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团体意外、疾病综合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公安局团体意外、疾病综合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公安局团体意外、疾病综合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江门市公安局团体意外、疾病综合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J M2018-G T005)

江门市国腾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4)

第二部分采购需求 (7)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10)

一、说明 (10)

1.适用范围 (10)

2.定义 (10)

3.适用法律 (10)

4.知识产权 (10)

5.禁止事项 (10)

6.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11)

7. 投标人诚信管理 (11)

二、招标文件说明 (12)

8.招标文件构成 (12)

9.招标文件的修改 (12)

三、投标文件的制作 (12)

10.制作要求 (12)

11.投标文件的内容 (13)

12.投标文件格式 (14)

13.投标保证金 (14)

14.投标有效期 (15)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

16.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时间 (16)

五、开标和评标 (16)

六、确定中标供应商 (19)

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9)

八、履约保证金 (20)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20)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21)

第五部分江门市公安局团体意外、疾病综合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25)

《政府采购合同》 (25)

(参考范本) (25)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8)

一、自查表 (28)

1. 资格性/符合性自查表 (28)

2. 评审项目投标资料表 (29)

二、投标书 (30)

三、唱标一览表 (31)

四、投标价格表 (32)

五、项目服务方案 (33)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一览表 (34)

七、同类项目经营业绩一览表 (35)

八、政策适用性说明表 (36)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为中小企业时适用) (37)

十、授权委托书 (38)

十一、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39)

十二、证明文件资料 (40)

十三、退保证金要求格式 (41)

十四、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42)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江门市国腾招标有限公司受江门市公安局的委托,就江门市公安局团体意外、疾病综合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单位,就下列相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及编号、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和保险期限

1.采购名称及编号: 江门市公安局团体意外、疾病综合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M2018-GT005);

2.用途:业务需要;

3.简要技术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预览或者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4.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8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注:投标报价包括三部分:(1)在职民警的意外身故、伤残、烧伤团体保险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0万元;(2)外勤协警意外身故、伤残、烧伤、意外医疗团体保险最高限价为人民币8万元;(3)在职民警和离退休人员的身故、重大疾病两种保险,以个人自费投保单位代办形式购买,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0万元,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各部分的最高限价。

5.保险期限:一年。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应当是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良好的信誉;

3. 投标人应具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公示

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可点击招标文件打开下载浏览,但须按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办理下载招标文件方为完成报名手续)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 2018 年3月19日至 2018 年3月23日,共五个工作日。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我公司提出质疑。

四、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

1.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网上下载投标人(包括江门市供应商和外地供应商)必须通过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未完成“供应商登记”的投标人应当先完成“供应商登记”后再进行报名(即提出下载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Template of life insurance terms for major diseases (Standard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版_1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版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

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

2020年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心整理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方案一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包括1、重大疾病; 2、身故责任; 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

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5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2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额交清 3.6 减保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金的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 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失踪处理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6.释义 6.1 认可医院 6.2 专科医生 6.3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 6.4 身体全残 6.5 意外伤害 6.6 遗传性疾病 6.7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6.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6.9 现金价值 6.10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100个理由(可直接打印版)

购买重疾险的100个理由

以上所有均不包括 给医院的红包、托人看病的礼金 患病期间家属所多支出的生活费 因患重疾之后所减少的收入损失成本 所需支付十几年几十年的基本生活费用 …… 2003年的急性重症肝炎治疗收费清单

购买新康宁(2012版)的一百个理由 理由之1:只有善待自己,才能收获幸福和快乐。一辈子不长,学会爱自己;爱自己,才会爱他人。爱,从新康宁开始! 理由之2:如果客户没有足够的时间,我们就給他足够的钱;如果他有足够的时间,我们就把钱还给他。 理由之3:给孩子购买了各种保险,但孩子的父母却几乎没有保险。注意:家庭的经济支柱应该是保险的主要对象! 理由之4:中国人八成健康投资用于临死前一个月的治疗费。很多家庭一辈子都在为医院打工! 理由之5:进了医院别想跑,钞票越看越嫌少;毛病身上找一找,肚子里面扫一扫;一万完事运气好,五万出院事还小;啥药值钱开啥药,没个十万走不了! 理由之6:给家人务实的爱!我也想多买个LV包多一份奢华,但人生至少有两样东西无法控制:意外疾病,生老病死。今天我为自己补充新康宁,不为业绩不为奖励,只为万一发生重疾不拖累家人为我到处筹钱治病。 理由之7:全国失去独生子女家庭超百万!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因意外和疾病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 理由之8:科技进步,许多疾病及时医治完全可以挽救孩子的生命。而高额的费用令很多家庭被迫放弃。重疾险,成长路上不可或缺! 理由之9:癌症不再是绝症!很多早期癌症可以治愈,部分中晚期癌症可以控制,大多数癌症患者生活质量可以得到明显改善! 理由之10:专家建议意外险的保额应为家庭年收入的10至20倍;重疾险的保额应为年收入的5至10倍。算算看,你该加保多少? 理由之11:当代女性平均寿命比男性长5至8岁,而女性独特的生理功能决定了女性在罹患重疾方面的几率要大于男性。 理由之12:家长总认为买教育险比保障险合算。其实健康是教育的前提,给孩子买保险更多应考虑的是保险保障方面。 理由之13:环境污染和不良生活习惯是癌症主要病因。城市肺癌第一,归于吸烟和空气污染。农村肝癌第一,归于饮食和水污染。 理由之14:央视经济生活大调查什么商品会热销?2010年保险排名第九,2011年第七,2012年第三,老百姓有意识了! 理由之15:保险是买的时候用不着,用的时候买不着的特殊商品!投保须趁早,勿到临头悔莫及。 理由之16:劝君投保称无钱:有也说无!病到临头用万千:无也变有;若要与君谈保险:闲也说忙;上帝召唤命归天:忙也得去! 理由之17:环境恶化——中国1/3以上城市深陷垃圾困局,1/4已无填埋堆放场地。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过5亿平米。 理由之18:医生可以拯救肉体生命,但不能挽救家庭经济生命!保险,就是力图在你最需要的时候为你提供经济独立! 理由之19:据统计,北京市民的退休人员的百分之七十的退休金都被用来看病!所以请把年轻时用命换来的钱,以一种“定时定量,只进不出,专款专用,时间够长”的方式来为老年的自己储备。 理由之20:金钱面前,生命不再伟大!我们购买保险不是因为有人要离去了,而是还有人要继续活着! 理由之21:电视剧《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中,身家过亿的罗保春心脏病去世,全部资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760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760 (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介绍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介绍 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许多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并且呈现出日益年轻化的趋势。针对这一趋势,许多保险公司推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对于多种疾病给予保障,并且保障额外保障力度,很多投保人也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作为基本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但很多人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保障范围及重疾的定义,今天小编一一做以解读。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 大部分单位都为员工提供了“五险一金”的保障,很多人认为这部分保障已经足够,殊不知这5类保险只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保险专家指出,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通常对于大病医疗设置一定的封顶线,而现实中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与所能获得的社保赔付之间,还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即使实际治疗花费未超过社保赔付上限,个人自

付的医疗费用对普通家庭可能仍然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则是应对风险的不二之举。 现实中通过配置适当的重大疾病保险构建自己的完美人生的例子屡见不鲜,即使不幸罹患重疾,只要确诊的疾病符合保险条款中的保障范围,即可一次性获得保险公司的给付,保证疾病治疗的及时性,避免因为经济压力而延误治疗,使患者安心治病,同时,也能有效帮助减轻疾病对个人及家庭带来的财务冲击。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弦外之音 很多人以为只要有基本社会保险再配上商业保险就可以万事大吉,衣食无忧了,如果您抱有这样的想法,未免有些过于感性。其实重大疾病保险都有其固有的保障范围,也存在一部分重大疾病不在其范围之内,因此,投保人要读懂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范围再乐观也不迟。 纵观各大保险公司的重疾险范围,可以发现,一般情况下有几类重大疾病不包含在其中,如:原位癌;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中的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性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是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 低交费,高保障;有分红,管大病;能养老,终身保;范围广,显人性 三、保险责任 主合同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 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 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 等于保险金额。

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保险金为本保

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1 倍,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

日之后(含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

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

180-太平盛世悦享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款)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退保会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二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五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六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 受益人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三条 投保范围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六条 犹豫期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第七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九条 宽限期
第二十二条 资料提供
第十条 效力恢复
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
第十一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释义

【幸福人寿】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介绍 幸福人生一生护航 1生在风险来临之前为自己增加伴随终身的重大疾病保障,任凭风雨来袭,一生无忧。 有备无患才是人生赢家 65种保障范围广泛,涵盖65种重大疾病罹患任意一种,赔付100%基本保险金额。 人生小障碍轻松解除人性大关怀保费全免 15种多达15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包含原位癌,冠状动脉/主动脉/心脏瓣膜介入手术,轻微脑中风等多发“中度”疾病。 20%一旦罹患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先行额外赔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此项赔付 后,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减少。 0费用罹患早期治疗金疾病后,豁免今后的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金钱,可以用来捍卫人生最后的尊严 因意外或疾病初次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赔付100%基本保险金额。>65种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

活期低于六个月。 全面防范未来风险,强力守护遂意人生 6大保障早期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早期治疗豁免保险费,六大保障功能集于一体。 注: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60周岁(含) 交费方式: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终身 保额要求: 被保险人<10周岁时,最大不超过20万; 10周岁≤被保险人<18周岁时,最大不超过50万; 被保险人≥18岁时,最大不超过200万。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保险合同和条款。我公司在约定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后退保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损失。 关注微信公众号HappyLife_J93

(整理)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 (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本合同为客户预留了犹豫期,请留意第六条; 四、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二十五条。 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每次复效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九十天等待期的限制。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九十日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 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

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 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 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每万元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年龄男性女性年龄男性女性 0 15 10 33 26 23 1 15 10 34 28 26 2 15 10 35 31 28 3 15 10 36 33 30 4 1 5 10 37 35 32 5 15 10 38 37 34 6 12 8 39 39 36 7 12 8 40 46 41 8 12 8 41 53 45 9 12 8 42 59 50 10 12 8 43 66 54 11 12 8 44 73 59 12 12 8 45 80 63 13 12 8 46 87 68 14 12 8 47 94 72 15 11 8 48 100 77 16 11 8 49 107 81 17 11 8 50 124 89 18 11 8 51 141 96 19 11 8 52 158 104 20 11 8 53 175 111 21 11 8 54 191 118 22 11 8 55 208 126 23 11 8 56 225 133 24 11 8 57 242 141 25 18 15 58 259 148 26 18 15 59 275 156 27 18 15 60 296 172 28 18 15 61 316 188 29 18 15 62 336 204 30 20 17 63 357 220 31 22 19 64 377 236 32 24 21 注:本费率为基准费率,本公司可依据产品参数调整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教学提纲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包括 1、重大疾病; 2、身故责任; 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 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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