新闻摄影记者如何应对突发新闻事件

新闻摄影记者如何应对突发新闻事件
新闻摄影记者如何应对突发新闻事件

新闻摄影记者如何应对突发新闻事件

职称论文辅导网:论文发表,论文下载,论文写作 2009-09-27 22:45:55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新闻摄影记者如何应对突发新闻事件

胡应征

随着网络媒体、多媒体的出现给大众传媒带来了巨大影响,数字影像处理技术对新闻照片现场纪实性冲击,以及数码技术的普及,任何人都可以抢拍。抓拍到现场新闻照片并可以通过网络发布,其中还不乏有价值的新闻照片,表明新闻摄影记者已经受到现实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是每一位新闻摄影记者必须面对的课题。为此,笔者从新闻摄影的特点,新闻摄影记者的素质善于挖掘新闻摄影的主题和提高新闻摄影的技术几方面谈谈浅见。

一、新闻摄影的特点

新闻摄影的首要特点是新闻价值,没有新闻价值的照片也就不具备新闻的转播意义。用照片来反映新闻事实之前,记者必须判断它是否具有报道价值,这样才能被广大读者认可,引起人们阅读的兴趣,产生一定得社会影响。新闻价值包含新闻摄影的重要性、新闻性、接近性、时效性、趣味性。其次是真实性。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新闻摄影的生命,失去了真实性,新闻摄影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个原则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真人、真事、真场景和任务的真实感情”。第三是思想性。新闻摄影的形象语言是为新闻照片的思想内容服务的,它体现在报道新闻,宣传时事,舆论导向方面,也体现在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准则方面,要弘扬住旋律。第四是形象性。形象性是新闻的本质、最直接的特性,只有形象真实、自然、新鲜、生动活泼,才能反映好新闻内容才能把新闻内容准确有效地传达给读者,产生良好的阅读效果。第五是导向性。新闻在传播信息时具有引导舆论的作用。新闻摄影作为新闻中的一种,也是引导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正确的舆论才能保一国平安,使本民族和本地区、本单位立于不败之地。所以正确还是错误地选择摄影报道事实关系着舆论导向问题。

二、新闻摄影记者应具备更高的素质

一是要有质量意识。新闻摄影比文字报道更直接、更具体、更形象、更生动,因此也更有说服力,能起到文字报道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拍出有新闻价值、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的图片新闻,必须长期坚持到基层去,补捉“活鱼”。要立足全局新闻,不但要动手,而且要动脑,要学会想点子,抓点子,要有很强的质量意识和对生活得激情。有觉察“石中有金”的灵感,有发现“小中见大”的悟性,有“以小见大”的灵气,有“点石成金”的能力。善于发现和捕捉事物的特征,善于用照相机去抒发心中的感受,才能使拍出的照片立意新、立意高、立意明,懒得思考,对身边事物变化缺乏感情,就不能从那些看似平常的现象中去挖掘内在特征和深刻的意蕴,就不能从司空见惯的现象中联想起社会人生的深刻哲理,就不能使自己拍摄的社会新闻作品富有强烈的表现力。高质量的图片应该具有鲜活的时代信息、丰富的社会内涵,体现事件和人物的新闻性和真实性,瞬间形象的纪实性和艺术性,体现浓郁的现场气氛,具有浓郁的情感力量,能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同时要确保图像清晰,制作精良。

二是要有献身精神。献身精神就是勤奋加勇敢。对什么样的重大新闻应该冒险、值得冒险,要冷静分析其新闻价值、社会价值及历史价值,打有把握之仗。突发式社会新闻发生地时间和地点难于预料,而一旦得到信息,就应雷厉风行,马上奔赴新闻现场,及时摄下发生中的事情。在和平时期,如抗洪救灾、井下抢险、跟踪侦破、科学探险等仍需要献身精神。只要摄影记者具备这种精神,就不怕拍不出震撼人心、催人泪下、启迪后人的传世佳作。

三是要有精湛的技术。在互联网络、多媒体时代,新闻摄影记者不能仅仅满足于摄影技术,还要集文字记者、录音、录像记者的技术于一身的超文本记者的精湛技艺,成为多面手,能写、能摄,集采编播于一体。因为随着网络、多媒体技术和数码相机等新媒介的普及,将使得在突发事件现场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抢拍、抓拍现场新闻照片并可以立即通过网络发布。如果专职摄影记者和普通群众都在现场,摄影记者将能以专业的眼光来进行现场报道。因此,摄影记者技术以上要求更精益求精,拍出更多的精品。

三、要善于挖掘新闻事件的主题

一是要弘扬住旋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这是一个政策和原则问题,无论是文字记者还是摄影记者,无论是向党报投稿还是网络投稿,都不能偏离这个大方向。人民日报资深记者许林拍摄的《少一分钱也不行》,表现武汉市一位地税专管员坚持原则,面对拒不缴纳的业户,坚决地举起税单向业户表明自己态度,使业户不得不缴纳税款。这幅照片形象地反映出税收人员严格执法的可喜气象,进而也体现出了我国税收机制及其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

弘扬主旋律包括加强批评报道的数量和力度。有人说,舆论监督是社会进步的清道夫。通过摄影的形象性特点,准确地反映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这无疑会促使问题的解决。批评类的新闻摄影作品的意义正在于此。但是,批评报道要有个适度、适宜的问题,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象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有对方态度蛮横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下,个别执法人员难免出现过激的举动。但这不是这起事件的主体内容,也不代表执法人员的主流,如果拍摄下来再报道出去,就会在群众中造成以点代面式的误解,起到负面的传播效果。

二是突出人文关怀。多年以来,围绕是先拍片还是先救人的问题,中外新闻摄影界都发生过争论。通过这种争论,我们可喜地看到,一些血淋淋的追求感观刺激的图片越来越少了,有的此类图片和拍摄者甚至还遭到了社会舆论的谴责。其实,这是一个人问关怀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条件下,新闻图片是否体现人文关怀尤为关键。

四、要善于抓住突发新闻事件的瞬间

新闻摄影是瞬间的艺术。如果对新闻事件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没有一个事先的设想和计划,拍摄很难成功,而且一旦失败,就没有机会再拍到相同的精彩瞬间。所以,开始拍摄前要从时间和空间上预想可能发生地情况,在心里准备一个大致的计划,做到未雨绸缪。

首先,时间方面要留有余量。对于一些预定时间的采访,要提前一些时间早早到达预定地点。像各级领导同志走访慰问,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检查等活动,很可能提前出发。如果你踩着点儿来,那就很容易被落下。

二是空间上占位。很多人说,占据了好的拍摄角度,片子就几乎成功了一半,这句话说明了拍摄位置的重要。但是,选择有利得拍摄位置在实际采访中很难做到,这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所以,应该尽可能地在采访前熟悉拍摄环境。比如

拍摄领导到居民家或医院病房慰问,你事先一定要掌握房间的格局,不妨实地勘测一下,事先瞄好一个或几个最佳的拍摄角度。然后,在领导们进房间前,抢先进入,否则,等领导和随从们进来后,你可能就没有机会选择拍摄位置了。

三是事态上的预想。无论是预定采访还是偶遇突发事件,在采访前或是采访中都要预想到下一步可能出现的情况,比如事态的发展程度,事发地点的转移位置。以拍摄大火为例,现场就是一座大楼,但救援地点多,救援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多,如果不结合现场建筑物的构造,分析商厦的哪一侧、哪一层楼的救援难度大,分析哪个部位可能出现好的片子,而是盲目地拿着相机在商厦四周转悠,很难及时发现精彩的场面,更何谈拍出好照片。

除了这3点之外,摄影者在新闻事件结束后,不要立即离开现场,要考虑这起事件还会不会反复,还会不会有新的情况发生。通过个人一定时间的观察和咨询,确认事件已经完全结束之后再离开。

此外,在实际拍摄中,要尽可能地加大信息量,注重美学方面的规则,选用大小不同的拍摄角度,撰写图片说明和标题,以达到拍出满意的新闻摄影作品的目的。

总之,面对新时代的新闻挑战,做一个经受得起挑战的新闻摄影记者,要明确新闻摄影的要旨,提高综合素质,把握时代脉搏,具有精湛的技艺,才能始终勇立潮头,为社会为人民拍出鼓舞人心的好作品,也为自己积淀丰富的拍摄经验,愉悦他人,快乐自己。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预案

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提高全省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幸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容:(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 . .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 4 适用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 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8]3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24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8〕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省政府应急办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单位制定。 地方应急预案参照省的有关做法制定。

(整理)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提高全省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幸福广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精品文档

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 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精品文档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

附件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 (试行) 1.前言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适用范围 2 4.评估要点 2 4.1 预案编制整体是否符合要求 2 4.2 项目基本情况是否清晰 3 4.3 环境危险源的识别和确定是否准确 3 4.4 应急机构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 4 4.5 预防与预警机制是否合理 5 4.6 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准确有效 6 4.7 后期处置是否全面 8 4.8 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完善 8 4.9 附件信息是否齐备 9 5.预案评估小组及评估会议 9 5.1 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 9 5.2 预案评估会议 10 6.评估专家 11 6.1 专家库建立 11 6.2 专家条件 11 6.3 专家权利和义务 12 6.4 专家的监督管理 12 附件1 预案评估会议议程 14 附件2 预案评估表 15 附件3 专家申请表 18

1.前言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完善预案管理体系,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环发〔2010〕105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2010年);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粤府办〔2010〕50号)》;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 3.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以及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企业事业单位可自行组织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评估工作,也可委托环境科学研究院(所)、环境技术中心等具备环评资质的单位开展预案编制和评估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可参照本指南。4.评估要点

广东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广东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2012年12月20日修订)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 20986—2007),《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信息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1. 4 工作原则 — 1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原则。 2 组织体系 2. 1 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通信管理局根据需要成立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或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或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担任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公安厅、安全厅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广电局,省铁投集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国税局、民航中南管理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南方电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广铁集团,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 2 —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8-06-24 【实施日期】2008-09-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省政府应急办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单位制定。 地方应急预案参照省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省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地级以上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目录[隐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评估与考核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 中央直属驻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根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配合和支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驻地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央直属驻粤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2019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8-06-24 【实施日期】2008-09-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省政府应急办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单位制定。 地方应急预案参照省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省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地级以上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和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界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 第四条(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水利、排水、治污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治污等抢险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排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按照正常建设工程管理和实施: (一)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或实施年度管理的工程; (二)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时间前能够按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 第六条(管理原则)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本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管、水务、林业和园林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6年3月印发)

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所属各单位包括公司负责管理的项目公司、分公司、管理中心、筹建处及管理处。 第三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影响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公众形象,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章应急工作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把保障职工、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要任务,

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行应急分级响应,协同应对。依靠属地政府的支持,充分统筹利用内部资源,形成多方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五)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和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六)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关于突发事件的信息,确有必要对外发布信息时,严格按规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章组织体系管理 第五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慎用先予执行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慎用先予执行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通 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先予执行措施是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近期,我省有的法院因对该措施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在民商事审判中采用先予执行,引发暴力阻挠执行事件,造成人员受伤,个别法院在执行遇阻时,一次性拘留数十名参与阻挠的人员,引起社会关注和媒体披露,给法院工作和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为了正确适用先予执行制度,防止类似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近全国、全省政法工作和法院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严肃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防止因审判、执行工作引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事件。 二.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先予执行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以及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包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中,对什么是紧急情况,进一步明确为:(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对于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情形,应把握确属情况紧急作为条件,一般应理解为对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产生了实际的严重影响,不得随意作扩大性解释,随意适用。对存在房地产权属争议、征地拆迁补偿纠纷问题的案件,除非政府控制工程进度的公益工程施工,原则上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妨碍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施工的案件,应待纠纷作出生效裁判后方可予以强制执行。 三.重视和遵循程序公正。人民法院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图“便捷”而舍弃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必须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切实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保持良好的执行秩序。对于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先行停止执行行动,对所提异议作依法审查处理;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但以异议理由强烈对抗执行行动的,要加强释法说理,努力防止激化矛盾,依法妥处;对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以自残、自杀手段相要挟,或众多人员参与暴力抗拒执行的,要立即暂停执行,查明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妨碍执行事实,先行制裁妨碍执行行为,择日继续执行。 四.依靠党委、政府协调支持,化解涉及群体利益的矛盾纠纷。对于涉及群体利益,容易引发群体性冲突事件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通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协调支持,通过协调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于当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通过审判执行程序,以简单方式解决群体性矛盾纠纷的意见,要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确实不宜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纷争的,要实事求是向党委、政府报告,通过其他温和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对于民商事审判部门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必须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裁定不符合立法精神或者本通知精神的,要及时与审判部门协调,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五.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对于需出动多名警力,进行较大规模先予执行行动的,执行法院必须向上一级法院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决定先予执行的报告和实施方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基层法院为执行法院的案件,报由中级法院审定批准,中级法院为执行法院的案件,报由本院审定批准。在先予执行中发生暴力抗法、群体性冲突事件、造成有关人员伤亡事件的,要立即报告上一级法院。基层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和鼠疫防治站(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做到反应及时、沉着应对,科学防治、规范管理,加强宣传、正确引导,依靠群众、协同作战。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和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涉及人群、地域范围、危害程度、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科学分析,报告情况,提出防治规范和工作指引,采取控制和预防措施; (二)指令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科研机构整合科研资源,开展科研协作和联合攻关; (三)指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迅速调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必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四)必要时,经省指挥部决定,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者疫区采取封锁、隔离、疏散、停市、停会、停演、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五)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指挥部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区域的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根据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环境卫生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加财政投入,保证其正常运行。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技术支持。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日常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应急预案; (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环境卫生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措施;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 中央直属驻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根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配合和支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驻地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央直属驻粤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六条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开展公共安全技术理论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促进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2.3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3.1.2预警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响应启动 3.2.3现场处置 3.2.4响应措施 3.2.5社会动员

3.2.6应急终止 3.3后期处置 3.3.1损害评估 3.3.2事件调查 3.3.3善后处置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交通保障 4.5通信保障 4.6技术保障 4.7保险制度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7.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7.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7.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7.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7.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7.2省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7.2.1污染处置组 7.2.2专家咨询组 7.2.3应急监测组 7.2.4医学救援组 7.2.5应急保障组 7.2.6新闻宣传组 7.2.7社会稳定组 7.2.8综合协调组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 (试行)

1.前言 为指导和规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完善预案管理体系,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 2.规性引用文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 《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环发〔2010〕105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2010年);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粤府办〔2010〕50号)》; 《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 《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 3.适用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以及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企业事业单位可自行组织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评估工作,也可委托环境科学研究院(所)、环境技术中心等具备环评资质的单位开展预案编制和评估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可参照本指南。 4.评估要点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容格式的规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

4.1 预案编制整体是否符合要求 4.1.1 预案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规定。 4.1.2 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4.1.3 预案基本要素是否完整,容格式是否规。基本要素包括总则、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件等,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应急预案还应包括本单位概况、周边环境状况和敏感点,本单位环境危险源分析、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图表是否齐全、清楚,计量单位是否准确。 4.1.4 与地方政府等相关应急预案是否衔接。 4.2 项目基本情况是否清晰 4.2.1 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周边环境以及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等。 4.2.2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的地址、员工人数、主要产品、产品数量、原材料种类及使用数量、生产设施、周边区域道路交通图、疏散路线、周围污染源情况等容。 4.2.3 周边环境包括地理位置、水文特征、气象气候特征、地形地貌以及周边敏感点等。 4.2.4 明确项目周围半径5千米围的大气和水体保护目标,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人口集中居住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它环境敏感区域。 4.3 环境危险源的识别和确定是否准确 4.3.1 确定项目存在的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环境危险源是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的情况; (2)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收集、处置情况; (3)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 (4)最大可信事件预测结果。 4.3.2 是否根据确定的环境危险源,明确了其危险特性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和严重程度。 4.3.3 根据以上两点,判断环境危险源的识别和确定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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