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201X)闵刑初字第1168号-范文word版 (2页)
【精编范文】(201X)闵刑初字第1168号-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闵刑初字第116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闵刑初字第1168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a,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xx新村xx号xx室;因寻衅滋
事于201X年5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
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3月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X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6月17日被拘留,201X
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X]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刘a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6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刘a经事先预谋,
携带胶带、铁棒、盛有热油的不锈钢碗等物,至本市闵行区七宝镇xx路xx号
xx公司仓库内,对公司财务向a采用胶带绑手、封嘴、用电线勒颈、用铁棒击
打头部、泼油及毁损手机等手段,从向处劫得PT950型铂金项链1根(含18K
金吊坠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3,855.06元)及公司保险箱内的人民币3,000元,并致向面部、躯干等多处被热油烫伤,构成轻伤。
被告人刘a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赃物项链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向a
的陈述,证人陈a、李a的证言,作案工具不锈钢碗、铁棒、胶带等物证,医
院检验情况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
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
决定书、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
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
从重处罚。被告人刘a作案手段凶残,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能认罪,可酌情从
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