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李强工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王成武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人李强工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强工涉嫌抢劫罪的定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本案被告人李强工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李强工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的全部犯罪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坦白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有利于办案机关收集定案证据,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量情节的适用13项规定(3)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有助于办案机关收集定罪证据,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酌情予以宽大处理。

二、被告人李强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退一步讲,即使不能认定李强工为从犯,也建议法庭考虑李强工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始终是处于被引导,被唆使的消极情形,予以宽大处理。

1、被告人李强工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综观李强工涉嫌的二起抢劫案件,全是由第一被告人直接起意并策划和组织实施的。每次实施抢劫,均系马强关或刘学雪提议,并预谋,被告人被迫跟随,李强工因为自己的幼稚和无知,根本没想到事情的严

重性,便在被告人马强关、刘学雪的直接引导和教唆下从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2、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也就是组织、策化、指挥等都是由被告人马强关、刘学雪确定和安排的,李强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如上述,根据马强关、光头强、另案处理独小早口供相互印证可知,李强工参与的两起抢劫犯罪正是马强关、刘学雪策划和组织实施了对被害人某某的抢劫行为的,对被害人的抢劫行为的。从犯罪的时间安排、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的选择上,马强关、光头强、有预谋,李强工则无一不是在马强关、刘学雪的授意或默认下进行的,其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自作主张的想法和做法。具体来说,在同案被告人开始选定目标,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乃至拉着实施动手抢劫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全是马强关、刘学雪策划和实施的,李强工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听命于马强关、刘学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3、被告人李强工从未实施对被害人暴力威胁。整个犯罪过程中,李强工没有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威胁,在二次犯罪中,也没有语言上的恐吓,更没有动手参考抢劫,如果说第一起犯罪涉及到的只是听从安排至银行取款,也是马强关对其进行分工的安排,李强工简单的落实而已。基本上一直跟在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后面做些辅助性工作相比,马强关、刘学雪对犯罪行为的实施则更具主观能动性和破坏力,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更能影响犯罪行为的进程和走向,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与否。从两起案件的受害人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李强工从未实施过伤害受害人的行为,也未主动实施抢劫,这点与其他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4、所得赃款问题。根据各被告人供述,他们所获的赃款也完全是由马强关、独小早控制和使用的。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范本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范本 基本案情: ____ 年—月—日,刘某、樊某、李某(在逃)等四人驾驶一红色面包车至某市,在一出租房内对杨某等8人实施抢劫。抢劫现金416元,手机8部。案发后三部手机已有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210元。其余赃款已挥霍。 _____ 年___ 月___ 日某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刘某、樊某三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四人事前预谋,虽分工不同,但都积极参与,均系主犯。本辩护人提出樊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_____ 年一月—日某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樊某“系从犯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 丿元。 判决后,某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 效。 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樊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 一审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对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樊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与威胁,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其只是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他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樊某系从犯。 从另一角度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樊某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樊某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创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樊某没有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口头向任何被害人表明军警身份的行为。没有加重情节。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樊某没有与任何被害人见面或语言接触。他只是把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然后在外边等着。其他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出来时,犯罪已经既遂。 三、樊某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樊某在去犯罪现场途中曾提出“不去了” ,经其他被告人怂恿,虽然勉强答应,但提出:自己不进去。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2)樊某到案后,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 (3)其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 (4)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缺之认识。 总之,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樊某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对合议庭表示感谢。 辩护人:_______ 律师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赵XX,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在主观方面,赵XX没有和张XX等人共谋盗窃电瓶三轮车,赵XX的主观意愿是想用购买张XX等人的三轮车再进行出售而牟取利益; 2.在客观方面,赵XX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3.张XX等人的盗窃行为和赵XX的收购赃物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如果收购赃物是张XX盗窃集团的组成部分,那么赃款也应由犯罪集团统一分配。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赵XX接收电瓶三轮车后,由其丈夫陈XX 高价卖出,从中每辆赚50-60元钱,并不存在销售赃物后与张XX等人共同分配赃款的事实。这从侧面也可以反映出盗车行为与收购赃物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收购赃物构成盗窃罪共犯必须具有事前通谋,并且对盗窃必须具有共同协商的行为,事后对盗窃分子所窃赃物予以收购。对“事前通谋”,应理解为“事前共同商议盗窃”。只是连续多次收购赃物不足以认定是事前通谋。本案中,张XX等人盗车前,与赵XX不存在谋划或合谋,赵XX只是知道张XX等人可能要去盗窃,但对张XX等人去盗车的时间、地点、作案的具体目标等均不知情;张XX等人盗车时,赵XX既没有直接参与,也没有就每次特定的盗窃行为对张XX等人进行教唆、组织、或提供帮助(如指示作案目标、时机,提供作案手段,指引作案路线等);张XX等人是在每次作案得手后才联系、商谈销赃。所以,赵XX主观上与本犯张XX等人事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017214510.html,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如大家所知,只要行为人涉及毒品,就可能构成毒品犯罪,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等。那么,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辩护人应当从哪些方面为被告人辩护呢,下面,赢了网小编马上为大家说明。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XX、郝兴利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是:2017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

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3、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庭审中,被告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也是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最高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被告人刘子豪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子豪具备应当从轻、减轻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 1.属未成年人犯罪 被告人刘子豪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早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参与聚众斗殴罪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但一审在量刑上还有待商榷,恳请二审法官予以考量。 3.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 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二、被告人具有很大教育挽救的空间 1.未受“圈子”沾染,止于聚众斗殴一罪 根据一审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子豪为李阳所收拢,且与胡中华、李培岸、吕嘉诚、张浩、姜维亿、魏子豪等人为同门。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上所列人员除被告人刘子豪止于聚众斗殴一罪外,其他或犯数罪(涉及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或犯相较聚众斗殴更为恶劣的一罪(如强奸罪)。 被告人刘子豪作案时仍处于未成年时期,好胜、冲动、叛逆是这一时期较为普遍的行为特征。加上被告人刘子豪父亲忙于运输盈利养家,母亲疏于管教,导致青春期好胜、冲动、叛逆的行为特征不断放大,最终滑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和被告人未成年时期的行为特征有着很大的关系,主观上对社会公序无较深的认识,

张某某涉嫌行贿罪辩护词

---------------------------------------------------------------范文最新推荐------------------------------------------------------ 张某某涉嫌行贿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妹妹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行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罪在客观方面的给予行为分为主动给予和被动给予。被动给予,就是说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的交付财物。如果是因为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必须是本人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否则不构成行贿罪。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是在朱××的安排下给予于××2 万元的。这一点得到了起诉书的认可,在张××和于××供述中也得到了证实。 1 / 8

未成年人抢劫辩护词1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XXX人民法院指定,并经X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在经过法庭调查并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后,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我对XX的抢劫行为定性不存在异议,现根据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就量刑问题提出几点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且采纳: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XX出生于1997年X月X日,在2012年 5月XX日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五岁,系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一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XX在得知其余三被告已经去自首后,心里非常清楚警察会在很短的时间找来,而在警察找到他之前这段时间内,被告XX如果不想自首,按理说应该趁机逃跑,但他没跑。警察找到他时,他也没有拘捕。被告人XX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所犯的罪行,也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良好,愿意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XX当庭认罪,没有任何隐瞒犯罪事实。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四被告有过自首意思联络的事实,被告XX主观上有自首的想法,被告XX客观上有自首的不能,被告XX客观上有自首的行为。 第三、从案件整体上分析,XX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首先,被告人不是抢劫犯意的提出者。其次,XX是四被告中年纪最小的,本案发生时是初二在读学生,其余三被告均是职业高中的学生,XX的心理智商和社会阅历不如其余三人。最后,四被告实施的抢劫行为并未获取受害人财物。因此,请求法院对这一点能够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

抢劫罪的辩护要点及其量刑标准

抢劫罪的辩护要点及其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事法律重点打击的侵犯财产类犯罪。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对于抢劫罪,无论从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此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是从处罚烈度上都是非常的严厉。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对于抢劫罪这种以抢劫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持坚决严惩的态度。 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的情形 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案例:刘某为了讨取债务人王某长期拖欠的账款,到王某家中,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王某家人害怕就当场归还了2年前借刘某的3万块钱。因此,该案中刘某只是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款项,其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2、客观上不具有当场性。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案例:穆某在一公园湖边树下钓鱼,树下另一边的草地上有一对年轻情侣有说有笑的在亲热。穆某由于钓不着鱼很是心烦,于是便拿着一块石头冲着这对情侣过去,吼道,“给我滚,不然我砸碎你的脑袋”。说着就用石头砸了树干,这对情侣惊恐的跑走了。第二天,穆某又去公园钓鱼,在树下捡到了一块手表,穆某知道这是昨天那对年轻人吓跑时落下的,但穆某却非法占为己有,后男青年报警,穆某被指控。本案中穆某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不具有当场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且穆某案发后归还了手表,应属无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017214510.html, 过失致人重伤罪辩护词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致人重伤事实已存,那我们需要帮被告人做的是,书写一份好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无罪辩护词,那么,我们一般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书写呢?下面,赢了网小编马上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庭审调查。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参加开庭审理,我已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没有异议,但纵观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存在以下几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如实陈述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当得知案件由交警支队转交到莱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并已立为过失致人重伤案以后,立即主动到花园派出所投案接受调查。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已经尽到了谨慎驾驶和危险提示的义务。

一般人都不知道叉车不属于机动车,而属于特种车辆,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即使是交警也无法立即确认这一点;被告人张某某在购买该车辆时,卖方没有告诉他驾驶叉车需要特别操作证,也没有按法律规定附随文件;被告人张某某自1989年取得A1A2驾驶证,一直开车,有着丰富的驾驶经验。按照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照表,持有A1A2驾驶证可以驾驶除火车之外的所有机动车。基于以上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决定将叉车从博山开回泰安,没有想到在莱芜发生了该次事故。 从博山到莱芜一路安全行驶,到事发地点后,因路面不平,颠簸过程中方向失灵,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被告人立即紧急刹车,并大声呼喊提醒别人,但由于是个下坡,才导致本案的后果。 综上所述,由于对叉车性质认识错误,被告人张某某才驾车上路,由于车辆方向失灵导致事故发生,本案属过失犯罪。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了一个驾驶员所能够采取的一切谨慎驾驶和危险提示的义务,其过失程度相对较小。 三、从事件发生的位置来看,受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辩护人为了履行律师职责,分析说明受害人有过错,请受害人及其家属能理解。

抢劫案辩护词

xx抢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xx的同意,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xx,同时我对 xx人民检察院的本案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参加本案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x元,数额较大,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xx 刑事责任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抢劫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通过确定、充分的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其证明结果是排他性的。这不仅要求每个证据查证属实,而且要求证据必须又有一定数量,孤证不能定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并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地证明链。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x峰伙同xxx、xx以被害人x某欺负xx为由,将x某从本市机电学院男生宿舍207房间,强行带至本市秀艳旅店内威胁、殴打,抢走中信2T888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元,并索要人民币钱财。当晚20时在本市体育场北侧取钱时被抓时,被害人孟某从被告人xxx手中将手机要回。经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xx元。”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本案第一时间形成的所有证据材料都非常一致证明本案事

未成年人盗窃案辩护词

未成年人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员: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陕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被告人刘某和其监护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陕县人民检察院陕检刑诉 [2005]176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刘某。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今天,处于花季年龄的被告人刘某,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们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人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既是对他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辩护人认为,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刘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刘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在侦察、起诉、审理中始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已构成了自首。 二、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 首先,从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既没有窃取更多财务的想法,更没有暴力抢劫的念头;其次,我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的三个氧气瓶经价格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从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看相对较小;再次,被告人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所有这些都表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刘某应当处以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刘某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法庭调查中表明,被告人刘某长期脱离家长、学校的管束,经常逗留于网吧,包括这次盗窃的赃物所卖来的钱也是用于上网。正是因为家长及其社会角色的不到位,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当前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整理|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金翰明温天元 前言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对被控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一是主观方面的核心问题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界定。虽然行贿类犯罪的立法中,因一个条文或不同款项对于该罪的注意规定,使司法实务中,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理解存在争论,但结合中国刑法学界权威学者观点,及行贿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单位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行贿行为,及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亦是对于本罪的指控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点。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单位行贿罪相关判例268个,并从中筛选出23个有效的无罪裁判,总结司法实务中的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 目录 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 (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 (三)实质上属于单位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 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四、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抢劫罪辩护词

辩护词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父亲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王***一贯遵纪守法,父母多病、孩子还小,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被告人王***在这起案件中,是因为出于“朋友义气”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案情,查明事实,对王***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做罪轻辩护。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关于抢劫罪 一、抢劫被害人手表是共犯实行过限的结果,被告人王***不应对手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实行犯独自承担,其他同案共犯对过限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出于朋友义气,帮同案犯范**抱不平且在其他同案犯提议下,才萌生抢劫被害人用于赌博的资金。其主观上只是想抢桌面上的现金,而除现在外的项链、戒指、手表都是实行犯临时起意的行为,超出了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而是在抢劫后,才知道其他实行犯在抢劫过程中没有顺手抢了被害人的项链、戒指,但直到被捕后被告人王***才知道有人在在抢劫过程中抢了被害人的手表。可见被告人至始至终都不知道有手表的存在,更未参与分赃,该实行犯的行为远远超出了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 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对犯罪的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主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辩护词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李XX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XX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李XX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均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谁用工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但双方事实上有约在先,5被告人才从老家赶往江阴的被害人承包的工地来打工的,作为被告人

认为自己已经辛辛苦苦给被害人在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既然被告人已经来到江阴的工地付出劳动,被害人就应该一诺值千金,不该随意更改,现在作为被害人的工头说话不算,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而且,在被告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地按照被害人的单方意思算账,在拿钱的过程中被害人还曾经请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本案的被告人,本案5名被告人在深夜拿到工资后,5名被告人曾经哀求本案的被害人能否再容他们住上一个晚上明天再走,然而,被害人坚决拒绝并立即将曾经为被害人打工的5名员工赶走,激愤中的被告人喝过酒后,一时冲动,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才买了刀,本来被告人李XX他们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工资,买刀的初衷当时是想在被害人如果再叫上社会上的人到场时可以防身之用,就是在被告人李XX他们带上刀前往被害人处时也没有先动手说要被害人的命,当时也只是说要教训被害人,至于最终将被害人乱刀捅死已经是超出了被告人的初衷,作为当时本案被告人用买刀的方式去教训被害人是野蛮了一点,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对付被害人,然而,在本案5名被告人均已经喝酒且喝下的都是烈性酒的前提下,冲动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算账补钱时被害人仍不愿意补给被告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在揪扭中双方倒地时才动了刀,犯下了命案,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李XX。 三、本案被告人李XX本次犯罪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被告人李XX已经深深忏悔,深感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有机会让其重新做人,被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完整版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由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查清的事实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服法。被告人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恳望法庭能对被告人xxx给予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xxx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x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xxx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可认定为从犯,从被告xxx以及同案犯xx、xx的供述中可以证实本案的犯罪起因、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系本案第一被告xxxx提议和决定的,犯罪所得亦是由被告xxx收取而后分配的,而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仅是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在归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被告人xxx被抓获之后,主动如实地供述了其他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x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所得数额较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法庭查清的事实,其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被告人xxxx系初犯,而且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尚可。案发后,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xxxx本人已充分认识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正确认识,多次表达悔恨和改过的心情。 综上,被告人xxx具有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恳请法院在对xxx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行贿案件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行贿案件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 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因涉嫌行贿罪,已被郑州 ***检察院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看守所。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 委托,指派本人作为***涉嫌行贿罪一案的辩护律师。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犯罪 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可以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涉及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 合侦查机关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人认为,本案不属于暴力型犯罪犯罪嫌疑人对社会没 有现实危险。并且***系初犯,平素表现良好,并且如办案机关认为 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后***也可以不回原籍,在郑州暂住随时接受 讯问,目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此次的行为,并不是主动行贿,其是被迫进行该行为。 因工程发包人及负责人刘**一直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导致 ***无法按时给工人发放工资,为了不引起更严重的后果,出于无奈,

才实施了给刘**行贿以及转卖的行为,其本意是为了争取合法的权益。 3、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会更加积极的配合侦查机关进行调查,更加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的事实。 ***作为本案的行为人,其清楚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关系并详细细节,其取保后,会积极联系其他人员,配合侦查机关进行调查,有利于案件的尽快进行。 综上,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促进案件尽快处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条件,故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检察院申请人: (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 年月日

未成年人抢劫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法院指定,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并依法会见被告人及其家属,我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XXX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可看出,XXX出生于X年X月X日,犯罪时尚不满足十八周岁,且XX区人民检察院在X[2014]X号起诉书中也予以认定系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和《刑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XXX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被告人XXX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二、被告人XXX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XXX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2、深究被告人XXX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其自身的主观因素外,社会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XXX 自幼经历父母离婚,父亲再婚,在全国普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下,XXX却只读到小学毕业即自动辍学,在外到处打工、在社会上飘荡。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让他失去了学习法律的机会,维持生活的艰辛和极低的文化程度,更让他无法在社会上接受法制教育。家庭和社会的原因使其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其懵懂无知,缺乏辨别是非及自我控制能力,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人XXX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 2

庭审未成年人犯罪

模拟法庭 (75班出演) 一、庭前准备程序 书记员:(组织各有关人员到庭)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宣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6)不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审判员就座。 书记员:大家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崔明、张德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 审判长:被告人崔明、张德到庭。(待到后)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崔明,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崔明:是。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 崔明:我今年17岁,我家住在苍南县嘉兴镇环南街道。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崔明: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德,这是不是你的真实姓名? 张德:是。 审判长:年龄?家庭地址? 张德:我16岁,我住在苍南县嘉兴镇环北街道。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张德:我没有受到过任何法律处分。 审判长:环州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环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明、张德抢劫嘉兴中学学生钱财一案。 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不向外公开,并把法庭移到学校开庭。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由蒙莉桦、周双、谭妙莲组成,由蒙莉桦任审判长,书记员由覃沐丹担任并作法庭纪录。 环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威翱、覃莹莹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谭讳、卢迪作为代表出席法庭。 环州市律师事务所卢河澎、覃柳环分别出庭为被告人崔明、张德辩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或站立方式表示示意)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单位行贿罪辩护指南

单位行贿罪辩护实务 目录 一、单位行贿罪的概念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单位行贿罪的行为手段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单位行贿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错误!未定义书签。 3、情节严重。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单位行贿罪的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错误!未定义书签。 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错误!未定义书签。 2、分清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界限。错误!未定义书签。 3、分清单位行贿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几种特殊单位行贿行为的认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向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认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2、“性贿赂”行为的认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3、以财物形式进行“感情投资”行为的认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以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以行贿对象的身份资格作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以行贿系主动还是被勒索作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以是否主动交代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或立功的特殊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单位行贿罪典型案例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犯单位行贿罪等被判十四年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亚鹤因单位行贿等罪获刑五年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单位行贿罪被判罚金错误!未定义书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