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律法规

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5分左右)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招投标法
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经济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反垄断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
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
刑法
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仲裁法

2Z2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7类制定法形式:
二、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投标法优于合同法);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地方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选择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4.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公布后的30天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变更要办理登记并公告
2.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行政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成立之日起,机关法人中的一种,机关法人包括行政法人、立法法人等
事业法人: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如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应总公司),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子、母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1.法人

是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五: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授权后,组织和领导全面工作。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
1.代理:指代理人在被授予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名义、具有法律意义行为、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3.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如律师)、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2岁小朋友)、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全部转包、禁止全部肢解转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另外,结婚不可代理
(2)须取得法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资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评标的专家库),其资格有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认定。
委托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有钱、有人、有技术)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代理届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者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有如下: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涉及到违约责任)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1)转托他人代理需被代理人同意:选任他人代理称为复代理,复代理基于代理称为本代理,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
(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

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如被代理人对行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如不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代理人承担损失。
表见代理:无权、有效代理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足以相信具有代理权、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
(3)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三人故意行为、违法代理行为。(谁错谁承担)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一、物权的主要种类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所有权
法律限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占有权:对财产掌握、控制,如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权享有占有权。(意志、利益分离)
(2)使用权:对财产利用、运用
(3)收益权:新增经济价值,如果实、租金、利息、利润。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
(4)处分权:对财产处置。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偿还的权利)
4.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城市郊区、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设立的地方: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的方式:出让(有偿、有期)、划拨(无偿、无期)方式
设立的时间: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符合规定: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约定,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的,依法办理。
(3)地役权:有偿、约定的。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设立: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登记

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地役权除外(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例子,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物权转让。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保护: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无权占有需返还;妨害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造成损毁的,恢复原状;侵害的,需要赔偿。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的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订立
2.侵权---侵权之债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
(1)建筑物、构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伤人,难确定侵权人----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
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关系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
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
5.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智力成果,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
1.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侵权责任
1.常见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2.专利权:
(1)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条件:1.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申请日起计算
4.商标权
(1)商标专用权:只有财产权,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
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保护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核准注册日算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5.著作权: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建筑作品
(1)

著作权主体: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2)著作权的保护期:公民作品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作品完成日算起,法人作品为50年
6.保护:民法、行政法、刑法保护
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人民法院当自接受申请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7.侵权责任
(1)民事责任:建设工程中,赔偿损失:实际损失--所获利益---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人民法院确定
专利权:1万-100万;著作权、商标权:50万以下
(2)行政责任
专利:没收违法所得,4倍以下罚款;20万以下罚款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担保和担保合同规定
1.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其他。
(2)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
(4)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约定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
(4)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
(6)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
(5)查封、扣押、监管的
(6)依法不得抵押的
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转移占有 欠A扣B,约定
3.留置:转移占有,欠A扣A,约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4.定金: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

倍返还定金。
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
被保险人: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术顾问等
3.保险期限: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种类:违约、侵权责任(民---民)
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三、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官--民):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官--官):警告、记过、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法是失职行为
四、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承担方式:刑罚(国家--罪犯)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8分左右)

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底层住宅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军用房屋建设工程的特殊性
2.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资金、市场预测、设计图纸、现场条件具备三通一平

二、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城区)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满足施工需要:图纸、技术资料
(6)有保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7)已经落实建设资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理+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

内,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延期开工、核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2.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建工程中止施工的,1个月内报告,恢复施工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的,恢复前,建设单位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开工报告,不予延期
不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Z202020 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制度

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专业技术人员
(3)有技术装备
(4)有已完成工程业绩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
(1)申请:首次申请、增项申请的建筑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2)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有效期延续5年
(3)变更:资质证书中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建设主管部门)
4.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注销:撤回(合法所得)、撤销(非法所得)

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注册建造师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后,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项目负责人。
2.考试合格后,人事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本人保管,适用。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3年,多专业之一期满要办理续期注册。
4.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5.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
(2)解除合同关系
(3)注册有效期未延续注册
(4)年龄超过65周岁

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可以担任两个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况: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约定工程验收合格、非承包方原因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
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二、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施工管理文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必须要有签字盖章
2.合同中多专业工程,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3.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以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4.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2Z203000 建设工程

发承包法律制度(15分左右)
⊙建设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将任务通过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交付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按约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设工程承包:具有法定从业资格单位依法承揽任务,签订合同,取得报酬,完成工程任务的行为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吸引承包单位公平竞争,择优完成任务的行为。
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1)招标范围+规模

⊙基础设施范围: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邮电通讯项目、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公用事业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体育、卫生、商品住宅等
⊙招标的项目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不宜招标---直接发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可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涉密安全,抢险救灾,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自行建设、生产,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要求)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国家重点、地方重点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3个以上的法人、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负责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招标:
⊙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提交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
(4)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招标基本程序、禁止肢解发包等
(1)招标基本程序:9步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上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通报行政监督部门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具备营业场所、资金、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评标专家库,其资格由国务院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许可、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不得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咨询
⊙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内,书面形式通知
编制投标文件的期限: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不足顺延
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标底:招标人自行决定,一个项目一个标底,保密,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资格审查
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确定提交时间,不得少于5日,通过预审资格的申请人不得少于3人,否则重新招标
资格后审: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
⊙开标:
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委托 公证机构
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重新招标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足见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代表、专家,成员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明白保密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在开标时公布,作为评标的参考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
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要退回
(2)禁止肢解发包
提倡实行总承包,禁止全部肢解分包;责令改正,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0.5%-1%
(3)招标人不得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不收地区或部门限制,不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投标人合并等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
(2)联合体投标
⊙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2个以上法人或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需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提交前组建
(3)投标文件
⊙内容: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机械设备
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

件,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
(4)投标保证金:现金或支票
⊙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两阶段招标的:第二阶段提出提交投标保证金。撤回投标文件,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保证金
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当竞争
5.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1)公示中标候选人:收到评价报告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投标价格最低)
(3)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报告投标投标情况: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至行政监督部门
(5)履约保证金(约定):中标人提交,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6)投诉与处理:知道之日起10日内投诉,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处理决定。

二、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1.总承包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
(1)工程总承包的方式:EPC(设计-采购-施工)\DB(设计-施工)\EP(设计-采购)\PC(采购-施工)
(2)总承包企业的资质: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必须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
(3)建筑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范围+等级的总承包业务
(4)总承包单位的责任:联合体一体(共同协议)、总分包一体(分包合同),连带责任
2.共同承包的规定
⊙2个以上具有承包资格的单位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规避承包风险
(1)使用范围
大型、结构复杂,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风险大的
(2)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按照资质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防止资质挂靠
(3)共同承包的责任:联合承包协议,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任何一方请求赔偿,
3.分包的规定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1)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全部转包,禁止全部肢解转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施工总承包自行完成
⊙合同约定的或招标人同意,可以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分包工程发包人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
(2)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专业工程分

包:有资质的,建设单位认可,主体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有资质的,不需建设单位认可,主体中的劳务可以分包,分包单位可以劳务再分包
(3)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转包:全部转给他人,是必须禁止的,依法分包是允许的
⊙违法分包:分包给不具有资条件的、不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分包单位再分包
分包单位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设立的,视为转包行为。
(4)分包单位的责任
连带责任:法定+约定连带责任,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Z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标准
分5大类:资质、承揽业务、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6个月--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整改结果,有实效的,企业提出,经批准,可以缩短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最低不得少于3个月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对外公告,公告期限6个月,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除外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当地公布(省建设厅)+全国公布(建设部统一)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10分左右)

2Z2040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1.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名称等、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
3.施工合同的内容:11点
工程范围、工期、中间交工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保范围、质保期等
4.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转包、不得违法分包、主体结构自行完成、接受检查、交付工程、无偿修理
(2)发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提供施工条件、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

2Z204012 建设工期和支付价款
1.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
(1)开工及开工日期
⊙承包人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延期请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同意延期:

工程师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承包人未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2)暂停施工
⊙工程师要求暂停施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暂停施工----书面复工---工程师48小时内答复---未答复自行复工
⊙发包人原因--赔偿损失+顺延工期;承包人原因---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
(3)工期顺延
⊙非承包人原因,经工程师确认,工期顺延
如:发包人未提供图纸等、未能支付工程预付款、未提供指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停水等累计停工超8小时、不可抗力
承包人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书面提出报告,工程师14天内予以确认。
(4)竣工日期
按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日期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
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未验收、发包人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支付价款
⊙合同生效后,对工程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前提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支付程序: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确认后通知银行支付结算价款---价款有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2)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中的约定
合同价款确定的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约定一种
(3)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结算价争议: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应予以支持
⊙工程量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或者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欠付工程款:支付本金+利息
利息支付:有约按约定,无约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计付时间: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约定付款日)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工程已实际交付---付

款之日、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垫资及利息有约定,按约定,应予支持
⊙无约定的,垫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垫资的利息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工程折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享受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工程价款包括支付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持费用,不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
⊙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2Z204013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特征
1.概念: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违约责任形式
2.特征:违反合同义务、具有补偿性、一定任意性、赔偿实际损失
二、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过错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期待利益)<=违约方订立合同预见范围
四、约定与法定赔偿损失
主要形式是法定赔偿损失,约定赔偿损失是为了弥补法定赔偿损失的不足。
原则上约定优于法定赔偿损失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可预见性原则、采购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Z204014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无效合同
1.特性:违法性、不可履行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的类型:记住违法就可以了。
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超越资质或未取得资质(2)无资质借用挂靠(3)转包、违法分包(5)未招标、中标无效(垫资有效)
4.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予以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予以支持
(3)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不予支持
二、效力待定合同
1.合同虽然成立,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有效
2.特征:记住没有交易资格就行了

2Z204015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主体不变,内容变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法定程序变更、明确变更内容,未明确变更内容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内容不变,主体变了
1.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方
(2)债权人不能转让权利的情形: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约定不能转让的、依法不能转让的(监理业务转包、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1)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

三、可撤

销合同
记住违心的
1.种类:重大误解订立的、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
2.合同撤销权消灭: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知道后放弃行使的

四、合同终止
1.合同解除、债务履行完成、债务抵消、依法提存、免除债务、同归一人债权债务
2.合同解除特征:有效合同、具备解除的法律条件、有解除行为、合同消灭
3.合同解除的种类:约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履行债务

2Z204016 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2.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选择一个)
3.停止违约行为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2Z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合同的、满1年后不签书面的
2.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情况、劳动者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报酬、社保、劳动防护、其他法律事项
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3.订立劳动合同注意的事项
(1)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报酬、试用期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或者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关系
试用期: 0 <=1个月 <=2个月 <=6个月
合同期: 3个月 1个月 3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劳动合同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国家主动干预的,书面的,分有效与无效,劳动者辞职自由,禁止一切担保(如押金、担保)
⊙劳动合同无效:违心订立的合同、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强制性规定
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4.集体合同
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订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收到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
(2)用人

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者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3)劳动合同的变更:协商、书面、有效时间内、不违反强制规定
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通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无过错
⊙随时解除: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为足额支付报酬、为依法缴纳社保、违法法律---(单位过错)
⊙无通知解除:暴力、威胁、强迫劳动、强令危险作业---(单位过错)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解除: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过错)
⊙预告解除: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不能胜任)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符合法定事由、人数、程序
⊙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占总人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裁员时,有效留下的三种人员: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极度弱势的人
(5)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退休、死亡、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
工伤:1-4级为丧失劳动能力,不得终止劳动合同;5-6级为大部分丧失,本人意愿;7-10为部分丧失,期满终止

三、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1.包工头用工模式:禁止承揽分包业务
2.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用工费用
⊙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劳动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是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的义务: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告知工作要求报酬、支付加班费等、培训、工资调整
3.劳务分包企业:资格审查合格,方能从事资质等级范围的建筑活动 (政策措施+监督管理措施)

四、劳动保护的规定
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每周休息至少一天
⊙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1.5倍(平时加班

)、2倍(周六周日)、3倍工资(法定休假日)
2.劳动者工资
按月支付,货币形式,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16-18周岁)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劳动社保与福利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失业保险金:缴费满1-5年(12个月),5-10(18个月),10以上(24个月)

五、劳动争议
1.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有效期1年有效期)、诉讼
2.诉讼:不服仲裁,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
一、承揽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自己完成、独立性
2.承揽人的义务:按约定完成工作、材料检验、通知和保密、接受检查和保管成果、交付工作成果
3.定作人的义务:提供材料和协助完成、支付报酬、依法赔偿损失、验收工作成果
3.承揽合同解除: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前提是赔偿承揽人损失

二、买卖合同:买受人与出卖人
1.法律特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2.出卖人的义务
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1)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孽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孽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孽 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的解除: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不及:不涉及到)
举个例子:电视机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电视机有问题,电视机和遥控器都可以退货;如果遥控器有问题,就不把电视机也退货了。

三、借款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
1.特征:标的物是货币、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无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四、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法达协议)
五、运输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六、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 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

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法律制度(4-5分)
2Z2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一、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两方面防治:施工场地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

防治
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排放标准的规定:昼间(6-22点)70dB,夜间(22-6点)55dB(幅度不得高于15dB)
2.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防治措施
3.禁止夜间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公告居民,可以施工的:抢修、抢险、生产工艺要求、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4.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建设单位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防治措施,上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有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投产前元审批部门验收

2Z2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一、施工节能
节材、节水、节能
1.鼓励利用无害固废物,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何预拌砂浆,禁止毁地烧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黏土砖
2.施工用电及照明:照明设计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2Z2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因为国家最懂文物了。(家传文物埋入地下,就是国家的了)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1)保护范围外的,限制区域,呵呵,缓冲地带
(2)全国重点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政府批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3)省级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政府批准---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行政主管+城乡规划---划定并公布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规定
(1)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等,由特殊情况需要的,一级人民政府同意,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保证文物安全
(2)建设控制地带:可以进行建设工程,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批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4.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
(1)大型工程,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真的很爱护文物哦)
(2)发现文物,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部门,24小时赶到,7日处理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5分左右)
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实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的企业,不能从事生产活动
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完备制度、保证资金投入、设置专职安全人员、负责人考核合格、特种人有证、管理作业人员培训、工伤保险、防治措施、救援预案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督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延期的,期满前3个月

办理延续;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的,到期后,不再审查,延期3年
企业变更后10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破产,应交回注销;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立即报告,媒体声明,申请补办
2.政府监督:
(1)建设主管部门先审查施工企业是否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后,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
(2)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可以撤销已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非法取得

三、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责令停工,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责令停工,限期补办延续手续,没收违法所得,5-10万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没有成功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或不予颁发,并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成功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后,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6.颁证机关违法的: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责任制,落实到人(如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贯彻方针,克服生产、安全“两张皮”的现象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发现隐患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的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查阅项目安全资料、检查危险大的安全方案落实、监督、违章处理、不符合查封、隐患上报
⊙施工企业实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定期上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的区别:
建立--落实;制度、规章---措施;投入---有效使用;检查---报告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指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1.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安全负责、落实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费用有效使用、制定安全措施、报告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带班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三、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管理
1.总承包单位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合同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法定责任、约定责任,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责任相抵触
(2)统一组织编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
(3)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有总承包负责上报事故
(4)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
这是为了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安全事故
(5)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单位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安排,导致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施工作业人员享有的权利
(1)知情权、建议权
(2)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5)获得工伤、意外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7)接受教育培训
2.施工作业人员履行的义务
(1)守法遵章、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2)接受教育培训
(3)事故隐患报告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严格考核,执证上岗
3.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4.安全教育培训人员:进入新岗位、进入新施工现场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

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5台以上设备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的,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5台以下设备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的,制度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爆破工程 7其他危险性工程
以上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双方确认签字

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或安全费用
1.现场防护
(1)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现场入口、起重机、用电、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基坑边沿、爆破物等危险部位
(2)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暂停施工,现场防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合同约定
(3)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卫生要求::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4)周边安全防护措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市区内工程,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场前查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建立档案,按规定报废
(6)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起重设备、自升式架设使用前验收,承租的设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验收

五、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本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消防法》,安全职责:落实制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每年一次检测、保障道路畅通、组织检查、组织消防演练
重点工程的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建立消防档案 确定重点部位 3.每日防火巡查 4.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定期演练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1)设置消防通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作业要求
(2)设置消防水源

2Z2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安全事故等级
按照伤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划分:关键的几个数字记住
(1)特别重大:30人以上,100人以上,1亿以上
(2)重大:10-30人,50-100人,5000万-1亿
(3)较大:3-10人,10-50人,1000万-5000万
(4)一般:3人以下,10人以下,100万-1000万
二、综合应急预案:应急机构、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三、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预案演练
四、施工总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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