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贸易信用险-投保单v20130113-正本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险-投保单v20130113-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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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

尊敬的投保人:在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前述需特别注意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一、投保人基本情况

关联公司名单及关系(可另加清单申报):

1、名称:关系:

2、名称:关系:

3、名称:关系:

二、投保人信用管理情况

1、发生逾期时,在多长时间内采取以下措施与买方联系:

□ 电话 天 □ 信函 天 □ 面访

天 □ 停止发货 天 □ 账款催收公司 天 2、在贸易合同中是否约定物权保留条款? □ 全部约定 □ 部分约定 □ 否 3、当前是否采取有应收账款保障措施(如有,请简要说明): □ 出口信用保险 □ 保理 □ 其他 □ 无

说明: 4、发票开票期限:发货后 ___ 天

5、是否对买方实行授信管理? □ 否 □ 是(请提供详细信息)

(1)信息来源:□ 资信公司 □ 保险公司 □ 银行 □ 买方 □ 其他 (2)信息更新:□ 否 □ 是( 天更新一次) (2)授信政策决策者

(3)授信调整:□ 否 □ 是(请详细说明: )

三、业务经营情况

注:1、请排除关联企业贸易;

2、赊销:采用信用证(LC )、放账(OA )、D/P 、DA 等付款方式的销售,不包括预付款、现货现款等。

* 付款方式:信用证(LC )、放账(OA )、D/P 、DA 、预付款、其他等

注:如空间不够,可自行另加页

四、出口收汇情况

(二)应收账款余额分布

填表截至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逾期应收账款

* 请选择代码填写:A=破产、B=拖欠、C=拒绝受领货物、D=贸易纠纷、E=政治风险、F其他(请详细说明)

注:1、如空间不够,可另加页;

2、可以近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的逾期未收汇报表复印件代替此表。

五、投保意向

(一)投保主要目的(按重要性填写:1最重要,4最不重要)

保障出口收汇安全[ ] 获取银行贸易融资[ ] 提升公司内部管理[ ] 取得海外买方信息[ ] (二)投保业务范围(按实际需要选择一种)

□全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

□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

□全部非信用证及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

(二)投保金额万美元

(三)币种

(四)投保主要买方:请填写本投保单之附表《买方清单》

注:如空间不够,可另加页。

(六)期望保险期间: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零时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二十四时止

六、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七、附件清单

(一)投保人资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等□财务报表

□赊销贸易合同

□信用管理制度

□其他材料【请说明】

(二)买方资料

□营业执照等企业基本证照

□财务报表

□历史交易记录

□买方出具的抵质押文件

□其他材料【请说明】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何谓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经营此项业务的专业机构。在出口货物、技术、服务以及海外投资等相关外经贸活动中,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当国外债务人所在国家发生政治风险或国外债务人发生商业风险,导致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被保险人)的应收帐款难以安全收回时,中国信保(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或保险协议)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信用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限在180天以内(可扩展为360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以及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有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和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一)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或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其特点是既承保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也承保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保险金额高,承保范围大,保险费率低。 (二)统保保险 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91.09.26 【实施日期】199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1991年9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条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范围。 分公司在接到下列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须报总公司审批: 一、除本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外,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下同)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包括不同被保险人向当地分公司申请的同一买方的总数达到或超过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 二、被保险人第一次交易的新客户,DP5万美元以上,DA、OA2.5万美元以上的限额申请; 三、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或买方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联号公司时,50万美元

以上的限额申请; 四、其它情况下分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总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审批的信用限额申请; 五、经总公司特别批准的分公司在其审批权限以外的信用限额申请。 第二条分公司向总公司送审买方信用限额时应做的工作。 一、指导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总公司),以下项目是必填的: 1.保单代码; 2.买方名称、地址、买方代码(新客户除外); 3.出口商品; 4.合同金额; 5.出运计划:包括发运批次、间隔,首末批出运时间,最高一次出运金额等尽可能详细的情况; 6.支付条件,包括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 7.申请金额。 “限额申请/审批单”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二、对尚无买方代码的新客户,须同时填报、国外客户资信卡”,其中买方名称、地址必须用英文字母填报,保单代码和填卡日期也是必填项目。 三、填报“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此表用于分公司向总公司补充和明确一些有关买方、被保险人及其交易的情况,如买方是否是被保险人的新客户,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外派机构,是否承保过,是否有拖欠,市场行情等。分公司应就表内所有问题向保户了解后填写清楚,并填明分公司的审批意见。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影响因素研究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年来,出口作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 之一,其增长速度一直维持在每年20%以上。金融危机使我国出口贸易受到严重阻碍,出口增速开始下滑。2009年2月我国贸易出口总量比2008年同期下降26%,比1月下降28%。因此,在当今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如何保持出口的较快增长,则显得更加重要。在诸多促进出口的措施中,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促进本国出口的政策性金融工具。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又称渗透率,是指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额占同期全国贸易出口额的比重。 2007年前,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平均覆盖率只有2%~3%, 而在2008年,渗透率增至5.5%。其原因是金融海啸带来的外国信贷政策变化以及消费品市场萎缩,大量国外进口商拒绝接收货物或者拒绝付款,全球信用风险加剧,国内出口企业纷纷投保出口信用险。 作为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专业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在提高覆盖率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该公司于2001年年底成立, 距今仅9年多,所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并不完善,还存在着发展滞后、规模过小、投保率低、保费较高等问题。中信保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①。 本文借助2001-2008年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年报等官方公开数据,运用多元回归模型分析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机制。通过折线图的绘制和比较,对2008年影响因素的特殊值进行分析。最后结合我 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实际问题,借鉴国外该制度成功实施的经验提出政策建议。 二、研究设计(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样本数据中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平均费率、保费收入和承保金额来源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站的公司年度报表及《中国保险年鉴》;年平均汇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国外风险等级是由主要贸易国的国家信用风险等级乘以我国对其的年出口贸易额占我国每年总出口贸易额的比重得出,其中国家信用风险等级数据来源于2001年-2008年《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出口贸易额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二)计量模型设计 1.研究假设 本文根据一般经济人假设,将各出口企业看作理性消费者,其行为应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因此,出口信用保险的险种费率是影响出口信用保险购买量的主要因素,从而影响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此外,根据保险需求的基本理论,本文认为其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影响因素研究 朱郑敏 李慧中史磊 摘 要:本文选取“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作为衡量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使用现状的指标,运用多元回 归模型,对各种可能影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的因素进行量化分析并探究其原因,最后得出平均费率是影响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的决定性因素,国外风险等级等因素与渗透率有着显著相关性。在此基础上,还运用保险经济学的状态空间模型,特别分析了2008年金融危机下的出口信用保险情况。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状态空间模型 作者简介:朱郑敏,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邮编:100081;李慧中,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邮编:100081; 史磊,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院,邮编:100081。 表1 2002-2008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 渗透率 20020.008420030.01320040.02220050.02820060.0320070.0312008 0.055 年份 数据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注:出口国家或地区类别见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风险分类表。 二、费率调整系数 费率调整系数等于以下各项系数的乘积。 (一)投保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系数 系数区间:大于等于0.7 根据投保企业是否建立有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的严谨完备程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进行赋值。制度越完备、执行力越强,费率水平应该越低; 反之,费率水平应该越高。 (二)投保规模及投保业务选择系数

系数区间:0.5-1.5 如果投保企业将全部海外适保业务投保,能有效帮助保险人分散和平衡风险;如果投保人投保规模较小,投保业务经过挑拣,保险人将只能承接较高风险的业务。因此,投保规模越大,投保业务越全面,费率水平应该越低;反之,费率水平应该越高。 (三)投保企业从业资历与交易历史系数 系数区间:0.6-1.2 投保企业的从业资历与交易历史,能够很好的反映投保业务在贸易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国际贸易实务经验以及与国外买方建立合作关系的稳定程度。这些因素,都将显著影响到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履约意愿和信用水平,从而影响费率水平的高低。 (四)买方资信水平系数 系数区间:0.5-1.5 投保企业的现有买方资信情况,能够有效帮助保险人判断保险合同的风险状况。投保企业既有买方资信状况良好,费率水平可相应下浮;反之,费率水平应相应上浮。 (五)赔付比例系数 系数区间:0.5-1.0 保险赔付是为投保企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对损失的覆盖越高,即赔付比例

越高,费率水平相应较高;补偿对损失的覆盖越少,即赔付比例越低,意味着投保企业有更大的自担风险意愿,费率水平应相对较低。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当最低保费≥申报的发票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时,保险费=最低保费 当最低保费<申报的发票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时,保险费=申报的发票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DOC 64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DOC 64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行业 dell

目录 一、中国信保公司简介 (1) 二、组织机构 (2) 三、业务介绍(2013-11-19) (3)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3) (1)概述 (3) (2)综合保险 (4) (3)特定买方保险 (5) (4)特定合同保险 (7) (5)买方违约保险 (9) (6)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保险单 (11) (7)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保险单 (13) (8)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14)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6) (1)概述 (16) (2)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19) (3)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9) (4)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 (20) 3、海外投资/租赁保险 (21) (1)概述 (21) (2)海外投资(股权)保险 (23) (3)海外投资(债权)保险 (23) (4)海外租赁保险简介 (24) 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27) 5、资信服务 (29) 6、担保 (29) 7、信保融资 (31) 8、理赔服务 (32) 9、更多业务 (33)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 (33) (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运前风险保险 (34) (3)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信用保险 (35) (4)外派劳务保险 (36) (5)进口预付款保险 (38) 四、典型案例 (39) 1、浅析出口商的定位分化与合同义务 (39) 2、浅析物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及行使条件 (41) 3、一宗拒收案件的启示 (45) 4、赔前迅速介入以减少损失 (47) 5、警惕出口贸易中间商诈骗出新招 (48) 6、整合资源促认债发挥优势助减损 (51) 7、西班牙买方申请破产案件的启示 (54) 8、从老买家转移订单后拖欠案的启示 (57) 9、理赔业务案例 (58)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询保单填写要点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询保单填写要点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获得贵公司的保险支持,我公司/银行特向贵公司提交此询保单,请贵公司据此出具□兴趣函□意向书,单证内容以贵公司文本为准。 注:请根据业务需要对应勾选“□兴趣函”或“□意向书”选项;带“★”的填写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填写,如尚未确定可不填写。 一、出口方概况 1.出口方名称:填写出口方公司全称 2.注册地址:填写出口方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非办公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根据营业执照按照“***董事长/总经理”格式填 写 4.组织机构代码: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填写格式为“12345678-9” 5.获得外贸(外经)权时间:应与《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 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标注时间一致 6.历史违约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7.联系人:业务经办人姓名电话:业务经办人电话 传真:业务经办人传真 二、进口方概况 1.进口方名称(英文及中文翻译):填写格式为“外文全称(中文翻译名称: ***)” 2.注册地址(英文或原文):进口方注册地址(英文或原文)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按进口方注册登记证明填写。如进口方为政府机 构,此栏填写政府机构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如“***部长”(英文或原文) 4.电话:进口方联系人电话传真:进口方联系人传真 5.进口方的经营、资产和信用情况(近三年):简要填写进口方近三年的资 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信用评级等信息。如相关信息暂无法取得可不填写。 如进口方为政府机构该项可不填写。 6.历史违约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三、★贷款银行概况(卖贷项目可不填) 1.贷款银行名称:填写总行名称全称 2.注册地址:填写贷款行注册地址 3.SWIFT代码:填写贷款行SWIFT系统代码 4.联系人:填写贷款行联系人姓名电话:填写贷款行联系人电话传真: 填写贷款行联系人传真 5.历史违约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四、借款人 1.借款人名称(买贷,英文及中文翻译):按“外文全称(中文翻译名称:)” 格式据实填写;(建议询保单增加借款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联系方式。)如借款人与进口方为同一主体,可简单表述为“同进口方” 2.注册地址:填借款人注册地址,非办公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按进口方注册登记证明填写。如借款人为政府机 构,此栏填写政府机构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如“***部长”(英文或原文) 4.电话:借款人联系人电话传真:借款人联系人传真 5.借款人的经营、资产和信用情况(近三年):简要填写借款人近三年的资 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信用评级等信息。如相关信息暂无法取得可不填写。 如进口方为政府机构该项可不填写 6.历史违约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五、★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英文及中文翻译):按“外文全称(中文翻译名称:)”格式 填写; 2.注册地址(英文或原文):担保人注册地址(英文或原文)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按担保人注册登记证明填写。如担保人为政府机 构,此栏填写政府机构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如“***部长”(英文或原文); 4.电话:担保人联系人电话传真:担保人联系人传真 5.担保人的经营、资产和信用情况(近三年):简要填写担保人近三年的资 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信用评级等信息。如相关信息暂无法取得可不填写。 如担保人为政府机构该项可不填写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一、贸易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 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动乱、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

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析及发展思考

文章编号:1001-148X (2005)15-0144-02 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析及发展思考 谷祖莎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 264209)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对一国的对外贸易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有 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企业获得融资便利等。而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因此,为实现科技兴贸的计划目标,借鉴国际经验,探讨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贸易;风险基金中图分类号:F746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04-04-02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齐名,是公认被各国政府用来促进本国产品出口的有效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种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为了推动本国产品的出口,对本国出口商的出口收汇方面的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 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工业国家都不惜倾注资金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以此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甚至把出口信用保险当作是本国经济发展的催化剂。许多国家的出口商也把出口信用保险当作是其开拓国际市场的保护神。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贸易促销手段,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开始逐步酝酿建立。十多年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得到了一定发展。2002年的承保金额为27.5亿美元,是1989年的27倍。但是另一组数字却不容乐观: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高达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另外,目前我国投保的出口企业仅占全国出口企业的3%,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与此同时,还有很多企业出口后逾期未收回货款,致使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之所以仍处于较低水平,是因为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缺乏法律保障世界各国基本都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各险种的手续及规则、营运资金不足时借入的款项数额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从1988年起步,到现在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规范。出口信用保险混同于其他保险,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予以管辖,而这远不能满足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需要。 (二)承保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 目前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承保原则是采用“统保”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要求出口企业就其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出口业务都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这样做的好处当然很明显,它使出口商的优良业务与较劣业务均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保险机构因此可以将风险分散,对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予以承保并可适当降低整个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但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本来就是政策性保险业务,是为出口企业开拓市场,为从事风险较大的出口业务壮胆撑腰的,自然应该是外贸公司认为有风险或其自身难以辩清风险的业务才需要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寻求保险机构的支持。而且,对于外贸公司而言,一些长期客户以及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约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0%-70%)的出口业务即便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出口收汇也是相当安全的,为什么还要花费一笔保险费去投保呢?因此,“统保”方式往往不被出口商所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拓展缓慢、无法与对外贸易同步推进的重原因之一。 (三)投保费率过高,企业难以承受我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主要是根据各地区各国的资信等级、风险状况及贸易对象的情况等实行差别费率,分类确定保险费用。大致分为四类地区,一类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为0.69%左右,而四类地区相应的保险费率却为3.83%左右,对此,保险公司自然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考虑到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实际,因为保险公司所定费率中包含了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和评估费用,特别是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所不愿和无力承担的出口收汇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承保出口商的收汇,风险较大,即使从保本经营的角度而言,这种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也是应该的和合理的。但是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 2005 15 总第323期 商业研究  CO MMERCIAL RESEARC H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doc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 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批单》、《国家(地区)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本保单的黑体字部分见名词解释。 1.适保业务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 (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360天以内; (二)被保险人对已获得保险人批复限额,且限额金额不为零的买方的出口。 (三)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 2.1可保风险 第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保险程序 理赔追偿 填写《投保单》《保险单》填写,提交材料 及时通报 《兴趣函》《意向书》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政治事件包括: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事件包括: 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贷款所支持的出口设备应以我国制造的设备为主,其国产率成套设备应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

五种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利弊

五种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利弊 比较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五种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利弊,并进一步分析我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模式的利弊。 1. 政府直接办理 政府直接办理的模式是指政府以其财力作保证,成立直属政府管辖的出口信用保险部门,管理并经营本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 特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业务收入与赔款支出是直接纳入国家预算的。 2. 政府全资公司经营模式 指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或政府命令由财政出资组建全资国有公司,专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政府只负责制定经营政策和方针,并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但不具体经营。 特点:政府只负责制定经营政策和方针并提供资金支持,并不具体进行经营。 3. 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模式 指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是一家股份公司,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占有该公司超半数以上的股份,作为最大的股东控制公司经营。 代表:新加坡、西班牙、波兰、秘鲁、塞内加尔。 4. 政府委托私人机构办理模式 指政府制定政策、私人机构办理,对于超过其偿付能力以上的信用风险损失由国家提供金融风险担保的方式。 代表:法国、德国、荷兰、葡萄牙、希腊、新西兰、阿根廷、南非、巴巴多斯、津巴布韦。特点:由国家最终承担风险。 5. 进出口银行兼营模式 代表:美国、土耳其、中国台湾、泰国、牙买加、埃及、毛里求斯。 特点:既可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又可提供出口信贷融资。 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模式利弊: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的推广 1.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人。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80年代束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目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2.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1992年以前,我国出廿信用保险只开办了以保证出口企业收亍[安全性的短期业务,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办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现在已初步形成了包括短期出口信综台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用保险、国外来料加工保险、海外工程承包保险和保函类、海外投资保险在内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 3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必须符台三大原则。其一,统保原则。即要求出口商必须将非信用下结算的全部出口业务统一投保。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二,买方信用限额原则保险人对出口商所承担的保险是有限额的,买方信用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的最大保险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 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损失赔偿比例 ---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 产品功能 把握贸易机会,扩大业务规模。 提升信用等级,增加融资渠道。 强化信用管理,减少呆坏账款。 利用补偿功能,确保持续发展。 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直接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适保范围 货物、技术或服务从中国出口或转口; 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等; 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至360天; 有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 承保风险 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指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相关的国家风险,包括: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开证银行被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汇兑货款;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造成货款迟付;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开证银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关键操作流程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关键操作流程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指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以出口贸易中投保人的债权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 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或地区)方面的政治风险发生而遭受的债权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 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开证行拖欠;开证行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 外汇管制:汇兑限制;贸易管制:禁止进口;撤消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 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其他事件(保险人认定; 造成不能够履约) 特别提示 知险后出运(拖欠日后30天后的出口)不承担保险责任 信用限额申请 出运前申请!尽量在出运前15-30天申请限额 通过信保通提交《信用限额申请表》,注意填写买家地址及电话 对于非信用证限额: >=50万且<200万《信用限额申请附表》 >200万《200万美元以上非信用证限额申请附表》 首次申请>=2000万,提交销售合同备案 信用限额的有效性 申请日后三个月内无申报自动撤销 限额撤销后一个月内有出运并申报,可申请限额恢复;一个月内未有出运,下次 出运前申请 信用限额的追加 贸易量增加,限额追加 一般申请流程和申请时间(信保调取银行额度或买方资信报告,进行授信)预计一个月后有出运计划 该买家项下无限额或额度不足 出运申报 月申报:每月十日前特别提示:迟申报将影响赔付比例 收汇跟踪 应收汇后15日内,通过信保通提交 不做收汇跟踪: 风险控制信息不对称 再对买家申请限额、追加限额难以及时、足额批复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基础费率表 二、标准批注费率调整系数 结合实际业务经验,设定各标准批注对应的费率调整系数如下: (一)A1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使用信用证支付且仅承保开证行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5-1可根据开证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A2同一商务合同项下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承保买 方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在合同项下部分款项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证支付部分仅承保开证行风险时,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5-1 可根据开证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A3 附加成本损失风险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同时对未确立债权部分加保成本损失,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0-4.0 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及附加成本损失的风险敞口进行相应调整。 (四)A4 仅承保政治风险仅承保买方项目所在国政治风险,不承保买方商业风险的情况下,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2-1 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B1、B2 担保在担保作为我公司承保前提的情况下,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6-1 可根据担保方实力进行相应调整。 (六)C1、C2、C3通过境外关联公司、一般代理出口、共同卖方 上述三个批注均为承保模式项下对应的批注,不涉及风 险变化,因此不涉及费率调整 (七)D1、D4 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 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05 (八)D2、D5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 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1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在A3 批注费率的基础上调整系数:0.4-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条款 修订版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保险类别: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条款版本:短期/主险/综合保险3.0修订版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 (一)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一般应包括合同主体、货物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及付款条件等主要内容; (二)以信用证或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信用期限不超过三百六十天;其中,信用证应为按照约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3.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投保单教学内容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投保单 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的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遵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3.0修订版)的规定,在提供以下信息、保证和声明的基础上,我公司特向贵公司提出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的申请。请贵公司对我公司自年月日起投保范围内的出口予以审核承保, 并及时通知我公司承保条件及费率。 一、投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英文): 注册地址: 地区: 营业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电话:传真:邮编: 电子信箱: 营业范围: 出口开始年份: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职务:电话: 电子信箱: 主要联系人: 姓名:职务:电话: 电子信箱: 企业类型(请在适合的框内打“ ”):国有企业 [ ] 民营企业 [ ] 外资企业 [ ] 经营性质(请在适合的框内打“ ”):贸易公司 [ ] 贸易代理 [ ] 生产性企业 [ ] 是否上市公司(请在适合的框内打“ ”):是 [ ] 否 [ ] 二、投保人内部风险管理状况(请在适合空格内打“√”)

2、可以近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的逾期未收汇报表复印件代替此表。 四、投保范围 (一)投保范围(下述选项中,第1、4项只能单选;第2、3项既可单选也相互可 组合选择。) 1.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和全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 ] 2.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 ] 3.全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 ] 4.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和部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 ] 5.其他(请在下面列明)[ ] (二)投保金额:万美元 (三)投保主要买方/开证行清单: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修订稿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保险程序 理赔追偿 填写《投保单》《保险单》填写,提交材料 及时通报 《兴趣函》《意向书》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政治事件包括: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事件包括: 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贷款所支持的出口设备应以我国制造的设备为主,其国产率成套设备应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

出口信用保险常见问与答

出口信用保险常见问与答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金融工具的一种,正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熟悉,并逐渐在实际业务中加以运用。但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开展时间较短,仍属于新生事物,企业在业务过程中还存在种种疑问,对其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为使企业更好地认识信用保险,现就企业经常提出的一些问题予以解答。 一、费率厘定 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的厘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地区)风险类别、支付方式、信用期限、投保人自身情况等。该费率水平随着买方、银行所在国家(地区)风险和结算方式风险的增大而有所提高。此外,信用期限越长,费率水平也会越高。同时投保人历史出口经验和承保记录、买方资信等对该费率也有影响。在实务操作中,新保单项下费率调整参数主要有适保额、被保险人从事出口年限、主要出口产品、适保买方数量和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等,续转保单项下还要特别考虑赔付率因素。 同时出口信用保险强调统保原则,即拟投保的出口企业应将其适保范围内的所有出口全部投保。投保企业不应选择某一部门业务投保或某一买方投保,也不应仅挑选风险高的业务投保。参加统保可以帮助投保企业用可控的保险成本规避全部不确定的收汇风险,确保企业整体经营得到有效保障;而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来说,统保的保险责任可以自然分散风险,平衡保险公司的业务损益,提高保险偿付能

力。良好的业务平衡直接作用于保险成本的降低,最终收益者仍是投保企业。因此对于实现统保的企业,其保险费率上能享受一定的优惠。总体而言,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呈典型的正相关关系。 当前,金融危机逐渐蔓延,已危及实体经济,海外收汇风险显著升高,厦门信保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关心、支持下,按照总公司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应对金融危机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风险保障作用,帮助厦门市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化解市场风险。在风险升高的情况下,厦门信保从支持企业角度出发,并未相应提高保险费率,相反,对一批履约情况好,切实实现统保的企业更是大幅度降低了费率,充分体现了厦门信保与企业共度时艰的决心。 二、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向某一买方/银行以特定付款方式出口项下的信用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其包含支付条件、金额和生效时间三个基本要素。信用限额审批是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工作的核心环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的限额申请,对与此相关的风险因素做专业风险评估,最终将可接受的风险程度折换成可赋予具体买方或银行的信用上限,即信用限额,并以批复该信用限额为标志,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有些企业反映,某些买方信用限额未能足额批复,这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具体买方/银行的偿付能力是有限度的,与之相对应,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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