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

丰顺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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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

供给侧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发〔2016〕107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国家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特困供养机构”)提出的优先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的定位要求,完成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的规划目标,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6〕7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的通知》(粤民函〔2017〕11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以及县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

(58)《全县养老服务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有关

事项转题工作会议纪要》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公办特困供养机构等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工作,引入有实力和专业资质的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本将现有养老床位升级改造成为介入护理型床位,切实提高特困养老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以及社会高龄、失能、失智老人的养老需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履行公益职能。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承担政府兜底保障职能,在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的前提下,向本县社会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开放,充分发挥社会兜底作用;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

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公办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运营方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全面提升服务。运营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并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专业水平;要加大设施、设备的投入,为老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配备合理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为入住老人打造安享晚年的幸福乐园。

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及时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为运营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

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改革的范围

丰顺县地处广东省东部,位于梅州市南端,总面积2710.22平方公里,辖16个镇、1个国有农场,总人口74.5790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11.4948万人,占总人口的15.41。县现有闲置国有资产: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拟组建丰顺县养老护理院并用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点。养老机构占地面积14692平方米,建筑面积12137平方米,计划开放床位308张;全县现有五保老人1915人(含城镇特困人员7人),其中不能自理老人140人,半自理老人221人。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有孤儿、弃婴、弃童6人。

丰顺县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情况表

项目信息如上表所示,将现有闲置国有资产,通过公开招标引入有实力和专业资质的社会医护机构力量,利用社会资本将现有养老床位升级改造成为护理型床位,切实提高特困养老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为加快推进我县公办特困供养等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工作。集中力量改善基础条件较好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全面提升我县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具体侧改方案与运营方就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商议。

我县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将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进行一起打包,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运营方,在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下,中标单位负责全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工作,优化服务设施设备,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改革实施方式

此方案由丰顺县人民政府征求民政、健康卫生、教育、国资等部门意见后,由丰顺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民政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评标确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方,并经商有关部门后,与运营方签订并严格履行运营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开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运营方应满足的主要条件

根据粤民发〔2016〕77号、粤民函〔2017〕1142号文件要求以及我县公办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详细条件要求请见附件1):

(一)公司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已经有医院资质,证照齐全;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或医院管理经验;具有与运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成体系的运营团队建设和标准化服务体系;具有与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资金保证,且持续投融资能力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5倍,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总投资估计924万元,即持续投融资能力不低于4620万元。

(二)运营方以失能、半失能、失智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并为我县政府供养对象中失能、半失能、失智、高龄老人提供不少于30的床位,政

府供养对象床位比例应不超过社会运营方的盈利平衡点,确保改革可持续发展。在预留的政府供养对象床位数不能满足兜底保障时,其余床位优先满足

政府供养人员需要;政府供养床位入住不满,空置超过一定期限的,可调整为本县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运营方的投入金额每张床位应不低于3万元。投资进度安排:必须在十年内分批完成全部投资及建设工作,能尽早开展工作。投入资金用途:主要用于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拟办护理院、养老服务机构(含福利中心)进

行老化改造及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包括且不限于:室内外装修、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信息平台建设、人员招聘培训管理等,全面提升我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善政府供养对象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其中硬件的投入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通过五年的建设达到省二级以上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对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参与度,对改革相关政策比较熟悉。如具有按照省厅方案要求实施公建民营改革操作实例、参与公建民营改革调研或者进行课题研究等。

(五)运营方对现有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等原运营单位人员优先聘用原则,并经运营方培训并考核合格,本人愿意的在岗人员,需与运营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未被运营方聘用的工作人员由机构原主办方负责妥善安置。

(六)运营方不得擅自撤并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如需撤并必须提出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若发生撤并,撤并后的场所由原权属单位处理,撤并时机构的国有资产归政府所有。

(七)运营方必须通过政府公开招标中标,签订合同后,方可对公办养老

服务机构进行经营管理。

(八)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依法依规按照行业标准等要求,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在醒目位置公示。

(九)运营方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医疗、康复、养老服务以外

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机构国有资产。

(十)运营方自愿接受政府监管,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养老方面的有关

工作。

五、丰顺县人民政府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政府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详细职责请见附件):

(一)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作为整体以打包形式面向社会企业和组织实行公开招标。

(二)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粤民函〔2017〕1142号文件规定的社会力量主要遴选条件,择优选择社会运营方,原则上应对有意愿的社会力量进行实地考察,以确保引进具有投资实力和运营经验的社会运营方。

(三)丰顺县人民政府应将政策供养资金按照供养对象人数直接补贴给运营方,不足部分由运营方自行解决。

(四)丰顺县人民政府给予运营方提供45年的经营管理权,在合同期限内免租金和管理等费用,即运营方不用向丰顺县人民政府交纳使用合同约定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租金和任何管理经费。45年经营期满后,机构的国有资产按双方签订合同的规定移交政府所有。在合同期届满时,运营方在合同经营期内添置或新建的不动产按现状进行第三评估作价由政府进行回购,其它由运营方置备的设施设备等动产归还给运营方。

(五)丰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公办养老机构存在的土地手续不全、消防资质欠缺、环境评估欠缺、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不因历史遗留问题影响机构正常运行。

(六)丰顺县人民政府协助运营方依法享受政策扶持。帮助运营方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相关医疗资质,促进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健康发展;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购买工作,协助运营方依法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等扶持政策。

(七)丰顺县人民政府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供给监管,由县民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巡查,并定期对机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人员待遇、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

六、工作步骤

(一)2019年11月底,完成制定我县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实施方案,报丰顺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和授权后正式进入招投标程序,在网上公开招标公告。

(二)2019年12月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招标工作。丰顺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民政局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办理移交手续。

(三)2020年1月起,实施丰顺县养老护理院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并由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试点辖区内改革事宜。

(二)落实扶持政策。丰顺县人民政府落实好有关职责,县民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并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本县重点项目,在建设资金方面予以倾斜;条件成熟的,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上报上级争取资金支持。

(三)依法运营管理。运营方要认真履行合同,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民政部门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作用,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运营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强化考核督查。

丰顺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督导工作,推进改革落实。养老机构实现公建民营后,督导组对运营方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检查组每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重点考核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

丰顺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运营要求细则

一、运营方要求

1、运营方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运营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组织;

3、运营方必须具有医疗、养老服务的经营范围,并且以失能、半失能、失智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有资质的综合性医院;

4、运营方必须独立于政府和招标代理机构;

5、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6、本需求书中标注“★”条款不得作负偏离响应,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项目现状及经营要求

1、项目地点: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

2、项目现有建筑物情况: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建筑面积4300平方米,一幢3层一幢4层)、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建筑面积4884平方米,一幢7层)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建筑面积2953平方米,一幢四合院2层)。

3、经营性质:公办养老院、护理院(非营利性)。

4、★投资金额:924万元(308张床位/3万元)。

5、运行期间的社会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省、市、行业等有关的规定执行。

6、经营期间涉及的物业管理由运营方自行负责管理。

7、运营方如需使用燃气、有线电视,自行办理燃气、电视线路开通的手续,开通、改线等相关费用由运营方承担。

8、消防、水电、安全、服务人员配置、床位设置、设施设备等需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三、委托运营期限、使用用途

1、★委托运营期限:期限为45年,具体日期以甲方与乙方正式办理建筑物移交手续之日为准。

2、运营期限内免租金和任何管理费用,运营方每年须保提供30%床位给县政府供养人员集中供养使用,供养费用等按照提供服务当年的县政府供养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丰顺县人民政府向运营方支付。

3、使用用途:丰顺县人民政府将完成主体建设并完成简单装修的养老服务机构无偿供给运营方使用,且仅限运营方用于向各类有养老或康复需求的人群提供养老、托老、医疗、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

四、项目建设目标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为丰顺县人民政府所有,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管理,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优先满足政府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失能、半失能、失智老人和80岁以上高龄老人等提供服务,努力实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长远发展和服务质量提升,不断满足入住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五、运营方应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3、《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

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5、《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6、《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4〕164号)

7、《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

8、《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9、《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

10、《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六、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办人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康复条件;

3、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开业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落实;

6、具有消防、环评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七、运营方投资建设进度要求

1、★运营方的投入金额每张床位应不低于3万元,并须在十年内完成全部投资及建设工作。运营方须在投标时明确详细的资金投入的计划和进度安排。运营方根据丰顺县人民政府项目物业交付的进度,经丰顺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调整投资进度。

2、运营方所投资金主要用于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适老化改造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如室内装修、购置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和信息平台建设、人员招聘培训管理等,其中硬件投资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运营方的投资进度和金额须接受政府的监督。

八、★履约保证金

运营方需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丰顺县人民政府提交人民币30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划至丰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实行政府和运营方双方共同管理。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或提前解除合同后,经核对原移交资产完好且运营方无违约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丰顺县人民政府将保证金本金及银行利息全部退回运营方。

九、政府付费(补贴)

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县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部分项目补贴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文件)

十、丰顺县人民政府的监督权

1、在项目从建设到使用的各个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丰顺县人民政府会按合同规定行使监督权利。政府的监督权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评估,对服务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在院老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运营方提出的合约未列明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讨论、表决与监督。

2、运营方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向丰顺县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相关情况,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每年按照省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考核标准,对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供养服务质量等内容展开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

3、运营方须每季度向丰顺县人民政府提供财务报告,每年5月31日前提供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告。

十一、政府的介入权

丰顺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实行监督,在特定情形下(如发生运营方无法掌控的紧急情况或者运营方违约)政府将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县政府的介入权通常在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政府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出现以下情况采购单位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甚至终止本项目运营方的经营资格:

(1)擅自转让合同义务和责任;

(2)未经丰顺县人民政府同意,运营方擅自出租、转让项目政府资产;

(3)在合同期内放弃资格或无正当理由中止政府委托的工作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4)半年内受到三次责令限期整改处理且整改不落实的;

(5)累次拒绝接受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6)因运营方原因造成严重事故或者重大损失时,运营方不妥善处理或拒不赔偿的;

(7)严重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以及运营管理期内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条款和事项。

2、合作期内,如运营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丰顺县人民政府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十三、退出机制要求

1、服务期内,如运营方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须退出,丰顺县人民政府将无条件收回提供的资源和权限。

2、在服务期限内,运营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提前终止经营资格。

(1)擅自转让、出租养老服务机构的政府的资产;

(2)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养老服务机构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3)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原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原丰良镇璜溪中学的移交和验收

1、运营方应按丰顺县人民政府移交时的现状接收物业,运营方对物业进行装修,其装修方案需经县政府审批,涉及费用及安全由运营方负责,装修档次应不低于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

2、在经营期满或经营期未满但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时,运营方应确保资产正常移交。如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有经过正常手续报损,运营方不需要负责。办理移交手续后,运营方不再负责任何维修费用。

3、运营方在经营期间对养老服务机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经营合同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运营方享有自主处置权,在合同经营期内添置或新建的不动产按合同期满或提前退出时的现状进行第三评估作价由政府进行回购;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如政府需要,运营方可移交给政府,政府需按照运营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给予运营方经济补偿。

4、运营方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5、由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成立由民政、国资等部门以及政府、运营方参与的移交委员会,负责确定移交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6、移交程序

(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6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合同期满后30天内,运营方应将移交清单所列物品全部向政府移完毕;

(3)运营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

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

7、在移交日期,运营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正常使用状况,所有物品应得到良好管理和养护。

8、在移交时,运营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政府。政府应支付或退还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

9、合同期限内运营方与第三方关系的相关规定

(1)运营方在与第三方签订管理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不超过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2)如在移交日前,运营方需签订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且该等合同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运营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政府同意。未经政府同意的,由运营方承担相应责任。

10、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运营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15天内,自费移走仅限于运营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未列入移交清单的物品。如果运营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政府在通知运营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安全保管。运营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1、自移交日期开始,运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十五、养老管理机构人员的安置

1、★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后,全县的失能、半失能供养人员全部由运营方管理服务。

2、运营方对现有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的工作人员优先聘用原则,凡经运营方考核合格,本人愿意的在岗人员,需与运营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丰顺县人民政府帮扶五年的过渡期。

3、与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运营方聘用之前的工资和经济补偿由政府负责。

十六、丰顺县人民政府和运营方的权利、义务

1、丰顺县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

(1)在经营期限内,丰顺县人民政府全力支持运营方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经营项目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积极帮助运营方协调各种关系,促进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2)在经营期限内,丰顺县人民政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监督运营方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在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行使临时接管权,除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县政府不干预运营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3)丰顺县人民政府向运营方移交建筑物必须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水、电、气等验收报告),并符合养老服务的使用要求。

(4)丰顺县人民政府需积极帮助运营方争取各级政府及组织的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移交之前的债务由丰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运营方概不负责。

(5)丰顺县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供养人员的费用,按照提供服务当年的县政府供养标准由政府按实际入住人数向运营方支付;按比例配备的护理人员的费用,由县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运营方支付。县政府供养人员入住的对象以失能、半失能、失智老人和80岁以上高龄老人为主。县政府供养人员入住对象身份由县政府确定,运营方凭县政府出具的特困人员身份证明办理入住手续。

(6)丰顺县人民政府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区域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保证运营方享有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和建筑物的充分使用权。

(7)在合同期内,丰顺县人民政府保证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因建筑物本体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县政府承担。

(8)在合同有效期内,丰顺县人民政府不得因人员的变动单方面调整合同约定。

(9)丰顺县人民政府应依法积极支持运营方处理与养老机构周边居民之间的关系,促进养老机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10)丰顺县人民政府应依法积极支持运营方实现医养结合,协助运营方办理有关医养结合相关手续。

(11)丰顺县人民政府应依法积极支持运营方以养老机构为依托开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并为运营方的运营公司本地化提供方便。

2、运营方的权利、义务

(1)在合同经营期限内,运营方应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督,但运营方有权拒绝政府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2)运营方应按照合同履行投资义务,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运营方对合同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设备拥有使用权、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不用向丰顺县人民政府交纳租金和任何费用。

(3)在合同经营期内,凡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向各级政府和组织申请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该机构的养老服务,由县政府监督运营方建设、采购使用。

(4)运营方根据国家物价法要求,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在醒目位置公示。

(5)运营方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医疗、康复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服务机构政府的资产。

(6)★运营方接收建筑物后应当进行适老化装修,添置与之相适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生活、娱乐设施设备,并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正式运营时的设施设备、床位设置、服务人员配置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运营方为丰顺县人民政府供养人员提供每年不高于30%的服务床位,并按养老机构人员配置标准。护理人员与供养人员配比:能自理的按

1:10、半自理的按1:6、失能的按1:3配备护理人员。在满足特困人员床位需求时,空余床位可由运营方收住社会老人。

(8)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在丰顺县人民政府所承担的供养人员入住对象增加的情况下,运营方应满足县政府对床位的需求,由此增加的政府供养人员的入住费用参照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由政府承担。

(9)运营方应保证充足的开业资金和维持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运营的资金。

(10)运营方对物业进行装修时,装修方案需经政府审批,涉及费用及安全由运营方负责,装修档次应不低于养老机构的建设规范。

(11)运营方不得擅自撤并丰顺县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儿童院,原丰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大楼(金兴路二巷)和原丰良镇璜溪中学,如需撤并必须提出实施方案经丰顺县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

(12)运营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在本地成立相应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基本实现工作人员的本地化,促进本地的就业和经济发展。

养老示范基地“公建民营”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养老示范基地“公建民营”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中经国际公招(服务)- 采购人:西宁市城北区民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年月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 4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7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 12 -一、说明.................................................. - 12 -.适用范围................................................... - 12 -.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 12 -.投标费用................................................... - 12 -二、招标文件说明............................................ - 14 -.招标文件的构成............................................. - 14 -.招标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 - 14 -.招标文件的修改............................................. - 14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 15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 - 15 -.投标报价及币种(本次招标不适用) ........................... - 15 -.投标保证金................................................. - 16 -.投标有效期................................................. - 16 -.投标文件构成............................................... - 17 -.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18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 18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8 -. 递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 - 19 -.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 19 -五、开标.................................................... - 20 -

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总结

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总结 工作总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它,可以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以往的工作情况,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工作中的优缺点。为此收录了一些内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自民政部2021年12月启动开展第一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去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革工作,截止目前我县6家公办敬老院共有4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公办民营改革。 一、具体做法如下 1、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明晰权责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2、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当时按要求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服务需求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目前已有三家公建民营机构收住社会老人。 二、取得成效 2021年以来,我区先后完成镇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公建民营率达66%,吸引社会力量投入近1200万元进行公办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在优化运营机制、完善内部治理、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体现真实性,机构运营状况良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社会评价高。 三、困难问题 养老机构用地申请难、贷款办理优惠难、用电用水闭路政策落实难虽然各级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但大部分是一级套一级,没有具体实施政策,到相关行业和部门办理难。造成土地规划得不到审批。用电用水不能完全按

我国养老机构委托管理方案计划(外包)模式的实例分享

我国养老机构委托管理(外包)模式的实例分享 为什么要来谈谈“养老”委托管理(外包)模式的问题呢?根本原因是养老机构提供的是复杂性和高难度的养老服务,涵盖了住宿、餐饮、家政、娱乐、护理、医疗等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具备高度的综合性、跨行业性的复杂性管理能力。同时,每天24小时,面向特殊的人群——老人,因此又具有较高风险性。 一、养老机构委托管理(外包)模式成立的基础 养老机构业务的外包模式,在客观上,存在着两个比较优势: (1)专业性的比较优势 由于是跨行业的综合性服务行业,其中的每一行业,都具有很高专业性,都存在该领域“专业”的从业者。而对于委托方来说,很难在短时间达到各个领域管理能力和人才队伍的高专业性,有些领域,甚至长期也很难达到。因此,专业性的比较优势,使更专业的从业者作为受托方成为可能。 (2)成本的比较优势 外包存在的第二个基础,是成本的比较优势。能够使养老机构某块业务外包,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来说,应该都具有“经济性”。作为委托方,将业务外包,比自营,成本更低,或者至少是相等。作为受托方,由于具有更高的管理专业性,在管理中产生了效益,通过连锁和规模效应,也产生了更高的效益,达到盈利或至少收支平衡。 此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外包模式成立的基础——风险的转移。养老服务的高风险属性,使委托方有意愿将业务委托给具有更高风险管控能力的受托方进行管理。作为受托方,由于上述所说的“专业性”,通过各种方式,可以将风险降低到非常低的水平,即降低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额,也就自然提高了盈利能力。 二、委托管理的内容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所涵盖行业和业务种类的不同,至少有如下业务模块可能采取外包形式:餐饮、洗衣、护理、社工、医疗、物业,以及整体外包。在养老机构的实际运营中,有些模块的外包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模式,经过多年打磨,相对来说运行良好。另一些模块的外包虽然国外广泛存在,但在我国仍处于开始探索阶段。更有一些公司专门从事整体外包。下面逐一做简要介绍。 餐饮外包 在日本,养老机构的餐饮外包普通被采用,有专门的餐饮公司针对养老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在我国,一些餐饮公司开始尝试提供机构或居家老人的餐饮服务,而面向养老行业的餐饮,其实属于“团膳”的一个客户类别,真正具有竞争力的,是具有规模效应的“团膳”企业,即专门从事提供“团体餐”服务的餐饮公司。团膳企业,在有效控制餐饮成本,达到较高标准的餐饮质量方面,有着独特的管理优势。 面向养老机构团膳的特点: a) 全年无休息日。 b) “四个有限”:有限的时间、有限的空间、有限的价格、有限的消费人 数。 c) 餐饮产品的经营品种相对固定,因受价格限定因素,创新和新品的开发 有一定的局限性。 d) 餐饮产品的销售价格相对较低且稳定,即便在此期间出现物价大幅上涨, 对老人的餐饮收费亦很难涨价。 e) 消费者就餐时间非常集中且短暂,在此时间段内对服务速度和现场协调 管理水平要求较高。 f) 运营管理。因其就餐人数、时间等因素相对固定,可事先统筹安排、可 相对按量生产加工及销售。 g) 沟通协调的重要性显得特别关键。团膳服务不同于中餐酒楼等商业性餐 饮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供需双方不断沟通、调整对各项质量的提高和完善。 h) 因其就餐人数相对固定,故效益性比较稳定,也可预测。但是利润较低。 据笔者了解,有不少养老机构,已经将餐饮部门外包,但效果却大相径庭。区别就在于对养老机构餐饮部门管理的理念不同。委托方觉得餐饮不赚钱、又不好管理,找了并不专业、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餐饮公司管理,双方均承担了对“盈利”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思考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思考 ----记滨湖区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探索试点 无锡市滨湖区社会福利中心(以下简称福利中心)项目于2010年底正式施工,2012年12月24日进入试运行阶段,2013年10月11日正式投入运行。中心总投资3.5亿元,由13幢单体建筑组成,总建筑面积63220平方米,共设1250张养老护理型床位,是集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等多种功能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为滨湖区委、区政府为民办事的“一号民心工程”。 一、初步取得的成效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资本的优势,提升福利中心运营团队的专业性,在福利中心保各种福利服务性质的前提下,在运营环节上引入了社会力量,试探试行了“公建民营”的运作模式。通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权责关系体系逐步理顺。“公建民营”运作模式的优势在于,它既能提高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又能凸显养老机构的公益性、福利性和非盈利性。为此,按照“办管分离”的原则,滨湖区民政局(以下简称监管方)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引进了擅长养老服务与管理、由养老业内精英和湖南民政学院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科班大学生共计300余人组成的专业管理团队——“金夕延年养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方)作为运营方,专门负责福利中心建成后的管理、服务和运营;而监管方则打破了政府包办包管的旧体制,立足宏观规划层面,依据养老服务法规和标准,对运营方在为老服务质效、硬件设施维护、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监督、指导调控及满意度评价等工作,切实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福利中心自运营以来,以规范的管理、科学的经营和优

质的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级的认可与肯定,在管理体系上初步形成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局面。 (二)入住老人数量稳步增长。入住率是提升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的首要前提。福利中心运营以来,监管方进一步加大对院内硬件、绿化及医疗等设施设备的改造和更换力度。在此基础上,今年又投入100万用于福利中心内部老年护理院的筹建,投入20万用于院内消防设施及无障碍设施的添置,投入15万对院内绿化面积进行改扩建等,这些举措,为入住老人营造更加安全、舒适、优质的居家环境;同时,为提高福利中心社会知晓率,监管方多次深入基层社区、通过媒体报刊等方式就福利中心基本情况及相关惠民政策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普及宣传,范围已扩大至省级层面。先后在无锡日报、江南晚报、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无锡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等多家省市媒体刊登报道100余篇、专版专栏50余个、电视新闻报道20余次,不仅加大了福利中心的社会影响力,而且促进了百姓养老思维模式的改变。截止目前,福利中心已入住来自本区、本市及浙江、上海、辽宁、安徽等多省老人位,入住率达 %,床位占有数达张,老人入住率较去年显著增长,如今的福利中心已成为集老人生活、娱乐、疗养、康复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幸福家园。 (三)队伍组成结构科学合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既是养老机构综合服务水平的体现,又是老人身体健康的保证。福利中心树立“老人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按照“注重三个一线人员配比”的要求,目前,福利中心共有员工人,其中,涉及老年人生活的一线护理人员名,持证上岗率为100%,一线医护人员名,一线餐饮保洁人员名,“三个一线人员”约占员工总数的75%。此外,为规范福利中心服务队伍建设,运营方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绩效考核、岗位责任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特别实施了公推用人机制,

中国养老机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养老机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014年5月25日,忆百孝心网携手深圳市罗湖义工协会走进了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老人颐养院,在那里我们贴身体验了颐养院老人们的生活以及居住环境;感受了老人们的快乐与忧愁。作为忆百孝心网的主编,在与老人们的闲谈与相处中,有四个问题引起了我的深刻反思。一个是颐养院的生活设施不够完善,二是颐养院一床难求;三是老人们的精神需求无法达到满足;四是农村养老何去何从。 我们把中国的养老院一般被简单的划分为两种,公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的养老机构。这两种养老机构都存在各自的优点与不足之处。 民间出资的的民办养老机构设施完善,服务全面,管理健全,但民办的养老机构瞄准的是养老市场这块蛋糕,在提供服务的目标群体上,将更多的目光关注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部分老人上,大多数收入水平比较的低的老人只能望而止步。普通民众无法享受该项待遇,无法符合社会的需求,并不是适合中国养老行业的现状。 公办办养老机构有着门槛低、数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但因为中国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存在养老机构设施欠缺、一床难求、服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一、生活设施不够完善 中国大多数的养老机构占地面积十分有限,住进去的老人虽然生活上有保障,但是,一些生活设施和娱乐设施却不到位,国家示范的养老机构政策表示:房间入住率和集中供养率达到了85%以上,生产用地人均面积不少于亩,院区绿化不低于可绿化面积的50%。很多的养老机构连租地都是一种困难,更何况是这样的标准呢!国家示范的养老机构包括了“十六个一”的建设。:一片绿地、一片果林、一片菜地、一口鱼塘、一群鸡鸭、一圈肉猪、一间娱乐活动室、一间阅览室、一间理发室、一间医务室、一间室内洗衣房、一个小卖部、一座太阳能浴室、一个沼气池、一处室外活动场地、一项院办支柱经济项目。就上述标准而言,普通的公办养老机构是远远达不到这样的标准的。除非是一些民办的高级养老机构,但这些高级养老机构入住的门槛却十分高。 另外,据忆百孝心网调查了解,养老机构内存在专业人员队伍严重缺乏的现象,特别是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心理咨询师、康复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基本上是空白。现有养护员基本上是下岗职工或外来打工人员,没有工作技能,年龄偏大,虽然经过简单培训,但接受能力差,观念陈旧,与老人多元化需求相比差距很大。 目前解决所有养老机构生活设施不完善问题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中国老年人口庞大,并不是所有老人的需要如此完善的生活设施,我们可以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成中、低、高档次以及三个档次都有的混合型服务的同时,还要考虑老人需要照顾的程度不同分为健康自理型、需要部分护理型和需要全面护理型的养老设施,使老人能有目的地选择。例如需要全面护理型的老人在营养、护理等方面的需求较大,而在娱乐设施方面的要求较小。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养老院的设施可以有偏重,这样既利于老年人的需求,又有利于资源的高度利用。

老年公寓公建民营调研报告

关于北海市海宁老年公寓“公建民营” 调研报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仅企业要参与市场竞争,社会福利机构同样需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原有的政府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愈发体现出功能单一,运营成本高、内部管理体制落后,服务能力不足等弊端,政府办养老机构社会化已势在必行。面对于此,为了推动社会福利化进程,探索政府办养老机构的新的有效的运行模式,国家开始实行“公建民营”模式。“公建民营”模式就是由政府搭台建设,把现有的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交给个人或者集体,采取承包、托管、租赁、股份制等多种方式经营管理的一种新的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模式。2015年6月1日,我市也加入了“公建民营”的大军中,原北海市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改制,更名为北海市海宁老年公寓。2016年4月,我们对海宁老年公寓进行了一次调研。调查方式以实地调查、座谈会为主,通过调查,基本掌握了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实行“公建民营”模式的成效 1、环境的改善 这里环境的改变,既有室内的改变,也有室外的变化。自改制以来,海宁老年公寓先后投入资金300多万,主要用来装修房子、购买物件等。经过重新粉刷之后,房间焕然一新;同时在房间内增加了不少设备,包括空调、电视、风扇等电器;在老人娱乐活动设施方面,增设了阅览室、棋牌室、活动室等室内活动场所。 2、区域明确 为了方便有效的进行管理,海宁老年公寓将院内的区域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划分,如1号楼居住的是自理老人,3号

楼主要是卧床老人和供养老人,5号楼主要是痴呆老人。 3、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为了给入住的老人提供了更优质的服务,海宁老年公寓强化了管理、规范了服务,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服务质量,公寓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一日工作流程和奖惩制度等,树立了“爱心、恒心、虚心、耐心、关心”的办院理念,极大的调动了员工爱岗敬业、热心服务的积极性,服务质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4、老人活动的丰富 为了使老人的晚年生活更加多姿多彩,公寓每天组织老人进行活动。护理老人方面,早上组织做手指操,亦或是组织老人打牌等;每个月公寓会举行一次生日会,为当月过寿的老人祝寿。自2015年12月南宁市昆仑社工服务中心的社工入驻以来,组织的活动更加的多样化和丰富,如画画比赛、周末影院等。自理老人方面,组织老人包饺子、出外游玩;2016年的春节,老人们还自行组织了内容丰富的春节联欢会。 5、团队建设 海宁老年公寓非常关心员工的成长,定期、分批对员工进行培训。团队精神方面,2016年3月,邀请了北京慧凡的讲师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在护理方面,更是邀请了广西中医药大学的张慧清教授为员工进行了相关培训。此外,还有各部门的每月培训。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实行“公建民营”模式固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1、医养结合无法解决 “医养结合”指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相结合,实现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把老年人健康医疗服务放在首要位置,将养老机构和医院的功能相结合,把生活照料和康复关怀融为一体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进一步开放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乡镇敬老院、光荣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 有条件的已经运营的公办养老设施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坚持养老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综合监管不缺失的原则。 第五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制定实施方案,按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 第七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国家相关规定允许的方式确定养老设施的运营方。投标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 第八条运营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医疗服务资质; (三)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及专业服务团队; (四)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五)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第九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应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合作期限、公益性床位、设施使用费、风险保障金、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防范运营风险,保障服务质量。运营合同应使用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制定的《养老实施公建民营合同(范本)》,超出合同范本条款内容或权限的,应报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 公建民营是指新建养老机构时,各级政府摒弃过去的大包大揽、高耗费低能效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模式,由政府全部或者大部分出资,但是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中标的机构或者个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基本建设,并在建成之后负责管理服务和运营,政府剥离日常事务管理,承担政府宏观管理、检查监督的角色,依据相关的标准、行业规范以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要求,对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实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时,政府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保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责,确保特困老年人,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高龄以及中低收入老年人群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有严格的规范,政府坚持养老用途不改变,公建民营的公有资产和设施只能用于养老事业,不得随意转包或者从事其他非养老相关的经营业务,严禁借公建民营之名义,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谋取其他私利;坚持规范化运作,实现公建民营的各类程序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特点: 一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性质是非盈利性的,即使引入

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在入住价格和资格上,要体现出机构的福利性和公益性; 二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的对象,以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为主,已出台的国家和相关地方政策也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优先收住特困老人,失能半失能、高龄贫困老年人为主,确保这类群体获得最基本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应向社会其他普通老人开放。 三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社会组织或者企业虽然取得经营权,政府拥有所有权,民政部门定期就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开展监督和评估,对入住老年人进行满意度调研,确保机构运作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 四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实现自我可持续发展,运营初期,既要满足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又开展市场化运作,是一项挑战。 公建民营的三种模式: 一是委托经营。政府将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签订契约或合同的方式,委托给民间组织或养老机构负责运营,分为全部委托和部分委托,委托经营使得政府实现养老服务生产者和提供者相分离,主要特征是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但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与普通的委托经营不同,养老机构的委托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实现

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1.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汛期安全管理制度 6.预防疾病管理制度 7.养老机构值班值宿制度 8.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9.餐厅安全管理制度 10.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11.养老机构入住人员请销假制度 12.养老机构院民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13.个人隐私安全管理制度 14.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制度 15.特种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16.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17.养老机构交接班管理制度 18.养老机构物资管理制度 19.养老机构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0.院长(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21.服务员岗位责任制度 22.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管理职责 23.养老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4.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25.养老机构治安管理制度 26.养老机构老人互助制度 27、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值班记录,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交接班制度,明 确责任,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2.严禁社会上闲杂人员进入,外来人员一律登记,不得留宿客 人和其他非工作人员。 3.严格请销假制度,院民外出必须严格请假手续,做好登记, 返回时要及时销假,严防院民走失和意外事故发生。 4.每天定时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 除。 5.做好院民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及时化解院民矛盾,杜绝相 互斗殴及自残自杀等恶性事件发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认真做好食品的采购和 管理工作,确保购进食品新鲜卫生。 2.从事炊事工作人员需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并定期体 检。 3.定期对厨具进行消毒处理,定期对厨房进行全面检查,及时 发现消除不安全隐患。 4.要科学合理拟定主、副食及菜谱,并根据季节变化和院民意 见,不断更新和调整饮食结构,确保饮食安全。 5.每天安排专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卫生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做 好采购记录和每天每餐记录,严格使用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食品,夏季绝对禁止饮用过夜食品。

养老院公建民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一、老年人现状 ............................................................................ - 2 - 二、我国养老机构现状................................................................. - 3 - 1.1 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 3 - 1.2 养老机构的功能雷同、类型单一 .................................... - 3 - 1.3 养老机构分布不合理........................................................ - 4 - 1.4 服务人员专业素质低........................................................ - 4 - 1.5 政府缺乏具体的政策支持................................................ - 4 - 三、马鞍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 4 - 四、公建民营可行性..................................................................... - 5 - 五、政策依据 ................................................................................ - 6 -

中国养老机构类型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中国养老机构类型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的模式分析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人口结构以及家庭结构都发生着巨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4-2-1”的家庭结构日益普遍,家庭的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养老的社会化趋势不可避免。二是预期寿命明显提升,老年人口高龄化程度提高,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日益增多。三是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以及一些意外因素,空巢老人、失独老人显著增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机构养老不可或缺,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的养老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根据机构养老服务业的经营性质和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可以将机构养老服务分为基本的养老服务和高端的养老服务两个类别,两者在投资主体、主要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及水平、服务收费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一、基本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 基本的机构养老服务主要是指政府或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求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总之,政府投资办的、公办的养老机构职能定位主要是“托底”,其他的都应放手支持社会力量去兴办。对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政府应同样给予土地、税费、补贴、购买服务等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主要有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机构、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考虑到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当前的政府财力状况,基本的机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等项目。①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②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③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

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委托运营合同模版

XX县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委托运营合同 项目名称:XX县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 项目实施地点:XXX 采购编号: 甲方(甲方): xx县民政局 住所地:XX 乙方(中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一、总贝y 第一条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XX 县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委托运营合同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合同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变更补充文件。 4、响应文件、磋商承诺。 5、技术规格及要求。 6、磋商采购文件。 7、其它。 二、管理的内容与形式 第三条本项目采用委托运营模式,由乙方负责投资XX县养老中心一期的可移动设备购置和软 装,承担养老中心一期运营、日常维护等职责,乙方自行组织运营团队,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按时 向甲方交纳设施使用费后,所得利润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医疗设备除外)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 政府。 第四条运营范围:老年人住养服务及相配套的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五条运营条件 1、开办要求:乙方必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2年内对本项目投资不少于_________ 万元开办费(不含医 疗设备),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家具用具等。其中第一年投入不少于总投入的80%即 ______ 元,且 必须覆盖养老中心一期全部公共区域和50%以上的房间,采购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养老行业国家相关 环保要求。实际开办投入金额以第三方审价机构审核为准,第三方审价机构由甲方委托。第三年以后

中国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现状深度分析

中国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现状深度分析 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提速,养老服务已经成为老龄化社会的基础性公共服务。“十二五”时期,我国养老服务取得了显著成就,养老服务的体系框架、目标和任务逐步清晰,服务水平有了较大改善。“十三五”时期既是中国老年人口达到峰值的平台期,也是应对老龄化的重要窗口期。在这样一个关键时点,必须认真检省问题,并以前瞻性视角探寻未来养老服务发展的可行路径。 一、值得肯定的成就 站在“十二五”收官之际,与前一个五年相比,中国养老服务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成就是显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数量大幅增加 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有3.88万家、床位数320.8万张,每千名老人床位数17.8张;到2015年9月,上述指标数量扩张的幅度较大,分别达到4.67万家、654.9万张、32.3张。从中央到地方用于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持续增加,公办养老机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大增。同时,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中,社会资本渐趋活跃,目前社会办养老机构达到了1.37万家,对机构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大。 (二)养老服务政策蓄势连发 201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将长期以来对养老服务发展中形成的共识和实践探索上升到了法律,使得这部法律成为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推出了一系列务实政策和改革举措。既涉及养老机构的设立、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革,也涉及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与发展以及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等各个方面。这五年养老服务政策出台的密度之大、措施之实可谓前所未有。 (三)各方共担的责任框架基本形成 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关系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前提。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已经意识到,政府在养老服务发展中肩负责任,是因为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市场则是现阶段实现社会资源高效配置的核心机制,而社会和家庭显然不能置身事外。因此由谁来提供、提供哪些养老服务绝对不能“一刀切”。养老服务说到底是由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的一项事业。与21世纪头五年“养老服务社会化”的理念相比,“十二五”时期对于各方责任的认识显然有了质的飞跃,政府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边界,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各方责任架构。 (四)社会投资由普遍观望转向有效行动

天津市首个“公建民营”模式养老院运营调查

天津市首个“公建民营”模式养老院运营调查 天津北方网讯:民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已建和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也就是公建(办)民营。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性质仍属于国有,只是在运营环节上加入社会力量,这既可以保持国办养老机构各种福利服务性质,又可以发挥民间运营团队的专业性,提高公建(办)养老院利用率,增加老人住养人数。 根据规划,本市对投入使用的12家区级国办养老机构率先进行公建(办)民营改革。去年11月,武清区新建的第二养老院在本市率先开展了“公建民营”模式,目前正在稳步推进当中。公建民营养老院到底该怎样科学定位?公办养老院的公益性质怎样才能得到保障?民营机构如何科学地兼顾 公益性和商业性,政府部门如何做好服务和监管?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调查1】 公建养老院,为何要民营? 武清区徐官屯街顾问张永,一有空就要到新建的武清区第二养老院去看看。原因是这所养老院跟他感情深厚,是他在担任街一把手时主持规划兴建的,养老院院长又是他实施竞聘选来的,为此,他总想到养老院多帮帮忙,多把把关。

“当时,怎么想起要建一所公办养老院?”记者问道。张永说:“现在老人越来越多,但适宜入住的养老院却很少,公办养老院更少,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另外,国家也非常支持发展养老产业。我们街道建养老院既可以为民解忧还可以发展成为一个朝阳产业,为何不建呢?”张永接着告诉记者,当时街道班子成员就建养老院统一意见以后,他立即把这一想法及时跟区主管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得到了大力支持。区政府决定无偿划拨43亩地作为养老院建院的用地,并在其他方面也给予大力支持。土地问题解决了,他们街道班子又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再加上国家和市、区的补贴资金,终于在2011年前后正式动工兴建,2013年上半年建成。 养老院地上建筑投资7000多万元,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共有床位600多张。这里的环境非常优美,宛如一个大公园,8栋橘黄色的小楼就坐落其中。养老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6栋红屋顶的楼房是老人公寓;另外2栋分别是设有中医理疗科等10多个科室的医院楼和老年人棋牌活动等活动中心。 “养老院建起来了,为何要采取民营的方式呢?”记者问道。张永说:“原来我们也曾想自己管养老院,但后来发现,这一做法行不通。一是政府包办,权责关系未能理顺;二是受管理体制、机制所限,难以聘请到素质高、有管理经验的人员。从外地一些失败的案例发现,如果街道政府自己硬撑

中国养老机构类型

我国机构养老服务得模式分析 随着老龄化程度得不断提高,我国得人口结构以及家庭结构都发生着巨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一就是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4-2-1”得家庭结构日益普遍,家庭得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养老得社会化趋势不可避免。二就是预期寿命明显提升,老年人口高龄化程度提高,失能与半失能老人日益增多。三就是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以及一些意外因素,空巢老人、失独老人显著增加。在这样得大背景下,机构养老不可或缺,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得养老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得支撑作用。 根据机构养老服务业得经营性质与老年人多层次得养老服务需求,可以将机构养老服务分为基本得养老服务与高端得养老服务两个类别,两者在投资主体、主要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及水平、服务收费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得区别。 一、基本得机构养老服务模式 基本得机构养老服务主要就是指政府或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与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与扶养人确无赡养与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得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得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得养老机构要求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不以营利为目得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总之,政府投资办得、公办得养老机构职能定位主要就是“托底”,其她得都应放手支持社会力量去兴办。对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得,政府应同样给予土地、税费、补贴、购买服务等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得养老机构主要有社会福利院与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机构、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考虑到

老年人得实际需求与当前得政府财力状况,基本得机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等项目。①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得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得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②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与应急处置工作得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得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得衰退。 ③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与其她紧急情况得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得救援。符合条件得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得资源优势,培训与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与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她类型得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得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1、社会福利院与敬老院 社会福利院与敬老院就是我国传统得养老机构,由政府开办或政府与集体合办,为特殊老人群提供养老服务得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院主要面向城市无法定赡养人、无固定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得“三无”老人,敬老院主要面向农村“五保户”老人。 2、老年公寓 老年公寓就是专门为老年人建造得生活设施齐全、公用设施配套完善、可供老年人长期居住得养老机构,服务对象面向社会上得老年人,有得老年公寓仅接收生活能够自理得老人,有得机构则可以接收生活部分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得老年人。老年公寓一般为非营利机构,但可向入住老人收取一定得基本费用满足机构运行成本得需要,可略有盈余用于机构得进一步发展。除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外,部分机构还能够为入住老人提供一定得文化活动与娱乐活动以及一定得卫生保健服务。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 文/ 阎青春 “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细究起来却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公办民营”指的是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更快地与行政部门脱钩,交由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管理和服务运营模式并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发展局面。“公建民营”则是指在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时,各级政府要摒弃过去那种包办包管、高耗低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思路,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去经办和管理运作,政府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起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两者之间的联系体现在:首先,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同一事物,都是政府已经办起来的或想要建设的养老机构应该采取什么方式举办与管理;其次,它们都与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 同时,“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又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在盘活存量,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建立起全新的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另一个则是在发展增量,政府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时进行改革创新,转变投资方式,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投入的资金换一种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而是遴选其他社会力量去建去管,由此打破公办养老机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体制弊端,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公办民营”:把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引入养老服务领域 要搞好“公办民营”,其核心是加速改制改组。必须突破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一根本障碍;要尽快摒弃部门利益和事业单位、个人因身份标记就能从政府轻轻松松得到的资源分配和既得利益。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运行机制引进并运用到养老服务领域,切实做到四个转变: 首先,改变国家为公办养老机构定事业编制规格、定人员编制数量、定财政划拨经费额度的老做法,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改制,变公办养老机构的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所有或其他非公有制成分所有。 其次,变财政全额事业拨款为按养护“三无”、“五保”老人数量由财政出资全额购买服务和按机构床位、按养护老年人数量的补贴标准以及按运行情况由财政予以适量适度补贴。 第三,变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铁交椅、铁饭碗、事业单位标记的干部、职工身份为全新的聘任制、合同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灵活的激励机制,把一潭死水变成一湾活水,把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人浮于事的用人用工制度变成以事定岗、以岗定责、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第四,把工资按职级年限固定、论资排辈、能升不能降的旧分配制度变为薪酬与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真正按劳取酬的新分配制度。 公办民营的实施是一场真正意义上政事分离的变革,是养老服务领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用人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公办民营的推行必将会对养老服务业态的形成,对各类养老机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公平合理开展竞争、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和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国养老机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资料

中国养老机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养老机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014年5月25日,忆百孝心网携手深圳市罗湖义工协会走进了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老人颐养院,在那里我们贴身体验了颐养院老人们的生活以及居住环境;感受了老人们的快乐与忧愁。作为忆百孝心网的主编,在与老人们的闲谈与相处中,有四个问题引起了我的深刻反思。一个是颐养院的生活设施不够完善,二是颐养院一床难求;三是老人们的精神需求无法达到满足;四是农村养老何去何从。 我们把中国的养老院一般被简单的划分为两种,公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的养老机构。这两种养老机构都存在各自的优点与不足之处。 民间出资的的民办养老机构设施完善,服务全面,管理健全,但民办的养老机构瞄准的是养老市场这块蛋糕,在提供服务的目标群体上,将更多的目光关注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部分老人上,大多数收入水平比较的低的老人只能望而止步。普通民众无法享受该项待遇,无法符合社会的需求,并不是适合中国养老行业的现状。 公办办养老机构有着门槛低、数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但因为中国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存在养老机构设施欠缺、一床难求、服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一、生活设施不够完善 中国大多数的养老机构占地面积十分有限,住进去的老人虽然生活上有保障,但是,一些生活设施和娱乐设施却不到位,国家示范的养老机构政策表示:房间入住率和集中供养率达到了85%以上,生产用地人均面积不少于0.2亩,院区绿化不低于可绿化面积的50%。很多的养老机构连租地都是一种困难,更何况是这样的标准呢!国家示范的养老机构包括了“十六个一”的建设。:一片绿地、一片果林、一片菜地、一口鱼塘、一群鸡鸭、一圈肉猪、一间娱乐活动室、一间阅览室、一间理发室、一间医务室、一间室内洗衣房、一个小卖部、一座太阳能浴室、一个沼气池、一处室外活动场地、一项院办支柱经济项目。就上述标准而言,普通的公办养老机构是远远达不到这样的标准的。除非是一些民办的高级养老机构,但这些高级养老机构入住的门槛却十分高。 另外,据忆百孝心网调查了解,养老机构内存在专业人员队伍严重缺乏的现象,特别是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心理咨询师、康复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基本上是空白。现有养护员基本上是下岗职工或外来打工人员,没有工作技能,年龄偏大,虽然经过简单培训,但接受能力差,观念陈旧,与老人多元化需求相比差距很大。 目前解决所有养老机构生活设施不完善问题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中国老年人口庞大,并不是所有老人的需要如此完善的生活设施,我们可以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成中、低、高档次以及三个档次都有的混合型服务的同时,还要考虑老人需要照顾的程度不同分为健康自理型、需要部分护理型和需要全面护理型的养老设施,使老人能有目的地选择。例如需要全面护理型的老人在营养、护理等方面的需求较大,而在娱乐设施方面的要求较小。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养老院的设施可以有偏重,这样既利于老年人的需求,又有利于资源的高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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