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的历史沿革

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的历史沿革
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的历史沿革

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的历史沿革

四要件构成的犯罪构成理论同大陆法系三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而言,最具特色的当属犯罪客体。然而,作为犯罪构成重要组成部分的犯罪客体,恰恰是倍受争议的[1]。因而研究犯罪客体,对刑法理论而言是极为重要的。那么,在苏联和作为苏联最大的继承国的俄罗斯,其犯罪客体理论又经过了一个怎样的发展变化脉络呢?本文试图回答上述的这一问题。并希望本文能够对处于激烈争论中的我国犯罪客体理论的研究有所裨益。

在研究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前,先要对俄罗斯刑法理论的发展阶段进行划分。Г.С. 费利德什金认为,“俄罗斯的法学家们在十八世纪初期还没有自己的结论(刑法理论),也不可能做出这样的结论(刑法理论),因此他们转向了移植之路”[2]。А. В. 纳乌莫夫教授也认为俄罗斯刑法理论产生在十八世纪中叶到十九世纪初期,叶卡捷琳娜二世对俄罗斯刑法理论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并认为叶卡捷琳娜二世是俄罗斯的第一位刑法理论家[3]。在俄罗斯革命前的刑法理论研究中,还没有专门研究犯罪构成的专著[4]。对此,А.Н.特拉伊宁在他的《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中也指出:“俄罗斯革命前的刑法著作,没有对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给与足够的关注”[5]。20世纪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的研究,主要的散见于一些刑法学者的著作中。虽然,俄罗斯对其本国在20世纪刑法发展历史的划分存在着不同的理论观点。但是,按着А.В. 纳乌莫夫教授的观点,按着不同的时间段,可以将其

历史划分为三个时期,即前苏维埃时期,苏维埃时期和后苏埃时期。本文认为,根据俄罗斯历史发展的进程,恰恰可以按着这样的顺序来进行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的研究。

一、前苏维埃时期的犯罪客体理论

俄罗斯革命前的刑法理论,主要是受大陆法系国家犯罪与刑罚观的影响。对此,Г.С. 费利德什金指出,俄罗斯“刑法学派实际上是师承西欧国家的法学,从而成为了俄罗斯社会的新的和外来的组成部分”

[6]。在俄罗斯刑法形成阶段,叶卡捷琳娜二世便倾注于对欧洲启蒙思想家的哲学和法学著作(其中包括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俄罗斯学者统计,著名的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的训示中,有294条是从孟德斯鸠那里借鉴而来,有108条是从贝卡利亚那里借鉴而来。[7] 因此,启蒙思想对俄罗斯刑法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接下来俄罗斯刑法的发展进程中,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的法学理论,对革命前俄罗斯刑法理论的发展起到了指引性的作用。一大批俄罗斯刑法学者到德国学习,这其中包括著名的Н.Д. 谢勒盖耶夫斯基和Н.С. 塔甘采夫[8]。即使是现代的俄罗斯刑事立法,也同样的与德国刑事立法有着极大的相似性。А.Э. 扎林斯基指出:“德国的刑事立法和俄罗斯的刑事立法同属于大陆法系。虽然专家们认为德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同俄罗斯的刑事法律制度存在区别,但是,在俄罗斯刑法上,如果说不是所有的话,也得

有很多的刑事法律制度同德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相似性。实践上在分析任何的一个俄罗斯的刑事法律问题时,都有可能借鉴到德国的刑事立法,审判实践和专家意见。”[9]那么,革命前俄罗斯的刑法学者,对犯罪客体又持什么样的观点呢?在В.Д. 斯帕索维奇著的,1863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第一卷中认为,犯罪客体是在文明社会中代表着最高价值的人(或人的集合)[10]。他指出:“由于犯罪而遭受侵害的人,技术上可以叫做犯罪的主体或客体。权利既可以属于个别人,自然人,也可以属于人的集合,法人。”而А. 奥勒洛夫则认为属于犯罪客体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11]。在Н.Д. 谢勒盖耶夫斯基著的,1908年出版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中认为,犯罪客体是指,生命、健康、财产以及其他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东西[12]。在介绍俄罗斯革命前犯罪客体的观点时,非常有必要的是,阐述Н.С. 塔甘采夫的犯罪客体理论。这是因为,在当代俄罗斯,有关犯罪客体的研究又掀起了新的高潮,革命前的俄罗斯刑法理论,得到了格外的重视。其中,Н.С. 塔甘采夫的刑法理论,又重新地得到了广泛传播,影响着当今的俄罗斯刑法理论的发展。但Н.С. 塔甘采夫没有使用犯罪客体的概念,而是使用的是“犯罪行为的客体”的这一概念[13]。在十九世纪中叶,Н.С. 塔甘采夫的犯罪客体理论,在俄罗斯较为盛行。这一犯罪客体理论是建立在形式的犯罪概念之上的,被称作为“规范的犯罪客体理论”。按着这一理论,犯罪的实质是破坏了法律规范,因此,法律规范便成为了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Н.С. 塔甘采夫认为,对现实权利拥有者的侵害,仅仅是犯罪的工具,而不是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购车更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不是。3、任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一定侵害,但不一顶损害犯罪对象。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直接故意与简介故意区别:两者区别在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意义等方面。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故意犯罪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只有少数故意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爆炸罪等则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方法。特征:我国有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1、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墙纸方法。2、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3、是惩罚犯罪人的强制方法。4、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强制方法。5、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6、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减刑概念和条件:概念: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条件:1、适应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关键条件。是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3、限度条件。首先,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不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罚的1/2;其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0年。“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交付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有期自由刑的实际服刑期包括原来的羁押期,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不包括原来的羁押期。数罪并罚的原则: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指对每一个罪的刑罚加起来,全部执行。2、吸收原则(重刑吸收轻刑原则),指在数罪的数刑中选择其中最重的或等同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不再执行。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指艺人所犯数罪中,在数刑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4、折中原则(混合原则),指根据不同情况,以一种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交通肇事罪概念和构成要件:概念:指违反敬爱哦痛管理法规吗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件: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射管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强奸罪及刑事责任:概念: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责任: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集资诈骗罪及构成要件: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要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绑架罪及构成要件:概念: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使用了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二是以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作伪证概念要件:概念: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要件:

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对于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自然犯、法定犯 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上,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对行为本身即使刑罚规范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的情形(刑事犯)。法定犯,是指刑罚规范的内容与社会伦理规范之间有时存在不一致之处,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有根据刑罚法规的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非难的情形(行政犯)。所以,二者之间有大致明确的界限。 (二)亲告罪、非亲告罪 从告诉权由谁享有的角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非亲告罪,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推动,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是非亲告罪,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这些犯罪的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 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的角度,可以把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普通刑事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直接侵害国家统治秩序的犯罪,即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犯罪。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法益具有特别重要性、唯一性,对于统治阶级来讲,是最为重要的犯罪,所以,必须予以严惩。普通刑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侵犯个人、社会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具体类型广泛,轻重程度不同,对其处罚的方法也就存在差别。 (四)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是指符合某个构成要件基本形态的规定的犯罪形态。例如,符合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基本行为时,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有三个:(l)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出现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性)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特别地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示例

近代俄罗斯的历史发展特点

近代以来的俄罗斯逐步从一个边缘化的国家变成一个地域广阔、军事强大、政治高度专制的封建国家,起对欧洲近代政治、国际关系等都有重大影响。本专题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特征:国家理论和国家政策居中心地位是近代俄罗斯的国家特征。国家理论为东正教、沙皇专制制度和国民一致性。三者的美妙的结合是俄罗斯发展和力量的源泉。它使俄罗斯长期处于自然的合理的状态,没有任何动荡。由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争夺出海口成为俄罗斯国家发展战略在200多年的时间里主要集中在一个问题上。这是彼得大帝时期为俄罗斯定下的国策,被历代沙皇继承,包括斯大林。 2、同一性:俄罗斯帝国的同一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信仰的同一性,东正教自传入俄国后,基本没有多大的变革。第二是经济同一性,俄罗斯的经济尤其是帝国主义阶段,有两个大特点,一个是高度的垄断,另一个是严重依赖沙皇的优惠政策和外来的投资。第三就是政治同一性,这是经过长期考验的俄罗斯政治制度。 3、地区特征:近代以来俄罗斯的地区特征可包括本部的地区特征和非俄罗斯的地区特征。总体上,俄罗斯本部与西部边区比,相对落后,在俄罗斯本部,也只有少数几个地区比较先进。非俄罗斯本部的发达地区主要集中在波兰和乌克兰。此外,白俄罗斯、立陶宛在许多方面都比俄罗斯本部发达。 参考文献 1、改良的命运——俄国地方自治改革史,邵丽英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2、俄国东正教会改革(1861-1917),戴桂菊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俄国东部移民开发问题研究,王晓菊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4、西欧资本主义制度确立时期和俄国、中国社会性质转变时期的经济思想,蒋自强、张旭、王如芳等著,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5、论近代俄罗斯国家政治制度的演变,祝政宏,世界历史,2004/05 6、彼得一世时期的俄中交往对俄国的影响,赵相群,甘肃农业,2006/10 7、俄罗斯西化历史的反思,焦统骞,欧洲,1995/06 8、俄日两国近代化的历史启示,张广翔,长白学刊,1996/01 9、俄罗斯国家的形成与民族主义,张建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2 10、略论新疆俄罗斯族的形成,江梅,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6/01 11、中、日、俄3国文化近代转型比较,雷丽平,东北亚论坛,2004/04 12、16—19世纪西伯利亚地区英国人活动探微, 王继庆, 西伯利亚研究, 2002/02

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_跨国犯罪关系辨析_以基础概念解析为进路

2008年7月 当 代 法 学 第22卷第4期(总第130期) July,2008 Contemporary L a w R ev ie w V o,l22,N o.4(Ser,N o.130) 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关系辨析 以基础概念解析为进路 吕岩峰 李海滢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之间虽然在起源上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渊源,但它们在内容上并不具有同一或者包容关系,而是一种即相互交叉又彼此保持一定独立性的关系。只有当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具有 国际性 时,即它们的危害性达到国际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时,才能上升为国际犯罪。而在国际犯罪中,除了具有国际性的涉外犯罪和跨国犯罪外,还包括具有国际性的既不属于涉外犯罪又不属于跨国犯罪的单纯的国内犯罪。 [关键词]国际犯罪;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国内刑法;国际刑法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8)04-0093-7 [收稿日期]2008-03-05 [作者简介]吕岩峰(1960-),男,吉林德惠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海滢(1977-),女,辽宁抚顺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 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的关系的解析与明确,对于我们划清国际犯罪的界限,厘定国际刑法的管辖范围,以及理顺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因为到目前为止学者间关于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的关系界分一直未形成统一意见,甚至出现彼此间观点大相径庭的局面。因此,在回顾理论界关于这一关系的既有研究状况的基础上,探寻问题解决的症结之所在并对其予以深刻反思,进而对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与追问,成为我们在研究国际刑法时不容回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关系的研究现状 关于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的关系,学者们的观点基本分为包含说与交叉说两派。 持包含说的学者认为,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或者跨国犯罪之间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涉外犯罪或者跨国犯罪亦属于国际犯罪的范畴。如巴西奥尼教授主张,所有的国际犯罪均应包含以下三个特征要素的任何一个或多个:(1)该禁止行为侵害重大国际利益;(2)该禁止行为构成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异常行为;(3)该禁止行为在谋划、预备、实施的过程中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即要么该行为的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国籍具有多样性,要么采取的手段超越了国界,要么行为损害了国际保护的利益,但该利益不足以归入上述(1)或者(2)项中,之所以将该行为国际犯罪化是为了确保强化国际合作以有效地对其进行遏制。在上述三个因素中,(1)

第5、6章 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

幻灯片1 第五章犯罪客体 幻灯片2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社会关系说: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法益说: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规范违反说: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存在于社会中的规范联系。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幻灯片3 犯罪客体的地位 ●犯罪客体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彰显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是分析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必须 考量的因素; ●考察犯罪客体的内容对于准确量刑也是必不可少的。 幻灯片4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 1.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102、221) 2.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206) 3.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236) 4.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337) 5.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257) 幻灯片5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本质 2.有助于准确定罪 3.有助于正确量刑 幻灯片6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幻灯片7 ●1、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 关系的最高层次。 ●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的一般客体 的主要内容 幻灯片8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 分类。 幻灯片9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划分依据:客体的复杂性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2、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划分依据: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 幻灯片10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幻灯片11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一定;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不是;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不一定;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 幻灯片12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幻灯片13 犯罪客观方面定义与特征 ●定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 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法定性 ●客观性 ●特征危害性 ●主导性

跨国毒品犯罪案例

跨国毒品犯罪案例 2001年9月,美国司法部缉毒署派驻美国驻华使馆的缉毒联络官向中国公安部禁毒局通报,其驻纽约、香港、仰光办事处正在侦空一个以王坚章(因体重达125公斤,外号“125”)为首的贩毒团伙。据称,该贩毒团伙曾多次将“金三角”地区毒品贩往美国。公安部禁毒局对此高度重视,决定立案侦查,专案代号“125”。 经侦查,贩毒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王坚章,又名YEUNGPAK(杨派克),绰号“佰贰伍”,也叫“125”,男,现年56岁,1947年8月15日出生。主要活动在福州,经营华美桑拿城。持有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1989年因贩毒在纽约服刑四年,刑满释放后回到香港。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在本案中系贩毒团伙的指挥者。 1997年,王坚章开始在福建省福州市纠集同伙进行跨国贩毒活动,团伙成员多达20余人。长期在我国境内的对象有:张见宝,男,现年47岁,1956年8月25日出生,是王坚章主要合伙人。

陈荣华,1950年12月24日出生。长年穿梭于美国、香港和泰国进行洗钱活动。是王坚章的主要助手之一。 郑美秋(绰号“依秋”),男,现年43岁,1960年9月11日出生。是王坚章的主要助手之一,主要负责指挥该团伙在美国的马仔“阿敏”贩毒行动。 一年多来,中美双方经过缜密侦查,逐步摸清了该团伙在中国、美国、缅甸等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贩毒网络及活动规律。 初步掌握了“125”贩毒集团的毒品供货渠道:“125”贩毒集团的毒品来源:一是缅甸毒枭吴氏家族,向“125”贩毒集团提供来自缅甸、泰国的海洛因;二是缅甸毒枭杨氏家族,向“125”贩毒集团提供来自缅甸的海洛因。这两条供货渠道曾分别通过陆路和海上贩运的办法和“125”集团做过毒品买卖,陆路有由供货方送或由“125”贩毒集团派人去接这两种方式,海上是由缅甸经公海到福州。 2002年10月以来,“125”贩毒集团

俄罗斯文化的历史变迁

滴血大教堂是圣彼得堡为数不多的传统的东正教教堂 俄罗斯民族是东斯拉夫民族中的一支,进入文明时代较晚,当欧洲一些先进国家已经结束了所谓“轴心时代”的文化辉煌之后,俄罗斯人才刚刚踏进文明时代,迎来文明的曙光。但是,这个民族不甘落后,勇于进取,他们不断以各种跳跃或超越方式推动自己的社会前进,终于在19—20世纪成为世界一流大国,甚至一度被称为“超级大国”。 这里所说的世界一流大国,不仅指它是当代世界政治军事强国,还指它在几百年有限的时间内,创造出一个文化奇迹——开创了一个以俄罗斯为主体的独立的文明区域——东正教文明或称俄罗斯文明。东正教文明在当代世界,足以与历史悠久的西方文明(基督教文明)、东方文明(儒佛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并驾齐驱,成为当代世界最能发挥作用的文化能量实体。仅从这一点来说,俄罗斯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足以引起全世界的瞩目。 迎来文明的曙光 俄罗斯(古代称罗斯)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是公元988年基辅罗斯接受基督教(后称东正教)为国教,俄罗斯人称这一历史事件为“罗斯受洗”。应该说,接受了基督教的俄罗斯,才逐渐形成了“以拜占庭基督教价值观念为核心”的民族价值观,从而形成了以这一价值观为核心的民族文化。凭借这一文化飞跃,俄罗斯的历史才进入文明时代。而这时期,发生在西方的所谓“轴心时代”的文化辉煌,已经过去近1000年了。 俄罗斯人自认为,俄罗斯由于加入拜占庭基督教而成为东罗马帝国成员,由东罗马又可上溯成为古罗马文化的继承者,从而成为欧洲文明的正统继承者之一。这种历史逻辑改变了俄罗斯被孤立于欧洲之外的状态。正是在接受东基督教之后,俄罗斯人有了古文字(古斯拉夫字母),并用这种文字完成俄罗斯最早的历史典籍——《罗斯法典》《往年纪事》《伊戈尔远征记》等。 俄罗斯在接受东基督教的同时,也接受了拜占庭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教关系,即教会服从专制政权、政教合一的原则。此后,专制政权和王权专制统治成为俄罗斯的政治体制。对这种专制体制的认可,不仅来自上层王公、沙皇,也来自下层民众。俄罗斯人在氏族公社时

跨国犯罪的主要特征

现在的世界竞争是很激烈的,我们大家只要活着都是能感受到的。跨国犯罪也不例外,那些罪犯想要获得非法利益又不被抓获就得激烈竞争,和同伙竞争和警察竞争等等,所以今天就从竞争的视角看看那些跨国犯罪组织的组织特征。 从1990’s开始,网络就成为了各种合法和非法组织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那些犯罪组织也渐渐的不需要招聘各种人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可以在网络上根据某个犯罪投机活动的特殊要求迅速进行组合,结束后也可以迅速解散,就像洗钱和制造仿冒产品可能表面上是属于毫不相干的承包人,可是实际上他们都是犯罪网络的一部分。而网络的功能就想一个节点把各个层次的个人,组织和各种市场连接起来。 为什么跨国犯罪想到利用网络呢?我从书上总结了一下大概就是一下这两个原因?二十世纪九十年到网络的发展 ?科技革新尤其是电脑互联网的发展为其提供了可能 ?成功打击大型犯罪团伙的副产品 ?聪明的罪犯为了最小化风险,就选择了网络作为逃避抓捕的最好组织形式。因此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犯罪组织不论是结构,大小,行动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网络使跨国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征 ?犯罪大众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出现,跨国犯罪也更加大众化,它使得原本深深隐藏的犯罪地底世界更加轻易的被普通人接触和参与,而不需要加入那些犯罪组织提供帮助。 ?结构,大小,行动 聪明的罪犯为了最小化风险,就选择了网络作为逃避抓捕的最好组织形式。因此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犯罪组织不论是结构,大小,行动都有了很大的变化。组织更加小型化,行动隐秘性也提高了,更加像跨国公司,他们用过贿赂手段和各种政策影响力使犯罪活动变得更容易,并且更深入的渗透到合经济之中。 ?竞争与合作共同发展 ?跨国犯罪组织之间通常会相互竞争,但是为了能进入市场或者产生规模效益也会相互合作,这样就能减少成本,增加竞争力。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犯罪组织不论是结构,大小,行动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分析家倾向于把组织性按照不同的组织形式划分为三个共存的特点,等级,网络,市场,这三点更加明确的阐释了跨国犯罪的本质。一下就分别说一说。 有组织的犯罪最初是指等级森严的犯罪组织,他们在一个地区里垄断了犯罪市场,系统的部署了武装并且腐败。这种观点使得自身成为了以犯罪集团为领导的集中的严密的阴谋集团,使得世界成为他们自己的地盘。几乎所有的分析家都不认同现今垄断控制的含义,还认为等级森严的组织办演了跨国犯罪的决策者,比其他犯罪组织更加富有强大和危险,他们的认为逐利行为是主要的危害。根据这个观点提出的量的政策建议是1一犯罪集团的领导集体为目标,只要这些占领了很大犯罪份额团体倒台,犯罪水平就会下降。2.打击犯罪团体的犯罪行动,作为消弱这些犯罪团体力量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可以很大程度上渐渐破坏他们的经济基础。

犯罪客体练习

犯罪客体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客体体现的是一种(d ) A,物质关系B,社会利益C,人际关系D,社会关系 2,犯罪的( a)是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基本依据. A,同类客体B,一般客体C,简单客体D,主要客体 3,刑法上的犯罪客体是指(c ) A,犯罪所侵害的人或物B,社会主义社会利益C,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D,犯罪所指向的对象4,犯罪客体是( d) A,犯罪行为侵犯的人B,犯罪行为侵犯的物C,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D,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5,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b ) A,一般客体B,同类客体C,直接客体D,复杂客体 6,甲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乙某盗窃放在仓库里的电话线,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甲某,乙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相同,但罪名不同,原因是(d ) A,犯罪对象数额大小不同B,犯罪对名象本身性质不同C,犯罪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D,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 7,犯罪对象是指( d) A,犯罪客体B,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C,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D,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和物8,下列各罪中,哪一个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c ) A,故意杀人罪B,盗窃罪C,销售有毒害食品罪D,玩忽职守罪 9,下列犯罪中,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的有( a)

A,故意杀人罪B,刑讯逼供罪C,贪污罪D,抢劫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犯罪中,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的有( d) A,诬告陷害罪B,故意杀人罪C,盗窃罪D,抢劫罪 2,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犯罪对象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B,犯罪客体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但犯罪对象则未必C,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但犯罪对象则未必D,犯罪对象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3,犯罪客体的种类有( ) A,直接客体B,间接客体C,同类客体D,一般客体 4,犯罪的直接客体分为( ) A,简单客体B,复杂客体C,一般客体D,同类客体 5,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B,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C,犯罪对象也称为犯罪客体D,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损害一定的犯罪对象 6,有关犯罪的直接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客体B,任何犯罪的直接客体都是各不相同的C,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D,有些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相同的 7,有关犯罪的一般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也称共同客体B,也称同类客体C,是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D,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三,名词解释题

俄罗斯历史年表

序幕 公元1-2世纪 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在《日耳曼尼亚志》一书中首次提到斯拉夫维涅德人。 公元6世纪 斯拉夫人已经不断被拜占庭和叙利亚作家所提及。他们居住在多瑙河和维斯瓦河之间。其东部分支称安特人,是东斯拉夫人的祖先。 公元862年 瓦良格人酋长留里克兄弟应诺夫哥罗德贵族邀请,帮助平息叛乱,在诺夫哥罗德自称王公,建立了瓦良格人的留里克王朝。 诺夫哥罗德大公与基辅罗斯时期 留里克Ryurik, Grand Duke Novgorod 在位时期:862年- 879年 诺夫哥罗德大公。属于来自日德兰半岛北部的诺曼人。 奥列格Oleg 在位时期:879年- 912年 诺夫哥罗德大公。留里克的族人。因留里克之子伊戈尔年幼而执政。征服斯摩棱斯克。882年起成为基辅大公,定都基辅。 伊戈尔Igor 在位时期:912年- 945年 诺夫哥罗德大公。根据古罗斯编年史记载为留里克之子。娶普斯科夫的诺曼公主奥尔嘉。在他之后开始了留里克王朝700多年的统治。公元941年,伊戈尔第一次远征拜占庭,被“希腊火”打败。 公元944年,伊戈尔第二次远征拜占庭,迫使拜占庭接受新的商约。两国还签订了反对共同敌人的军事同盟。945年被杀,由妻子摄政辅佐儿子直到964年。 斯维亚托斯拉夫一世Svyatoslav I "the Warlike" 在位时期:964年- 972年 诺夫哥罗德大公。伊戈尔之子。娶斯拉夫族女仆玛鲁莎。 雅罗波克一世Yaropolk I 在位时期:972年- 978年

斯维亚托斯拉夫一世之子。因为宫廷卫士斯文纳得的儿子被雅罗波克的弟弟奥列格所杀,斯文纳得挑唆雅罗波克和奥列格开战,战斗中弟弟弗拉基米尔跑到斯堪的纳维亚招募新兵,将雅罗波克击败,被迫弃位。 弗拉基米尔一世(圣王)Vladimir I 在位时期:978年- 1015年 斯维亚托斯拉夫一世之子。诺夫哥罗德和基辅大公。娶拜占廷皇帝罗曼纽斯二世的女儿安娜。 斯维亚托波尔克一世Svyatopolk I 在位时期:1015年- 1019年 980年生。诺夫哥罗德和基辅大公。父亲为弗拉基米尔或者雅罗波克,母亲是一个被诺曼人抢来的拜占廷尼姑。在和弟弟雅罗斯拉夫的战斗中阵亡。 雅罗斯拉夫一世Yaroslav I 在位时期:1019年- 1054年 弗拉基米尔第六子。诺夫哥罗德和基辅大公。娶瑞典国王奥拉夫的女儿英格丽德。儿子有伊利亚(诺夫哥罗德大公,1020年死)、弗拉基米尔(诺夫哥罗德大公,1043年死)、伊兹亚斯拉夫(基辅大公)、斯维亚托斯拉夫二世(基辅大公,篡位者)、维斯叶沃罗德(基辅大公)、维亚切斯拉夫(斯摩棱斯克大公)和伊戈尔(弗拉基米尔大公)。继承人是伊兹亚斯拉夫。1037-1041年,兴建基辅的索菲亚大教堂。这座教堂是保存至今的最古老的东正教建筑的精品。1051年,“智者”雅罗斯拉夫任命《教条和神恩讲话》的作者伊拉里翁为基辅的都主教。这是担任都主教一职的第一位俄罗斯人。 伊兹亚斯拉夫一世Izyaslav I Yaroslavich 在位时期:1054年- 1078年 雅罗斯拉夫之子,诺夫哥罗德和基辅大公。 维斯耶沃罗德一世Vsevolod I Yaroslavich 在位时期:1078年- 1093年 雅罗斯拉夫之子,诺夫哥罗德和基辅大公。 斯维亚托波尔克二世Svyatopolk II Izyaslavich 在位时期:1093年- 1113年 伊兹亚斯拉夫一世之子,诺夫哥罗德和基辅大公。 弗拉基米尔二世Vladimir II Monomakh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Chinese Practices in Fighting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riminal Law Reform Array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 1822 East Mall,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6T 1Z1 Tel: 1 (604) 822-9875 Fax: 1 (604) 822-9317 Email: icclr@law.ubc.ca https://www.360docs.net/doc/442453952.html,w.ubc.ca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作者 李树恒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中加合作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发言稿 加拿大温哥华 2007年6月 此为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中国项目的活动之一。中心的在华贯彻刑事司法国际标准项目和中加检察改革合作项目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资助。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意大利巴勒莫开放供各国签署,随后直至2002年12月1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这是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也是联合国在防控日益严重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着眼建立全球合作机制的第一个综合性法律文献。目前,公约签署国已达147个,批准国已届40多个。中国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了《公约》。 面对各种跨国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及其呈现出高科技化、复杂化、智能化的特点,中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另一方面根据《公约》关于“各缔约国应健全国内相关立法,建立司法、执法机关之间富有成效的合作与协助,加强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验、信息和资料的交流与分享” 的要求,加大立法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取得了显著成绩。本文结合我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参照,试就加强国际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蔓延之势。 第一、全方位、多层次的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执法网络,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中国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与其它国家不同的是我们的执法网络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执法部门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剑指跨国有组织犯罪。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方面我们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既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特别法如《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执法部门既有司法机关如:中国公安机关负责普通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工作,边防、海警部门负责走私、非法移民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工作,海关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负责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公诉工作和腐败犯罪的侦查工作,法院负责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审判工作。也有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等根据职责在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经济犯罪和洗钱犯罪等,但根据中国刑法规定,行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doc资料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 关键词:犯罪客体纵向分类横向分类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学者虽然广泛支持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但所持的分类标准及其说明不尽相同。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选择客体的划分不是根据法益自身的重要性,而是取决于其与同类客体的关系。相对于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与选择客体都具有补充性,是独立于主要客体之外的。 犯罪客体的分类是深入研究犯罪客体的逻辑方法,也是犯罪客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表面上看,这个问题争议较小,但在平静的表象之下却隐藏着值得研究的一些问题。 一、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 在苏联,对犯罪客体实行纵向三分类,即将其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一分类方法肇始于20世纪30年代末(1938年),是由莫斯科大学教授B.孟沙金提出的。其理论依据是哲学上一般、特殊与个别的相互关系的原理。①B.孟沙金教授所倡导的犯罪客体纵向三分类不仅在苏联及其法定继承国俄罗斯长盛不衰,而且对我国犯罪客体理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指出: 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关系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它们是密切联系的。一般一定与个别相联系而存在,没有脱离个别的一般,反之亦然。至于特殊,它对于一般是个别的,对于个别又是一般的。这就是它们三者的联系,也就是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之间的联系1](P1294)。 目前,我国刑法学者虽然广泛支持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但所持的分类标准及其说明不尽相同。例如,高铭暄等教授主编的《刑法学》认为,“按照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三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2](P1112-113)这里,犯罪客体的分类标准是社会关系的层次,它们之间的关系不限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还包括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马克昌教授主编的《犯罪通论》指出,“根据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3](P1113)作者没有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但在批判取消犯罪一般客体的观点时,引用的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相互关系原理作为论据的支点。赵秉志教授主编的《刑法新教程》的观点是: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与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4](P1176)。 该书所主张的犯罪客体的分类标准是复合的,即社会关系的范围与层次,三者之间是复杂的多维度关系。通过上述,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学者们对犯罪客体三分类的各自表述的差异。尽管如此,刑法学界并未就此开展讨论,而是在理论层面上自话自说,当然也不乏共同点,即都无保留地赞同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当我们对这个公认的犯罪客体三分类进行深入分析时,就发现了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例如,在刑法分则第5章中,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它们在内容上与同类客体是完全重合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虽是

俄罗斯历史概况

俄罗斯历史概况 基辅罗斯(862年至1242年) 早在公元1世纪,在中、东欧的第聂伯河、奥得河、维斯瓦河及布格河流域便住着了斯拉夫人。至6世纪,斯拉夫人分为东斯拉夫人、西斯拉夫人和南斯拉夫人。东斯拉夫人分布在第聂伯河中、上游,奥卡河、伏尔加河上游,西德维纳河一带,成为俄罗斯人、白俄罗斯人及乌克兰人的祖先。到了公元7、8世纪,东斯拉夫人有两个准国家组织,以基辅为中心的库雅巴及以诺夫哥罗德为中心的斯拉维亚。862年,由于斯拉维落亚各部落为争夺权力而内战不休,使各部精疲力尽,于是商议寻找一位王公来治理各部,裁决纠纷。在他们眼中,住在北欧斯堪的纳维亚的瓦良格人(即罗斯人)精明能干,秩序井然,于是邀请瓦良格人首领留里克当他们大公。留里克王朝由此开始。879年,留里克身亡,大公之位由奥列格接掌。奥列格认为诺夫哥罗德地势偏僻,不利发展,觊觎南方的基辅。882年他率兵南下,首先占领了斯摩棱斯克和柳别奇,然后南下基辅。奥列格定都基辅,称为“诸罗斯城市之母”。之后,他继续征克周围的部落,将东斯拉夫人部落的斯洛文人、克里维奇人、德列弗利安人、谢维利安人、拉迪米奇人以及非斯拉夫人的麦里亚人、维西人和楚得人置于控制之下,这样便形成了一个以基辅为中心的国家,史称基辅罗斯。 1223年蒙古军队在拔都汗的带领下侦查基辅罗斯,罗斯各大公与长期的仇敌钦察人组成联盟,在卡尔卡河岸与汗国侦查军队交锋。由于罗斯各公国大公对蒙古汗国不了解,再加上内部不合,被包围后歼灭,5位大公阵亡。随后蒙古军与1237年击破弗尔季米尔公国首 府弗尔季米尔,经过各公国境内折回补给,又在1239年重新侵略罗斯过境,在1240年占领基辅,代表着蒙古240年统治的开始。 弗拉基米尔大公(1157年至1389年) 俄罗斯人被蒙古人打败后,被分割为三部分.西北方的诺夫哥罗德,南方的乌克兰,中,东北部森林区的罗斯公国,诺夫哥罗德独立,但是要缴纳重税,乌克兰被金帐汗直接管理,俄罗斯公国需定期到萨莱可汗大帐叩头领取汗敕,缴税和提供兵源,是严格的封臣关系,俄罗斯法理上没有自己的政府,其最高统治者是蒙古大汗。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蒙古大汗实际上干预了俄罗斯和钦察汗国的事务,蒙古人是间接统治,因为俄罗斯未统一,政治上维持分裂状态。如派人治理,耗时费力。在征税上最初派八思哈,后来改为任命一位弗拉基米尔大公,全体公国也要服从,这么是俄罗斯在政治上联合起来的最早尝试,使大公听从莫斯科公国,汗使王公听命于他们所爱戴的大公。使罗斯统一位全俄罗斯大公,随着金帐汗控制越来越松,莫斯科在1378年打了一次胜仗,但是在1382年受到脱脱迷失入侵,再过100年,罗斯独立。俄罗斯在别儿迪别分裂为东俄与西俄,出现两个俄国是因为立陶宛的入侵,金帐汗无力干涉。俄罗斯后来再分裂成乌克兰,白俄罗斯。 莫斯科大公国(1263年至1547年)

论犯罪客体要件存在的必要性

论犯罪客体要件存在的必要性 ——On the Essentiality of the Object of Crime 【内容摘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基础,深入探讨了犯罪客体的概念、本质。通过各种学说之间的对比与比较,理解和论证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不可或缺性。 【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犯罪客体 【Abstract】Guided by the principles of Marxism and Leninism, studied deeply on the basis of scientific world-view and methodology are the general ideas and essence and appearanc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of the object of crime. Through compare between doctrines and theories about it ,the object of crime is essential as one of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Key Words】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 object of crime 一、犯罪客体要件的含义 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1](P94)还有学者认为,“犯罪客体要件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须侵犯并且已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2](P116)“或是对一种义务的违反” 。综上所述,学者们分别将客体理解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权益”与“义务的违反”。可在笔者看来,这三者其实本为同一种事物。马克思说:“感觉为了物而同物发生关

俄国历史大事年表

俄国历史大事年表 公元1�2世纪 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在《日耳曼尼亚志》一书中首次提到斯拉夫�维涅德人。 公元6世纪 斯拉夫人已经不断被拜占庭和叙利亚作家所提及。他们居住在多瑙河和维斯瓦河之间。其东部分支称安特人,是东斯拉夫人的祖先。 公元862年 瓦良格人酋长留里克兄弟应诺夫哥罗德贵族邀请,帮助平息叛乱,在诺夫哥罗德自称王公,建立了瓦良格人的留里克王朝。 公元862�879年 留里克在位。 公元882年 留里克亲属奥列格南下夺取基辅及其周围地区,定都基辅。 公元882�912年 奥列格在位。 公元907年 罗斯军队进攻君士坦丁堡,罗斯与拜占庭签定了第一个关于友好关系、国际贸易和航海准则的条约。 公元911年 罗斯军队再次远征君士坦丁堡。 公元912�945年 伊戈尔在位。 公元941年 伊戈尔第一次远征拜占庭,被“希腊火”打败。

公元944年 伊戈尔第二次远征拜占庭,迫使拜占庭接受新的商约。两国还签订了反对共同敌人的军事同盟。 公元945�969年 伊戈尔的妻子奥丽加在位。 公元957年左右 女大公奥丽加出访君士坦丁堡,接受了基督教。 公元965�972年 斯维雅托斯拉夫在位。 公元980�1015年 弗拉基米尔在位。 公元988年 弗拉基米尔通过同拜占庭皇帝的妹妹安娜公主结婚,加入希腊正教派的基督教,并把基督教定为罗斯的国教。 1015�1019年 斯维雅托波尔克在位。 1019�1054年 智者雅罗斯拉夫在位。 1037�1041年 兴建基辅的索菲亚大教堂。这座教堂是保存至今的最古老的东正教建筑的精品。 1045�1050年 兴建诺夫哥罗德的索菲亚大教堂。 1051年 “智者”雅罗斯拉夫任命《教条和神恩讲话》的作者伊拉里翁为基辅的都主教。这是担任都主教一职的第一位俄罗斯人。

跨国犯罪特点及抗制措施.docx

跨国犯罪特点及抗制措施 有组织犯罪这一犯罪形式,危害远远超出单个的个人、单位的犯罪。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交通、通讯、商贸、留学、旅游等跨国活动逐年增加,为数不少的有组织犯罪呈现出跨国的特征,他们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执法规定的差异,其活动和危害范围远远超出单个国家,有些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武力、人力和财力,甚至比国家司法机关还要强大、高效,因此已非传统主权国家一国所能有效抗制。 随着跨国犯罪愈演愈烈,预防和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已成为各国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共识。 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危害甚重、性质特殊的犯罪,目前,其经济实力、组织性比上个世纪后期的有组织犯罪都大大增强,全球化、网络也使其如虎添翼。黑社会组织、恐怖组织犯罪更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其实施的跨国经济犯罪同样危害比一般的跨国经济犯罪更大。如何进一步改善国家之间、国际层面的刑事立法、司法、执法合作,从而有效预防与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摆在各国政府、组织面前的严峻问题。 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依托《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各国的国内立法、司法实践,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了有益的研究探讨。笔者认为,各国面临的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难度是前所未有的,而难点主要在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以下三个本质特征:一是“混合”。跨国经济犯罪行为大多与合法行为相混合,难以鉴别。因投鼠忌器,常常让这些犯罪在合法外衣的掩盖之下逃脱法网。从跨国有组织经济犯罪来看,具体有三种情形的“混合”。 1.依法成立的企业、公司,一般合法经营,也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有50%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拥有合法企业。在犯罪组织涉及的正当行业中,物流、娱乐、建筑、采矿、房地产等占主要部分,其中有23.1%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着物流行业。“白黑红”一体型是中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最典型、最高级的一种形态,该类组织一般以某一行业起家,逐步扩大市场,进而垄断或控制该行业,最后向其他行业延伸,发展为融“白黑红”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和犯罪组织。利用合法的公司和行业为掩护获取经济利益是当前中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形式。 在跨国经济犯罪中,采取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形式,在行为手段上违法犯罪与拥有合法企业身份,“整合”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黑社会等多方资源实施的跨国经济犯罪屡见不鲜。 2.依法成立的企业、公司,但主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例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逃税、走私、洗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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