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正当性_陈柏峰

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正当性_陈柏峰
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正当性_陈柏峰

中国土地科学ChinaLandScienceVol.21No.4Aug.,2007

第21卷第4期2007年8月收稿日期:2006-12-22

修稿日期:2007-05-29

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研究规划项目(06JA820047);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6BZZ013)。

作者简介:陈柏峰(1980-)男,湖北咸宁人,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和乡村治理。E-mail:chbfeng@163.com

RationalityofLimitationsonFreeTransactionof

RuralResidentialLand

CHENBai-feng

(ResearchCenterforChinaRuralGovernance,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74,China)Abstract:Thepurposeofthispaperistoanalyzewhetherthefreetransactionofruralresidentiallandbetweenurbanandruralareasshallbeforbidden.Methodsofdeepinterviewandcomparativestudywereemployed.Resultsshowthatruralresidentiallandisasocialwelfareforpeasantsatmacro-aspect.Ifthefreetransactionisallowed,peasantswillbethefinalvictimwhilepowerfulgroupswillbetherealbeneficiary.Fromtheviewpointofmicro-aspect,thefreetransactionwilldestroytheethicsofthevillageandaggravatetheinequalityinsidethevillage.Therefore,itisrationaltolimitthefreetransactionoftheruralresidentialland.

Keywords:ruralresidentialland;limitationsonfreetransaction;socialwelfare;ethicsofvillage

物权制度是法律制度中体现民族性和本土性的一个领域。《物权法》

中涉及土地制度的内容都必须受到国家土地政策的限制,而国家土地政策应当受到土地制度运作的社会基础的制约。土地制度不仅仅是立法技术就能解决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物权法的概念体系就能承担的问题[1]。宅基地使用制度是1949年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因此,物权立法中,有关宅基地的制度本质上首先涉及法律政策,其次才涉及立法的技术性问题。从这一角度出发,立法者面对的不仅仅是理论问题,还有从立法的角度推进或施行合理的土地政策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

问题的争论焦点物权法立法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其中,“宅基地使用权”

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法学界、经济学界得到比较多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正当性

陈柏峰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研究目的:分析是否应当禁止农村宅基地在城乡之间自由交易。研究方法:深度访谈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在宏观上,宅基地对于农民而言是一种社会保障福利,允许其自由交易,农民必定是最终的受损者,而各种社会强势群体才会成为真正的受益者;在微观上,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以后会破坏村庄伦理,加剧村庄内部的不平等。研究结论:限制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具有正当性。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社会保障福利;村庄伦理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158(2007)04-0044-05DOI:10.13708/https://www.360docs.net/doc/6e1493284.html,11-2640.2007.04.010

陈柏峰: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正当性45的讨论。刚刚颁布的《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显然,物权法坚持了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原则,同时也为将来放松限制留下了空间。

在这一问题的讨论过程中,反对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学术论文笔者所见不多[2],反对的主要理由有: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无权把宅基地使用权转出集体之外;第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将导致农村土地的浪费,并导致对现有耕地的破坏;第三,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生活基本场所,法律应当保证农民“居者有其屋”;第四,如果允许转让,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而禁止自由交易可以保证农民在城乡二元的情况下,自由进出城市,在城市生存困难时亦可回到农村。

而要求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学术论文较多[3-5]。综合起来,理由有:第一,平等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物权同样应当实行“同地同权”,禁止宅基地自由交易人为地造成了同样用于居住目的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平等,这实际上在剥削农民手中的财产;第二,农民致富需要资金发展生产,惟一可以取得融资的,只有房屋和宅基地,限制交易也就人为地限制了农民财富的增加;第三,以农民为“弱者”,而由立法者充当其“监护人”,未必真正维护了农民的利益;第四,城市出现了大量的低收入弱势群体,他们出现了向农村转移的利益要求,禁止农村宅基地转让阻碍了他们以更广泛的方式改变生活的可能;第五,禁止农村宅基地转让同样阻碍了远郊农民到城郊生活的可能;第六,在快速城市化的农村地区,目前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房的出租、转让和抵押等已经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禁止农村宅基地转让落后于社会实践。

上述两方的理由都在一定程度上有道理。讨论一个法律问题,可以有多个层面,对于宅基地这种严重受中国国情约束的制度来说,从社会功能和社会实效的角度去看显得非常重要。社会功能和社会实效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有一定的约束,因此也必然会影响物权法的具体立法。

笔者认为,《物权法》关于禁止农村宅基地在城乡之间自由交易的规定是合理的,具体而言,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交易在社会实效和社会功能层面至少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隐藏在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背后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即宅基地对于农民而言是一种社会保障福利,一旦允许自由交易,他们必定会是受损者,而各种社会强势群体才会成为真正的受益者;二是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以后可能在微观层面给村庄带来的问题,即破坏村庄伦理,加剧村庄内部的不平等。

2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宏观社会后果

支持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学者认为,限制交易等于剥夺了农民的财产权。农民本来就不富裕,房屋和宅基地是其财产中的很重要一部分,限制自由交易,无法体现它们的实际价值,人为限制了农民财富的增加。这背后的潜台词是,不能流通的财产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财产,限制农村宅基地交易就是不承认宅基地是农民的财产。这些学者也许是诚恳的,但这种观点本身陷入了资本的逻辑当中,反而忽略了财产本身的属性。在政治经济学上,财产并不是因为流通而成为财产的。财产的价值形成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用价值来源于商品的自然属性和功能。流通只是商品的价值转化或表现为交换价值的途径。不能流通,只使财产没有机会表现为交换价值,并不消灭财产固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法律上,也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具有流通性,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就不能通过处分进入流通领域。只有在资本的逻辑中,财产才应该通过交易这种惟一途径来体现其价值,这种逻辑显然不适用于中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属于农户,说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财产,是从使用权的意义上出发的。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宗旨和方式而言,本就是为了农民的居住,而不是出卖,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无流通的含义,其性质犹如居住权。对于中国农民来说,这种居住权构成了一种具体的基本人权。

46中国土地科学2007年8月第4期《物权法》采取了这种观点,之前的相关专家建议稿也作出了类似规定[6,7],这表明这些学者都坚持现行的宅基地分配制度。之所以采取这种分配制度,主要是由于中国土地属于一种稀缺资源。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地,不能采取谁出价高就给谁的方法。不然,一部分农民将失去最低的生存保障。居住权是生存问题的一部分,属于人权范畴,而人权高于财产权,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中国农村现行的宅基地分配制度要遵循一个基本的规则,即农民有权基于生存的理由向村庄申请无偿取得一定面积的宅基地,以确保每户农民都有栖身之地,这体现了宅基地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为了让宅基地真正起到使农民安居乐业的作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或被强制执行,以确保每户农民不因贫穷而流离失所。中国农民总体而言缺乏足够的抵御风险的经济能力,常常为筹措学费或医疗费用而卖牛卖血,宅基地如能交易,卖地亦是自然而然的。一户两户卖掉惟一的宅基地还可以投亲靠友或出外打工,但是,一旦宅基地市场对外开放,大量出卖宅基地的情况就很有可能发生,这就会形成庞大的具有社会破坏力的流民群体。对中国中西部农村有所了解的人,就知道这不是危言耸听。

实际上,即使是外出打工或到城镇落户的农民,大多也处于不稳定状态,在家乡有房有地,仍然是农民维持生计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卖房卖地,当这些外出农民无法稳定就业,丧失收入保障,无法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时,就容易成为流民,他们聚集在城市,容易形成贫民窟,从而对国家安定造成威胁。

农民在卖了宅基地以后,必将依然是贫困和绝望。经验研究表明,一个农户转让房产和土地,不是在这个农户的上升期发生的,而往往发生于这个农户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的时候[8,9]。因此,宅基地自由交易必将是以部分农户跌入赤贫为代价。因此,将宅基地的交易当作一种救急手段是不可行的。中国农民的未来不在于多一样可卖的财产,而在于经济发展。农村宅基地交易可解农民的燃眉之急,却会带来农民无家可归的后果,这种代价过于高昂,社会和政府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点。

显然,能够从宅基地自由交易中获取利益的将主要是有钱的城里人和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商人、投机者。他们安居城市,在农村买地建房或为投资或为度假,坐享农村宅基地交易的利益。而房地产是中国的暴利行业,农村宅基地是一块巨大的吸引房地产商的磁石,房地产商都等着自由交易这一天,其中期待最迫切的是那些已经在农村买地建房或以承包承租名义圈了地的既得利益者。随着城市的扩张,地价日渐走高,当年以极低价格吃进的土地升值了几倍甚至几十倍,产生了强烈的变现需求。依惯例,允许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后,不会再追究之前的非法交易行为,而且还可以补办手续,这将彻底改变房地产商在法律上的不利地位,使他们的非法经营合法化。3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微观社会后果

所谓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微观社会后果,就是回到村庄内部来看宅基地自由交易。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的拥护者不但在宏观上忽视了宅基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而且,他们在微观上对交易于村庄本身所可能造成的后果缺乏认识。在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倡导者心中,宅基地问题涉及的只是权利、平等、市场经济原则等抽象的大词。

村庄是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单位,承载着一些基本的功能。费孝通说:“中国农民聚村而居的原因大致说来有下列几点:……二、是需要水利的地方,他们有合作的需要,在一起住,合作起来比较方便。三、为了安全,人多了容易保卫。……”[10]显然,村庄是个解决公共服务的基本单位。无论是传统国家,还是今天的国家政权,都不可能将触角伸入到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无力解决村庄层面的所有公共事务,而家庭也不能提供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尤其不能解决诸如农田灌溉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农民客观上需要村庄这个组织来解决公共事务。村庄正是解决国家不能解决,家庭又解决不了的公共事务的重要功能性单位[11]。

但村庄作为一个功能性单位,并非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两方面的地方性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族规家法、乡规民约等硬规范,二是伦理观念、村庄舆论等软规范。维护功能性组织运转的基础是克服内部的分离力量,或者说对付内部想搭便车的人。办法有二:一是对搭便车的人进行惩罚,让搭便车的人付出代价,这由硬规范来规制;二是将组织力量内化到村民心中,让村民对功能性组织产生文化上的认同,这由软规范来达致。脱离村庄

陈柏峰: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正当性47的功能性和伦理性,任何农村问题的制度设计必然与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形格格不入。正是在这里,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的逻辑有着明显的弱点。

宅基地自由交易后,必将导致村庄的公共性进一步衰退,使得作为伦理性和功能性的村庄难以维系。它必然导致很多有钱的城里人,住宅在村庄中,但工作、户口、社会关系在城市,生活意义和社会成功感的获取也都在城市,他们不会在乎村民评价,不会珍惜村庄生活。他们遵循的是城市的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逻辑,不会顾及村庄的固有伦理,而在中国的很多村庄中,自古以来就有一些地方性的传统。如在山东省青州市的南术店村,建房有以下具体规则:第一,如果地基一样高,房子原则上就必须盖一样高;并排的房子必须建一样高,但后面的房子可以比前面的稍微高一点。第二,如果房子后面靠着路,后墙可以开窗户;但如果后墙对着邻居的房子或院子,就不能开窗户,否则会被当作一种冒犯。再如,有的地方村庄的房子是不建院子的,高墙大院被认为是对村民的冒犯和不信任。这些规则构成了一种村庄伦理,而一旦城市人进入村庄后,要他们放弃自己的豪华享受而接受这种村庄地方性伦理和地方性规范是非常困难的,处在弱势的农民没有任何办法对付这些村庄伦理的破坏者。

正如有学者所洞察到的,土地问题与集体所有制紧密相关,新中国的村集体观念正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建构起来的[12]。一旦宅基地可以自由交易,农民实际上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所有权”,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切断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联系,它所带来的结果并非就是某些学者所想像的“农村繁荣”,却可能是进一步的衰败。因为,没有了村庄集体,村庄进行公益性服务和投资的主体将不复存在,村庄农田、水利、道路等公共资源和公共环境建设都存在问题。虽然一些城里人居住在村里,但他们不依赖村庄谋生,因此也没有积极性为村庄公共工程建设提供人财物的支持,这种效应一旦扩散,最终将导致村庄公共品供给的严重不足,从而给真正依赖村庄生活的农民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害。

大量上述在村的非村民的存在,必然导致原本作为伦理性和功能性一体的村庄开始瓦解,不但作为功能共同体的村庄的利益遭到破坏,而且这种破坏会迅速上升到社会、文化、心理等各个方面,最终村庄无法作为农民最后的生存希望和家园。因为土地制度的僵化,而使作为长期维系秩序的基础和治理的社会基础的村庄受到了严重损害。然而,为什么要保卫村庄?因为在中国实际情况下,保卫村庄就是保卫社会!城市化并不能解决中国的农民问题,进城农民就不了业,只不过是由农村的贫困人口变为城市的贫困人口。一旦城市的工商业不景气,无法为进城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就应当让农民有向乡村“回流”的可能。否则,就会严重影响城市的稳定和发展,拉美国家的经验教训提醒我们,城市化能否健康发展,与农村的土地制度关系很大[13,14]。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村庄和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中国庞大的农村人口决定了城市化将是一个相当缓慢且艰难的过程,它是中国现代化最基本的瓶颈,成为中国国情最为关键的方面。实际上,即便是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劳动力大多也无法在城市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他们真正能够在城市安家立业的不超过30%,大部分人还需要依托农村来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15]。所以,在稳定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可以进城务工经商,成功者可以移入城市居住。但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大部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都很难真正在城市安家立业,因此,让那些进城农民在务工经商失败时,可以选择返回村庄,过一种相对而言有体面有尊严的生活,就可以安抚中国快速现代化进程中的大多数农民,从而可能为中国现代化提供一个稳定的农村基础。

从微观层面看,在村庄实际生活中,会从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制度中获益的是村庄中的那些强势群体,即那些村庄中有权、有钱或与权钱能沾上边的村民。他们有能力得到多处宅基地或超标准的宅基地,如村官、乡官、包工头以及他们的亲朋好友。有了多处宅基地,他们就可以在自家住上豪宅大院的同时,还能进行宅基地的自由交易。那些有能力到城市安居的富有村民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受益,因为有了完全的市场,他们在农村的宅基地也将涨价。

一旦我们深入村庄生活,从微观层面具体地看待对宅基地自由交易的限制,会发现这种限制并没有堵上社会弱势群体改变命运的途径,相反,这条途径在现行限制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土地政策下一直是畅通的。中国农村

48中国土地科学2007年8月第4期的社会实践中,宅基地的交易从古到今一直是存在的,不但农民在村庄之间一直可以自由购买宅基地,而且城里人也存在着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可能。在实践中,购买宅基地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外来者被村民接受并将户口转入村庄,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华北平原和江汉平原的很多地方都是这样实践着的。不转户口却占有另一个村庄宅基地在实践中是不太可能的,就连作为遗产继承得来的外村房屋,大多也只能出卖而不可能占有居住。

上述习俗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契合的,因为改变了村藉,宅基地的转让就变成了同一集体内部的转让。因此,如果一个村民甚至一个城里人愿意通过移居到另一个村庄而改变自己的命运,这是完全可能的。江汉平原的村庄中就有很多从鄂西山区移居来的农民,他们在1990年代税费负担很重,村民纷纷“出逃”的时候,买下村民的房子,承包村里的耕地,劳动致富。而城里人如果真正愿意变成一个农民,显然这条路也是畅通的;即使他不想完全变成农民,依照《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他也可以承包土地,并向村民租房居住或在土地边上搭棚居住,并且任何时候他只要愿意都可以变成一个地地道道的村民。

4结语

上文所述可以看到,《物权法》关于禁止农村宅基地在城乡之间自由交易的规定是合理的,但对其的质疑,反映了我们还缺乏对宅基地相关制度的社会基础的全面认识。一旦在宏观上揭开隐藏在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背后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就会发现宅基地对于农民而言是一种社会保障福利,允许其自由交易,农民必定是最终的受损者,而各种社会强势群体才会成为真正的受益者。而在微观层面细致观察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以后可能给村庄带来的问题,就会发现它会破坏村庄伦理,加剧村庄内部的不平等。

事实上,法律命题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永远都根源于社会的现实生活。农村宅基地该不该自由交易,在法律逻辑体系和经济学的逻辑体系中永远都找不到答案,在西方国家的物权立法中也找不到现成的答案,必须深入全面地观察和研究中国社会。法律制度当然要保护自由、平等、人权等大词所宣传的价值,但这些价值脱离不了具体的社会背景和制度环境。而且,更重要的是,一切制度都必须保卫社会,因为没有一个和谐的社会,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就缺乏现实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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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李鞠)

(完整)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详细版

农村宅基地(含宅基地地面房屋)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乙方法人:性别: 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含宅基地地面房屋大房2栋、厨房1栋)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位于县镇村的宅基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面积共(大写)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主)、年限:永久性、

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宅基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宅基地地界址图》。 1、本协议项下出让宅基地的用途为。 2、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宅基地(含宅基地地面房屋大房2栋、厨房1栋)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宅基地时付清钱款。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 三、甲方对该宅基地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全部共有权人对转让该宅基地的一致同意; 2、该宅基地抵押状况为:无。 3、该宅基地的使用状况为正常使用、无纠纷。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整)。 五、乙方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现金或支票全额支付。 六、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并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宅基地批准手续(或房产证)原件交乙方,宅基地交付时间:年月日,宅基地批准手续(或房产证)原件交付时间:年月日。 七、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给乙方保管。乙方新建房屋,甲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报批申请。 八、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宅基地的相关变更手续。 九、甲方确保乙方对宅基地有合法权利。转让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相关补偿。 十、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

宅基地的买卖合同范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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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手中,所需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责任没有过户,按甲方违约。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金额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五、付款方式、房产及宅基地证明: 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转让金额。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宅基地换购现有房屋土地证,思想汇报 专题换购房屋时的补的差价金额的发票和证明材料,及一切有关转让房屋的证明材料和过户时需要的材料。 六、产权归属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改造修建房屋,或再行转让他人,甲方无权干涉。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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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___________ 县 _________ 镇 _________ 村 _______ 庄(或________ 路________ 旁) 2、该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构,南北长__________________米,东西长________________ 米,共________ 层。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 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左紧邻______________ 的房屋,右紧邻_______________ 房屋。 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 日____________ 付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 万元。 3、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岀具收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岀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 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第2页共3页

《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纠纷分析

《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纠纷分析 核心提示:笔者在广州代理的涉诉《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受人10年前支付50万元买了业主一栋四层的宅基地房,现因该房门前开通了大马路,该宅基地房可成四个商铺门面涨价至300万元,原业主起诉至番禺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诉《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双方返还财物。在签订涉诉《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时,建议务必请有经验的当地律师审查合同,避免日后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农村房屋(或宅基地房),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用好《合同法》第57、58条 农村房屋(或宅基地房),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买卖,属禁止性规定。但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现象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存在,笔者(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就广州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与趋势,结合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了宅基地上房屋或农村房屋买卖中的注意事项,供当事人受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得于冒风险购买农村房屋时参考,以便发生纠纷时将损失降到最低。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作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买受方,就应当注意合同无效后,如何才能在明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将将损失降到最低或希望法院的判决能保障自身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实践中,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就房屋返还的意思是否一致,作出不同的判决: (一)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尤其是房屋尚 未交付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房款。 (二)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市、区、村,号。四边分明为界,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知晓国家宅基地转让的规定,愿意按此合同约定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并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甲方不得干涉。 三、乙方不得改变此幅地块的使用性质,改扩建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权益。如采光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乙方责任自负。 四、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 六、产权归属: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改建房屋,本族及异姓人等无权干涉、争议。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需水、电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道路有人干涉,甲方全部负责。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甲乙双方如产生矛盾,应协调解决,协调地点由乙方确定,如诉讼由乙方确定诉讼法院地址。 八、违约责任: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即赔偿元整。1年以后违约以每年15%递增,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不满一年算一年,满一年不满二年算二年。以此类推。即:赔偿金额=原金额*2*(1+15%)^n。n=转让年限-1。举例如下:成交金额确定为100万元,第二年原房主反悔了,违约金=100万元*2*(1+15%)^(2-1)=230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甲方原有的房屋价值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价值归零。 九、优先购买权:乙方转让房屋时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可以电话通知或发告知函,甲方电话变更或通讯地址变更导致通知乙方通知不到甲方,责任在甲方。乙方无责。在同样价格同样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在乙方签订转让合同前,决定是否匹配合同。一旦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优先购买权自动失效。 十、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配合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赔偿金由乙方所有。如遇到拆迁占地等事情,甲方只享有户口所带来的收益,其他一切收益都归乙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房屋一处及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本着依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宅基地坐落于汝州市尚庄乡郭楼村 组集体规划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房屋宅基地四至为南邻 ,北邻,西邻,东邻,东西长米,南北宽米,面积平方米。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期限: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为永久性转让,无年期限至,甲方必须保障无其他任何人事单位主张该土地的所有有式使用权,必须配合协调处理好与村委会、基层政府的关系。甲方转让给乙方后,乙方有权对此地做出其他相关的处理或自行转让,甲方不得干预。 三、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四、付款方式: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一次性付清支付给甲方,甲方并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收条。 五、产权归属:甲、乙双方协议签字并支付全款之日起,该处房屋宅基地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房屋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甲方家属、亲属及异性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干涉、争议,否则视为违约。 六、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保证甲方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处宅基地及房屋的一致同意。

七、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好过户手续,并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情况出现,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处理不好,甲方应负责相关赔偿的责任。 八、该房屋宅基地如遇国家、政府村、乡、市级等其他部门占用、征收、拆迁该土地时,需甲方提供相关手续时,甲方不得推辞,由于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征地补偿费,所以因土地所得的一切补偿费及其他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已无关系。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自签字画押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无故进行交付或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 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或拒绝将转让宅基地交给乙方,则必须十倍返还转让款,即 元整 十、甲方及其家人(妻、女)等对此协议已做详细了解,确认并无异议签字。 十一、此协议的签订与甲乙双方先前所签订的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甲乙双方同样有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按押后生效。 甲方签字(按印):乙方签字(按印): 年月日年月日

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协议范本【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协议范本【通用 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村民或者集体社的成员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也只能转让给本村、本集体组织成员,一般不能转让给集体组织以外的人。甲、乙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社村民/社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风险告知: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集体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每一家庭单位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 。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以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的价格,向乙方转让上述约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乙方同意以该价款购买甲方的上述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并同意按______向甲方支付该转让款。 第三条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后______日内,一次性将上述约定的转让房屋及宅基地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合法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农村人口向城镇产业化转移,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浮出视野。由此引发的纠纷解决渐次成为司法实践必须予以回应的审判热点。我国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现行法律法规仅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作出了规定,但对其包含买卖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流转则鲜有涉及。这使得该类纠纷的司法裁决成为了审判中的难点,从而导致司法中的裁判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和规范功能。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着眼,以相关物权理论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宪法意义为基本视角,对涉及但不限于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该类纠纷的司法裁判。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的,不予批准。”上述法律规定实际确立了农村宅基地的以下法律属性;首先,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为农

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其次,我国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三级所有,所有者主体依法可划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再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确定给特定主体的用益物权;最后,缘于农村宅基地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行政审批无偿取得,旨在解决为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居住保障,同时,受制于土地系不可再生资源的自然属性,基于需求与供应之间的现实紧张关系,对于宅基地的流转必然要求法律予以限制,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属于受限制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项法律规定从民事实体法律规则层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上列法律属性予以了重申。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该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上述法律规定旨在规制利用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行为,否定非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以实现确实控制非法占用农用地及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价值目

2021年最新农村宅基地转让范本【专业版】

2021年最新农村宅基地转让范本【专业版】 宅基地是指是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农村的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转让对象为本集体成员)。转让宅基地时通常会签订协议,那么协议该如何写?要注意哪些问题? 鉴于甲、乙双方均为本村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就甲方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面积XXXX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 。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以人民币元(大写: )的价格,向乙方转让上述约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乙方同意以该价款购买甲方的上述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并同意按 向甲方支付该转让款。

三、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日内,一次性将上述约定的转让房屋及宅基地移交给乙方。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合法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应当无偿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3、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征用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因征收、征用事宜所产生的一切权益、义务均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xxx万元整。 甲方保证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已征得其配偶、子女或该宅基地上房屋的共有人、继承人的一致同意,系有权处分。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最新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 _____ 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150.4平方 米。具体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 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宅基地交付时间: 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___ 日。 六、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过户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______ 元,并偿付违约金 _________ 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七、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宅基地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壹拾贰万元。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曰年月曰 土地使用证过户税费的缴纳,依据过户土地使用性质来定。 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那么办理该土地证过户,在办理完毕住房过户手续后,由买 卖双方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老土地证,新房产证,契税证明,一 起到土地局办理注销老土地证,办理新土地证。只要几百元手续费,就可以办理。 如果该土地为划拨或者集体性质土地。那么需要缴纳该土地的土地出让金,转变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此时才可以办理土地证过户,再缴纳几百元手续费就行。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 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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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及房屋情况: 1、坐落于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区_______镇_________村,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南起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四边分明为界,面积总计 _________平方米。 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保证: 1、保证该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真实合法; 2、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并经家人同意; 3、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4、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配合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但赔偿金由乙方 所有。如遇到拆迁占地等事情,所有一切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三、宅基地及房屋总价、付款方式: 1、经双方协商,宅基地及房屋总价为_________元整(大写: ________________整); 2、关于定金: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整(大写: ________________整),作为定金; 3、宅基地及房屋交付:甲方承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合同约定宅基地及房屋,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全部定金给乙方;但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合同约定宅基地及房屋,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4、付款方式: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的______日内,乙方支付宅基地及房屋总价款 的_______%,余款(减去定金后剩余的部分款项)在甲方向乙方办理完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手续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e1493284.html,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的繁荣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宅基地的经济使用价值日益提高,再加上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致使近几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而诉至法院的宅基地案件自然不少。那么,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呢?并且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

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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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通用版

合同编号:MM-60577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通用版 ——Contracts usually consist of mutual promis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合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双方权益,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自订立后立 马生效,在合同期间违反约定,须按约定赔偿。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备注:合同必须是平等的两个或以上的当事人互相作出一致的协议,调整所属物的归属关系,约束且维护签署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一种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契约。文档为word电子版本,下载后可直接编辑打印。]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买卖农村宅基地标准合同范本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范本1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商议,就房屋宅基地买卖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xx县xx镇xx路因政府征地安置所得的一宗宅基地有偿出售给乙方,该地位于,前为,后为左临右临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宅基地做了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该宗宅基地(面积总共为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共同议定上述基地买卖成交价格为时价人民币元整(¥:元)。 三、付款方式与期限 经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此宗宅基地买卖成交价款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具体交付时间与数额为: 1.20xx年月日付定金元整(¥元)。 2.20xx年月日(农历)乙方一次性付讫购地基余款元整(¥元),定金折抵预付款。 甲方收到乙方购地基款必须当场出具收款凭证,并承诺无条件协助乙方办好相关移交手续。自此该宅基地权属永归乙方所有,择吉日乔建新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必须共守信诺,一经签字不得反悔。如甲乙任何一方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五、签订协议后,甲方应将有关该宗地基手续的原件或复印件经甲方签字后给乙方所有、保留。 六、甲方同意乙方将该宗地基出售给第三方使用,同时甲方承诺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相同、相关手续。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书,甲、乙双方签字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一经签字,立即生效。 甲方(卖方)签字:乙方(买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宅址:现家庭宅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范本2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号。四边分明为界,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知晓国家宅基地转让的规定,愿意按此合同约定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并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甲方不得干涉。 三、乙方不得改变此幅地块的使用性质,改扩建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权益。如采光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乙方责任自负。 四、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整。 五、付款方式: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 六、产权归属: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改建房屋,本族及异姓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需水、电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道路有人干涉,甲方全部负责。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甲乙双方如产生矛盾,应协调解决,协调地点由乙方确定,如诉讼由乙方确定诉讼法院地址。 八、违约责任: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现实中存在大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对于农村宅基地转让 协议书 你又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在干货资源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转让方: (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 (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号。四边分明为界,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知晓国家宅基地转让的规定,愿意按此 合同 约定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并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甲方不得干涉。 三、乙方不得改变此幅地块的使用性质,改扩建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权益。如采光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乙方责任自负。 四、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整。 五、付款方式: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 六、产权归属: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

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改建房屋,本族及异姓人等无权干涉、争议。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需水、电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道路有人干涉,甲方全部负责。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 八、违约责任: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甲方原有的房屋价值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价值归零。 九、优先购买权:乙方转让房屋时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可以电话通知或发告知函,甲方电话变更或通讯地址变更导致通知乙方通知不到甲方,责任在甲方。乙方无责。在同样价格同样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在乙方签订转让合同前,决定是否匹配合同。一旦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优先购买权自动失效。 十、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配合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赔偿金由乙方所有。如遇到拆迁占地等事情,甲方只享有户所带来的收益,其他一切收益都归乙方所有。此协议一式两份,

2019年新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业务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之相关规定,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合同标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房屋的权属与面积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市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转让房屋占有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 为:。该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转让房屋四至界限以[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2、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 第二条买受人主体资格 乙方的户籍为:,系本合同交易宅基地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乙方不另外享有其他宅基地。乙方依法具备受让该宅基地房屋的主体资格。 第三条付款时间和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地上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款为:人民 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 种)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房屋价款。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开户银行为:,账号为:。 第四条甲方权利担保责任 1、甲方应保证其房产不存在质量和技术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使用权(村宅基地),甲方各方均对处分该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该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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