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20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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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4年度通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

国家大学科技园及范围面积

序号地

科技园名称

(运营公司名称)

科技园孵化场地地址和范围、面积

1

京清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启迪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清华科技园区科技大厦、创新大厦、

学研大厦、创业广场。孵化总面积

74500㎡。

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北京北航科技园有限公司)

世宁大厦(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

号),柏彦大厦(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

中路238号)。孵化总面积29275.41㎡。

3 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北京

化大科技园科技发展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西校

区),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5

号(北校区)。孵化总面积16000㎡。

4 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北京

建设大学、北京中农大科技企业孵化

器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

际创业园。孵化总面积38844㎡。

5 北京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北京

交大铁科科技园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44号一区

89号科教楼。孵化总面积15296.8㎡。

6 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北京

华电天德科技园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北农路2号。孵化总面

积8409.7㎡。

7 河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天津

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医药工业园,邢台市中

兴东大街1889号(邢台园区),河北

工业大学动员。孵化总面积39700㎡。

序号地

科技园名称

(运营公司名称)

科技园孵化场地地址和范围、面积

8 省

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秦皇岛燕

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开区主园区,秦皇岛燕山大

学科技园师生创业中心,秦皇岛燕大

科技园创意长廊园区。孵化总面积

65376㎡。

9 山

西

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山西中北科

技园有限公司)

太原市尖草坪区学院路182幢、171

幢,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29幢,

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79号科学

楼。孵化总面积17922.59㎡。

10 内

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科技园(内蒙古自

治区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与科

尔沁北路交汇处8号、12号楼。孵化

总面积20048.24㎡。

11 辽

沈阳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沈阳

工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沈阳经开区四号街20号。孵化总面积

27800㎡。

12

省吉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吉林大学

科技园发展中心)

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2499号吉林大学

科技园。孵化总面积18600㎡。

13 长春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长春

理工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

长春市卫星路7186号、长春理工大学

科技大厦,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锦湖大路1357号、创新大厦。孵化总

面积16500㎡。

14 东北电力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北

电力大学科技园)

吉林市深圳街86号创业园,吉林市高新区

2号路9号。孵化总面积18000㎡。

15 黑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哈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434号,哈尔

序号地

科技园名称

(运营公司名称)

科技园孵化场地地址和范围、面积龙

尔滨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有

限公司)

滨市南岗区复兴街16号。孵化总面积

21615㎡。

16 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哈

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KL

栋。孵化总面积17898.01㎡。

17 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哈

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学府路52号理工大厦、7号

办公楼、三大动力路东区工字楼、康

安二道街北区。孵化总面积21000㎡。

18 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黑龙江东北农

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木材街59号、公滨路201号、创

新一路2727号。孵化总面积17172.9㎡。

19

海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

华东师大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

金沙江路1006号在扩建中,中山北路

3663号358幢。孵化总面积15900㎡。

20 上海电力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

电力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

长阳路2588号电力研究楼(电力培训

楼3-4层),隆昌路371号,平凉路2103

号46、47幢。孵化总面积22439.6㎡。

21 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

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桥路333号,上海市乐山路

33号。孵化总面积33574㎡。

22 上海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

理工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翔殷路128号。孵化总面积

39840㎡。

23 同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同济

科技园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设计中心(国康路86、88、

92、96、98、100号),同济科技大厦

(中山北二路1121号),同济晶度(逸

仙路13号等)。孵化总面积26646㎡。

24 华东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上海市华泾路1305弄,梅陇路130号,

序号地

科技园名称

(运营公司名称)

科技园孵化场地地址和范围、面积华东理工科技园有限公司)嘉川路245号,莘奉公路4958-4960

号,凌云路388-400号。孵化总面积

67000㎡。

25 复旦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复旦

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国泰路11号-127号、松花江路2539

号1-3号楼、邯郸路100号52、54、61、

63、69库。孵化总面积95200㎡。

26 上海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

财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财大学术交流中心(武东路198号);周家嘴

路水丰路基地,五角场万达基地,7424基

地(纪念路8号)。孵化总面积35000㎡。

27 上海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大学

科技园有限公司)

延长路149号,广中路805、851号。

孵化总面积16818㎡。

28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

公司)

上海市仙霞路350号。孵化总面积

29628㎡。

29 上海海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

水产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00号5、6、7、8、

9、10号楼,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

内的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海洋产业综合园(在建中),上海

市共青路448号。孵化总面积43489㎡。

30 上海体育学院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

体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350号,上海市

杨浦区长海路399号上海体育学院休

闲大楼,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2063号。

孵化总面积26792㎡。

序号地

科技园名称

(运营公司名称)

科技园孵化场地地址和范围、面积

31

省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江苏东大

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371号。

孵化总面积38000㎡。

32 南京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南京

理工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光华路1号,玄武区孝陵卫200

号。孵化总面积56192㎡。

33 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江苏

南工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南京新模范马路5号,南京中山北路

200号,南京浦口区万寿路15号。孵

化总面积37000㎡。

34 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徐州

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

司)

徐州市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

学科技园科技大厦1-12层、创新大厦

部分区域。孵化总面积39000㎡。

35 江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无锡江南

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99号C区。孵化

总面积12448.81㎡。

36 常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常州市大学

科技园管理中心)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中路18号。

孵化总面积110696.7㎡。

37 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苏州大学

科技园有限公司)

苏州市沧浪区十全街吏舍弄10号,吴江

经开区云梨路北侧,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

199号B07/A05。孵化总面积32300㎡。

38 南京邮电大学科技园(江苏南邮物联

网科技园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广东路38号南京邮电大

学物联网科技园。孵化总面积16000㎡。

39 江苏南通大学科技园(南通通大科技

园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路58号。孵化总面积

20756.45㎡。

40 浙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浙江大学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

序号地

科技园名称

(运营公司名称)

科技园孵化场地地址和范围、面积江

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孵化总面积20156.32㎡。

41 浙江省国家大学科技园(浙江高校科

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杭州市江干

区九盛路9号。孵化总面积18000㎡。

42 宁波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宁波市大学

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中官西路777号,文化

创意产业园。孵化总面积60000㎡。

43 中国美术学院国家大学科技园(杭州

之江创意园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双流643号。

孵化总面积35000㎡。

44 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温州东科科

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东方南路38号。孵化总

面积26000㎡。

45 中国计量学院科技园(杭州嘉量科技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经开区8号大街1号中策园,学

源街258号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

院(逸夫科技楼)及中国计量学院东

区生活区。孵化总面积20073.6㎡。

46 安

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合肥国家大学

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02号合肥国家

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中心。孵化总面

积21300㎡。

47 福

厦门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厦门大学

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朝日厂房,软

件园二期望海路39号楼。孵化总面积

17158㎡。

48 江

西

省南昌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南昌大学

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大道589号。孵化

总面积31980㎡。

49 江西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江西

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437号

江西师范大学内化学楼物理楼王字

序号地

科技园名称

(运营公司名称)

科技园孵化场地地址和范围、面积

楼。孵化总面积17200㎡。

50 山

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东营

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经开区黄河路38号。孵

化总面积168000㎡。

51

省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河南省大学

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Y17号楼、1

号南配楼、2号南配楼、孵化一号楼、

餐厅。孵化总面积96256㎡。

52 洛阳大学科技园(洛阳大学科技园发

展有限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龙裕路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

1号楼、3-1号楼,洛阳经开区创智广场1

号楼18F、22F。孵化总面积11000㎡。

53

省武汉东湖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武

汉东湖高新区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

武汉长城创新科技园。孵化总面积

21600㎡。

54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武汉

华工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华中科技大

学科技园。孵化总面积57304㎡。

55 武汉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武汉武大

科技园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

园。孵化总面积39777.08㎡。

56 湖

省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园(长沙高新开

发区岳麓山大学科技园科技服务有限

公司)

延农创业基地,德邦创业基地,新锐

信创业基地。孵化总面积42765.28㎡。

57 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湖南大学

科技园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区谷苑路186号。孵化总面

积26366.47㎡。

58 广桂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桂林国家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创新

序号地

科技园名称

(运营公司名称)

科技园孵化场地地址和范围、面积西

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大厦2、3、4楼,桂林市七星区桂磨

路大学科技园4、5楼、2楼B区,桂

林市七星区六合路123号桂林电子科

技大学科技园1、2、3号楼,桂林市

七星区建干路12号教一楼。孵化总面

积34148.46㎡。

59

庆重庆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重庆大

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重庆

大学科技园,沙北街83号,沙正街8

号。孵化总面积16584㎡。

60 重庆市北碚国家大学科技园(重庆市

北碚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安礼路128号科技创业

中心,北碚区天生路79号孵化大楼。

孵化总面积16477.94㎡。

61

省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成都

西南交大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111号西南交通

大学现代工业中心办公楼、西南交通

大学创新大厦。孵化总面积20700㎡。

62 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绵阳

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

司)

绵阳市涪城区青龙大道中段59号、涪

城区沿江西街3号。孵化总面积

23200.9㎡。

63 西南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西南

石油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大厦。孵化总面

积21000㎡。

64 云

昆明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昆明

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昆明市学府路296号创业大厦A、B栋,

创业服务中心,昆明市学府路253号创

业大厦C栋。孵化总面积25000㎡。

序号地

科技园名称

(运营公司名称)

科技园孵化场地地址和范围、面积

65

省贵州大学科技园(贵州大学科技园发

展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主园)

和贵阳国家经开区(分园)。孵化总面

积19200㎡。

66 贵州师范大学科技园(贵州师范大学

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6路,贵州师

范大学白云小区第三教学楼、贵州师

范大学宝山校区第四、五教学楼、高

新区大学生创业园A、B栋。孵化总

面积17273㎡。

67

西

省西安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西安

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雁翔路99号。孵化总面

积30000㎡。

68 西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陕西

西工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西工大科

技园;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西工大科

技园海天科苑。孵化总面积17400㎡。

69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陕西西电

科大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

园,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立人

科技园,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付3号

科技转化中心,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园发

展中心。孵化总面积214325.76㎡。

70 甘

省兰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兰州大学

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东岗西路249号,兰州市天水

南路248号。孵化总面积16197㎡。

71 兰州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兰州

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139号。孵化总

面积16275㎡。

72 青青海大学科技园(青海大学科技园投青海大学畜牧兽医科学院,青海大学

序号地

科技园名称

(运营公司名称)

科技园孵化场地地址和范围、面积海

资发展有限公司)农林科学院现有场地。孵化总面积

41600㎡。

73 新

新疆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新疆大学

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西北路458号。孵化总面

积15049㎡。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15年7月1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程序 三、认定条件 四、享受税收优惠 五、监督管理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功能及操作提要 七、附件 —1—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 —2—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 1. 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1—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 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 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文件

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文件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01 电子与信息 0101 电子计算机 010101 超级小型计算机、大型计算机、巨型计算机 010102 高档微型计算机(pc)、工作站、服务器 010103 便携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及多媒体计算机 010104 仿真机 010105 工业控制机 010106 网络计算机(NC) 0102 计算机外部设备 010201 新型存储设备 010202 新型显示终端 010203 新型打印终端 010204 自动绘图仪 010205 座标数字化仪 010206 计算机板卡 010207 智能化电源 010108 自动扫描输入设备 010209 其它新型计算机外围设备 0103 信息处理设备 010301 办公自动化设备与系统 010302 自动排版设备与系统 010303 激光照排设备与系统 010304 图形、图像处理设备 010305 文字、语音、图像识别设备 010306 光电信息处理设备 010307 印鉴、文字与图像鉴别系统 010308 其它新型信息处理设备 0104 计算机网络产品 010401 网络服务器 010402 网络终端设备 010403 网络接口道配器 010404 多协议通信适配器 010405 网络检测设备 010406 其他网络系统专用设备 0105 计算机软件产品 010501 系统软件 010502 支持软件(中文平台软件、软件开发工具、工具类 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等)

010503 多媒体软件(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处理软件等)010504 事务管理软件(MIS系统、金融、商业、财务、税 务、工商、办公自动化,教育管哩等) 010505 辅助类软件(CAD、CAM等) 010506 仿真软件与控制软件 010507 智能软件(专家系统、机器翻译系统等) 010508 网络应用软件(INTERNET,INTRANET等) 010509 安全与保密软件 010510 系统集成软件 010511 其他应用软件 0106 微电子、电子元器件 010601 混合集成电路 010602 大规模集成电路 010603 新型电真空器件 010604 新型半导体器件 010605 新型电力电子器件 010606 片式电子元器件 010607 敏感元件与传感器 0107 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 010701 新型激光器 010702 激光调制器 010703 激光全息照相系统和光存储器 010704 新型光电发光管、光电探测器 010705 集成光学产品 010706 平板显示器、大屏幕与高清晰度彩色显像管 010707 微光、红外及热成像装置 0108 广播电视设备 010801 高清晰度数字彩色电视机、平板电视机与新型投影 电视装置 010802 新型有线电视系统设备 010803 高性能卫星电视接收设备 010804 图文电视系统设备 010805 影视节目制作设备 010806 全固态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010807 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 010808 数字音响设备 010809 摄录一体机 010810 数字收、录音设备 010811 光盘及光盘机 010812 大屏幕彩色显示系统 0109 通信设备 010901 高性能数字程控交换机 010902 计算机通信及数据传输设备 010903 数字移动通信设备 010904 数字卫星通信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国家高新管理办法 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一)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国家自然科学奖推荐书

国家自然科学奖申报材料公示 一、项目名称: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强时变非线性的解析建模与状态量高精度估计 二、提名者及提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该项目面向国际前沿和国家战略,在动力电池管理核心模型和算法方面做出一系列原创性国际引领贡献:发现了动力电池输出特性与其内部参数和状态间存在间接映射关系,阐释了输出电压具有的动、静态分量解耦特性以及动态分量具有的多阶RC解析特性,提出并建立了具有普适性的动力电池N阶等效电路模型,拓展建立了融合电化学机理模型、分数阶阻抗模型的动力电池机理-频域-电气特性综合解析模型;发现了动力电池荷电状态SOC与其开路电压OCV相关且存在单调映射关系,首次提出了基于实车片段数据的SOC映射参数重构方法,建立了滤波器类动力电池自适应SOC估计算法;发现了动力电池组系统充放电末期具有的强极化非线性特性并引发端电压明显的不一致性,揭示了动力电池实际工作环境的差异对其性能衰退的影响机制以及动力电池不一致性对其性能衰退的耦合效应和演化机理,提出了基于“表征单体模型+偏差量化模型”的动力电池组系统状态估计算法,有效解决了动力电池“模型建不精”、“状态估不准”、“系统管不好”三大难题,成功用于华为、北汽新能源、宇通客车、联合汽车电子等主流企业,具有重要科学和工程价值。 8篇代表作SCI他引1130次、谷歌学术他引1956次,其中3篇入选“中国百篇最具影响学术论文”、2篇入选SCI期刊年度最佳论文奖。完成人作国际会议特邀报告16次,入选科睿唯安高被引科学家。 申请材料属实,完成人排名无异议。 提名该项目为国家自然科学奖贰等奖。

三、项目简介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国际共识和我国的国家战略,电动汽车是主要技术选择。动力电池系统是电动汽车的技术瓶颈,其精准管理是保障整车高效、安全和动力电池长寿命运行的核心,动力电池状态量的高精度、强鲁棒性估计一直是行业技术攻关的国际难题和学术研究的前沿热点。项目组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等支持下,历时9年理论研究,取得系统性、原创性成果。 1.发现了动力电池输出特性与其内部参数和状态间具有的间接映射规律,阐释了端电压的动、静态分量解耦机制以及动态分量具有的多阶RC解析特性,建立了具有普适性的动力电池N阶电气解析模型,融合电化学机理模型、分数阶阻抗模型,建立了动力电池机理-频域-电气特性综合解析模型。发明了基于存档和实时运行数据驱动的五步骤动力电池模型参数辨识方法,实现了模型结构和阶次优化,大幅提高了模型的高精度、环境感知和可靠性等属性。 2.发现了动力电池荷电状态SOC与其静态电势/开路电压OCV相关且存在单调映射关系,建立了融合动力电池N阶电气解析模型的OCV在线辨识和SOC估计方法。针对OCV-SOC映射关系的差异性,首次提出了基于实车片段数据的SOC 映射参数重构方法。提出了将动力电池SOC和动态极化电压作为状态量、将输出电压作为观测量的SOC估计模型,增强闭环校正精度,建立了滤波器类动力电池自适应SOC估计算法体系。发明了多时间尺度动力电池SOC、容量、内阻的多状态量协同估计和精度自适应标定方法,提高了状态估计的鲁棒性。 3.发现了动力电池组系统充放电末期具有的强极化非线性特性并引发端电压明显的不一致性,首次提出分别以能量最大利用、安全应用为目标约束的动力电池组系统SOC分段高精度估计准则。揭示了动力电池组系统实际工作环境的差异对其性能衰退的影响机制以及动力电池不一致性对其性能衰退的耦合效应和演化机理,建立了以SOC、容量、温度等为自变量、以偏差为因变量的近似模型。首次提出基于“表征单体模型+偏差量化模型”的动力电池组系统状态估计算法,提高了状态估计的精度和适用性。 该项目在动力电池管理核心模型和算法方面做出原创性国际引领贡献,发表论文SCI检索49篇、ESI高被引21篇。8篇代表作SCI他引1130次、谷歌学术他引1956次、最高单篇他引504次,其中3篇入选“中国百篇最具影响学术论文”(电动汽车领域仅有的3篇)、2篇入选SCI期刊年度最佳论文奖。授权发明专利6件。完成人作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16次,任IEEE电气化交通大会ITEC2014和国际应用能源大会ICAE2016大会主席,入选科睿唯安高被引科学家。成果得到Shixue Dou、欧阳明高、Stefan Pischinger院士等国际学术同行的高度评价。项目成果在华为、北汽新能源、郑州宇通客车、联合汽车电子等企业得到成功应用,主要指标同比优势明显。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科技成果评价,认为“……建立了动力电池系统集成参数辨识与状态在线估计综合优化方法,动力电池状态估计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关于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1、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转型升级,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配套文件《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203号文件”)作为与原《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相配套的税收优惠管理性质的文件,其有关内容需要适时加以调整和完善,以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衔接,保障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此,特制定本公告。 2、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

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公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 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按照上述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但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二)明确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 在《认定办法》第十六条基础上,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后续管理范围。《认定办法》出台以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期间是否需要符合认定条件存在较大的争议。经与财政部、科技部沟通,《认定办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00667-T-316。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标准,对于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机构执行力,以及实现政策制定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过程中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熟为主。本标准是将部颁标准中的部分数据指

标抽取出来,上升到国标进行发布执行,因此,指标项目要选择险种或业务种类当中确定的、明晰的、稳定的指标项目。 (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时提高数据质量所参照的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重点考虑数据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重要、必须、常用。 (三)兼顾发展。本标准在制定初期,社会保险事业也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内容、含义、概念、技术等方面主要立足当前,适当考虑未来及发展,使标准具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空间。 (四)留有扩充。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工作会越来越向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因此,现在制定的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因此,并没有将所有的数据指标全部纳入。 三、编制过程 2011年5月,部社保中心下发文件(人社险中心函[2011]49号)组建了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牵头单位,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7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 —1—

《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4号令.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五)删去第五条。 (六)第七条“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七)第八条第二款:“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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