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法学院】朋友借钱不还,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证据吗?(维权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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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物证和言词证据是常见的主要证据类型,但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功能丰富、通讯便捷、操作简便的微信迅速成为人们社会交往、商品贸易、表达情感的重要平台,微信的大量使用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新型证据形式,对传统的民事诉讼证据模式提出了挑战。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有何法律特征?其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形式的哪一种类?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会遇到何种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微信证据的特点

微信证据从内容上看,往往表现为多种传统证据形式;但因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电子载体中,形式上又与其他传统证据不同,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

(一)证据转换的物化性。

即将微信证据中的文字、影像、录音或者图片转移到纸质上或者存储在其他电子设备上,以新的承载方式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使用的开放性。

微信中传送的各种数据和内容会被多人知晓和获取。例如,两个人在微信中私聊,其中一个人可以截屏转发给他人,还有在群聊中的信息为整个群的成员所知晓,或者微信号被他人盗用导致信息被他人获取等等,正是由于微信的使用人数和复杂的使用群体,决定了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三)证据存在的不稳定性。

微信证据实质为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一种模拟信号,当微信证据存在人为因素或者技术介入时,微信中的信息极其容易被人篡改、伪造、破坏或者毁灭。因此,在辨明微信证据的真伪后,一定要适时转移到其他存储设备中并备份,然后再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提交给法院,尽量避免微信证据因不稳定性而导致其效力丧失。

微信证据认定中的难题

主体认定难。因为微信没有实现实名制,有的微信账号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登录,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也并非使用者真名,故微信使用者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就没有联系,即切断了证据的关联性。

内容认定难。相比书证,微信证据的内容在认定中却困难得多。内容的片段性导致无法认定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微信证据不像书证那样,能完整反映出案件的真相,特别是在无法恢复完整的聊天内容的情况下,相关的聊天内容在没有旁证印证时,无法让法官采信。

解决微信证据认定难点的有效方法

利用多种科学技术手段准确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在微信尚未实名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双方当

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来证明使用者是否为当事人。

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电子数据证据相比纸质书证,最大的缺陷就是它的开放性、不稳定性容易导致其被使用者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或者删改。如何审查微信中的证据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就为法院制造了困难。当然法院可以通过微信的运营商进行查询,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技术帮助,为微信使用者提供客观的证明,以此证明该证据是真实的,但流程依然是比较复杂的。

确保微信证据完整性。完整性是指在微信中选取的证据必须是完整全面地反映整个聊天的过程,否则仅凭其中片段式记录并不能完整地分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被采纳。因为聊天记录可以人为变动,举证一方必须证明聊天记录并无后期增减,而且应当出具手机原件。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可能分析出聊天双方主体的真实意图,这就要求案件当事人应当在涉及纠纷内容的微信聊天中保持整个过程的完整,然后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由此可在诉讼中形成有利的证据链条,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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