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招投标管理办法

顺德区招投标管理办法
顺德区招投标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工程招投标△ 管理办法通知

顺德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负责)。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国有资金建设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社投资或参与投资的下列建筑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进入顺德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工程服务:

1.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三)其他:

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的其他项目。

任何单位不得将前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进入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未达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区属部门、单位、企业等项目建设方要求将有关项目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交易中心应予受理,并依法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单位30万元以上、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社1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招标投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社的建设工程规模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但须报镇、街道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同意,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或报请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抗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或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八)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应当抄送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备案。

第七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同意,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或报请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取邀请招标的项目,一般宜采用抽签定标法,其中:抽签候选单位由招标人在符合资质条件和有关政策的企业范围内选取不少于5家组成;施工合同价由招标人参照上季度或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报价值)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施工合同价应报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备案。

不适宜采取抽签定标法的,经区有关部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后,按一般邀请招标程序进行。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八条招标资格审查分为集中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同步资格审查(匿名投标)和资格后审。

集中资格审查,是指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有意进入顺德行政区域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按照统一的标准要求定期进行的集中资格审查,并形成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审查方式。具体的集中资格审查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资格预审,是指在发售招标文件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同步资格审查,是指对潜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开标之前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当首选集中资格审查,即在公布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企业,经报名均可参加其资质允许承接范围内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不再对名录中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当报名参加投标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企业不足15家时,招标人可通过资格预审再接受名录外合格企业的投标。通过资格预审合格人数过多时,可抽签补齐不少于15家。

第十条采取抽签定标法的,原则上只接受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企业的投标报名申请。

第十一条政府工程服务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监理等,应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抽签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采取其他资格审查方式的,由招标人将资格审查方案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

招标人不得任意提高资格审查的标准,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其中,采取同步资格审查和资格后审的,只能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的符合性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或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可由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采取评分择优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原则上不允许招标人组织集中答疑和踏勘现场。

采取同步资格审查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必须在收标截止时间前8日以不署名的方式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招标人必须最迟在收标截止时间前5日统一在“顺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答疑,逾期答疑的,收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拒绝近3年内被其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因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足5家而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在进行第二次招标时,应将资格审查合格条件降到最低。调整后,合格的投标人数依然不足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章招标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项目招标前将招标方案送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第十七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证明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结果、中标结果等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盖章),对所发出的文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进行招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三)招标方案已经核准。

招标项目不满足前款所列条件,又确需开展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可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出专项申请,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或提请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招标。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案经核准后,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招标投标:

(一)项目招标申报(资料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报名;

(四)招标人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适合于资格预审的项目);

(五)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开标(同步资格审查);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直接组建的,评委名单备案);

(九)评标;

(十)招标人定标并公示预中标结果(评定标结果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承(发)包合同;

(十三)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必须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理招标项目备案。办理招标项目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经核准的招标方案;

(三)招标公告、评定标办法及合同主要条款;

(四)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对满足招标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应根据《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招标公告格式由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定。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媒体包括交易中心公布栏、顺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及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定的其他媒体。

招标公告在交易中心公布栏、顺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发布的,持续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或国家、省、市发布有关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或其他特殊条款,应作特别说明。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对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集中在一处以黑体字进行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未单列的,以单列的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本条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招标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省市有关配套文件规定。

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备案,并最迟在投标截止日前3天在顺德区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公布。未能按时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备案而引起的招标投标时间的延误,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采用抽签定标法的项目中,属于服务招标的,其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国家的收费标准下限计取;属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编制并公布施工合同价,编制时应参照上季度或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报价值)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属于财政投资项目的,还必须符合财政相关管理规定。施工合同价应报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备案。施工合同价最迟应在抽签定标前5日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公布。

参加抽签的投标单位对公布的施工合同价有异议的,必须在抽签定标前3日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予以核实。经核实确实有误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调整,并送市场管理站备案,抽签定标时间顺延3日。若对重新调整公布的施工合同价仍有异议的,投标人可向市场管理站提出书面意见。若经市场站核实确实有误的,在重新调整施工合同价的同时,由市场站对相关编制单位和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定标后提出异议的,市场站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中,原则上不允许对主要材料、设备等设定暂估价。因实际困难必须设置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控制价备案时向区建设市场管理站提交相应的书面说明。对于材料的暂估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未发布的材料单价,由招标人提供市场价格及参考依据进行估算。

对于暂估价材料的选择和价格的最终确定,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方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除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外,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为避免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被泄露,原则上不组织集中答疑和踏勘现场。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除下列工程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止(以下称为“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最短不少于20日。

1.采取抽签定标的公开招标项目,从招标公告至抽签定标一般不少于8日;

2.绿化工程、土方工程、照明工程等单一工程,投资额小于600万元的,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和投资额600~1500万元的上述类型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上述类型工程,一般不少于15日;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一般不少于20日。招标人在取得所有投标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协定时间相应缩短,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给投标人留有合理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比如,更换了工程量清单、调整了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等),变更通知发出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能少于15日(对于第三十条中提及的项目,相应变更发出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不足的,应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日期。招标文件的一般性澄清和补充说明,书面通知应至少在收标截止时间前3日发出,不足3日的,应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在取得所有投标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协定时间相应缩短,并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

采取同步资格审查(匿名投标)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变更、澄清和答疑等,统一在顺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上公布。

第五章评标办法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可根据下列原则选取评定标办法:

(一)抽签定标法:在符合招标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适用范围:服务招标项目、邀请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简易施工项目,以及经相关部门核准使用的其他项目;

(二)合理低价法:也称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适用范围:所有招标项目;

(三)平均值法(包括简单平均值法、A+B值法、综合平均值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计算平均值(定标标准值),选取最接近平均值的投标单位以投标报价先低后高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适用范围:所有招标项目;

(四)综合评估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综合评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或评价,按得分由高到低或其他载明的方式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适用范围:复杂工程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

第三十三条评标办法的选用,应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采用本规定以外的评标办法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设置,并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

第三十五条采取抽签定标的招标项目,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公布招标文件及相应的合同条款,并按要求公布施工合同价。

第三十六条为便于潜在投标人选择投标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公布评定标办法及主要的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评标办法中,提倡淡化技术标的作用。对采取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技术标评审推行合格制,以商务经济标评价为主。在商务经济评分设置中,投标报价的得分权重不得低于65%,其他商务业绩类的得分权重不超过10%。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关评定标办法的最终确定,原则上应采取评标办法备选抽签制。

评标办法备选抽签制,是指招标人在申请招标方案核准时,提出拟采取的两种或以上的评定标办法。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将经核准的评标办法作为备选办法同时编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公告时予以公布。开标时,由招标人随机选取其中一种作为最终的评定标办法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第六章投标

第三十九条有意向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响应招标、参加投标。

第四十条投标人在通过资格审查、成为正式投标人之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自己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向招标人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为无效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人民币。招标人设有信誉保证金的,投标人也应予以全面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设有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或保函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但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最迟不得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5 日。招标人可以提前将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接受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项目的咨询代理负责人,并由该负责人组织有关收、开标工作。项目负责人经检查3次或以上不到位的,停止该项目负责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顺德从事相关工作半年到1年。同时,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将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由于招标代理原因造成招标失败或引起如工期、投资等损失的,其行为属违法违规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求其责任;属工作过失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禁止其一至两年参与顺德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服务。给政府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开标时,招标人有权在现场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身份核对,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现场核对投标单位人员身份的一般规定如下:

(一)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二)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同时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与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一致;(三)若是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投标企业,可不验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

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场核对相关人员身份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四十五条收标时,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条款,区分受理和不受理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核对,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或退回处理。

第四十六条开标时,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的下浮率,以下浮后的工程造价作为本工程的评标入围价。超出评标入围价的投标文件不进入评标环节。

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的投标下限价或载明下限价的计算方式,在开标时予以确认。低于下限价的投标文件不进入评标阶段。第四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其他招标项目,若招标人需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招标方案核准表中载明。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原则上技术标应由技术类专家负责评审,商务经济标应由商务类专家负责评审。确实有特殊需要的,经招标人申请并报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备案后,可组建技术商务综合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7人以上的单数。在综合评委会的成员组成上,技术类专家应比经济类专家多1人。

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专家抽取过程中只允许1名招标人代表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市场站监督人员在场,其他人员应回避。

若本地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的,或项目特殊经招标人申请同意后,可借用异地专家。专家的借用原则上按先佛山市内、再省内其他各市的顺序进行。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的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书面报告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或有关招标监督部门。

评标委员会在作出废标或无效标结论时应慎重。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在废标前可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的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或招标人查实,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法作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1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做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规定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或者有关监督部门核实批准。若有必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复议。

复议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只可就推荐或者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作出评审,不再推荐原评标结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复议或重评后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涉嫌泄密,在调查期间,将暂停该组所有评标专家1至6个月评标资格;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处罚并记入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没收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我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记入信誉档案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我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记入信誉档案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单位不良行为记入信誉档案。

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定标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必须把评标报告和定标报告送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同时将评定标结果送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交易中心应在收到资料后将中标结果在顺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和交易中心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对评定标结果出具备案意见,交易中心对中标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在评定标结果备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

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或者其它投诉,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按照职责调查处理。

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对中标结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调查处理工作原则上不应妨碍招标投标工作推进;否则,应暂停招标投标程序,经调查核实导致中标结果发生改变的,应重新按照规定程序公示中标结果。

对于虚假、恶意投诉,扰乱市场秩序的投诉人,将给予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行政处罚,记入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顺德区内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

第五十七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5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

(二)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人,且经评标委员会建议重新招标的;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并已影响到招标结果,经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必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标价、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送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五十九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八章网上招投标

第六十条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推行使用网上招投标交易;

第六十一条网上招投标交易参照执行本规定,招标人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网上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信息以佛山市诚信管理系统或我区认可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为准,资格审查由电脑系统按照核准的投标资质要求自动分析完成。开标和评定标工作根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通过电脑设定自动完成。

网上招标的项目,评标办法宜采用合理低价或平均值法。

第六十三条网上招标投标项目,采取即开即中的方式,第一中标候选人须在系统开标评标后2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和投标文件的文本资料。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同时,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将取消其网上投标资格,并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十四条当因系统故障等意外情况造成网上开标不成功时,原则上以现场开标作为备选招标方案,备选方案的开标时间一般为网上开标时间的后1个工作日。具体备选方案以招标文件及交易中心网站公布有关信息为准。

第九章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中标后的建筑工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工程造价(合同价、工程变更、结算等)控制的监督管理。

(二)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中标人凭经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和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单位报建时,应按规定提交拟派项目班子情况,并作为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重点检查内容,其中,项目经理(总监)不得擅自更换。

若经检查,拟派项目班子超过3次(含3次)不到位的,予以公示,并对该中标单位处以2年内不得进入顺德行政区域内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的处罚。已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即时从名录中删除。

第六十七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中标后的跟踪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防止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以及工程结算等现象。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建立招标人问责制。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招标工作。超过招标周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移交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招标周期是指具体招标工程从立项批文批准起(或招标方案核准,或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的时间,但不包括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备案时间,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时间。

招标周期的具体时限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七十条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的联网监控制度。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算造价、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建设单位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

监察、审计机关应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察和审计,对违反规定或者执行不力的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我区过去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4版) 为加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行项目集中招标,有效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前、事中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本办法按照招标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 1.工程施工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安装、强弱电、给排水、消防、人防、暖通、幕墙、内装饰、LED店招等工程。 2.设备材料采购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空调系统、电梯、监控广播系统、信息系统、大宗材料等大型设备材料采购。 3.咨询服务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项目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审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工程测量、各类检测等工程咨询服务。 4.办公及经营耗材类: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采购、经营设备采购,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耗材、系统软件等信息系统设备采购等; 5.物品回收类:废旧包装材料回收、废旧办公用品回收、废旧设备与线材处理等;

6.业务外包类:保卫、保洁、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节能改造、病虫害治理等。 如遇特殊情况需单独报批,由使用部门或各企业提出申请,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机构与职责 (一)集团公司设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招标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设委员5人,由集团公司分管发展、财务、资产工程、营运的副总经理及纪委书记担任。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2.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招标申请,批准发布招标公告,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评标报告,批准发布中标公示; 3.按照招标项目组成评标小组成员; 4.监督、检查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5.受理投诉,依据相关文件进行调解、仲裁及撤销中标资格,批准列入或移出招标黑名单; 6.定期审核、调整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会员库名单。 (二)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分管资产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资产工程(安全)管理中心负责人、招投标专员作为办公室成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

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1.4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2.1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信息。 2.2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的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 2.3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 2.3.1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 2.3.2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2.3.3督促、指导各单位完善招标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 2.3.4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 2.3.5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2.3.6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问题整改。 2.3.7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2.3.8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4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 2.4.1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4.2调查、分析招标工作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的原因。 2.4.3诊断、评价招标过程风险,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2.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职责: 2.5.1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2.5.2督促招标部门或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

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二版) 1.目的 规范XX集团工程招标,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承包方,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各房地产公司的所有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业务。3.原则: 3.1.透明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 共享,所有招标决策应在招标机构内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 3.2.充分竞争、择优中标原则: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队伍参与投标,公司应 鼓励投标单位积极开展公平竞争,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的竞争性,公司应选择具有充 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 3.3.廉洁奉公原则:所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员工都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 变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标小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3.4.维护信誉原则: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良 好的招标信誉和形象。 3.5.保密原则:各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过程、未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的定标意向,都是 公司的重要机密,不得泄露或作不当承诺;公司并且要求各投标单位对自己的投标 资料保密,互不串讲。 3.6.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 表、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相关会议纪要等; 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4.职责分工 4.1.集团工程部、成本审算中心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解释、监督和检查。4.2.分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小组成员 至少包括:总经理、工程及财务分管领导、成本部经理、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部 经理等。招标领导小组可对招标项目按额度授权总监或部门经理确定。 4.3.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预审,建立及维护合格承包商名录,编制项目 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发标、接标、开标,评审技术标,控制招标工作进 度,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会务。 4.4.成本管理部主要职能:编制招标文件的经济部分,参与接标、开标,主持评审经济 标,主持谈判。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 (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

集团招投标管理规定定稿版

集团招投标管理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某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各单位项目的招投标,真正使招投标工作作到公开、公平、公正,为公司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维护海尔的美誉度。 二.适用范围: 海尔集团所有单位,各单位所有对外付款项目。 三.招投标原则: 1.所有对外付款都必须有合同。 2.对外处理企业财产都必须有合同。 3.所有合同都要经过公开招标确定。 4.所有招投标都要公开、公平、公正。 5.所有招标都要经过法律中心参加或书面审查。 6.所有招标人员都要经过培训,有资格。 四.管理内容: 1.所有对外付款都必须有合同。 1.1该项工作的闸口部门是资金流。 1.2以下对外付款必须有合同: 1.2.1设备、生产线采购等加工承揽项目 1.2.2建筑、装修、修建等项目施工 1.2.3房屋租赁、仓储保管、货物运输

1.2.4广告制作与发布、礼品印刷品订制 1.2.5设立售后服务网点 1.2.6原材料、另部件采购 1.2.7餐饮类蔬菜、肉、食品、调料等采购 1.2.8定牌生产 1.2.9计算机软件、网络合同 1.2.10技术类合同、建立实验室等 1.2.11其他类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1.3以下项目对外付款可不需合同: 1.3.1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公检法系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罚款,工商机关的规费、年检费、公司设立登记费,公证、鉴证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征收的费用。 1.3.2公用事业的各类费用:如水、电、汽、煤气、电话、邮电、邮政等的费用。 1.3.3对外招待、宴请,外出参加学习、培训,支付各类稿酬等费用。 1.3.4各单位临时性项目一次性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如设备维修、设备另部件、印刷品、礼品、花卉、树木、果品、办公用品、日常用消费品、低值易耗品、部分修建业务等。 1.3.5其他资金流事业部长认为不需要附合同的。 1.4如无合同对外付款,资金流经办人应承担责任,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每次扣经办人100元;标的额在10—100万元之间的,每次扣经办人200元;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次扣经办人500元;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公司可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具体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制度(很实用)

下文是招投标工作的一些范文,各人或公司可以跟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简单的进行一些修改并可利用。希望对你们有些帮助。针对一些公司关手招投标工作时出现的一些错误及不当之处,我对招投标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作以下一些说明。很实用,本人多年招投标工作的精华。

XXX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3) 第二部分招标范围 (3) 第三部分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能 (4) 第四部分招标申请 (5) 第五部分招标文件 (6) 第六部分招标程序 (8) 第七部分招标纪律 (14) 第八部分其它 (15)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控制经营管理成本,保证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部分招标范围 第四条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招标: 一、《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 二、其他经领导批准需要集中统一采购的物质或服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 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部分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机构,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工程部、采购部、审监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以及公司法律顾问等。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组长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任命,审监部负责

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医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购销行为,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充实和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额度单次在5万元以上)进行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院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财务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五条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对招标投标工作相关部门及个人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受理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医院各项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 第八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九条招标前的监督 ㈠监督招标文件、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㈡监督招标投标公告的发布。 ㈢监督投标单位的选择确定。 ㈣监督投标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真实。 ㈤监督招标相关单位对投标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及使用情况进行的市场调研。 ㈥监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人选的确定。 第十条招标过程中的监督 ㈠监督检查投标单位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㈡监督审查招标文件的技术性条款和商务性条款。 ㈢监督招标工作程序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后的监督 ㈠监督中标方与招标结果相符。对评标结果有争议,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将中标单位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相关监督部门。 ㈡监督招标投标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查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与招投标结果相符,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㈢对未按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执行的项目,财务处可拒绝付款。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违反医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医院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招标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的,情节较轻的,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

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 (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招投标活动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凡重大招投标项目,可临时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风险控制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纪检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流程; (二)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

XX地产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

XX地产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地产项目工程类的招标工作,其他类项目的招标可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招标权限(主要指范围种类或金额) 下述范围内的工程由各地区公司自行招标: 1、设计、勘察、检测、监理、外水、外电、燃气、供暖、消防、电话、网络通信、有线电视、人防、防火门、基坑支护及降水等项目。 2、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样板房、售楼部装修工程(新项目第一次开盘及新增装修标准除外)由地区公司直接与该区域的集团战略施工单位议标;所有普通装修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造价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地产项目非标准化的装修工程由地区公司自行招标。 3、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园建工程由地区公司参考集团园建标准价格自行招标。 4、须单独招标的幼儿园、综合楼、运动中心(城市盘)或临时售楼部的智能化工程,由地区公司与该区域的集团战略施工单位直接议标。 5、须单独招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栋主体工程、集团下发参考价格区间及合同文本的地基基础、保温、钢结构等项目。 6、新项目首期开盘范围内的土石方、地基及基础工程。 7、绿化工程由园林集团负责招定标,地区招投标部与其签订合同。

8、其他预算金额 300万元以下(含 300万元)的工程项目。 超出以上范围的由集团各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 第三条集团各招投标中心的工作范围 1、集团第一招投标中心负责集团权限内土建类项目的招标,具体包括主体、地基及基础、土石方、钢结构、外墙保温、市政项目等;负责审核地区报审的土建类项目的定标和补充合同核价,具体包括主体、地基及基础、土石方、钢结构、外墙保温、市政、设计、勘察、检测、监理及防火门等项目。 2、集团第二招投标中心负责集团权限内装修园建类项目的招标,具体包括室内外装修、园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年度标等;负责审核地区报审的装修园建类项目的定标和补充合同核价,具体包括室内外装修、园建、幕墙及超出铝合金战略协议标准范畴的铝合金门窗等项目。 3、集团第三招投标中心负责集团权限内设备安装类项目的招标,具体包括配合(主体、市政水电气暖等管网、非标准化公建装修等项目)安装类、智能化、设备制安、空调、音响、灯光及安装设备材料类集团年度标等;负责审核地区报审的设备安装类项目的定标和补充合同核价,具体包括配合(主体、市政水电气暖等管网、非标准化公建装修等项目)安装类、智能化、设备制安、空调、音响、灯光、外水、外电、燃气、供暖、消防、电话、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及人防(含人防门)等项目。 4、集团招投标监察中心负责对各招投标中心已完成的定标及地区公司报集团审核的定标、补充合同核价进行抽查、监督及监察;受理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1]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标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益和成本管理水平,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中标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标原则 2.1. 客观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客观公正,有充分的透明度,所有招标决策应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 2.2. 科学合理原则: 选择合作单位时,在技术方面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以合理低价中标(低于成本除外),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必要条件; 2.3. 实事求是原则: 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预审及项目考察,对于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坚决不用; 2.4. 择优定标原则: 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鼓励公平竞争,择优选择具有充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 2.5. 廉洁奉公原则: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所有员工都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变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投标小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6 保密信誉原则:投标资料,评标过程等在定标前,都是公司的重要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2.7 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招标文件、答疑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等)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三、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 3.1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招标、评标、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3.2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白秀姝

成员:王福元、张红涛、庄金生、西伟 3.3领导小组职责: 3.3.1批准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3.3.2批准合约规划; 3.3.3确定参加投标的单位及对其资质等级的要求; 3.3.4审批招标文件、标底、评标办法; 3.3.5确定合同形式; 3.3.6确定合同商务条款中的主要原则; 3.3.7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3.3.8决策招标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4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执行小组,招标执行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编写(或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和技术考察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3.4.1招标执行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白秀姝 成员:王福元、张红涛、庄金生、西伟、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招标执行小组办公室设在合同预算部,办公室主任由合约部经理担任。 3.5招标执行小组职责: 1、起草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2、负责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3、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登记、招标通告,代表招标人联系、安排外部招标事宜,并办理各政府招标主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手续; 4、收集投标单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库; 5、组织标前会、招标答疑及现场勘察; 6、协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如果有); 7、及时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与招标有关的情况; 8、组织开标,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复,组织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山鼎发[2009] 4号 ***项目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1. 目的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2. 适用范围 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合同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 相关文件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4. 执行原则 凡确定的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推荐投标单位,所有被推荐的投标单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入围的投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招标的各种相关信息是公司的机密必须是最少人知晓,对知晓的人要加强控制和监督。 5. 职责 计划预算部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标流程;业务部门作为招标活动的专业参与者,对招标项目提出详细的需求。招标小组作为招标活动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监督招标程序的执行和控制关键环节的决策。评标专家组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对中标单位的选择提出专业性的意见。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工程管理部;规划、物业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规划部;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材料设备部。 计划预算部的职责: a.负责制订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

b.负责组织招标活动; c.负责组织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标底,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 d.负责招标活动的对外联络,如发布招标公告、与政府的招标管理部门联络办理有关 手续等; e.参与合同谈判,提供标准合同文本; f.参与签订合同。 业务部门的职责: a.参与制定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 b.负责提出拟招标项目的计划,并提出拟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时间及技术 指标; c.参与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 d.负责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考察、踏勘答疑、编制答疑补充文件; e.负责组织合同谈判,编制合同文本; f.组织签订合同。 招标小组的职责: a.负责审查资格预审文件; b.负责进行投标登记、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书; c.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提交资格评审报告; d.负责审查招标文件、答疑补充文件和标底; e.主持开标并监督公开开标过程。 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小组和评标专家组的任职资格与要求 参见附件三:《招标小组与评标专家组的管理规定》 6.招标程序 招标计划 在项目建设总体计划中明确该项目的招标计划,包括招标项目、招标形式、招标范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是加大力度,提高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我们以贯彻《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为契机,综合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会议、文件等媒介,多途径、多层面、多形式加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了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公开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绝大多数都是招标人主动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衔接招标事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我市的国家投资项目基本实现了公开招投标,部分县(市)区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进行了公开招标。 二是规范招标行为,增强招投标透明度和评标公正性。对国家投资的项目,我们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严格控制邀请招标的项目。依法招标的项目,均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在招标过程中,大多数项目都采取低价中标的办法,并且不使用标底,或标底(预算价)仅在评标中作参考,评标办法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从法定专家库中抽取,杜绝了部分监督人员参加评标的现象。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一是开展事前监督。要求计划、建设、交通等行政部门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

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否则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二是开展事中监督。要求参与现场监督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三是开展事后监督。实行了中标公示制度,凡有异议和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坚决进行纠正。上半年,我们妥善解决了市滨江建设、市气象局、市人防办、高坪开发区、西华师大、川北医学院新校区、消防支队7个单位对工程招投标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对违纪行为进行了纠正,严肃查处了3起在建筑项目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顺庆区严肃查处了同仁乡党委、政府在无集体决议、无建设立项批复、无施工许可证、无项目,未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与一无任何建设资质的村支部签订了20余万元的《移民住房修建协议》的行为,对相关责任的追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过加强监管,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8月,我们共参加招投标现场监督30次,其中公开招标27宗,邀请招标3宗,委托代理17宗,自行招标13宗;公开招标的40个标段概算投资2.07亿元,中标金额1.57亿元,比预算下浮24.17%。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违规招标。部分单位不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而以过去的招标为依据,违规违法招标。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没有在指定媒介上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有的招标人发放标书到开标的时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2〕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

某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

某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各单位项目的招投标,真正使招投标工作作到公开、公平、公正,为公司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维护海尔的美誉度。 二.适用范围: 海尔集团所有单位,各单位所有对外付款项目。 三.招投标原则: 1.所有对外付款都必须有合同。 2.对外处理企业财产都必须有合同。 3.所有合同都要经过公开招标确定。 4.所有招投标都要公开、公平、公正。 5.所有招标都要经过法律中心参加或书面审查。 6.所有招标人员都要经过培训,有资格。 四.管理内容: 1.所有对外付款都必须有合同。 该项工作的闸口部门是资金流。 以下对外付款必须有合同: 设备、生产线采购等加工承揽项目 建筑、装修、修建等项目施工 房屋租赁、仓储保管、货物运输 广告制作与发布、礼品印刷品订制 设立售后服务网点 原材料、另部件采购 餐饮类蔬菜、肉、食品、调料等采购 定牌生产 计算机软件、网络合同 技术类合同、建立实验室等 其他类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对外付款可不需合同: 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公检法系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罚款,工商机关的规费、年检费、公司设立登记费,公证、鉴证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征收的费用。 公用事业的各类费用:如水、电、汽、煤气、电话、邮电、邮政等的费用。

对外招待、宴请,外出参加学习、培训,支付各类稿酬等费用。 各单位临时性项目一次性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如设备维修、设备另部件、印刷品、礼品、花卉、树木、果品、办公用品、日常用消费品、低值易耗品、部分修建业务等。 其他资金流事业部长认为不需要附合同的。 如无合同对外付款,资金流经办人应承担责任,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每次扣经办人100元;标的额在10—100万元之间的,每次扣经办人200元;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次扣经办人500元;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公司可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具体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2.对外处理企业财产都必须有合同,如废品处理等。 3.所有合同都要经过公开招标确定。 该项工作的闸口部门是法律中心、各单位印鉴管理员。 所有合同都要建起价格平台,没有价格平台就不能签合同。 所有需专家出意见的单位都要建一个专家网络,专家报酬要确定,专家人数需3-5人以上,每次招标的专家人选在招标前24小时由第三人随机选中。 报审合同中无招投标资料,法律中心应不予审核,印鉴员不予盖章,否则哪一个环节没有闸住,由其承担责任,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每次扣责任人100元;标的额在10—100万元之间的,每次扣责任人200元;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次扣责任人500元;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由人力资源部门闸口。 4.所有招投标都要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的标准是: 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应该公开: 在媒体上公布招标公告;或 向不限于本地区的5家以上单位(或属已优化的网络内单位在3家以上)发放招标书,且:非本地区单位至少应有1家,每次都有新的单位参加投标,有在本地区或全国同行业中排前5名的单位投标(本地区和非本地区单位至少各一家)(行业无排名的,以其在当地完成的着名项目来证明);且符合资质有回执的投标单位不少于5家;或 属于行业管理的,按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单位名单全部邀请,投标的单位不少于5家(或不少于邀请数的2/3)。 只要有投标人投诉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有不正当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经查证属实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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