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噪音标准规范

国家噪音标准规范
国家噪音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6-10-29

实施时间:1997-03-01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时效性: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0类50分贝40分贝

一类55分贝45分贝

二类60分贝50分贝

三类65分贝55分贝

四类70分贝55分贝

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四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一类55分贝45分贝

二类60分贝50分贝

三类65分贝55分贝

四类70分贝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2)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3)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1年2月1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粉尘危害的监察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业以外的有生产性粉尘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粉尘危害分级监察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无分级自检能力的,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代为分级检测。

第五条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生产性粉尘危害分级结果,按工种或作业岗位数抽查10-25%进行确认,并建档造册。

第六条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人员,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未经考核认证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考核认证工作每四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仪器实行使用认可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仪器,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地、市级劳动部门的检测仪器,须经省级劳动行动部门认可。未经认可的检测仪器,不得用于分级检测。检测仪器认可工作,每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有生产性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治理粉尘危害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保证粉尘危害逐年减少。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重点。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Ⅳ级的,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产。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检测,凡有Ⅲ、Ⅳ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

第十一条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粉尘危害状况作为企业升级的重要参

考指标,有Ⅱ级粉尘危害的,不应升入国家二级以上企业。

第十二条各地劳动部门应建立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年报制度,掌握本地区承受Ⅲ、Ⅳ级粉尘危害的千人危害率。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噪声标准

噪声标准 发布时间:2003-12-03 09:28:54文章来源: 噪声对人的影响与声源的物理特性、暴露时间和个体差异等因素有关。所以噪声标准的制定是在大量的试验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的,主要考虑包括保护听力、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人们对噪声的主观烦恼度和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等方面,对不同的场所和时间分别加以限制。即同时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现实性。 (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right]][[image1]][[/right]] 以保护听力而言,一般认为每天8小时在80分贝以下听力不会损失,而在声级分别为85分贝和90分贝环境中工作30年,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调查,耳聋的可能性分别为8%和18%。在声级70分贝环境中,谈话感到困难。干扰睡眠和休息的噪声级阀值白天为50分贝,夜间为45分贝,我国提出的环境噪声允许范围见表5-4-1。 环境噪声制订标准的依据是环境基本噪声。各国大都参考ISO推荐的基数(例如睡眠为30分贝),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和室内噪声受室外噪声影响的修正值以及本国具体情况来制订。(见表5-4-2、表5-4-3和表5-4-4)。 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于1982年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将城市按不同社

会功能划分为六类区域,规定各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在总结十年的执行情况后,1993年该标准经修改后重新颁布(GB3096-93),见表5-4-5。 该标准还规定,位于城郊和乡村的疗养院、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严于0类标准5分贝(A)执行;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1类标准执行;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按4类标准执行;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超过标准值的15分贝(A)。 表5-4-1我国环境噪声允许范围(单位:分贝) 表5-4-2 一天不同时间对基数的修正值(分贝) 表5-4-3 不同地区对基数的修正值(分贝)

国家噪声标准

国家噪声标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国家环境噪声标准 大连兆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编 2003年5月29日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了《职业性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ISO1999 ●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dB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评价。乡村生活区参照,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dB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评价。 Ⅰ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以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域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如排气),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dB(A);夜间偶发噪声(如鸣笛),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5dB(A)。 ●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dB Aeq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评价。 ●GB9660-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噪声标准》 /dB 标准限值 L WECPN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时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评价。 一类区域: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 ●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dB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WECPN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铁路边界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处的噪声评价。 ●GB/T3450-1994《铁路机车司机室允许噪声值》 铁路机车司机室内噪声限值 适用范围:本标准稳态噪声允许值适用于铁路干线机车司机室的噪声检验,等效噪声允许值适用于对铁路运营司机室噪声的卫生评价。 ●GB/T12861-1991《铁路客车噪声的评价》 客车车内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dB A

噪声测试规范

噪声测试规范 文件编码:INVT-LAB-GF-16 噪声测试规范 拟制:韦启圣 _ 日期:2010-10-30 审核:董瑞勇 _ 日期:2010-12-02 批准:董瑞勇 _ 日期:2010-12-02

更改信息登记表 文件名称:噪声测试规范 文件编码:INVT-LAB-GF-16 评审会签区:

目录 1、目的 (4) 2、范围 (4) 3、定义 (4) 4、引用标准 (6) 5、测试设备 (6) 6、测试环境条件 (6) 7、噪声测试 (6) 7.1.被测设备的安装 (6) 7.2.传声器位置的选择 (7) 7.3.噪声测量 (11) 8、验收准则 (13) 附录A:噪声测试数据记录表 (14)

噪声测试规范 1、目的 本规范给出一种现场简易法测定电气设备的发射声压级。用于检验我司产品发射的噪声是否满足标准或设计的要求。使用本规范测试方法其结果的准确度等级为3级(简易级)。 2、范围 本规范规定的噪声测试方法,适用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生产的所有电气产品。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以下定义。其它声学术语、量和单位按GB/T 3947和GB/T 3102.7的规定。 3.1 发射 emission 由确定声源(被测机器)辐射出空气声。 3.2 发射声压(P) emission sound pressure 在一个反射平面上,按规定的安装和运行条件工作的声源附近指定位置的声压。它不包括背景噪声以及本测试方法所允许的反射面以外其他声反射的影响,单位Pa。 3.3 发射声压级(L )emission sound pressure level P 发射声压平方P2(t)与基准声压平方P02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10。采用GB/T 3785规定的时间计权和频率计权进行测量,单位dB。基准声压为20μPa。P2(t)表示声压有效值平方随时间变化。 3.4 脉冲噪声指数(脉冲性) impulsive noise index (impulsiveness) 该指标用以表征声源发射噪声的脉冲特性,单位dB。 3.5 一个反射面上方的自由场 free field over a reflecting plane 被测机器所处的无限大、坚硬平面上方半空间内,各向同性均匀媒质中的声场。 3.6 工作位置,操作者位置 work station, operator’s position 被测机器附近,为操作者指定的位置。 3.7 指定位置 specified position

现行房屋国家噪音标准

国家噪音标准 1 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A)) 类别区域白天夜晚 0 安静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 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 dB 执行。 50 40 Ⅰ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 标准。 55 45 Ⅱ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60 50 Ⅲ工业区。65 55 Ⅳ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 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 (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70 55 1)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dB。 2)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北京地区为白天6:00-21:59,夜晚22:00-5:59) 4)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 dB。 2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dB (A) 类别区域白天夜晚Ⅰ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55 45 Ⅱ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60 50 Ⅲ工业区。65 55 Ⅳ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70 55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 dB,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dB。

3 GB/T17249.1-1998 《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 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 稳态A 声级 dB (A ) 房间类型 dB(A) 备注 会议室 30-35 背景噪声是指室内技术设备(如通风系统)引起的噪声或者是室外传来的噪声,此时对工业性工作场所而言生产用机器设备没有开动。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已有工作场所噪声问题的规划。适用于装设有机器的各种工作场所。 教室 30-40 个人办公室 30-40 多人办公室 35-45 工业实验室 35-50 工业控制室 35-55 工业性工作场所 65-70 4 GBJ87-198 5 《工业企业厂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序号 地点类别 噪声限值 dB(A) 备注 1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 90 1、 本表所列噪声限值, 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2、 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 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按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3 dB 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值。 3、 本表所列室内背景噪 声级,指在室内无声源发声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态为常规状态)闯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2 高噪声车间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75 3 精密装配线、精密加工车间的工作地点、计算机房(正常工作状态) 70 4 车间所属办公室、实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70 5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通讯室、电话总机室、消防值班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6 长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中心实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7 医务室、教室、哺乳室、托儿所、工人值班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55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噪声除外)控制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题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机动汽车标准(全)

附件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前言 GB/T 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于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规范,是车辆首次检验、定期检验、性能检验等安全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该标准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运行水平、保障安全作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厂内机动车辆数量迅猛增加,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作业区域已不局限在工厂内部;特别是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规定保留 “对场(厂)内机动车辆继续实施行政许可”。因此,在原《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标准基础上,修订为《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二、新修订标准的内容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一批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我局负责组织《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标准的起草,并委托浙江省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承担具体起草

工作。 新起草的标准,根据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和特殊要求,提出了场车的分类、车辆的基本检验、车辆各部分检验、蓄电池车的检验技术要求,及各类专用机械工作装置系统、液压系统、履带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 新起草的标准,将涉及生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各类专用机械作为重点,阐述了对专用机械特殊检验部分的技术要求;对加强场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减少场车事故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三、标准的引用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引用而构成《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的条文。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656-2003 汽车安全玻璃 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 量方法 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Ⅱ) GB/T 3098.1-2000 紧固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 螺柱 GB/T 3098.2-2000 紧固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 2 —

国家噪声标准

国家噪声标准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国家环境噪声标准 大连兆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编 2003年5月29日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了《职业性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ISO1999 ●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Ⅰ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以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域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如排气),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dB(A);夜间偶发噪声(如鸣笛),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5dB(A)。 ●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GB9660-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 L WECPN/dB 一类区域: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 ●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WECPN/dB

●GB/T3450-1994《铁路机车司机室允许噪声值》 铁路机车司机室内噪声限值 适用于对铁路运营司机室噪声的卫生评价。 ●GB/T12861-1991《铁路客车噪声的评价》 客车车内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A/dB 车、餐车、发电车和上述车种的合造车噪声评价。不适用于动车组的车辆噪声评 价。公务车、卫生车、维修车和试验车等特殊用途车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客 车,除允许噪声级及测点位置按设计及使用需有特殊要求外,其他也应符合本标 准。 客车车外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A/dB 心线处测量的车外噪声限值。

国家噪声标准精编版

国家环境噪声标准 大连兆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编 2003年5月29日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了《职业性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ISO1999 ●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准值15分贝。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Ⅰ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以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域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如排气),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dB(A);夜间偶发噪声(如鸣笛),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5dB(A)。 ●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GB9660-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 L WECPN/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时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评价。 一类区域: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 ●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WECPN/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铁路边界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处的噪声评价。

●GB/T3450-1994《铁路机车司机室允许噪声值》 铁路机车司机室内噪声限值 运营司机室噪声的卫生评价。 ●GB/T12861-1991《铁路客车噪声的评价》 客车车内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A/dB 电车和上述车种的合造车噪声评价。不适用于动车组的车辆噪声评价。公务车、卫生车、维修 车和试验车等特殊用途车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客车,除允许噪声级及测点位置按设计及使用 需有特殊要求外,其他也应符合本标准。 客车车外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A/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客车静止时,空调机组及发电机组满负荷运转时,距离管道中心线3.5m处测量的车外噪声限值。 ●GB13669-1992《铁路机车辐射噪声限值》 铁道机车辐射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A/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设计、新制造或经大修后出厂的铁道电力、内燃和蒸汽机车的辐射噪声检验。

国家噪声标准之欧阳歌谷创作

欧阳歌谷创编 2021年2月1 国家环境噪声标准 欧阳歌谷(2021.02.01) 大连兆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编 5月29日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了《职业性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ISO1999 ●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Aeq/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评价。乡村生活区参照,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Aeq/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评价。 Ⅰ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以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域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如排气),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dB(A);夜间偶发噪声(如鸣笛),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5dB(A)。 ●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Aeq/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评价。 ●GB9660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 LWECPN/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时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评价。 一类区域: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 ●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WECPN/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铁路边界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处的噪声评价。 ●GB/T34501994《铁路机车司机室允许噪声值》 铁路机车司机室内噪声限值

施工噪声排放管理办法

施工噪声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减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工程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项目,必须将施工噪声排放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是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要对环保工作负全责,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员工有责任保护环境,并有权对施工噪声污染环境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第七条城市区域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八条施工机械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第九条凡是向已有地方噪声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应当执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与管理 第十条公司承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向周边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设计方案和工程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认真制定和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的影响,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承建单位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应当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公司项目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分公司所属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含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报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公司、分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要设立环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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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噪音标准 1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A)) 类别区域白天夜晚0安静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 5040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 类标准5dB执行。 I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5545 II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6050 III工业区。6555 IV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 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 7055也执行该类标准。 1)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dB。 2)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北京地区为白天6:00-21:59,夜晚22:00-5:59) 4)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 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2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dB(A) 类别区域白天夜晚 I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5040 II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5545 III工业区。6050 IV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7055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 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3 GB/T17249.1-199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 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稳态A声级 dB(A) 房间类型dBA备注 会议室30-35

国家噪音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6-10-29 实施时间:1997-03-01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时效性: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0类50分贝40分贝 一类55分贝45分贝 二类60分贝50分贝

三类65分贝55分贝 四类70分贝55分贝 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四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一类55分贝45分贝 二类60分贝50分贝 三类65分贝55分贝 四类70分贝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2)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3)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机动车辆车外允许噪声标准

机动车辆车外允许噪声标准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卢海峰专业班级:车辆2班 重庆大学车辆工程 二O一三年十月

机动车辆车外允许噪声标准 (重庆大学) 我国现行的车外噪声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月4日共同发布的,并于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的全称为《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编号为:GB 1495-2002。 试用范围 该标准规定了M和N1类汽车的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限值,并且给出了测量方法具体内容: 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dB(A) 汽车分类 噪声限值dB(A)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 2002.10.1~2004.12.3 0期间生产的汽车 2005.1.1以后生产 的汽车 M1 77 74 M2(GVM≤3.5t), 或N1(GVM≤3.5t): GVM≤2t 2t5t): P<150kW P≥150kW 82 85 80 83 N2(3.5t12t): P<75kW 75kW≤P≤150kW P≥150kW 83 86 88 81 83 84 说明: a)M1、M2(GVM≤3.5t)和N1类汽车装用直喷式柴油机,其限值增加1dB b)对于越野汽车,其GVM)>2t时: 如果P<150kW,其限值增加1 dB(A); 如果P≥150kW,其限值增加2 dB(A)。 c)M1类汽车,若其变速器前进档多于四个,P>140kW,P/GVM之比大于75kW/t,并且用第三档测 试时其尾端出线的速度大于61km/h,则其限值增加1dB(A)。 该标准只给出了各类车辆加速行驶时的噪声限值,并未给出匀速行驶时的噪声限值和车内噪声限值。只限制加速度的噪声限值,是因为汽车在市区里是要频繁的加减速的,这种噪声在市区里对人的不良影响尤为显著。限制了加减速时的车外噪声就能把其对人的干扰限制住。但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进一步要求,汽车的噪声限制肯定是越来越严格的,今后匀速行驶时的噪声限值预计也将加到汽车噪声的法规中。这应该是该法规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GB 1495-2002是我国关于车外噪声限值的第三部国家标准。在此之前,

国家噪声标准

国家噪声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国家环境噪声标准 大连兆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编 2003年5月29日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了《职业性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ISO1999 ●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Ⅰ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以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域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如排气),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dB(A);夜间偶发噪声(如鸣笛),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5dB(A)。 ●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GB9660-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 L WECPN/dB 一类区域: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 ●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WECPN/dB

●GB/T3450-1994《铁路机车司机室允许噪声值》 铁路机车司机室内噪声限值 适用于对铁路运营司机室噪声的卫生评价。 ●GB/T12861-1991《铁路客车噪声的评价》 客车车内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A/dB 车、餐车、发电车和上述车种的合造车噪声评价。不适用于动车组的车辆噪声评 价。公务车、卫生车、维修车和试验车等特殊用途车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客 车,除允许噪声级及测点位置按设计及使用需有特殊要求外,其他也应符合本标 准。 客车车外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A/dB 心线处测量的车外噪声限值。

关于汽车的所有国家标准

B/T3730.1-1998 汽车和半挂车的术语及定义车辆类型 GB/T3730.3-1992 汽车和半挂车的术语及定义车辆尺寸 GB/T3730.2-1996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T17347-1998 商用道路车辆尺寸代码 GB/T16735-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及固定 GB/T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 GB/T16737-1997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GB/T16738-1997 道路车辆世界零件制造厂识别代号(WPMI) GB/T17349.1-1998 道路车辆汽车诊断系统词汇 GB/T4782-1984 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词汇 GB/T4971-1985 汽车平顺性名词术语和定义 GB/T12549-1990 汽车操纵稳定性术语及其定义 GB/T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QC/T34-1992 汽车的故障模式及分类 QC/T571-1999 汽车清洁度工作导则名词、术语 GB/T9417-1988 汽车新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GB/T17349.2-1998 道路车辆汽车诊断系统图形符号 GB4094-1999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17676-1999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T4781-1984 牵引车与全挂车的机械连接装置互换性 GB/T4606-1984 道路车辆半挂车鞍座50号牵引销主要尺寸和安装互换性尺寸GB/T4607-1984 道路车辆半挂车鞍座90号牵引销主要尺寸和安装互换性尺寸QC/T538-1999 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QC/T535-1999 重型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1495-19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16170-1996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GB1589-19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GB11561-1989 汽车加速器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GB11553-1989 汽车正面碰撞时对燃油泄漏的规定 GB/T7031-1986 车辆振动输入路面平度表示方法 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7259-1998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GB17258-199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QC/T245-1998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安装要求 QC/T247-1998 液化石油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安装要求 QC/T251-1998 矿用自卸汽车应急转向性能要求 GB/T16887-1997 卧铺客车技术条件 QC/T635-2000 双层客车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法规、政策资料库 2006-10-9 上传人:蛛猪爬 STANDARD OF ENVIRONME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3096---93 代替GB3096—82 GB11339---89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3---09---07批准 1994---03---01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表1: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 db 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表1 等效声级 LAeq:dB 类别昼间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各类标准适用于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236执行。

噪声的标准(中国安全生产网下载)

噪声的标准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31146.html, 2009-05-21 15:14:47 中国安全生产网 噪声的危害很大,我们必须对它予以严格的控制。但是,如果要把世界上的噪声完全消除或隔绝,既没有必要的,也不可能实现的,并且人在没有一点声音的环境里生活也是很不舒服的。那么,究竟应该把噪声控制到什么程度呢?为了保护人的听力和健康,保证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受噪声干扰,需要采用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的方法,制定一系列噪声标准。噪声标准是噪声控制和环境保护的基本依据,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时间规定有不同的最大容许噪声级标准。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颁布了各种噪声标准。 1.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1979年,我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该标准是听力保护标准,它所规定的噪声标准是指人耳位置的稳态A声级或非稳态噪声的等效声级。该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它针对新建和改建的企业有了不同的噪声标准(见表20.10)。 表20.10: 197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了《职业性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ISO R1999),其内容见表20.11。 表20.11 职业性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 根据ISOR1999,一些国家制定了自己的工业噪声允许标准。

表20.12 一些国家工业噪声允许标准(A声级) 2.环境噪声标准 关于噪声对人们的交谈、工作与休息、睡眠以及吵闹感觉等多方面的影响,都属于环境噪声标准。 1982年,我国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见表20.13。 表20.13 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效声级,单位为dB) ISO公布的各类环境标准,一般以A声级35~45dB为基本值,对不同的时间、地区按表20.14值进行修正。

国家噪音标准规范

国家噪音标准规范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6-10-29 实施时间:1997-03-01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时效性: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0类50分贝40分贝 一类55分贝45分贝 二类60分贝50分贝 三类65分贝55分贝 四类70分贝55分贝 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四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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