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国知发管字〔2007〕71号)

附件1: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全面开展,有计划地组织专利专业人员赴企业进行专利工作交流,我局制定了《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专利专业人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其他相关资深专利专业人员等赴企业进行专利工作交流(以下简称“企业专利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交流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包括:

(一)推动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适应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以外的企业提供服务;

(三)促进专利审查工作与全国技术创新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强专利审查工作与企业专利申请的技术性沟通交流;

(四)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企业专利交流根据全国企业专利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相关行业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共同组织。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站”制度,依托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站(以下简称“专利工作站”)有序组织企业专利交流。根据全国企业专利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需求,选择若干企业,设立以两年为周期的动态管理的专利工作站。专利工作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指导下,实施落实企业专利交流计划。专利工作站申报、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以专利工作站为纽带组织本区域内的企业专利交流活动,指定专人负责专利工作站的管理工作(可兼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对专利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和联系。

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系统、本行业企业中运用专利工作站机制组织专利交流活动。

第六条企业申报专利交流活动时,要结合本企业的技术创新等企业活动,对涉及需要专利交流的事项进行充分调研,在此基础上,拟定合理的专利交流活动申报计划。

设有专利工作站的企业申报专利交流活动时,应同时做好企业专利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专利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除包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的专利交流活动之外,还可以包括自行开展的其他专利交流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

情况特殊的企业,如中央企业、跨区域的大型企业等也可以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交流活动计划,同时应向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条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把企业专利交流作为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统一组织其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专利工作站申报企业专利交流活动计划。地方知识产权局将企业、专利工作站申报的企业专利交流活动计划汇总,形成当年度地方总体专利交流活动申报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申报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当年度全国企业专利交流工作计划。按照统一计划和企业申报的要求确定各企业(专利工作站)具体交流活动方案,组织赴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组,指定工作组负责人。

第九条交流活动形式包括:

(一)单个企业单独与专利专业人员(工作组)进行交流;

(二)区域内相关企业共同与专利专业人员(工作组)进行交流;

(三)行业内相关企业共同与专利专业人员(工作组)进行交流;

(四)其他合适形式。

第十条交流活动计划的具体实施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要求开展。具体组织专利交流活动时,由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活动方案的落实,指派专人负责,并委派人员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赴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组参加企业专利交流活动。举办交流活动的企业、专利工作站按照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专利交流活动结束后,具体组织实施交流活动的企业或专利工作站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赴企业交流工作组的交流活动状况进行评价,填写《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组交流活动评价表》(另行制定),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对所在区域当年度的企业专利交流活动作出总结,于次年3月底前随同地方总体专利交流活动申报计划一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赴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组成员在企业专利交流活动中,应当接受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企业或专利工作站的统一安排,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自觉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形象。

第十四条地方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企业、专利工作站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为原则,不断创新和丰富专利交流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以求得专利交流活动的实效。

第十五条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等途径申报专利交流活动的企业,其开展专利交流活动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协调管理司彭茂祥方华

联系电话:010—62086559 62083685

传真:010—62020895

电子邮件:gzj2005@https://www.360docs.net/doc/3c7884345.html,,pengmaoxiang@https://www.360docs.net/doc/3c7884345.html,

附件2: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0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国知发管字〔2007〕71号),我局制定了《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以下简称“专利工作站”)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工作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在企业的组织开展企业专利工作交流活动的载体,是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等赴企业进行企业专利事务援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援助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专利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和功能包括:

(一)制定、申报和实施企业专利工作交流活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所在企业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

(二)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提供服务;

(三)促进专利审查与企业技术创新的沟通交流和有效对接;

(四)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开展相关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

(五)进行相关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研究;

(六)根据情况需要接受交流人员进站交流。

本条第四款所指“地方知识产权局”,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下同。

第四条专利工作站依照《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专利工作站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相关行业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所在企业配合管理。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专利工作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方式。

第七条申报专利工作站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则上为大中型、技术创新活跃的国内企业,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好、技术创新突出的小企业也可申报;

(二)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活动中居重要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

(三)企业自身对开展专利工作交流活动有迫切需要;

(四)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专利申请量、拥有量相对较多,与专利审查工作相关性较高;

(五)具备设立专利工作站(以下简称“设站”)必要的物质条件,具有办公场地,可挂靠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申报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充分的设站可行性调研和论证。

第九条企业申报时应当提交企业正式申报函和专利工作站预规划。申报函内容应包括企业的背景、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介绍;专利工作站预规划应包括设站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和设站方案,以及设站工作周期内计划开展的工作和对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地方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企业申报,须出具推荐函。每年3月底前同时以正式纸件文本和电子文本形式将汇总的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函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情况特殊的企业,如中央企业、跨区域的大型企业等也可以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设站。申报时参照上述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和推荐函,同时应向所在区域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章认定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设站的企业进行考查,择优认定。

第十二条优先考虑在下列企业设站:

(一)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创建企业;

(二)地方级试点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曾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的企业;

(四)属于国家优先发展产业和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等;

(五)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深入,在所在技术领域中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相对较高的企业;

(六)对本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企业;

(七)有利于支持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实施的企业;

(八)符合条件并对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工作交流活动积极性特别高的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时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报企业在所在产业中的重要性;

(二)申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地区间的平衡;

(四)其他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设站企业进行审查认定,对予以认定的企业,发文公布,并授予专利工作站匾牌。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五条专利工作站自认定之日起有效运行周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如仍有需要可以续申报。

续申报(含非连续申报)企业除提交“申报”部分中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对上一设站工作周期内整体工作的总结。

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托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工作站进行统一管理,对不合格的专利工作站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地方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要求对区域内专利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

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等申报途径设站的专利工作站,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联系。

第十八条专利工作站负责人可由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分管领导或负责人(主管)兼任。专利工作站负责人应全面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站的职责,积极配合和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工作站的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协调管理司彭茂祥方华

联系电话:010—62083685 62086559

传真:010—62020895

电子邮件:gzj2005@https://www.360docs.net/doc/3c7884345.html,,pengmaoxiang@https://www.360docs.net/doc/3c7884345.html,

附件3:关于第一批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设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0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国知发管字[2007]71号)和《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国知发管字[2007]78号),我局现启动第一批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以下简称“专利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专利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主要针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创建企业展开;条件好的非试点、示范创建企业也可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要求,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申报工作,并行文推荐。省级知识产权局可推荐2—3家企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1家企业。情况特殊的,可适当放宽。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在推荐申报企业的同时,应向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备案。

中央企业、跨区域的大型企业按照《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途径申报设站的,不占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推荐名额;其在申报同时应向所在区域省级地方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申报设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充分的设站可行性调研和论证,并提交申报函和专利工作站预规划。

四、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于6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申报函和专利工作站预规划)和推荐材料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统一报我局协调管理司。

五、我局将严格按照《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和《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规定,通过考察、审查申报企业的情况,择优确定一批企业设站。

今后每年的设站申报工作在3月底前完成。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协调管理司彭茂祥方华

电话:010-******** 62086559 传真:01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电子邮件:gzj2005@https://www.360docs.net/doc/3c7884345.html,,pengmaoxiang@https://www.360docs.net/doc/3c7884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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