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厦理工〔2005〕96号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

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的疾病患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于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学院的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前款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缴费者不得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取得本学年学籍,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系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课第一天汇总学生注册情况,并将《厦门理工学院学期开学情况统计表》送教务处教务科。

第三章学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且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位。

第十一条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具有学籍的时间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不超过两年(即两年制专科生不超过四年;三年制专科生不超过五年;四年制本科生不超过六年)。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电脑,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档案在学生毕业后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条考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系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小时。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和平时成绩(占30%-40%)综合评定,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但必须由教研室研究决定,开学时向学生公布,并报系分管领导备案。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

90-100分优秀 (A)

80-89分良好 (B)

70-79分中等 (C)

60-69分及格 (D)

60分以下不及格(E)

第十五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期中)实习、生产实习均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六条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学生的重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综合素质选修课和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均需重修(非限定性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允许重选),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修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重考同时进行,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试,开班重修也可以单独安排考试。

第十七条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包括重修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学院(系)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的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及医药费票据等或医疗部门诊断证明,经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另行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重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重考。重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十八条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重考,但可申请听课重修。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直接由其申请听课重修。

考试违规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重考,视该课程类型须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一份,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课程所属系办公室存档。成绩登记表经教学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使用厦门理工学院综合教务系统,按自然班打印成绩报告单,盖章后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存档。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成绩管理人员确认数据完整无误后,告知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提交成绩总库。

第二十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上不作记载。重考或重修考核合格成绩记载时应注明。

第五章选修、免修、缓修、补修、先修、重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一条关于课程选修。

(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性专业选修课、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必修课程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程缺修不予毕业(经批准免修者除外);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校、系开设的课程。

(二)学生应按校、系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应同时选修。

限定性专业选修课组一经选定,其管理按必修课办法执行。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关于课程免听与免修。

(一)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系办公室批准,可允许某些课程免于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免听必须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某些必修课程。学生申请免修,须于该课程开课前一个学期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后,向系办公室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三)申请免修课程考试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或重考同时进行。免修必须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四)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需本人于军训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

(五)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须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

(六)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三条关于课程的缓修、补修和先修。

(一)学生因基础差、与重修课程冲突或健康条件造成学习有困难的,经学生申请,系

办公室核实,分管主任批准,一个学期可缓修某些对后续课程影响不大的课程3-5学分。缓修必须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二) 缓修课程或其他原因有未修过的课程,由学生在该课程的开课学期开学前提出补修。

(三)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先修部分课程,先修课程必须先办理手续,然后跟高一年级一起上课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关于课程的重修。

重修分为免于重新修读考试(简称重考)和听课重修。

(一)课程听课重修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办公室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重修学费。

(二)听课重修一般采用跟班(跟下一年级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重修,若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15人以上,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集中办班重修。

(三)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四)听课重修课程遇到时间冲突,或考试不及格成绩在50分以上(含50分)的学生,可在办理重修手续后申请免听自修,经任课教师同意,系批准,届时参加考核。

(五)学生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也可以申请听课重修(并缴费),考试成绩高于第一次考试成绩,则按重修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主修专业已修满一年,前一学年已修习的主修专业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且无出现重修,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根据校际间协议可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编班和修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前一学年已修课程的成绩均在90分以上)的学生,允许其提前修读部分课程,提前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大于当年在修课程学分总数1/2者,经本人申请,教学秘书审查,系分管领导核准,报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其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主动要求或因学业原因留、降级的,由系领导核准行文,并抄送教务处、学生处和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留、降级编班的缴费按所编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准予复学的,应按专业教学计

划规定的学分额度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应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三十一条在规定学制内未能修完毕业最低学分需延长修习年限者,在办理注册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修完毕业最低学分,同时也允许修习其它课程,成绩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延长修习年限者,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未获得学分不超过毕业最低学分5%的学生,允许申请离校待考,获准后申请办理离校手续,发给离校待考证明。离校待考的学生,限在允许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并按课程学分交费后,参加相应年级同一课程的考试。未经申请与交费而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未经校、系安排的考试,成绩无效。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学分,不允许其离校待考,须编入下一年级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专长(须附有关证书和证明材料),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助学习成才,且申请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本人学习努力,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科成绩都在及格以上,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平均录取分数;

2、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门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外语、数学、计算机等,具体由转出系根据教务处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审核同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将批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粮油部门。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教学秘书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生转专业时应通过转入系指定的课程考核;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还需经过外语考核,考核包括审查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并经面试合格方能办理。

(五)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

(一)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可有条件地(同一课程,学时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相同或高于)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二)学生转专业时,一般可编入同一年级;若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有3门以上(含3门)必修课、限选课未修或考核不及格,则编入下一年级。

(三)转专业后,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者,则须补交当学年学费,以后,则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转专业,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已取得学分,按非限定性选修课或综合素质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必须补修。补修应按课程的学分数缴交补修学费(标准与重修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或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批次者。

(四)专科(高职)生转为本科生(另有文件规定者除外)。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专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类生活补贴。

(二)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回家。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创业的需要,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方可申请保留学籍。

(二)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需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经系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三) 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期。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可续申请保留学籍一年,并须在前次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办理续申请保留学籍手续。学生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两年。

(四)申请保留学籍手续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办理。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在校学习须满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保留学籍。

(五)办理完保留学籍手续的学生只保留其学籍和户口关系,不享受在校生的其他任何权利、待遇。对保留学籍学生,学校收回其学生证、医疗证和借书证等,发给保留学籍证明(不发学历证明),待其复学办理到校手续时,再重新办理有关证件。保留学籍学生必须离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

(六)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因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七)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规定“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等级以上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八)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保

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复学手续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后的首次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经校医疗部门体检合格,方准办理注册手续。办理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期满复学时,必须凭注销护照证明书才能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班级,按所编入相应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处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须提供保留学籍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学生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有关无违法违纪的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学校有权决定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校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四十三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九章留级、降级、退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一)任一学年(连续两个学期)经重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数达到该学年(两个学期)所学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总数的30%。

(二)毕业班学生,未取得毕业最低学分,按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总时间超过学校规定且不能满足结业条件者。

(二)任一学年(连续两个学期)经重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数达到该学年(两个学期)所学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总数的60%。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

(四)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五)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连续休学两年仍无法治愈。

(六)因为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

(七)本人申请退学、说服无效。

(八)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

(九)恶意不履行向学校缴费义务。

对退学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公共体育课程的学分不计入留级、降级和退学的不及格学分数。

因学业原因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试读方法与收费标准按试读有关办法执行。其他原因退学的不实行试读。

按本条规定退学,不是对退学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根据学习年限和取得的学分数(至少学满一年和取得40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考勤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论文设计(论文)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经批准免听自修者除外)。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实习、劳动、军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天按五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双向考勤。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负责,班长每周向系办公室提交考勤表,系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记过以下处分由系审批发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由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各系对学生的旷课处理,均需抄送教务处和学生处等备案。非限定性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每次课均须向任课教师报告。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教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

第四十八条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病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下同),事假、公假一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病假三天以上二周以内,事假、公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病假二周以上,事假、公假一周以上的,须经系负责人办公室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准假通知书由系办公室登记,并通知任课教师。

(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获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和旅游,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假期结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达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按《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厦门理工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提前毕业

第五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除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外,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在完成本专业学业时,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修课程至少取得40学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年限按已取得学分换算为相应年级计算。《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结业,允许其在弹性修业年限内重新测评,合格后方能毕、结业;弹性修业年限已满,测评仍不合格,按肄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出提前毕业的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上一届学生同时办理毕业证书和电子注册;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校暂发给提前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与同一届学生同时颁发。

第五十四条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五条在毕业资格审核时,学生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不予毕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公共体育课、军事训练、生产实习重修仍不及格者和未修满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未达退学)者,且在校总时间未超过学校规定者,可申请继续学业,按留级处理编入下一届毕业班;累计未取得的学分在12学分以下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若在校时间已达规定最高学习时限,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若在校时间已达规定最高学习时限,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作肄业处理,并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四)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再重考或重修一次,重考或重修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补授学士学位。逾期不申请重修(重考)或重修(重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重修(重考),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属系出具学籍证明,向教务处办理补办毕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授予学位

第五十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按《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学籍处理不服的,可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2005级及以后普通全日制学生,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学校及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主题词: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抄送:各系团委有关部门

厦门理工学院 2005年8月26日印发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92614

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

厦门理工学院专业介绍

厦门理工学院专业介绍

厦门理工学院专业介绍 本科专业介绍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本科四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以研究开发各种材料的加工成型工艺和模具设计制造技术为主攻方向,培养具备材料成型及模具设计制造基础知识与应用能力,掌握金属塑性成形、压铸成形和塑料成型工艺及设备控制,具有创新能力,能从事产品开发、材料成型工艺设计、模具设计与制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 工程制图及CAD、工程力学、电工电子技术、机械原理、机械设计、计算机辅助三维设计、机械制造技术基础、检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基础、材料成型原理、材料成型工艺、材料成型设备、塑料成型工艺与模具设计、冲压工艺及模具课程设计、金属压力铸造工艺与模具设计等。 【就业方向】 在机械、汽车、电子电器、仪器仪表、轻工、日常用品等企业,从事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领域的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材料成型工艺设计、

模具设计与制造、企业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还可以进一步攻读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 车辆工程专业(本科四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汽车设计、制造、试验等专业知识与应用能力,掌握汽车电器与电子技术,汽车保养维修、检测与诊断技术,能在汽车及其相关行业中从事汽车设计制造、科技开发、应用研究、经营管理和车辆保险与公估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 工程制图及CAD、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机械设计、工程材料及材料成形技术基础、液压与气压传动、控制工程基础、机械制造工程基础、汽车构造、汽车设计、汽车理论、汽车试验学、汽车车身设计、汽车制造工艺学、汽车发动机原理、有限元分析、汽车电器与电子技术、汽车检测与诊断技术等课程以及汽车维修理论、汽车保险公估、汽车营销与技术服务等。 【就业方向】 可以在机械、汽车、车辆保险与公估以及汽车相关行业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技术开发中心从事车辆设计、制造、商贸和管理等工作,还可以进一步攻读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附件3 厦门理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第一条本科生毕业论文字数不少于10000字,毕业设计的篇幅根据专业特点由各系自行界定。 第二条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文字通畅、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观点明确、论证充分、论据详实;版面整洁、数据可靠、图表规范清晰;能反映出学生掌握本学科知识的深广度、驾驭资料和仪器设备的能力、发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要求如下: 1.文稿要求:语言流畅,版面整洁,便于装订; 2.图纸要求:图面整洁,布局合理,线条粗细均匀,圆弧连接光滑,尺寸标准规范,文字注释必须使用工程字书写; 3.曲线图表要求:所有曲线、图表、线路图、流程图、程序框图、示意图等不得简单徒手画,须按国家规范标准或工程要求绘制; 4.公式要求:所有公式不得徒手书写,利用Microsoft公式编辑器或Mathtype编辑。 第四条打印及装订顺序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及其装订顺序为:封面、诚信声明书、题目、中外文摘要和关键词、目录、正文、致谢、参考文献。使用A4复印纸输出,上边距为2.5cm,左边距为2.5cm,右边距为2cm,下边距2cm,正文页码居中。(边距问题大家要调整,要在“页面设置”里进行设置,很多同学漏掉了这一条) 1.封面。教务处统一印制,学生填写或打印。填写时应注意:学号及专业名称应填写完整,例如“2003401008”,不能填写成“8号”或“08”;“电子商务”专业,不能填写成“电商”等。 2.诚信声明书。教务处统一印制,学生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同时,需签署一份诚信声明书,声明所撰写的毕业设计(论文)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各种数据及参考资料等真实可靠,如有不实之处,则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接受处罚。(诚信申明书的签字要用手写,所以大家在诚信申明书上签字那一栏要空着,不要打字上去,等输出时才手签上去)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厦门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 厦门理工学院教务处

附件: 厦门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了更好地贯彻“构建以就业需求和素质养成为导向的实践性、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培养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国际化视野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加强我校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公共选修课教学工作有序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课程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1、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交叉渗透,有利于学生了解学科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 2、有利于加强学生的人文素质、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3、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公共选修课的类别划分为五大类别: 1、人文社科类:涵盖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类别; 2、经济管理类: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类别; 3、自然科学类:涵盖机械、电子信息、化工、材料、环境工程、建筑及土木、数学、物理学、化学、计算机等学科类别; 4、外国文学与文化类:涵盖外国语言与文化学科类别; 5、艺术类:涵盖美术、音乐等学科类别; 6、体育类:涵盖体育学科类别;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修习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及修习要求如下: 1、每门课程一般为32个课时,2学分,教学任务要求在一个学期内完成。为鼓励教师结合自己的科研和教学专长,也可开设1学分或1.5学分的短课程,集中上半学期或下半学期完成。 2、学生应修满本专业类别以外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方可毕业:专科学生至少应修满4学分,本科学生至少应修满8学分。 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均不能取得学分,下学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重修其他课程,但是不能通过补考而获得学分。 第五条公共选修课开课条件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规范县城老隆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城中小学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学合理划分入学区域。根据县城中小学校布局和适龄少年儿童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县城中小学校入学区域。第三条实行新生入学公示制度。为保证学位安排公开、公平、公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每年秋季入学前,公示期限为三天。其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分两批公示,一批为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名单,另一批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就读的新生名单,对符合入学条件的一年级新生由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生名单由原毕业学校公示。初中一年级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小学毕业生升学实施方案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须出具以下材料并提供复印件: 1、《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2、《适龄儿童出生证》;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儿童体检证》(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采用的小学毕业生升学方案办理入学手续。 (三)转学压滤机滤布厂家 1、转学学生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联系函》; (2)《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少年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转学所需的其他学籍资料。 2、转学程序: (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带齐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3)转入地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4)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局的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 (5)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第五条非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厦理工〔2005〕82号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配合教学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全面素质教育计划的实施和正确引导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学校对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评分的成绩作为当年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生”、各类单项奖,以及评定“优秀毕业生”的依据,测评结果直接与升级、留降级、评优、毕业推荐、推荐入党挂钩。 第三条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德育、智育和文体三方面成绩组成。构成比例: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0.2+智育成绩×0.7+文体成绩×0.1。 一、德育表现测评 第四条德育成绩=思想品德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五条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为60分,按以下六项内容,每项分优、良、中三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表现差者可计5分以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危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稳定的活动。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勇于创新,课堂纪律好、出勤率高。 5、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完成校、系、班级交给的任务。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6、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勤俭朴素,不吸烟,不酗酒。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超出者以40分计),按以下内容加分。 1、担任校团、学生会称职的加4—7分,担任系团、学生会称职的加3—6分,担任班级团、班干部称职的加2—4分,担任宿舍长称职的加1—2分;学生干部不起作用的不加分,身兼多职的以最高职务计分。干部得分与否,班干部由班主任评定,平均分不得超过4分;系级团、学干部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评定,平均分不得超过5分;校级团、学干部由团委会评定,平均分不得超过6分。(校、系有关部门及学生会各部门聘请的人员,不列入干部范畴,但考虑工作关系可加2—3分)。 2、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经校、市书面表彰嘉奖者分别加6分、8分。 3、积极参加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活动者加1—5分。 4、参加班、系、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扣分规定: 1、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字报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 2、凡未经准假而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劳动者每次扣2分。 3、通报批评一次扣6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分别扣10分、20分、30分、40分。 4、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不合格的集体,具体组织者每次每项扣3分,成员每次每项扣2分。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者每次扣3分,违规达三次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二、智育表现测评 第八条智育成绩=学业基本分+学业表现附加分-学业表现扣分 第九条学业基本分为90分,以学年所有必修课和规定选修课的成绩计算,考查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折算。插班生经审批同意免修课程的分数以所在班级平均成绩计算。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厦门理工学院uml考试试卷A卷

厦门理工学院uml考试试卷A卷 总分42分,1-18题每小题1分,19-30题每小题2分。 1.下列描述中,哪个不是建模的基本原则( d ) A.要仔细的选择模型 B.每一种模型可以在不同的精度级别上表示所要开发的系统 C.模型要与现实相联系 D.对一个重要的系统用一个模型就可以充分描述 2.下列关于软件特点的描述中,哪个是错误的( c ) A.软件是被开发或设计的,而不是被制造的; B.软件不会“磨损”,但会“退化”; C.软件的开发已经摆脱了手工艺作坊的开发方式; D. 软件是复杂的 3.在UML中,有3种基本构造块,分别是(a ) A. 事物、关系和图 B. 注释、关系和图 C. 事物、关系和结构 D. 注释、关系和结构 4.在UML中,有四种关系,下面哪个不是(b) A.依赖关系 B.继承关系 C.泛化关系 D.实现关系 5.下面哪个不是UML中的静态视图(a) A.状态图 B.用例图 C.对象图 D.类图 6.用户在银行员工的指导下,使用ATM机,查阅银行帐务系统的个人帐务数据,并打印其个人用户帐单。在上述过程中,对ATM机管理系统而言,哪个不是系统的参与者( b) A.用户 B.银行员工 C.打印系统 D.帐务系统 7.在用例之间,会有三种不同的关系,下列哪个不是他们之间可能的关系( d ) A.包含(include) B.扩展(extend) C.泛化(generalization) D.关联(connect)

8.下列关于活动图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 一张活动图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流程图,显示从活动到活动的控制流 B. 活动图用于对业务过程中顺序和并发的工作流程进行建模。 C. 活动图中的基本要素包括状态、转移、分支、分叉和汇合、泳道、对象流。 D. 活动图是UML中用于对系统的静态方面建模的五种图中的一种 9.在下面的图例中,哪个用来描述活动(activity)(a) A B C D 10.事件(event)表示对一个在时间和空间上占据一定位置的有意义的事情的规格说明,下面哪个不是事件的类型( c ) A.信号 B.调用事件 C.空间事件 D.时间事件 11.下列关于状态图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 状态图是UML中对系统的静态方面进行建模的五种图之一。 B. 状态图是活动图的一个特例,状态图中的多数状态是活动状态 C. 活动图和状态图是对一个对象的生命周期进行建模,描述对象随时间变化的行为。 D. 状态图强调对有几个对象参与的活动过程建模,而活动图更强调对单个反应型对象建模 12.下面(a)不属于UML中的静态视图 A.状态图 B.用例图 C.对象图 D.类图 13.通常对象有很多属性,但对于外部对象来说某些属性应该不能被直接访问,下面哪个不是UML中的类成员访问限定性( c) A.公有的(public) B.受保护的(protected) C.友员(friendly) D.私有的(private) 14.UML中类的有三种,下面哪个不是其中之一(b ) A.实体类 B.抽象类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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