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货物验收报告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货物验收报告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口货物验收报告

编号:

J-QT-004 ( 2002.5.1 )

政府采购中心标书范本

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 时间: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甲方名称)拟对上(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第三部分 3.招标文件将在领取。 领取时间:年月日时 领取地点: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4.投标地点: 5.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上午时(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6.开标时间:年月日时 7.开标地点: 8.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在年月日前与(甲方名称)中心联系(技术方面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形式)。招标单位:(甲方名称) 时间:

第二部分投标方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投标中所叙述项目。 2.要求: (1)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方案设计,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确保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2)如投标方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邀请中载明的邮政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方,投标截止期前招标方收到客户任何澄清要求时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将以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形式答复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 3.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4.如果投标方投标标价及产品均不能满足招标方的标底,招标方有权拒绝全部投标,重新组织招标。 二、投标书的编制 1.投标方编制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逐项填写齐全,并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书应按照规定填写,一式两份(分别标以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别,以正本为准。文字大写的数据与数字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黎明资源再利用中心 项目编码(报建编码): 1102PD0108 施工许可编码: 1102PD0108D01 310115************ 建设单位:上海黎明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验收日期:年月日

工程概况 建安工作量 21760万元建筑面积44953.49 M2 此次竣工验收工程概况描述: 本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内,由综合楼,办公楼,烟囱,烟气分析间,主厂房,小油库,污水处理站,综合泵房、清水池及冷却塔、升压站,栈桥,固化车间,地磅房,门卫房,室外总体组成。其中综合楼建筑面积为1250.67㎡,地上四层,总高度16m;办公楼建筑面积为1086.9㎡,地上三层,总高度16m;烟囱为构筑物,地上一层,总高度59.8m;烟气分析间建筑面积为35㎡,地上一层,高度为4.35m;主厂房总建筑面积为40596.00㎡,由锅炉间、汽机间、烟气间、中控楼、构架组成,地上三层,高度45.3m,地下一层,高度9.5m;小油库建筑面积为31.39㎡,地上一层,高度4.9m;污水处理站包括综合处理车间一、综合处理车间二、组合池、泵房及脱水车间、设备基础,总建筑面积为951.62㎡,地上一层,总高度8.4m;综合泵房、清水池、及冷却塔总建筑面积为236㎡,地上部分一层,高度4.4m;升压站总建筑面积为379.25㎡,地上一层,高度8.3m;栈桥(构筑物)高度25.5m;地磅房总建筑面积为21.56㎡,地上部分一层,高度4.1m;固化车间总建筑面积为75.12㎡,地上一层,高度7.7m;门卫房总建筑面积为42.08㎡,地上一层,总高度3.4m。 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明细表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集中采购模式、分散采购模式、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政府采购中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递交采购需求表。 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上海市政府采购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的通知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发稿时间:2006-10-23 阅读次数:70) 沪规查〔2004〕304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收检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 建设工程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该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上海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上海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篇一: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十堰市政府采购合同 SYGPC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询价采购结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一、采购项目、标准或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 本合同价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二、交货地点、方式: 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报价前需交纳XX元投标保证金,签订采购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货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且不计利息;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予签定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四、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和方法: 1、验收方法:由甲方会同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联合验收。甲乙双方发生质量争议,以湖北省十堰市技术监督局检验报告为准。 2、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要求,应妥为保管,并在1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

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日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的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货物安装调试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十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支付申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六、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或不能交货的,每逾期一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乙方提交产品不符合规定的(无论是生产原因,还是包装运输原因造成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重新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支付费用,因此造成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的,按逾期交货处理。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甲方如未按规定时间验收或未按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误一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七、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沪采管办[200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市与区县共同维护和信息共享。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管办)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建立信息库,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 本市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和经市采管办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使用本信息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三条供应商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市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诚信记录应当程序规范、客观公正。 第二章供应商信息登记 第四条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一般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012672056.html,)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特殊情况下,可以先行办理投标等事宜,再补办登记手续。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 第五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并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供应商在信息库登记后,应当向市采购中心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同时提供下列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经营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 (四)市采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也可以向市采购中心提供能够证明其信用状况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供应商在信息库登记基本信息后,取得用户名和口令,凭用户名和口令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和进行信息维护。 第八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凡是涉及工商、税务、经营资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库中自行维护,并向市采购中心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以备核对。 第九条供应商发生经营状况重大变化以及重要担保、重大合同纠纷或诉讼、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模式、分散采购模式、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是指招标方根据或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或(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上海政府采购中心标书范本(1)

上海政府采购中心标书范本 ( | 无忧办公| 2007-05-25 09:57:35 ) 上海政府采购中心标书范本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2) 第二部分投标方须知 (3) 一、总则 (3) 二、投标书的编制 (3) 三、资格证明文件 (4) 四、投标书的递交 (4) 五、开标和评标 (5) 六、评标原则 (6) 七、中标通知 (6) 八、签订合同 (6) 第三部分招标要求 (7)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8) 第五部分附件 (11) 投标书 (11) 开标一览表 (13) 投标报价表 (14) 交货一览表 (15) 售后服务表 (16)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拟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邀请招标。

1.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第三部分 3.招标文件将在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 领取时间:年月日时 领取地点:民生路1399号13楼(上海信息城) 电话:(021)-68561100-615、68569903 传真:(021)-68560852 联系人: 邮编:200135 4.投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民生路1399号,上海信息城13楼) 5.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上午时(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6.开标时间:年月日时 7.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民生路1399号上海信息城13楼) 8.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在年月日前与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技术方面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形式)。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 第二部分投标方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 2.要求: (1)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方案设计,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确保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2)如投标方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邀请中载明的邮政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方,投标截止期前招标方收到客户任何澄清要求时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将以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形式答复已

上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社会投资项目) 一、受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九条);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2 号令)》; (四)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1071号)(五)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 二、受理范围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三、办理机构

市、区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民防、环保、交警、消防、绿化市容、气象等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四、具备的条件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所有法定竣工验收条件,统一申请涉及工程质量、规划国土、消防、交警、卫生防疫、绿化市容、民防、防雷及其他特定领域验收事项。 五、办理程序 (一)竣工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单》 (2)《建设工程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承诺书》 2、规划国土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规划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①《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 ②《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

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附件: 上海市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低于以上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按照财政部2012年5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制定本集中采购目录。为便于工作开展,本集中采购目录设置“品目分类编码”标明目录项目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

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

本报告于 2019年11月30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涂群卫成立日期:-企业类型:/经营状态:/注册资本:44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营业期限:/ 至 / 营业范围:/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40 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2.2 企业招标情况(近一年) 2019年04月4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招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招标项目。 仅展示最近10条招标项目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 1徐汇2019-11-25徐汇区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控咨询和业务支撑服务项目2徐汇2019-11-15徐汇区康健街道社区综合楼空调系统政府采购项目 3徐汇2019-10-16徐汇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功能模块升级政府采购项目4徐汇2019-06-21虹梅路街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5徐汇2019-06-21虹梅路街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6徐汇2019-05-15徐汇区田林街道非机动车停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第二次) 7徐汇2019-05-10徐家汇街道社区精细化管理社会绿地养护 8徐汇2019-04-16长桥街道2个小游园及4个菜场周边市容管理服务(第二次) 9徐汇2019-04-12徐汇区龙华街道龙吴路410弄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第三次10徐汇2019-04-02湖南路街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2.3 企业招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项目竣工验收审查表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

《竣工验收信息单》填写说明 1、本《竣工验收信息单》由建设单位使用打印方式填写,并在申请竣工验收时提交,除“竣工验收意见单编号”由验收机关根据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单》实际编号填写外,其他填写内容一般不得手写。验收机关核定信息无误后,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加盖公章;未加盖验收机关公章的,视为无效。 2、本《验收信息单》一式四份,验收机关加盖公章后,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验收机关留存,一份互送市、区(县)交通部门,一份交同级运输管理机构。 3、在“配建停车场(库)地址及所属区域”一栏中,停车场(库)地址可填写建设项目地址。 4、在“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一栏中,应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填写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 5、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对于各类型泊位的位置/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其位于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的不同位置,填写相应数量及尺寸范围;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即: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对于其中“停车场(库)内部设计指标”,应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附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1. DGJ08-7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2.DGJ08-103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3.DGJ08-60 《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 4.DB31/T485 《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 5. CJJ/T14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6.项目相关的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或专项规划的要求;7.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4

上海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上海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编号: 协议各方: 甲方: 住所:邮编: 电话:联系人: 乙方: 住所:邮编: 电话: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方代表采购人与乙方就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签署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协议适用当事人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根据采购人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及其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并签订本框架协议。 在本协议确定的协议期限内,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购买乙方提供的服务,并由采购人与乙方直接签订车辆维修合同。 本协议所称采购人是指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车辆维修服务

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二条 维修费用 用公务卡按季度结算。 第三条 维修服务 乙方承诺按以下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车辆维修服务: 1、 乙方进行车辆维修保养时,必须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并保证 使用原厂原 装配件。 2、 在车辆维修过程中,乙方必须积极采纳甲方的何以建议,以 保证车辆正 常维修。 3、 乙方为甲方提供紧急救援服务,上海市市内免收施救费和拖 车费,市外 按行业标准收取施救及拖车费用。 第四条 维修质量保证 乙方承诺提供以下维修质量保证内容: 1、 汽车整车修理 2、 汽车总成大修 3、 汽车二级维护 4、 汽车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 5、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乙方承诺给予采购人的优惠率至少为 O 结账方式:甲方使 100天,20000公里 100天,20000公里 30天,5000公里 10天,2000公里 60天,6000公里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 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试行)

目次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工作程序 (3) 6 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4) 7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 (11) 8 评估修复效果 (11) 9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13) 附录 (14)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修复技术规范和相关评估标准,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 指南(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污染场地 contaminated site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3.2 目标污染物target contaminant 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monitoring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contaminated site 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考核和评价场地是否达到风险评估所确定的修复目标及工程设计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3.4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monitoring for retrospective assessment of contaminated site 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后,特定时间范围内,为评价治理修复后场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的环境影响所进行的监测,同时也包括针对场地长期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效果开展的验证性监测。 3.5 验收监测单位 acceptance monitoring enterprise 具备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和监测能力,并具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资质(CMA)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资质(CNAS)的第三方监测单位。 4基本原则 4.1科学性原则 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考虑场地调查评估结果、污染场地修复 方案和修复工程实施情况等,科学合理的开展修复工程的验收工作。 4.2独立性原则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方案应由第三方验收监测单位编制,

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附件2 上海市建设项目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1.0.1为统一本市的防雷验收要求,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验收。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内容 2.0.1 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年版,以下简称“GB50057”); 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以下简称“GB50343”); 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以下简称“GB50601”); 5.《雷电防护第一部分:总则》(GB/T21714.1,以下简称“21714.1”); 6.《雷电防护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以下简称“21714.3”); 7.《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以下简称“21714.4”);

8.《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以下简称“DGJ08-56”); 9.《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 10.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气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0.2 防雷验收内容包括: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防雷分类、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防闪电感应措施、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防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措施、屏蔽、布线、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与选型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三章验收要求 第一节相关技术文件 3.1.1 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一般应具备以下技术文件:避雷装置检测报告、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特定项目)、施工图审核意见(已通过审核的)、隐蔽工程监理意见或报告、电涌保护器测试报告(或电涌保护器备案登记表)、雷击冲击试验报告(特定项目)、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人员资格证、竣工图(设计变更意见)。 第二节防雷分类及雷电防护分级 3.2.1 建筑物防雷分类应符合GB50057第三章第 4. 5.1条、第4.5.2条的要求。施工图图纸审核通过的,应符合图纸中的设计要求。 3.2.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应按GB50343第 4.2节或第4.3节的规定确定。施工图图纸审核通过的,应符合图纸中的设计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为做好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具备的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已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已办理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及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和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已结算。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基本方法 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计算机网上申报 建设单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时,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报建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登记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取得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012672056.html,)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报。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携带相应资料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备案,无需网上申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 1、项目IC卡、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

核) 注:浦东新区规划局出具的为结构封顶监督检查意见书,其余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 注:如提供试生产验收意见,则另附提供正式验收文件的承诺书 7、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 8、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复核) 9、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原件(一份,已结算) 10、上海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定表 11、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 12、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 13、涉外工程安保验收认可文件 14、有电梯的工程应提供: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原件 15、有民防的工程应提供: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原件 (三)竣工验收备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材料准备完毕后,到原报监部门竣工备案。 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及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当场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附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网上填报生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网上填报生成)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 受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 (一)一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三)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四)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二、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五)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部门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理。 四、其他方面应仍按我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说明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特提出本意见。

办理《上海市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

办理《上海市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 一、办事说明: 办理地点:普陀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大渡河路1895号2号楼B126 办理时间:周二、四上午9:00至11:00电2204934022049341 办理依据: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理程序:分(县)局技防办自接到从业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组织建设单位、从业单位以及技术专家召开竣工验收会。技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应根据验收小组的建议和要求,在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承诺书》后,由验收小组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技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从业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予以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工程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三级技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上述程序简化进行。 办理时限: 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县)局技防办应在10日内组织召开初

步设计方案评审会。 申办对象条件: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内容)全部完成,并在系统调试正常并试运行一个月后,应进行技防工程竣工验收。 申办手续: 申请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时,从业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报送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1)技防工程合同复印件; (2)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复印件; (3)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 (4)《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5)《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书》复印件;(6)工程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初验报告原件; (7)工程正式设计文件、实施方案及有关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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