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第十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完成第十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特点:P263

1、环境噪声是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

2、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时性。它不会停留于环境中积累地致害与环境要素和人类。

3、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环境噪声源分类:P264

按产生技能:1、机械性噪声2、空气动力性噪声3、电磁性噪声

按时间变化:1、稳态噪声2、非稳态噪声(瞬态的、周期性起伏的、脉冲的、无规则的噪声)

按污染的种类:1、工业噪声2、施工噪声3、社会生活噪声4、自然噪声

前三种噪声传播影响范围通常呈面状,交通噪声的传播影响范围通常沿着道路呈现状。

在噪声评价中,一般将工业噪声中的设备噪声源按照大小和发声方式将它们分为点生源、线生源、面生源。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P265

1982年,我国发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这是我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颁布的第一个综合性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它对推动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体制。P266

1、各级人民政府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职责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机构

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P266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能区域内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规定。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指由国务院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对噪声源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所作的最高限值。是判断企事业单位的噪声排放是否超标的直接依据。P268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P268

各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P269

1、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P270

3、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P271

4、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P272

5、关于振动的法律控制。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P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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