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发展与现状研究

中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发展与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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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

中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发展与现状研究

张李伟 赵洪静 白 鸿 宛 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北京 100070)

摘 要:目的 总结我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发展历史与现状,为未来发展提供建议。方法 系统收集

我国自1995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6首次赋予保健食品法律地位以来有关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监管环节的法律法规,进行纵向与横向的比较分析。结果 从管理角度讲,我国保健食品经历了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6及5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6两个时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在立法过程中体现了/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救济0等法制理念的不断进步。现在,我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标准在产品生产、市场、监控、评估4个方面基本形成了体系,并在新功能、新原料开发方面采取了更为开放的姿态。结论 今后我国应加强技术性法规标准的建设,完善5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6相应配套办法,进一步理顺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注重部门规章的衔接,进一步以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整顿市场秩序,引导保健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营养保健品;法学;参考标准;组织和管理

Study on Development and C urrent Status of Chinese Legal Systems of Health Foods

Z HANG L-i wei,Z HAO Hong -jing,BAI Hong,WAN Chao

(Center for Health Food Evaluation,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Beijing 100070,China)Abstract :Objective To conclude history and present condi tion of system of laws,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health foods in

China,as well as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development in future.Method All laws,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related to heal th foods in China were systemically collected,and carried out in longitudi nal and parallel comparison to reveal developmen t and current status of the system.Results At the point of administration,two periods of regulations on health foods and register regulations on heal th foods were experienced.Actually,legislation process of health foods i s an embodiment of modern legal idea such as /equity,justness,convenience,efficiency and relief 0.At present,a basic regulation system including production,market,supervision and assessmen t has been evolved,and an open stand has been made to novel functions and materials.Conclusion Henceforth,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build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and to develop relative support regulati ons,and to rationalize supervision functions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especially to ensure consi stency of regulations among them so as to rectify the market order,and to ensure the develop ment of health food industry i n a healthy and orderly way.

Key word :Dietary Supplements;Jurisprudence;Reference Standards;Organization and Adminis tration 作者简介:张李伟 男 博士 助理研究员

为理清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发展脉络,并为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一些建议,本文就我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发展历史及当今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做一系统总结。

1 我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发展历史

药食同源,药补不如食补等观念在我国传统饮食文化中根深蒂固、源远流长,但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兴起则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只有短短20余年的历史。从国家层面行政管理角度讲大体上可以将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分为2个时期。

111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6时期 (1995年10月-2005年6月)

1995年10月以前,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直未出台保健食品行政或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进行规范。部分保健食品依据1987年卫生部发布的5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6,经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成为/药健字0中药保健药品,部分保健食品依据1990年7月卫生部颁布的5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6,以新资源食品名义接受管理。

1995年10月30日修订实施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6(以下简称5食品卫生法6)首次赋予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二条对主管部门做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保健食品做了一般性规定。1996年3月卫生部根据5食品卫生法6出台了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6(以下简称5管理办法6),对保健食品

的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广告、监督管理、检验机构认定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是5食品卫生法6有关健康食品部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在随后近十年的时间里,卫生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对5管理办法6细化和补充。

为规范当时保健食品市场鱼龙混杂、质量参差不齐的混乱局面,卫生部首先对保健食品质量、生产、销售环节进行了规范。1996年7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5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6及5保健食品标识规定6,规定了保健食品感官、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能要求及标识方法。1997年5月1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740)1997 5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6(以下简称5标准6)正式实施,1999年1月1日由卫生部发布的GB17405) 1998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6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销售、管理进一步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

随后为解决审评机制的问题,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5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6、5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6、5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6、5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手则6,3月26日颁布了5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6,同年4月13日颁布了5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6等系列规章,基本构建了保健食品审评框架。

2001年开始了针对保健食品原料的法规建设工作,2001年3月23日颁布的5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6、5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6、6月7日颁布的5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6、7月5日5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6、9月14日颁布的5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6、2002年1月23日颁布的5卫生部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6、2月28日5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6、4月14日5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6公布了可用及禁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在源头上控制了产品食用安全性。

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功能声称也经历了一个过程。1996年7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5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6(卫监发[1996]38号)中确定保健食品可申报12项保健功能。1997年7月1日,5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6 (卫监发[1997]第38号)规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2种功能声称。2000年1月14日,卫生部发布的5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6,取消了-改善性功能.、-抑制肿瘤.两项功能,这样,允许申报的保健食品功能声称为22种。2003年2月14日,5卫生部关于印发3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4(2003年版)的通知6(卫法监发[2003] 42号)取消了抗突变功能,调整了部分功能名称,并将部分功能名称分为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由此增至27项,沿用至今。

保健食品是一类特殊的食品,必须有一套严格、科学的评价程序保证其安全性与有效性。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6发布一个月后,1996年7月18日,卫生部发布了5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6,规定了保健食品评价的统一程序和检验方法。1998年5月26日,卫生部发布5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6修订项目(卫监发[1998]第23号),对免疫调节等5项功能进行了修订。随着保健食品检测工作的不断积累及适应功能声称增加的需要,迫切需要对检验规范进行大的修订。2003年2月14日,卫生部发布了5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6,为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市场上与保健食品同时并存的保健药品, 1996年,国务院在14号文件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6中,限定1996年5月25日停止保健药品审批。2000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5关于开展中药保健药品整顿工作的通知6,全面启动中药保健药品的整顿工作,/药健字0号退出保健品市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6(国办发12003231号),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能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6月正式启动/国食健字0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工作。

1125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6时期(2005年7月-)伴随着保健食品审评主体由卫生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转移、5行政许可法6的颁布实施、社会经济发展及产品注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过去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完整的注册管理法规。2005年7月1日5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6正式实施,对保健食品的申请与审批、原料与辅料、标签与说明书、试验与检验、再注册、复审、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发布了5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6等8个规定及5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6、5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

的核查规定6等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了5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6的内容。

短时期内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整到全面发展的过程,立法理念不断走向开放与进步。2004年7月1日,中国第一部5行政许可法6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与前一时期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6(原办法)相比,5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6(新办法)秉承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理念,在许多方面体现了/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救济0的原则。

原办法仅对申请人的违规行为制定了罚则,注册管理办法新增法律责任一章,不仅规定了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确定的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如第九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可以在核实后依照5行政许可法6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再如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保健食品注册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反规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公平、公正0的立法精神。

原办法规定受理及做出受理决定的部门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新办法则将该职能划归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可就近递交材料,方便了申请;原5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6只允许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保质期、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的变更,新办法将变更范围扩大到缩小适宜人群、扩大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功能项目、改变食用量、质量标准、改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进口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在中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等诸多事项;原规定只允许技术转让一次,新办法则未对转让次数做限制。新注册管理办法在多处体现了/便民0的立法精神。

原办法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评会,对产品审评时限也未作限制,新产品的注册时限一般需要8个月;新办法则对保健食品注册受理与审批各环节的时限做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该规定产品最长注册期限不超过5个月,缩短了审评时限,提高了审评效率。此外,原办法规定所有的变更申请事项均需要报卫生部审批,对变更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以及改变境内代理机构的事项采用备案制,新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审评程序,体现了/高效0的原则。

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救济和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新办法新增复审一章,规定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不服复审决议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体现了行政/救济0的原则。

2我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现状

当前我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从保障市场运作角度考虑可以纳入生产体系、市场体系、监控体系、评估体系4个方面。生产体系是指我国保健食品宏观规划与产业政策、原料使用、加工标准、生产操作规程等。市场体系是指供销储备政策、市场准入标准、标签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规定等。监控体系是指市场执法机构及执法规范、认证机构及认证规范、检测机构及检测规范等。评估体系指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取样检测方法标准等。

211生产体系我国保健食品发展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在国家层面上尚无清晰的宏观规划与产业政策出台。原料使用方面的法规主要依据5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6,其它还有5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6、5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6、5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6、5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6、5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6、5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6、5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6等,此外,保健食品用原辅料还大量借鉴了食品、药品的规范,如5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6、5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6、5食品强化剂卫生使用标准6、5食物成分表6、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6等。生产方面法规有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6、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及评价准则6等。

212市场体系目前属于市场准入的法规主要体现在5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6中有关首次申报、转让相关条款中。标签管理规定主要依据5保健食品标识规定6。广告监督依据5食品广告管理办法6、5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6等。

213监控体系5食品卫生法6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的主管部门。200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6(国办发12003231号),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能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审评依据的规范是5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6、5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试行)6、5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

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6,及上述系列申报与审评技术规定,在审评形式上仍袭用评审委员会制度,依据的是5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6。检验机构认定依据是5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6,检验机构工作依据5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6进行。目前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仍由卫生部认定的30家检测机构承担(卫监发[1996]第53号、卫监发[1997]第25号、卫监发[1997]第58号、卫通[1998]第26号、卫监发[1998]第5号)。目前有5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6、5保健食品通用标准6。检测机构安全性及功能学检测严格依据5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6进行,此外,卫生学及稳定性试验也参考5食品卫生检验方法6(GB P T5009)、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6等进行。

214评估体系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主要依据5保健食品通用技术要求6(GB16740) 2003),并参考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6(GB 2763)2005)、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6(GB2762)2005)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取样检测依据卫生部5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6(2005)。

3我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

与美国、欧盟等国家相比,我国是审评制度规定较为严格的国家,由政府负责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美国采用的是企业负责的备案制。日本保健机能食品采取了不同的审评许可方式和分类监督管理的模式,如日本特定用保健食品须经厚生省的严格审评,营养机能食品则是由行业协会认定的,政府的职责体现在指导协会的行为。维生素和矿物质产品等以公认的营养素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食品纳入营养机能食品管理,仅需向日本厚生劳动省备案。虽然我国对保健食品原料、生产条件、注册材料要求、检测方法、认证程序等方面都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并不失灵活性。新注册管理办法允许新功能、新原料的申报,对检验机构认定也采取了一种开放的姿态,无疑为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从实践上看,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在规范、引导我国保健食品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我国保健食品是20世纪8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是介于普通食品与药品移行带上的一类特殊食品。针对保健食品的技术法规寥寥可数,因而保健食品大量借鉴了食品、药品的规范。我国保健食品是有东方特色的保健食品,原料大量涉及动植物物品及其提取物,给实验室检验检测带来一定难度,今后应加强专属性强的保健食品技术法规建设工作。

5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6是我国保健食品管理的核心法规,为保健食品其它配套管理办法提供了原则与框架。但目前正处在试行阶段,作为体系而言还未成熟,该法规中涉及的保健食品新功能、新原料、再注册、检验机构认定等配套管理办法仍有待尽快出台。

保健食品生产流通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种植养殖、原料初级加工,保健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按照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6国发12004223号文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的精神,各部门应根据职责调整,清理、修订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注重部门规章衔接,使我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2000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5关于开展中药保健药品整顿工作的通知6,对药品、食品界限混淆不清的状况进行了清理,有力地整顿了保健食品市场。新的5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6规定保健食品注册有效期为5年,/卫食健字0号已有十年历史,且有些产品原料及功能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有必要出台管理办法进行清理规范,将其纳入当前保健食品管理框架中,保障保健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总之,我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建设只有短短十几年的历史,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基本形成了自己的管理结构与框架体系。但技术性法规有待进一步加强。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各部门职责的进一步明确,我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将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发展。

[收稿日期:2007-09-10]

中图分类号:R15;TS2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8456(2008)03-02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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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二)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重排本 2、《民事诉讼法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5、《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6、《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刘家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年版 7、《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初论》沈达明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执业兽医法律法规

执业兽医法律法规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动物防疫 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检测; @ 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发布封锁令; 3,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4,封锁措施; 对流行性强大重要传染病,如:禽流感和口蹄疫等,其疫点周围5~10km以上为受威胁区,必须进行紧急接种,其目的是建立“免疫带”。 @ 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包括: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 执业兽医的执业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3,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4,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 一类动物疫病 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 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 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阳痘和山羊痘、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 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动物疫病: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三类动物疫病: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法律规定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重大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条件如下: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5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检疫管理》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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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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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部分法规已经被废止或者部分内容被取代,为了各方面的使用需要,本法规列表仍然收录,但在目录中予以说明,请谨慎使用。 为了方便使用,特提请您使用网页浏览器所附带的“搜索”、“查找”等功能对本法规列表进行检索。 欢迎补充提供本站没有收录的投行相关文件,并对错漏之处提出指正(请致电邮:shenchunhui@https://www.360docs.net/doc/502443849.html,)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7月10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30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8日上证上字〔2008〕59号)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9号)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8号)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9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08年5月22日财会[2008]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5月20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6日国税发〔2008〕5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5月16日)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中关于经济的部分: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执业兽医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执业兽医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动物防疫 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检测; @ 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发布封锁令; 3,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4,封锁措施; 对流行性强大重要传染病,如:禽流感和口蹄疫等,其疫点周围5~10km以上为受威胁区,必须进行紧急接种,其目的是建立“免疫带”。 @ 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包括: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 执业兽医的执业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3,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4,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 一类动物疫病 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 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 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阳痘和山羊痘、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 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动物疫病: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三类动物疫病: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法律规定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重大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条件如下: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2017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NO 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 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 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 28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2004) 2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 30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2012) 3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 3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33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 34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 3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 3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 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 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

常用法律法规

公司常用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6、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7、集体合同规定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0、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1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

17、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18、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0、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2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2、最低工资规定 2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6、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8、未成年特殊保护规定 29、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30、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31、失业保险条例 3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3、工伤保险条例 3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5、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36、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37、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38、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39、工伤认定办法 4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4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4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44、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4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兽医法律法规

《兽医法律法规》模拟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于下列地区或情形: A.香港、澳门地区 B.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C.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D.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E.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5题共用一个题干)下列法律、法规正式实施时间 A.2010年3月1日 B.2003年5月22日C.2005年11月18日 D.2008年1月1日 E.2009年1月1日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6.农业部《兽药停药期规定》 7.不属于动物疫病的动物疾病是: A.弓形虫病 B.犬瘟热 C.子宫蓄脓 D.附细细胞体病 E.蓝耳病 8.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 C.控制扑杀 D.预防接种 E.检疫监测 (9-13共用一个题干)下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A.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 B.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C.负责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D.负责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E.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技术工作 9、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0、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1、兽医主管部门 12、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13、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14.不属于动物疫情预防的措施: A.风险评估制度 B.动物疫病防制技术规范制度 C.动物疫情的报告制度 D.强制免疫制度 E.动物疫情的监测制度

15.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无相关规定要求的企业是: A.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B.动物诊疗场所 C.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D.以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E.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16.动物疫情发生后,对外公布的主体是: A.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C、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D、县以上各级兽医主管部门 E、各级人民政府 17.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下列哪种措施不适于采用: A.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实行封锁 C.疫点内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D.在疫区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E.受威胁区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8.在动物生产各环节中,不需要持有动物检疫证的是: A.屠宰动物 B.运输动物 C.饲养动物 D.买卖动物 E.演艺动物 19.下面哪种情形不予补偿: A.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 B.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销毁的动物产品 C.运输过程中发生疫病而依法扑杀的 D.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 E.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销毁的相关物品 20.下列哪种情形不能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A.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大专以上学历的 B.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C.畜牧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D.畜牧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E.具有兽医中专学历,但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兽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

(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经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1) (2002.6.29公布)(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4) (2007.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0) (2008.10.28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17) <1980.8.26 公布)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17) 2.财政 (1)财政、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1994.3.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6) (1995.11.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2) (2002.6.29公布) (2)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0) (1985.1.21公布l993.12.29修正l999.10.31修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46) (2000.6.21公布)(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50) (1993.10.31公布) 3.税务 (1)所得税

法 (55) (1980.9.10公布l993.10.31第一次修正1999.8.30第二次修正2005.10.27第三 次修正2007.6.29第四次修正2007.12.29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8) (1994.1.28公布2005.12.19第一次修订2008.2.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62)(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2007.3.16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7) (2007.12.6公布) (2)流转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79) (1993.12.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80)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82)(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84)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3)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86) (1988.9.27公布2006.12.31第一次修订2011.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87) (1986.9.15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87) (1993.12.13公布2011.1.8修订)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兽医法规

案例二、经营者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案 2004 年8 月30 日凌晨5 点,扬中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八桥镇李某可能从王某住处批发私宰生猪的白肉上市销售的举报电话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镇布控检查,在李某必经之处查获私宰生猪的白肉17.5 kg。经过现场检查、勘验,初步可判断该验讫标志是用伪造的检疫验讫印章加盖的。随后,扬中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开始立案调查,在李某拒绝配合,不接受询问的情况下,该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向公安部门报案。扬中市公安部门拍照取证,并送往镇江市公安局作印章真伪鉴定,得出结论:送检照片上的检疫验讫标志与法定的检疫验讫印章明显不一致。据此,扬中市刑侦大队当即立案,先后对李某、王某进行了多次调查、讯问,二人迫于公安威力最终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王某用尼龙棒、大头针、502 胶水等物品自制成假检疫验讫印章一枚,并两次使用此假章在自己私自屠宰的白条猪肉上加盖检疫验讫标志,按13.2 元/ 千克销售出假验讫标志的白肉75.5 kg,未售出的17.5 kg 被查获。因恐被查处,假检疫验讫印章已被王某焚毁。王某伪造检疫验讫印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关于检疫证明不得伪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决定对王某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6 元;(2)罚款10 000 元。《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于2004 年9 月24 日直接送达了王某本人。王某 3 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扬中市兽医卫生监督所于27 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

决定书》,王某接受了处罚,并于10 月10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 扬中市刑侦大队对案件侦查结束后,经市公安局案审办审核批准,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由王某先交5 000 元押金,等候检察院起诉。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发放加盖印章的检疫合格证明,是保证猪肉安全上市、人们安全食用的最权威的证明,是动物疫病防疫检疫机构防止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的有效手段。该案中经营者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既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又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有关部门依照兽医卫生行政处罚法对其处理有理 有据。

2018最新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1)

NO 最近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

川农《畜牧兽医法规(本科)》17年3月作业考核

川农《畜牧兽医法规(本科)》17年3月作业考核 一、单选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兽药新制剂被批准后要投入生产,必须由()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A. 农业部 B. 省、市、自治区新药评审委员会 C. 省市、自治区畜牧(农牧)厅 D. 省、市、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正确答案: 2.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机关是()。 A. 农业部 B.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C.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 D. 全国饲料质量检测机 正确答案: 3. 全国种畜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 A. 国务院 B.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C.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D.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正确答案: 4.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A. 对疫点进行严格消毒 B. 扑杀疫区内所有动物 C. 对受威胁区晚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D. 销毁被扑杀的染疫动物 正确答案: 5. 制定《动物防疫法》的根本目的是() A.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 B. 为了预防动物疫病 C. 为了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D. 促进养殖业生产和保护人体健康 正确答案: 6. 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属于() A. 行政法律 B. 行政法规 C. 行政规章 D. 行政条例

正确答案: 7.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罚款。 A.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C.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D. 5000元以下 正确答案: 8.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 A. 定点屠宰、分散检疫 B. 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C. 自由屠宰、分散检疫 D. 自由屠宰、集中检疫 正确答案: 9.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属于() A. 行政法规 B. 行政规章 C. 地方性法规 D. 地方政府规章 正确答案: 10. 为了加强对兽药的管理,农业部于2003年3月1日施行的行政规章是() A. 《兽药管理条例》 B.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C.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D.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 11. 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执业权限为() A. 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开具处方 B. 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填写诊断书 C. 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出具检疫证明 D. 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活动 正确答案: 12. 当重庆市的A县和毗邻的四川省的B县同时发生疫情,需要封锁时,封锁令由() A.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 B.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C. 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发布 D. 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分别发布 正确答案: 13. 不需要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是() A. 动物交易场所 B.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C.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D. 动物饲养场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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