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

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
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

项目材料物资及设备管理办法

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物资管理,根据前海光伏电站并网发电示范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做到节约材料、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及损失,本办法特从物资计划、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及现场管理、出库四个方面对物资管理进行规范,请项目部各部门及人员参照执行。 一、物资采购 1、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大型设备或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必须要有书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项目部负责人必须进行询价,并提供三个以上供应商备选,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经过技术部门评审。如果上述材料采购没有遵循以上要求,材料验收人员不得验收,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材料款项。 2、零星材料的采购原则上采用固定地点方式,通过比较后在几个固定的供应商那里处采购,在采购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内容应包含材料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价格,特别是不同厂家同类产品质量及价格的对比分析,要做质优价廉,通过接触建立信誉后应采用按月或固定金额结算方式,财务部门应直接将材料款支付到定点供应商,尽量做到材料采购人员少接触钱款。 3、材料采购之前必须有采购计划。各工区或材料需求部门提前2到3天将计划报到物资部门,物资部门汇总后报物资主管审核签字,然后报项目经理批准。材料采购人员拿到物资采购计划

后进行市场采购,如发现市场与先前调查价格有出入的,应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待项目经理确认后才能予以采购。尽量减少没有事先进行市场调查的材料采购情况发生,如确属急需或临时材料,也应在项目责任人确认的情况下进行。坚决禁止无组织、无计划、无市场调查的擅自采购行为。 4、建设方提供材料。材料计划汇总后直接由建设方项目经 理签字,再报我方项目经理审核批准,最后我方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由材料员验收入场,质量不合要求的坚决不予进场,数量不符的要做出书面收据,材料员与送货司机双方签字并要求建设方下次补上货物。 二、验收 1、项目材料验收人员应根据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合同内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及设备的数量、质量、标识及技术证明文件进行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对不不符合合同要求及无采购计划的物资设备拒绝验收;对于物资设备已到但对帐单未到的应予以预验收。验收时应会同现场施工人员及保管(保卫人员)一同,验收后并要求他们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2、现场收料员负责物资入库前的数量和外观、质量验收。物资数量内容应包含:核对帐单与实物数量是否相符(计重物资按标准计量方法复核无差异、计件物资按件清查有无差异、其他物资按规定计量方法进行数量复核),物资外观质量验收内容应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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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三章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X10的13次方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 (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 累计调人或生产核材料数量小于上列限额者,可免予办理许可证,但必须向核工业部办理核材料登记手续。 对不致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制品可免予登记,其品种和数量限额由核工业部规定。 第十条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是: (一)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向核工业部提交许可证申请书以及申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

项目部材料管理办法

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 材料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材料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降低材料采购成本,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有效控制施工成本,提高项目整体效益,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办法,请各项目部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 第二条为了做好物资采购管理,采用招(邀)标采购、竞争性谈判、比价采购的方式来进行,各项目部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材料的采购与管理工作。 小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材料员 第三条在采购主要材料时,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都有权进行各自的市场调查和询价、推荐供应商,经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报公司物机部审核,主管生产的副总批准。 第四条零星采购时,由材料员根据性价比货比三家进行采购。 第三章合同洽谈与签订 第五条各种主要材料在确定品牌、供应商和价格以后,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均有责任参与洽谈,合同条款必需经小组所有成员共同审阅确定,报公司物机部审核,主管生产副总批准。 第六条经审批后的合同文本由总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合同一式三份,供方、项目部、公司各一份存档。 第七条零星采购无需签订合同,走简化的申购程序。

第四章物资计划及采购 第八条根据施工要求,材料员及时作出采购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核、总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报公司主管副总批准。 第九条采购计划经审核、审批后,由材料员进行采购。采购计划应提前2-3天完成,以便做到及时供货。 第五章物资验收及货款清算 第十条项目经理根据物资需求的进度安排、对存料场和库房进行合理规划和布置,并指定保管人员和办理保管手续。材料运输通道应提前统一安排协调疏通,确保材料进场时道路畅通,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每天的进场材料必须经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中的两人验收并签字,原则应在当天办妥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电话告知后办理手续,但不得迟于3天。材料员负责建立验收记录与材料台帐,并按月进行汇总,将汇总表报项目经理及总负责人。 第十二条大宗材料货款由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合同集体商议付款比例,作出付款计划报公司审批支付。零星采购货款从项目部备用金里予以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项目部任何管理人员不得单独决定供应商、品牌、数量、规格、质量、价格等,不得独自办理采购合同及相关手续。如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将给予赔偿、罚款及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物机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在今后的实施中加以修订和完善。

核材料管理条例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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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三章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X10的13次方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 (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 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 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 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 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项目工地材料管理制度(最新整理)

项目工地材料管理制度(最新整理)项目工地物料管理制度 为了企业节约成本、避免浪费,就必须加强项目工地的管理。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项目工地主要材料及附属材料管理制度。 1、材料购买 (1) 购买主要材料时,首先由购买申请人填写《购买原材料申请单》,报部门负责人领导批准,批准后由采购人员进行购买。如果在公司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原材料可一次性购买或减少购买次数,以减少购买材料发生的费用。 (2) 采购人员在购买时一定要索要票据,购货发票内容应有日期、供应单位、材料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供应商代表签字、采购人员签字。 2、材料入库 (1) 在购回材料后,有技术部门检验质量后入库,由保管员清点数量并开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分别由保管员、财务、供应部门留存。 (2) 入库单据内容: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发货单位、日期、并有部门负责人、技术员、保管员、采购员分别签字生效。 (3) 材料入库后,保管员根据入库单准确、及时登记入账。材料公司主管领导与仓库定期盘点。 (4) 采购员拿着附有入库单和发票的报销单到公司由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然后到财务部门报账核销。 (5) 材料单据,做到当日开取票据签字,不得补开单据,发现补开单据的作废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公司不予承认票据的合法性。 3、材料出库

(1) 材料领用时,领料部门首先填写《领料申请单》,由项目经理审批。申请单应写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经手人。到保管员处领取,如果材料由使用部门领取后导致材料丢失,使用部门负责包赔。 (2) 实际发生的材料用量不得超过预算用量,如果超过现象应调查原因,查找责任人。 (3) 公司定期对公司工程部、班组进行材料浪费检查,如果发现对公司材料浪费、损失的予以经济罚款。 二、建立健全材料验收及保管制度、严格控制材料成本。 1、材料验收、保管的程序 (1) 验收是使用有关手段对进场材料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和办理验收的过程,是现场材料管理的首要环节,包括验收准备、核对凭证单附件、质量和数量检验、办理验收手续。 (2) 验收准备,材料进场前必须作好各项验收准备,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为下步的材料堆放、保管创造良好条件,验收包括场地和设施准备、苫垫物品准备及验收计量器具和有关资料的准备。 (3) 在材料进场前,根据用料计划、现场平面布置图进行存料 场地及设施准备,场地应平整。 (4) 对进场露天存放需要苫垫如(水泥)等材料,应做好苫垫材料的准备,确保验收后的材料能妥善保管,避免损坏变质。 (5) 周转材料如(木制模板)按品种分别堆放,不需用的要及时退场、及时维修,不得随意锯断或挪作它用。 (6) 对价值较高、易损、易坏、易丢的材料应入库保管,对量大且价值较高的装饰材料必须落实保管措施,防止丢失和损坏。 (7) 关于保管责任的划分,凡库内的材料(指存放库内、棚内及现场发出前)由现场材料人员保管,凡已领出的材料,由领料人保管,应负其责,承担各自的保管责任。

XX项目材料管理办法

中建三局项目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对项目材料的管理工作,发挥企业整体优势,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减少库存积压和浪费,降低工程项目施工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和大宗材料应由单位物资部门统一招标采购,按计划供给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施工项目所需的C类材料可由单位授权有项目经理部自行采购;项目经理部就编制采购计划,报单位物资部门批准后按计划采购; 第四条工程项目所需的A、B类材料,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各项目经理部应设材料组,是项目经理部管理层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分公司、公司物资部门领导; 第六条根据工程需要,各项目应配备材料人员1-3人,其材料人员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物资部门同项目经理商定,报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七条项目材料人员必须职责分工明确,杜绝一人包揽,严禁采购兼保管。 第三章计划与供应管理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在开工三天前,应向分公司物资部门提供“项目材料需用总体计划”。材料计划应明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技术要求)、数量及进场时间等,需要及进场时间等,需要加工定做的料具,应附图纸并注明要求。 第九条项目参与询价、定价和采购合同的签订,提供价格信息

和合格分供方,随时了解市场情况,以便分公司物资部门及时确定材料和品种和供应单位。 第十条分公司物资部门根据项目经理部定期编制的项目材料月度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将材料供应到现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业主)供应的材料,由分公司物资部门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材料供应办法,并与建设单位(业主)落实材料的选样工作。 第十二条全部材料按实际价格加运杂费计入项目成本,材料进退场及一、二次搬运所发生的人工费、运杂费计入项目成本。材料回收退库所发生的装卸人工费和运输费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三条发生材料代用的量差(增)由项目承担。 第四章材料的验收和使用保管 第十四条进场的材料应进行数量验收和质量检验,作好相应的验收和标识的原始记录。数量验收和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的计量方法和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进入现场的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村质证明(包括厂名、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试验检验单)和出厂合格证。要求复检的材料要有取样送检证明报告。新材料未经试验鉴定,不得用于工程中。现场配置的材料应经试配,使用前应经认证。 第十六材料的计量设备必须经具有资格的机构定期检验,确保计量所需要的精确度。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第十七条对进场的材料发现质量不合格,应做出标识,按公司程序文件规定,挂上“不合格物资”标牌,及时通知分公司物资部门联系解决。 第十八条凡进入项目现场的材料,应根据现场平面布置规划的位置,做到四定位、五五化、四对口。现场大宗材料须堆放整齐,砂、石成堆、成方、砖成垛,长大件一头齐,要求场地平整,排水良好,道路畅通,进出方便。

核材料管理条例修订版

核材料管理条例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三章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X10的13次方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 (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文件的形成和积累项目文件产生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其形成、积累和管理应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第二条、项目建设各阶段文件的收集及其责任 1、项目准备阶段 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积累和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查、设计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勘查、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档案部门提交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 2、项目施工阶段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保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的全部文件;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积累项目监理文件。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审核,签认竣工文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其他监理文件。 3、项目试运行阶段 试运行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在生产技术准备试运行中形成的文件:项目器材供应、财务管理单位或部门应负责收集、积累所承担项目的器材供应和财务管理中形成的文件。 第三条、收集范围 1、反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应收集齐全,规入建设项目档案。 2、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表1 第四条、收集时间 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承包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印和分发使用。 第五条、项目文件质量要求

1、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 2、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应用易褪色的书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 3、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牢固程度应符合设计标定质量的要求。 4、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 5、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项目文件的整理与归档标准 第一条、项目文件的整理 1、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整理。 2、建设单位各机构形成或收到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竣工试运行文件及验收文件,应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分别按年度、项目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整理 3、勘查、设计单位形成的基础材料和项目设计文件,应按项目或专业整理。 4、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单项工程的专业,阶段整理;检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及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整理。 5、设备、技术、工艺、专利及商检索赔文件应由承办单位整理;现场使用的译文及安装调试形成的非标准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试运行及维护中形成的文件,工程事故处理文件由施工单位整理。 第二条、项目文件的组卷 1、组卷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法律性文件手续齐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2、项目施工文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项目竣工图按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电梯、消防、环保等顺序组卷;设备文件按专业、台件等组卷;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项目依据性、基础性、竣工验收文件组卷;监理文件按文种组卷;原材料试验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组卷。 3、案卷及卷内文件不重份;同一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卷保管期限从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大纲要求: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内容讲解: 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 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B.主体结构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D.环境质量 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定,适应责任成本管理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公司项目的材料设备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材料设备”是指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燃料、工程器材、民用爆破器材、办公器具、大型结构件、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材料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有关材料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时、规范、经济合理、质量良好、安全环保地保证施工生产材料设备供应,控制消耗,搞好核算,提高创利增效能力。 第四条材料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设备计划管理、采购供应管理、仓储与现场管理、材料设备核算核销、材料设备统计分析等基本内容。 第五条材料设备管理工作应遵循统分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加强材料设备计划、招标采购、贮存、核算工作,收集、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材料设备管理组织机构设臵材料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着工程成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因此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必须强化各级材料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能地位,实行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材料设备管理体制,并

分别建立材料设备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的原则:一是要爱岗敬业,有实际工作经验;二是要具有材料设备管理专业知识;三是项目部以上及关键岗位(如主要大宗材料设备收发料及保管人员)必须是公司内正式职工。公司由一名行政副职领导分管材料设备管理工作,材料设备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配有材料员、保管员;各分公司及项目部应自行成立材料设备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材料员、保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 第七条各级材料设备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公司材料设备部是公司材料设备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所属的材料设备部实行对口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公司材料设备管理的目标和规章制度,制定和不断完善本公司的《材料设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分公司、项目部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验收、发放、内业管理等实施监督和检查,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管理进行指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进材料设备管理现代化、标准化。 3、组织公司集中招标采购,参与公司及项目部大宗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推行采购、租赁合同范本,审核项目材料设备合同。 4、负责全公司的材料设备清查、修旧利废、多余材料设备及周转材料的调剂与处理,督促检查材料设备节超指标的落实情况。 5、监控分公司、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工程材料设备及周转材料的管理及报废材料的处理。 6、监控各项目材料设备管理情况和材料设备核算,参与公司对项目的成本综合检查。 7、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公司决策层、上级业务部门所需材料设备资料的收集汇总编制工作。

核动力厂核材料衡算(HAD501 07)

附件六: 核安全导则HAD501/07 核动力厂核材料衡算 国家核安全局

核动力厂核材料衡算 (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或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或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 录 1.引言 (4) 1.1 目的 (4) 1.2范围 (4) 2. 核材料衡算组织机构 (4) 2.1厂级领导职责 (4) 2.2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 (4) 2.3核材料衡算管理人员职责 (5) 3. 核材料平衡区和关键测量点 (5) 3.1 核材料平衡区 (5) 3.2 关键测量点 (5) 3.3 核动力厂平衡区划分和关键测量点设置 (5) 4. 核材料管理 (6) 4.1 核材料调入管理 (6) 4.2 核材料调出管理 (7) 4.3 核材料贮存管理 (7) 4.4 核材料内部转移 (7) 5.核材料测量和测量质量控制 (7) 5.1 新燃料测量 (7) 5.2 堆芯中燃料的测量 (7) 5.3 乏燃料的计算 (8) 5.4 测量质量控制 (8) 6. 核材料实物盘存和衡算 (8) 6.1 盘存规程 (8) 6.2盘存频度 (8) 6.3盘存的组织和实施 (8) 6.4 核材料的衡算 (9) 7. 核材料的记录和报告 (9) 7.1 运行记录 (10) 7.2 衡算记录 (10) 7.3 报告 (10)

1.引言 1.1 目的 为了对轻水堆和重水堆核动力厂的核材料衡算管理提供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强调核材料衡算数据的可追溯性和技术支持文件的完整性,是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轻水堆(压水堆、沸水堆和供热堆)和重水堆核动力厂的核材料衡算管理。 2. 核材料衡算组织机构 2.1厂级领导职责 核动力厂应确定一名厂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全面负责核材料衡算管理工作,归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衡算管理活动,组织制定与批准核材料衡算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2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 核动力厂应建立核材料管制办公室,其在核材料衡算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实现全厂核材料衡算管理目标; (2)制订全厂核材料衡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实施程序; (3)负责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为监督检查提供行政、技术上的安排; (4)收集、核实、处理和保存原始衡算数据及记录,编制衡算报告; (5)组织和实施各核材料平衡区的实物盘存; (6)负责对核材料衡算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关系着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质量不过关,随时有倾倒或垮塌的危险,那么这种建设工程就是不合格的。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这方面,我国是有专门的条例的,下面就让律伴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doc 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doc 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三章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X10的13次方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 (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27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就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项目材料管理办法

项目材料管理办法 项目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各工程项目的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采购运行机制,保护公司利益和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主要材料的采购均实行招投标制。工程材料的采购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的采购活动应属于企业管理行为。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只是参与招投标采购的询价等过程,不得私自采购工程项目所需的大宗材料。远离分公司300公里以外的工程项目应在公司总经理授权下方可组织工程材料的采购工作,其采购活动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部应成立工程材料采购领导小组,以物质部门为主成立工程材料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工程材料招投标采购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有权对各项目部的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司物质采购员应根据由项目经理部编制工程项目所需材料的总体计划制定工程材料招标采购计划,报请工程材料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根据目前建筑企业的特点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明确物资的来源、保证物资的质量,要求各单位的物资采购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确定招标的内容、制作标底: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工程对物资的需用情况确定招标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结合对市场的

调查情况和项目的资金情况,制作标底,标底their own conditions to develop the correct road, the maximum to avoid investment risk, gain profit.(three) vigorously promote the brand. To establish brand awareness, awareness of the use of brand, brand value, brand acquisition performance, enhance the competitive strength. Concentrated manpower, careful planning, packaging and publicity of a number of unique, market influence and coverage of the br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key breakthroughs,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 strength, walking business road the competition of alien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the pursuit of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four)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resources. To further broaden their horizons,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resources within the group, the city resources, other industries and regional resources, mutual trust, mutual benefit, seeking win-win principle, in the framework of national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strict inspection and argumentation, legal consultati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s, strict regul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attract injection the social investment to the industry group, to achieve leveraging the development, ensure that the value of state-owned assets.(five)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ersonnel.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cadres and workers of the existing business, firmly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the market, enhance the sense of crisis to adapt to market competition, the sense of urgency, improve the ability to respond to market competition, improve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At the sam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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