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浅析

商业银行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浅析
商业银行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浅析

商业银行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浅析

中国银监会濮阳监管分局吴志泽

[摘要]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的产品创新,形式上实现了银行、信托公司、投资者和融资客户的四方共赢,但它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使投资者承担了较大的信用风险,给银行带来潜在的声誉风险。建议把其纳入央行的存贷款统计范围,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产品的信息披露,做好客户风险评估,监管部门要加强宏观监管。

[关键词]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宏观调控风险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全面实施了包括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内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随着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逐步显现,国民经济呈现企稳回升和逐步向好的良好势头,伴随着经济回升,通货膨胀压力凸显,刺激性的宽松货币政策也在寻求适时退出。2010年初以来央行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货币政策的趋紧,预示着宏观经济进入加息周期。在信贷规模压缩的背景下,曾经在2008年风靡一时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似有卷土重来之势,各大商业银行开始密集发行。

一、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产生及运作模式

(一)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产生

有融资需求的借款客户向商业银行寻求贷款,商业银行受限于贷款规模控制,或由于受借款客户信用等级或贷款行业投向所限,借款客户的融资需求难以用贷款的形式予以满足。一边是紧缩信贷的厉令,一边是客户急迫的贷款需求,中间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在信贷规模的严格限制之下,银行没有额度继续放贷,但如果不放贷,就会面临优质项目、优质客户流失的危险。于是,“理财+信托”的贷款模式应运而生。由此可见,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信贷投向限制的产品创新。

(二)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

商业银行根据融资客户的需求,寻求与信托机构的合作,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以此设立资金信托,发放信托贷款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与信托机构设计信托产品,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通过商业银行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形成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银行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建立单一信托计划,然后再通过银行的渠道向投资客户销售,由此融资客户获得了信贷资金。在这样一个操作过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银行与其投资客户间的委托理财关系,二是银行与信托公司间的信托关系,实现了个人理财资金与信贷客户的对接。

一般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是发起人,银行只是单个委托人,但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却不同,真正的发起人是银行,完全由银行操控。从客户的选择、确定到产品的设计、销售,甚至收益的分配,均由银行占据主动,信托公司则处于附属地位。

(三)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四方关系分析

1.银行:除销售理财产品的代理收入和资金托管收入外,银行一般还会向融资客户收取一定的财务顾问费,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但银行发行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看重的并不是中间业务收入,而是通过信托公司,能够满足贷不到款的客户的融资需求,从而能够锁定一些大的公司客户和优质客户,也因理财产品的销售扩大了个人客户,还可以得到除中间业务收入以外的派生收益。

2.信托公司:被银行借用作“平台”,获取投资管理费收入。由于我国对信托计划委托人的门槛设置较高,将普通投资者拒之门外,而在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中,银行汇集客户资金,作为单一委托人,弥补了信托公司高端客户的不足。

3.投资者:通过购买理财产品,一般能够实现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获得比同期定期存款较高的收益,但由于银行对理财产品不保本和不承诺收益,所以投资者承担了较大风险。

4.融资客户:与发行企业债券相比,客户通过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融资审批环节少,效率高。从融资成本来说,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一般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利率,加上其他费用后综合融资成本与贷款相差无几。

二、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及潜在风险

(一)银行假信托之名行贷款之实

在银行内部,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发行完全是按照一般贷款的程序进行的:发行前,银行与借款客户协商,就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期限等设计征求客户意见,由借款客户提出借款需求,银行的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的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银行的计财、授信、会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各自业务的评审,经总行信贷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复后,银行和借款客户签订协议,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然后签订信托计划,将信托计划转化为理财产品。因此,可以说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事实上是商业银行规避监管的贷款。

(二)刻意规避宏观调控,削弱调控效果

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是国家从紧货币政策催生的产物,是对国家宏调控制度约束的反应。更重要的是,信托贷款与票据融资不同,并未列入央行对外公布的金融机构信贷统计范围内,而是作为表外业务进行统计,不属于央行调整准备金率的存款范围,不受准备金率调整的

财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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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再用信托贷款的方式放出去,又规避了央行对信贷规模的窗口指导。因此,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央行的货币调控效应。银行通过理财产品、信托等方式变相放贷,背离宏观调控政策方向,实际运作中也确实起到了对冲、规避信贷调控和削弱调控效力的作用。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没有限制,使得银行能够在信贷紧缩的形势下,依然可以自如地将资金投向客户的信贷需求。从已经发售的信托贷款型信托理财产品来看,投资的范围甚至涉及到产能过剩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表面上看都是合法合规的运作,但背后却隐藏着不合规的经营。

(三)投资者面临多重风险

首先是信用风险。银行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最大的问题是将没有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引入直接融资,即银行将企业融资的信用风险直接转移给理财产品的不具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投资人。早期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银行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无异于变相高息揽存,银行担保被监管部门叫停后,投资者面对的客户信用风险更加突出。

其次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指市场利率发生变化的风险。在2008年底,因为央行连续降息,一度出现一大批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未能达到预期收益,新发的产品也纷纷降低预期收益率。在当前利率水平下,这类产品存在预期收益率及实际收益率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风险。

再次是流动性风险。需要投资者格外注意的是,通常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只有借款企业有单方面提前终止权,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即没有提前终止权。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它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四)银行面临声誉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在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中,银行对信托资金使用的管理肯定没有一般贷款的贷后管理那样严格,但却要承担受托人的责任。一旦发生风险,投资者可能要求银行代为偿付信托本金和收益。而且不少信托资金投向了银行信贷资金不允许涉足的高收益、高风险行业,一旦借款客户违约,银行将承担较大的声誉风险。近年来,因理财产品亏损导致的银行与客户纠纷事件不断增多,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增大了系统性风险。

三、加强规范和引导,促进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健康发展

(一)将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比照信贷资金加强监管

建议将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纳入央行的存贷款统计范围,为宏观调控提供正确的数据基础,合理准确使用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央行窗口指导作用,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行业投向提供正确引导,避免信托贷款投向两高一汰、产能过剩或高风险行业。

(二)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有责任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虽然在银行柜台销售,但并不等同于银行信用,受借款客户的不同,潜在着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

(三)银行要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要尽职尽责,正确引导投资决策

投资者投资决策既受限于其本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又取决于产品说明书和投资后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所以,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投资属性确定产品名称,避免带有误导性的称谓,产品宣传材料及合同文本内容要通俗易懂,确保客户能知晓产品研发背景、交易结构、收益计算方式与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收益或损失。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并定期跟踪和了解客户状况的变化,向客户推销最适合的理财产品。

(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风险监管

加强在准入环节的风险控制,在提高事前审核准入效率的同时,加强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备案报告的审查,研究产品性质,关注其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并及时反馈监管要求。加强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事后监督,加强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提交产品后评价报告,深入分析产品的实际运作效果、暴露风险、收益实现情况等。开展理财业务内控评价和现场检查,为区别监管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

[2]杨练,《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又一地雷》,《证券市场周刊》,2008年6月19日

[3]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财政金融

发表在本刊2010年1月下的《经济效益的提升与项目预算管理》,作者刘慧丽,是许昌职业技

术学院财贸经济系讲师,现在武汉大学项目管理专业读硕士研究生,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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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1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发布日期】 -08-28 【生效日期】 -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

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6700万买信托产品血本无归理财不能这么干

6700万买信托产品血本无归理财不能这么干 原标题:史上最坑的理财:6700万血本无归如何避免杯具重演 一般大家都觉得银行是最靠谱的,所以对银行经理的话也深信不疑。但是没想到……偏偏就是看似靠谱的事,反而把人给坑了! 1 事件回看 60多岁的王(富)老(婆)太(婆)称,信托产品是某银行北京国际大厦支行员工原某推荐给她的,双方合作多年,很信任对方。于是这次经他介绍,购买了总计6700万元的新时代信托有限公司的一款名为“鑫风1号”的信托产品,可是1年后到期竟血本无归。老人将新时代信托告上法庭。被告认为,此案是因老人投资失败造成的,属于合同纠纷。点评 暂且把诈骗行为放一放,规划君看到这则新闻后的第一反应是:特想知道一点儿理财常识都没有的富婆婆,是如何拥有6700万的? 回归正题,信托产品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靠谱的信托产品能够给投资者带来稳健的回报,因此规划君并不觉得信托产品本身有什么不好。但是对于老奶奶盲目购买具有一定风险的信托产品的行为实在不赞成…年纪大的人,要么没有收

入,要么只靠可怜的养老金,除了子女,也只能吃老本养老了,因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并不适合有风险的投资品。您说您老人家好好养老不好么,干嘛就跟钱过不去呢?!给大家算一算,6700万存定期,即使你年收益只有1%,一年也有67万啊,老两口出去环游世界,也不过二三十万,到手的利息都花不完,实在不行买几套房子拿租金也行啊!有必要冒险吗?有必要冒险吗?有必要冒险吗?(重要事情说3遍) 另外,不是规划君对银行经理有偏见,但的确存在着一部分不负责的从业人员。好规划理财师建议大家在银行买各种理财产品前,多问问多看看多想想,另外要学会质疑,银行里的客户经理真的不一定100%可信!

个人理财论文参考文献参考范例

个人理财论文参考文献参考范例 是指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是论文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以下是由搜集整理的个人理财论文参考文献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个人理财论文参考文献一: [1] 周乐峰. 互联网金融在财富管理领域的探索和实践[D]. 上海交通大学 2014 [2] 张祺. 财富管理市场中公募基金公司的定位与发展方向[D]. 上海交通大学 2014 [3] 关文. 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现状与问题[D]. 上海交通大学 2014 [4] 刘利. 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及其模式研究[D]. 外交学院 2011 [5] 管晨. 后金融危机时代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研究[D]. 吉林大学 2012 [6] 罗小鸥. M证券公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研究[D]. 西南交通大学 2012 [7] 向妍. 工行湖南省分行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策略研究[D]. 湖南大学 2010 [8] 刘小明. 商业银行发展的国际趋势与中国选择[J]. 财政研究. 2005(12) [9] 周斐. 江西省A路桥投资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D]. 南昌大学 2014 [10] 王胜男. 需求不确定条件下低碳供应链网络设计研究[D]. 燕山大学 2014 [11]黄国良. 安信证券河源地区轻型营业部发展战略研究[D]. 南昌大学 2014 [12] 江利芳. ZDICP园区担保公司担保风险控制研究[D]. 广西师范大学 2014 [13] 张鸿哲. 货币经纪业X公司薪酬激励体系研究[D]. 天津大学 2014 [14] 刘颖.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研究[D]. 东北大学 2009 [15] 张凌云. 我国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策略研究[D]. 上海交通大学 2014 [16] 刘燕. 我国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建设模式的研究[D]. 天津大学 2014 [17] 刘鹏. DB证券公司沈阳营业部客户服务管理研究[D]. 东北大学 2012 [18] 江晓东. 证券公司客户分类体系问题探析[J].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4(01) 个人理财论文参考文献二:

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义与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与解析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应该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本文主要介绍了现行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以及作者个人的想法和政策建议。 一、根据本金与收益是否保证 我们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三类。在期限上也是从7天到3个月、6个月、1年期、2年期不等,从各个方面满足了客户的投资需求。 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保证收益产品包含两类产品:保本固定收益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产品。 保本固定收益产品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向投资者支付全额本金和固定收益的产品。投资者买这类产品到期获得固定收益,投资风险全由银行承担。由于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均由银行承担,而投资者主要关注的是产品提前终止风险,而这类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固定收益产品主要把握两个比较:第一,同类产品比较,同期限产品选年收益率高者,不同期限产品,在考虑流动性需要和利率政策的基础上进行选择;第二,与定期存款比较,投资者之所以选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固定收益产品,重要因素是其收益水平高于存款利息。 保证最低收益产品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事项支付投资者全额本金、最低固定收益以及其他或有投资收益的产品。这类产品主要特点为银行承诺支付最低收益,这部分收益所产生的风险由银行承担;其他或有投资收益则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投资者需承担这部分收益为零的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传真短信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银行可否购买信托产品

银行可否购买信托产品? 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当信托公司和媒体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哪些信托公司将获得创新试点资格上的时候,一些银行投行部、财富管理中心或是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士却将目光聚焦在《通知》中关于银行是否可以购买信托产品的问题上。 在银监会该项《通知》的第十条规定: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产品。对此,一些银行界人士向记者表示,这条规定有让人迷惑之处,因为在以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银行购买信托产品是被禁止的,《通知》中特别提出这一点寓意何在?对这条规定该如何理解?就此,记者电话采访了曾参与《通知》起草工作的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天民博士,请他阐述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张天民告诉记者,在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上,首先要关注《通知》的发放对象。在这份《通知》的抬头中明确:发放对象为“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据此可以明确,这份《通知》所涉及的对象中包含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而其中涉及商业银行的只有第十条。因此这一条绝对不是毫无意义的套话。 其次,是对《通知》第十条应该如何理解。按照法律关系,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在《通知》这一级别的文件中,是不能“设权”的,对于大法规定的事,它不能增加或减少,不能改变法律法规。这是一个法规级别的问题。因此,《通知》中对于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这类在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只能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形式进行“变相设权”。 再次,是对《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的理解。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困境探析 【引言第一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第二章】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问题及建议 【第三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路径 【结论/参考文献】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监管问题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近年来飞速发展,规模日益壮大,金融市场进一步繁荣,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对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认定不清引发大量纠纷和因监管不到位而集聚大量风险两大问题。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与监管路径,一方面在于通过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把银行理财产品纳入法律规制范畴,为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稳定;另一方面在于通过介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现状,找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真空,发现监管措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确保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得到有效监管,减少金融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维护理财产品市场稳定。

当前我国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论述颇多,观点大都集中在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说与委托说之争,且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性质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法律关系层面,并针对各自观点提出应完善相关立法,而对于具体法律设计则并未提出具体方案;在监管方面,有学者在宏观层面提出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机制亟待更新、完善,且有必要与功能监管模式相互协调以适应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也有学者发文对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诸如风险揭示问题、宣传和销售环节的问题、理财资金投向不清晰、客户知情权缺乏保护、资金池运作方式聚集风险、高息揽储问题以及市场准入问题等作出探讨,但并未就实际操作层面给出进一步建议且并未与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模式相结合探讨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问题。 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出现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和监管不力两大问题进行逐一探讨,在有效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两大主要问题进行更为具体的分析,以联系的观点看待法律性质界定、监管模式改进和监管措施细化落实等问题,从立法、监管模式选择和政策法规落实三个层面探讨,为研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第一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含义。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

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区别与联系

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区别与联系 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区别是什么 作为两大类不同的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与信托理财有着不少区别,主要表现为投资门槛不一样、流动性不同、风险与收益也大不一样等,进一步来说,两类产品的适用人群也不一样。那么这些区别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呢? 信托理财门槛高于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基本属于大众理财,认购额度起步低,多为5万元左右,购买也比较方便。客户可以通过开通网银,直接在网上进行买卖,也可以到营业网点柜台申购。 信托理财多属于高门槛投资,起投额度多为50万元、100万元甚至更高。高门槛的设置意味着信托理财的投资客多为高净值人群,且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 银行理财安全性好于信托理财 银行理财产品有着较高的安全性,但收益率低是其硬伤。如果产品说明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就是3%左右;没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很少达到5%。 相较于银行理财,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通常要高一些,随之风险也较大。所以在申请购买信托产品时,大家最好对其风险与收益有明确的认识,然后再决定是否投资。

银行理财流动性好于信托理财 通常,银行理财产品很少有1至2年期的,基本是30天左右,3个月左右,期限非常灵活,方便随时认购。而信托理财产品的封闭期则较久,多为至少三年以上的投资期,期间不得随意退出,只能等到投资期满才能赎回本金及收益。 银行理财与信托理财之间的联系 除了上述区别之外,银行理财与信托理财之间也是有联系的。银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是直接投资于信托项目的,这个规模占了信托规模的1/3。因为信托投资门槛较高,信托产品在银行就拆成小额理财产品。从中,银行可以赚钱5%左右的利差,甚至更高。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文献综述及外文文献资料

本份文档包含:关于该选题的外文文献、文献综述 一、外文文献 文献信息 标题: Empirical Evidence of 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ing in the Nigerian Banking Industry 作者: Ikpefan, Ochei Ailemen 期刊名称: Journal of Applied Finance and Banking;第4卷;第1期;页码:103-123. 年份: 2014 Empirical Evidence of 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ing in the Nigerian Banking Industry Abstract The need for marketing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annot be over emphasized because it is a vital arm of any sector. Competition within and outside the shores of the country brought about by globalization and an improvement in customer awareness have made banks to use marketing as an important tool to increase returns, improve on the efficiency of the Nigerian banking system and compete efficiently. This study set out to investigate the impact of marketing of financial services in the Nigerian banking industry with specific focus on deposit money banks. The method used in testing the hypotheses is the T-test method. One hundred and twenty (120) questionnaires were distributed to selected deposit banks and One hundred and one (101) was retrieved. The hypotheses tested found that marketing of bank's products and services has improved the efficiency of deposit money banks banking system and created satisfied bank customer. We recommend that all the units of the bank should be involved in marketing while banks should continue to make their customers feel important and have well equipped and experienced staff personnel in customer services unit to be able to provide solutions to customer's complaints and challenges. Keywords: Deposit money banks, Marketing Financial Services and product 1 Introduction The Nigerian economy can be termed to be a seller's market because the problem in Nigeria is producing not selling because anything can be sold, so therefore the need for marketing of bank's services. The need for marketing is necessary because of competition, ,the need to mop up the excess liquidity in the economy and to attract customers so as to sell loans to them and buy deposits from them. As the economy develops and expands around the world, Nigeria is not excluded because there are fresh opportunities as well as threats that will give no chance for any arm chair banker or any banker who is not sound in marketing orientation. But on the other hand, it will favor the advanced banker who is dynamic in his skills, frequently evaluating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 assessing his competitors, evaluating the threats and opportunities to his business and identifying new customers in the sector. Looking at a brief history of marketing in Nigerian banking, the origin shows how economic, political and social environment have influenced the marketing of

法律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共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

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

信托理财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

信托理财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 信托理财产品作为高瑞理财产品,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信托计划产品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出一头。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主要以下几点: (1资金门槛较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资金门槛为100万。 (2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 ③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5信托有一定的避税功能。由于信托收益否有交所得税,国家没明确规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税的效果。 (6信托资金运用灵活。信托资金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灵活运作,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及对策(DOC)

一、绪论 1、选题的背景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从2006年底开始,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国的理财产品市场作为全球最大、最具有活力的新兴市场,中国引发了全球金融机构的进军兴趣。在几年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还是比较陌生的,但是今天在我国的大小城市里,它几乎被大家所熟知[3]。就在最近这短短的几年时间中,我国商业银行在市场上推出的人民币和外汇理财产品已达上千个品种,个人金融理财资金己超千亿元的规模,但是继美国经济危机,雷曼兄弟的破产,国内部分商业银行相继出现到期的理财产品零收益,甚至有的出现负收益的现象。 2、选题的研究意义 在这些产品中,当初对外介绍的预期收益率最高的达到28%,最低的也预计为10%,但是到期的投资收益却令出乎投资者的意料之外,大部分发售这种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都受到客户的投诉。从这些客户的投诉案例可以得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存在很多方面的缺陷。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生存现状,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4]。通过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的系统体系,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并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是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基础,对促进理财业务在规范中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国内外学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相关文献 (1)国内学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相关文献. 刘远昌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组合设计与风险管理[5]这一文章中,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而设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的论文说明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即商业银行以特定类型客户的理财需求为目标,充分运用银行的资源和优势,为客户确定理财目标、实施理财计划和提高理财效率而提供的一系列满足客户各项理财需求的,多功能、专业化、综合化理财投资组合。该文采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归纳法与比较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沿着提出问题、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管理分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管理分析 在当前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经营 范围也得到了逐渐的增加,在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中,需要不断对相关的理财产品的营销管理机制进行完善。 摘要:当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未来发展 前景也比较乐观,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种主要形式,但是在产品的相关营销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在实际的探讨中需要结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状况,正确认识理财产品在商业银行营销管理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然后对相关的营销管理策略进行不断的改进。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管理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特点 在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营销中,其产品具有无形性的特点,理 财产品不属于看得见、摸的着的有形产品,他们实质上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客户通过消费这一服务能实现自身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另外,其服务还具有同质性的特点,通常银行的理财产品并没 有所谓的专利权,这就容易被其他银行进行模仿,再加上市场的准入条件要求较低,这就为模仿这一行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只要将产品进行名称等的变化就可以重新推向市场了,因此在产品营销管理工作中就要针对这一特点增强自身产品的差异化与个性化。此外,还应该重视品牌营销,在理财产品的发行上并不会存在太大的功能上的不同,而客户在进行选择的时候通常是被品牌 * 力所吸引。

并且理财产品的类型也比较多,客户的专业了解程度不高,在 选择过程中不会进行细致的优劣比较,在最后的决策上也往往会受到品牌形象 * ,因此在今后的营销中应该注重品牌的建立。根据wind、华宝证券研究所xx年的数据表明,在银行理财业务中,有72%的客 户是个人客户,因此,个人理财业务较大比重也是银行理财营销中的一大特点。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管理策略分析 1.适度开发针对中低端客户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出于稳健安全考虑,在xx年提高了投资者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门槛,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把重点放在了个人高端客户群体上。 由此可见,他们对银行的中低端客户缺乏重视,在银行中的理 财产品的潜在投资者群体中,大多数普通的投资者都会因为房价高的压力,在买房支付之后手中也没有了过多的闲置资金,这样大部分的客户拥有的投资金额在万元之间,尽管他们可以并且愿意承担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但是在实际的购买过程中却会被过高的“门槛”阻挡,最终只能将手中剩余的资金存为定期储蓄。 这样就造成了那些有需求,但不符合理财投资标准的人们望而 却步,也享受不到理财产品所带来的比定期存款还高的收益率了,对自身资产的持续增值造成了不利影响。当前我国居民的收入逐渐增加,中等收入人群也在逐渐增加,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营销工作中应该结合自身的优势与中低端客户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发一些适合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页脚内容1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页脚内容2

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如何缴税终于明确啦!(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如何缴税终于明确啦!(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于近期发布,明确了理财产品、基金、信托等资管产品涉税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文件条款,简单分析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分析 140号文对”保本收益”作了解释,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保本,只看合同是否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不管实际是否可收回本金,也不管是固定受益还是浮动受益.如属于保本,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没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小鸡分割线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分析 先来回顾《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的内容: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140号文在36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持有至到期和到期前转让不同的税务处理.虽然两者都属于金融服务这个大类,但具体税务处理有差异.如属于持有至到期,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判断要回到第一条中,看该资产管理产品是保本还是非保本,如果是保本,则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则不缴纳增值税.如属于到期前转让,则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状及创新研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状及创新研究 【摘要】近年来,在中国的许多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将注意力转向财富管理业务的市场,蕴藏着极大的机遇和广阔的前景。自2004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一部分的具体表现,可以有效避免监管,迅速筹集资金,并通过投资增加银行的收入。随着中国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建立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显著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意识,提高了居民的投资和资金需求之间,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中,商业银行的研究金融产品的创新尤为必要。 【关键词】理财产品问题商业银行 一、前言 目前,世界各国的理财市场正处于市场垄断竞争阶段。商业银行依靠其独有的社会地位和优势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理财产品的开发以及后续的服务方面都有了显而易见的成就。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发行理财产品数量虽多,但其每年的增长率在下降。在金融产品设计方面,只有极少数银行拥有核心竞争力,并且提升能力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及其个人理财业务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仍然存在着不足和改进之处。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动因分析 (一)人们的迫切需要

2015年,中国城乡居民的近450000亿元储蓄余额,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富裕阶层已经形成,对个人理财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巩固。目前,我国的工薪阶级仍然占我国人口的大部分,而其工资增长的速度在近几年仍然低于通货膨胀的增长速度,而我国居民又因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而增加其对各种不同理财产品的需求。因此,越来越多的银行客户开始萌生对现金、消费支出、教育、风险管理与保险、投资、退休养老、财产分配与传承等规划的思考。中国人的思想观念、生产形式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更加追求经济的高收益、工作的快节奏和生活的高质量,因此也更加需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保障和理财服务。 (二)商业银行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压力 今年来,中国出现了众多外资银行,它们的出现增加对我国本土银行的竞争力。特别是随着近几年“脱媒”现象的出现,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带来的很大的 威胁。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社会,我国国内银行应该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程度,增强大众的认可,对面临的威胁和挑战做出有力的回应。近年来,商业银行通过不断的并购和重组其他的金融机构来使其规模不断扩大。因此银行业的整体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此导致要加快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 (三)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动力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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