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之财经法规复习重点归纳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之财经法规复习重点归纳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之财经法规复习重点归纳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之财经法规复习重点

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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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重点考点)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1)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①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②现行会计法:1999年10月31修订通过,2000年7月1日实施

③法律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④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没有明确列入适用范围。

(2)会计行政法规。

①制定主体:国务院制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

②代表法规:《。。。。。。。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制定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

②构成:A、会计规章、B、会计规范性文件

A.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如:《。。。。。。。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例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B.规范性文件:(排除上述就是)注意点: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同时应各自作为多选把握。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选择)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的职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市场管理(培训、准入、运行、退出)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表彰奖励)

4.会计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四)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注意理解)客观(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融资租赁)、重要性、谨慎性(不应高估、低估)、及时性原则(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虚假的;变造——涂改、挖补

(三)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与我国的纳税、预算等年度保持一致。

(四)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能为人民币。

(五)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外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文。(不是必须使用民族文字、外文,如果认为没必要,也可只用中文)

(六)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1)发生销货退回的,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2)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3)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应有原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的审核处理:

★a、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b、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5)原始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查阅。

2、记账凭证

(1)★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2)将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根据汇总后原始凭证开填制记帐凭证。

(3)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七)会计账簿

1、★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4、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账目核对: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注意:如在会计基础中考对账应为三方面,不包括账表核对。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它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不需要可以不编。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编制基础应当一致。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5、半年——半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外提供;年度——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6、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7、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九)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种类

①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②会计档案的种类:A、会计凭证类, B、会计账簿类(固定资产卡片), C、财务会计报告类,

D、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2、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保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销毁;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注意派2、3、4人情形)。销毁后签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5、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四、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2)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4个明确)★★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相容职务】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10天内作出决定)★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监督主体: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注意:还有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没有工商部门。(2)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提示】没有对“税”的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及任职资格(不是专业技术资格)。⑤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①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②单位和个人检举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审计和验资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新增考点,注意多选题)★★

(1)区别:(6条)不需记(2)联系性:在审计内容、方法上有许多一致性;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记住联系即可做区别的选择(排除法)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影响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繁琐;经营管理要求)★★选择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它是指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指定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会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2)内容: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出纳(不得)。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帐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同时应由3名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负责人具备会计师资格)

1.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其他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与委托方义务的区别(多选)

(1)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免考: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陷阱:货币银行学)

(2)报名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选择)

不得参加考试的人员

A、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从事(假账、经济类犯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永远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注意不同管辖范围的调转程序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选择)①针对性,②适应性,③灵活性。(没有“强制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设置原则:★★★

(1)会计工作岗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不是所有的账目都不能登记,可以登记入固定资产等账目)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轮岗。

2、岗位范围:不属于——档案机构内从事会计档案保管;收银(费)员;审计岗位

3、总会计师

(1)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的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而会计机构负责人则是中层领导人员。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3)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移交点收:(多选)★★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4)帐户余额核对相符,(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交接

3、会计监交的规定:

★(1)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2)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3)接管人员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4)交接人员的责任——谁做谁负责。

六、法律责任——(可以)罚款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无效:①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③票据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填写规范要求

(1)金额大写规范:①中文(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的,必须有“整”(或“正”);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2)出票日期大写规范: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②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3)票据上的签章:①单位、银行的签章: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个人的签章: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①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和虚构他人签章的行为,②变造是指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③票据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的,则票据无效。其他签章(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伪造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点★★

1、单位对个人:工资、奖金、福利、劳务报酬、差旅费、农产品(这两项不受1000元限制,其他都受1000元限制)

2、单位之间: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支付(人民银行总行、国务院)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边远不便的开户单位,可适当放宽到15天。(开户银行审核各单位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2.不得擅自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3. 单位使用现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

金。

三、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特征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按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

(2)按用途: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需要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一般存款账户无需核准★★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撤销

(1)撤销情形:企业没了,企业搬了需改变开户银行;(2)办理变更和撤销的时间:5天内。银行应该在2天内报告人民银行。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4)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1、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如异地常设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

(四)一般存款账户——3天内通知基本账户银行,5天内向人民银行备案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判断)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没有数量限制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1.特定用途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1个项目只能开1个

1.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2、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九)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四、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4、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2)票据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判)

5、票据丧失救济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6、票据时效:支票——6个月;汇票——2年

(二)支票★★★——即期票据、委托票据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2.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各种款项结算。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所有的提现的票据都不能背书转让)3.支票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于商业汇票少收款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付款地((相对于商业汇票少付款日期)。

(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非法定记载事项(合同号、用途)——不具备汇票上的效力。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付款提示期的,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仅开户银行不会受理付款★

5.办理要求: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单位之间可以使用,个人不得使用)

1、记载事项:绝对事项:所有的签章(出票人签章、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承兑人签章、保证人签章)。相对事项:所有的日期,除了出票日期外的其他日期(包括付款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背书日期、承兑日期——法定承兑期3天的最后一天、保证日期)

2、提示期限:

(1)承兑提示期:定日汇票、出票后定期汇票在到期日前承兑;见票后定期汇票应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付款日期不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2)付款提示期:有到期日的(定日汇票、出票后定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到期日期10天内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从出票日期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注意:超过付款提示期,承兑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也不得因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而拒绝付款)★★★

3、附条件的效力:★★★

(1)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不影响背书效力。(多头背书和部分金额背书,背书无效)。(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4、背书禁止:

(1)任意禁止:①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②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法定禁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提示期的★★

5、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2)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①汇票保证人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③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四)银行汇票

1、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支票是确定的金额)

2、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同城)

3、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付款地(3)非法定记载事项:签发原因或用途、交易的合同号,但不具备票据效力。

4、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出票银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5、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用压数机压印的汇款金额并加盖印章,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3)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付给收款人

6、兑付的基本要求

(1)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也不得再背书转让。(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5)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届满后1个月后办理。

(四)信用卡与汇兑

1.信用卡

(1)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2)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3)销户(45天/2年)。

(4)单位卡使用(存现、提现均不可)★★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5)银行信用卡享受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最低还款额待遇:当月透支额的10%★★

2.汇兑

(1)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2)汇兑回单不作为款项入账的证明,收账通知才是。(判断)(3)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4)退汇:①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②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重点考点)

一、税收概述

1.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核心)、固定性。

2.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五种类型。

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财产税类:房产税、车船税;行为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契税

(2)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消费税;进口增值税、营业税(央企)地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大部分都是小税种);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3)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3. 税法及构成要素

(1) 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

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三项属基本要素

②征税对象(纳税对象)——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

税种的主要标志③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如消费税)、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等。★

④减免税——起征点,到了这个点全征;不到这个点一分不征;免征额,免征额部

分不纳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二、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价外税)

1、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分类——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认定)和小规模纳税人★

(1)工业性及主营工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的(小规模);商业性企业及主营商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的。(小规模);还有个人;销售免税货物的企

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纳税的。

(2)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征税和管理上的主要区别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

3、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 。

4、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注意计算)

(1)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2)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税款;农产品按买入价的13%抵扣;运费凭普票上金额按7%抵扣(该金额不含装卸费和保险费)★★

(二)消费税(价内税)

1、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方法(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三种)①从价定率计税(绝大部分)

②从量定额计税——适用于黄酒、啤酒、成品油

③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交消费税的计算(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2、征税对象★★(1)对人有害的2个:烟和酒;(2)奢侈品5个:化妆品、贵重首饰、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3)耗资源6个:汽车、摩托车、成品油、轮胎、实木地板、木制的一次性筷子(4)烟花、鞭炮

3、消费税应纳税额

(1)应纳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要含消费税。

(2)应纳税数量的确认——①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②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征税数量(非进口数量)。(多选)(3)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将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委托加工)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按领用数量予扣除。

(三)营业税

1、营业税,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1)“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7个)

(2)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2、营业税税率(比例税率)——按行业不同分设三档税率——3%、5%(金融保险、服

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5%~20%(娱乐业)。

3、计算★:营业税=营业额*税率,营业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代垫款、违约金、滞纳金、罚息、提前竣工奖等。其中营业额按余值计算的有:融资租赁业务、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旅游业

4、纳税地点(一般是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1)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

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基本税率——25%。(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低税率

——20%。★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的收入等;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准予扣除的项目——①成本②费用③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④损失

(3)不得扣除的项目(注意多选题)★★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银行的罚息可以扣);④公益救济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广告及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扣);⑤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以上的公益性捐赠。

(4)亏损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4、纳税申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人(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非居民纳税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及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①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独生子女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剧本使用费)等

(2)个人所得税税率(4、5、6比例税率;1、2、3超额累进税率)★★

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9级)

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5级)

③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④稿酬税率一律减征30%,实为14% 。

3、计算(注意劳务报酬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2)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20%

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多选)★★

①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②从

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 代扣代缴

三、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设立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除此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登记时间:①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到经营地办理税务。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4)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携带税务登记证(多选)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③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④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⑥办理停业、歇业;

(5)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变更、注销登记

(1)情形:注销——企业没了;企业搬了需要改变主管税务机关。★★(2)办理时间:变更——30天;注销——15天(3)办理程序:变更——先工商后税务;注销——先税务后工商

3、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2)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①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②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5、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票管理

1、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饰、鞋帽(不包括劳保用品)化妆品;销售免税项目;小规模纳税人。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国有的三类行业使用:金融保险、邮电、运输)

2、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3、发票的保管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遗失的应在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纳税申报

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数据电文申报(4)简易申报(定期定额的纳税人适应)(5)其他申报方式

3、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要求能够区分各种方式)★★

(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经营地点不固定的小企业)(4)定期定额征收(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8)其他

2、税款优先原则: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欠税在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滞纳金: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

4、核定应纳税款的情形(多选)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

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税务代理范围——涉税;建账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1、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保全——冻结、扣押、查封;强制——扣缴、变卖、拍卖★★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财物也不再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2、法律责任

(1)税收违法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2)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先议后诉:纳税人在纳税上不服税务机关的情形

或议后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罚款、保全、强制执行不服的情形

行政复议对象是上一级行政部门。但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只能向其本身。

(3)偷、逃、抗税★★

偷税——通过做假账来实现。偷税罪——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的情形。

逃税——不通过做假账,而是通过转移、隐匿资产来实现

抗税——暴力方式

处罚: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罚款(偷、逃:50%-5倍;抗税:1倍—5倍)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重点考点)

一、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法规构成。

(二)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作为另一级财政预算。

2、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重点)区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预算审查权、批准权、②变更撤销权(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还可以撤销地方政府,而全国人大只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①预算监督权、调整方案审批权、决算的审批权。②撤销权(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不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等。

2、地方政府:(1)决定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2)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注意: 地方财政部门不仅向本级政府汇报预算执行情况,还应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4、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 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1、预算收入——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的预算收入。★

来源于: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铁道、电力建设、排污费);其他收入(罚没款、规费)。

2、预算支出

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重点)★★★

预算组织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1、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编制依据: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对本年度预算收入支出的预测

(3)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多选)

(4)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单选)

(5)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

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 1月10日前报财政部。(注意时间考单选)

2、预算的审批

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30天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15天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3、预算的执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4、预算的调整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财政部门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级例外)

(六)决算(该档案保存永久)——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最后一道程序)。

1、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单选)

2、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编制,人大常委会审批,

3、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天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15天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级财政部门)、审计专门机构监督(各级审计部门)。

1.立法监督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政府机构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政府采购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注意: 1、主体范围——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 2、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同时包括单位自筹配套资金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级以上政府制定)4、对象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五)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

必看(增加的考点):

1、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5、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现金进行集中管理,所以这种制度又称作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是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它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预算内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进行清算,实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归纳

财经法规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的构成 一·法与会计法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具有以下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相对于思想控制,组织控制)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相对于道德,宗教,其他社会规范) 法是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师由于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 会计法: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制定的。是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 高层次,是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根本大法。 立法宗旨:①规范会计行为②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③加强经济管理财务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法》时间效力:1999.10.31日修订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对2000.7.1日的行为没有追溯了。 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是会计法律的补充和具体化,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制度核 算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其次于《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 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作用:监督;对象:各级财政部 ㈡《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大企业,对外筹资的大企业。 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类金融企业 ㈣《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对为筹资的小企业,另外《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不能同时选择,但可以转换 ㈤《企业会计准则》①一项基本准则②38项具体准则③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地方性会计法规:略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知识归纳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法律制度 (1)狭义的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广义的会计法:所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2011年注意单选) 【注意1】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 【注意2】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备注:高级会计师一一职称 总会计师一一行政级别一一副厂长 注册会计师一一职业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规定了8项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真实性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实质重于形式; 3、相关性一一会计提供的信息应满足使用者的相关需要。 4、可比性一一会计核算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及时性; 6、可理解性=明晰性; 7、谨慎性=稳健性; 8、重要性。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O、款项: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一般包括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其他债券等。 二、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会计年度的规定:自每年公历 1月1日起止12月31日止。 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考试重点加粗-红色-表格-全面简洁从头到尾看一遍就能过了 第一章 1.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2. 规范性文件:同主客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38个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 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5.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以上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注: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 6.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

财经法规基础知识【最新版】

财经法规基础知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 稽核 3. 资本、基金核算 4.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5. 工资、劳务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6.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7. 总账

8.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9.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清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存款帐户和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一、法律制度的构成 层次制定机构例如 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计法》 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85年1月21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通过了《…会计法》 1985年5月1日,施行《…会计法》 1993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再次修订《会计法》 2000年7月1日,施行再次修订的《会计法》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 1、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即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县级以上财政部管地方) 2、会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备案。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且主管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5.会计员任职条件:大专或中专毕业,在财务会计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助理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2年以上; 中专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 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 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年;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至3年;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任职条件: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至3年; 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 6.报考初级会计资格:高中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2年; 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4年; 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5年 7、财政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③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8、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10、记账本位币:一般使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币业务教多的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11、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而不能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2、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一般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13、必须在财务报表上签名并盖章的人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主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4、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档案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易哈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资料重点之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之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之重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注:1、会计法律制度的目的——调整会计关系: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会计法律制度 (1)狭义的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广义的会计法:所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会计法》(层次最高,制定其他法规的依据、调整我国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会计行为——(1)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 (2)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3、会计资料:(1)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3)会计报告;(4)其他。 4、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真实性和完整性。 5、《会计法》的主要内容:(1)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2)会计管理的权限; (3)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5)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 1、《总会计师条例》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1、会计部门规章: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企业会计制度》——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之外的我国境内企业。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3)《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6)《小企业会计制度》。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 (一)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所不是); 注: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主管本级会计工作; 2、审计、税务、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可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1、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2、特殊行业的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行业依法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审核批准; 3、军队的具体实施办法——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四)会计人员管理: 1、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注:(1)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 资本、基金、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 总账;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注:(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园、商场收费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2)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和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条件:

2020年新编财务管理考试知识点整理名师精品资料.

第一章 1、财务管理的概念: 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财务:财务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资金运动过程中所体现的经济关系。 管理:管理是指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及创新等手段,结合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以期高效的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 2、论述: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 答:①财务管理的概念: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②企业筹资管理:筹资是通过一定渠道、采取适当方式筹措资金的财务活动,是财务管理的首要环节。筹资可以满足企业创建对资金的需要,满足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要,保证日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调整资金结构。 ③企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是指公司对现在所持有资金的一种运用,如投入经营资产或购买金融资产,或者取得这些资产的权利,其目的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获得与风险成比例的收益。企业投资是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基本前提;是公司发展生产的必要手段;是公司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方法。 ④营运资金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是对企业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的管理。一个企业要维持正常的运转就必须要拥有适量的营运资金,因此,营运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⑤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 财务管理的目标:以利润最大化目标,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 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第五章 长期筹资的概念:长期筹资是指企业作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长期需要,通过长期筹资渠道和资本市场,运用长期筹资方式,经济有小弟筹措和集中长期资本的活动。 内部筹资:内部筹资是指企业在企业内部通过留用利润而形成的资本来源。 外部筹资:外部筹资是企业在内部筹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向企业外部筹资而形成的资本来源。直接筹资:直接筹资是指企业不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与资本所有者协商融通资本的一种筹资活动。 间接筹资:间接筹资是指企业借组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融通资本的筹资活动。 股权性筹资:股权筹资是指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筹资,是企业经济运营活动中一个非常重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_财经法规考试重点

1、原始凭证出现金额错误的,应由原单位重新开具。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出票银行。 3、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 4、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续建虚假会计报告,尚不够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6、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7、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年度财务预算部属于会计档案范围。 8、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由政府专管部门任命。 9、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10、我国境内业务收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11、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银行汇票。 12、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基本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的收付账户是一般存款账户。 13、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属于主刑。

14、我国目前的会计监督体系有: ①单位内部监督 ②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 ③以财政部门为主的政府监督。 15、属于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有: ①外地常设机构住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②当地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 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6、出票日期,金额,属于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17、行业发票适用于: ①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②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③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18、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有: ①款项和有价证劵的收付; ②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③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④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19、会计凭证和账簿上,时间,编号,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和记账方向应当一致。 20、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财经法规知识重点归纳必背知识点

财经法规知识重点归纳必背知识点 1、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2、计税依据: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3、按征税对象: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行为税类 5、按征收权限和收入分配权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6、按计税标准不同: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 7、流转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8、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9、行为税类: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10、中央税:消费税、关税 11、地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 13、从量税: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 14、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各种所得税 15、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16、定额税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17、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20、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居民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非盈利组织收入

21、增值税可分为:生产性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性增值税 22、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包括: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的企业 23、营业税征收范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5、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清算所得 26、企业所得税中准予扣除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27、企业所得税中不得扣除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超标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特许权使用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 支出 28、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 29、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 30、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登记 31、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其他 32、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其他 33、税务代理特点: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 第一章 1.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2.规范性文件:同主客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38个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 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5.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以上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注: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 6.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8.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作证, 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9.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 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10.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帐簿等真实内 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11.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 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1会计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年度财务报告。 2保管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保费清理后保管5年。 4保管3年: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保管15年: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3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①通报。②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行政处分。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的特征:①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②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③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④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⑤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支付结算的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②谁的钱进谁的账,有谁支配。③银行不代垫。 3.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等。 4银行结算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结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各章复习重点难点详解

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各章复习重点难点详解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计 法》,1985.1.21/5.1/2000.7.1。 (2)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公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两条例》+《一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监督、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治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方法、制度 会计规章是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方法—《四方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的《七制度》、《两规范》、《两方法》、《一准则》 (4)地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工作治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治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治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治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连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治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治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要紧负责人。 第三节: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 (一)核算的原则:1、客观2、相关3、一贯4、可比5、及时6明析7、重要8、慎重9、配比10、实质重于形式11、历史成本12、权责发生制13、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二)会计资料差不多要求:1、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报)应真实、完整2、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峻的违法行为(变造、伪告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一会计年度=一会计区间(年、半年、季、月) (四)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能够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1、会计核算前提:及时取得原始凭证2、只有经审核无误的、会法的原始凭证才能进行账务处理3、记账凭证是记账的直截了当依据。 (六)登记会计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七)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形说明书)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八)财产清查:由账簿记录对财物、货币、债权债务进行核对 (九)会计档案治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二、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概念:为爱护财产安全、提高治理水平,在单位内部进行相互制约、监督的方制度和方法。

财经法规重点归纳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会计核算重点内容归纳(1) 2010-4-19 17:31 正保博客【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三节会计核算 第一章是全书的重点,第三节是第一章的重点。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要求;三个统一规定。 (一)一个中心——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二)两个基本要求 一是依法设账;二是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1.依法设账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三个统一规定 1.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资产减值准备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1)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1会计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 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 存货》、《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年度财务报告。 2保管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保费清 理后保管5年。 4保管3年: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保管15年: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3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 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 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讳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对单位,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①通报。②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行政处分。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4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 ?支付结算的特征:①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②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③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④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⑤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支付结算的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②谁的钱进谁的账,有谁支配。③银 行不代垫。 3?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 付款等。 4银行结算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结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 金支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③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会计财经法规重点整理

1、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的,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2、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5条的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财政部门进行会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其监督检查的范围是针对所有单位,而且对于被检查出来存在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有权作出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相比而言,其他部门只能在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权限不能超越相关法律的规定 4、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不得汇总在一张记账凭证上。一张记账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而不应该用复印件代替。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5、商业兑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起10日 6、《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而签发票据的用途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 8、经所在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9、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 13、财政直接支付各单位的预算内资金是通过自己“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核算支付的 14、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1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最基础的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品德教育 16、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并且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17、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称重叠的副职;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18、《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并发布,属于会计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属于会计性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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