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附件: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

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进口环节中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免办)规定的有效实施,结合吉林省免办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全省进口产品免办工作的办理及咨询。

第三条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业务管理范围内免办产品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免办申请条件

第四条应该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而未办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办理免办证明。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是指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汽车、摩托车,在

展览期限结束后应退运出境或以适当方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9.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进口产品,可予办理免办证明:

⑴ 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本款专指ATA单证项下的商品。贸易关系人在办证时应出示ATA单证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⑵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⑶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办证时要求贸易关系人提供CCC指定认定机构出具的送样通知书原件(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⑷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国内生产的专供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时不适用本款)。办证时要求贸易关系人出示该货物原出口证明文件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提供关于货物入境后处理方式及保证入境后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声

明。

第三章免办申请人

第五条符合免办条件“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第六条符合免办条件“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的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第七条符合免办条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或最终用户第八条符合免办条件“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的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第九条符合免办条件“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第十条符合免办条件“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

第十一条符合免办条件“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的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第十二条符合免办条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

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的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第四章免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符合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吉林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45560761.html,)认证认可专栏,强制性产品项目当中下载免办申请书,填写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供的免办资料,保存期为24个月。

第十五条符合不同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其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符合免办条件“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申请书;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厂家对其产品安全性负责的自我声明;

⑷具有相应研究、开发、测试能力的证明材料;

⑸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⑹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进口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其进口许可证商品用途栏必须标明“仿制样机”或者“样品”才符合免办规定);

⑺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⑻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⑹、⑺、⑻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2.符合免办条件“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申请书;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⑷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⑸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⑹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⑺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3.符合免办条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本款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情况)

⑴申请书;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⑷需维修设备的购买或进口证明材料,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⑸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⑹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⑺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4.符合免办条件“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申请书;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⑷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

⑸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⑹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⑺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5.符合免办条件“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申请书;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⑷商业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用途的说明材料;

⑸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⑹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⑺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6.符合免办条件“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申请书;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⑷暂时进口的时间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的说明材料;

⑸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⑹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⑺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7.符合免办条件“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申请书;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⑷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的承诺书;

⑸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⑹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⑺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⑸、⑹、⑺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8.符合免办条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⑴申请书;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厂家对其产品安全性负责的自我声明;

⑷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⑸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⑹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如缺少⑷、⑸、⑹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第五章免办证明

第十六条《免办证明》的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七条《免办证明》的编号原则:M2200+年代号(2位)+6位顺序号。

第十八条《免办证明》的纸张大小为212mm×292mm,纸张表面为黑框带有浅兰色波纹暗影,中间印有“CCC”。

第十九条《免办证明》的有效期通常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吉林检验检疫局免办工作严格遵守国家认监委制定的政策和法规,自觉接受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由吉林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认监委要求,对符合免办条件5、6、8条款的,要重点加强产品的最后处理方式的监督和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免办产品特性采取不定期检查的做法,调查了解和现场查看免办产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免办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免办证明;

2.是否改变免办产品用途,不按免办规定用途使用;

3.是否有伪造、盗用免办证明,骗取相关手续的行为;

4.免办产品使用后有处理方式要求的,是否按规定的处理

方式进行处理等。

第二十五条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管期至少在24个月内。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免办规定的企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如下的处理方式:

1.情节较轻的,采取批评教育、写书面检查、暂停办理免办证明等处理方式;

2.情节较重的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书

3.免办产品明细表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from Certificate for the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编号:

申请人:合同号:

商品名称:型号:

商品使用商标:商品数量:

生产厂:

收货人: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零部件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请将此证交有关检验检疫部门壹/多次核销检验放行。

本证明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办人:发证日期:年月日

本证明仅供进口报检使用发证机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地址:长春市普阳街1301号邮编:130062

电话:0431-87607078 87607052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书

附件:3

免办产品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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