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10年版)

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10年版)
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10年版)

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10年版)

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安徽省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卫药发〔200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三)采购主体: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采购配送形式: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企业的药品购销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配送。

(五)采购配送周期:暂定为12个月。如需调整采购配送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工作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机构(简称市、县监管机构)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加本次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由省药招办负责解释。

二、招标采购药品

(一)招标药品目录

1、招标药品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2、招标药品目录,按药品通用名和剂型制定和发布。通用名和剂型对应的所有不同规格的药品(目录剂型描述及注释描述中特定品种除外)、主要化学成份与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符合、不同酸根或者不同盐基的化学药品,以及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药品,均属于招标药品目录范围。

(二)招标药品分类

1、限价挂网药品。低价品种、供应紧张的急救药品,投标报价在招标采购投标基准价内的,直接列入限价挂网药品采购目录。列入限价挂网的供应紧张的急救药品,实行动态管理。

2、评标议价药品。除直接列入限价挂网药品外,其它招标药品分为评标药品和议价药品,即同一竞价组中报价家数≥3家的进入评标程序,<3家的进入议价程序。

三、投标药品材料申报及审核

(一)药品投标人报名条件

1、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2、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 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等。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必须获得代理协议书(清晰复印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08年以来在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投标药品的能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

必须承诺保证药品供应。

5、法律、法规及省药招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投标人申报材料

1、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种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2、同生产企业同一品种只能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

3、普通大输液实行系列申报,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包装材质须同时申报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包装容量,并须免费提供伴随服务。其它输液产品按普通药品进行申报。

(三)投标材料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四)投标材料审核和公示

1、省药采中心受理投标人递交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受理后,应及时组织不同人员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

2、省药招办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材料及初审复审结果等进行抽查复核和审定。

3、对投标材料查验、审核和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受理现场或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简称省采购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f2542412.html,)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澄清、修改、补充的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投标人逾期未能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4、投标材料审核结果在省采购平台公示。有关企业对申报材料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药采中心递交书面申诉。

5、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应立即停止评标或终止采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五)投标人网上注册

通过审核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药采中心申请开通用户,并在省采购平台注册企业及药品信息。逾期未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省药采中心应将注册信息刻录成光盘报省药招办备案,并在省药品采购平台公示。

四、投标药品报价

(一)合格投标人应通过省采购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药品进行网上报价和报价解密,并将纸质备用投标报价表递交省药采中心。逾期未提交报价(系统显示报价为“0”)或未解密报价(电子投标报价表解密失败的,可申请解密纸质备用投标报价表)的药品,视为放弃投标。

(二)除供应紧张的急救药品(未能直接列入限价挂网采购目录的药品,允许再次报价一次,但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其他药品投标报价仅限一次,且不得高于投标基准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基准价及参考省份价在省采购平台进行公示。投标基准价的制定原则:

1、顺加15%差率后不高于国家发改委和安徽省物价局(以省物价局门户网站药品价格查询的最新价格为准)发布的最高零售指导价格。未公布指导价的,按照差比价规则计价后报省物价局核定。

2、不高于目前安徽省医疗机构的实际有效购进价格。

3、不高于山西、湖北、江西、江苏、四川、广西、云南、河南、福建、海南、湖南等省最新平均中标价(有5个省份以上中标价时,去掉最高最低中标价)。

(三)投标报价是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所有医疗机构的实际供应价。投标人对每种投标药品只能有一个报价。

(四)同一生产企业同一药品品规(指通用名、剂型、规格完全相同),只能选择一种零售包装进行报价,且中标后须持续供应该包装药品。以较大包装中标的,若更换为较小包装,须报经省药招办同意后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价格;以较小包装中标的,不得更换成较大包装。

(五)带有附加装置的药品报价,为不含附加装置的价格。中标后加上含附加装置的政府定价差价,核算中标价格。

(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的不同材质软袋报价,为普通软袋价格,中标后加上不同材质软袋的政府定价差价率,核算其它材质软袋中标价格。普通大输液,以其中250ml容量包装进行报价,中标后按差比价规则核算同生产企业同输液产品同包装材质不同包装容量的中标价格。

(七)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下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投标药品报价,应符合合理的差比价关系,不得倒挂。

(八)口服制剂按最小零售包装报价,注射剂以支(瓶、袋)报价,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乳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按

支报价,外用制剂中贴膏、贴膜、贴片等按基本包装报价。

(九)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十)投标人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价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恶意竞争,不得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提出废标。

(十一)报价解密时间截止后,通过省采购平台网公布报价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投标药品评标议价

(一)评标议价药品分类。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照国家药典、SFDA 药品批件等确定的药品第一适应症及功能主治,将药品分成以下6类。

1、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包括普通大输液);

2、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病药;

3、心血管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神经系统用药,治疗精神障碍药,泌尿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

4、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抗变态反应药,免疫系统用药,血液系统用药,生物制品,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5、妇产科用药,皮肤科用药,眼科用药,耳鼻喉科用药,麻醉药,诊断用药,解毒药,其他用药。

6、中成药。

(二)评标议价药品分组

1、按照《评标议价药品分组及说明》确定具体评标议价药品的竞价分组,并作为评审单元。评标议价药品涉及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包材等有关属性,以生产批件、质量标准及现行版药典等载明的事项为依据。

2、本次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招标,不按专利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GMP等质量层次分组评审。为体现质量优先,同一评审单元,将按投标药品的质量类型设定不同的质量分值。

3、普通大输液药品分本省和外省二组,每组中相同通用名、容量、材质的,作为一个评审单元。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包括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学和药学等专家。医学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各学科及亚专业,医院药学专家包括西药学和中药学专家。

(四)成立评审专家委员会

1、根据评标议价药品分类,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在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分为6个评审专家组。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

2、评审委员会专家应以药品性价比和安全性为主要依据,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

(五)评标议价方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估、集体决策的原则,充分考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用药需求,实行综合评价。但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1、定量评价确定评标药品的入围品种。定量评价由客观评分和主观评分组成,采用百分制要素加权法进行评分,其中药品质量60分、投标报价35分、服务信誉5分。同时,省药招办根据所掌握的不良记录(包括投标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不良记录,经省药招办审核备案的市县监管机构和省药采中心提出的不良记录等,下同),对相关投标药品进行扣分。扣分超过5分或认为需要一票否决时,应提交评标专家组讨论确定。按照同一评审单元投标药品的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入围品种(排序并列时报价低的入围,报价也并列时企业规模大的入围)。入围药品数量见下表:

2、专家评价确定议价药品的入围品种。由专家根据议价药品投标人的药品质量、报价、服务、信誉和省药招办提供的不良记录扣分情况等,背对背通过计算机进行评价投票,得票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的议价药品确定为入围品种。

3、下列品种自动入围:(1)由于投标报价高于投标基准价而未能直接列入限价挂网药品目录的“低价品种”和供应紧张的急救药品。(2)本省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3)普通大输液实行捆绑入围,即同生产企业同输液产品同包装材质已有入围药品时,其他不同容量药品自动入围。(4)对专利原研类药品、单独定价类药品、国家批准执行单独质量标准和价格药品、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大型企业药品、进入欧美日主流市场并实际销售的药品,给予质量可靠优先保护,即同评审单元内,上述产品参加报价且没有入围的,其中报价最低的自动入围。(5)

与已入围的同剂型、同规格、同质量类型、不同厂家中报价最低品种相比,报价降幅≥20%的药品。

4、入围品种价格整理及公示。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入围品种中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的小水针和粉针、大输液之间,普通水针和预充式注射液之间,玻璃瓶、塑瓶、软袋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入围价格倒挂,若有倒挂将作调平处理。入围品种及价格整理后,通过省采购平台予以公示。

5、定性评价确定拟中标品种。由评审专家组集中对入围品种进行充分讨论和记名表决。拟中标药品得票率必须大于二分之一。普通大输液通过捆绑方式确定拟中标药品。

(六)确定中标品种

1、报省药招领导小组审核专家评审结果。

2、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拟中标品种价格,并确定零售价格。

3、公示拟中标品种及价格,并公布申诉举报电话。受理企业申诉和有关举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核查、处理。

4、公布中标药品、采购价格及零售价格。

六、招标配送企业

(一)配送企业基本条件

1、2009年底前在安徽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并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证书》。

2、信誉良好,2008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并提交企业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报省级配送企业的须提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具有保障药品配送能力,配送网络覆盖配送区域内所有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4、具备物流网络信息系统和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药品交易的条件。

5、法律法规和省药招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省级配送企业其他基本条件

企业(含经营药品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部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2009年度药品销售总额≥1.5亿元(不含税,以税务部门纳税报表为依据),纳税总额占销售总额比例≥千分之五或纳税总额≥300万元。

2、仓储面积≥1500平方米,其中冷库容积≥50立方米。

3、自有产权的药品配送运输车辆≥8辆(其中冷藏车≥1辆),不包括轿车等办公车辆。

4、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资格。

(三)市级(省辖市)配送企业其他基本条件

企业(含经营药品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部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2009年度药品销售总额≥3000万元(不含税,以税务部门纳税报表为依据)、纳税总额≥15万元。

2、仓储面积≥500平方米,其中冷库容积≥20立方米。

3、自有产权的药品配送运输车辆≥4辆(包括冷藏车),不包括轿车等办公车辆。

(四)配送投标人申报材料

1、配送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药采中心递交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申报省级配送企业,可同时审报多个市级配送企业;申报市级配送企业,只能申报公司所在市的市级配送企业。

3、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药品的,应向省药采中心递交直接配送药品的申报材料。

(五)配送投标材料的修改和撤回、审核和公示及注册,参照药品投标材料办理。

七、配送企业评选方法

(一)确定入围配送企业

1、根据配送企业投标材料的公示及注册情况,对符合省级和市级配送企业条件的,采用百分制要素加权法,按照企业规模(包括销售总额、纳税总额)、物流条件(包括仓储、运输等)、配送网络、网上采购配送情况、执业药师等指标,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计算每个投标配送企业得分。

2、省药招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等人员,对符合省级和市级配送企业条件的进行资格认定,并按认定的得分高低进行排序。进行资格认定时,对有不

良记录的企业实行扣分,直至一票否决。通过资格认定的作为省级和市级入围配送企业,将在省采购平台进行公示。

(二)确定拟中标配送企业

各省辖市按照省里统一规定的评选原则、方法、程序、时间等,组织评选专家委员会,综合考虑投标企业的评价得分和实际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以及各省辖市人口、区域(辖县数)、配送需求等,在入围的省级和市级配送企业中,分别评选出2~5家拟中标省级和1~3市级配送企业。只有1个辖县数的市拟中标配送企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家。评选专家应客观公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评审。

(三)确定中标配送企业

1、省药招办将各市评选确定的拟中标配送企业,报省药招领导小组审核。

2、公示拟中标配送企业,并公布申诉、举报电话,受理企业申诉和有关举报,按有关规定及时核查、处理。

3、公布省级和市级中标配送企业。

八、药品采购和配送

(一)药品采购。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用药”的原则,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备使用等规定,经过药事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在中标挂网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目录中,选择确定本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品种采购目录。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挂网药品。遇有特殊情况确需配备使用非中标挂网药品时,须按备案采购药品规定程序报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应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配备使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5%;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采购金额比例≤30%。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中,二、三级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金额分别占每月药品总采购金额比例≥30%、≥15%;二、三级专科医院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金额,分别占每月药品总采购金额比例≥20%、≥10%。

(二)采购方式。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必须按规定选择中标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配送药品。同一药品有多家中标配送企业时,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只能通过其中一家采购药品。除急救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频率一般每月不超过3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委托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网上采购,经批准也可直接网上采购。

(三)采购价格及零售价格

1、中标价格是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药品的价格,也是配送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的结算价格。

2、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格即为零售价格。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差别差率有关规定确定药品临时零售价格。

3、采购目录及零售价格公布二周内,中标药品企业必须按中标价供应药品;三周内,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采购使用。

4、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药品,如企业同意作为基本药物并以本次中标挂网价格供应配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可采购使用。如企业不同意作为基本药物,要求以此前我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标挂网药品价格为依据供应配送(生产企业需提交书面申请),则只限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四)药品配送

1、配送方式。试点地区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其他医疗机构药品暂维持原配送方式。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省级和市级中标配送企业代理配送。药品企业负责将药品配送到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以市为单位对其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配送。省级中标配送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配送,市级中标配送企业只能在本市范围内配送。

2、委托配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配送的,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一次,但在一个市(省直)范围内可委托多家中标配送企业配送。采用委托配送的,原则上实行“二票制”,即统一配送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货、结算及开具发票,医疗机构从统一配送企业购货、结算及开具发票。企业内部通过经营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的配送,视作一票。如被委托企业不能完成配送任务,应由药品生

产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申请,经省药招办审核同意,可再次委托其他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的配送企业,但不得提高药品价格。

(五)委托、购销合同

1、委托合同。生产企业委托中标配送企业配送中标挂网药品的,双方必须按本方案和《合同法》等规定,签订配送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确保药品持续供应和及时配送。委托关系确认后,在采购周期内一般不得变更。

2、购销合同。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的中标配送企业,必须按本方案和《合同法》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购销双方要严格履行,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3、委托、购销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形式签约的,制定该格式条款合同的单位应该在该种合同正式投入使用前,将合同样本送所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药款结算和回款

1、药款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验收证明和县(市、区)级药品采购监管办的网上采购证明,及时与配送药品的企业结算并支付药款。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与配送药品的企业结算并支付药款。

2、回款时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药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60天。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允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回款,但必须在货到后的下个月内开出不超过半年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九、监督管理

(一)省、市、县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规财发〔2009〕7号文件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签约履职状况良好的企业,在评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双优企业”时将优先给予考虑;对不服从监督管理,在招投标和签约履约中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将记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报评选。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执行

情况实行定期考核,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省药招办及省药采中心、市县药采办,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实时监控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通过网上监管系统,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零差率或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参与投标、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2、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并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确保药品采购公开透明、真实有效。

3、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药品购销商业贿赂行为,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或不合格药品,擅自采购或供应配送中标挂网目录外药品,不履行合同、不按时结算货款等行为,经查实后将记入不良记录。

4、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数据安全和完整。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杜绝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在平台上运行。设定专人负责,严格权限、密码、口令管理。建立数据备份制度,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5、建立健全企业申诉机制。确定专人接待和接受企业书面申诉,设立申诉举报电话,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企业意见,妥善处理企业合理诉求,不断改进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

6、建立健全报告制度。药品招标采购配送过程中,遇政策性、紧迫性等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应及时报省药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入不良记录、挂网警告、取消企业该品种直至所有品种本次中标或配送资格、一年或两年内不得参加本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活动。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2、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相互串通投标、影响公平竞争的,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4、对中标挂网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5、不供应配送或不按时、不足量供应配送中标挂网药品,造成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6、经医疗卫生机构验收确认,供应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等,与中标挂网药品的规格、包装等不一致的,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或低于投标时药品质量承诺的;

7、以其它非中标挂网药品取代中标挂网药品配送的;

8、不履行投标承诺或购销合同规定的伴随服务的;

9、不按规定进行网上交易操作(如采购订单确认、发货处理等),经多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10、生产企业不按规定给配送企业供货、开具发票的;配送企业不按规定购货、开具销售发票的;

11、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回GMP、GSP认证证书的;

12、存在其它违约违规行为的。

(五)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记录。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

2、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

3、不按规定与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或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与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结算货款或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

5、不按规定通过省采购平台和中标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采购中标挂网药品,或擅自采购非中标挂网药品的;

6、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的中标挂网价格、临时零售价格或零差率销售政策的;

7、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安徽省医药商品购买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安徽省医药商品购买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

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 使用说明书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目录 1、概述 (3) 2、系统主要功能 (3) 3、系统软件操作 (3) 3.1 系统主界面 (3) 3.2 医院统计分析 (5) 3.2.1 医院汇总统计 (5) 3.2.2 医院采购单统计 (6) 3.2.3 医院月采购信息统计 (7) 3.2.4 地区汇总统计 (8) 3.3 企业统计分析 (9) 3.3.1 配送企业汇总统计 (10) 3.3.2 生产企业汇总统计 (10) 3.4 药品统计分析 (11) 3.4.1. 药品汇总统计 (11) 3.4.2. 药品属性统计 (12) 3.4.3 药品分类统计 (12) 3.4.4 药品质量层次统计 (13) 3.4.5 未采购药品统计 (13) 3.5 履约管理 (14) 3.6用户信息管理 (14) 3.6.1 子用户管理 (15)

3.6.2 用户资料 (17) 3.6.3 密码修改 (18)

1、概述 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发展,医药行业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基本成熟,买方和卖方的业务操作也都趋于稳定,而此时卫生管理部门也会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对医药交易的更高层次的把控和管理上,通过对各类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等,为各项决策提供有力的辅助依据,从而引导医药交易和医药事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所以现在的交易平台除了满足医院和企业双方的交易需求,对监管和数据分析功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2、系统主要功能 该系统主要被分为医院统计分析、企业统计分析、药品统计分析、履约管理、用户信息管理这几个模块。通过主次用户进行权限的设置来管理该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已达到进行药品的采购、统计、分析、配送等查询设置功能。通过设置黑名单来进行访问系统的控制,从而有效进行监督管理。 3、系统软件操作 系统登陆界面: 用户输入系统地址后,将会出现登陆页面。然后再输入相应的用户名、密码。 3.1 系统主界面 登陆之后,显示如下图案:

最新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版)(0408公示稿)汇编

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2011年版)(公示稿) 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目标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虚高药价、规范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遵循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2.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 3. 统一规范、保障供应、依法监管。 三、采购主体及实施范围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机构 1、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

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 2、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3、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 4、省、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机构(简称省、市、县监管机构)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公告方式 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5f2542412.html,/)发布。 七、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分用语含义,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招标目录及质量类型划分 一、招标药品目录 1、《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所列药品和剂型,全部纳入本次招标目录。通用名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药品,属于本次招标目录范围。 2、药品剂型对应的不同规格,以卫生部印发的《中国国家处方集(2010年版)》和全省二级以上医院目前在用药品采购目录为参考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食药监市[2004]79号 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市场监督处联系。 二ОО四年五月三十日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下同)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局)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设置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企业操作手册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09年12月 目录

欢迎使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3)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4) 第一章:采购系统操作流程 (4) 1.1 企业确认采购单 (4) 1.2 企业配送采购单 (5) 1.3 订单查询 (5) 1.4 企业开具发票 (5) 1.5 结算管理 (6) 1.6 退货管理 (6) 第二章:企业操作指南 (6) 2.1 用户登录 (6) 2.2 药品库管理 (7) 2.3 配送关系管理 (8) 2.4 订单管理 (9) 2.4.1 订单确认 (9) 2.4.2订单配送 (11) 2.4.3 订单入库查询 (12) 2.4.4 过期订单 (13) 2.4.5 所有订单 (13) 2.5 发票管理 (14) 2.6 结算管理 (17) 2.7 退货管理 (17) 2.8 信息反馈 (19) 2.8.1 新建反馈 (19) 2.8.2 消息列表 (20) 2.9 系统管理 (21) 2.9.1 子用户管理 (21) 2.9.2 企业信息修改 (24)

2.10 快捷图标 (25) 2.11 附录 (27) 部分购买和使用和我公司生产的药品招标 (挂网)、网上交易监管系统软件的客户名 单 (27) 部分购买和使用和我公司生产的药品招标 (挂网)、网上交易监管系统软件的客户名 单 (30) 欢迎使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感谢您使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产品用户手册包含了所有当您在使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软件时所用到的信息。 用户手册的编排方式 用户手册是由下面几个章节所组成: ?第一章:采购系统操作流程 本章节说明了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在医药采购中的使用权限,您还会从本章节中了解到该系统是如何利用数字化取代繁复琐碎的人工统计,为您的采购带来无尽的便利。 ?第二章:企业操作指南 本章节具体描述了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每一项功能,章节安排遵循常规的采购流程。对功能模块逐一描述,力求使您在使用中没有疑惑。 第一章:采购系统操作流程 1.1 企业确认采购单 企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单进行审核确认,已被企业确认的采购单医疗机构将不能对采购单在进行修改操作的,企业确认采购单后即可进行配送处

(皖价医【2011】63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OA052020402201104012 内容分类:文件 文号:皖价医〔2011〕63号发文日期:2011-04-11 名称: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关键词:印发药品目录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1 —1 —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0号)及《安徽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政策法规,现调整公布《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各品种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均纳入省级定价范围。 (二)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民族药,纳入省级定价范围。 —2 —

(三)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纳入省级定价范围。 (四)调剂进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乙类药品所对应的剂型(含复合药)和国家基本药物安徽补充药品目录所对应的剂型,纳入省级定价范围。 二、省级定价药品的形式和内容 列入省级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物价局将根据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公布目录内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之前,新增医保药品执行原来价格。 三、市、县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 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医院制剂和《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未列中药饮片,纳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3 —

最新-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品销售管理暂行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品 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分公司的营销管理,规范营销工作秩序,有效保证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依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第三条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把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第四条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的销售经营活动。第二章定义第五条销售人员:公司直接从事与药品销售有关工作的人员,包括有分公司经理、副经理、销售员、销售内勤等。第六条新建客户:在本公司未有或曾经有过销售记录,但还未建立相应的客户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准备重新或开始与其建立销售关系的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七条特殊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其他参照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第八条客户信用额度:由部门经理根据销售人员或销售客户的销售额和资金回笼情况及客户的信誉所给予的欠款额度。第九条回款方式:回款方式主要有现款、同城转帐支票、汇票、承兑汇票等。第十条送货方式:主要有客户自提、业务员代提、物流配送中心送货、邮政物流等社会物流公司送货等。第十一条考核项目:根据公司总体业绩完成情况及对市场的分析,制定的考核内容或条件。第十二条考核权重:根据考核项目所占考核的比重设置不同的权数。第三章销售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在药品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不得虚假宣传药品,夸大药品疗效。第十四条在药品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不得收授药品回扣或药品赠样。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必须积极作好本职工作,努力促进本公司商品的销售,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指标。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认真签定销售合同,详细填写销售计划单,包括购方的要货计划(品种、规格、价格、回款及送货方式),主动上门积极向客户宣传新产品、推销滞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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