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法治理念_许仲举

试析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法治理念_许仲举
试析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法治理念_许仲举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带给我的思考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带给我的思考 班级:12国政学号:1224120 姓名:王淞《政治学》是公元前35年亚里士多德根据他和他的学生对希腊158个城邦政府政治制度的调查结果写成的。全书分为八卷,第一卷主要论述人与城邦,包括城邦的起源,目的。第二卷主要论述公民与政体,包括两项城邦的原则及柏拉图“理想国”的批判等。第三卷主要论述公民与政体理论,主要包括公民的本质,城邦的性质及几种不同的政体等。第四卷主要论述政体的种类,包括政体划分的标准,各种政体的种类及它认为最优良的政体——共和政体等;第五卷,主要论述政体的变更与保全,主要包括了引起政体变更的原因,政体变更的方式及对苏格拉底政体变更思想的不足的补充等;第六卷,主要论述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的构建,第七卷主要包括通过教育实现理想城邦;第八卷主要论述城邦青年的培养。感觉核心整体来说就是对政体的一种合理性的思考,什么样的政体是对多数城邦都很优良的,对于其他各种政体来说,哪一种政体适合哪一种人,我们的社会要想稳定都要哪些因素,如何通过教育使得人们都能够管好自己的事等等问题。 《政治学》是立足于希腊城邦的现实来阐发的政治理论。亚里士多德在他的理论之初,首先认为政治是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存在。在政治学开篇不久,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提出了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或者说,人类在本性上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因此,作为天生政治动物的人,就是指一个城邦当中拥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城邦自然生成的过程,贯穿着人的对作为最高善的幸福的追求的天性,只有在城邦当中,人的许多本质属性才能真正得到展现,城邦是人之为人的前提。这样才有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政治学。正是于此生发出后来政治哲学领域中的诸多命题和假设,并且在丰富和发展理论的同时推动着人类政治活动的不断完善。 读过《政治学》的人都知道,整本书的核心就是一种“中庸适度”的思想。这种中庸表现在他思想的各个方面,因为自己的主流思想是这样,所以在他看问题的时候就会处处反映出来。 在政治方面,他说:“显然,最优良的政治共同体应由中产阶层执掌政权,凡是中产阶层庞大的城邦,就有可能得到良好的治理;中产阶层最强大时可以强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三、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一)生平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教育家,诞生于爱琴海北岸的斯塔吉拉城。亚里士多德是马其顿王室医师的儿子,从小特别爱好自然科学,也很钻研。父亲经常教给他一些解剖和医学的知识,他有时也帮助父亲做一些外科手术。他17岁那年前往雅典,成为柏拉图的大弟子,从事学习和研究长达20年之久。他勤学多问,才华横溢,成绩突出,被誉为“学园之灵”或“学园的精英”。公元前343年,亚里士多德担任了年仅13岁的王子亚历山大的宫廷教师。公元前340年亚历山大摄政,亚里士多德回到家乡。公元前335年他重返雅典,在吕克昂创办了一所学园,独树一个新的哲学学派。由于这个学派的教师和学生常常在花园里散步的时候讨论问题,当时人们就称它为“逍遥学派”。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大帝病故。从此,亚里士多德在政治上开始不得志,他决定离开雅典,离开吕克昂学园回到母亲的故地过隐居生活。公元前322年因病逝世,终年63岁。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主要散见于他的《伦理学》和《政治学》等著作中。 (二)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体、德、智、美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是建立在他的灵魂学说之上的。他把人的灵魂区分为植物的、动物的和理性的3

部分。其中植物的灵魂是最低级的,它主要表现在身体部分,指的是身体的营养、生长和发育;动物的灵魂表现人的本能情感和欲望等方面;而理性的灵魂是高级的部分,它主要表现在思维、理解和判断等方面。与他的灵魂学说相适应,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体、德、智、美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 1. 论体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儿童的教育中,必须首先训练其身体,在他看来,体育练习的目的在于使人健康有力和勇敢,进而养成体育竞技的习惯;从而能够参加各种体育竞技活动。亚里士多德指出,体育训练的重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勇敢的品质,但决不能像斯巴达人那样,使人变得凶猛,残忍。因此,他要求对于学生的体育训练一定要适度,否则会损害儿童的体格和妨碍他们的生长。 2. 论德育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为了把城邦治理好,必须注意公民的道德教育。在道德教育中,亚里士多德强调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的习惯。因为,在他看来,理性和习惯是人们具有“善德”的根基。因此,他指出,“在教育儿童时,我们当然应该先把功夫用在他们的习惯方面。”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实际活动和反复练习,逐渐养成具有“中庸”和“适度”的公正,“节制”和“勇敢”的美好德行。 3. 论智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阅读、书写,乃至绘画的目的都是为了将来的实际效用,例如,为了处理家事,从事政治生活等。受雅典教育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前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1.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3.法律具有稳定性;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是统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论亚里士多德时代政治生活的德性. pdf

论亚里士多德时代政治生活的德性 ——《政治学》读书报告 白荷菲 201355003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作为一部系统的政治学专著为西方政治思 想奠定了基础。而该书的撰写是在古希腊特殊的奴隶制危机时代完成的,反映 了当时的诸多社会矛盾与时代特征。在该书贯穿始终的对德性的理想式思考融 汇在对个人修养、家庭管理、国家治理与公民教育等多个方面,在各个部分既 有延伸又统一于亚里士多德对现有政体及理想政体的理论研究下,即最好的政 体是轮番而治的民主共和制,该政体能够将个体和国家的德性最大化。本文将 就各个方面作出具体的论述。 关键词:德性民主共和制法制阶级 正文:亚氏的《政治学》并非一部完整统一的作品,而更倾向于一部课堂 笔记的精华。然而这丝毫不影响其充分地反应了亚里士多德在创作的十五年间 乃至更久的思想变化,保罗万象地分析了希腊时期各个城邦的政体及政治生活,成为剥削阶级政治学的开山之作。亚里士多德时代是古希腊奴隶制社会的危机 时代,自苏格拉底之死至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希腊民主政体的弊端进一步裸露, 雅典的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日趋激烈。对于这一情况,柏拉图早已有过希腊的 每一个城邦都已分裂为“富人的城邦”和“穷人的城邦”两个截然不同城邦的 慨叹,这一现象至亚里士多德时代愈演愈烈。①在每个希腊城市国家中,除去 奴隶主与奴隶的基本矛盾之外,还上演着富有奴隶主与自由贫民之间的激烈争斗,公元前399斯巴达爆发的基拉东自由贫民起义、公元前392年科林斯自由 贫民起义以及公元前373年雅典的棍棒党起义等均是这一斗争的白热化呈现。 面对分崩离析的希腊雅典文化载体——奴隶主国家,亚里士多德希望通过对现 有政体的研究探索出理想政体的形态及总结出一套可以挽救奴隶主国家的政治 理论。在对老师柏拉图的继承与批判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走访了雅典周围一 百五十多个城邦,研究出民主及寡头政体的衰落原因及使之安定的最佳办法,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的关于国家起源、本质和目的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是西方最早创立独立的政治学体系的思想家,是古希腊奴隶主中产阶级利益的思想代表。他对城邦国家的产生、本质和目的做了系统地论述。 1 .国家产生的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产生基于人的本性,因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有天然要过道德生活的愿望。 2 .国家产生的过程。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自然赋予人的本性是过国家生活,但是任何事物的本性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只有当它发展到最高阶段时,才充分显露出它的本性,社会也是如此。亚里士多德指出;国家在产生过程中经历了家庭、村落而最终形成了高级完备的社团,它是人的本性的最充分体现。个人只有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才能满足其自给自足的生活。 3 .城邦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至高广涵的社会团体,它是行业与职能相异的许多分子的集合,是由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向职业、家庭等参加而组成的有机的整体。 4 .城邦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社会生活包括许多内容,城邦的存在不只是为了便于交换,防止互相损害等等。城邦的目的在于实现道德的良善,即以城邦协调各人的功能,导致人类的优良生活。个人和城邦的主要和最终目的都是谋取优良的生活。这是城邦区别于其它社会团体的本质所在。 5 .学说的意义。亚里士多德首次从政治学的意义上讨论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目的等一系列的重要课题,为这门学科的建立提供了基础理论。 (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 1.政体的定义:政体就是城邦的最高政权组织,是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政体又关涉到全邦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所以政体是城邦的决定因素,它决定城邦性质。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开端,包括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首先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明了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早期希腊的法治观念、思想上不断发展完善得来的。他的有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 一、法治思想的内容 (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性的多数案件,对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亚里士多德有关衡平法的思想弥补了法律仅对大多数案件予以规定的弊端,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补充。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为后来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他认为民心“偏好衡平的裁决者而非恪守法律的法官。”【2】 衡平和立法上的公平有什么不一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 认为可能衡平是多余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哪还需要什么衡平。其实事实并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文是普遍的正义,不可能具体对应司法每天要面临解决的千奇百怪的个案,当法条不能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

孔子与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比较11111

孔子与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比较 在西方,当古希腊文化蓬勃发展的时,在遥远的东方正处于春秋战国时候的中国,也出现了文化的繁荣。思想领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古希腊有带着光环的亚里士多德,中国也有被后世称颂的孔老夫子。下面就主要比较一下孔亚两位大家的政治思想。 一、政治学说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治理问题 (一)孔子的人治思想 在治国的问题上,孔子主张“人治”,即“圣王之治”。他非常重视统治者个人的表率作用,认为“为政在人”。“人治”是维护“礼治”、提倡“德治”的必然结果。孔子主张的“圣王之治”包括三层意思: (1)天子立法。“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制礼作乐的立法权应归天子掌握,出兵讨伐等军事行动权也应由天子决定,其他人无权涉及。 (2)人存政举。“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论语·中庸》)。其意思是:最好的制度和政策,是西周文王、武王时的制度和政策,这些都记载在典章之中。只要文王、武王这样的贤人存在,那么,他们的政治就能实现;没有这样的贤人,政治就无法实现。 (3)身正令行。孔子认为,政治是一种上行下效的关系,榜样的力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他特别强调统治者以身作则的重要性“: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从这些文字可以看出,孔子心目中的圣王主要包含修身、无为、法天、无私、安民等内容。在孔子眼中,“圣王”的内涵可以简单分为两个方面,即“内圣”(修身)与“外王”(治国),其最高境界是“天人合一”,但“圣王”的基础、根本却是“修身”。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人治”与“法治”问题上,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正义是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人类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就会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也就不可能有优良的生活。“国家的存在是为了过美好的生活——它的目标或目的是公民们的福利。由此很容易推断,政府应该为美好的生活立法,所有公民的福祉都应该得到国家行为的保证”。对个人来说,城邦的善是最高而最广的。亚里士多德的善政,首先是一个道德意义上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善政与正义相联系。“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世上一切学问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整治团体的存在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美善的行为。“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二、政治学说的核心理念在于努力追求 (一)孔子的“中庸之道” 孔子的“中庸”观的目的是“三个合一”。“中庸”一词,最早见于《论语》:“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论语·雍也》)。大致意思是指把两个极端统一起来,遵循适度平衡的原则。“中庸”可以说是孔子所持有的一种积极而不激进、执着而不偏执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折中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法学院法律硕士民事司法专业2班唐一杰学号:20130041021501 [摘要]法治的理念不是上天赐予的馈赠,而是人类在适应共同的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更多的是为了实现人们心中存在的普遍的正义,而施用的“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制度来规范人们之间、权力机构与人们之间的关系。这样法治也就作为一个理性和蕴藏着人类本性的“最优良的统治者”而更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城邦中实行的法治必须是以良好的法律做前提、法律的权威性做基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不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对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宏观上,它勾画出了法治的基本框架——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不仅使法治理念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渊源,而且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指南。 [关键词]法治人治管理 一、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背景介绍 一个伟人的思想理论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必须要结合他的时代背景和学习、生活背景来看,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

“法治”的诠释。古希腊时代城邦制盛行,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的制度思想在当时建立起了法治思想体系的雏形,但是也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柏拉图设想以那些具有高尚道德的哲学家来制定法律,以期用他们高尚的德行,强烈的自律精神与伟大的奉献精神公平公正的治理国家。柏拉图仍然没有摆脱人治的桎梏,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则是建立在柏拉图思想体系中合理的一部分,比如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再加以融入自己的观点和理念,充分体现自然法中有关理性和正义的价值。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二、法治的过程 现代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守法等一系列相互协调、衔接的环节,同样的,亚里士多德的早期法治理论中也对于法治过程以及在法治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做出过论述。 (一)立良法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这个也是自然法学派所秉承的统治理念并且区别于其他学派标志性特点。恶法也能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一)生平及政治、哲学观点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前322年)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也是很有影响的教育家。他知识广泛,被称为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其父亲曾是马其顿国王的御医,但他自小就失去了双亲,由亲戚抚养成人。17岁到柏拉图所办的阿卡德米学园,在那里求学达20年之久,是柏拉图的得意门生。柏拉图死后,他离开学园,随后担任马其顿国王太子亚历山大的老师达十几年。最后,回到雅典创办学园——“吕克昂”,在此讲学著书。吕克昂很快就发展成为一个学术中心。亚历山大亲政后,对亚里士多德很支持,使他有条件研究很多学科。晚年由于政治上的牵连,被迫离开雅典,在异乡与世长辞。他的一生绝大部分是在学园中度过的。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上既反对氏族贵族专制,也反对工商业奴隶主的共和制,因为这两个阶层统治国家使得贫富悬殊太大,会引起社会动荡不安。若由占社会大多数的中产阶级来统治国家,就可避免走极端,可同时牵制贫富两个阶层的利益,他主张走“中庸”之道。在哲学观上,亚里士多德认为物质是由质料和形式构成的。质料先于形式而存在,质料只有得到某种形式才能变成物体。物体是质料与形式的统一体。形式是物体的本质,质料在取得形式之前只是潜在的东西,经过不断的运动,潜在才能转化为现实,因此,整个自然界都是运动变化的。在运动的过程中,形式是动力,物体的不停运动就形成了事物的目的。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追求的目的,包括人,动物和其他物体。低级的事物以高一级的事物为其发展目的。 (二)主要教育思想 1.论三种灵魂与三种教育。以其哲学观为基础,亚里士多德构建了他的灵魂论。他认为人有三种灵魂:理性灵魂、非理性灵魂和植物性灵魂。理性灵魂主要表现在思维、理解、判断等方面,是灵魂的理智部分,又称为理智灵魂,是最高级的灵魂。非理性灵魂主要表现在本能、情感、欲望等方面,是灵魂的动物部分,又称为动物灵魂。植物灵魂主要体现在有机体生长、营养、发育等生理方面,是灵魂的植物部分。动物灵魂是中级的,植物灵魂是最低级的。低级的灵魂含有的质料多,形式少;高级的灵魂含有的质料少,形式多。人人都具备这三种灵魂,且从出生到成人依次呈现出植物灵魂、动物灵魂、理性灵魂。即儿童出生前后主要是身体的发育、生长,到了稍大一点时就表现出他的本能需求及情感需要,到了成人时才有思维、理解、判断等能力的出现。在教育上,亚里士多德根据他的灵魂论把教育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体育、德育、智育。其中体育是基础、智育是最终的目的。他认为,要使人的灵魂得到健康的完善的发展,必须施于人不同阶段十分恰当的教育和训练。 2.论儿童的年龄分期。亚里士多德不仅最早明确地提出了体育、德育和智育的划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

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正义观 ?他把正义分为三类:一为平均正义,此种正义的观念是以”平等”观念为基础的,是对平 等标准的衡量.二是分配正义.平均正义是支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正义,而分配正义规制个人与团体间的关系.根据每个人的功德,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与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三是矫正正义.它是在非自愿的交往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损害,要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个人那里,补偿其损失.矫正正义不考虑相关的当事人的地位,只确保两个人的平等. 二,法治观 ?(一)人类需要法治的原因. ? 1.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 ? 2.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的国家好. ? 3.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如果实行一个之治,必然造成独理万机的局面, 因为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管理国家事务,而应由多数人执政. (二).法治的基本要求. ? 1.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 2.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法. ?三,法治的实践 ? 1.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立法的好 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 ? 2.在立法上,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立法权应由中产阶级去掌握,具体 由其议事会去负责制定法律.关于变法,他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情况下应该有所变化,但应极其慎重,过多的变化会削弱法律的威力. ? 3.在司法方面,指出应健全司法机构.加强执法以维护各方利益. ? 4.在守法方面,他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四,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借鉴意义 ? 1.”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 力应在法律之下,中国历来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在权力之下,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最大障碍. ? 2.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好的法律本身具有正义性,稳定性和明确性. ? 3.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治. ? 4.倡导在全社会的守法,法律应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 ?课堂讨论:法治好还是人治好 ?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视角来谈论 ?柏拉图从法律的缺点来论其人治观的 ?亚里士多德从人的缺点来论其法治观的

读书笔记——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读书笔记——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有一部在古希腊思想家最重要的政治学论著——《政治学》。读《政治学》,便不得不介绍其作者——亚里士多德。首先,我简单叙述下亚里士多德生平。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年),古希腊斯吉塔拉人,是世界古代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之一,是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的老师。马克思曾称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恩格斯称他是古代的黑格尔。亚里士多德一生勤奋治学,从事的学术研究涉及到逻辑学、修辞学、物理学、生物学、教育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等,写下了大量的著作,他的著作是古代的百科全书,据说有四百到一千部,主要有《工具论》、《形而上学》、《物理学》、《伦理学》、《政治学》、《诗学》等。其对后世的影响力可见一斑。 有人说:如果说柏拉图的理想国为人类国家的政治体制开启了一扇窗的话,那么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为国家政治体制撑起了一片天。在西方历史上,亚里士多德对后世欧洲的影响仅次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既师承柏拉图,又有独创性的发展。那么在这里我与大家简单分享下我读著作《政治学》的总结和感想。《政治学》被公认为西方传统政治学的开创之作。它所建立的体系和一系列政治观点,对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过深远影响。全书在对 100多个城邦政制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从人是天然的政治动物这一前提出发,系统论述了什么是对公民最好的国家。全书共 8卷103章,按内容可分4部分。①第1、3卷,探讨城邦、政体等基本理论。认为城邦是至高而广涵的一种社会团体,追求最高最广的善业。人类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经家庭、村坊而组成城邦。政体按其宗旨及最高统治权执行者的人数,分为正宗与变态两大类。前者为君主、贵族、共和 3种,后者为僭主、寡头、平民3种。②第2卷,批驳取消私有财产和家庭的主张,评析当时的各种政制。③第 4、5、6卷, 论述现实中的平民、寡头、共和等政体的具体形态、变革原因及其防范措施,提出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是最稳定的政体。④第7、8卷,论述理想城邦中的道德、人口、疆域、民族性和教育等问题。《政治学》主要强调了教育与政治的关系,提出和谐发展教育观和教育年龄分期。 在书中,他和他的老师柏拉图一样,把教育视为奴隶主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强调教育的政治意义,要求由国家创办并管理学校教育。他还把心理学引进教育学的讨论中。他首次提出的教育须依靠并适应自然、发展儿童天性中的潜在能力的思想,开启了后代资产阶级"遵循自然"教育思想之先河。他最早依据儿童发展顺序作了划分教育年龄阶段的尝试,并从理论上论证了和谐发展教育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在西方教育史上,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并论证了教育要适应儿童自然天性发展的思想,并以之确定了教育的年龄分期,对各年龄阶段教育的要求、组织、内容和方法等具体措施提出具体意见,要求成人应根据儿童年龄特征对其进行教育。他认为人不同于其他动物,身心具有作人的某种特性。因而只有遵循这种特性,教育才能卓有成效。他把一个人从出生到21岁期间受教育的年龄按每7年为一自然阶段划分为三个时期:从初生到7岁为第一个时期;从7岁到14岁(青春期)为第二个时期;从14岁到21岁为第三个时期。他把课程分为有用和文雅两类的"文雅教育"思想支配欧美中等和高等教育达两千年之久。亚里士多德及他的《政治学》,既影响了阿拉伯的文化教育,促进了中世纪欧洲学校教育的发展,又对文艺复兴以来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生及发展,起了相当大的启示作用。他对幼儿教育的专门论述及在道德教育中注重躬行实践的思想对今天的教育实践仍有借鉴作用。须指出的是,他的整个教育体系,体现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其中充满了阶级的偏见和反动思想,这些都要需要批判的。 这也正是说明了在该书中也存在许多不足取之处。不过这大部分体现在他对政治体制方面的论述。亚里士多德在书中提出了“人从本性上说是政治的动物”的命题,阐述了城邦的起源、性质、目的、任务和活动原则,提出了关于公共权力、政体、法治等方面的理论。亚里士多

亚里士多德的学前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学前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 公元前 384——前 322 年 ) 是古希腊知识渊博并具有多方面成就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是继柏拉图之后在西方教育思想史上有重大影响的人。他以较为现实的态度和实证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类的教育问题,将古代西方教育理论推向了新的高度。 一、生平与世界观 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古代希腊,从小受过良好的贵族教育 ,17 岁时来到雅典的阿加德米学园学习 , 师从柏拉图达 20年之久。柏拉图死后 , 他离开学园周游各地。 42 岁时 ,亚里士多德应马其顿王的邀请,担任年仅 13 岁的王子亚力山大 (Alexmdms) 的老师。公元前 335 年 , 当亚历山大继任主位时 , 他毅然返回雅典 , 创办吕克昂学园。亚里士多德是一位博学的思想家。他研究了哲学、自然科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美学、法学、经济学和教育,几乎在当时所有的知识领域都有丰富的研究成果。据说他的著述共有400多卷,主要是他在吕克昂的讲稿。其中与教育相关的主要是《伦理学》和《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的认识论和心理学以其灵魂学说为基础。他认为人由肉体和灵魂构成。灵魂包括非理性和理性。前者指欲望、本能、感觉;后者指思维、推理。人在婴儿时期犹如一块白板,在外界事物刺激下产生的感觉是认识的起源。但由感觉所得的经验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人的理性灵魂具有运用概念进行思维的能力。人的理性灵魂又包含被动的理性和能动的理性。前者在感觉记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随身体的死亡而消逝。能动的理性则不以感觉记忆的发展为基础,也不随身体的死亡而消逝,它来于神又归于神。在亚里士多德的上述观点中有强烈的唯物主义倾向和辨证法因素,但最后还是陷入唯心主义。 亚里士多德建立了较为系统的社会政治学说和伦理学说。他认为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人不可能以单独的个人而存在,而总认为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人不可能以单独的个人而存在,而总是处在一定的家庭、部落和国家之中。个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因其曾师从柏拉图,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和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律的正义性。他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在他看来,社会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根据自己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立法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还要符合国家的现状。三是考虑对公民的加强教育,也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样,也是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重在考察现实。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尽管是在古希腊时代提出的,在经历了千年的磨砺后,仍对我国的法制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我们应该从他的法律体系中吸取其精华,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律建设。

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作用和影响

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作用和影响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非常受人关注的哲学家,被誉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出身于古希腊北方的斯达奇拉,父亲是马其顿王阿穆塔的宫廷医师。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思想体系。他第一个以科学的方法阐明了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并把混沌一团的科学分门别类。他奠定了经验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提出了公理化体系的理想。他的形而上学使他荣膺“哲学家之王”的称号! 一、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理论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规定了“哲学”,也就是自称为“第一哲学”。在《形而上学》中指出,有一种科学在研究“作为存在的存在”。“作为存在的存在”即是指“一般的普遍的存在,是存在本身。而一切存在的中心点就是‘本体’”。在同书中他还指出,哲学的对象是“可以分离的本体”。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神学”,神学不但是首要的还是普遍的。 总体来看,他的意思是说哲学所研究的内容是为其他科学作为起点的最终本体,是汇集任何经验科学的全部。亚里士多德把哲学分为理论.实践.创造三部分,是因为各部分目的不同。广义上说,一切学问都离不开知识。然而狭义上说,理论部分目的在认识,以纯粹的知识为对象:实践部分目的

在动作,以人类的行为为对象:创造部分目的在造作,以有用或者美学的作品为对象。实践部分是伦理学与政治学的范围,创造部分是艺术的范围;两个范围却有相同之处,同处在于对象能变,人的行为能变,物方面的作品也能变。他认为人性本有理性部分与非理性部分。理性部分还可以分为两部分:(一)与不变的事物发生关系者,(二)与变的事物发生关系者。外在的世界既有不同的对象,内在的人性便也有不同的部分与之相应;知识之所以可能,只因人性中有与外界对象相应的部分。实践部分有伦理学与政治学,其实伦理学也是政治学的一部分。他的政治学分为论个人行为的和论国家行为的,前者是真正的伦理学,后者是通常所谓的政治学,他还把经济,战术,修辞等认为是政治学的附庸。 二、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 亚里士多德就是我们所谓的人类导师,他与这个称号无疑是相对称的。诚如他的学派――逍遥学派的名称所表明的那样,他徘徊在古希腊的文化史中,游荡在天.地.人三界的广漠的知识领域中,攥写了百余部大著。亚里士多德在古希腊时期的地位是毋庸置疑非常重要的。最早便起源于早期欧洲文艺领域,即是所谓的“自然学派”、“心理学派”和“历史学派”,这些都以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学术作为他们学派的理论来源。他不仅在一方面阐述古希腊文化的最高理论,而且咋另外一方面建立起规范的理论知识。给西方文学方面有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的讨论在他对各种政体选择的辩难中体现的。在《政治学》第三卷中,他逐一讨论了平民政体(多数人执政)、寡头或贵族政体(少数人执政)和君主政体(一人执政)。但每次的辩难,都导向法治的倡议。他在第三卷的章九中,讨论了城邦以至善为目的后,在章十提出应该将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人的问题。此章是一个过渡:简单的说寄托于多数人还是少数人似乎都不稳妥。于是亚里士多德说: 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 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不如寄托于‘法律’”。 (p146) 但是法律可以倾向于平民,也可以倾向于寡头。因此“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倘若期于法律,仍然还是一个疑问。”(p146)所以寄托于法律看起来还需要继续的辩论。于是亚里士多德需要逐个考察。通过他的轮番考察我们可以窥见亚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 第一,“集体异人”:众人之智优于一人之智。亚里士多德说,与其将政权交给少数好人,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存在着一个疑难,但是有一定的道理。“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越贵族贤良的智能。”(P145)“假如群众不是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则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同于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必专家们有所逊色。”(p149)显然,亚里士多德在某种程度上同意,集体智慧优于一人智慧。这是从认识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这是在探讨“群众”治国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

亚里士多德又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p173)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p166)。这是人性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这是也在探讨“少数人”(贤人)旨归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亚里士多德同样将良好的制度引向法治。他说“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p172) 第三,法律有好有坏。法治的要义是最后的裁决应该寄托于正式制定的法律。“相对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和会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符合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p151)于是正义与非正义就是区分法律良恶的标准,这成为后世自然法学派的一个基调;尽管人们可能忘记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正义,究竟是什么。在讨论贵族政体是否可行时,亚里士多德精辟的阐述了他的法治观,他说: 我们应当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 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 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得良好的法律。(p202) 但是这里要注意,亚里士多德说这番话的背景是什么?他是在讨论贵族政体,他的这番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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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 (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 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 的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 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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