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县政府)静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细则县政府)静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细则县政府)静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静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全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具体负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财政、民政、发改、国土、价格、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

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本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二章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二)将自有房屋出租,失去住房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人口以民政部门核发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为准。

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同一户籍中的家庭成员;

(二)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期满释放人员。

第十条下列房屋可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现住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三)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的;

(四)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第十一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部分,可以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范围。

第三章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申请人在每年2月底前向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静宁县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政局出具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租赁房屋、借住房屋等反映现住房取得形式和建筑面积的合同、协议、契约等凭证;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五)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需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要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将其住房等情况在辖区或居民区内公示15日。核查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县房改办复审。

房改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房改办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建设局审核登记确认,并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意见。

第十六条已登记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并参照家庭困难程度,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需在变动6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

第十七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每户不得超过32平方米。

第十八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月为单位,每半年发放一次。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向房改办核拨。房改办应当及时足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汇总报送建设、财政局。

第十九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90日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建设局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的面积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要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申请之后,如有变动,需在变动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

职能单位要按年度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申诉。

第二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一)被民政部门取消享受低保资格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规定住房标准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不按时接受年审的;

(七)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缴纳水、电、暖和物业管理费,或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八)利用廉租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的。

第四章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二)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的余额部分;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腾空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规划费、设计费、人防费、建筑管理费、质量监

督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决算审核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政府收购的二手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免征契税、营业税,免缴土地出让金和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局会同建设局调查测算后,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缴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120号令规定,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城乡居民收入比 城乡居民收入调查报告》

《城乡居民收入比城乡居民收入调查报 告》 城乡居民收入调查报告 年末岁初,我有幸被县统计局抽调为“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员”期间,为了进一步了解全县城镇居民实际收入水平,找出制约我县城镇居民增收的瓶颈因素,找准增加城镇居民增收的切入点,结合统计业务工作,我深入城镇住户现场调查统计,取得了我县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及其发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至目前,全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15516元,人均消费性支出7897元。如此收入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日益发展的生活质量,为此,我通过调查提出一些探索性思考,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县城镇居民收入现状 通过对100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结果显示,xx年,xx县城镇居民人均家庭总收入可达16444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3%,其中,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达15516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2%,人均消费性支出7897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3%。从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来看,全县城镇居民整体收入还处于中等偏下:家庭总收入不足3万元的20户,占调查户数的20%,其中不足1万元的6户,最低收入为3600元;家庭总收入3—4万元的72户,占调查户数的72%;收入超过4万元的8户,占调查户数的8%,最高收入为4.7万元。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12702元,增长10.7%;转移性收入为1851元,增长35.7%;经营净收入为1550元,增长44.2%;财产性收入

340元,增长56.1%。城镇居民收入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工资性收入占主导地位。调查资料显示,xx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占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的77.2%。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持续占据收入构成的主导地位。 (二)财产性收入比重偏小。xx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占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的 2.1%。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渠道为存款利息和出租房屋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其它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等均为空白。 (三)经营性收入水平过低。统计数据表明,xx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经营性净收入只占到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的9.4%。城镇居民缺乏自主创业意识,导致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长期低位徘徊。 (四)消费结构趋于优化。全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897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3%,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为36%,较上年同期下降2.9个百分点。调查显示,居民的食品消费总量虽有所增加,但其占个人消费支出的比重不断下降,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升。而且,居民在衣、住、行和通讯、教育、卫生、旅游、娱乐等方面的消费支出持续增长,汽车、电脑、空调、摄像机、液晶电视等高档商品逐步进入城镇居民家庭。 (五)社会保障不断完善。xx年,全县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7564人、基本医疗保险xx9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3825人,同比增加245人,增长6.8%。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有效增加了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调查结果显示,xx年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以临政办发〔2008〕47号发布《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国税、地税、统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应当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五条新建廉租住房,既可单独建设,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6 【实施日期】2000.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工[****]2号 关于印发《*****局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营业部: 《*****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局研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局工会 ****年5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局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工办发[****]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工会工作服务,为广大工会会员服务,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经费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照工资总额的0.5%向**局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局按干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按规定补助的款项; (四)其他收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市局按规定补助的款项等。 二、经费的开支范围及相关标准 (一)职工活动费:组织会员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等及其他集体活动的支出。 1.举办本单位的各类文体活动、竞赛等,除租赁场地、购买少量的活动用品外,不发放纪念品,原则上不购买服装,只给予优胜者适当奖励,每次活动奖励名额控制在参赛人数的1/3以内,

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人; 2.参加上级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确有需要购买运动服装的,标准控制在500元/套以内。对参赛取得名次人员参照***局有关奖励规定予以奖励; 3.组织开展市内的春游秋游活动,当日往返的交通费应控制在100元/人以内,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4.对通过在职教育取得学历或通过考试取得职称的职工进行物质奖励的标准为500元/人(***〔***〕30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工会业务费: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慰问支出等。 1.传统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标准为:端午节300元/人,中秋节300元/人,春节600元/人; 2.会员生日送生日蛋糕等慰问标准为:100元/人; 3.困难补助及除以上规定的其他各类慰问按照《*****局关爱职工“送温暖”慰问办法》执行。 (三)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费用。 (四)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三、工会经费的管理 (一)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并严格遵守《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年初编制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局职代会报告;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析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等原因,导致城乡的发展很不平衡,居民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我国已成为城乡收入差距最悬殊的国家之一,这一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本文将研究上述问题,通过模型分析以期得出解决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有效途径。 关键字:城乡收入差距现状分析模型途径 RESEARCH ON THE INE DIFFERENC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IN CHINA Abstract: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ine level of the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of our country has been improved notably.But there is a big problem, that is,the development among cities and rural areas are not the same, there are so many differences.Nowadays,our country has been one of countries which have the largest differences in development among urban and rural. It has influenced the progress ofsociety with socialism in our country. This model is hoped to find an effective solution to solve out this problem through the analytic model. Keywords: ine inequality; model; way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东府[2008]8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困难家庭危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市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

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版)

***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要求,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体系,细化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强化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证公司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和经济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在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的影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指公司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围绕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通过在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风险管理策略、风险防控措施、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各收费管理所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确保公司与***信息畅通,各部门之间实现真实、可靠、完整、及时的信息沟通; (三)确保经营的合法合规、内部规章制度和重大措施的顺利执行; (四)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增强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运营管理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 (五)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证公司全面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有效,确保公司运营管理工作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六条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性就是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使风险管理覆盖到公司的所有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风险管理的空白、漏洞和死角;针对性就是要从实际出发,以对重大风险、重大事件(指重大风险发生后的事实)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按照基本流程实施风险管理。 第七条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涵盖运营管理和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8-4 执行日期:2003-8-4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杭政办发[2001]219号文《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更好地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其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家庭每人占住房使用面积;

核定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人口数。 3.经济条件:已领取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低保、困难)》的家庭。 (二)面积核定方法 1.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6)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7)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属三代及以上同住家庭的住房;

(4)兄弟姐妹的住房; (5)朋友、邻居的住房。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作为重要职责,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第七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按以下方法计算补贴额: (一)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二)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租住公有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补贴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

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 一. 为了贯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关于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要求和费用预算制度推行,以有效控制成本和费用,规范帐户管理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集中资金统筹,提高资金流通率,降低资金占用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下属各单位。 三. 下属各单位必须设置收入和支出结算户两个帐户,并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上述帐户须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 四. 收入帐户是指专门用户借记各项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等)的银行帐户,收入帐户的贷方除向总公司帐户上划资金以及通过转帐方式支出银行结算费用外,收入帐户不允许有其他任何支出。 五. 支出帐户是指专门用于贷记各项支出的银行帐户,支出帐户的支付范围包括: 1) 营业成本支出 2) 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 3)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支出 4) 经总公司财务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六. 支出帐户只借记从总公司拔入的支出预算款和该帐户活期存款利息收入,对支出帐户借记的其他款项,将按10元/次的标准扣除下属各单位出纳当月工资,并须在第二日将该款转到收入帐户,逾期未转将按违规金额的20%的标准从该机构出纳当月工资中扣除。 七. 下属各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模式,并做到: 1) 开户银行由总公司指定,未经总公司财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他银行开立任何帐户,违者将按500元/次的标准从该单位领导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2) 收入帐户印鉴,统一由总公司财务部管理。 3) 下属各单位应每月自行测算下月资金支出预算计划(附件1)并于每月25日前报总公司财务部核定,总公司于月内下达批准额度,各下属各单位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使用。 八. 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不得交叉使用或互相补充有无,总公司月中支出额度的拔付暂定为每周一次,以严防支出帐户资金沉淀,每月底收入、支出两帐户分别和银行对帐单核对正确,支出帐户不得存在银行已支企业未支的情况,收入帐户不得存在企业已收银行未收的情况,执行本办法的首月初,支出帐户余额就作为首月支出帐户核定拔入额度的抵减额,以后月末余额就作为下一月度核定拔入额度的抵扣款。 九. 严禁坐支现金收入,严禁设置帐外银行户头。 十. 总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资金管理主任)负责银行帐户管理,具体负责收入帐户资金上划,支出帐户额度测度、报批、支出的执行和监督等具体工作,以及对下属各单位的核定,对帐和检查工作。 十一. 下属各单位须建立跟踪检查机制对本单位的支出帐户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分析?

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分析 作者:李亚玲 来源:《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 摘要:收入分配问题是中国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难题,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已成为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是收入分配中最突出的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有政策因素、人口因素、教育因素、信息因素和农业生产因素。为了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政府、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需要针对以上几个因素采取相应措施。 关键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原因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101(2013)04001807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提出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1]。这段表述充分说明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依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面临的重大课题,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收入分配问题不仅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更对社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不能得到改善,中国的发展将始终存在障碍。从经济角度看,由于收入分配不公,收入相对较低者的劳动积极性会大大减退,直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从社会角度看,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与否,如果收入分配问题得不到改善,极有可能激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这些可预见的后果都迫切要求政府解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 一、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概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国内生产总值逐步攀升。相较于1978年,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3.5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52.2倍。经济的快速发展逐渐提升了人民的收入水平,使中国的发展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城乡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综观图1,从1978年到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都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43.4元增加到21 809.8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增加到6 977.3元,增幅明显小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幅。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57倍扩大为3.16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图1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对比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其它主体所有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第九条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 ‰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单位行政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65号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 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 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公司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20100605)

公司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 一. 为了贯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关于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要求和费用预算制度推行,以有效控制成本和费用,规范帐户管理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集中资金统筹,提高资金流通率,降低资金占用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下属各单位。 三. 下属各单位必须设置收入和支出结算户两个帐户,并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上述帐户须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 四. 收入帐户是指专门用户借记各项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等)的银行帐户,收入帐户的贷方除向总公司帐户上划资金以及通过转帐方式支出银行结算费用外,收入帐户不允许有其他任何支出。 五. 支出帐户是指专门用于贷记各项支出的银行帐户,支出帐户的支付范围包括: 1) 营业成本支出 2) 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 3)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支出 4) 经总公司财务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六. 支出帐户只借记从总公司拔入的支出预算款和该帐户活期存款利息收入,对支出帐户借记的其他款项,将按10元/次的标准扣除下属各单位出纳当月工资,并须在第二日将该款转到收入帐户,逾期未转将按违规金额的20%的标准从该机构出纳当月工资中扣除。 七. 下属各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模式,并做到: 1) 开户银行由总公司指定,未经总公司财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他银行开立任何帐户,违者将按500元/次的标准从该单位领导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2) 收入帐户印鉴,统一由总公司财务部管理。 3) 下属各单位应每月自行测算下月资金支出预算计划(附件1)并于每月25日前报总公司财务部核定,总公司于月内下达批准额度,各下属各单位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使用。 八. 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不得交叉使用或互相补充有无,总公司月中支出额度的拔付暂定为每周一次,以严防支出帐户资金沉淀,每月底收入、支出两帐户分别和银行对帐单核对正确,支出帐户不得存在银行已支企业未支的情况,收入帐户不得存在企业已收银行未收的情况,执行本办法的首月初,支出帐户余额就作为首月支出帐户核定拔入额度的抵减额,以后月末余额就作为下一月度核定拔入额度的抵扣款。 九. 严禁坐支现金收入,严禁设置帐外银行户头。 十. 总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资金管理主任)负责银行帐户管理,具体负责收入帐户资金上划,支出帐户额度测度、报批、支出的执行和监督等具体工作,以及对下属各单位的核定,对帐和检查工作。 十一. 下属各单位须建立跟踪检查机制对本单位的支出帐户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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