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全文

《京都议定书》全文
《京都议定书》全文

京都议定书全文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

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05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

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1.凡订立协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该协定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定。

2.任何此类协定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定内容通知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定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3.任何此类协定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5.一旦该协定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定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定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体系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学,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学,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确定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

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所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第六条1.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但:

(a)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b)任何此类项目须能减少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减少或增强对任何以其它方式发生的减少或增强是额外的;

(c)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减少排放单位;

(d)减少排放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3.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可以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减少排放单位的行动。

4.如依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履行本条所指的要求有问题,减少排放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在查明问题后可继续进行,但在任何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一缔约方不可使用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来履行其依第三条的承诺。

第七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提交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为确保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补充信息。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中载列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必要的补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况。

3.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自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的承诺期第一年根据《公约》提交第一次清单始,每年提交上述第1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类缔约方应提交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为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和在依下述第4款规定通过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一部分。其后提交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频度,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就提交国家信息通报所决定的任何时间表。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编制本条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编制国家信息通报的指南。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还应在第一个承诺期之前就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应由专家审评组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并依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依下述第4款为此目的所通过的指南予以审评。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1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排放清单和分配数量的年度汇编和计算的一部分予以审评。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2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信息通报审评的一部分予以审评。

2.专家审评组应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为此目的提供的指导,由秘书处进行协调,并由从《公约》缔约方和在适当情况下政府间组织提名的专家中遴选出的成员组成。

3.审评过程应对一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所有方面作出彻底和全面的技术评估。专家审评组应编写一份报告提交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报告中评估该缔约方履行承诺的情况并指明在实现承诺方面任何潜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实现承诺的各种因素。此类报告应由秘书处分送《公约》的所有缔约方。秘书处应列明此类报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问题,以供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进一步审议。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关于由专家审评组审评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

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并酌情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审议:

(a)缔约方按照第七条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条进行的专家审评的报告;

(b)秘书处根据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问题,以及缔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

6.根据对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审议情况,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决定。

第九条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定期审评本议定书。这些审评应同依《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2款(d)项和第七条第2款(a)项所要求的那些相关审评进行协调。在这些审评的基础上,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采取适当行动。

2.第一次审评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上进行,进一步的审评应定期适时进行。

第十条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特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在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但重申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继续促进履行这些承诺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款,应:

(a)在相关时并在可能范围内,制订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的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以改进可反映每一缔约方社会经济状况的地方排放因素、活动数据和/或模式的质量,用以编制和定期更新《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同时采用将由《公约》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方法,并与《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相一致;

(b)制订、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的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

(一)此类方案,除其它外,将涉及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此外,旨在改进地区规划的适应技术和方法也可改善对气候变化的适应;

(二)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根据第七条提交依本议定书采取的行动、包括国家方案的信息;

其它缔约方应努力酌情在它们的国家信息通报中列入载有缔约方认为有助于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的措施、包括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以及增强汇和汇的清除、能力建设和适应措施的方案的信息;

(c)合作促进有效方式用以开发、应用和传播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专有技术、做法和过程,并采取一切实际步骤促进、便利和酌情资助将此类技术、专有技术、做法和过程特别转让给发展中国家或使它们有机会获得,包括制订政策和方案,以便利有效转让公有或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并为私有部门创造有利环境以促进和增进转让和获得有益于环境的技术;

(d)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进行合作,促进维持和发展有系统的观测系统并发展数据库,以减少与气候系统相关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各种应对战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并促进发展和加强本国能力以参与国际及政府间关于研究和系统观测方面的努力、方案和网络,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五条;

(e)在国际一级合作并酌情利用现有机构,促进拟订和实施教育及培训方案,包括加强本国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人才和机构能力、交流或调派人员培训这一领域的专家,尤其是培训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并在国家一级促进公众意识和促进公众获得有关气候变化的信息。应发展适当方式通过《公约》的相关机构实施这些活动,同时考虑到《公约》第六条;(f)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在国家信息通报中列入按照本条进行的方案和活动;

(g)在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方面,充分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8款。

第十一条1.在履行第十条方面,缔约方应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规定。

2.在履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通过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应:

(a)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履行第十条(a)项所述《公约》第四条第1款(a)项规定的现有承诺而招致的全部费用;

(b)并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促进履行第十条所述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经一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这些现有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对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所作的指导,包括本议定书通过之前议定的那些指导,应比照适用于本款的规定。3.《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也可以通过双边、区域和其它多边渠道提供并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取履行第十条的资金。

第十二条1.兹此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3.依清洁发展机制:

(a)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将获益于产生经证明的减少排放的项目活动;

(b)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利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促进遵守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依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

少排放的承诺之一部分。

4.清洁发展机制应置于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之下,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

5.每一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少排放,须经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根据以下各项作出证明:

(a)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

(b)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效益;

(c)减少排放对于在没有进行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减少排放而言是额外的。

6.如有必要,清洁发展机制应协助安排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筹资。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拟订方式和程序,以期通过对项目活动的独立审计和核查,确保透明度、效率和可靠性。

8.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经证明的项目活动所产生的部分收益用于支付行政开支和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

9.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包括对上述第3款(a)项所指的活动及获得经证明的减少排放的参与,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实体,并须遵守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导。

10.在自2000年起至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所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可用以协助在第一个承诺期内的遵约。

第十三条1.《公约》缔约方会议??《公约》的最高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由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者作出。

3.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审评本议定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权限内作出为促进本议定书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履行本议定书赋予它的职能,并应:

(a)基于依本议定书的规定向它提供的所有信息,评估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情况及根据本议定书采取的措施的总体影响,尤其是环境、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累积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公约》目标方面取得进展的程度;

(b)根据《公约》的目标、在履行中获得的经验及科学技术知识的发展,定期审查本议定书规定的缔约方义务,同时适当顾及《公约》第四条第2款(d)项和第七条第2款所要求的任何审评,并在此方面审议和通过关于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定期报告;

(c)促进和便利就各缔约方为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进行信息交流,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有差别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d)应两个或更多缔约方的要求,便利将这些缔约方为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加以协调,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有差别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

(e)依照《公约》的目标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促进和指导发展和定期改进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议定的、

旨在有效履行本议定书的可比较的方法学;

(f)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必需的建议;

(g)根据第十一条第2款,设法动员额外的资金;

(h)设立为履行本议定书而被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i)酌情寻求和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j)行使为履行本议定书所需的其它职能,并审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所导致的任何任务。

5.《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依《公约》规定采用的财务规则,应在本议定书下比照适用,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可能另外作出决定。

6.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秘书处结合本议定书生效后预定举行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其后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应每年并且与《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结合举行,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它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均可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议定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上述第5款所指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1.依《公约》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秘书处。

2.关于秘书处职能的《公约》第八条第2款和关于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约》第八条第3款,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秘书处还应行使本议定书所赋予它的职能。

第十五条1.《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公约》关于该两个机构行使职能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分别与《公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结合举行。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附属机构作为本议定书附属机构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作出。

3.《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议定书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第十六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可能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在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对本议定书适用并酌情修改《公约》第十三条所指的多边协商程序。适用于本议定书的任何多边协商程序的运作不应损害依第十八条所设立的程序和机制。

第十七条《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附件B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第十八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适当且有效的程序和机制,用以继定和处理不遵守本议定书规定的情势,包括就后果列出一个示意性清单,同时考虑到不遵守的原因、类别、程度和频度。依本条可引起具拘束性后果的任何程序和机制应以本议定书修正案的方式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

第二十条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

2.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上通过。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议定书至少四分之三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项修正的缔约方生效。5.对于任何其它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该项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第二十一条1.本议定书的附件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议定书时即同时提及其任何附件。本议定书生效后通过的任何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属于科学、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任何其它说明性材料。

2.任何缔约方可对本议定书提出附件提案并可对本议定书的附件提出修正。

3.本议定书的附件和对本议定书附件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常会上通过。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任何修正的案文送交《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4.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5.除附件A和附件B之外,根据上述第3款和第4款通过的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于保存人向本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发出关于通过该附件或通过对该附件的修正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此期间书面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通知的缔约方,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6.如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通过涉及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待

对本议定书的修正生效之后方可生效。

7.对本议定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应根据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但对附件B的任何修正只应以有关缔约方书面同意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二条1.除下述第2款所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三条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二十四条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属于《公约》缔约方的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并须经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应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本议定书应自其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议定书各项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本议定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议定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这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第二十五条1.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五十五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为本条的目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指在通过本议定书之日或之前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其按照《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中通报的数量。

3.对于在上述第1款中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4.为本条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二十六条对本议定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七条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变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

第二十八条本议定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1997年12月11日订于京都。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于规定的日期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 2005-02-16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 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 回顾《公约》的各项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I/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4.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第二条 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议;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政策和措施; (七)在运输部门采取措施以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透过废弃物管理以及能源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使用以限制和/或减少甲烷的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i)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作的有效性。为此

京都议定书全文内容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目在京都通过。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农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该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以下简称《公约》一缔约方, 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 忆及《公约》的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l/CP.l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

(a) 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1.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2.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 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 3.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 4.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 术; 5.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温窒气体排 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攒施和补贴; 6.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 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 7.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8.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烷的排放; (b)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它们 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 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 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 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凋是有益助的,同时考虑到国家情况和潜在作用不一,则应考虑设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 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 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记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期这类气体的其全部排放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乎之下5%。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到2005年时在履行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其承诺中作出可予证实的 进展。

浅谈《京都议定书》的意义

(2009-08-17 22:58:29) 南极洲上空的臭氧空洞日益扩大,喜马拉雅主峰的冰川日渐消融,海平面的上升迫使 太平洋岛国图瓦卢举国搬迁,厄尔尼诺现象愈加频繁发威……现实向世界敲响警钟,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扭转全球变暖的趋势迫在眉睫。2005 年2 月16 日,当旨在通过全世界的共同努力抑制地球变暖进程的《京都议定书》在历经七载的纷争与磋商后终于正式生效时,全世界关心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的人士都欢欣鼓舞。《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人类在对抗全球变暖的行动上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在环境、能源、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环境意义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总部获得通过。为了能在较短时间里最大力度地吸引各国的加入,该公约几乎以国际宣言般“软法”的形式通过。它只规定了关于防止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 却并未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可行的措施,且利益的冲突尚未浮现。自其生效后,各缔约方几乎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所以,它的进一步实施依赖于缔约后的续展谈判,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性的议定书。 为此,于1997 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 各缔约国经过异常艰苦的谈判,终于制定了《京都议定书》, 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化减排和限排指标。议定书规定, 在2008 年到2012 年间, 发达国家包括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削减5.2%。其中最大排放国美国削减7%, 欧盟各国8%, 日本减少6%,加拿大削减6%,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 年水平上, 而发展中国家包括几个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国, 如中国、印度等并不受约束。 《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对具体减排目标具有很强可操作性的协议,第一次设定了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温气限排额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承诺削减温气排放、遏制地球变暖的唯一 一项国际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保国际文件,标志着人类在应对全球变暖的行动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小步,而在灾害自救的道路上却跨出了关键的一大步,对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京都议定书全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目在京都通过。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农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该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以下简称《公约》一缔约方, 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 忆及《公约》的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l/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 (a) 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 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 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 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温窒气体排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攒施和补贴; 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 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烷的排放; (b)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凋是有益助的,同时考虑到国家情况和潜在作用不一,则应考虑设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 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记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期这类气体的其全部排放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乎之下5%。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到2005年时在履行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其承诺中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在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遣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间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来达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本条中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源的温窒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通报,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作出审查。

《京都议定书》今日正式生效 共同抑制全球变暖(新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京都议定书》今日正式生效 共同抑制全球变暖(新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京都议定书》今日正式生效共同抑制全 球变暖(新版) 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于16日正式生效。目前全球已有1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 然而,作为发起国之一的美国,在总统布什在2001年第一个任期上任伊始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理由是议定书对美国经济发展带来过重负担。布什还对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温室效应表示怀疑。澳大利亚则没有签署。在签署国中,即使状况较好的日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也有一定困难。 全球各地的环境保护主义者计划16日举行活动,在庆祝《京都议定书》生效的同时提出抗议。 不少地方的抗议者都将矛头指向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

量四分之一的美国。 作为《京都议定书》诞生地的日本京都届时也有集会抗议活动,其中一名发言者是肯尼亚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副部长旺加里·马塔伊。 日本内阁官房长官细田博之15日告诉执政盟友新公明党议员,日本可以“勉强实现目标”。日本经济产业部说,日本30个产业部门中有11个有可能无法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日本的环保状况优于其他大多数工业化国家。 生效时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时间是北京时间16日下午1时。 目标要求:全球工业化国家到201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削减5.2%,每个国家的具体目标由各国根据现状决定。 “协作”方式: 一、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

《京都议定书》全文

京都议定书全文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标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颁布日期】:1997-12-11 全文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 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 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 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气候变化 议定书是《公约》的补充,它与《公约》的最主要区别是,《公约》鼓励发达国家减排,而议定书强制要求发达国家减排,具有法律约束力。 议定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2月生效,截至2009年12月,已有184个《公约》缔约方签署,但美国布什 政府于2001年3月宣布退出,美国也是目前唯一游离于议定书之外的发达国家。联合国确认《京都议定书》适用于澳门特区土耳其议会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哈萨克斯坦议会上院批准《京都议定书》 议定书已对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整体而言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不过,不同国 家有所不同。比如,欧盟作为 一个整体要将温室气体排放量 削减8%,日本和加拿大各削 减6%,而美国削减7%。

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 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议定书一共规定了6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氢氟碳化物和全氟化碳。 【《议定书》特设工作组】 2005年,为制定2012年之后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联合国气候谈判决定设立特设工作组,并称之为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 【“后京都”问题】 2012年至2020年第二承诺期发达国家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即所谓“后京都”问题是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主要议题。2

京都议定书》三机制

京都议定书》三机制 《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三机制是指: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以下简 称JI)、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以下简 称ET)。下面先简要介绍三机制的基本含义。 JI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以下简称ERU) ,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以下简称AAU)配额上 扣减相应的额度。 CDM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 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CDM 被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 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CDM 的提出很富有戏剧性。其源于巴西提交的关于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排放义务案文中“清洁发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简称CDF)。根据巴西的提案,发达国家如果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承诺,应该受到罚款,用 其所提交的罚金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按照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生产领域的项目。在就该基金进行谈判时,发达国家将“基金”改为“机制”, 将“罚款”变成了“出资”。 ET是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什么是《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 《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三机制是指: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以下简称JI)、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以下简称 ET)。下面先简要介绍三机制的基本含义。 JI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以下简称ERU) ,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以下简称 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CDM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 CDM 被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 CDM 的提出很富有戏剧性。其源于巴西提交的关于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排放义务案文中“清洁发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简称CDF)。根据巴西的提案,发达国家如果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承诺,应该受到罚款,用其所提交的罚金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按照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生产领域的项目。在就该基金进行谈判时,发达国家将“基金”改为“机制”,将“罚款”变成了“出资”。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摘要】清洁发展机制简称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利共赢的减排机制,为中国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本文着重探索了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碳减排交易的现状以及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减排核证单位;碳金融;碳排放权交易 引言: 全球气候变暖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为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150多个国家经过长达七年的谈判,于2005年正式实施了《京都议定书》,截止到2008年5月,已有18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这项协议。《京》规定了各国所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如果协议国家超过所规定的排放量,则需要购买超过的部分,如果低于所规定的排放量,则可以出售剩余的部分。因此刺激了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和碳排放交易的产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中间机构参与其中,碳金融由此发展起来。 碳金融是指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温室气体主要包括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这六种,由于碳交易体系中,其他五种温室气体必须换算成CO2,由此碳金融主要是指与CO2相关的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如直接投融资、碳交易中介服务、碳指标交易、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等。 一、碳金融在中国的机遇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利共赢的减排机制。发达国家能源利用效率高,新能源和新技术被大量采用,进一步减排成本大;而发展中国家减排技术落后、能源粗放开采、利用效率低,存在巨大的减排空间。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因此CDM市场得以迅速发展。简言之,就是发达国家用“资金+技术”换取自身很难再减下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权;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则可以通过CDM项目获取的减排核证单位(CERs)换取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 近年来,我国CO2排放量大,占发展中国家排放总量的50%,全球排放总量的15%。与此同时,进一步研究表明,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每年减排1亿到2亿CO2当量温室气体的潜力,拥有巨大的减排储备,可为全球提供一半以上的CDM项目。因此中国将会成为碳排放交易的巨大市场。越来越多的政治家和商人也已经将目光投向了中国。 碳排放权越来越成为一种“战略资源”,将为中国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 二、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碳减排交易的现状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没有被《京》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中,但却一直通过CDM项目参与碳排放市场交易。我国的CDM项目很早就进入了实施阶段,如2003年开工的小孤山水电站、 2004年开工的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等。近两年来中国在CDM项目及核证减排量(CER)供应量方面已领先全球。截至2010年3月17日,中国已累计批准2443个CDM项目,国内已获得签发的减排量占全球的48.35%,减排量和项目数均居世界第一位。中国成为CDM市场的主体。 在北京环境交易所可以看到,中国企业参与CDM项目成功的案例很多,如浙江南派服饰有限公司应用纳利斯蒸汽节能器和“一汽三用”技术对原蒸汽系统进行了改造,有效地解决了以前蒸汽热能损失严重的问题,改造取得了良好的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其中单件西服耗煤下降31.28%,水耗下降30.46%,电耗下降27.65%;年可节约煤炭183吨,节约用水1678吨,节约用电7888千瓦时。再如科瑞莱节能环保空调在广东省东莞凌力电池有限公司的应用等等。 中国正在加紧完善碳排放交易体系,目前已建立了几所能源交易所,其中在北京环境交易所还推出了我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规定了自愿减排流程、评定机构、规则限定等内容。熊猫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完善国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及其方法学问题

《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 Ministry of Climate and Energy of Denmark 灵活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的最为关键的部分,谈判历时漫长,直到2001年马拉喀什的缔约方会议上才终于成型。它之所以被称为灵活,主要是它对缔约方国家或公司减少温室气体有所补偿。对于整个地球的气候来讲,世界哪一个方位减少温室气体都是一样的。灵活机制正是顾及这一特点,让缔约方国家或公司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部分减排目标,这一条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更重大的意义。灵活机制同时涉及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资金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条款。 《京都议定书》引入三种机制—— 排放贸易机制 《京都议定书》允许37个缔约国任何一方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方式转让给未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一方。一方如因利用更清洁的能源,超额完成“二氧化碳减排指标”,它就有权向其他任何一方出售其剩余二氧化碳减排指标。 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鼓励利用具体项目来减排温室气体,同时激发那些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实现这些具体项目的减排指标可以获得一些低成本的减排量作为回报。主持CDM或JI项目的国家可向其他国家或企业出售其所获减排指标,而后者可利用这些减排指标来补充其国内的一些具体项目。 一个减排指标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的释放量。CDM 项目是针对那些没有在《京都议定书》上纳入具体减排目标的国家的,这里主要指的是发展中国家。JI项目针对那些需要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减排并执行具体减排项目的国家。这里主要指东欧和俄罗斯。 到2008年夏季为止,已有1100个CDM项目被批准,相当于一年内可以减少1亿2千万吨二氧化碳类气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预计在2008至2012年间相当于27亿吨减排量的CDM项目将会启动。JI项目相对来讲少一些,到2008年10月只有22个项目被批准。

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

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此議定書主要是為避免全球暖化問題日益嚴重,1997年12月由「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簽署「京都議定書」,規定工業化國家到2008年至2012年之間必須使其全部溫室氣體排放量,與1990年相比,至少削減5%。各國削減目標為: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京都議定書於1998年3月16日開放供簽署,且至少要有55個締約方和其中至少占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55%以上的發達國家批准本議定書之後,第九十天起才行生效。由於2004年9月30日俄羅斯政府的關鍵性加入,京都議定書將在2005年2月開始生效。

《京都議定書》 為了21 世紀的地球 免受氣候變 暖的威脅,1 997年1 2月,在日本 東京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透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規定,2012年前,主要工業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具體說來,各發達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

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準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別增加10%、8%、1%。 《京都議定書》需要佔199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和地區核準之後,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準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議定書》。2004年11月,俄總統普京在《京都議定書》上簽字,使該議定書正式成為俄羅斯的法律文本。2004年12月,沙烏地阿拉伯正式批准《京都議定書》。截至2004年12月,已有129個國家及地區批准加入議定書,議定書將於2005年2月正式生效。 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

京都议定书 碳排放

《京都议定书》又称《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补充条框,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京都议定书》中具体指标是“在2008年至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低5.2%”。条约规定,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目前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而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京都议定书》约定的目标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1. 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2. 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3. 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4. 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什么是CDM?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清洁发展机制的简称,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3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基于项目的机制。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但发达国家减排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根据经济学外部性和经济最优化理论,CDM在减排目标最大化与全球经济最优化之间找到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点,即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并减少减排义务对国内经济的上海;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简单点说,发达国家为了承担减排目标,必将对现有工业化项目进行节能减排改造,这不仅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对通货膨胀水平、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目前的新能源新技术应用已经较为广泛,进一步实现减排成本极高,从而出现了减排不经济的现象,减排义务承担受到了较大的挑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工业化程度比发达国家低出许多,因此在进行节能减排工作方面,转移成本要比发达国家低了许多,因此可以通过发展中国家多减排一些,发达国家少减排一些,来实现全球减排总量不变的目标。 CDM项目就是为了实现这一全球减排工作设计的,发达国家通过技术和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大减排力度,从而抵减本国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部分指标。目前CDM项目最为落实的实现方式为“碳交易”。

第12章____化学与社会发展单元测试题

初三化学单元测试题第12章 化学与社会发展 班级 姓名 成绩 可能用到的相对原子质量:H-1 O-16 C-12 N-14 S-32 Cl-35.5 一、选择题(15个小题,每题3分,共45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答案 1.“节能减排”是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列图标中,属于节能标志的是( ) 2.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严重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大量使用农药、化肥以提高农作物产量 B.CO 2的过量排放将产生温室效应 C.SO 2、NO 2 排入大气中,会形成酸雨 D.随意丢弃塑料垃圾会造成“白色污染” 3. 某氯化铵样品,经分析测知其中氮元素的质量分数为24%,则样品中可能混入的另一种氮肥是( ) A.碳酸铵 B.硝酸铵 C.硫铵 D.尿素 4.氢气是一种理想的新能源,目前只在火箭发射等少数情况下使用,其主要原因是( ) A .燃烧时产生能量低于同质量的其他燃料 B .水资源受到严重污染,原料匮乏 C .氢气燃烧产物对环境有污染 D .制氢气耗能大,成本高 5.下列广告语中,你认为不科学的是( ) A .食用含碘食盐可预防甲状腺肿大 B .使用含氟牙膏可防龋齿 C .本饮料由天然物质配制而成,绝对不含化学物质 D .经卫生部检验合格的矿泉水中含少量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是一种健康饮料 6. 氮肥能使作物枝叶茂盛,叶色浓绿。下列物质中能用作氮肥的是( ) A .NH 4NO 3 B. K 2SO 4 C.Ca(H 2PO 4)2 D. NaHCO 3 7.“绿色化学”要求工业生产尽可能不产生废物,即实现“废物零排放”。下列反应类型最容易实现“零排放”的是( ) A.化合反应 B.置换反应 C.分解反应 D.复分解反应 8.绿色能源是人类理想的能源,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下列不属于绿色能源的是( ) A 、煤 B 、氢能 C 、太阳能 D 、生物质能 9.下列措施中不是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的是( ) A 、使用清洁的天然气代替煤的直接燃烧 B 、固体废弃物要分类加收或处理 C 、提倡用铁锅代替铝锅炒菜 D 、研制和使用可自行降解的新型塑料 10. .我国部分省已开始使用乙醇汽油,所谓乙醇汽油就是在汽油中加入适量的乙醇混合而成的一种燃料。下列叙述中错误的是( ) A.乙醇汽油是一种新型化合物 B.汽车使用乙醇汽油能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C.用玉米.薯类等发酵可以制得可再生能源乙醇 D.用石油可炼制汽油 11.检验某物质中是否含有铵根离子,可以使用的一组试剂是( ) A .稀盐酸、红色石蕊试纸 B .NaOH 溶液、蓝色石蕊试纸 C .稀盐酸、蓝色石蕊试纸 D .氢氧化钠溶液、红色石蕊试纸 12. .有五种物质:①汽车排出尾气形成的烟雾;②石油化工厂排出的废气;③天然水蒸发成水蒸气;④植物光合作用放出的气体;⑤煤燃烧产生的烟尘。其中能对空气造成污染的是 ( ) A .③④ B .①②⑤ C .③⑤ D .①③④ 13.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泰安市将原来的垃圾桶撤换成分类型垃圾收集箱。下图是国家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废旧电池投入的垃圾收集箱上应贴有的标志是( ) 14.下列有关电池的说法不科学的是( ) A 、电池是一种把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 B 、氢氧燃料电池是能够将氢气和氧气反应产生的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 C 、电池用完后和生活垃圾一起扔掉 D 、电池不用时最好从用电器中拆下,防止时间久了电池中的化学物质流出腐蚀电器 15. 把连接在电流计两极的锌片和铜片同时插入稀硫酸中,下列对实验现象的描述不符合实验事实的是( ) A 、锌片表面有红色物质产生 B 、锌片表面会有大量气泡冒出 C 、电流计的指针会发生偏转 D 、铜片没有消耗,锌片逐渐被消耗而减少 二、填空题(毎空2分,共 32分) 16.(6分)小红家从农贸市场买回一包化肥,化肥包装上 的标签如右图所示,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化肥是由__________种 元素组成的。 (2)该化肥中N 、H 两种元素的质量比是__________。 (3)该化肥的含氮量应该是_____ (结果保留到0.1%)说明此标签有错误。 17、(8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限制二氧化碳气体排放量,以控制日趋严重的温室效应。 (1)绿色植物通过_______作用吸收CO 2,通过呼吸作用将________释放到大气中。 (2)人类活动可以经过多种途径增加大气中的CO 2,请写出以下会产生CO 2的化学方程式: ①石灰窑生产石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汽油(主要含C 8H 18)燃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富家牌 优质化肥 (NH 4HCO 3) 含氮量为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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