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调〔2009〕51号

2009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配置、高效利用黄河水资源,规范黄河水权转让行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的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转让是指黄河取水权的转让。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水权转让:

(一)引黄耗水量连续两年超过年度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且超出幅度在5%以内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二)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相比,取水许可无余留水量指标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三)与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相比,市(地、盟)无余留水量指标的行政区域,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第四条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编制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第五条水权出让方必须是依法获得黄河取水权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或改变用水工艺拥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取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管理单位不一致的,以用水管理单位为主作为水权出让方。

第六条水权受让方拟建的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用水工艺。

第七条黄河水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黄河水权转让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耗水量指标内进行;

(二)水权明晰原则。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制定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将黄河耗水量指标分配到各市(地、盟)及黄河干支流,经黄委审核同意后,由省(区)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调整省(区)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应经原程序审核批准;

(三)统一调度原则。实施黄河水权转让的省(区)必须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确保省(区)际断面下泄流量和水量符合水量调度要求。水权转让双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

(四)可持续利用原则。黄河水权转让应有利于黄河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五)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黄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黄河水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水权转让所涉及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水权有偿转让,引导黄河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高效率行业转移。

第二章水权转让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八条水权转让项目双方或有一方取水属于黄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由所在省(区)水利厅初审后报黄委审批:

其他水权转让项目由所在省(区)水利厅审批,审查批复意见应在三十日内报黄委备案。

第九条省(区)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由省(区)水利厅编制,报黄委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纳入总体规划中的水权转让项目,考虑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水权转让总体规划实施期较长或国家产业政策有变化时,经原程序审批可对总体规划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黄河水权转让双方需联合向所在省(区)水利厅提出水权转让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水权出让方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二)水权转让双方签订的意向性水权转让协议;

(三)受让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四)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水权出让方当地人民政府的承诺意见;

(六)其它与水权转让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由黄委审查批复的水权转让项目,省(区)水利厅在收到水权转让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黄委。

第十三条黄委应对水权转让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5日内予以受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水权转让不符合所在省(区)水权转让总体规划的;

(二)受让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交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的;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十四条黄委自接到省(区)水利厅报送的水权转让申请及书面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

技术报告修改和现场勘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批复时限之内。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按照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黄河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权转让的审查批复权限由黄委或省(区)水利厅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黄河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是

水权转让项目审查批复和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水权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省(区)水利厅应组织水权转让双方正式签订水权转让协议,并制定水权转让实施方案。水权转让协议和水权转让实施方案应报黄委备案。

水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名称、转让水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双方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双方签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水权转让技术文件的编制

第十七条省(区)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省(区)引黄用水现状及用水合理性分析;

(二)规划期主要行业用水定额及供需分析;

(三)本省(区)引黄用水节水潜力及可转让水量分析,可转让的水量应控制在本省(区)引黄用水节水潜力范围之内;

(四)按照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现状引黄耗水量超过国务院分配指标的,应提出本省(区)通过节水措施可节约水量及可转让水量指标;

(五)经批准的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

(六)提出节约水量及可转让水量的地区分布、受让水权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及分阶段实施意见;

(七)水权转让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农业节水转让要采用输水渠道节水与田间节水相结合,常规方式节水与高新技术节水相结合,以工程措施节水为主,鼓励发展设施农业,推行灌溉方式改变、种植结构调整等节水措施。

第十九条工业节水转让要采用节能与减排相结合,推行先进的用水工艺,主要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行业用水指标,退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要求,按照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报黄委审批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持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黄河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受让方用水需求,包括用水量、用水定额、水质要求和用水过程等;

(三)出让方水权指标、现状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合理性及节水潜力分析;

(四)出让方为农业用水的,应提出灌区节水措施和实施方案,分析计算节水量及可转让水量;出让方为工业用水的,应分析水平衡测试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出节水减污技术改造措施和工艺,分析计算节水量及可转让水量;

(五)水权转让项目节水工程的选取、节约水量和转让水量的确定;

(六)水权转让期限、水权转让费用及价格;

(七)水权转让对第三方及周边水环境的影响与补偿措施;

(八)节水改造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取、退水监测评价与监控;

(十)有关协议及承诺文件。

第四章水权转让期限与费用

第二十三条水权转让期限要兼顾水权转让双方的利益,综合考虑节水主体工程使用年限和受让方主体工程更新改造的年限,以及黄河水市场和水资源配置的变化,黄河水权转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年。

水权转让期满,受让方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受让方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重新调整出让方取水许可水量。

第二十四条水权转让总费用应包括:

(一)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包括节水工艺技术改造、节水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量水设施等建设费用;

(二)节水工程和量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节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指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让期限时需重新建设的费用);

(四)工业供水因保证率较高致使农业损失的补偿;

(五)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可参照有关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生态补偿费用应包括对灌区地下水及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必要的生态补偿及修复等费用;

(六)依照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水权转让节水工程应与拟建项目一一对应。

第二十六条黄委审批的水权转让项目,由省(区)水利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水权转让申请经批准后,水权受让方应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水权受让方建设项目经核准后,即可进行节水工程建设,受让方节水工程建设的资金必须按期到位。对未通过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将保证金及利息一并退回受让方。

第二十九条省(区)水利厅负责水权转让节水工程的设计审查,组织或监督节水工程的招投标和建设,督促节水工程建设资金的到位,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节水工程的竣工验收。

节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法人具体实施,确保节水工程先于受让方取水工程投入运用。

第三十条节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省(区)水利厅向黄委提出核验申请,黄委会同省(区)水利厅按照《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黄水调[2005]29号)组织核验。

第三十一条水权转让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实行预交制,每次预交1至2年。

水权转让其他费用由省(区)水利厅制定相关办法,并监督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农业节水向工业用水转让的,由于工业供水保证率与农业供水保证率的不同,为保证供水安全,其节约水量应按不小于转让水量的1.2倍考虑。

第三十三条节水工程核验合格的,出具节水工程核验意见。核验不合格的或有重大问题的,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三十四条节水工程核验合格或复验合格后,水权转让双方方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手续,出让方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许可水量,受让方领取取水许可证,水权转让方可生效。

在水权转让有效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取水标的。

第三十五条通过工程节水进行转让的,水权出让方应对节水工程的节水效果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和评价;通过改变用水工艺节水进行转让的,水权出让方应做好取、退水监测或水平衡测试。

节水工程核验通过一年后将节水工程运行一年来的节水效果和监测评价报告报送黄委和省(区)水利厅。

第三十六条黄委及其所属有关管理机构和省(区)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黄河水权转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黄委和省(区)水利厅可暂停或取消该水权转让项目:

(一)节水工程未通过验收或节水工程未投入使用而受让方擅自取水的;

(二)水权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后未签订水权转让协议的;

(三)水权转让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节水工程未开工建设的;

(四)水权转让项目生效后,受让方擅自改变取水标的的。

第三十八条水权受让方不按规定交付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的,黄委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对于已经取水的由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取水,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暂停有关省(区)黄河水权转让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一)无正当理由,省(区)实际引黄耗水量连续两年超过年度分水指标5%及其以上的;

(二)不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省(区)入境断面流量达到调度控制指标,而出境断面下泄流量连续十天比控制指标小于10%及其以上的。

第四十条擅自进行黄河水权转让的,该水权转换项目无效。越权审批黄河水权转让项目的,黄委和省(区)水利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黄委暂停有关省(区)黄河水权转让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委2004年6月29日颁发的《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黄水调[2004]1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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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优化配置、高效利用黄河水资源,规范黄河水权转让行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的实际,修订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转让是指黄河取水权的转让。 ???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水权转让: ??? (一)引黄耗水量连续两年超过年度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且超出幅度在5%以内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 (二)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相比,取水许可无余留水量指标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 (三)与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相比,市(地、盟)无余留水量指标的行政区域,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 第四条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编制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 第五条水权出让方必须是依法获得黄河取水权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或改变用水工艺拥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取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管理单位不一致的,以用水管理单位为主作为水权出让方。 ??? 第六条水权受让方拟建的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用水工艺。 ??? 第七条黄河水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总量控制原则。黄河水权转让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耗水量指标内进行; ??? (二)水权明晰原则。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制定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将黄河耗水量指标分配到各市(地、盟)及黄河干支流,经黄委审核同意后,由省(区)人民政府批准; ??? 需要调整省(区)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应经原程序审核批准;

水站转让协议

太原市金浩桶装水站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手机号码: 固定号码:身份证号码: 甲方(代表):手机号码: 乙方(受让方):手机号码: 固定号码: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金浩水站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1.甲方将其持有的太原市金浩水站转让给乙方。 2.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转让费包括:房租,PC水桶,电动车,饮水机,)。 3.甲方保证其向乙方转让的水站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未涉及任何争议及债务纠纷,如涉及任何争议及债务纠纷与乙 方无关。 第二条:转让款支付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须支付甲方人民币元转让款。 2.甲方在7天内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包括电话过户,房租以后),乙方再支付甲方人民币元转让款。 3.剩于尾款人民币元,如甲乙双方无任何争议,乙方应于日前付于甲方。 第三条:水量水票及欠款 1.甲方承诺2016年5月份水量纯净水\矿泉水共计桶,乙方按照甲方方式经营,如乙方2016年6月份共计水量不能 达到桶,如水量少100桶以上,应减少乙方转让款人民币元。 2.甲方经营期间所有客户欠款由乙方收取。 3.乙方承担收取甲方经营期间所有客户欠款外的桶水票或记账卡,桶以外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保证没有任何人或水站在本水站长期借水销售行为。 第四条: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本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乙方即且有本金浩水站的所有权,享受相应的权益;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 3.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程序提供必要的协作与配合。 4.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金浩水站所有权,客户名单及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5.甲方承诺在经营期间所获得的水站任何资讯(包括财务状况,客户及业务资源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 任 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6.甲方一年之内不得在本水站50公里范围内经营桶装水及相关业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 行 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协议履行及其他 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 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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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权交易实践及其分析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近几年的水权交易实践,指出实际水权交易中在产权、水权初始分配机制及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完整。为此需要从初始水权分配、价格确定机制、交易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改革与实验。 关键词:水权,交易,实践,制度 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出现了学术上称之为“水权交易”的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表明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雏形已经在实践中开展起来。具有代表性的有2000年的东阳一义乌“水权交易”案例、2002年甘肃张掖市推行的“水票”转让制、黄河水权转换等。 1 我国近年来的水权交易 1.1东阳市—义乌市水权交易 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义乌市和东阳市签订有偿转让横锦水库的部分用水权的 协议,开创了我国首例水权交易的先河。协议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 亿元购买东阳市横锦水库每年的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二是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管理、工程维护仍由东阳市负责,义乌市按当年实际供水量0.1元/m3支付综合管理费(包括水资源费)。三是从横锦水库到义乌市引水管道工程由义乌市负责规划设计和投资建设,其中东阳市境内段引水工程的有关政策处理和管道工程施工由东阳市负责,费用由义乌市承担。义乌市购买用水权的2亿元资金,根据引水工程进程分期付清。2005 年元月, 东阳--义乌横锦水库引水工程正式通水, 标志着这一交易实践获得了实质性的成功。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专家认为,这是一则通过市场经济手段,寻求水资源跨区域配置的成功案例,是对行政配置的有效补充甚至是重要突破(张香萍,2003)。还有专家认为,此次水权交易中购买的是水库中的水,凝结了人工劳动和物 化劳动,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完全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因此这次交易的实质是“水商品的买卖,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水权交易”(曹明德,2004)。也有一部分人持否定态度: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客体是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永久使用权,实质上是水商品,而东阳市并不真的是该水商品的所有人。我国明确规定水资源归国家,国务院和各级政府代表行使所有权。政府仅仅是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代表者、管理者、保护者,并不能对水资源进行买卖。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对水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微观调整和成本分配,无权利用市场来对水资源进行有效配置。 东阳义乌水权转让,还没有处理好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之后,它相邻的地市就对这起水权转让提出了异议。由于水文系统的相连性,东阳向义乌所卖出的水权,实际上是侵害了它的部分用水并且在东阳向义乌转让水权之后,它的水量明显减少。 1.2张掖市推行的水票转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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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的构建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发展,水权也逐步走向市场。现阶段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水权转让制度和水权交易市场,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水权转让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的市场经济需求,因此,健全和完善水权转让制度势在必行。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水资源的使用量占全国总用水量的大部分,因此农村水权交易将会成为我国未来水资源的最大市场。本文从什么是水权转让制度入手,分析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在进行节水型社会工作中对水权转让制度的创新和先进经验,从而对我国农村完善水权转让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水权转让农村水权转让制度 Completing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of China [abstract]Along with the perpetual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in China , water rights is trending towards the markets . at the present stage , our country have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and the market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 however in practice there have many problems in this system . It can’t be sui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completely . So It is required by circumstances 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 China is an agriculture country , the majority of the whole volume of use of the water is the agricultural water consumption , so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will be the biggest market of water resources .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what is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the first place , and analyzes the defects in the system in practice . Through we have been get the advantaged experiences in our social task for saving on water , the writer will table some proposals 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of China . [keyword]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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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协议范文(协议模板)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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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腔顺总梁子到深沟交路口;北:深沟叉路口顺窝子下杨柳凹上梁子到李连九坟顺梁子下山约坡单腰。面积为____亩,林权证号为潞林证子()第5114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2、林地转让后,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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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水权交易管理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取水权 【颁布单位】水利部 【文 号】水政法[2016]156号 【发文日期】2016-04-19 【实施时间】2016-04-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自然资源法规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指导水权交易实践,我部制定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6年4月19日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

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 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第二章 区域水权交易 第八条 区域水权交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之间进行。 第九条 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 交易各方一般应当以水权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

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调〔2009〕51号 2009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配置、高效利用黄河水资源,规范黄河水权转让行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的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转让是指黄河取水权的转让。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水权转让: (一)引黄耗水量连续两年超过年度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且超出幅度在5%以内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二)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相比,取水许可无余留水量指标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三)与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相比,市(地、盟)无余留水量指标的行政区域,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第四条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编制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第五条水权出让方必须是依法获得黄河取水权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或改变用水工艺拥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取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管理单位不一致的,以用水管理单位为主作为水权出让方。 第六条水权受让方拟建的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用水工艺。 第七条黄河水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黄河水权转让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耗水量指标内进行; (二)水权明晰原则。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制定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将黄河耗水量指标分配到各市(地、盟)及黄河干支流,经黄委审核同意后,由省(区)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调整省(区)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应经原程序审核批准; (三)统一调度原则。实施黄河水权转让的省(区)必须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确保省(区)际断面下泄流量和水量符合水量调度要求。水权转让双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 (四)可持续利用原则。黄河水权转让应有利于黄河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五)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黄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黄河水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水权转让所涉及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水权有偿转让,引导黄河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高效率行业转移。 第二章水权转让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八条水权转让项目双方或有一方取水属于黄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由所在省(区)水利厅初审后报黄委审批: 其他水权转让项目由所在省(区)水利厅审批,审查批复意见应在三十日内报黄委备案。 第九条省(区)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由省(区)水利厅编制,报黄委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纳入总体规划中的水权转让项目,考虑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新(官方版)

编号:QJ-HT-0517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新 (官方版)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r the law within the contract perio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协议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新(官方版)说明:该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一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___市_路_号的兴*商行,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兴*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___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 (二)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

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_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_______年_月_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 (一)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商号现承租坐落___市_路_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_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

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2018.19中国水利 自2014年水利部实行水权试点 以来,我国已形成多种行之有效的水 权交易模式。2016年,中国水权交易 所正式挂牌成立,截至2017年年底, 已促成交易42单,累计交易水量14.68亿m3。各试点积极探索因地制宜不同形式的水权交易,较为充分地 发挥市场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 用,促进水资源向高效益领域的流 转。然而,水权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 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难度大、 任务重,试点只是第一步,下一阶段 改革任务更加艰巨。当前,我国水资 源时空分布不均为水权交易提供了宽阔的市场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 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要求 我们必须要重新表达水权交易的时 代特征,摸清水权交易制度的现实需 求,才能给出恰当的水权交易制度供 给,从而达到新时期市场调节水资源 配置、缓解空间水紧缺的目的。 一、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创 新的演进与实践 从2000年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 让案例首次实现地方层面的水权交 易,到2016年国家级水权交易所成 立,直至2018年7个水权试点逐个 通过验收,中国水权改革以渐进式和 试点方式逐步推进,在实践探索中不 断提升。表1是我国水权改革和水权 制度建设近二十年的时序创新进程 表。随着水权改革加强,水权制度的 不断完善,水权交易行为已开始由小 范围的个别案例向全国范围的普遍 行为转变,由偶发事件向必然趋势迈 进,水权交易的深入人心将促使我国 水权交易、节水补偿等由顶层设计向 民间自觉节水成为可能。 目前,我国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下,严守“三条红线”,基本明确 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 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佟金萍1,2,王慧敏2,马剑锋1,2 (1.常州大学商学院,213164,常州;2.河海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210098,南京) 摘要:回顾2000年至2018年国家对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及水权改革的创新进程,诠释新时期水权交易的时代 特征,即交易理念人本化、交易行为生态化、交易规则灵活化、交易过程全景化和交易监管全民化,并从适应性、 服务性、协调性、法制性和共治性五个方面提出新时期水权交易制度建设的现实需求,最后给出完善水权交易制 度供给的建议。 关键词:水权交易;时代特征;制度供给 Epochal characteristics and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China’s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Tong Jinping,Wang Huimin,Ma Jianfeng Abstract:Reviewing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and the innovation process of water rights reform from2000to2018,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epochal characteristics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the humanization of trading concepts,the ecologicalization of trading behavior,the flexibility of trading rules,the panorama of trading process and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trading supervision.Then,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ractical needs of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 from the five aspects of adaptability,service,coordination,legality and co-governance.Finally,this pape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China’s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Key words:water rights transaction;epochal characteristics;institutional supply 中图分类号:TV213.4+D92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0-1123(2018)19-0027-04 收稿日期:2018-08-14 作者简介:佟金萍,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水资源配置与政策。 基金项目:“十三五”国家重点研究计划项目(2017YFC040460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4BGL0970,15BGL12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1433003),2016年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人才培养项目,2018年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项目。 专家论述 27 水

浅谈黄河水资源管理现状及治理措施.docx

浅谈黄河水资源管理现状及治理措施 黄河水孕育了中华民族5000年灿烂辉煌的文明,奠定了今日黄河流域的昌盛繁荣,成为沿黄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被我们称为“母亲河”。回顾历史这条母亲河给我们带来几多欢喜几多忧,曾几时黄龙肆虐,倾吞粮田,自新中国诞生,这条孽龙才被勤劳的治黄人扼制在九十八湾故道,给我们带来了不可比拟的欢乐,引黄灌溉滋润良田、补充水源托起一座座新兴的城市,然而随着黄河流域经济的不断发展,用水量不断增加,黄河水在满足河道生态环境需水量、输沙需水量、蒸发渗漏损失量之后,已很难满足不合理超负荷的用水。黄河水资源供求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两岸引水急剧增加,由此发生了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上下游之间的错纵复杂的各种水事矛盾,如何使用有限的黄河水能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水要求,如何在黄河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黄河水资源。 一、黄河水资源的管理现状 1. 黄河可供水量分配 1984年,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提出《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预测》,在水资源需求预测的基础上,提出了各省(自治区)水量分配方案。1987年,国务院批准了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在我国大江大河中首次对全河水资源进行了宏观分配,增强了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抑制了需水增长过快的势头。

1997年起黄委开展了不同来水年份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的制 定工作,编制了《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调度方案》,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颁布实施,将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进一步分配到年内各个月和不同来水年份的水量分配。 2.取水许可管理 实施了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2002年黄委制定并颁发了《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审批的取水总量,扣除回归黄河干支流水量后的耗水量不得超过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的水量指标。这在我国流域取水许可管理中尚属首次。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黄委还开展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对从黄河取水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了水资源论证。论证工作的开展,对促进黄河水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建设项目用水、提高取水许可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3.黄河干流水量实时调度 按照国家防总和水利部的部署,黄委分别于1992、1996、1997年实施了3次远距离调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98年黄委成立了专门机构并于1999年3月开始对黄河干流部分河段实施调度。 根据《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规定,黄河水量调度总的原则是:总量控制,以供定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总的调度思路是:国家统一分配水量,流量断面控制,省(自治区)负责用水配水,重要取水

河北水资源现状

这个问题应该分为两方面来说首先是降水时间上我国处在季风地区夏秋时节降水多冬春时节降水少所以时间上旧分布不均空间上来自太平洋上的潮湿气流可以增加我国的降水但是我国的山川较多阻碍了暖湿气流的北上以致于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降水的分布不均其次是与各个河流的汛期有关我国一般春夏时各个流域的水量会增大还有就是相对与北方来说南方流域的水资源较为丰富所以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 一、水资源现状 河北自古就是一个水旱灾害频发的地区。据史料记载,在1949解放以前的580年中平均每3年就要遭受4次洪灾或旱灾;平均每20年发生淹没100个州县以上的大水;平均每30年发生一次受灾面积占耕地一半左右的大旱。1946年以后,河北灾害转为主要以旱灾为主。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本上年年有旱灾,农作物受灾面积也由最初的1000万亩增加到现在2000的多万亩。河北省七大水系多发源于境外,由于发源地内蒙古、山西、河南、北京等均为缺水地区,其在上游修建水库以及蓄水工程,造成我省入境水量减少,年入境量由20世纪50年代的99.8亿立方米减少到90年代的30亿立方米,而如今地表河流除拒马河以外其它的是“有河皆枯,有水皆污”的危机局面。于是人们把眼光瞄向了地下水。大规模的开凿机井取水从上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但是我们的开采是“入不敷出”的盲目开采,从而使地下水位由最初的几米、十几米、几十米下降到现在的100多

米。在过去的20多年河北累计超采地下水超过1000亿立方米,为全国之最,而且其中有很难补给的深层后备水源。沿海的沧州、唐山因地下水位的下降已被海水侵入。针对目前的情况,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我省中东部平原深层地下水有可能在20年后被采光。如今的燕赵大地因为缺乏水分的滋润而变的“满目疮痍”,严重的水资源短缺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河北省陷入了尴尬的局面。 二、相关因素分析 (一)、自然因素 第一,气候方面的影响。河北大部分气候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年平均降水量大约有530毫米。但是关键在于其时间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在每年的七月份左右即所谓的“汛期”,而其它时间的降水量却是微乎其微的,河北境内虽然河渠众多,但却是用水时枯,而夏季雨水充沛的时候大量的雨水则顺着通畅的河道白白流入海洋。近些年来,由于气候原因我省的降水量日益减少,特别是从1997年开始,我省已经连续6年干旱。今年入冬以来,我省基本上没有降水,去年12月至今年2月底,全省平均降水只有10.2毫米,形势越来越严重。 第二,地理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河北中东部基本为平坦的大平原,而西部却是高耸的太行山脉,河流从2000余米高度陡然而下,巨大的落差使得水流湍急,每年的七月份左右汛期时,水流强度更是令人望而却步,极大的增加了蓄水的难度;另一方面,河北环绕京津,境内又有京九、京广、京沪等重要干线及华北油田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在防洪上以大局为重。两方面的因素使得每年大量的水资源白白

GIS在黄河防汛业务中的应用

GIS在黄河防汛业务中的应用 发表时间:2018-12-28T15:08:57.437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24期作者:许东波魏金颖 [导读] 水灾具有形成时间短、来势凶猛、危害严重等特点,为了抗御洪水、减少灾害损失,开展黄河防汛工作很有必要,本文主要研究了GIS 在黄河防汛业务中的应用,提高防汛工作的开展效率。 许东波魏金颖 阳谷黄河河务局山东聊城 252300 摘要:水灾具有形成时间短、来势凶猛、危害严重等特点,为了抗御洪水、减少灾害损失,开展黄河防汛工作很有必要,本文主要研究了GIS在黄河防汛业务中的应用,提高防汛工作的开展效率。 关键词:GIS;黄河防汛;应用 前言 黄河水利委员会是黄河流域的治理开发与管理保护部门,下辖省、市、县(区)黄河河务局三级,组成完整的黄河流域治理开发与管理保护体系。黄河防汛是各级黄河部门的天职,近年来,随着黄河流域极端气候频发,旱涝转换频繁,当前基层黄河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十分繁重。同时,也对基层黄河部门的防汛抗旱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1黄河防汛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1基层信息化程度尚待提高 虽然建立了诸如防汛预警系统、水调管理系统等多种信息化管理系统,但基于一体化管理的基层黄河防汛抗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尚未建立,基层黄河部门缺乏真正的防汛和水资源统一调度平台,不利于工作的统筹考虑。部分防汛由于受编制影响,人员较少,人员老化严重,不利于防汛工作开展。 1.2防洪工程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目前黄河临黄堤还有部分堤防淤背加固未达标准,部分水闸存在翼墙渗水等安全隐患。防汛抢险道路不足,进控导的个别道路是土质小道,坑洼不平,远不能满足防汛抢险的需要。仍然按照计划经济体制安排防汛料物的储备已不现实,若实行有偿储备,则无此项经费,因此防汛料物的社会储备难以落实到位。 1.3防汛管理的机制运行不畅 受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影响,新的黄河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刚刚完成调整整合,抢险队缺乏必要的抢险机具和设备,原抢险队设备都已报废。抢险队人员未彻底摆脱“一员双岗”限制,在防汛抢险技能培训、实战演练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防汛抢险技术素质急需提高。群防队伍和群众抢险队的组织和技术培训难以落实,处于纸上谈兵状态,一旦发生险情,由于缺乏应有的防汛抢险技术而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4水资源管理调度工作难度提高 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沿黄地区极端气候频发,旱灾出现频率激增,且呈现旱灾持续时间长、旱涝转换快等不良趋势,对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提出了更高、更客观、更精细化要求。 1.5节水型社会建设亟待加强 国家多年来将黄河水定义为纯公益性资源,以行政指令方式确定其市场价格,其在市场经济中的显成本明显低于其机会成本,无法体现其生产要素本质价值,导致廉价黄河水无法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受国家政策、计划经济僵化思维及地方政府换届频繁、部分党政干部了解黄河不足等影响,沿黄极少部分干部、群众不能充分认识黄河水资源的稀缺性、有偿性,习惯于行政指令放水和无序、过度引水,导致黄河水资源浪费严重,不能发挥其应有效率和作用。 2黄河防汛的有效建议 2.1着力加强防汛信息化建设 加强一体化调度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黄河防汛抗旱调度管理系统,支持黄河防汛和水资源调度管理。加大办公通信设备配置和更新力度,提升办公自动化水平。充实防办工作人员,优先选配大学生及信息化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充实防办力量。 2.2着力加强河道管理 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在科学规划和整治河道工程的基础上,加强河道管理,给洪水留出合理空间。搞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尽最大努力保证河道过流断面不减少,河势不扰动,工程安全保护区不被占用。搞好滩区生产管理,避免形成新的阻水片林和其他阻水建筑物;积极向群众宣传,主动做好应对滩区行洪的各项准备。 2.3着力完善各项防汛工作制度 进一步完善黄河防汛办公室的各项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大防汛”作用,使每一项制度都落到实处,让各个部门都能够科学、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建立完善防汛指挥部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落实和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防洪预案和重要险点的抢护方案,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2.4着力完善防汛管理运行新机制 逐步解决黄河专业机动抢险队人员和设备问题,加强抢险队的培训和训练力度;继续做好沿黄乡镇黄河机械化抢险队建设,落实抢险设备,提高机动能力;加强群防队伍防汛技术演练和培训,提高其实战化要求;探索群众和社会团体防汛料物储备的新模式,为防汛抢险提供物资保障。 2.5着力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根据职责权限,进一步细化、量化黄河水资源分配方案,建立流域和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需水管理的重要依据,实施流域、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严格用水计划管理,按规定及时上报用水计划建议和下达水量分配指标。严格沿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

水权转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水权转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摘要:水权转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水资源日益短缺条件下的必然产物。目前水权转让正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政府部门要根据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水权转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关键词:水权转让现状问题对策一、水权的基本概念和国外的主要做法 (一)水权的概念 水权一般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我国现行《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目前我国对水资源使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规定取水。”用水必须预先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取得相应的使用权,通过取得取水许可证而取得水权。 (二)国外水权制度与水权转让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1.水权制度 大多数国家的水权制度通常包括:申请水权和获取用水许可的程序、范围;许可用水的条件、期限,用水权的等级,用水权的丧失、终止与转让;以及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原则等内容。 美国的水权制度是美国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其水权制度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的水权法最初为殖民时期的河岸法(RiparianDoctrine),规定毗邻水体和水域的土地所有者拥有水权。到了19世纪,西部干旱区水权法采用的是优先占用法(PriorAppropriationDoctrine)。其主要法则有三个:一是先占用者有优先使用权。二是水的使用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三是不用即作废。其中,用水权的优先次序是由各州政府认定的,拥有优先权的用户可以向比他优先使用次序后的用水户出售用水权,优先次序较后的用户也可以向优先次序较前的用户购买用水权。 俄罗斯1995年颁布的《联邦水法》规定,俄罗斯公民必须取得用水许可证后方有权从水体中取用水和从事企业性活动;获取水体使用权的依据是用水许可证以及根据用水许可证所签订的水体使用契约。 澳大利亚的水权法采用河岸权法,规定河岸或湖岸土地占有者拥有水权。农民用水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用水权。 日本的《河川法》对水权的内容和获取条件作出了规定,并把水权划分为灌溉水权、工业水权、市政水权、水电水权和渔业水权等几种。水权的优先权基本上遵循占有优先的原则,但在干旱时期,引水优先权要经过干旱协调委员会的协商。 智利在1981年颁布的新水法中规定,水是公共使用的国家资源,但根据法律可向个人授予永久和可转让的使用权,并由水董事会负责水市场的运作,而各个地区的水市场运作则由当地的用水户协会负责。 从各个国家的用水优先权来看,一般都规定家庭用水优先于农业和其他用水,但在时间上则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被授予相应的优先权。当水资源不能满足所有需求时,水权等级低的用户必须服从于水权等级高的用户的用水需要。其中,西班牙水法规定,首先应根据用水权优先等级进行供水;在用水权优先等级相同的情形下,依照用水的重要性或有利性的顺序进行供水;当重要性或有利性相同时,先申请者享有优先权。日本《河川法》则规定:对于两个以上相互抵触的用水申请,审批效益大者,不再考虑“先提出者优先”的传统做法。 2.水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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