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版宪法考研复习笔记-精简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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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复习笔记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政治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本质: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政治的过程中的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的分类:根据有无成文法典,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根据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的不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根据制定主体,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第二章宪法的发展历史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近代宪法的产生,英国宪法(光荣革命)、美国1787宪法(1789实施,1791颁布《权利法案》确定公民的权利义务)、法国宪法(大革命产物)

近代各国宪法的特点:英国宪法、不成文,不彻底,保留了王权;美国宪法,天赋人权思想、反封建的彻底共和制;法国宪法,彻底的革命性,深受启蒙思想影响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经济基础,商品经济的发展;政治基础,民主政治的建立;思想文化基础,人民的大众的科学的文化。

现代宪法的产生标志:《魏玛宪法》、苏俄宪法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权:制宪主体根据一定原则制定国家根本法的权利。

制宪权的性质:国家最高的权利的表现形式

制宪程序:制宪机关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的审议通过、宪法的颁布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制宪、行宪的整过程的宪法的基本精神

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的属于国家的巨大多数人

基本人权:作为人所享有的维护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

权力制约:国家权利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以保证公民权利的原则

法治原则: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的、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重要保障。

第五章宪法形势与结构

宪法的形式: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宪法形式分为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宪法典结构形式;宪法典的结构形式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

第六章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宪法规范的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

宪法规范的效力:对相应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约束力

宪法规范的变动:正常性变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规范体系的变化而出现变动;非正产变动:宪法的破坏、废除、侵害、停止第七章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一定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宪法关系的内容: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内核;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权力制约是宪法关系的重要补充

宪法关系的客体—宪法行为: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行驶宪法权利和权利的行为。

违宪行为:以公民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利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与不作为。

第八章宪法的价值

宪法价值:宪法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的社会价值;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

宪法的基本价值: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社会正义

民主和人权乃宪法追求的核心价值

宪法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社会作用:对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社会关系

第九章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宪法观念:人们对历史和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法活动的认知和评价。

宪法观念的作用:对宪法创制、宪法实施、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

宪法文化: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现代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的认识总和。

宪法文化的结构:认知(宪法是什么)、评价(宪法应是什么)、感情(认识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

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宪政: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特征:宪法实施乃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乃基本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乃集中表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和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二者乃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关系。

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的条件:经济条件-建立权力经济;政治条件-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思想文化条件-去粗取精,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自身条件-制科学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第二编宪法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国家的性质

国家性质: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其反映了该国社会的根本属性。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是阶级的手里,或者说哪

个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它反映一国的阶级本质。

经济制度: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文化制度: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问文化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我国文化制度的规定:1、文化建设史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3、发展科学事业;

4、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5、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二章国家形式

国家形式: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与整体的区别:政体是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体制)。;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机制)。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及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政体包括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制政体包括总统制、议会共和制(议会和政府相互渗透,议员可兼任政府成员)、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四种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主权在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前提),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核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关键),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适合中国国情;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便于统一集中行使国家权力;既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又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

基础群众性自治制度: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式、程序的总和。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下)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单一制与联邦制)

单一制:国家的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个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部分组成的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第十四、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物质保障——生产资料所有制;政治保障——国家政权的归属;法律保障——法律的阶级意志体现。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政治生活的权利与自由

1、平等权;

2、选举与被选举权;

3、政治自由(言出集结事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信仰自由

1、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宗教信仰自由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4、活的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四、特定人的权利

1、保妇女的权利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5、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主要特点:

1、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权利义务的现实性

4、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1、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2、权利和自由的有限性

3、不损整体利益第十六章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

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作用:

1、选出选民信任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实现国家权利的转移;

2、为选民监督权利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对更换权利行使者提供了途径;

3、促进民意形成和表达,提高民主意识。

选举制度的体制

地域代表制:按照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

职业代表制: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域的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

多数代表制:候选人依法定的标砖,得票多者即可当选的制度。

比例代表制:依据一定的计票方法,是个政党依据其得票数,按照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

选举者与被选举者的关系:完全独立型(代表独立行使权利);委托型(严格遵守选区内的选民委托,代言人);约束型(独立行使权利,总体上受约束)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择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选举权利保障。直接选举的程序:选举组织机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选举人的介绍;组织投票;确定当选;补选

间接选举的程序: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当选。

代表的罢免

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县级——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乡级——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

间接选举代表的罢免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及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

第十七章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一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法制;

责任制原则(集体负责制;个人负责制);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三编宪法实施

第十九章宪法的实施及保障

宪法实施:法律实施的是一种具体形式,将宪法规范在现实中贯彻实施,即将宪法的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并将宪法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人的行为。

宪法实施的特点:广泛性;综合性;原则性;多层性;持续性;保障性;具体多样性。

宪法实施的原则

1、最高权威性

2、民主原则

3、合法性原则

4、程序性原则

5、稳定性原则

6、发展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

1、外部条件:政治条件——政治基础(民主政治)和政治形式;经济条件——经济基础;思想意识条件——对宪法的认识状况

2、宪法2、实施的自身条:宪法本身的完善与否,科学与否,有无完善的实施机制

宪法实施的主要阶段

1、准备阶段(明确实施指导思想;设计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实施

机构)

2、实际实施阶段

3、实施评价阶段

宪法的实施保障(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守宪主体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的保障体系:

1、司法机关负责保障

2、立法机关负责保障

3、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一、以审查对象是否生效为根据分为:

1、事前审查

2、事后审查

3、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1、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

2、事后审查: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颁布实施后或在特定的行为

产生实际影响后,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

3、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结合:综上

二、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分为:1、附带审查2、起诉审查3、提请审查

1、附带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对设计使用的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2、起诉审查:在宪法权利遭到或可能受到侵犯时,提起宪法诉讼

3、提请审查: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文件或行为,提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

我国宪法的实施保障机制:

政治保障:中共带头守宪;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组织保障(宪法实施保障机关保障);群众基础:依靠群众

宪法实施评价: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需要等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所做的价值评判。(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的评价)

宪法实施评价标准:宪法规范标准(法制统一、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国家机构的有序运行)和宪政价值标准(发展生产力、权力制约、宪政秩序)

宪法实施评价机制:评价标准(逻辑前提);信息整合(中心环节);评价效果(目的:总结宪政实践的经验教训,为宪政建设服务)

第二十章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的主体对宪法的内容、含义及其界

限所做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原则:依法;符合制宪目的;以宪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字面解释;整体解释

第二十一章宪法修改

宪法的修改: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的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限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2、部分修改,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3、无形修改,在宪法文本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发生变化。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先决投票;公告;决议;公布

第二十二章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有违宪审查权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特定方式审查某项理发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司法机关审查: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贵=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裁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优点:经常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缺点:难有终局性。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宪法或宪法惯例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制裁违宪案件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权威性、权力行使统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快捷性;缺点实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

专门机关审查:有宪法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违宪审查模式。

复合审查模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审查权。

违宪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团、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和行为违背宪法原则、精神及具体的内容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的形式:弹劾;罢免;撤销;宣告无效;拒绝适用;取缔政治组织

第二十三章宪法秩序

宪法秩序: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秩序,在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的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

宪法适用原则:普遍适用;政体适用;协调适用;宪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优先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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