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电大专科形考答案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

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

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

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

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

负完全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

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

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

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

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

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

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兼采(熟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

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

(事前有通谋)和(事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

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

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

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

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

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

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

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

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

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

(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

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人罪、强奸、抢劫、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

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

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

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

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

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

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

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

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

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

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

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

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

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

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

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

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

刑法。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

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

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

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

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

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

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

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

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

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

的社会关系。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

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

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

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

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

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

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

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

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

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

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

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

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

心理态度。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态度。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

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

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

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

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

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

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

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

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

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0.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危害和行为。

5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

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

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52.犯罪既遂: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53.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

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

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的形态。

54.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

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

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5.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

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6.共同犯罪:指二个共同故意犯罪。

57.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58.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

子。

59.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0.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

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没有

犯意或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

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61.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行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

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62.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

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及两个

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3.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

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

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64.继续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

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

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

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65.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

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的犯罪形态。

66.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

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67.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

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

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

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

处,而对被吸收之罪臵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68.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

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

制裁标准。

69.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

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

法律制裁方法。

70.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

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71.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机关报犯

罪。

72.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

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73.主刑: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74.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75.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

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6.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7.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

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8.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为方法。

79.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80.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

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81.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

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8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

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83.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

84.刑罚裁量: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

人构杨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

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85.刑罚裁量情节: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

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

各种情况。

86.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事时应当予经

考虑的情节。

87.酌定情节: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88.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

行完毕或郝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罪犯。

89.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90.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

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较原则

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为的制度。

91.限制加重原则:指以一个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

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

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为的合并处罚规则。

92.缓刑:指对于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

度。

93.刑罚执行: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

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94.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

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为的制度。

95.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

项刑罚制度。

96.刑罚消灭: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

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97.时效: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

或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98.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

期限。

99.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100.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

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101.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

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制度。

10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

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

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

活动的行为。

103.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的人。

10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

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

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05.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

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

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

法。

106.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107.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

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

监督行为。

10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

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

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

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109.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

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

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110.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

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

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

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111.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

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

书面结论。

112.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113.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

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

114.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

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

体。

115.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116.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

未做的情况。

117.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

自已行为的能力。

118.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

到的年龄。

119.单位犯罪: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

120.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121.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的损害行为。

122.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

为。

123.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24.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

的法律制裁方法。

125.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

之罪的罪犯。

126.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27.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128.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

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

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

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

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29.减刑:指对被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

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130.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

项刑罚制度。

问答题:

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有哪些条

件?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

防卫过当的界限?是防卫者所采取的行为和所造成

的损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不论造

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

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防卫

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

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

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不是

非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应

认为是防卫过当。区别: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

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防卫过当在客观

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

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

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防卫过当

与正当防卫的密切联系在于两者都具有行为的防卫

性。防卫过当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

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

施。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重大的损

害,才使防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正当变为不当,

由合法转为非法。

3.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

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件:(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

件(四)紧急必须的限制条件(五)紧急避险的主观

条件(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划清要件:紧急避

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

险的限度条件。它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

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衡

量合法权益的大小,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人身

权益大于财产权益(二)在人身权益中,生命是最高

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

人的生命,更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

命。(三)在财产权益中,财产价值高的利益高于价

值低的利益,公共利益重于个人利益,但在实践中也

允许为了较重的个人利益而损害较轻的公共利益。

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相同点:1.目的相

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

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威胁。3.责任相同。二者都应当

对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承担刑事责任。区

别:1.危险的来源不同。2.损害的对象不同。3.行为

的限制不同。4.行为的限度不同 5.主体要求不完全

相同。

5.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是

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

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

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

要件。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

犯。

6.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

什么区别?特征:(一)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含义: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

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

特征含义: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

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

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违背行为人

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

别: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

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

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

状态。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

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

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只有犯意而

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

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

7.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

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特

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

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

外的原因所致。区别:前两个侧重于提示犯罪未遂的

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提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

三个特征表现为主客观的统一和齐备。(自动放弃犯

罪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

犯罪,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

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犯罪

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既遂的标准,以着

手实行的犯罪是否具备全部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既

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志。(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

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

要件)。

8.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犯罪中止形态有两

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

止的三个特征:1.时空性。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

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

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

在。3.彻底性。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

中止的特征:也需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

必须具备的三个特征。这种特殊犯罪中止类型还要求

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

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

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9.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故意犯罪的一种

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即共同犯

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条件:(一)主

体要件: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2.

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3.有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二)客观要件,是指

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行为分三种

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

合。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

为。(三)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

的犯罪故意。具有两个特征:1.共同的认识因素。2.

共同的意志因素。

10.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是指在共同犯罪

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分为两种:一)

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

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

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11.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指三个以上为共同实施

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条件:1)犯罪

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

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

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在一定的

组织性。

12.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是指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的犯罪分子。种类: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

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也就是组织

犯;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

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以是实行

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典第26

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3.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和刑事责任?是以劝

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它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的条件: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种类:刑事责任: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叫教唆未遂;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在刑法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14.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一罪包括实质的一罪与处断

的一罪。其中,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依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分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它的意义,明辨实质数罪中应予并罚的数罪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非并罚的实质数罪,包括其中的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如牵连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确定与之相应的处断原则。

15.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

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这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特征:1)它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它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它是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它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16.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指行为人基于

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主观特征;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是客观特征;3)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害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也是客观特征;4)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它的法律特征。

17.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指实施基本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或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丰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18.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指行为人基于数

个同一的犯罪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即在对连续犯按一罪论处、不衽数罪并罚的前提下,

应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从重处罚或作为加重

构成情节酌情判处刑罚。

19.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1)它必须基于一个最

终犯罪目的;2)它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

的危害社会行为;3)它所包含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

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它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

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

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

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典分则条款的

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

断;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典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

断原则的,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

数罪并罚。

20.什么是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是依照刑事

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

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特征:1)它具

有非难谴现性;2)它具有刑事法律性;3)具有来历

惩治性;4)具有人身专属性。

2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的确

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刑事责任是刑罚的

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2)刑事责任的程度

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

基本实现行为。

22.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

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

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特征:1)刑罚是

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来历的法律制

裁方法;2)它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它适用

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它的种类及适用标

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它适用必须依照

刑事诉讼程序;6)刑法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23.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适用对象

不同;2)严厉程度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适

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24.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

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

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特殊预防:通过刑罚

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

守法公民,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一般预

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

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相互关系:是紧密结合、

相辅相成的,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

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用

权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决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

视另一方面。

2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种

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6.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1)它适用条

件的限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

它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它适用程序

的限制(刑法典第48条第2 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死刑的核准权全部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

使。);4)它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

犯罪分子,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

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7.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又称量刑,指

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

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

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

刑事司法活动。内容:1)决定是否犯罪人判处刑罚;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3)决

定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意义:1)具

有承前启后的作用;2)它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

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3)只有在准确定罪的

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贯彻国家的刑事

政策,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

的权威。

28.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

原则,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考

察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二、以

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1)必须依照刑法关于

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

定;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

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3)必须依照刑法分则

和其他分则性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

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29.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

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

处罚的各种情况。以刑法是否就刑罚裁量情节及其功

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以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情节的适

用范围为标准分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30.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指因犯罪而受

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

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种类:分一般累犯

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一般累犯,1)前罪与后罪

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4)前后

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

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

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

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

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空安全罪,

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

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31.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指犯罪分子犯

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

为。条件:一般自首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条件:1)成立的主体必须

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

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定期未掌握的

本人其他罪行。

32.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指犯罪分子揭发

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

以侦破案件等行为。形式: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33.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指人

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

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其

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34.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指对于原判刑罚

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分为一般缓刑(指人

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

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

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

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和战时缓刑(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

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

以犯罪论处的制度。一般缓刑条件:1)犯罪分子被

判处的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

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适用战时缓刑条件: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35.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

当如何计算?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为的制度。条件:1)它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在刑为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3)减刑必须有一不定期的限度。刑期计算: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的,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3)对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诟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曾经减过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低轻的刑罚。

36.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

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条件:1)它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7.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销假释的犯罪分子

应当如何处理?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罚并罚;2)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只要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0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8.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

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意义:1)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39.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1)法定最高刑为

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0.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1)

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

于无效的制度。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

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41.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

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

法律认识错误有假想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和行为人对

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事实认识错误有

客体的错误、对象的错误、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工

具的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实错误影响:如果属

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

响;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

认可,则不影响。

42.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

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

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

在?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特征:疏忽大意的过失:1)

行为人应当预见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在

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在

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4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区别:1)认识因素上有

所不同,二者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

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

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2)意志因素上

有重要区别,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

44.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二者都是行为人

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

果,但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

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

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和

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

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

预见。

45.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

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以希望危害结

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间接故意有认识特征和意

志特征。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

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

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

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

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6.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

待业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

罪的故意或犯罪的过失)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47.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犯一)犯罪主体特殊

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

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

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

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对行为类似

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

刑罚相对重一些:2)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

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

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48.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聋

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和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但可以从轻、减轻或

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1)

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认和控制行为有力只是有所

减弱但并未完全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

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的可能实施危害待

业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

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3)醉

洒完全是人为的,可以戒除的。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

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刑法典规定:精神

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危害结果,经法宝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1、

医学标准。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

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含义如

下:首先,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精神病是由于某种

原因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其

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

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如果这些危害行为是精

神健全者实施的,就会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再

次,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须是基于精

神病理的作用,即行为人的精神病于行为时须处于发

病期,而不是缓解或间歇期。2、心理学标准。指从

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

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

某种原因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行

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在行为

时不能正确地了解息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及其危害

后果。

49.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

是如何规定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

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

的年龄。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

满14周岁的人;2)想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阶段,已满16周岁的。

50.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

关系?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

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

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

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二者

存在首有机联系,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

础,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可见仅有

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了选择和决定自己

行为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的

存在又须以具备辨认能力为前提,因而不可能存在仅

有控制能力而没有辨认能力的情况,是缺一不可。

5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1)犯罪主体必

须是自然人;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

事责任能力。

5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

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客观性、相

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复杂性。解决了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待业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

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我

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具备犯

罪构成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要使行不人对自己的行

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

以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因果关系,如行为人缺乏故

意或过失,仍不有构成犯罪和使其负责任。

5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广义:是指由被告

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

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

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指作为犯罪

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

害。

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

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指表

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形式: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惩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55.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与区别?联系:作为

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56.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是研究刑法及其所

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研究对象是刑法和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段性质刑法是一个历史范围和刑法的法律性质特征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57.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

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拟定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事,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借鉴吸取了中国历史上和外国在刑事立法方面对人民有益的和科学的经验,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使得我国的刑法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别的刑法。多年来同犯罪作斗争行之有效的、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独创的制度,刑法都作了规定。

58.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按解释效力分立法解释、司

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按解释方法所作分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59.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刑法基本原则必

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0.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法定化;2)实

定化;3)明确化。

6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主要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因为刑法立法上的平等与合理问题,属于立法创制中要解决中的问题,而法律一旦制定出来,要求的就是依法办事,即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平等与公正。要求: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经不同的刑法适用。

62.怎样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含

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要求:立法要求: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司法要求: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

向,把量刑与定罪臵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

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

纠正不同法案量刑轻重?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

衡和协调统一。

6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是指刑法

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它的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

原则和普遍原则。

64.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指刑法生效

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以审判或判处尚未确定的行为

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有溯及力,不适用则没有

溯及力。它的原则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

轻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65.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

触犯罪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66.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1)以情节是否严重,是

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以后果是否严

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3)以是否引起某种结

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4)以数额

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大作为划

分罪与非罪的界限;5)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

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6)以是否使用

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7)以行

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

的界限;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界限;9)

以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界限;10)以是否具有

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界

限。

67.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

样?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

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

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

统一的整体。关系: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

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区别在于它们

的功能有所不同,犯概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上,

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

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

区别,犯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

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

条件?。总之它们之间是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

为正确地认定犯罪服务。

68.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1)它是一系列客观要件

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它是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它由刑法加以规定。

69.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成

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70.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

的意义是什么?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

危害的社会关系。分类: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

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意义:1)通过分类可以

进一步提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

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罪量刑中

的各种难题;2)通过分类,可以提示犯罪的共性和

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

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7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1)贪污贿赂

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

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

案侦查。

7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

的案件,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

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况;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

合法。

73.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1)犯罪

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

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

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

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的。

7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

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

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

的人的。

75.简述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1)适用对象

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

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

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

程序的全过 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

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76.简述反诉的概念和反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反诉,是指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

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

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2分) 反诉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第一、反诉的被

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第二、反诉的案件必;第三、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77.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 (1)请求立案;(2)

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

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

庭辩论;(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

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

求重新审判。

78.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有:(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

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

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

经过批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

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

者串供。

79.提起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诉必须是由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自诉

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

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80.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的罪犯。其适用条件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

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

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

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

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

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答:刑法学是研究

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

研究对象是刑法.而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

任和刑罚,所以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说刑及其

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学研究对象的

这种特殊性是葂于其他部门法学的主要标志.。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

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

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法律性质:(1)刑法

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答:宪法是我

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4.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答:⑴按解释效力的不同

可分为: ①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

所作的解释.②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

含义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

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

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

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

力,属于无权解释. ⑵按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

①○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从文理上所

作的解释.②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

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可分为扩张

解释和限制解释.

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答:(一).必须是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必须体现我国刑事

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具有指导和制约

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法定化,

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

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

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

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

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

么?答: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

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

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

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

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

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

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

适用。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

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

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

会地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

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

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

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

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

罪人予不同的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刑法人人平

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

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

正性的区别,如果这些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

害程序有影响的话,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

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在司法实务中贯彻适用该

原则必须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B反对特权,

即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予以惩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答:(1)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

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

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

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

事责任大小的因素。(2)基本要求:①立法要求,

即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臵体现区别

对待的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

度,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

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刑法分则设

立了轻重不同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②司法要

求:A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

罪臵于同等重要的地位;B纠正重刑主义的思想,

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C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

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是以

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

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

辖体制。①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②属人原

则(也称国籍原则)。③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

④普遍管辖原则。⑤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

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答:刑罚的

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

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

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

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则依新法处理。根据这一原则的规定,对于1949

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

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

别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

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

不具有溯及力。(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

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

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

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

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

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

旧?。但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

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4)如果根据当时的

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根据《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

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

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

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

为.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

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

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

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答:我国刑法规定的犯

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

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

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

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

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

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

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

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

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

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

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

的同时又设臵了定量要求。

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

样?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

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

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

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

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

以规定的。关系:(一)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

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

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

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

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

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

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二)二

者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

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

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使我们以从原则上把

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成的功能,是

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

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它所要

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

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

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犯罪都必须

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它们的有机统

一是内在联系的,缺一不可的,就形成犯罪构成.二.

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并非每一

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在要件,而只有对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

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

件.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诸多事实特征必

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答:具有以下四个共同

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罪

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

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

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

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

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

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

类的意义是什么?答: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

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

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分类和意义:刑法

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

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

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

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

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

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

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

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

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

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

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

的关系。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答:犯罪

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

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

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

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

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

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

会关系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

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

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

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

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五,犯

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

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

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

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答: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首先,危害行为是

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

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

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

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

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

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

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

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

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

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

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

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

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9.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答:刑法意义上的

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

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

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

罪的主要根据之一。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

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

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

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

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答:解决了

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答:

①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

②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

结果。③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

发生。④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⑤数

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⑥中断的因果

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

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

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

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

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

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

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2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答:⑴犯罪主

体必须是自然人。⑵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备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

行为的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

关系?答:⑴刑事责任能力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①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

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②是控制能力,

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

能力.⑵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这表现在: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

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总之,刑

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

齐备,缺一不可.

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

的规定。答: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

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

龄。年龄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要受到刑事制

裁;不够岁数,也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

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①是完全不负刑

事责任年龄阶段。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

任年龄阶段。②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

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

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③是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

题?答: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由于其知

识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

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

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的标志。但是,

人即使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能由于患精神

病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使责任能力减弱甚至完全

丧失,因而世界各国均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

力问题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限定犯罪

主体成立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对于无责任能力

的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刑法第18

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

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

制医疗。?

2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答:⑴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

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

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和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二.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

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醉酒人并

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预见或已有预见

酒后的行为;醉酒是了于人为的等原因.所以,对生

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6.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答:(1)影响行为

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①主体特

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②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

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③在无特殊

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

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

在:①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

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

②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

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③在刑法分则规范中,

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

罚。

27.如何理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答:所谓犯罪主观方

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

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

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

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

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

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28.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答:故意犯罪,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

意犯罪。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即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

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二是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

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

的意志因素.二.犯罪的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

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

生危害祔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希望")危害结

果发生.这是其必要特征.三.犯罪的间接故意的特

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

害结果发生。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

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

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9.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

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

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

别何在?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

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是:应该能够预见到

危险,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造成严重

后果。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

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

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

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

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

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不发

生,都不在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应当预见。

30.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

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

响?答: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①假想的犯罪。②

假想的不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

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①客体

的错误。②对象的错误。③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④工具的错误。⑤因果关系的错误。

3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

条件?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具备的

条件: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

件③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④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⑤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2.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

防卫过当的界限?答:⑴所谓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

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与没有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作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

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⑵在司法实践中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必须以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

需,是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否则便构成防卫过当;⑶在财产权益,价值高的高于价值低

的.

33.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

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答: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

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

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具备的

条件:①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②危险正在发生③出

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④具有避险意识⑤没

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刑法第

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

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

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

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

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

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

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3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答:两者的相同点

在于:①目的相同。②前提相同。③责任相同。两

者的不同点在于:①危害的来源不同。②行为的对

象不同。③行为的限制不同。④行为的限度不同。

⑤主体的限定不同。

35.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答: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

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

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结果犯:指

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

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

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强奸

罪,诬告陷害罪等。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

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

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足以

发生危害结果。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

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

的犯罪,基本模式为: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参加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犯罪两种。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教唆煽动性质

的犯罪。

36.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有什么区别?答:(一)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⑴客观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

为,他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②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⑵主

观特征: ①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②犯罪在实行

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观上来是违背行为人

意志的,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

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在于: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

意图的单纯流露,不具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性质,仍属

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要件相统一

的定罪原则,犯意表示不能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则

是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的条

件,因此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

37.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

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态度有什么区别?

答:特征: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

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②犯罪未得逞,这

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③犯罪未得

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

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区别:①与犯罪既遂的区

别。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故

意实行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

件。而犯罪中止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未具备某

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也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不同。②与犯罪预备的区

别。犯罪预备概念特征:是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的一

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

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

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的特征。A、客观方面不同,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

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行为

的任何阶段。B、主观特征不同,行为人进行犯罪预

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

成犯罪,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

主观上看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即是由于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犯罪中止行为人停止行为

是自动放弃,因此从主观上看,并没有违背行为人

的意志。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指行为

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

态。区别A客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

实施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而犯罪中止可

以发生在任何阶段。B主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是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

止形态,因此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违背行为人的主观

意志的;犯罪中止,行为人行为停止犯罪行为是出

于其内心,即该放弃行为是不违背其主观意志。④

犯罪中止还包括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

中止状态,其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是其区别

于其他停止形态的又一个特征。

38.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答:犯罪中止形态

有两种类型,其特征略有不同: (一) (自动放弃犯罪

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有: ①(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

定,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而尚未形成其他任

何停止形态的情况,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②(自

动性).即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自动性

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已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

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③(彻底性)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

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

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

不打算以后继续实施此项犯罪.(二),(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所谓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

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

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而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犯罪中止,也可以说是一种

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由于这种类型

的犯罪中止所面对的犯罪已经实行到了相当的程度,

已经实施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从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目的出发,除应具备前述普

通类型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具备("

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

罪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停止下

来.

39.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 ⑴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⑵条件①主体条件,

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有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与单位。②客观要件:要求各个犯罪主体必须

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

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结果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

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③主观要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

须有共同犯意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

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答: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

三人以上②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③

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④犯罪

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41.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主犯是指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三种人: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

团之中,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犯罪分子。②.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

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

犯实际上只存在于聚众犯罪之中,并且起了组织、

策划、指挥作用。?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

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

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

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

罪组织和成员。③.在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他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

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

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

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

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

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

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

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

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

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

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

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

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

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

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

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42.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从犯是指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

犯包括以下两种人: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

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

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

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

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

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

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

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

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

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

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

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

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

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

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

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为

实施期间,协助实行犯采点望风、提供作案工具、

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帮助犯

罪实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行为。这种从犯所实

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辅助

的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

质、情节和从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

体情况,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43.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答: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

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

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

犯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

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

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

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

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

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②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

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

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

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

认为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

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教唆他人犯罪,应

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

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

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

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

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

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

定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

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

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

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

定。③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

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

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

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

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

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

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

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

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

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4.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答: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

主长,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

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具备数个犯罪

构成的为数罪。我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

个数作为区分一罪或数罪的标准。同种数罪:行为

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侵犯

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相

同罪名的数罪。不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

或过失,实施了数个行为,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直接

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的数罪。

45.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答: ①所谓继续犯

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

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实行终了的一

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不法状态同时处

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②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①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

罪。②是持续地侵犯同一个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

③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

过程中的犯罪。④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

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

才能够成继续犯.

46.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又

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

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

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特征:①必须基

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犯罪

行为。②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③行为

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

的直接客体。④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必须同时触犯数个异种客体.

47.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答:概念:是指实

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

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

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①行为人所实施

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

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②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以外的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

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

组成部分. ③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

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48.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答:特征(一)连

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

意,(二)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犯罪危害行

为(三)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上有连续

性(四)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

罪名.处断原则: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

罚.

49.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答: (一)牵连犯必须

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

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三)行为人实施

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

结果的内在联系.(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

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对于牵连犯除刑事立法和司

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采取(吸收)即应当适用

(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50.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

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①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

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

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了犯罪,才能追究行为

人的刑事责任. ②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

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

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

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③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

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④刑事责任是一

5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答: ①刑事责任

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没有刑事责

任就没有刑罚. ②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

轻重不同,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

轻. ③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犯罪人

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

来实现的.

52.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是指由国家最

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

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特征:

①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②刑罚适用的主

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③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

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④刑罚适用必须依照

刑事诉讼程序⑤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3.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答: ①适用对象

不同)刑罚仅适用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其他制

裁方法则适用于除犯罪人以外的,一般违法者. ②

(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可以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

命,财产和资格予以限制或剥夺.其他方法则不能剥

夺生命权和长时间的人身自由. ③(适用的机关不

同).刑罚只能由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部门适用而其

他制裁方法则分别由审判机关民事,经济审判部门

和行政机关适用. ④(适用的根据和程序不同)适用

刑罚必须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而

其他制裁方法则依据其他实体,程序法适用. ⑤(法

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

就可以构成累犯,而仅被适用其他制裁方法的人犯

罪则不能构成累犯.

54.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和基本

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答:概念:是指在社会力

量的作用或影响下,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积极追

求刑法的某些特定功能、作用和价值所期望达到的

理想结果;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刑罚适用预

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

的公民.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

用刑罚警戒和抑制有可能犯罪人的促使他们及早醒

悟,消除犯罪意念,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对

人民群众也有教育作用.三,以上两种预防是一种对

立统一关系,对立是指两者预防对象不同,统一表现

为两者目的的一致性,不过二者在刑事活动的不同

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

阶段,两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

兼顾一般预防.

5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答: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主刑,也称为基本

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

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

充而附加适用。因此,主刑又称单独刑。二是对犯

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不能同时判处或者执行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

刑相对于主刑而言,可附加刑也有两个特点:一是

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是

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56.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答:①死刑

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

罪分子。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

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

③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

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④

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

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

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

①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

刑。②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在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

①危害国家安全的。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

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③对

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期限:①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事

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

以上5年以下。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③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④死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

当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当它附加适用时,作为一

种严厉的刑罚的方法适用于重罪。独立适用时,是

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

罪。

57.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答:概念:

法院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裁量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处

罚的刑事审判活动。内容: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人

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和刑度、判处的刑罚是否

必须立即执行。意义:①实现刑法任务的重要环节;

②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③贯彻刑法基本原则

和政策的重要途径。

58.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答:①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判

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②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依

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选择与犯罪行为

人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则关于

刑事责任负担原则的规定,决定对犯罪行为人的从

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③依刑法总则关于刑

罚方法和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的规定,适用刑罚

的方法和制度。

59.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答:⑴刑罚裁量的法定情

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裁量情节。我国刑法规定

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①从重、从

轻标准~根据该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

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判

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②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

判处刑罚。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和犯

罪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减轻处罚。③免除处罚~行为人的行为

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只因情节轻微,不需

判处刑罚或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对犯罪分

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对于免除处罚

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妥善处理由

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⑵刑罚裁量的酌定情

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

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①《刑法》63条,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②《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除刑罚。包括酌情减轻、酌情

免除情节。③常见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手段、时

间、地点、对象,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

认罪态度等。

60.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答:概念:

因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

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行为人。种类⑴

一般累犯,其构成条件是①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其有一罪为过失则不能构成累犯. ②前罪后罪都应

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④前后两罪不

能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⑵特别累犯,其构成要件①前罪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必须被

判处刑罚,但并不以轻重规定为必要. ③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构成条件:①一般累

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

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行为人。被假释和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缓刑考验

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②危害国家安全罪

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

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又犯该罪的犯罪行为人。③

累犯的刑事责任~刑法65条:对累犯应从重处罚。

61.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答:概念:是

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如实交代

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成立条件:(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形式. (一)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⑴自动投案. ①投案行为必

须发生在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以后,尚未归案之前,

即在犯罪后未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直接向司

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另外,

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应初为自动投案, ②必须

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志而自动投案,根据有关司

法解释经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的,公安机关参加

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

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③必

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

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

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投案以后必

须承认自己所犯特定之罪,而不能仅空活的承认犯

罪, ④必须自愿臵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

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

查和裁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①投案人乐供述

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

的犯罪事实,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

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

认定为自首, ③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

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罪行.

供述与事实不符,或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

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二)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 ⑴其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⑵必

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

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条件.对此,应特别注意的把

握以下几点①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

罪行. ②所供述的必须是除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他

罪行③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的罪行. ④所供述的罪

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不同罪

行,以自首论,若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所供述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62.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答:概念:是指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的时候,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

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

可视为立功。表现形式: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

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而侦破

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⑵重

大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或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

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对国家

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立功表现的行为。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63.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答:

概念: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⑴数罪并罚的

特征~①前提条件~一犯罪行为人犯有数罪;②时

间条件~同一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或

在判决之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内,在刑罚执

行中又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应将数罪按照刑

法的规定依法合并处理;③*作规则~对数罪分别定

罪量刑后,依法定数罪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

决定执行的刑罚。⑵数罪并罚的原则~①并科(相

加)原则~根据?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对数

罪分别宣告刑罚后数罪相加,合并执行;②吸收原

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执

行,其余较轻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

③限制加重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

重刑罚为基础,在加重一定刑罚执行,或在数罪总

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按规定的最高刑期限度酌

情决定执行的刑罚;④折衷(综合)原则~对数罪

的合并处罚兼采并科、吸收和限制加重原则,分别

适用不同刑种的数罪并罚。⑶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

原则~采取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吸收原

则为补充的数罪并罚原则。具体地,根据《刑法》

69条:对于死刑、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对于附

加刑采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

须执行?的并科原则,对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

役最高刑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

年。①先并后减~判决宣告后,刑法没有执行完毕

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之前还有其他罪行

没有被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同原

判决一起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

行刑罚应计算在内。②先减后并~宣告判决后,刑

法还没执行前,被判决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

对新犯罪作出判决,把以前没实行的刑罚和后罪合

并执行。

64.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答:对原判刑

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⑴我国刑法

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

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

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

刑,附加刑仍须执行。⑵缓刑考验期~刑法73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

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

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⑶缓刑犯行为规

则~刑法75条: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

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迁居,应报经考察机关批准。⑷缓刑撤销~刑

法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依本法69条,决定执行的

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

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

罚。⑸战时缓刑~刑法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

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撤销原

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65.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

应当如何计算?答: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

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规定,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

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

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对于犯罪分子的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

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

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

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66.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

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答: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

制度。⑴假释条件~①对象是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

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②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③实质条

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⑵假释考验

期限~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

期;无期徒刑考验期限为10年。

67.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消假释的犯罪分

子应当如何处理?答: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

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

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

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

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

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68.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

义?答: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规定,可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

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这个有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超过时效

而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行刑时效即刑罚执行时效,是

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

限;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已经超过法律所规

定的执行期限,那么所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我国

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意义:

一、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对犯罪人实

施刑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

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犯罪人已

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改恶从善,刑罚已无在

进行处罚的必要。打击犯罪,对犯罪人的及时处罚可以警告社会上的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对已过法定

时效的犯罪的追诉,难以达到及时警戒的一般预防

效果。二、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犯罪后未及时

受到刑罚处罚,随着时间的流失,有罪证据消灭,

当事人死亡,如果无限期的追诉,司法机关会陷入

难以摆脱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恶性循环,极大地

削弱及时打击现行的力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经

过一定的时间和环境的改变,当事人之间已相互详

解,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会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稳定.

69.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答:刑法第87条

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有期限徒刑经过十年.法定

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经过十五年以上.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

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

察院核准.

70.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

答: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

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①法

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

为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

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④法

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

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

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我国刑法分则

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在一

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

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

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

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

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逃避侦查

71.论述我国的量刑原则。答: 我国《刑法》61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

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

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为我国量刑原则的规定,

可概括为: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形式法

律为准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

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

包括属于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以

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具体包括

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

害程度等几方面的内容。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

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

罪事实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也是

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评断犯罪对社

会的危害程度的前提。确定犯罪性质。犯罪性质不

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差别,因而法定刑

的轻重也有差别。只有准确定性,才能为正确适用

法律和适当裁量刑罚创造必要的条件,反之,定性

不准,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失误和量刑的失当。考

察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以外

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

况。同一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情节的差别,其社

会危害程度也必然有所区别,因而应受到的刑罚处

罚也有轻重之分。此外,犯罪情节的差别,也能在

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

性方面的差异。因此考察犯罪情节对量刑也具有重

要的参考意义。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

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

损害程度。它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不仅是区别罪

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根据之一,而且是决定对犯

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和判刑轻重的主要依据。除上述

内容外,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

也可作为量刑的根据给予考虑。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的量刑原则。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

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这里的刑法应理解为

广义的刑法。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

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例如,我国刑

法规定了自首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以及数罪

并罚制度等各种具体的刑罚裁量制度,并对死刑等

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所有这些在

量刑时都得严格遵行。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

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必须

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

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72.论述吸收犯。答: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

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

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

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

人只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

形态。吸收犯的构成要件如下:①行为人必须实施

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

收犯的前提条件。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

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

性三个具体特征。首先,吸收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

为构成,即犯罪行为的复数性,这是构成吸收犯的

事实前提,若无数个危害行为,也就谈不上吸收。

其次,具有复数性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均符合犯罪

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实基础。

吸收是罪与罪之间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构成

罪的动作之间的吸收。再次,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

一致性,不管该犯罪行为是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还

是修正犯罪构成,都属于同一犯罪行为,也即同一

犯罪的不同形态。也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可吸收性。

如果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的话,则构成数罪,而不是

一罪了,这时只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强加吸收的

话,就根本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②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

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而彼此形成一种

吸收关系。首先,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在

同时归属于同一刑事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失去了独立

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就是必须具有主体同一性。

其次,行为人的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基于性质相同

但类型不同而具有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③行

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

体,并且也指向同一犯罪对象。否则,也就失去了

吸收关系的客体同一性基础,从而也就失去了吸收

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侵犯客体和侵犯对象是

否具有同一性,恰恰也成为判断数个犯罪行为是否

能够成立吸收关系的重要的客观标准之一。④行为

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

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这是犯罪行为构成吸收犯

的主观特征。吸收犯的吸收形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预备犯②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③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如果前者轻于后

者,则遵守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后者吸收前者。

④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

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⑤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

犯、胁从犯构成之罪⑥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

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

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同时应当注意吸收的原则:

即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只有罪与罪之间才有吸收关

系,不够成罪的危害行为是不能吸收的。

73.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答: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基本要求:(1)

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

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会

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

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

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74.试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答:犯罪

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

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

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

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

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

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1)犯罪客体决定犯

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

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

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

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

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则不是。

75.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规定的?答:我国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分为: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

龄阶段。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

龄阶段。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阶段。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阶段。

81.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答:(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

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区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a、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b、两个以上

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c、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2)客观要件。a、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b、共同直接实施犯罪。c、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a、共同的认识因素。b、共同的意志因素。

综合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

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

4、刑法的任务:(1)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2)

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5、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企业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

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7、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

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8、?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9、?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

过外交途径解决。?

10、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

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可以不予追究。

11、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3)刑罚惩罚性。

12、犯罪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素:(1)犯罪客

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

主观方面。

13、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

害的社会关系。

14、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

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15、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

面。

16、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7、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8、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

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19、(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

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

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

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

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

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4)减轻刑事

责任能力: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

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

能力;b、又聋又哑的人;c、盲人;d、尚未完全

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0、刑法典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1、刑法典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2、对于避险过当行为,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23、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理解,用于案例分析)(1)

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2)其他为实施

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a、为实施犯罪事先调

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b、准备实

施犯罪的手段;c、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d、追踪

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

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e、前往犯罪场所

守候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预定地点;f、勾引、

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g、拟定实施犯

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24、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5、犯罪未遂的类型:(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

未遂。(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26、中止犯的处罚原则:(1)必减免制;(2)得减免制。

27、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30、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

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

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的

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

处。

31、新中国的刑法学普遍公认以犯罪构成标准说。

32、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

间是一致的,都是始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之

时。

33、实际承担刑事责任和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

间是不一致的。行为人实际承担刑事责任是从国家

审判机关作出有罪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之时开始。

34、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35、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

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36、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

刑。

37、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8、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判处死刑、

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

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

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9、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0、成立特别自首应具备以下条件:(1)成立特别自首

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41、追诉时效的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

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

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

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追诉期限为20年。

42、追诉时效的起算:(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

犯罪之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

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

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

起计算。

43、法典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应注意以下两类:

(1)既聋又哑的人;(2)

44、

45、盲人。

46、法典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刑罚。?

47、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

①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

结果的发生。②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

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③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

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48、犯罪的目的只存在直接故意当中。

49、刑罚目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

50、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51、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

等,同时起算。(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3)判处

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

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

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

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

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

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5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成丧失

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未遂犯;(3)教唆未遂的教唆犯;(4)犯罪

以后自首的(5)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

53、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

罪的罪犯。

54、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

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4)前后两

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

害国家安全罪。

55、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

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6、自首分为:(1)一般自首(2)特别自首

57、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

度。

58、数罪并罚原则:(1)并科原则;(附加刑)(2)吸

收原则;(死刑、无期徒刑)(3)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管制、拘役)(4)折衷原则。

59、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

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学简答题

一.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2.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在各国家

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宪法;(2)民事法律;(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5)国务院各委、部、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二.1.什么是平等原则?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具体内容包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以及文化程度等是否存在差别。每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德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吴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分,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受民事法律规范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保持平等。同时,应该指出,法律地位的平等,不是指民事主体实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均等。(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由于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2.什么是等价有偿原则?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

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其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1)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即一方享有权利,也应向对方履行相应义务;对方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2)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同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民法并不干预当事人无偿转移财产或放弃民事权利。(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从而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等。应该指出,等价有偿原则主要适用于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关系,而不适用于非财产内容的人身关

系。3.怎样理解自愿和公平原则?(1)自愿是指民事主题

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

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

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当然,当事

人的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

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

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

于公平观念是社会道德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原则实

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

竞争的准则。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公平原则也具有

重要意义。

4.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具体内容有哪些?诚实信

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

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

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

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

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3)要求当事人应以诚

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地运行的重

要法律原则。

三.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何特点?民事法律

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主要特点

在:(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

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

律关系在许多情况下虽与物发生直接联系,但它依然是

通过物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

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民事

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只有当事人的意志符合民

法中体现的国家意志时,国家才能确认并保护当事人建

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

消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当事人

的意志,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才能

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

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

的,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大都具有平等和等价有

偿的特点。2.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分

类及产生的后果?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分

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

产生买卖法律关系。(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如

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合同实质内容发生变

化。(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如债务的清偿,使

债的关系消灭。

3.简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

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

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A.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

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权利人可以请求

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

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C.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

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2)民事义务是指义

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

的行为的必要性。它具体包括:A.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

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的利益;B.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的范围

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C.义务

人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简述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使也就是民事权

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可

以实现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民法鼓励权利人正当行使权

利,广泛从事各种合法的民事行为。但由于任何权利的

实现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义务人的

利益、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

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当滥用权利的行为

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

任。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所享有的

民事权利有何不同?(1)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

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

种资格不论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加法律关系都普遍享

有。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

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

得。(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

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在具体的法律关系

中互相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民事主体实际

取得的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3)民事

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

关,不能自由转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

接取得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依法转让、放弃。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1)资格的平等

性(2)范围的广泛性(3)内容的统一性(4)实现的

可能性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

认的。(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

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

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4.简述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根据年龄和智力

状态的不同阶段及程度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以下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

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5.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3)须经法院依照法定的审判程序做出宣告。

6.简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7.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有哪些?(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8.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后果?宣告公民失踪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宣告人失踪。(2)失踪超过法定期间。申请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4)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即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及为其追索债权或清偿债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抚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9.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后果?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即应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由此产生如下具

体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

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

始。(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0.简述宣告死亡被撤消的后果?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

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人可能还生存并重新出现,出

现这些情况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消后对于此前已发生的财产和

人身关系的变动如何处理,有以下方法:(1)被撤消

死亡宣告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活动,

他人不得主张无效;(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

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

原物,原物不在,应予适当补偿;(3)第三人合法取

得被撤消死亡宣告人的财产,可以不返还;(4)被撤

消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如其配偶再婚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

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5)被撤消宣告死亡人在被宣

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撤消宣告死亡

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

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6)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

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

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1.个体工商户有何法律特征?个体工商户法律特征

为:(1)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2)个体工商

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个

体工商户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

有自己的字号

12.简述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个人合伙有如下法

律特征:(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须有二个或

二个以上的公民组成。组成合伙的公民都是基于共同的

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在一起的。(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

集合。共同出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3)个

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合伙人之

间须就合伙事项达成协议,通过合同形式方可形成个人

合伙关系。(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由于合

伙人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使得合伙人在原

则上既要共同出资,还要共同经营。但根据合伙合同约

定,只投资并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合伙经营的,也视

为合伙人。(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

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8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

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

经营的必要条件。

14.简述个人合伙的债务?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

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

债务。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或合伙协议

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即合伙承担的是

无限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在对外关系上,

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

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

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同时《民法通则》

还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此时合伙对外的连带债务也就

转变为了内部的按份债务。

1.法人有何法律特征?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

2.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第

37条规定,这些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

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与合伙在法律特征上有何区别?法人与合伙在

法律特征上的区别如下:(1)合伙的财产并未脱离合

伙的成员而成为独立的财产,而法人的财产不仅脱离于

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脱离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

以及法人创立人的财产。(2)在债务承担上,合伙人

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

任,而法人则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仅以其

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3)在内部组织上,合伙由于

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

没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而法人由于具备独立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故而其一切管理活动和民事活动均通

过其法定代表人为之,法人成员一般不直接参与管理活

动。(4)在存续条件上,合伙的存在受合伙人入退的

直接影响,表现出更多的个人权利的性质。而法人决不

因其成员的进退影响其存在。

4.法人与公民在民事权利能力上有何区别?两者相比

较具有如下区别:(1)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

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成立时发生,至撤

消或解散时消灭。(2)法人不享受与公民的人身不可

分离的权利。专属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婚姻、

收养等法人不可能享有。法人为社会组织,其享有权利

能力是出自法律拟制,故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较大限

制。(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的。

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法人各自经营范围的不同

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因而各法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相互之间呈现差异。

5.法人与公民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有何区别?两者相比

较有如下区别:(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

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

法人消灭。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智力状

况等因素,故其发生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不一致,有民

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并不一致。(3)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也不同于公民。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其个人自身的活动来

实现的。

6.简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属于法人机关的一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不同。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须有法人授权。而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其职权是由法律和组织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对内是法人机关,对外代表法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活动,《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能尽职或进行违法活动,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

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除法人承担责任外,也要视法定代表人本身的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7.简述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一种现象。其主要特征在于:(1)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嫁于国家、创立人、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2)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出资形成的,法人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由于法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法人为创立人和其成员清偿

法人的债务,这就会出现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与其实际负担的债务在范围上不一致的情形。这种责任范围小于债务范围的情况,即为有限责任。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上只是指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的成员的

有限责任。同时,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指法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8.简述联营的法律特征?联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联营关系发生于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之间。在联营中,联营关系以成员法人保持独立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联营成员自身的法律地位并不因联营关系而发生任何

变化。(2)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联营当事人之间要订立联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负担等重要事项。(3)联营关系发生于生产经营领域。联营的目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流通的经济活动,而非行政管理或其他非生产经营性协作。9.简述联营的三种形式?(1)法人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

联营。其特征是A.联营各方共同出资;B.组成的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我国有关规定,联营体是企业法

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

方对联营体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2)合

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其特

征为A.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B.联营各方投入

的财产仍归各方所有,但由联营各方共同使用,联营所

得利益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各方按出资比例、协议

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分担。(3)合同型联营是以合同

结成的协作关系,联营各方并不组成任何经济实体,也

不共同经营,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民事责任。

六.1.民法上的物有何特征?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

征:(1)特指人身以外的物质;(2)能够满足人类生

产和生活上的需要;(3)能为人类所支配。2.有价证

券有何法律特征?有价证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证明;(2)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可背书转让,亦可在证券交易所买卖;(3)有价证券

是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4)有价政权须按法定方式

制作。

七.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是

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

法律行为是最主要、最广泛的法律事实,是一种带有目

的性的达到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这种目的性是决定和

实现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2)民事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一个或数个意思

表示为要素构成,无意思表示不可能产生民事法律行

为。但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民事法律,而仅是法律行为

构成要素之一。(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其从内容到形式均符

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得到

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期待的效果。

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些要件?#(1)行为人具

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

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

为人的?相应?,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只有

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

人自觉自愿而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3)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

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行性或

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

规定以规避法律。所谓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指社会公共

秩序、善良风俗等。(4)符合法定形式。当法律规定

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或当事人

约定的某种形式时,符合该形式即成为该民事法律行为

的有效条件

3.简述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分类?(1)附延缓条件与附

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总

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

件。在此行为中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暂时停止生效,

待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

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

律效力的条件。在此行为中,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

务已发生法律效力,待条件成就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即

归于消灭。(2)附积极条件和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

行为。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为附积极条件的

法律行为;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为附消极

条件的法律行为。

4.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种类?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以

下几种:(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具体分为两

种情况: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

况:A.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B.因受胁迫而为的民

事行为;C.乘人之危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5.什么是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受欺诈而为的

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

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其主要特征:1、欺诈一方主观上为故意;(2)欺诈一

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受欺诈一方所实施的民事行

为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6.什么是因受胁迫而为

的民事行为?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以给公民

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

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

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为:(1)

胁迫一方主观上为故意;(2)胁迫一方实施了胁迫行

为;(3)受胁迫一方在此胁迫下进行了违背真实意愿

的民事行为。

7.什么是乘人之危的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指一方

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

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其特征为:(1)当事人一方存在陷于危难处境或有急

迫需求的情况;(2)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急迫情

状以不适当条件强迫对方为意思表示;(3)当事人一

方由于急迫而被迫满足对方的条件为意思表示,并且因

此受重大不利。

8.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何区别?(1)

可撤消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消

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消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

无效民事行为其无效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

不发生法律效力。(2)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

消权人为之;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消行为

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其系

当然无效,不待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判。(3)可撤消

民事行为的撤消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

可撤消其行为,亦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消权消灭。(4)

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其撤消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即其除斥期间为一年。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9.简述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返还财产。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前者指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而对方所取得的财产则另做处理。后者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损失,则有过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在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消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中所应承担的份额。(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已取得和取得的财产。(4)强制收购。对于以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无效行为,可按国家收购价强制予以收购。(5)其他制裁。主要指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等制裁。以上诸措施,可分别适用,亦可同时试用其中数种。

八.1.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简述复代理的特征?(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简述复代理应具备哪些条件?(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3)事先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酌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行使代理权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应在被代理人或指定单位的授权范围内积极进行代理行为,完成代理任务。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为被代理人利益计算,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否则,将与他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在处理代理事务时,应以善良管理人或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而进行。代理人在代理后不得泄露被

代理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事项,并有义务保持帐目

的清楚正确。《民事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

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代理工作;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代

理工作的进展及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5.简述无权代理及其表现形式?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

理权的代理,它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

权而为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代

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

效的必要条件。故无权代理无论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

均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仅产生损害赔偿的法

律后果。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

对不利于被代理人本人,而且断然地认定其无效,亦不

利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因此,民法对无权代理的处理,

系采取特别的方法,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无权代理人

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

于被代理人。具体而言有三种情形(1)被代理人追认,

(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3)表示代理。

6.简述代理权的滥用的内容?(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

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和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

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7.简述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

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

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8.简述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1)被代理

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

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的

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4)由其他原因引

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期限的意义表现在哪几个方面?(1)决定民事主

体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2)决定某些推

定时间。(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4)确定

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5)决定法律关系效

力。2.简述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1、诉讼时效以

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3、诉讼时效具有强

制性和普遍性。

3.简述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构成要

件不同。诉讼时效由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和法定期间

的经过两个要件构成;除斥期间只要一个要件,即法定

期间的经过。(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

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

时起算。(3)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属

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4)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效力在于消灭诉权,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

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的效力却在于消灭

实体权,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消灭。

4.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主要区

别?(1)发生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

观情况,而发生中断的事由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

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2)

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内,而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一段

时间。(3)中止是是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障碍。中

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原来的

时效继续进行。而中断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保障,中断

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前后实际是两个

诉讼时效。

十.1.简述物权的特征。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

利,和债权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1)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3)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4)物权具有追及效

力和优先效力。

2.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

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

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

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

互间的优先效力。

3.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

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

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

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

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

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灭。(3)

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权

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

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十一.1.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具有内

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

的权能于一身。(2)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权利

主体是特定的所有人。(3)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

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

体。(4)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

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5)

客体仅限于财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2.简述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方式可分为所有人直接行使和授权他人行使两种。(1)

所有人直接行使,是指财产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亲自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

一般并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帮助行为,便可实现自己对

财产的自主支配,从而达到其生产或生活的目的。(2)

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是指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命令或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自己的财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亦从根本上实现了财产所有人的目的。

3.简述对行使财产所有权的限制?(1)财产所有权人必须依法行使财产所有权;(2)财产所有权人必须积极行使财产所有权;(3)财产所有权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遵守社会公德。

4.简述善意取得的要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5.简述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原所有人。

6.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1)请求确认所有权。(2)请求返还原物。在适用这一方法保护所有权时应注意:A.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人,一般是物的所有人。

B.所有人只能针对非法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合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C.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所有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D.所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

E.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对所有物的占有的移转,而不是所有权的移转,因此占有人必须将所有物移转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返还。但是,在返还原物时,所有人同意由不法占有人继续占有原物,以代替移转占有的,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F.返还原物是否应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应区别善意和恶意占有而定。(3)请求排除妨害,应注意:A.妨害人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均不影响所有人提出请求;B.所有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害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害,也有权请求排除;C.排除妨碍的请求权,除所有人外,对被妨害的财产享有合法占有权的人亦有权行使。排除妨害费用一般由侵害人负担。(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在上述六种方法中,前五种属于物权的保护方法,后一种是债权的保护方法,以上几种方法可以同时采用,也可以只适用其中一种。

7.如何理解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法律根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特点,规定了确定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不同准则。(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

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

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2)不动产物权的

移转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我国,主要指房屋,房屋所

有权应从登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起移转。

8.简述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概念及种类?财产所有权的

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

据。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

取得两种。(1)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

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

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

益、添附、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2)继受取得,

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

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

合同、继承遗赠、互易。

9.简述非所有人占有的分类及内容?非占有人占有,

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占有不属其所有的财产。

非所有人占有包括两种情况:(1)合法占有。指非所

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愿或者其

他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2)不法占有。是指

非所有人没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财产所有人的

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以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主

观上是否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可以将不法占有

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A.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

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有是非法

的。B.恶意占有,是指步伐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继续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对于从法律上确认被不法占

有人非法占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0.简述使用权的分类及内容?使用权,就是

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分为:(1)所有人使用,

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直接利用;(2)非所有人使

用,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不属于其所有的财

产。有两种情况:第一,合法使用。指非所有人根据法

律、行政命令、约定或者财产所有人意愿而使用他人的

财产;第二,非法使用。指非法使用人没有法律依据或

者合同约定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财产,

又分为善意使用与恶意使用。善意使用人在返还他人财

产时,并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恶意使用人则应同时承

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11.简

述收益权的种类及内容?收益权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

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它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

定孳息。(1)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

而产生的收益。(2)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民事法律关系

而产生的收益

1.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份共有人

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3)

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

购买的权利。(4)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对

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处分

共有财产时,如果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按照多

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不

过,多数人或份额多的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不得

损害少数人或份额少的共有人的利益;(5)一个或几

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

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

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6)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共有人对整个

财产承担义务,还包括共有人应按其份额承担共有财产

的管理费用,税款及保险费等。如果某个共有人支付上

述费用时,超出其份额所应分担的部分,该共有人有权

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

2.简述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1)共同共有根

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共

有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之间,而按份共

有,是以其在共有财产中一定的份额为依据的,其发

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2)在共同共

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人的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

能确定;按份共有共有人按各自所占的财产份额对财产

拥有权利义务。(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较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

具有更密切的利害关系。

3.简述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共同共有人对

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

不得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2)对共有财产的

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3)根据法律规

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

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

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异

议,视为其同意。(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

担义务。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对第

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5)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

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

定为无效。(6)此外,共同共有也可以因合同而产生,

在合同确定了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共有人应按合

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4.简述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1)分割共有财产,应

遵循法律的规定。(2)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

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3)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

合同的规定。

5.简述共有的特征?(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2)共有的客体即共

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3)

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十三.1.简述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

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

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2.简述相邻关系的种类?(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4)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3.简述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相团结。(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3)公平合理。

十四.1.简述其他物权的特征。(1)其他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2)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3)权利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安全的。

2.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相对独立的物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3.简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1)从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来看,承包经营权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授权产生的,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2)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3)承包经营权的内容通常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4)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

1、民法学: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

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7、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

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

人具有法律效力。

1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

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

则。

15、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

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

表达自己的意志。

1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

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

自的经济利益。

17、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

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1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

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

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

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

系。

2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

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2、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

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3、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

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4、相对法津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

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

要因素。

26、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

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

2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0、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合。

3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

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3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

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33、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

质利益的权利。

34、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

干涉。

35、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权。

3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37、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8、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

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39、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

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

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

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41、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

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

能实现的权利。

42、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4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

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处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4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

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7、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

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48、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

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49、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50、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

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

度。

5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

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5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5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

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

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5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5、社团法人:以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

主体资格的为社团法人。

56、财团法人: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

务主体资格的为财团法人。

5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8、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是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59、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60、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61、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62、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6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6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65、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

66、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

67、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68、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69、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70、限制流通物: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7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7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

7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不改变效用及价值的物,反之,经分割后改变效用或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

74、主物与从物:在须共同使用的二物或数物中起主导作用的为主物,需依赖于主物而起配合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75、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作为本体的、能产生出收益的物,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即为孳息。76、消耗物: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状的物。

77、不可消耗物:指可就同一目的反复多次使用而不改变状态,经过逐渐消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7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7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0、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8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

的法律行为。

8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

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3、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

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84、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

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85、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

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6、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

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87、单务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

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88、双务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法律行为。

89、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

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9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

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

事法律行为。

9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

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

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9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

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

为。

9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

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

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

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9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

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9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

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97、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

设立的代理。

98、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的代理。

99、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

产生的代理。

100、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

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101、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10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

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

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103、代理权终止:指代理人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

104、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

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

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6、取得时效:因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发生

取得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为取得时效。

107、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

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

度。

108、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

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

即告消灭。

10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

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10、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

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11、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

诉讼时效依法予以适当延长。

11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

定法律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

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

讼时效。

11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

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

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14、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

配的权利。

115、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

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

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116、自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

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又称为自物权。

117、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

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

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118、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包

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19、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

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臵权、

典权等。

120、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

以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21、物权的诉讼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

以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物权的存在,

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122、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除各种物上请求权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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