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济法考试重点

大学经济法考试重点
大学经济法考试重点

?重点: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经济法的体系

?难点:

?1.经济法概念的相关争议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分析方法

?本章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领域中仍有许多基本理论问题尚待解决。由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尚在发展、完善之中,经济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仍然受到强烈的质疑。但就一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而言,经济法都是必不可少的。

?本章概括地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起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体系。本章重点介绍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其中对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的分析均采用了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进行了重点的剖析。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其他各方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运用经济法这一有力工具,修正市场缺陷并补充市场不足,从而达到干预经济、进行社会协调的目的。同时,经济法还起到了限制政府权力边界的作用,因此,经济法既是“补缺”之法,又是“控权”之法。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类

?(一)国家在调节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三)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类

?(四)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家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五)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第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依法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力)、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力)或经济职权的一方称之为权利主体或职权主体;承担经济义务或经济职责的一方称之为义务主体或职责主体。

?按照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大致可以将其分为经济规制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大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力)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力):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经济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力)。可分为两种:

?经济权力,是基于经济行政机关或社会经济团体的地位和职能,由经济法赋予该类经济管理主体行使的经济管理职权。

?经济权利,是法律权利的一种,它赋予经济活动主体享有现实利益和实现增量利益的可能性。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约束。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不利益。

?经济义务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亦称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物: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并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对象。

?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

?动产和不动产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行为,一般基于对某种利益的追求,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在自主意识支配下,所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具有如下的特征: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之行为是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之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所为的行为。

一、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在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过程进行干预的各个过程和领域中,无不体现了公共利益的优先性,集中体现在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中。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还体现在经济法的非强性规范——倡导性规范中。

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仅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互相有着密切联系,而且互为因果。

三、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一、法律体系一般原理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

?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经济法的概念与起源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体系

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第一编宏观经济调控法

?宏观经济调控法原理

?宏观经济调控法基础理论

?宏观经济调控若干基本问题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

?财政法

?财政法概述、预算法、国债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等。

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第一编宏观经济调控法

?金融法:

?金融法概述、中央银行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等。

?税收法:

?税法概述、商品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财产税法律制度等。

?产业调节法:

?产业调节法概述、产业结构法律制度、产业组织法律制度、产业技术法律制度、产业布局法律制度等。

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第一编宏观经济调控法

?投资法:

?投资法基本原理、投资法基本法律制度、投资的宏观调控、违反投资法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法: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价格法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概述、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第二编微观经济规制法

?微观经济规制法原理

?微观经济规制法基本理论、微观经济规制法律关系。

?微观经济规制法的原则、微观经济规制法的体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及认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概述、垄断协议控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企业结合控制制度、行政性垄断控制制度等。

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第二编微观经济规制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会计和审计法:

?会计和审计法概述、会计法律制度、审计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第三编涉外经济法

?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概述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服务贸易法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外贸易救济法

?涉外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

?海外直接投资法等

复习思考题

?1. 围绕经济法的概念,曾经出现过哪些争议?争议的焦点在哪里?

?2.经济法的发展有哪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3.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4.怎样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体系为何?

?重点:

?1.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3.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

?4.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

?难点:

?1.宏观调控政策与宏观调控法关系

?2.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3.宏观调控法的立法

?讲授内容:第一节宏观经济调控法基础理论

第二节宏观经济调控若干基本问题

第三节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

?案例分析:国务院严查江苏铁本钢铁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案

?课后思考题

国务院严肃查处江苏铁本钢铁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

?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自2002年初筹划在常州市新北区魏村镇、镇江扬中市西来桥镇建设新的大型钢铁联合项目。该项目

设计能力840万吨,概算总投资105.9亿元人民币,2003年6月进入现场施工,2004年3月江苏省政府责令全面停工。

?经查,2002年5月以来,为实施该项目,铁本公司法人代表戴国芳先后成立7家合资(独资)公司,把项目化整为零,拆分为22个项目向有关部门报批。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扬中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先后越权、违规、拆项审批了铁本合资公司的建设项目。铁本公司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即开工建设,严重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严肃查处江苏铁本钢铁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

?2003年以来,常州高新区管委会、扬中市政府在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批准铁本公司征用、占用土地,并违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导致铁本公司违法占用土地6541亩(其中耕地4585亩,含基本农田1200亩)已无法复垦,造成大量耕地被毁。2003年12月,江苏省国土厅违规批准了常州市涉及铁本公司的14个批次的土地5988亩,致使铁本公司项目部分非法占地合法化。

?截至2004年2月末,中国银行常州分行等银行金融机构对铁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合计授信余额折合人民币43.39亿元,其中贷款25.6亿元。经检查,铁本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用和贷款,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20多亿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金融机构存在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控不力,严重违反国家固定资产贷款审贷和现金管理规定等问题。

国务院严肃查处江苏铁本钢铁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

?另据检查,铁本公司存在大量的偷税漏税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日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戴国芳等1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拘强制措施。

?根据检查结果,江苏省委、省政府和银监会已对涉及失职违规的8名政府和有关银行的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给予常州市委书记范燕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法罢免顾黑郎江苏省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撤销曹建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新北区委副书记职务;撤销宦祥保扬中市委书记职务;给予扬中市委副书记经颜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王明详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辞职;撤销秦雁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职务;撤销王建国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职务。

?本章主要内容

?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在经济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章研究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理,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政策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国外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与实践;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

?本章主要内容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由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和宏观经济部门法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法、财政法、金融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税收法、价格法、审计法、国际收支平衡法、社会保障法、就业法、经济审判法构成。

一、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政策与宏观调控法

?(一)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政策

?宏观调控或称宏观经济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是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宏观调控基本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

一、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政策与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与宏观经济调控法

?1. 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调控是国家为实现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2.宏观经济调控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理论研究

?1.政府干预理论

?经济增长政策理论

?稳定物价政策理论

?反经济周期政策理论

?就业政策理论

?资源管理和保护政策理论

?2.市场失灵理论

?3.政府失败理论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

?(二)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现状

?1. 关于计划、统计的立法

?2. 关于财政、税收的立法

?3. 关于金融调控的立法

?4. 关于金融调控的立法

?5. 关于产业调节的立法

?6. 关于价格的立

?7. 关于国际收支平衡的立法等

三、国外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国外有关宏观调控的理论

?1.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经济学说及其对美国经济立法的影响

?2.凯恩斯经济学说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立法的影响

?3. 德国有关宏观调控方面的理论及立法

?(二)国外有关宏观调控法的实践

?西方国家在实行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加强了宏观经济调控的立法,制定了大量有关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和法规,对我国宏观经济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三、国外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与实践

?(二)国外有关宏观调控法的实践

?西方国家在实行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 加强了宏观经济调控的立法, 制定了大量有关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和法规,对我国宏观经济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一、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法治化研究

?(一)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及法治化基础

?市场机制也有调节“失灵”,有许多管不了和管不好的领域,需要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加以纠正和补充。

?市场经济忽视全局和整体利益;

?市场经济忽视长远利益,对生态平衡造成危害;

?市场经济是事后调节,其调节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市场经济具有某种盲目性和自发性,引起市场效率的波动性;

?市场经济对于涉及全局性的领域调节不了。

一、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法治化研究

?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法治化

?财政政策主要表现为:平衡性财政政策、赤字性财政政策和盈余性财政政策等。

?货币政策主要表现为:均衡的货币政策、松的货币政策和紧的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主要表现为: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

?以上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

?2.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以间接手段调控间接运行过程中与市场主体之间所发生的间接管理关系。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调控过程中与市场总体之间普遍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按照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和目的来划分,可以把宏观调控关系划分成两类:

?指导性社会经济关系

?因执行产业政策过程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因计划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调节性社会经济关系

?是指国家实施经济调节手段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包括财税调节关系、金融调节关系、价格调节关系。

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一)决策集权原则

?宏观调控决策权不能由各种各样的部门和机构分散行使。

?宏观调控决策权必须控制在较高层次的国家机构手中。

?(二)权力制约原则

?(三)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

?(四)间接调控原则

?(五)调控手段法治化的原则

四、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

?(1)国家权力机构

?(2)国务院及职能部门

?(3)宏观经济监督部门

?(4)宏观经济信息部门

?2.宏观受控主体

?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客体

?宏观经济调控行为是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宏观经济决策行为

?宏观经济协调行为

?宏观经济管理行为

?宏观经济引导行为

?宏观经济限制行为

?宏观经济监督行为

四、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

?(三)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1.宏观经济调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宏观经济调控主体的权利:宏观经济决策权及调控权,宏观经济协调权,宏观经济管理权,宏观经济运行监督权。?(2)宏观调控主体的义务:依法进行宏观调控的义务;尽职尽责的义务;提供物质保证的义务;尊重受控主体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义务;法律规定的其他宏观经济调控义务等。

四、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

?(三)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2.宏观经济受控主体的权利义务

?(1)宏观经济受控主体的权利:宏观经济调控受控主体自主选择和决策权;监督建议权;损失请求权;控告申诉权。

?(2)宏观受控主体的义务:遵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法律,调整自己的市场行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行为,使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得以实现;当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某些市场经济行为时,宏观经济调控受控主体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停止某些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禁止的市场行为。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构成的不同观点

?“例举说”

?“实践需要说”

?“成分说”

?“任务说”

?“范围说”

?“分层说”

?“制度说”

二、划分宏观调控法法律体系的不同标准

?(一)法律体系有不同划分方法和标准

?(二)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具体标准

?1.按法律内容划分可分为:主体法,调控手段法,市场行为规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监督法等。

?2.按法律部门划分可分为:财政税收法, 金融、货币、保险法, 计划、投资和经济稳定增长法, 工业法, 农业法, 商业法, 外贸法等。

?3.按法律形式划分可分为:综合法或基本法和单行法。

二、划分宏观调控法法律体系的不同标准

?宏观调控法体系划分的学说

?根据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

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贸易增长法等法律制度。

二、划分宏观调控法法律体系的不同标准

根据宏观调控手段的调控目标、调控方式、调控原则和调控内容,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主要包括:

?计划、产业法

?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

?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

?对外贸易法

二、划分宏观调控法法律体系的不同标准

根据指导性或调节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划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指导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调节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根据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包括了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等。

三、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构想

?(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最基本的法律。

?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和国民经济经济稳定增长法。

?(二)宏观经济部门法体系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

?2. 财政税收法

?3. 金融调控法

三、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构想

?(三)宏观经济部门法体系

?4. 投资法

?5. 产业调节法

?6. 价格法

?7. 国际收支平衡法

?8. 就业法

?9. 社会保障法

?10. 经济审判法

复习思考题

?1.国外有哪些宏观调控理论?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3.宏观调控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4.简述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

?5.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体系有哪些?

?重点:

?1.财政和财政法的概念和体系

?2.预算法的概念和程序

?3.国债发行和转让制度

?4.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形式

?5.政府采购的概念、原则和方式

?难点:

?1. 财政法的性质

?2. 预算职权的划分

?3. 政府采购法的职能

?讲授内容:第一节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预算法

第三节国债法

第四节财政转移支付法

第五节政府采购法

?案例分析:(一)新疆昌吉市人大否决市政府财政预算报告

(二)谢百三诉财政部国债回购案

新疆昌吉市人大否决市政府财政预算报告

?由于昌吉市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没能有效解决, 8月4号,昌吉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否决了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

年财政决算和2005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据了解,昌吉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昌吉市2004年财政决算和2005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有:执行预算违反《预算法》,没有严格执行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报告,先追加支出后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外资金管理不规范,2004年和2005年上半年没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管理情况,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没有纳入预算管理;随意动用预备费,用于各种会议经费、土地补偿费、车辆购置费、工程支出等;重大财政支出没有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部门预算透明度不够。

根据有关规定,昌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在今年10月份完成整改,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重新审议。谢百三诉财政部国债回购案

?据悉,2001年7月31日,财政部在深、沪证交所分销20年期国债,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票面年利率4.26%。由于这期国债利率偏高,随即出现了投资踊跃、需求强烈的市场走势。为此,2001年8月9日,财政部国库司以便函形式通知,“上市后,交易方式首先为现券买卖,回购交易起始日将视市场情况安排”。这实际上宣布冻结了“20年期国债回购”。禁令一出,即引起争议。谢百三认为,财政部国库司的禁令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因为,根据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可以用做抵押。于是,2001年12月6日上午,知名经济学家、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百三专程来到北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状告财政部的行政诉状。

谢百三诉财政部国债回购案

?谢百三解释说,所谓国债的回购,是指国债持有人以国债作抵押借钱的一种融资方式,它以国债可以上市交易为前提。

据悉,自从1993年12月以来,我国历次发行的国债都可以自由流通,也正是国债的流通性,导致投资者纷纷看好国债。

谢百三认为,财政部是国家领导机关,但同时又仅仅是国债的卖方,而全国人民(买国债的个人和机构)是买方,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商业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

谢百三诉财政部国债回购案

?他说,财政部在发行该国债以前,以承诺国债可以自由上市流通作为要约,使得广大投资者纷纷购买。但是,等到发行结束,国债的流通却遭到禁止,侵害了普通投资者的财产权。另外,该通知也违背了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中“国库券可以用做抵押”的规定。因此,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

基于此,谢百三请求法院撤销财政部的便函通知,并判令财政部向全国投资者道歉。

谢百三说,财政部以一纸便函的形式,就剥夺了广大投资者对手中所持有国债的抵押权,这种随意的行政行为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WTO的规则精神。

财政部违反了《价格法》,该法明确指出,有五类商品价格在必要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定价或提出指导价格,但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或期货价格不适于此规定。因此,谢依据《行政诉讼法》起诉财政部。

谢百三诉财政部国债回购案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院应在接到上诉材料7日内给予答复,或决定立案,或拒绝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情况复杂,可以先受理,调查清楚不能受理时驳回。但是据谢说,几经催促,至今已经近8个月了,中院既没有受理也没有拒绝,有关人员对他多次电话催问的答复是:“还在请示领导。”

?谢说,由于中院不答复,今年3月1日,他又将材料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院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或发回要求一审法院受理,或自己受理,或者驳回。但至今已过去了3个月,高院的反应仍然是不拒绝也不受理,谢说他们也是在“请示领导”。

?法院是最讲究程序的地方。之所以行政部门无法解决的纠纷交给法院,是因为法院更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格按程序办事。如果法院也不按程序办事,那就没希望了。

谢百三诉财政部国债回购案

?著名行政诉讼法专家应松年表示,不同意多关注财政部暂停010107国债回购的动机。他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说:“不管有多充分的理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你不能在程序上违法。因为只强调动机而忽视程序,就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法律就是要保护程序。”应松年认为,财政部用“司局便函”形式暂停国务院发布的《国库券条例》所规定的国库券“抵押”,是违反程序的。

?应松年说,中国的《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国务院颁布的文件属于行政法规,部门的行政规章与之不一致是不允许的。况且,便函还算不上部门规章,只能称为规范性文件。据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规范性文件如果与法律、法规一致,则有效;不一致,则无效。因此,即使有充分的理由要暂停这只国债的回购,

财政部也应提请国务院批准,才符合法律程序。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财政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基本原则、财政法的体系构成等财政法的基础知识;系统阐述了作为财政法组成部分的预算法、国债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重点介绍了预算职权的划分和预算程序,国债的发行规则和国债的管理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和方式,政府采购的功能、原则、方式和程序规则。

一、财政的一般理论

?(一)财政的概念

?财政,是指国家(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凭借公共权力直接参与社会总产品分配的一种活动。

?(二)财政的特征

?1. 财政的主体是国家。

?2. 财政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行为。

?3. 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4. 财政的形式既有价值形式,也有实物形式。

一、财政的一般理论

?(三)财政的职能:

财政职能是财政范畴所内含的基本功能,是财政必须努力履行的职责和任务。

?1.分配收入职能

?2.配置资源职能

?3.保障稳定职能

二、财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1.财政收入关系

?2.财政支出关系

?3.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二、财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财政法的特征

?1.财政法是国家分配法

?2.财政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3.财政法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

三、财政法的地位

?在古代,由于财政国家专制性质及相应的古代法诸法合体的历史局限性,从而也就决定着财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具有独立地位。

?在近代,财政法律规范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对行政法的附属仍难以突破。

?在当代,由于财政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加强,财政逐步摆脱了对行政的依附,开始具备自己独立的品格,财政的权力性由此凸显。

四、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财政法定原则

?1.财政权力(利)法定

?2.财政的义务法定

?3.财政程序法定

?(二)财政公平原则

?(三)财政公开原则

?(四)财政民主原则

五、财政法的体系

?(一)财政基本法

?(二)财政平衡法

?(三)财政预算法

?(四)财政收入法

?(五)财政转移支出法

?(六)财政监督法

六、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概述

?财政管理体制,又称财政体制,是指在特定的行政体制下,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权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和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财政的义务法定。

?财政关系体制就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财政管理权,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的工具。

六、财政管理体制

?(二)财政管理体制的类型

?1.高度集中型

?2.分级管理型

?3.折衷型

?(三)建国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发展

?1.1949—1979年高度集中型

?2.1980—1992年“分灶吃饭”型

?3.1992年以来的分税制

一、预算概述

?(一)预算的概念

?预算,又称国家预算或政府预算,是指依法编制的,关于特定财政年度财政收支及其平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

?(二)预算的体系

?我国预算组成体系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相应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一、预算概述

?(三)预算的原则

?1.公开性原则

?2.真实性原则

?3.完整性原则

?4.统一性原则

?5.年度性原则

?(四)预算的分类及我国的复式预算

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预算法,亦即实质意义上的预算法,是指一切有关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预算法,也称为形式意义上的预算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作为国家预算管理基本法的预算法。

三、预算管理职权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

?(1)审查权

?(2)批准权

?(3)变更撤销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职权

?(1)监督权

?(2)审批权

?(3)撤销权

三、预算管理职权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职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

?(1)审查权

?(2)批准权

?(3)变更撤销权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职权

?(1)监督权

?(2)审判权

?(3)撤销权

三、预算管理职权

?(二)政府的预算职权

?1.国务院的预算职权

?(1)编制权

?(2)报告权

?(3)执行权

?(4)决定权

?(5)监督权

?(6)变更撤销权

三、预算管理职权

?(二)政府的预算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职权

?(1)编制权

?(2)报告权

?(3)执行权

?(4)决定权

?(5)监督权

?(6)变更撤销权

三、预算管理职权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预算管理职权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四、预算的管理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预算的编制是指制定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年度计划的活动。

?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衡性原则

?(2)真实合法原则

?(3)节约统筹原则

四、预算的管理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预算编制的程序

?(1)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指示,提出编制的原则和要求,财政部据此部署编制的具体事项。

?(2)中央各部门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在对各单位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后,汇总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核。

四、预算的管理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预算编制的程序

?(3)省级政府应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在规定期限内报上一级政府。

?(4)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四、预算的管理程序

?(二)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

?(三)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情势变更,则还需要进行预算调整。

四、预算的管理程序

?(四)决算制度

?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它是预算管理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决算是每年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国家决算的组成同国家预算相同,每一级预算都要编制决。

?2.决算的编制及审查批准程序

五、预算监督与预算法律责任

?(一)预算监督

?预算监督,是指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以及决算等活动实施的监督,它是我国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

?按监督时间前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我国预算法将监督按照主体分为: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预算监督与预算法律责任

?(二)预算的法律责任

我国《预算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

?2.擅自动用国库库款的法律责任

?3.隐瞒预算收入及违法支出的法律责任

一、国债的概述

?(一)国债的概念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指中央政府为了筹措财政资金而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借款,从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国债的特征

?1.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国债是以国家为债务主体,其次国债的债权主体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国债的概述

?(二)国债的特征

?2.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由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所主导。

?3.从法律关系的实现来看,国债是以国家的信用为基础,由国家的财力作担保,风险较小,因而属于信用等级最高,安全系数最大的债务。

?4.从职能角度来看,国债是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之一,是重要的财政政策手段和宏观调控工具。

一、国债的概述

?(三)国债的分类

?按照举借债务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债券与国家借款。

?根据偿还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国债与不定期国债。

?根据发行期限不同,可以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根据发行地域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内债与国家外债。

一、国债的概述

?(三)国债的分类

?按公债是否可以自由流通,可以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按使用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和特种国债。

?从债券的形式来看,我国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三种。

一、国债的概述

?(四)国债的职能

?1.从财政方面来看,国债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弥补财政赤字、解决财政困难的最可能、最迅速的手段。

?2.从经济方面来看,国债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1)调节社会总需求,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2)调节金融市场、维持经济稳定

?(3)调节投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二、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国债发行

?国债发行,是指售出国债或者国债被认购的法律行为。

三、国债发行

?(一)国债的发行额和期限

?(二)国债的发行价格和利率

?(三)国债发行方式

?1.公募法

?(1)直接公募法

?(2)间接公募法

?(3)公募招标法

?2.包销法

?3.公卖法

四、国债的偿还

?(一)国债的偿还方法

?1.市场购销法

?2.直接偿还法

?(1)比例偿还法

?(2)轮次偿还法

?(3)抽签偿还法

?3.一次偿还法

四、国债的偿还

?(二)国债偿还资金的来源

?1.预算直接偿还

?2.国债基金偿还

?3.预算盈余偿还

?4.新债偿还旧债

五、国债的管理

?(一)国债规模的管理

?(二)国债结构的管理

?(三)国债管理机构的管理

?要明确定位国债管理机构的性质

?明确国债管理机构的权限与职责

?规范国债管理机构的行为、程序

?依法追究国债管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国债的管理

?(四)国债使用监督

?1.监督使用国债资金项目的立项,对每一个使用国债的项目都要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充分的论证评估。

?2.监督国债资金是否按预定的用途使用以及国债资金项目的效益。

?3.监督国债资金的使用是否违反财政纪律,有无挥霍浪费等情况。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及特征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通过一定的形式或途径,把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转移给下级政府、企业和居民而发生的财政支出,是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

?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特征:

?1.无偿性

?2.多层次性

?3.条件性

二、财政转移支付法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单行法律。

?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指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三、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目标与原则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在财政方面达到纵向平衡与横向平衡。

?在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央与地方相结合原则

?(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四、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一)税收返还

?(二)原体制补助

?(三)结算补助

?(四)过渡期转移支付

?(五)专项补助

五、财政转移支付的条件和数额核算标准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条件

?财政转移支付的条件,是指接受财政转移支付的主体所应到具有的要件。

?(二)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额

?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额,应当遵循法定的核算标准和计算规则来予以确定。

六、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管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是财政转移支付的最主要、最经常的监管主体。

?对体制性转移支付的监管,只能依据《预算法》通过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决算的监督来实现结算

补助。

?其他形式的转移支付,则可以由上级财政部门采用跟踪检查、验收项目、考核效益、总结销号等方式进行监管。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点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特点:

?(一)主体特定性

?(二)公共性

?(三)公开性

?(四)调控性

二、政府采购法的概述

?(一)政府采购法的概念

?政府采购法,是调整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向市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

?(二)政府采购法的功能

?1.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2.防范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

?3.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二、政府采购法的概述

?(二)政府采购法的功能

?4.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

?(1)通过调节采购总量对经济总量进行调控

?(2)通过选择采购对象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调控,优化产业与产品结构

?5.保护国内民族产业

?6.促进地区均衡发展

?7.保护环境

?8.扶持中小企业与促进就业

二、政府采购法的概述

?(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法各项具体制度的规定

?(一)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1.采购人

?2.采购代理机构

?3.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采购法各项具体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政府采购法各项具体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三、政府采购法各项具体制度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就某一政府采购事项达成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四)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1.询问

?2.质疑

?3.投诉

?4.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三、政府采购法各项具体制度的规定

?(五)政府采购的监督与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财政法的概念和性质?

?2.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财政法体系?

?3.简述预算职权的划分。

?4.什么是转移支付?如何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

?5.政府采购法有哪些职能?

?重点:

?1.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3.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哪些方面

?4.我国现行金融体系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调控职能

?难点:

?1.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剥离的理论与实践

?2.存款纠纷案件的范围、类型

?3.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讲授内容: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五节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六节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原告信连华因与被告天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新港分理处(以下简称新港商业银行)发生存单纠纷,向天津市

塘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储户,有被告出具的储蓄存折为证。至2001年11月6日,原告存折上的存款余额为298 287.79元。被告以其内部底单上显示的原告存款余额为198 287.79元,两者相差10万元为由,要求收回原告所持的存折,并要用新存折记载他们认为的存款余额。经原告强烈反对,被告才在原告所持的存折上据实记载存款余额,但拒绝兑付该存折上余下的10万元存款。存折是双方存款合同关系的有效凭证,其上记载的存款数额是客观真实的。被告要求按其内部底单的记载来确定原告存款余额,没有依据,应当按原告所持存折上的记载支付原告的存款。请求确认原告所持的储蓄存折有效,判令被告依此支付原告短少的10万元存款,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 2001 年10 月17 日新港商业银行给信连华出具的天津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折,以此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存款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且信连华的存款余额为298 287.79 元。

2. 2001 年11 月7 日由新港商业银行负责人冯宝明签字出具的说明,以此证明双方当事人因存款余额发生了纠纷。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开立的并非储蓄账户,而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结算账户,目的是用于资金往来结算。根据银行结算记账规则,账户应与存折记载的金额相符。2001年11月6日,被告工作人员在核对原告的账户与存折记载的余额时,发现相差10万元,当即要求原告提供所有的存折进行对账,但原告称以前的存折丢失,拒绝对账。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结算账户的工作程序。法院应当责令原告提供其开户以来的4本存折进行对账,并对原告在银行的往来账目进行审计,以查明原告的准确存款余额。否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负。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 信连华在新港商业银行设立账户后的存取款原始凭证,以此证明信连华的存款余额。

2. 信连华账户自开户至2001年11月6日的存取款电脑记录,以此证明信连华所持存折上记载的存款余额错误。

3.活期存折和企业账户存折各一本,以此证明储蓄存折与个体工商户存折的区别。

4. 信连华设立账户后使用并加盖了信连华印鉴的存折封皮(复印件),以此证明记载着存取款内容的存折内芯部分已由信连华自行留用。

5. 经新港商业银行申请,法院委托大方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信连华在新港商业银行设立的账户存取款情况进行审核后出具的报告,以此证明认定信连华账户内存款余额为198 287.79元是正确的。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经质证、认证,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查明:

1997 年12 月10 日,原告信连华为办理业务结算,在被告新港商业银行处设立了账号为201080413835 、户名为信连华的账户。账户设立后,新港商业银行向信连华提供了天津市商业银行存折,信连华以该存折办理业务结算。截止2001 年11 月6 日,在新港商业银行向信连华提供的存折上,记载的账户余额为298 287.79 元。新港商业银行提出,信连华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应为198 287.79 元,该存折的记载有误,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存单纠纷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其中第2目规定:“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原告信连华在被告新港商业银行处开设账户,新港商业银行向信连华出具了存折,双方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新港商业银行对此没有异议。信连华依据新港商业银行提供的有效存款凭证即存折,可自由存取款项。双方因存折上的存款余额发生争执,应属存单纠纷。在存单纠纷发生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多笔存取款、结息业务。此间,新港商业银行从未提出在什么时间、有哪笔账目存在差错的问题。信连华所持存折上记载的内容,均由新港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书写并复核,具有真实性。新港商业银行提交的证据,是其单方制作的书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也是以新港商业银行单方制作的书证为基础。这些证据缺乏真实性,不能支持新港商业银行的诉讼主张。新港商业银行仅以存折上的余额与其底单记载的余额不符为抗辩

理由,拒绝支付信连华的10万元存款,理由不能成立。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综上所述,原告信连华主张确认其持有的存折有效,并判令被告新港商业银行向其支付短少的10 万元存款,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4 年1 月20 日判决:原告信连华持有的账号为201080413835 的存折有效。被告新港商业银行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信连华存款10 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研究和反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以及与银行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问题。它以健全金融法律机制、强化全社会金融法治为理念,将当今银行法的新观点融入了的基本内容,反映了现代金融法研究的新成果。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依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金融法中诸多实际问题出发,全面地阐述了金融法具体制度的主要内容,从而使之具有金融法业务的操作性。

一、金融

?所谓金融,按字面意思解释,就是资金的融通。

?广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流通体系,即是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狭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的总和。

?根据融通资金的方式不同,金融领域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四大产业。

二、金融法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关系可以分为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两个方面。金融业务关系包括:

?(1)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

?(2)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同业资金融通关系。

二、金融法

?(二)金融法体系

?1.银行法

?2.保险法

?3.证券法

?4.信托法

?5.票据法

?6.投资基金法

?7.期货交易法

?8.货币法

二、金融法

?(三)金融法的功能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二、金融法

?(四)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前期,我国金融领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金融法制极不健全。

?199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五法一决定”,标志着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六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二)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总称。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二)中央银行法

?1.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2. 中央银行的职能

?3.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1)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型

?(2)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隶属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型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二)中央银行法

?4.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1)总分行制

?(2)复合二元制

?(3)跨国制

?(4)准中央银行制

?5.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二)中央银行法

?6.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

?7.金融监管体制

?(1)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即由单一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2)复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

?(3)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金融监管。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中央银行概述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推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实施金融监管,以实现对经济宏观调控的特殊的国家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不仅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又具备“银行”性质,具有双重性质。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2.分支机构

?3.咨询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9. 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1.存款准备金政策

?2.基准利率政策

?3.再贴现政策

?4.再贷款政策

?5.公开市场业务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六)人民币管理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

?2.人民币的发行

?3.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1)人民币的防伪

?(2)禁止发行和使用变相货币

?(3)限制人民币进出国境

?(4)金银和外汇管制

?(5)残损人民币的兑换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七)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

?1. 财务预算管理

?2.财务收支与会计事务

?3.年度报表与年度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八)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人民币发行及流通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违反金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其他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银行业监管体制沿革及立法

?(一)银行业监管体制沿革

?1984年起,我国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

?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1998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分离出来。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监会。

一、银行业监管体制沿革及立法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的立法

?我国的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立法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 年12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并于2004 年2 月1 日起正式施行。《银监法》是中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

二、银行监督管理的立法目的和目标

?(一)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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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点

2010经济法通论期末考试要点重点 2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2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使失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22.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物直接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种排他性财产权。特征①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②权利客体通常为特定物③权利内容均表现为支配权④权利取得均具有法定性。 32.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3.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1 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3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区别?答: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①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基本依据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使非法人企业③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合作期满时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利益留归中方④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⑤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不可依投资比例确定,由双方通过协商,有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35.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6.合伙人的权利:1 财产上的权利。2 企业管理权利。 37.入伙与退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2.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本人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38.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9.公司的种类 1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2 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3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合蒹公司。 40.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及组织机构?答:相同:1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 股东人数的有限性。不同:1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2 公司资本的股份性。3 出资转让的限制性。4 资本募集的公众性。5 公司资本的封闭型。6 公司经营的公开性。组织机构:1 有限。①股东会②董事会、经理③监事会、监事。股份。① 股东大会②董事会、经理③监事会④监事 4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42. 破产法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43.破产的程序:破产原因→破产申请→法院审核.受理→实质(成立债权人会议)→清算小组→偿还→终结程序。 44.合同法:常见的主要有:劳动合同,行政合同,民事合同。本章所述特指民事合同即等主体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6.合同的特征:①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均以设立,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谜底。③均属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④均以债务发生的根据。 47.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合同法是任意法②合同法是财产法③合同法是交易法。调整对象:①合同法只调整民事合同②合同法并不是调整所有的民事合同。原则:①平等的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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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通论重点Word版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所规定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3)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4)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的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一人公司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设立控股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按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经母公司同意后,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字号或商号,但不得使用母公司的全名称。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与答案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4小题,每小题1.5分,共2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 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能超过一定期限。() A.1年 B.3个月 C.2年 D.6个月 参考答案:A ?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的是() A.盘盈的固定资产 B.通过馈赠取得的固定资产 C.外购的固定资产 D.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参考答案:A ?3[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张某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唯一家庭生活用房 B.王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子 C.赵某转让无偿受赠的商铺 D.杨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外孙女 参考答案:C ?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B.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D.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洗钱 参考答案:A ?5[单选题]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住宅项目,实际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各税率为2,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 A.18000平方米 B.24000平方米 C.36000平方米 D.12000平方米

参考答案:D ?6[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免征增值税的是() A.粮油企业销售面粉 B.农民销售自产粮食 C.木材加工厂销售原木 D.超市销售糖果 参考答案:B ?7[单选题]不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是()。 A.转让专利权 B.转让建筑xx使用权 C.转让网络虚拟道具 D.转让采矿权 参考答案:B ?8[单选题]境内公司向乙境外公司支付1000万股息,境内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乙公司预提10%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代缴代购企业所得税计算正确的是() A.1000×10% B.1000×(1-25%)×10% C.1000×(1-25%)×50%×10% D.1000×25 参考答案:A ?9[单选题]下列在境内无住所的外藉个人中,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A.怀特2015.1.1入境境,12月31日离境、中间三次离境,每次20天 B.汤姆2015.2.1入境,次年3.1离境 C.海南维2015.1.1入境,12.31离境 D.麦克2015.1.1入境,12.31离境,中间离开25天 参考答案:B 对于在境内无住所的,必须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内的,才能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10[单选题]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设立账簿的期限()。 A.10天 B.15天 C.20天 D.30天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经济法基础》真题及答案

2018年《经济法基础》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17年7月1日,李某到甲公司工作,按月领取工资3000元。同年9月1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因未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向其补偿的工资数额为( )。 A、7000元 B、1800元 C、3500元 D、3000元 【答案】D 【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一定年限。该期限为(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B 【解析】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3、甲贸易公司位于市区,实际占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其中办公区占地4000平方米,生活区占地1000平方米。甲贸易公司还有一个位于农村的仓库,实际占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已知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5元,计算甲贸易公司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5000×5=25000元 B、(5000+1500)×5=32500元 C、(4000+1500)×5=27500元 D、4000×5=20000元 【答案】A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支付工具中,可以透支的是( )。 A、储值卡 B、信用卡 C、储蓄卡 D、预付卡 【答案】B 【解析】信用卡可以透支。 5、2017年12月甲啤酒厂生成150吨啤酒,销售1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税额5.1万元。甲啤酒厂当月销售啤酒消费税计税依据为( )。 A、35.1万元 B、30万元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经济法通论复习资料

经济法通论复习资料 考试注意事项:闭卷考试,测试成绩不是唯一的参考因素,能做多少算多少。 名词、简答复习范围(这一点自己在书上复习)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除名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操纵市场行为 消费者知情权 选择题、案例题复习范围: 第二章公司法 单选多选,上课已经做过答案,此不赘述。 四、案例分析题 1.案情: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有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请回答: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设立有限公司,最多不超过50个,最少为1个。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中,公司注册资本是应当载明的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三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此情况中货币出资的总额是20万,正好是注册资本60万的30%。故,是合法的。 (4)股东认缴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 1.5分,共36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是( )。 A、合议制度 B、公开审判制度 C、两审终审制度 D、一审终局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协 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效 B、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C、仲裁庭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D、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 A、试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无固定期限用工 5、A公司为员工贾某支付培训费30000元,约定服务期为3年。2年后,贾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肯再续签合同。那么贾某 应支付违约金( )元。 A、0 B、10000 C、20000 D、30000 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集体合同与劳务 派遣的相关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 B、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象对)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

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 引导语: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是由国家制定(大陆法系)或认可(英美法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是法。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①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③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④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低到较大的市人大; ⑤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广西、内蒙古、宁夏、西藏、新疆) ⑥特别行政区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 ⑦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最低到较大的市;⑧国际条约 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②根据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③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 ④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⑤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 ⑥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 ①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②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①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一是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县)、国家行政机关-(政府-乡、街道、司法局、公安)、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法院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学校、医院;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政协、妇联;)

经济法通论期末复习

经济法通论复习资料考试注意事项:闭卷考试,测试成绩不是唯一的参考因素,能做多少算多少。 名词、简答复习范围(这一点自己在书上复习)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除名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操纵市场行为 消费者知情权 选择题、案例题复习范围: 第二章公司法 单选多选,上课已经做过答案,此不赘述。 四、案例分析题 1.案情: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有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请回答: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设立有限公司,最多不超过50个,最少为1个。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中,公司注册资本是应当载明的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三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此情况中货币出资的总额是20万,正好是注册资本60万的30%。故,是合法的。 (4)股东认缴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案情:某市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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