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六)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十条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应当载明船员服务机构编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服务范围、有效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期核查应当自《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2周年至第3周年之间进行。

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期核查申请文书;

(二)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符合情况说明材料;

(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届满之日30日以前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申请注销;

(二)法人依法终止;

(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

第三章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船员用人单位。使用未与船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船员的单位,为船员用工单位。

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提供船员服务,应当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船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遣返方式和费用、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告知有关船员。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被派遣船员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费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员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船员。

船员服务机构为已经与航运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应当事先经过船员用人单位同意。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第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业务,应当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克扣船员用人单位、船员用工单位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

为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履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以及有关船员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服务的船员取得法定和约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提供相应的支持。

船员发生失踪、死亡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超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

(四)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五)为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而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代办各类船员服务业务;

(六)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境外船员用人单位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招用中国籍船员,应当通过符合本规定资质条件的船员服务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记载服务船员在船员服务期间发生的下列事宜,并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一)船上任职资历;

(二)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三)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违章记录;

(四)劳动合同、船员服务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并定期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档案,记载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业务开展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侵害船员合法权益或者不诚实守信的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本规定所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

(三)超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是指船员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一)未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

(三)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的;

(四)克扣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的:

(五)有其他欺诈船员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四)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的,按照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管理,应当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开展船员服务的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并且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300人以上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 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 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只有与劳务中心(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方可安排上船工作。公司应及时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备案。 第九条其他人员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需要安置或推荐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经考核符合船员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与船员明确录用关系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返聘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船员本人自愿及家属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一些业

船员上船服务协议范本(1)

1.中国船员服务机构与中国船员就船员上船服务达成本协议。 2.中国船员服务机构与境内外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所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并入本协议:境内外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是船员的用人单位,中国船员服务机构按照船员用人单位的委托向其提供船舶配员服务;中国船员的工资、休假金、遣返费用及社会保障责任均由船员用人单位承担;船员服务机构应如实向船员披露《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船员权利、职责和责任等方面的所有内容。 3.中国船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服务机构许可证编号: 4.中国船员(以下简称乙方)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传真: 护照号/有效期: 海员证号/有效期: 体检证书/有效期: 担任职务: 保险受益人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5. 境外船员用人单位(以下简称船东) 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 6.船舶概况 船旗: 登记港: 船型: 航区: 7.船员工资标准(USD/其他币种) 8.船员上船服务期限为__ 个月,根据船舶操作实际需求,该期限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各壹个月。 9.甲方责任 9.1 确保乙方在签字前应有机会对该合同进行征询意见和审查,

为乙方提供其他便利以确保其在充分理解其权利和义务后自由达成协议。 9.2了解船东的资信情况,向乙方解释船东的各项要求和管理规定,协助、协调船东对乙方在合同期间的管理。 9.3负责办理乙方的出境手续和乙方在外籍船舶上工作所需的船籍国要求的证件。 9.4按用人单位要求对乙方进行派前教育和培训。 9.5监督船东履行合同条款,敦促船东为乙方投保,维护乙方在船的合法权益。 9.6听取乙方对在船情况的反映,会同船东及船舶领导妥善解决乙方提出的问题。 9.7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财物。 9.8协助船员按中国有关规定办理船员个人基本社会保障;协助船东处理涉及乙方社会保障的事项、确保乙方足额、及时得到船东支付的费用、补偿和赔偿。 9.9《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 10.乙方责任 10.1如实、诚信向甲方披露个人服务资历、个人安全事故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和身体状况。如隐瞒事实由此造成后果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10.2应持有真实有效的海员证、护照、船员服务簿、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书、体检合格证书,高级船员还应持有适任证书,并及时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证件及出境手续所需的各种资料、证明材料及照片等材料。 10.3准时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集中,接受派前培训教育(若必要),做好登船准备。 10.4 在船服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船东为船舶正常和安全航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船长的命令,听从上级船员的指挥,遵守相关国际公约、船舶到达国及船旗国的法律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事项,而依约定或依法应当承担的后果。 10.5 乙方服务期间应自觉遵守涉外纪律,不得擅自离船、走私、赌博、贩毒、嫖妓、酗酒、打架斗殴、盗窃、不参与任何政治活动,自觉维护甲方和中国海员的声誉;如发生上述行为,由此造成甲方和船方的经济损失及自身伤害等由乙方自负或负责赔偿。 10.6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对船舶进行维修和保养,以确保船舶适航、适货等。如因乙方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停航、海损、机损、油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甲方或船方有权依据情节对当事者进行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DOC精品资料1(2).doc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DOC精品资料1 XX公司船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船员管理,不断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航行安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公司全体船员与为本公司服务的全体借用工船员适用本办法。 (二)、船员,是指依照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船舶驾驶员、轮机员、水手、船上服务员、船上电工、船上保洁员以及在船上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船员准入: (一)、船员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二)、录(借)用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用人需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应聘者提供个人履历、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学历证书、市级以上医院近期体格检查表等相关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

部门审核; 3、用人单位面试、游泳测试、技能测试; 4、用人单位提出录用条件、试用期薪酬,双方协商后由用人单位提出是否录(借)用意见; 5、岗前培训,签领《岗位作业标准书》,跟班实习; 6、跟班师傅和用人单位作出评价,报总公司有关部门验收(船舶驾驶、轮机、水手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验收,服务员由综合管理部验收); 7、一个月内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计生资料表》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劳动用工录(借)用的手续。 8、进行三级安全培训、职业道德、岗位规范与应知应会、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教育。 三、录用条件: 船员在试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一)、瞒报、谎报、虚报个人资料,所填写的履历、婚史、计生资料和《员工自传》不属实;提供假证件、假学历证书,弄虚作假的;故意隐瞒过往重大病史或慢性病、传染病等情况的。 (二)、实际操作或实际任职表现不达《适任证书》要求,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船员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船员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710-15 船员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船长是船上总负责人,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服从船长的指挥。 2、船舶开航前,船东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相应等级的合格船员,并办理任职手续。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按职责分工管理船舶设备。 4、所有船舶必须在船舶计划开航前回到船上,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5、当班船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航行规章。 6、当班驾驶、轮机要认真详细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船员休假或离船必须经船长同意批准,船长考

虑船员休假时,应同时确保船舶的配员符合《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条件。 8、船长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救生、防污等应变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详细地记录在《航行日志》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9、船员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公司举办的船员培训班,更新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能。 10、船员应认真主动配合公司人员和海事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以策安全。 11、船东应为船员办理保险,消除船员后顾之忧。 12、船员不许在船上进行睹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3、未经船东或船长批准,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船舶。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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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提供船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船员技术服务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或者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船员技术服务和船舶配员服务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 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以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行业章程,统一行业标准,提高船员服务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

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以外的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 (三)建立公司章程、企业管理方针、船员服务承诺、业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须知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 2.配有船员管理相关法规; 3.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船长、轮机长2名); (三)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是指: 1.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及电话、电传、电脑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创立企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公司奉行“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用优质并且特色的服务满足客户期望,树立第一服务品牌”的服务宗旨,把“客 户满意”作为公司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 满意的服务。 第二章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 标准、从业人员服务标准,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 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对于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客户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客户舒 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客户称心。 第三条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1、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2、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3、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4、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第四条我公司将委派专职人员负责跟踪从培训期到签定合同期限内的员工的动态,及时处理员工的所有疑 问。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试用期结束前与外派员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准时完成所有招工手续办理,并将国家最新的劳动法规转告客户以及派遣 员工,并且将有专人负责妥善系统的管理好员工所 有的入职资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七条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的办理外派员工的离职、辞退手续,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第八条对于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公司将与员工保持联系,确保员工的所有手续方法正确性。 第九条供词将及时迅速向客户进行员工信息反馈,确保所有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迅速的 处理。

船员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船员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1571 船员管理规定 Crew management regu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船长是船上总负责人,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服从船长的指挥。 2、船舶开航前,船东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相应等级的合格船员,并办理任职手续。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按职责分工管理船舶设备。 4、所有船舶必须在船舶计划开航前回到船上,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5、当班船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航行规章。 6、当班驾驶、轮机要认真详细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船员休假或离船必须经船长同意批准,船长考虑船员

休假时,应同时确保船舶的配员符合《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条件。 8、船长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救生、防污等应变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详细地记录在《航行日志》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9、船员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公司举办的船员培训班,更新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能。 10、船员应认真主动配合公司人员和海事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以策安全。 11、船东应为船员办理保险,消除船员后顾之忧。 12、船员不许在船上进行睹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3、未经船东或船长批准,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船舶。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船舶日常管理制度

《宿迁市千百纳物流有限公司》船舶日常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日常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舶日常管理。 2 职责权限 2.1 船务工程公司 负责船舶的日常管理,负责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并组织实施。 3 船舶各类证书的管理 3.1 船舶各类证书包括: a)船舶检验证书; b)船舶国籍证书; c)船舶所有权证书; d)油水记录簿; e)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f)垃圾记录簿。 3.2 每年初由船长登记《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记录年检情况。 《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的内容应包括: a)证书名称; b)主管科室; c)签发日期/有效期; d)年检日期; e)其它检验日期。 3.3 船舶证书由船长直接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按照《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的有效期,船长应提前通知证书主管科室办理有关船舶证书的年度检验或更换,确保船舶证书的有效性。 3.4 船舶证书未经船长同意不得携走,如有遗失须报船机管理科申请补办。因公司需要船舶证书原件离船,需经公司领导同意,船长负责办理登记,经办人签字。 4 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1 图纸及技术资料管理的分工: a)甲板部图纸及技术资料由大副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清点和领退,也是大副交接班工作内容之一。 b)轮机部图纸及技术资料由轮机长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改正、清点和领退,也是轮机长交接班工作的内容之一。 4.2 为了便于查阅,图纸和资料应放在固定位置,如因工作需要借阅,应做好出借登记,并按时收回。 4.3 应每月清理盘点图纸和资料,如有短缺或残损应报呈船机管理科申请补领。 4.4 对于船体某些部位及有关设备的改动,应对相应的图纸或资料进行必要的说明,以保证其有效性。 5 船员证书的管理 5.1 船员证书包括: a)船员服务簿; b)船员适任证书(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船员服务机构申办须1

船员服务机构申办须知(暂行) 一、从事下列船员服务的单位应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一)代理与本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海船船员(社会零散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 (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 (三)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船员用人单位受自有船员(即与船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委托办理船员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的,不用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航海院校为本校教师和在校生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的,不用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但船员用人单位和相应的航海院校应参照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方式和内容报备相关书面和电子材料。 二、福建海事局船员服务机构申办受理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海事局及其授权分支局负责福建辖区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审批。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申请材料,应向本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 的福建海事局授权分支局递交,即:本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宁德地区的,向宁德海事局递交;福州地区的,向福州海事局递交;莆田地

区的,向莆田海事局递交;泉州地区的,向泉州海事局递交;厦门、 漳州地区的, 向厦门海事局递交。 该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没有福建海 事局所属分支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南平地区的,向福州海事局递 交;三明地区的,向泉州海事局递交;龙岩地区的,向厦门海事局递 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 申请内河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福建省地方海事局提出。 船员服务机构申办条件 (一)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工商营业执照经 营 范围须含相关船员服务的相关项目); 2 、有不少于 300 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 2 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 人 员和 5 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 3 年以上,并且最近 3 年来为国 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 300 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 制 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 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交。 出。 三、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保障船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防止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和疾病,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适用于公司对船员职业健康管理。 3.组织机构 3.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由综合部和船员部组成,船员部经理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主任。 3.2船舶成立由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客运主任组成的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船长任组长。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2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指定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办理。 4.4船员部负责船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船员查体,建立船员健康档案,确保船员持健康证上岗。 4.5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履行和实施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计划的具体责任,并对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定期开展相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知识内容的培训。 5.健康管理 5.1船上医疗与健康保障 5.1.1船员上船工作应当持有健康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在海上履行职责。 5.1.2按国家相关医疗标准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医药箱、医疗设备等。 5.1.4船舶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的船员负责船上医疗、急救和药品管理。每年至少对全部药品的标签、有效期、存放条件、用法用量等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优质快递服务、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用户对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据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企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邮政行业(快递服务)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服务承诺 第三条快递业务员必须遵循客户至上的服务原则,进行上门收、派件、对客户提问有问必答,按公司标准收取运费。 第四条服务中心人员应认真接听每个客户来电,并做好记录。电话铃声响起时,应在第一时间内接听;有礼貌地问候客户后,根据客户要求,立即提供快捷和准确无误的服务,让客户感觉到亲切、热忱、彬彬有礼。 第五条对上门来访人员安排专门接恃室,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好洽谈事务。

第六条建立客户回访制度,业务经理等公司领导人员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对客户满意度及需求进行调查。 第七条当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时,要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第八条在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并建立代收货款台帐,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九条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依法配合国家安全、公安等机关需要外,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和挪用客户及快件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对办公场地、运作场地安排清洁工每天清扫,清除杂物和垃圾,保证快件的卫生和整洁,保持走廊及安全出口的通畅。 第十一条车辆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车辆清洁,要求司机严格遵循交通法规,文明行驶。 第三节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 第十二条本企业提供的服务种类主要有同城、国内异地、国际快递三大类。对外营业时间为: *********

外派船员伙食管理制度

外派船员伙食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船员伙食管理,增加伙食费使用透明度,提高伙食质量,公司特颁布船员伙食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1 伙食管理责任分工 1.1 船长是船舶伙食管理的最高领导,伙食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需在船长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船长尽量多地参与伙食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对伙食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1.2 船员伙食费现金由船长负责保管,伙食管理委员会行使使用支配职责; 1.3 伙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船员伙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伙食的采购、消耗、库存等账目管理; 1.4 厨师负责船员伙食的日常制作以及厨房、船员伙食库的清洁卫生。 2 伙食管理委员会 2.1 各轮必须建立船员伙食管理委员会,作为船上伙食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 2.2 伙食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3-4人。其组成通常为轮机长、大副、水手长、铜匠和厨师。其中主任为轮机长。 2.3 船长可根据船员实际编制情况适当调整伙食管理委员会的结构,并报公司批

准备案; 2.4 伙食管理委员会成员因船员更换而变动时,船长要及时将新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名单上报到公司批准备案,并向全体船员公布; 2.5 伙食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能敷衍、推诿。 3 伙食购买 3.1 每次购买伙食前,伙食管理委员会要在详细清点伙食库存的基础上,召开会议集体讨论需要食品的种类数量,制定伙食购买计划; 3.2 船员伙食的购买,要充分征求全体船员的意见,反映大多数船员的意愿,使伙食能够满足绝大多数船员的要求; 3.3 船员伙食原则上由供应商提供,如确需到陆地商店或市场购买,至少三人同行并在购货发票或收据上签字证明。 4 伙食费使用管理 4.1 船员伙食费只能用于购买船员伙食所需食品、蔬菜,不能用来购买烟酒等其他与伙食无关物品; 4.2 伙食采购应尽量避免使用现金,如确需使用现金付款时,要有船长、伙食管理委员会成员至少三人在场,付款时船长或其他伙食委员会成员单独一人在场将视为贪污; 4.3 购买伙食中的回扣,现金要如实登记在帐上,实物要全船平均分配,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4.4 伙食费现金账目至少每月清点一次,向全船公布并存档备查,相关伙食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帐上签字确认有效; 4.5 伙食费结余现金要转到下月账目中使用,不得分发给个人。

船员管理制度

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 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

船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协议 甲方:南通思远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南通思远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就雇用乙方到公司所派遣船舶担任与其证书相符的职务,经友好协商,甲方乙方一致确认并履行下列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派乙方所登船舶必须具备国家船检部门验发的各种有效证书,船舶适航。 2、甲方保证船东聘用船员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其费用。如乙方在船发生投保范围内的 人员伤亡情况,甲方协助为乙方索取赔偿金,在扣除部分支出费用后转给乙方或乙方合法继承人员,乙方予以配合。 3、乙方在船月薪为:740美金(含甲方应为乙方支付的社会统筹、公休、待派工资等)。根据船 东要求决定船员工资打卡或在船发放。上船前告知船员确认。 4、聘用船员的伙食费、津贴、奖金、医疗保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劳防用品等,均受与 同船船员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海员证、服务簿、健康证、接种证、购物簿和船旗国船员 证书等有效证件,身体健康并胜任本职工作,若乙方隐瞒船员的慢性病、性病等问题,后果由乙方负责。 2、乙方被通知上船的确定日期后,在从乙方首个出发地到达登船接应点的时间段内,所有因 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甲方不予负责,另外乙方必须保持手机畅通,任何形式的不在规定时间到达登船接应点的情况视为自动退出本次登船。 3、乙方登轮后应自觉遵守甲方及船东的各项工作纪律、要求和规定,服从船舶领导指挥,遵 守国家外事纪律,不得搞小团体和本位主义。 4、乙方在船工作期间,尽可能每季度与甲方汇报一次工作情况,无论是遇到工作不协调,还 是同事关系“紧张”,均必须事先与甲方联系,由甲方负责处理,维护甲方整体形象,乙方欲下船休假,应事先与甲方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与船长提出申请。 5、乙方如因工作能力差,不团结同事、吵架、打架、或违章违纪等原因或“不满意合同”而 被迫下船的视为不合格,其“行为保证金”不予以发放,并自理下船及接船船员差旅及代理等费用。 6、乙方在船期间不得参加“ITF”纠纷,无偿配合船东签署相关应付检查的“工资、奖金”性 单据,如因此船东临时发放给乙方的款项,如船东欲回收的,乙方无条件归还,若中途遇船舶转让,甲方负责调整乙方到类似型船舶工作,乙方不得向船东提出现金补偿要求。7、乙方要向甲方支付服务费0人民币,此费用用于证书办理、电话费、出境费用等。甲方如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安排,退其乙方除证书办理支出费用外的全部费用。如是乙方原因,其费用不予退还。 8、合同期满为8+2个月,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按实际上下船时间 计算。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可向签订合同所在地诉诸仲裁。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XX公司船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船员管理,不断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航行安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公司全体船员与为本公司服务的全体借用工船员适用本办法。 (二)、船员,是指依照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船舶驾驶员、轮机员、水手、船上服务员、船上电工、船上保洁员以及在船上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船员准入: (一)、船员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二)、录(借)用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用人需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应聘者提供个人履历、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学历证书、市级以上医院近期体格检查表等相关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3、用人单位面试、游泳测试、技能测试;

4、用人单位提出录用条件、试用期薪酬,双方协商后由用人单位提出是否录(借)用意见; 5、岗前培训,签领《岗位作业标准书》,跟班实习; 6、跟班师傅和用人单位作出评价,报总公司有关部门验收(船舶驾驶、轮机、水手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验收,服务员由综合管理部验收); 7、一个月内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计生资料表》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劳动用工录(借)用的手续。 8、进行三级安全培训、职业道德、岗位规范与应知应会、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教育。 三、录用条件: 船员在试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一)、瞒报、谎报、虚报个人资料,所填写的履历、婚史、计生资料和《员工自传》不属实;提供假证件、假学历证书,弄虚作假的;故意隐瞒过往重大病史或慢性病、传染病等情况的。 (二)、实际操作或实际任职表现不达《适任证书》要求,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三)、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生产指挥的。

船舶制度大全

经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工作; 二、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公司的各项工作,并制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制定公司工作实施细则; 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水路运输中做到安全无误; 五、在旺季旅游工作中,要做到因地制宜,有计划的安排; 六、加强公司人员管理,搞好各部门及各船之间的密切协作及相互联络,做到分工不分家; 七、搞好基础管理工作,按公司要求,做好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 八、抓好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职工诚信服务、优质服务的良好素质,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培养良好工作作风,坚持每月的各项学习制度,做到记录齐全; 九、按照各项海事、水运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全力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组织公司内船舶、船员做好海事、水运管理部门每年的船舶检验、运输资质年度审验及船员审验。 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公司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各船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组织公司分管负责人以及船员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经理岗位职责 一、配合经理搞好公司内各项工作; 二、负责公司船舶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 三、负责公司内各类船舶的日常管理; 四、加强船员培训,不断提高船员素质; 五、随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工作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质量; 六、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管理。 副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船员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组织对公司内各类船舶进行全方位检查,保证船舶适航性及设施设备完好性;

船员储备激励管理办法(修)

船员储备激励管理办法(修) 一、抓好储备,充实队伍。 (一)实习船员培养。按实习船员培养方案,增加实习船员力量,择优录用,补充普通船员队伍资源量(详见实习船员培养方案)。 (二)在船船员补充。通过在职船员介绍推荐,中介推荐及网络资源,发掘吸纳好资历船员,补充船员队伍,确保船员资源良性循环。 (三)职务船员提升。建立职务船员晋升机制,凡在公司服务满三个合同期以上,通过考核评价,管理能力业务能力表现突出,既可由公司人事提名为其提供高一级职务实习机会,培养职务船员,并要求实习获得证书后在公司服务满两个合同期。 二、激发干劲,留住人才。 (一)实行返船奖励。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个合同期(六个月及以上),经公司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优秀船员,于第二个合同期返回公司上船服务满二个月后发放返船奖励500元/月;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两个合同期(六个月及以上)的优秀船员,再次返船满二个月后,发放返船奖300元/月,返船奖励以工资形式每月随同工资一同发放直至下船当月结束。 (二)优秀船员表彰。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个合同期以上的船员均有资格参与评奖,由船舶和公司岸基部门考核提名,选

拔出表现优异的船员;设立“金牌船长”、“优秀教练”、“业务能手”等奖项,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于每年底制作优秀业绩描述,颁发奖金、制作表彰文件,通报公司及各船舶(奖金可根据当年度实际情况审批调整)。 (三)突出贡献激励。凡对公司运营有突出贡献的船员,随时可由船舶或公司各部门公开提名,经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表彰,做出表彰事迹描述并通报公司及各船舶。 三、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一)树牢安全理念。定期通报各轮安全情况,及时分析问题原因,共同吸取教训。统一各轮安全标识、营造安全环境,让船员时刻感受到“安全第一”的氛围。 (二)用好管理抓手。开展好季度“四好”船舶评比,及时下发通报,颁发流动红旗和优胜奖品,激发各轮间比学赶超的热情。 (三)处罚违规人员。按照公司考核工资管理办法,对违规操作,酿成后果的,随时扣发考核工资或工资,努力形成按章操作的良好风气。该《办法》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定期统计与实施,其他部门配合考核与评价提名。从xx年5月1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大连欧洋船务有限公司。大连欧洋船务有限公司全文结束》》年4月24日

船员服务管理协议

船员服务管理协议 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应急联系人/关系: / 应急电话:住址: 甲方与乙方就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其办理申请岗位培训、考试、申领证 书、档案管理及派遣船舶等有关事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 成并遵守以下服务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申请培训(甲方统一安排培训院校)、报名考试、信息档案管理、派遣船舶。 2、申办证书:海员证、服务簿、适任证书、相关技能证书及其他。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经过院校培训并通过相应考试后,甲方确保积极为乙方办理相关海事证书, 建立证书统一管理档案。 2、甲方负责乙方的实习安排及派遣船舶,在乙方满足上船实习及任职条件时,甲方 确保及时安排落实好服务船舶。 3、甲方为乙方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记载乙方在船服务期间的相关信息,并保持 船员以下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1)船上任职资历 2)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特殊培训以及其他培训的情况 3)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服务评价 4)船员服务协议等 4、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正当权益,就乙方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船东 沟通解决。 5、负责乙方的信息传递。 6、负责为乙方办理上船所需的一切手续和证件。 7、甲方确保乙方享受到岗前培训、日常培训、证书免费换发及日常跟踪管理服务。 8、甲方有责任落实好乙方每次上船服务期间的待遇及保险等相关事宜,具体以上船服

务协议为准。 9、甲方应为乙方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并通过相应考试,不得旷课,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如有违反 相关规定,责任则由乙方个人承担。 2、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和虚假的证明文件,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3、在服务期限内乙方需及时向甲方报告其任解职资历、适任状况、安全和违章记录等,以便甲方为其建立连续完整的船员信息档案。 4、乙方同意每次休假后及时将全套证书交由甲方统一存档保管。 5、乙方须自觉遵守国际法规和船东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船上管理,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6、乙方上船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船员守则,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和人格的事。工作和生活中要做到文明礼貌,品行端正,尽职尽责,严禁寻衅闹事,不准酗酒,不准参与偷拿和出售船上的物品,不准走私和贩卖毒品。如违反上述规定,所有责任和后果由乙方个人承担。 7、乙方保证在甲方派遣船舶服务期间遵守甲方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不得做有损甲方声誉和利益的事。 8、协议期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的上船安排和派遣船舶板块的合理调整。 四、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的相关内容,直至解除本协议; 2、协议的一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协议自行终止; 3、乙方放弃培训/上船工作、严重违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五、违约 1、乙方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提出离职要求下船的,其各种费用自负。 2、甲方连续六个月不能安排乙方上船工作,乙方可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所安排的派船工作,否则视作违约。 3、乙方违反船东规定或外事纪律、在船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等情况而被遣返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因走私、贩毒、嫖妓或违反船舶所在地海关规定而被处罚,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服务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服务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1、各部服务工作质量必须结合模式规定的管理制度,服务工作规程及质量标准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坚持“让客人完全满意”的服务宗旨,加强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质量管理,按垂直领导体制,严格实施逐级向上负责,逐级向下考核的质量管理责任制。 3、部门应划小质量监督范围,建立质量监督检查网络,作为部门的一个管理子系统,以保证质量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各级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理和督导,并作好逐日考核记录,作为奖罚的依据,并将质量管理情况和改进措施在每周例会上汇报讨论。

5、为了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案可查,各部应建立员工工作质量档案和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质量档案。 6、各营业点应设立宾客意见证求表,及时处理宾客投诉,并做好统计反馈工作,各管区主管或部长应经常证求订餐宾客和接待单位意见,后台部门应证求前台部门意见,了解宾客反映。 7、菜点质量应按食品卫生和厨房工作规范严格操作生产,严格把关,凡质量不合格的菜点,决不出厨房。 8、质量监督、检查应采取每日例行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管区的质量及时分析评估作出报告,并定期开展交流和评比活动。 篇二:运维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运维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提供的运维服务满足客户所需的服务质量,寻找公司服务实施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为服务改进活动的有效实施提供目标和方向,保证组织的服务质量稳定可控并持续提升,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过程适用于运维服务实施全过程的检查与审计。 3 职责 公司高层 (1)负责审批年度服务管理计划。 (2)定期对服务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对服务实施过程的改进进行审批。 (3)负责公司运维服务体系的管理评审,以确保运维服务能力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质量管理部 (1)负责公司运维服务体系的定期内部评审,对内审中不达标项的处理 进行跟踪记录。 (2)负责运维服务的组织级质量保证。 (3)对公司运维服务业务的质量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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