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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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

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

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

(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条注册文件初评工作实行初评人和复核人双人负责制,主要流程包括:

(一)初评人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情况进行初评。如有必要,初评人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关于建议XX企业补充信息的函(简称建议函)。初评人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则、指引的,向注册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二)复核人对初评人工作进行复核,复核人可根据需要向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建议函。

(三)初评人、复核人均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则、指引的,撰写初评报告,并将注册文件和初评报告提交注册会议。

第十一条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在收到建议函10个工作日内,未向注册办公室提交补充材料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否则注册办公室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文件。

第三章注册会议

第十二条注册会议由5名经济金融理论知识丰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从业经验丰富、职业声誉较高的金融市场专家(简称注册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注册专家由协会会员推荐,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协会会员推荐注册专家,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推荐函和被推荐人简历。被推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精通经济金融专业知识,有较高职业声誉;

(四)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会员推荐或变更申请,以及注册专家尽职履责情况,拟定注册专家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注册专家参加,并设1名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注册专家有下列任一情形的,注册办公室应按随机抽选结果,顺位选择下一名注册专家参加注册会议:

(一)担任相关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个人或者所属单位为拟评议项目提供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

(三)所属单位已有顺序在本人之前的注册专家参加本次注册会议的;

(四)参加过前三次注册会议的;

(五)因故不能参会的;

(六)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

(七)注册办公室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评的拟披露注册文件送达参加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

第十七条参会注册专家确认参会后又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商注册办公室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将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提交会议,被委托人不能具有第十五条所列任一情形。

第十八条注册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注册会议,听取注册办公室初评报告并进行讨论,通过填写《注册意见表》对会议所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注册专家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一)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接受注册”意见;

(二)认为拟披露文件通过补充具体材料可以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内容;

(三)认为拟披露文件无法通过补充具体材料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注册办公室负责汇总注册专家意见,撰写会议纪要,并办理注册会议相关后续工作。

(一)5名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

(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企业,退回注册文件;但不得透露任一参会注册专家的任何个人意见。

(三)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协会有条件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企业。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经提出意见的注册专家书面同意的,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的,除非有书面说明材料,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文件。

第二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企业发生重大突发事项的,应修改有关注册材料并及时通报注册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议决定后至《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前,企业发生重大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注册办公室应及时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函告原参会注册专家,注册专家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注册会议评议。

第二十三条《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后至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前,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停发行并及时通报注册办公室。需要提交注册会议的,注册办公室应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重新提交注册会议评议。企业已公告发行文件的,应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注册有效期内,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剩余注册额度自动失效。协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注册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注册会议档案,具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初评报告、注册专家随机抽取表、《注册意见表》、注册会议纪要、复评报告等。以上材料的保存期至该债务融资工具最后一期本息兑付结束后的三年止。

第二十六条注册办公室应定期撰写有关注册文件评议、注册会议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四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注册专家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保守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注册会议的任何信息;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行使相关职责期间(指自确认参加注册会议始,至相关企业注册文件有最终结论止),不得与相关企业、机构或个人接触;

(六)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注册意见,不得干扰其他注册专家发表相关意见。

第二十八条出席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应认真审阅注册文件,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保守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注册办公室初评工作和注册会议信息;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企业等相关机构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六)服从协会秘书处管理,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秘书处注册工作内部纪律。

第三十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处设后督中心,对注册工作实行全流程监督。有关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03月05日(中央法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 (银行类)市场

附件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 (银行类)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一、材料内容 1、参与市场评价说明书; 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参与市场评价的意愿; (2)机构基本情况简介; (3)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如有《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相关情形,不得参与市场评价。 2、2010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2009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述三个制度文体(应为本单位发布实施的制度); (2)上述三个制度说明,要求简单扼要、清晰明了。 6、从事债券承销业务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简历; 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机构组织架构图及相关说明; (2)债券承销业务部门设置情况介绍,包括成立时间、承销队伍规模、债券承销业务部门在本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债券承

销业务开展情况等; (3)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汇总表(模板见附件1) (4)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工作简历(模板见附件2)。 7、2010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一级市场情况介绍应包括2010年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级市场上承销发行的相关业绩情况,如承销发行金额、只数及相关排名等。 (2)二级市场情况介绍应包括2010年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二级市场上交易的相关业绩情况,如交易结算金额及相关排名等。 8、市场评价信息表(见附件3); 9、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格式 参与市场评价的会员应当按照上述材料顺序将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发送到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一)电子材料 1、审计报告电子版可只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汇总表应按照EXCEL格式,其他可按照Word或PDF格式提供。 2、邮件标题为“XXX单位参与市场评价材料”; 3、所有材料以附件形式打包发送,每项材料的文件名称和标题一致,如“XXX单位材料一:参与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说明书”。 (二)纸质材料 1、将材料按照顺序逐份装订; 2、每份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的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管理。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然而,这一行为引来了债券市场管理的“纷争”。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位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由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央行随后也修订了央票的管理办法,将其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可以看出,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交易商协会的诞生。法规依据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审批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 行条件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市场认可度高,发行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是否可以超过企业净资产40%,没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公开发行超短融的企业一般都没有超过40%。超短融自2010年推出,经历了四次扩容,发行主体先后由3A级央企逐步扩展到有多次发行记录的AA+企业,但当时AA+承认的是中债资信评级,因为在市场上,中债资信的评级最为保守。2014年又将评级标准将为双评级中只要有一家出具AA即可。2016年修订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规定,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再次放开超短融的发行。2016年以来,大部分SCP发行仍实行双评级,但有少部分发行实行单评级,有部分主体信用评级为AA-。2016年至2017年3月27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2269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7.8%,余额占银行间债券市场10.72%。无论是只数,还是余额,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使用最多。2、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短期融资券

庆祝中国银行业协会诞生十周年寄语

大寨山下信合人共祝中国银行谱新章——庆祝中国银行业协会诞生十周年寄 语 上世纪六十年代,大寨人民战天斗地、艰苦奋斗的情景仿佛就在昨天,他们的精神激励着大寨山下的信合人爱岗敬业、争先为民,为金融市场贡献自己的力量。二十一世纪初,一颗巨星划过浩瀚无垠的宇宙,落入了中国金融业大潮中,它就是(ChinaBankingAssoc iation,CBA)中国银行业协会,链接起了金融业跨世纪的桥梁。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一些重要金融机构都由他掌管旗下,用他的睿智和智术,增进社会财富的机制和以公平、效率的原则调节财富、调节经济,指引中国金融蓬勃向上。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指引下,在遥远又闻名的虎头山下,一群信合人仍在高举“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品牌,用自己微不足道的力量,去创造信合新形象、新辉煌,跟着初春的节拍,讲述着山区信合人的故事。雪白纯洁的雪天使,飞走了田野里的残雪也飞快的消失,爱和温暖是他们的接力棒传递着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丝丝冷暖一只布谷鸟飞来了,唱着余音袅袅的歌谣声声音符敲开了农家人的门院催熟了农家人隔年就酝酿已久的心事。小燕子带着希望、衔着春泥,在农家屋檐下一边装修新房,一边叽叽喳喳述说春的故事。而我,一个小小信合人,究竟怎样?才能描绘出我们梦幻般意味深长的信合故事。这些都不重要了,我已背上行囊像布谷鸟、小燕子一样,满身清贫,只身奉献和付出奔波在信合路上。那些在田间地头辛勤劳作的农民朋友,拿着锄头,挽起裤脚,不怕脏苦,辛勤汗水滴落在松软的沃土上,种下了希望和爱的种子,暖暖的阳光下,满满的感动。告诉你,里面有我最爱、最爱我的爷爷他是一名经历过信合改革30年的老一辈信合人,他亲身经历、亲眼目睹信合三十年的改革、创新、搏击他总说:信合工作虽枯燥、平凡、琐碎但他所磨砺出的价值却无人能比,无企能及。当你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当你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民朋友送上一点春耕生产资金当你为因贫困而辍学在家的孩子送上一点助学贷款当你为受灾后孤苦无助的灾民送上一点救灾款。。。。。这些为他们真心实意的所作所为,我明白,这换来的不仅是他们的幸福安康,更多的是让他们感到了信合世家的温暖,点燃他们生活希望和信心。松溪河水、清障河畔在春光的照耀下,显得格外的婉柔。每一浪都跳跃着红润的春光,河水顿时化作一面晶莹的镜子,镜子里面折射出信合人与农民百姓在田间地头促膝长谈,共话三农。这样的景色让人油然想起白居易那有名的词《忆江南》:“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的确呀!河水蓝似海洋,可比海洋要蓝得纯正,河水蓝似天空,可比天空要蓝得深湛,而我们信合人也如同它一样,带着纯净朴实,深沉稳重,温柔恬雅去创造一个纯洁无暇的结晶。虎头山下到处一片热闹非凡、辛勤劳作、奋发向上的景象。啼鸟关关曙色开,机鸣阵阵沸尘埃。迷朦霭雾人头攒,陌上时传笑语来。一句句诗词让我们感受到了春的气息,春的感动,春的热情。春天,让万物复苏;春天,让大地苏醒;春天,让大自然欢呼雀跃。春天里的信合,在人民银行的指引下,满怀信心,奋力拼搏;春天里的信合,在人民银行政策扶持下,让田间香农欢歌勤做,无怨无悔;春天里的信合人,心系三农,情牵众百姓,紧握人民银行手,紧跟节拍,不畏艰难,周而复始再度踏上帮扶之路。春天里的信合,我为你高歌;春天里的信合,我为你低吟。一年之计在于春,信合人将不辜负春的恩赐,再造新的辉煌。虎年伊始,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关于为严重老弱病残等

银协发[2009]5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关于为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做好人性化服务的紧急通知 各会员、准会员单位: 近期人民网等多家媒体转载了《南国早报》(广西新闻网)登载的《危重病人被抬进银行营业厅》一文,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舆论影响,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引起了政府及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此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就妥善解决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银行服务需求提出如下自律性要求: 一、开设特殊客户绿色通道。各行不仅要充分了解大众客户的需求,而且要特别关怀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的需求,尤其是大堂经理要现场耐心细致地了解特殊客户的特殊需求,根据其实际特殊情况,针对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开设绿色通道,改进和完善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二、做好柜台延伸上门服务。各行要对必须客户本人办理的业务进行全面梳理,逐一列举本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各类

情况,提出改进服务流程、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明确各类需“上门服务”的操作步骤和要点,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确保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做好针对确不能亲临柜台的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的柜台延伸上门服务,切实提高为特殊客户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服务应急处理机制。各行要针对特殊客户制定柜面业务应急预案,健全柜面特殊事项报告制度,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规范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将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纳入制度化轨道。 四、加强服务手段创新。各行要根据特殊群体服务需求,加强金融服务尤其是电子银行服务的创新和应用,丰富银行产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性,不断提升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 时值春节临近,各行要加强员工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采取切实措施,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优质服务,争做最受信赖的友好型银行。 附件:人民网:改密码必须本人危重病人被抬进银行营业

最新关于参加第三期中国银行业协会”高级财富管理师”证书培训心得

关于参加第三期中国银行业协会”高级财富管理师”证书 培训心得 9月10日,在分行零售管理部总的带领下,我怀着激动感激的心情踏上了去成都的学习之旅。本次培训首先要感谢分行领导给予我们学习的机会,作为我行首批参加”高级财富管理师”证书培训的人员,我也对此次培训高度重视,前次多次阅读报名文件,熟悉培训流程和课程,提前做好预习,更清楚此次培训费用很高,不禁下定决心,一定要多学东西,不辜负领导的期望。我们培训地点是以道教文明的青城山,路上我们开玩笑说:”我们要去修仙!”虽然这是一句玩笑话,但是我们也对此次学习充满期待,希望通过此次学习,可以在业务水平、眼界见识和金融知识上可以有一定提高,“羽化成仙”!为我行零售业务开展贡献一份力量!本次培训一共4天,每一位老师的分享都让我们受益良多。参加本期培训主要内容有:一、从经济金融形势看银行业发展及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 银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宏观经济走势和金融形势,我们的第一节课就是由恒丰银行研究院的吴琦博士为我们讲解我们国家的金融形势、经济政策、重点产业发展趋势和银行业服务不足转型方向。通过这一节课,让原来晦涩难懂的金融政策变得生动有趣,让我们了解到银行业的发展一定是紧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在今后服务客户,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的时候要顺应政策导向,对金融形势要有自己的看法,紧跟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的步伐。下午

是建行私人银行部梅雨方老师为我们分享建行私人银行的发展历程及以后私人银行的发展趋势,梅老师具有海外工作经历,讲课采用的是提问式,让每一位学员都可以参与其中,我有幸也回答了梅老师的一个问题,老师对我的回答进行了指导和补充,让我收益颇丰!这节课让我们了解到一个私人银行部运作的方式和金融大形势下我们应该抓住经济发展脉络去分析当前金融形势,可以在自己的岗位上为客户提供合理化的投资建议,增强客户粘合度。这第一天的课程让我也深深地知道培训是一种快速学习的方式,是提高业务知识的最有效手段。 二、资产配置方法经验及资管新规的影响解读 作为一名理财经理,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便是我的工作之一。我行的定期储蓄存款优势、理财优势现在可以满足老百姓的现阶段需求,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锦州银行的壮大,老百姓的风险承受能力会日益提高,我行零售业务的产品也会日益丰富,客户会越来越挑剔理财经理资产配置水平,这一天的课程有工行私人银行部战略配置主管马宽老师为我们分享金融产品的种类及其优劣势、资产配置方法和实践经验。下午是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郑院长为我们讲解现如今最热点、也是我们最关注的资管新规的影响,深刻解读资管新规,让我们了解到在资管新规之下我们的银行理财的发展。郑院长对资管新规的解读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可以运用到我们的产品宣讲会、贵宾客户活动的宣讲中,更好的为客户讲解资管新规内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and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take no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tents of this announcement, make no representation as to its accuracy or completeness and expressly disclaim any liability whatsoever for any loss howsoever arising from or in reliance upon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the contents of this announcement.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CONNECTED TRANSACTION PURCHASE OF SHORT-TERM FINANCING BILLS On 25 October 2010, First Tractor Finance, a non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Company, and China Citic Bank,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to the Company, entered into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pursuant to which First Tractor Finance has agreed to purchase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issued by YTO,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a connected person of the Company. The Purchas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constitutes a financial assistance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to YTO under Chapter 14A of the Listing Rules. As the relevant percentage ratios of the Purchase are less than 5%, the Purchase is subject to the reporting and announcement requirements only but is exempt from independent shareholders’ approval requirements pursuant to Chapter 14A of the Listing Rules. INTRODUCTION The Board is pleased to announce that on 25 October 2010, First Tractor Finance, a non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Company, and China Citic Bank,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to the Company, entered into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pursuant to which First Tractor Finance has agreed to purchase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issued by YTO,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a connected person of the Company.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中国银行业协会

附件3 2015中国银行业协会(花旗)微型创业奖 个人奖申请表填写说明 指导方针 1.2015中国银行业协会(花旗)微型创业奖客户申请表格分为两部分:机构信 息登记表和客户参评申请表。其中机构信息登记表由信贷主任填写,客户参评申请表由客户本人填写或由客户委托他人填写,提交时均请附照片。机构信息登记表必须同客户申请表一起提交; 2.每个机构推荐1名客户参评。 3.农村和城市地区单笔贷款额度均在十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客户才有资格参加评 奖活动; 4.申请表格中的内容必须全部填完,如不存在相应事实,请填写“无”或“0”; 缺乏关键数据的申请表格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5.申请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之后收到的申请表格不能参加评奖活动; 6.微型创业奖活动鼓励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参评申请,请各小额信贷机构将 机构信息登记表和客户参评申请表统一发送到微型创业奖指定邮箱。微型创业奖同时也接受打印或者手写的参评申请,但为了保证申请表格的处理速度,表格填写要求字迹清晰,请各小额信贷机构将上述各表填写完毕后,统一邮寄至微型创业奖指定地址,鼓励将申请表格电子版同时发送到指定邮箱。 说明 (一)机构信息登记表:由信贷主任填写 A.机构基本信息 请填写机构的基本信息,其中: (1)请填写所推荐的客户的姓名; (2)操作结构请将对应的方格涂黑(复制“■”即可); (3)请填写各种资金来源如政府拨款、捐赠等及各来源所占比例; (4)请详细描述目标客户,如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口、中小企业等等;(5)小额信贷担保类型请如实填写采用的担保机制,如小组联保(农户联保贷款)、个人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贷贷款)、个人抵押担保贷款等。 B.机构统计信息 请填写机构的统计信息,其中: (1)工作人员总数包括信贷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累计发放贷款总额指机构从事小额信贷业务以来累计发放的小额信贷贷款总额; (3)年利率(有效利率)指从小额信贷客户角度计算表示贷款成本的实际利率;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主承销商(43家) A类主承销商(34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类主承销商(9家)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36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交易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同业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参与者管理 第九条参与者应指派人员参加同业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获得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交易员资格。 第十条具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债券交易。 参与者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交易员对其交易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参与者应在已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内指定专人担任首席交易员,负责下属交易员的交易管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09]50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09]50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标准,规范营业网点柜面服务行为,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自律工作委员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将《规范》转发辖属分支机构,认真执行,并请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落实到位。希望通过《规范》的推广落实,切实提升银行业柜面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服务效率,提高客户满足度,树立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整体形象。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协会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整体水平,树立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形象,提高客户满意度,根据《中国银行业服务文明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柜面服务是指各单位在营业网点内柜面人员为客户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柜面人员是在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人员的统称。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服务环境、服务标准、服务操作、服务培训及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服务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统一标准”指各单位统一制定柜面服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归口管理”指各级机构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服务管理工作:“分级负责”指各级机构应对辖内服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服务相关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内服务相关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三)负责服务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四)负责相关岗位服务技能培训工作; (五)负责服务检查与督导; (六)负责服务档案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合理设置营业网点服务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一般情况下标准营业网点柜面人员可设置如下岗位(具体岗位名称可调整): (一)大堂服务人员。大堂服务人员在营业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在营业期间要主动迎送、引导分流客户,指导客户办理业务,提供咨询服务,积极为客户解决问题,维护营业秩序。 (二)柜员。柜员主要负责处理日常交易业务,要做到服务热情、操作熟练、及时准确回答客户问题。 (三)个人客户经理。个人客户经理要遵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做好金融产品的销售工作,做到诚信、专业、严谨、周到。销售基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时,要做好客户风险评估,充分揭示风险,严禁误导客户和夸大产品收益率。 第八条服务流程管理。各单位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从客户角度出发,制定科学的柜面服务流程,积极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和新设备的应用,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等渠道功能,大力推行离柜业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九条各单位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把服务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保证考核公平、公正,保持服务质量稳定。 (一)建立科学的多层级服务激励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倡导开展服务等级的动态管理。 (二)建立服务违规行为约束机制,对违反服务制度、规范的机构及人员进行相应惩处。 (三)建立服务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基本内容应包括检查情况、客户投诉、服务奖惩、问题分析与建议等。 第十条服务应急机制。各单位要建立服务应急处理机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与考核,提高服务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

附件4: 中国银行间市场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 (2012年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2

声明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简称“《信用定义文件》”),旨在通过向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确认书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不断调整、增加定义内容。参与者在使用本《信用定义文件》时,可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适应特定交易。 《信用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开展与《信用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为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信用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目录 一.通用定义 (5) 1.1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5) 1.2交易有效约定 (5) 1.3 交易双方/ 交易一方 (5) 1.4 信用保护买方 (5) 1.5 信用保护卖方 (5) 1.6 交易期限 (5) 1.7 交易日 (6) 1.8 起始日 (6) 1.9 约定到期日 (6) 1.10 到期日 (6) 1.11 信用保护终止日 (6) 1.12 营业日 (6) 1.13 营业日准则 (7) 1.14 信用事件通知方 (7) 1.15 信用事件通知送达期 (7) 1.16 信用事件确定日 (7) 1.17 信用事件通知 (7) 1.18 公开信息通知 (8) 1.19 公开信息 (8) 1.20 公开信息渠道 (9) 1.21 计算机构 (9) 1.22 关联企业 (10) 1.23 交易名义本金 (10) 1.24 信用保护费 (10) 1.25 信用保护费计算期与支付日 (10) 1.26 计算周期结束日 (10) 1.27 结算条件 (11) 1.28 结算方式 (11) 1.29 结算日 (11) 1.30 结算货币 (11)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NAFMII指引0005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商作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做市商应重视做市商资格,积极开展做市业务,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条做市商应认真履行做市义务,在做市债券总数、券种类型、待偿期限、双边报价空白时间等合规性方面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做市商的做市报价应为可点击成交的双边报价,双边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五条做市商应积极增加做市债券只数,做市债券尽可能涵盖《规定》所列的全部待偿期限和券种类型,积极参与对长期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的做市报价。 第六条做市商应保证报价质量,有效促进真实的做市成交,不

得虚假做市。 第七条做市商在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季度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交易商协会。 做市商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八条做市商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增强做市能力,提高做市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交易商协会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情况、报价情况、成交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以及提交季度报告等情况。 第十条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满分为24分。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满分为35分。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满分为10分。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满分为15分。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满分为16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综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综述 一、债券结算情况 (一) 融资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质押式正回购业务350笔,结算金额共计1135.40亿元。回购期限品种中有R001和R007两个回购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1068.56亿元和66.84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2322%和2.6149%。本月未发生买断式正回购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质押式逆回购业务132笔,结算金额共计295.0773亿元,回购期限中只有R001一个回购品种发生交易,加权平均利率为2.3167%。本月未发生买断式逆回购业务。 本月发生拆借拆入业务36笔, 结算金额114.00亿元。拆借期限品种中有IBO001、IBO04M和IBO06M三个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112.00亿元、1.00亿元和1.00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1525%、3.20%和3.25%。 本月发生拆借拆出业务6笔, 结算金额1.50亿元。拆借期限品种中有IBO001和IBO03M两个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0.50亿元和1.00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0860%和3.95%。 (二)现券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一级市场分销买入3笔,结算金额合计1.10亿元;二级市场现券交易228笔,结算金额共计42.50亿元,其中买入交易102笔,金额21.00亿元,卖出交易126笔,金额21.50亿元。

(三)机构参与情况 本月我行与170多家金融机构达成了债券交易。其中主要交易对手方包括国开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包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等。 (四)债券利息收入情况 本月,按收付实现制我行共计收妥往年人民币债券利息收入11545.64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279.17万元;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2185.12万元;商业银行债利息收入55.73万元;企业债利息收入119.48万元;短期融资券利息收入13.73万元;资产证券化利息收入3.93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2444.38万元;中期票据利息收入2077.48万元;超短期融资券170.69万元;政府支持机构债利息收入351.70万元;同业存单利息收入844.23万元。 二、本月综述 综上所述,债券一级市场方面,2019年11月我行增持债券1.10亿元;二级市场上,增持债券21.00亿元,减持债券21.50亿元,债券借贷融出0亿元,债券到期或还本6.80亿元。故截至11月30日,我行持有债券总余额为361.76亿元。 XXX农商银行 二〇一年十二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协会(精)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 " 规范 "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国票据市场及商业汇票业务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遵循 " 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发展 " 的市场原则,旨在自觉建立和维护国内商业汇票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促进中国票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 中银协 " 制定,作为中银协各会员单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在票据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重要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基于国内货币市场发展现状,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根据制作形式与介质不同, 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二种形态。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承兑业务特指会员单位作为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 第八条本规范所称转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九条本规范所称回购业务是指会员单位(卖出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已经其贴现的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 (买入返售方申请贴现, 买入返售方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卖出回购方给付资金, 回购到期后卖出回购方按票面金额向买入返售方购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十条本规范所称再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范所称到期托收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以持有票据或委托收款票据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票据行为。 第十二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期限。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等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回购业 务的期限从业务交易日起至约定赎回日止。票据到期日或交易约定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利率。贴现利率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转贴现、回购业务利率由会员单位与交易对手协商确定。再贴现业务利率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章基本业务规范 第一节承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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