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学案例

《合同法学》

教学研讨案例集

《合同法学》课题组编

2005年3月9日

前言

本课程教学研讨案例集是课程组全体成员在近几年的教学实践

中共同总结出来的,充分反映了?合同法学?的课堂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规范要求。?合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在理论授课的过程中加入案例教学,一方面能够使学生及时地吸收课堂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让学生多阅读案例、分析案例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教学研讨案例集的编写是一个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本课程组全体成员要以申请本课程的院级精品课程立项为契机,在今后的课程建设中要不断的完善与丰富本教学研讨案例集。

由于课程组成员能力与知识的有限性,本教学研讨案例集在编写中会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请各位专家予以批评、指正,我们在今后的授课过程中一定会吸收意见与建议,不断提高编写水平。

目录

1、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4页

2、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8页

3、第三部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6页

4、第四部分合同的效力22页

5、第五部分合同的履行30页

6、第六部分合同的保全37页

7、第七部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40页

8、第八部分合同的解除45页

9、第九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51页

10、第十部分违约责任57页

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案例1:

案情:

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厂向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

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争议问题: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要件)

分析与解决:

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你厂与甲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其理由如下:第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看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如果要约人没有发出要约,合同不可能成立。从你信中所述来看,你厂向甲厂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特征。

首先,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采购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其次,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再次,你厂发出的传真已经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已经生效。按照新?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第二,你厂发出要约后,没有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约失效的事由。首先,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撤回要约,而要约要撤回,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有可能。而你厂在向甲厂发出传真后,没有作出撤回要约的行为,因此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在要约正式生效后,你厂又没有在受要约人正式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要求撤销要约。第三,在你厂发出的要约还具有法律效力期间,甲厂即受要约人向你厂作出正式承诺,并且将承诺通知用传真的形式送达你厂。因此,按照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你厂与甲厂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因为上述原因,尽管你厂没有与甲厂正式签订合同书,但你厂与甲厂之间的传真往来已经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的建立。合同关系建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你厂确实已经购货重复,需要解除一份

合同,那就应当与甲厂协商;如果甲厂同意解除合同,你们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甲厂不同意,则你厂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拒收货物。

案例2:

案情:

甲、乙是朋友关系。2002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2003年1月13日中午,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当晚汽车被盗。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做原告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争议问题:

乙是否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分析与解决:

合同的分类本案被盗车辆系甲以乙的名义而购买、使用、收益,乙虽是登记的“挂名”车主,但车辆是特殊动产,乙仍当属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一般来说,当车辆被他人毁损、灭失时,乙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提起侵权之诉,当无任何障碍。但本案系合同纠纷,不同于侵权之诉。在合同之诉中,车辆的所有权人能否直接向停车场主张权利,需要考虑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所谓合同相对性原理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合同相对性原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地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

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系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被盗的“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乃甲停放于丙处,而甲又非乙的雇员,故其寄车不是职务行为,因而甲才是车辆的寄存人,与丙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乙虽是法定车主,但不是寄存人,与丙停车场没有合同关系。当以保管合同为诉因,追究保管人丙的违约责任时,必须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有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才有资格,因此甲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以原告身份向停车场主张违约责任,对其起诉应当裁定驳回。上述第一、二种观点,未能分清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混淆了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区别,忽视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局限于“所有权人”、“物权法定原则”,在“事实车主”与“法律车主”之间纠缠不清,均未能抓住问题的实质。第三种观点只论结果,不看过程,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典型体现。即便法院不考虑主体问题而判决乙胜诉,乙亦将通过诉讼而获得的款项交给甲(如乙不交,又将产生纠纷,由此看来,拘泥于法定车主做原告,既于法不通,又多此一举),从结果上看与甲做原告并无两样,但该案终将因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而永远是错案,再审不可避免

案例3:

案情:

售楼书和其他资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其楼盘为平行两栋长条状豪华住宅,中间为小区花园、游泳池等休闲区域,包括三层小区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可是,当二期业主入住之际,业主们发现原拟建三层配套用房处却在挖很深的地基,进行第三期开发。业主发现上当,即向开发商讨说法。

争议问题:

本案中的开发商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原则?

分析与解决:

本案中的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诱骗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故业主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么请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退房退钱,要么请求按房屋价值的降低幅度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案例4:

案情:

黄某于2002年4月11日为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由于颜某超龄,保险公司于2002年4

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颜某到医院体检。颜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后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一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原告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及保险责任等一切权力。协议履行之后,原告又于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诉,要求被报告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被保险人颜某与保险公司签了人寿险投保书并交了首期保险费,由于颜某超龄需要体检,待体检合格才能正式签订合同。所以原、被告并未正式签订保险合同。原告诉讼请求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且被告已依据双方协议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费1181元和基于人道主义补给原告1000元共计2181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书是要约。保险公司发出的新契约通知书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因此,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要约。投保人若同意通知书的内容,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给保险公司后,就完成了对保险公司该份新要约的承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才成立。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虽然同意进行体检,但被保险人在进行体检时发病死亡,尚未完成体检,也未提供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因此保险合同未成立。故上诉人以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在人身险暂收收据中,虽然注明在收取首期保险费至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期间,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责任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照所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相应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为肺部感染性休克、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死亡。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包括物理检查、尿常规、心电图等内容的体检,被保险人也同意。因此,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身故,也不属于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上诉人于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

原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争议问题:

本案却揭示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在保险费预交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分析与解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从?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而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即承诺。当该过程完成之后,保险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同样需经历要约、承诺的过程。以个人人身险保险合同为例,依据当前国内的销售模式,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历:业务员通过向潜在的投保人进行宣传及保障规划等发出保险销售信息(展业)、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业务员的指导下填写相关文件并提交相应资料以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决定经投保人确认后保险人印制保单并交付投保人(承保)。从法律的角度看,此过程可以归结为要约邀请(展业)、要约(投保)、承诺(承保)三个过阶段。该过程中,保险人的审核决定依保险标的风险状况不同而不同。根据审核决定种类的不同,承诺的时间落点及承诺的主体亦会有所差异,从而导致合同成立时间上的差别:

1、对于延期承保的决定而言,实质是对合同订立时间进行了更改,属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的新要约。其目的在于向投保人表明在将来的某一时间再订立合同。如果投保人无异议,双方即达成一个预约(合同)。这种情况下,不涉及本次合同成立的问题。

2、对于附加条件承保(即加费承保或者增加特别约定除外承保),因保险人对投保人要约的对价条款或者保险责任条款进行了更改,性质上构成新要约。该新要约仅针对本次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根据合同法,要约发出后,若未被有效撤销,要约发出人应受其所发出要约内容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构成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承诺的主体为投保人,合同于投保人接受该附加承保条件时起成立。

3、对于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齐投保材料、接受体检或者重新指定受益人等情况,由于其实质仅在于要求要约人完善要约内容,并未

构成要约内容之改变,故不构成新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何时成立在保险人审核决定作出后,以上述规则确定。

本案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保险公司经过对投保书进行审核,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从内容上看,该通知书并未写明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投保人进一步提供体检及健康状况的资料。因此该通知书既非同意承保的承诺,也非新的要约。因此投保人签收通知书并根据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体检的行为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另一方面,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为疾病死亡,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死亡”的定义,同时被保险人的情况也不属于暂收收据中所约定的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的体检过程中死亡,也自然不可能依据“暂收收据”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完)(作者:张绍阳)

案例5:

案情:

1999年至2001年期间,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房未建成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并多次推出商品房项目的宣传册,宣传中曾有这样的描述:“钻石店面”,“恰如上海南京路、厦门中山路、24米宽度刚刚好……”,“二期独立店面,间间沿街,直面人潮,……更有厦门温州企业积极介入……”同时在广告中的项目位臵示意图中标明该项目相邻的道路。

19名业主看到广告后,被广告描述的前景所吸引,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众业主按约履行了义务。但当某开发公司向众业主交付房屋时,众业主发现与当时承诺不符,根本没有广告中描述的“24米宽道路,与主干道交汇连接”,不但没有“厦门温州企业商会积极介入进行统一管理”,而且也不能作为商铺使用,广告中所称的配套设施“五项健康设施”、“三大海韵中庭”等等无一兑现。于是,众业主拿着某开发公司的广告与其交涉。某开发公司同意就店面门前道路等问题与业主进行协商,并达成解决问题协议。但未能兑现,众业主对于开发公司提出的赔偿20万元的方案,不予认可,遂将某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问题:

某开发商发布广告是否已构成合同的要约?

因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某开发商是否已构成根本违约?分析与解决:

众业主认为:

一、某开发商发布不实广告,此广告已构成合同的要约。

二、因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某开发商已构成根本违约。

理由:在销售广告中所宣传的内容陈述具体明确,对合同订立有决定性影响,应视为合同的要约,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在交房以后,开发商与业主就广告中的内容达成协议,已构成?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条款,并产生拘束力,因此双方均应当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构成违约。而某开发公司违背其所做的承诺,应视为违约。

业主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的目的是商场(经营用房),商场的经营需要一定的道路环境,需要一定的人流量与车流量,周围环境的好坏、配套设施的齐备与否直接影响店面的价值。而本案中,不仅24米的道路没有,而且间间沿街也变成泡影,变成了“间间是胡同”,根本无法经营,因此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理应解除合同。

开发商认为: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广告内容的约定,其发布的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并非要约。广告中陈述所涉及的内容并不在其商品房开发范围内,业主也没有证据证实广告陈述对双方签订合同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不应视为要约。

二、关于根本违约问题:开发商认为,其发布广告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虚假广告和欺诈问题,24米海滨休闲购物一条街是根据当时市政的规划而宣传。温州商城的管理模式是因业主不配合而无法实施,且涉及的是店面的经营管理,而不是房屋买卖。即使广告的陈述与事实不一致,承担的也只是缔约过失责任或合同变更、撤销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业主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购买商品房,现商品房已经交付,业主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不构成根本违约。案例6:

案情:

2000年2月,小毕突然看到某外资企业登出了一则招聘广告,广告中写道:“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小毕毅然辞去原来的工作,顺利地进了新单位。加入新单位的小毕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积极的工作以得到重视,及时得到出国的机会。但是2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了。小毕找到单位负责人理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应小毕一定会考虑。几天过去后,单位还是没有动静,小毕觉得自己两次出国都没有成功,用人单位实在欺人太甚,明明写好的条件单位却没有给予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争议问题:

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是否为合同承诺?

分析与解决:

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单位在其应诉书中声称,单位与小毕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单位具有送小毕出国培训的条款,因此单位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并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来,因此并没有法律效力。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单位方的意见,作出裁决:小毕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公司应当承担送小毕出国培训的机会,因此公司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因为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去,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驳回小毕提出单位应当履行“招聘广告”中规定的义务的请求。

判决后,小毕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公司写在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就不算数呢?其实,许多企业为了能够找到本单位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往往在招聘广告中或者面试中开出许多优惠条件,许多人便慕名而来,有的不惜辞职、承担一定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至于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如果不能兑现,该如何处理,许多人并没有底。

其实,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招聘广告的性质及效力;二是招聘广告与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关系。在各国早期的立法中,劳动法只是民法典的一部分,劳动立法的日益“公法化”才致使其逐步从各国的民法典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部门法。因此,劳动法的独立,是现代社会“私法公法化”的产物,它与民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调整合同关系的一系列规则,在与国家强

制性规范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依然是适用的。在我国,为了避免立法重复,对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共性问题,比如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以及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在?劳动法?中都没作详细规定,而是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现实中,用人单位通过报刊、杂志、新闻媒介等方式发布招聘广告,许多求职者则通过这些广告应聘,对于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需要有清醒的认识。这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该意识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的,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表面有相似之处,但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别:(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要约邀请则不是,(2)要约通常只能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法律有规定;而要约邀请则不受此限制,(3)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拟定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4)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所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上述分析,现实中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性质上只能属于要约邀请,理由在于:首先,要约要求其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对象,而招聘广告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不特定的对象。其次,招聘广告没有具备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7项条款,企业的招聘广告一般并不包含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最后,招聘广告是指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将招聘劳动者的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的行为。

因此,招聘广告本质上与招标公告有非常相似之处,而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5条对招标广告的性质作了明确的界定。依照该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

通过上述分析们可以看出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

请,而非要约。相比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言,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受聘的劳动者如果要使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的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广告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中,变为合同的内容。这样用人单位就应当受合同约束,如果单位不履行有关约定,受聘者可以要求单实际履行。

案例7:

案情:

被告崔某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2000年5月初被告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5间平房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1年。同年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争议问题:

本案合同是否成立?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分析与解决:

王利明教授认为本案首先要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他认为本案合同是不成立的,理由是赠与合同乃是一种单务的、无偿的合同,即赠与人仅单方面承担移转财产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需要履行一定义务,更不需付出相应的对价。如果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使赠与人在达成协议时起承担赠与义务,一旦赠与人不能交付赠与物即要强制赠与人交付,对赠与人来讲未免过于苛刻,同时必然混淆了赠与和一般具有交换内容的合同的区别。另一方面,如果双方达成赠与合意以后,赠与人撤回其赠与而使受赠人遭受损害,尽管受赠人不能

依据合同获得补偿,但并非不能得到补偿,他完全可依据缔约过失来得到补偿。尤其应当看到,我国司法实践历来承认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该规定在适用中是行之有效的,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赠与合同自赠与人实践交付赠与物是成立是比较妥当的。并认为,我国新?合同法?立法表述有所改变,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受赠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赠与物交付是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但规定受赠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但这里的撤销是指对合同的撤销还是对缔约承诺的撤销,没有明文表述。这个观点实际上是传统民法的实践合同说与诺成合同说的折衷,其立法宗旨也意在保护无偿赠与人的利益。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不妨可以将第186条解释为对承诺的撤回,则标的物交付前合同尚未成立,以和传统民法的实践合同说及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基于以上分析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有所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契约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责任。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本案认为合同未成立,由赠与人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部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案例8:

案情:

1998年5月14日,王某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为其女儿雯雯办理了一份66鸿运保险(B)型的人身保

险,作为女儿的周岁生日礼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1997年5月14日12时至2058年5月14日12时。

仅三天后,雯雯在她一岁生日的当天下午突发高烧,并伴有剧烈抽搐,被家人送入市妇幼保健院救治,一周后痊愈出院,院方诊断意见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伴高热惊厥,头小畸型".王某遵医嘱,又到市正骨医院为女儿做了CT检查,被诊断患了脑瘫。5月29日,在市妇幼保健院大夫的建议下,王某又带女儿来到省妇幼保健院求医,被诊断为"脑发育不全,脑萎缩,脑性瘫痪".为保险条款规定的"身体高度残疾".

同时,该合同第8条第4款中又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以给付一次为限)……

王某认为女儿得了脑瘫造成身体高度残疾,而且女儿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得病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却以王某对合同条款意思曲解为由拒绝赔偿,王某遂代女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提出,按保险合同中第8条第4款之规定,只有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公司才能予以赔偿,其中"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所指的含义为"生效一年后或复效一年后",而王雯雯在合同生效仅两天就发生保险事故,故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况,不应给予赔偿。但王某认为保险条款中的"一年",仅指复效并非指生效一年后,而应是"生效后或复效一年后正是由于对此条款表达意思的理解有歧义,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争议问题:

本案合同性质?条款应当如何解释?

分析与解决:

合同的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保险公司是格式条款的提供方。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合同是否生效问题。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当时?合同法?还没有颁布,所以适用?经济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就经济合同主要条款经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了。?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而保险合同中约定条款中"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中的复效又指什么?对比一下我国?保险法?中有关生效和复效的规定,可以看出第28条保险条款中"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不能理解为"生效一年后或复效一年后".

同时,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的,投保人同意则合同成立,不同意合同便不成立,这种合同在法律上称之为格式合同。根据原?经济合同法?有关原则,对格式合同中有关条款理解不统一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这是出于对弱者的保护而规定的。据此,该条款应理解为"生效后或复效一年后".

于是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提出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才予以赔偿的主张是对保险条款含义的曲解,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万元。

案例9:

案情:

2000年12月1日,肖某乘坐某客运公司一普通大客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R324KM+300M处时下车,从右至左横穿公路,在逆向主车道上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客运公司在向受害人肖某家属赔偿损失后,依据其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客运公司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不是所保车辆直接引起的,因此这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认为拒赔不合理,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公司在致肖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因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

法?应当承担赔偿肖某损失的责任。客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原、被告双方在对该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发生争议,即对该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有分歧,应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问题:

对合同条款应当如何解释

分析与解决:

由于对条款的不同理解,本案中对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本案中确已发生了意外事故,也有第三者遭受了人身伤亡,并且依法要支付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造成肖某死亡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不是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其自身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因此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笔者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

首先,肖某的死亡是迎面而来的小轿车直接撞击造成的,尽管大客车司机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大客车本身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其次,对保险条款要作出合理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为在有争议时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提供了一种原则,但其本身并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语、合同有关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不能排除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或方法,不能对保险合同任意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就必须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如果保险条款的含义清楚、意图明确,只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理解错误而与保险人发生争议,就应该按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进行解释。在本案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条款的含义是很明确的,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可以清楚地理解为“由于保险车辆自身发生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造成了人身损害或直接的财产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客运公司对肖某的赔偿责任。

启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的争议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正确合理的解释对于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保险法?充分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但是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能过于绝对地理解运用“不利解释”原则,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文字及条款拟定的本意、适用的情况等做出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平、合理的解释。

案例10:

案情:

今年10月7日,邹某带着独生子外出旅游结束后返回。当时,父子二人在公路上等候汽车。虽有几辆客车经过,但都是客满。等候多时,邹某心中着急,遂拦住一辆中巴车。中巴车主说明,车上已经客满,没有座位,如果邹某要乘车,只能站着,且车费不减少,中途如有意外,概不负责。邹某因儿子需要赶回家上学,便表示同意。行驶途中,驾驶员因前方车辆多,紧急刹车,造成邹某的儿子失去平衡,脑袋撞到汽车的扶手上,裂开一个大口子,血流不止。经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500多元。邹某要求中巴车主赔偿其损失,但中巴车主提出,他与邹某事先有约定,对此事故一概不负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邹某回家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中巴车主与邹某所达成“概不负责”的免责约定无效,对邹某无约束力。后经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中巴车主赔偿邹某50

0元。

在本争议中,要确定中巴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双方之间事先达成的免责约定是否成立并生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导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现行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不干预并承认其效力的。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并否定其效力。?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现行法律对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则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而且,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相违背的。可见,对于合同履行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不管违约方有无过错,均不能免责。

争议问题:

本案存在哪种合同关系?中巴车主应承担哪些合同义务?

分析与解决:

在本争议中,邹某与中巴车主之间已订立了口头旅客运输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运输行业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活动,强调运输活动的安全性,是运输行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承运人最大的法定义务。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即:只要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受到伤害,即使承运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2条具体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综上所述,中巴车主与邹某之间达成的旅客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意外“概不负责”的免责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而无效。况且,中巴车在客满的情况下仍超载,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 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合同法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 一是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学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以及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能够使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生活中去。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合同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合同法学课程主要包含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15中有名合同。本课程一共有29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的程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认真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第六章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担保,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赠与合同。

物流公司主要岗位岗位说明书

物流公司主要岗位岗位 说明书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职位说明书 职位名称:总经理 下属岗位:行政人事经理、销售部经理、操作部经理、财务部经理 管理权限:行使公司营销业务工作的指导、指挥、监督、管理的权力 主要职责: 1、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2、组织编制年度营销计划及费用、内部利润指标等计划; 组织研究、拟定公司营销、市场开发方面的发展规划; 3、组织拟定营销业务管理的各种规定、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 4、负责组织在编制范围对员工进行聘用、考核、调配、晋升、处罚的解聘; 5、负责核准各部门员工工资发放标准; 6、负责协调销售部门与行政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协作关系; 7、组织对公司员工业绩档案的建立,定期组织业绩考核的专业培训; 8、负责审批员工的借款单、差旅费、差假等; 9、负责组织、推行、检查的落实销售统计工作及开展市场统计分析的预测工作;职位要求: 1、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企业营销管理知识; 2、热爱本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能力; 3、熟识物流行业的具体服务项目和销售情况; 4、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的事业心。 职位名称:行政人事经理 直接上级:总经理 下属岗位:前台文员 管理权限:受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行政后勤、总务、劳动人事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执行公司各项规章、程序、工作指令的义务。 主要职责: 1、负责主持本部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任务; 2、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的工作标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3、负责组织行政后勤、总务工作管理制度的拟订、检查、监督和执行; 4、负责组织行政年、季、月度行政后勤、工作计划。本着合理节约原则,编制后 勤用款计划,搞好行政后勤预算工作; 5、负责做好公司用水、电的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公司人事、劳资统计、劳动纪律等有关管理制度的拟定、修改、补 充、实施和考核评比工作; 7、负责组织制度公司各部门的员工工作标准; 8、负责编制年、季、月度劳动力平衡计划和工资计划。 9、组织建立和健全人事、劳资统计核算标准。定期编制劳资、人事统计报表,及 时择写劳动力利用、劳动报酬统计分析; 10、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合同签订、建档、辞退、差假、调动、 考核、推荐等劳动人事基础管理工作;

物流公司主要岗位岗位说明书

11、 二书 职位名称:总经理 下属岗位:行政人事经理、销售部经理、操作部经理、财务部经理 管理权限:行使公司营销业务工作的指导、指挥、监督、管理的权力 主要职责: 1、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2、 组织编制年度营销计划及费用、内部利润指标等计划; 组织研究、拟定公司营 销、市场开发方面的发展规划; 组织拟定营销业务管理的各种规定、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 负责组织在编制范围对员工进行聘用、考核、调配、晋升、处罚的解聘; 负责核准各部门员工工资发放标准; 负责协调销售部门与行政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协作关系; 组织对公司员工业绩档案的建立,定期组织业绩考核的专业培训; 负责审批员工的借款单、差旅费、差假等; 负责组织、推行、检查的落实销售统计工作及开展市场统计分析的预测工作; 3、 4 、 5、 6、 7、 8、 9、 职位要求: 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企业营销管理知识; 热爱本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能力; 熟识物流行业的具体服务项目和销售情况;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的事业心。 1、 2、 3、 4、 职位名称:行政人事经理 直接上级:总经理 下属岗位:前台文员 管理权限:受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行政后勤、总务、劳动人事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 并承担执行公司各项规章、程序、工作指令的义务。 主要职责: 负责主持本部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任务; 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的工作标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负责组织行政后勤、总务工作管理制度的拟订、检查、监督和执行; 负责组织行政年、季、月度行政后勤、工作计划。本着合理节约原则,编制后勤用款计划,搞好行 政后勤预算工作; 负责做好公司用水、电的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公司人事、劳资统计、劳动纪律等有关管理制度的拟定、修改、补充、实施和考核评比工 作; 负责组织制度公司各部门的员工工作标准; 负责编制年、季、月度劳动力平衡计划和工资计划。 组织建立和健全人事、劳资统计核算标准。定期编制劳资、人事统计报表,及时择写劳动力利用、 劳动报酬统计分析; 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合同签订、建档、辞退、差假、调动、考核、推荐等劳动人 事基础管理工作; 负责核定各职位的工资标准,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基础工作,负责对日常工资、加班工资的报批 和审核工作; 管理的权力, 1 、 2、 3、 4、 7、 8、 9、 10、

最新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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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

合同法案例教学提纲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 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 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 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 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 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 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 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

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 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 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 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 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 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 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 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

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年 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 手续为由抗辩。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 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 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 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 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 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

某物流公司主要岗位岗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 职位名称:总经理 下属岗位:行政人事经理、销售部经理、操作部经理、财务部经理 管理权限:行使公司营销业务工作的指导、指挥、监督、管理的权力 主要职责: 1、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2、组织编制年度营销计划及费用、内部利润指标等计划; 组织研究、拟定公司营销、市场开发方面的发展规划; 3、组织拟定营销业务管理的各种规定、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 4、负责组织在编制范围对员工进行聘用、考核、调配、晋升、处罚的解聘; 5、负责核准各部门员工工资发放标准; 6、负责协调销售部门与行政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协作关系; 7、组织对公司员工业绩档案的建立,定期组织业绩考核的专业培训; 8、负责审批员工的借款单、差旅费、差假等; 9、负责组织、推行、检查的落实销售统计工作及开展市场统计分析的预测工作; 职位要求: 1、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企业营销管理知识; 2、热爱本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能力; 3、熟识物流行业的具体服务项目和销售情况; 4、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的事业心。 职位名称:行政人事经理 直接上级:总经理 下属岗位:前台文员 管理权限:受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行政后勤、总务、劳动人事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执行公司各项规章、程序、工作指令的义务。 主要职责: 1、负责主持本部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任务; 2、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的工作标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3、负责组织行政后勤、总务工作管理制度的拟订、检查、监督和执行; 4、负责组织行政年、季、月度行政后勤、工作计划。本着合理节约原则,编制后勤用款计划, 搞好行政后勤预算工作; 5、负责做好公司用水、电的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公司人事、劳资统计、劳动纪律等有关管理制度的拟定、修改、补充、实施和考 核评比工作; 7、负责组织制度公司各部门的员工工作标准; 8、负责编制年、季、月度劳动力平衡计划和工资计划。 9、组织建立和健全人事、劳资统计核算标准。定期编制劳资、人事统计报表,及时择写劳动 力利用、劳动报酬统计分析; 10、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合同签订、建档、辞退、差假、调动、考核、推荐 等劳动人事基础管理工作; 11、负责核定各职位的工资标准,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基础工作,负责对日常工资、加班工 资的报批和审核工作; 12、组织培训教育管理工作,配合各部门做好专业技术培训教育组织工作。 职位要求:

合同法案例

案例1 ?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不予理睬。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题: 案例1 ?(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要约?(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不属于,1过了A公司的要约期限2这是B公司的要约,A公司没有承诺,不存在违约 ?(3)2008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是要约,有具体对象和具体的物品 ?(4)2008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要约?(5)2008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是承诺 案例2 ?章先生有一套中心城区的产权房准备出售,他在当地报刊上登了“售房公告”,公告中明确写明了该房座落、结构、面积、售价及章某的联系电话。(刘先生见报后迅速与章先生联系,表示愿意以章先生的售价购买该房,并付了2万元定金给章先生。刘先生对对张先生的要约) ?两天后,陆先生找到章先生表示愿以更高的价格买下该房,章先生因贪图钱财,便与陆先生签订了售房合同。刘先生得知后认为章先生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

合同法,课程简介

合同法,课程简介 篇一:合同法课程介绍 合同法研究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预约合同等基本问题,并从中对合同法的相关问题有一总体了解。 第一节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好意施惠(合同的认定) 第二节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概念 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发生依据 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适用条件 五、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六、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类型 第三节诺城合同与实践合同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诺城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分

三、世界各国对赠与合同诺城性或实践性 四、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规定析解 第四节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无名合同的界定 三、无名合同的类型 四、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预约合同与本合同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预约合同的界定 第六节合同债权与物权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债权的概念与权能 三、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形式 教学要求:1、熟悉合同的订立程式及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2、掌握要约承诺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概念;3、掌握合同的各种形式要件和必要条款的理论;4、了解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别是其特点;5、掌握缔约过失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第一节要约与要约邀请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要约邀请的认定 三、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第二节强制缔约义务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强制缔约的含义 三、强制缔约的类型 四、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银行存款)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第四节电子合同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二、电子合同是否为书面合同 三、签字问题 四、电子合同的成立 第五节格式条款与行业惯例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格式条款问题研究 三、行业惯例问题研究 (购房合同定金)

物流运输集团公司岗位职责汇编

办公室职责 一、部门职责 1、上级来文登记、转呈和归档管理。 2、公司文件的草拟、印发及归档管理。 3、审核、批转各科室的请示报告及回复。 3、公司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安排、记录。 4、公司自用车的管理。 5、公司印章的管理。 6、公司领导办公室、会议室的管理。 7、公司人员的考勤和劳动纪律。 8、公司人员的劳动人事管理及驾驶员以外公司人员的工资发放。 9、对外接待工作。 10、公司重大活动及庆典的组织安排布置。 二、主任职责 1、负责公司行政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 2、负责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文电。 3、负责研究、审核各科室的请示、报告,提出批转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4、根据领导指示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工作,确保上传下达。 5、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对公司安排部署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 6、负责做好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 7、负责组织值班及相关工作。 8、管理和正确使用行政印章和开据信件。负责调度自用车,保证安全行驶。 9、负责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文秘职责 1、负责公司公务应用文件的起草、校对、打印、分发工作。 2、负责所有来文、来电、经济合同等相关文字资料的登记、分类、归档、查阅、

借阅、保管工作。 3、各种会议的通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通讯员职责 1、负责经理、书记办公室卫生打扫及内务整理工作。 2、外部来客的接待工作。 3、领导班子报刊及各种文件的发送。 4、各种会议的前期准备及会议服务。 5、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按月及时交纳各项通讯费用。 五、人事干事职责 1、建立人事管理档案。 2、掌握人员动态,编制定员方案。 3、依法及时准确办理职工的转正、定级、升级、工作调动、离退休等手续。 4、每月汇总职工考勤,及时填报各项报表,每月20 日前向财务科提供工资变动通知单。 六、自用车司机 1、执行调车命令,按时出车,搞好服务,完成任务。 2、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安全制度,保证行车安全。 3、爱护车辆设备,做好例保,保持车辆整洁,机车完好,灵敏有效。 4、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搞好内外团结协作。 财务科职责 一、部门职责 1、掌握本单位的经营情况,贯彻落实各项会计制度,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为公司领导提供财务分析,服务领导决策。 2、按规定做好成本核算,严格控制营运间接费用和非生产性开支,按照公司规定执行报销制度,编制成本费用报表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 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 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 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 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 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 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 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合同法案例教学

合同法案例教学 篇一:合同法教学案例一 《合同法》教学案例一 21. XX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XX年4月15日前提 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 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 万元,并于 5 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XX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XX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 5 月10 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XX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 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 米,总价款9 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 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XX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 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 )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题要点: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 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2.甲商场3 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 台,每台2800 元,共计14 万元。双方约定4 月份货到后先付4 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 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 同,约定租赁期为1 年,自同年4 月起至次 年4 月止,月租金2 万元,共计24 万元。由乙冰箱厂3 个月付 1 次,分 4 次付清。7 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1、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公司未加盖公章。 (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中。 (3)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案例2、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问:(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因宏达公司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甲的损害的原因,已构成侵权,甲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正是红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原理,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红星公司承担。 案例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问: (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参考答案: (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履行地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风险转移到受人一方,本案中马某将乳牛运回后风险转移到马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马某本人承担,所以不能以不可力免责。另外,对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

合同法精选教学案例

“万平米花园、罕见的绿化率、休闲康体设施完备”,市民王先生就是听到如上的宣传之后购房的,入住后发现开发商承诺与事实不符,之后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以开发商在售房时存在欺诈行为和主观故意为由,撤销了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合同,并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赔偿相关损失。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原告受被告广告宣传的影响,与被告签订了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价值40余万元的一套跃层。原告入住后才发现被告在广告中宣传的“万平米花园、小区休闲康体设施及罕见的绿化率”等承诺根本就不存在,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房屋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其相应损失。经过对原告方提供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可以证明被告方在进行售房广告宣传过程中,确实有对周围环境隐瞒或夸大了事实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销售房屋时,存在欺诈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一房两卖违约者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程学华发布时间:2002-06-11 11:46:02 二年前,苏州某琴行张经理与某房产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但该房屋竣工后却被某房产公司转卖给他人。日前,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由苏州市金阊区法院依法审结,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张经理定金20万元。 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0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座落干将路20号地段商品房贰套,建筑面积56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4000元,共计金额224万元。同时约定预收原告定金20万元整。次日,原告将20万元载明用途为购房定金的转账支标交付被告。但被告迟迟未按合同履行售房义务。2000年10月,被告将包括原告订购的商品房在内的整幢房屋出卖给其他公司。2001年7月23日,被告退还了原告支付的20万元。可原告认为,被告为高价卖房,将原告订购的商品房出卖他人,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一) 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 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案情介绍:江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江某的儿子的生活,江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数码相机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数码相机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

合同法案例教学答案

合同法案例教学(一)答案 案例一:1999年12月29日,江西省高安市人陈桂林和陈春生合伙收购一车生猪,请罗柳根运到福建晋江石狮市销售,卖得猪款59250元。返回时,陈桂林将猪款藏于货车卧铺底下,但未告之罗柳根。到家后,陈桂林发现车卧铺底下的猪款不见了,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三人经当地干部调解,签订了一份承担猪款损失的协议,协议约定:猪款丢失的责任,由陈桂林承担30000元,陈春生承担19250元,罗柳根承担10000元的损失。协议签订后,罗柳根反悔,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猪款丢失的责任,陈桂林遂诉至 法院。 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 1、请问罗柳根是否承担猪款的保管责任,为什么? 2、请问猪款承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此合同中,寄存人对保管人还有告知义务。其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 本案中,陈桂林将猪款藏于货车卧铺底下,未告之罗柳根,他既未履行告知义务,且罗某并未向其收取保管费,两者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所以罗某不负有承担猪款的保管责任。 (2)猪款承担协议有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协议不存在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罗某存在重大误解。由于其对法律的不了解,误以为自己应负一定经济责任,才签定该合同。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判决或仲裁生效前,该合同有效。 案例二: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才由买受人承担。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没有交付,房屋的损失应由赵某承担。 2、赵某应归还给王某4万元房款。 3、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王某与李某之间订立制作家具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而家具作为这个合同的标的物在交付后即发生风险转移。 案例三:2003年7月20日,甲公司(需方)与某外国公司(供方)签订一份买卖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供给2401型的高压聚丙烯500吨,每吨价8500元,共计

物流部各岗位职责培训课件

物流部各岗位职责 一、物流经理岗位职责 1、全公司物流管理工作计划与费用预算的制定、审批与实施工作。 2、公司物流系统的设计、调整,以及对货物储存、运输、调拨等工作进行管理。 3、分析发货与库存的动态变化,协助销售部做好发货计划,合理安排发货。 4、对相关业务信息及时与销售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财务部、物流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并维系好与各利益相关者的良好关系。 5、组织对订单的分解、处理工作,办理好销售部确认的退换货等业务。 6、保证物流部所属部门正常运作的准确无误与高效率。 7、负责本部门的员工管理与考核工作。 8、制定并实施部门制度,保证部门工作有法可依。 9、合理规划公司物流系统,努力实现公司物流系统的科学化、高效化和低成本化。 10、调查研究、了解部门工作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做出最终决策。 11、对基层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业务顺利进行。

12、与他部门进行沟通,树立物流部良好的部门形象;随时把握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心理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并搞好部门员工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好部门内部的各种关系。 13、部门各种会议、各种活动的筹备、组织、安排工作。 二、物流专员岗位职责 1、承接销售部下达的发货信息,全面负责从接收发货单到发货的过程控制、货运信息及发货单证管理等工作。 2、评价及选择货运方案、最佳货运路线、方式和最低成本,并提出运输工具及方法的建议。 3、负责发货员人员管理,组织、协调、检查发货员日常业务,对发货员的整体工作负责。 4、积极配合部门内其他岗位工作,并与销售部积极合作,提高部门运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5、全面负责物流供应商的沟通、谈判和关系维护。 6、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的任务。 三、发货员岗位职责 1、负责发货前的产品数量、型号、打包等检查。 2、对货物打包以及发货过程进行跟踪控制,拍照并制作报告 3、将发货单或快递单以及出货单证同货物一并交给承运人。 4、负责管理各种运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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