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和建议_吴赤

关于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和建议_吴赤

科技论坛

关于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和建议

吴赤

(黑龙江省佳路高科技开发总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在发展的过程中,处处面临着激烈的

竞争。这些竞争,

虽然领域不同、形式各异,其实质都是综合实力和生产力的竞争。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已进入了依靠科技进步推

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新历史发展阶段。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省份成为我们融入全球化经济和面向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促进龙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环节。

1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

1.1企业资金不足,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不足成为制约成果转化成功率的首要问题。国有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多年来受资金困扰,企业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薄弱,缺少融资渠道,资金的缺乏使企业对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不积极,一些项目企业根本无资金去转化,个别项目更因资金短缺而终止,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国有大型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方面比中小型和民营等企业状况要好些,但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缺乏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问

题。还有社会风险投资体系仍处于不成熟的阶段,

主要是跟进的方式进行投资,对具有一定的风险科技成果转化,尤其是原始创新技术的首次产业化,不愿意冒较大的风险投入资本。

1.2部分项目技术成熟度不够,企业技术开发和转化力量又薄弱,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大部分没有自主开发能力的企业都面临

着找有前景又成熟的好项目难的问题。

一方面,是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转化到企业的项目不成熟,原因是研究方大多重视学术研究和发表科技论文,轻视成果转化,其研究成果大部分不能满足企业生产需求,需要企业进行二次开发或重新进行生产实验。另一方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都是从政府机构申请科研经费,项目研究周期短,资金有限,只能研究一些短平块的项目,没有实力将研究放在具有潜力的大项目上,成果没有长远发展前景和可观的利润,转化效果自然就不佳。第三,政府审批的科技项目要求产学研相结合,但是一些单位只为了申请项目而产学研,不能真正实现合作,也就研究

不出真正适合企业的成熟的科技项目。还有,

个别企业也存在对好的成果“看不远”、“舍不得”的现象,特别是对科技成果缺乏有效的吸收机制和创新意识,只注重产品生产效益情况,而没有充分重视

到技术投入和积累。第四,

项目不成熟使企业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承担风险大,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低。由于有些项目企业需要进行中试和工业化试生产,而一些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力物力开展这方面工作,还面临失败的风险,所以不少企业只能选择不转化。

1.3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滞后,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影响很大。表现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激励机制还没有完全到位,法人治理结构还未健全,管理体制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企业的转制没有彻底完成,使得企业没有真正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对技术进步既缺乏需求动力、缺少资金,又缺乏二次开发的技术力量,更承担不起开发的风险。这方面尤其是对国有企业影响较重,特别是一些受政策影响较大的国有中小企业,经营制度的落后,使企业守着先进的科技成果也缺乏转化的活力。

1.4企业在转化过程中信息不畅,也是成果转化效率低的原因。一是有些企业对政府的科技政策及信息技术了解的比较少,有些优惠政策不能及时享受。二是受我省地理位置的影响,特别是我省一些偏远地区企业信息获得和交流渠道比较少,信息闭塞。三是还有一些企业研制并开发出的新产品,由于市场或用户对新产品、新技术了解较少,不愿意承担风险,企业又缺乏相应的信息传播平台,优秀的成果展示无场地,宣传力度跟不上,导致推广转化难度加大。

2加快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2.1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政府各级管理部门修正、完善促进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企业发展的政策需求,把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新政策纳入法制范畴,同时加大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力度,帮助企业更好地

了解、

掌握、运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使全社会更加深入地了解进一步夯实法律贯彻实施的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2制定落实支持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措施。一是不断加大对科技的引导性投入,提高科技奖励资金,发挥我省科技成果奖励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设立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鼓励和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周转金、低息科技贷款以及无偿资金扶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的投入主体,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研究制定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

入的比例。支持企业引进开发技术水平高、

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项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组织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科技经费,强化企业投入的主体地位。

2.3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通过政府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加强政策性和商业金融机构对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

力度,引导银行和科技型企业之间建立起稳定的银企关系。

同时,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内设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不断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和范围,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重点支持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

2.4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力度。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大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增强企业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尽快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监管系统及执法协作、涉外应对和维权援助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保护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2.5高度重视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加大资金、技术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技术开发中心,并由省政府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2.6鼓励和支持专利发明者、技术开发中心以技术入股企业,积极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通过联营、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组建产学研联合体或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议政府组织举办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参加的产学研项目洽谈会,建立起长效机制,形成特色品牌和服务平台。

2.7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建议制定出台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成果产业化工作。建议探索建立科技人员创业失败保险基金和创业保险险种,努力减轻研发人员创业失败的压力。

2.8切实落实税收激励政策。完善税收抵扣、减免和加速折旧等政策,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允许企业按规定以技术开发费用抵扣税收,同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除认真落实国家级高新区内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对国家高新区外的省级高新企业,实行地方财政专项扶持政策。

摘要:分析了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快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措施12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及激励奖励制度1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及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各阶层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 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技术,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 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 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 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研发部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 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 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八条根据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进行自主实 施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 获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术入股的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2015年8月31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修改达44处之多,整部法律从37条扩展到52条,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重视。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显著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充分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0月1日实施,掌握和运用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关键内容,对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如下六大亮点: 一、释放活力,下放三权 本次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科研机构或大学转化科技成果和运用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属、运营等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解决。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前,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未将有形财产和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区别对待,这严重阻滞了国有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具体表现就是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使用、处置科技成果需要层层繁琐的审批,容易丧失科技成果处置的有利时机;科研机构或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需要全部上缴国库,导致科研机构和大学丧失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打破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上述两条规定放权于科研机构和高校,确保了其真正拥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是本次修法最有”含金量”的条文。 二、协议优先,提高奖酬 由于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自身的特点,科技成果通常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转化也通常是在单位的转化人员或科研人员的努力下才能完成。科研人员既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又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推动者和重要实施者。建立和完善激励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健全和完善了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奖酬制度。一是大幅提升了法定奖酬的比例。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最低标准是转让净收入的20%;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规定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限是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出资获得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二是单位与科技人员或转化人员关于奖酬标准和数额问题,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 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附件3: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注:表中内容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填写。 注:1、科技成果的来源: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通过购入或出售的科技成果(购入或出售的科技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可与企业近三年研发项目、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相结合。 2、成果类型:指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登记、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技术诀窍等。 3、转化效果: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4、转化证明材料: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销售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主要判断依据有: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四项, 产品:公司经过自主研发的,自己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产品,主要是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都可以算,同一种产品销售多次,只能算作一次;

服务: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等四季合同的,开具地税服务发票的,同一种类技术服务合同只能算一次; 样品和样机:区别:样品他只是一个单一的,不能分解的物品;而样机是有很多物品组成的机器类的设备;比如打印机里的墨盒、电脑里的硬盘,比如打印机、电脑、医疗器械等。因为正常的生产企业,在流水线上,每到一个阶段都会有成果出现,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成果进行检测或者检验,提供第三方的报告书,在这里,需要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样品、样机的立体照片。 提供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数量:提供近三年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分别可以是销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样品、样机图片等其他的检测报告、验收报告、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客户反馈意见、国家科技奖励证证书等证明材料),如每年均获得转化4项以上,不含四项,取得A项分(24-30),越多越好 所谓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即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主要是考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具体的体现材料如下: 著作权证书、新产品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销售证明(合同、发票、用户意见)、生产许可批文、实物照片、奖励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高新要求企业,三年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达到12项以上,平均每年要完成4项以上的成果转化,而且要是不同的产品,当然在原有的产品上进行的创新以及改进也算。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及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践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在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十四个领域中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主要针对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及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一)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实验室已经完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先进性,并在示范区实施转化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先期聘请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培育资金扶持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进行专题评审,如项目通过评审,可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入区。 (二)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示范区实施的属于示范区重点打造的产业集群,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引进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由示范区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创新能力介绍及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说明 一、自主知识产权说明: *****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 年,位于**** 经济开发区,注册资金**** 万元,是一家专业生产农药原药及其制剂、医药中间体、光气化产品的科技型企业。致力于研究制造*** 、**** 、*** 、*** 等高科技产品。成立以来不断加大科技开发投入,在科研人员的努力下,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到大大提升,近三年以来,共计申请各类专利58 项,其中:28 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11 项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11 项发明专利受理,8 项实用新型专利受理。 知识产权汇总表

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近三年来,公司注重科技创新投入,累计投入研发费用*** 万元,占三年累计销售收入合计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依托,不断创新思路,开展技术研发活动,开发新产品,提高技术水平。 为了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公司注重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整合国内外优势资源,构建了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自主研发方式相继研发项目21 项,完成科技转化21 项,平均每年成果转化数为7 项,其中18 项为专利技术,3 项为自主研发的新技术。专利技术成功应用于*** 原药系列、*** 原药系列、*** 系列、*** 系列产品的生产及工艺中,其中*** 原药通过了国家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原药通过**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 通过** 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 通过** 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由我公司自主研发的*** 原药、*** 原药两项产品经安徽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查新结论:该项目技术与国内相关文献中涉及研究不同。该两项产品于2014 年获得** 省高新技术产品荣誉称号。 2015 年度公司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总额*** 万元,占当年总收入的**%,全部为公司主要产品收入。其中多菌灵原药收入*** 万元,草甘膦原药收入*** 万元。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综合得分*** ,无客户意见和建议情况。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XXXXXX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等的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促进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激发调动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积极性,规范工作流程,结合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6)295号》进行修订,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科技成果指在科研和技术开发中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结合院实际情况,本办法中转化的科技成果具体界定为: 1 / 8

(一)专利; (二)已做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成果; (三)已做专有权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他成果; (四)专有技术(如关键技术算法和参数等);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院包括所属各部门、分院、企业。 工作人员包括院在职人员及在站博士后。 相关人员包括退休、调动离职等离开院后不满1年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院领导办公会),负责审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包括采用员工创业持股方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评审机制 1.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评审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员工持股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由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评审。 2.评估组:由相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日常项目的评审工作。 2 / 8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0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九条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技术创新开发机构,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与奖励制度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与奖励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根据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司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二、基本原则 公司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项目小组,依据承担科研任务的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按股份制形式进行成果收益的分配。 三、成果收益 成果收益主要体现为如下两种形式: 1、技术中心将研究成果向本公司外的企业进行转让获得成果转让费。 2、研究成果在本企业使用获得生产效益。 四、奖励对象 1、在公司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等方面投入科研经费的企业。 2、为研究过程提供软硬件支持的公司相关部门。 3、核心参与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工作,获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且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研究人员。 五、成果收益的整体分配

1、研究成果收益分配主要体现科研经费投入主体、科研软硬件 平台、科研人员三个方面。 2、当科研成果收益体现为成果转让费时,按如下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科研经费全部来自公司的,成果收益的20%归技术中心,20%归科研人员,60%归企业所有; 科研经费来自合作企业或者其他科研机构的,其在成果收益中占40%,公司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20%,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中占40%; 研究经费来自国家纵向科研经费的,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40%,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中 占60%。 3、当成果收益体现为合作企业的生产效益时,企业须将生产效益的8%作为本公司技术中心的成果收益,12%作为公司技术中心研发人员的成果收益。 六、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 1、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主要依据研究人员承担科研任务情况,采用“事先认定、事后调整”的方式进行。承担任务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 2、事先认定:在研究工作开展之前,依据研发人员的研究内容重要性、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等确定其收益比例。 3、事后调整:在研究工作完成后,按照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确定最终的收益比例。 七、附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流程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流程 1、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无利益关联 学校主管部门、院系、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 确定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 转化方式:协议定价 确定协议成交价格转化方式: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院系与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价格评估 、挂牌交易或拍卖过程与结果提交主管部门备案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院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选择具有国有产权交易 资质机构进行挂牌交易 或拍卖 成交价格不低于评估价 格,且不低于5万元 成交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且不低于5万元技术转移中心审核 法务法律条款审核 主管部门和院系网站、OA 系统、公示栏公示 学校和转化方签署合同 根据合同进行材料交接,执行合同 扣除相关费用后,根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否否是是 2、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有利益关联

主管部门、院系、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 确定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 转化方式: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 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院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选择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机构 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 院系与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价格评估、挂牌交易或拍卖的 程与结果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成交价格不低于评估价 格,且不低于5万元否 技术转移中心审核 法务法律条款审核 是 主管部门和院系网站、OA 系统、公示栏公示 学校和转化方签署合同 根据合同进行材料交接,执行合同 扣除相关费用后,根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成果完成人提交成果转化利益关联书面声明 报院系和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 与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各阶层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该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成果转化资源支持,鼓励自主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实现自主创业。 第三条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技术,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六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研发部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进行自主实施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术入股的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 第十条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自行进行成果转化,但应事先向公司进行报备,而且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转化工作和后续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成果转化的要求进行设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财务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成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_比较与借鉴

〔收稿日期〕 2000-09-10 〔作者简介〕 刘溶沧(1942——),男,四川营山县人,196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系,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比较与借鉴 刘溶沧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836) 【摘要】 本文结合美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和作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与条件进行了对比研究,提出了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技成果 生产力 转化 借鉴【中图分类号】 F 12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00)11-0004-04 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一体化部研究小组组长贡特拉赫指出,在过去的80年里,美国的生活水平(用人均社会产值来衡量)差不多提高了4倍,相当于2%的年均经济增长率。有的国家生活水平提高得更快。目前日本的人均社会产值比一战开始前高出约15倍,相当于3.5%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中国的人均社会产值在仅仅20年的时间里差不多增加了3倍,相当于7%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如何解释各国经济增长及生活水平方面的巨大差别呢?贡特拉赫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出发得出结论:主要根源于各国不同的技术进步程度和政策选择①。实际上,国内外的大量事实证明,技术进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科技成果的数量、质量特别是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情况。 长期以来,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科技成果,人们就会不加思索地认定这是专指自然科学成果,而不包括社会科学。尽管邓小平同志早已指出,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在内,无论政府工作,还是 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思想认识,可以说至今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当然,我们在此不便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辨析,但本文所谈的科技成果转化,却与世俗的偏见不同。尽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在论及科技成果转化时,其内容也的确多属自然科学的范围,但并不排斥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更不意味着这种转化的意义和作用与自然科学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作为现代经济发动机和可持续增长重要因素的科技成果转化,受到诸多方面的制约与影响,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因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一个由科技供给系统、科技转化系统、科技需求系统和科技环境系统构成的复杂体系。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的过程中,诸多环节之间往往存在着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因此,负有宏观调控职责的国家或政府,必须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规律性,或实现这种“链式”转化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出发,认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体化研究,使其不

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鼓励对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对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管理活动,特制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制度涉及到科技成果,是指公司利用现有的技术、人力、资源,通过自主研发或基于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与科研所及高校联合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3.岗位职责 (1)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成立窗口,指定专门负责技术转移专员,负责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沟通交流、接洽;向外部发布技术合作需求、公司自主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信息。主 导公司技术合作对象(如研究型大学、第三方研究机构)评审及对合作对象提供技术资源匹配; 对公司取得技术成果积极向他人撮合许可、转让、合作、折算股份投资。并制定相应的科技成 果转化奖励制度。 (2)技术研发部:为加快公司产品迭代,研发部产品经理应根据产品的发展战略,提出详细的技术合作需求,积极参与与高等院校的技术交流,充分利用高校利用学科交叉的创新资源,打破空 间限制,推动与高校专家之间合作;以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 (3)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与研究型大学或第三方研发机构进行技术合作进程,支付相应比例的研究开发经费,对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技术成果以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 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形式进行转化,所形成的收入纳入技术服务收入。 4.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内容 (1)完善技术转移的管理体系,建立校企联名实验室等形式整合多方面的优质资源,为公司组织大体量、高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奠定基础;为加快公司研发产品迭代,完善公司内部研发体系,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2)构建适宜公司技术创新的技术转移创新体系,通过加大与高校知识流、技术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诸多要素的互联互通;依托高校多学科资源交叉优势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从而提供 公司产品竞争力。还能促进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八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近三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

… 附件5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 企业名称(公章): 1. “科技成果名称”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名称; 2. “科技成果来源”包括自主研发、委托外部开发、转让(受让、受赠、并购)、技术成果实施许可等; 3. “科技成果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 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成果鉴定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纳入的其他科技成果类型; 4. “转化年度”是指申报当年之前三年中的某一年,即2015、2016、2017年中的一年; 5. “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 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注明具体形式); 6. “成果转化结果”包括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其他,要求注明具体名称或简要说明转化内容; 7. “证明材料”包括证明所填内容是有效科技成果的材料和证明科技成果已转化的材料。例如知识产权材料、标准文件、检测方法文件、技术规范文件、成果 鉴定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发票

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主要证明页复印件或佐证图片即可,注明附件所在页码); 8.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哈尔滨商业大学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2020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范文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范文 28日,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8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我国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大幅增长,xx年达47亿元,同比增长24%。政策红利显著释放,科技创富效应进一步显现。 《报告》指出, xx年,2766家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合同项数增长迅速。其中,合同金额达121亿元,同比增长66%。 (:科技日报)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运营重点在对市场规律的灵活运用,充分调动市场要素。首先,是运用市场的手段,把科技成果从高校、科研院所里转移到企业里面去;其次,是依托企业为载体,通过企业鲜明的市场特性,将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 在当下,许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为了转移而转移,只是简单的把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解决方案等)落到企业头上。这样,研发人员得了点眼前小利,企业得了点赋能科技的小虚荣。科技成果转

移出去后,由于出发点就不是市场化,所以,最终是否可以创造价值、是否去转化成价值,研发人员管控不了,企业也不太去关注。 怎样真正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运营?首先,需要有收益模式让科技研发人员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定向研发;其次,企业需要根据市场对科技产品及性能的需求进行成果转化;再次,运营模式需要充分体现市场化关于价值分配的原理,在利益分配上平衡研发者、科技服务平台、企业三方关系。 (研发—平台—市场) 快别提倡万人创业了,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简直就是拿着爹娘的辛苦钱在交昂贵的社会学学费! 说一个真实事件,上个月我的一个小伙伴,太原理工大研究生毕业,采矿工程,按理说前程似锦,但是个人、家庭都毁在了创业上! 小伙伴研究生毕业以后被分配到山西某矿业集团,因为前几年煤矿效益不景气,工资收入等不算高,勉强维生吧。再看了某创业节目以后,和几个同事决定裸辞创业,选择了当时比较火的“考研视频培训班”。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工艺或者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第五条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的促进、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宣传,推动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对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技术转移主体 第八条技术转移主体是指技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包括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产学研合作组织。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增加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应当适时转化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对引进的技术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产业化。 第十条鼓励企业以委托研发、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产学研合作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等科技与产业对接平台,为技术转移提供资金、场地和信息等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技术转移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采取技术作价入股等多种对价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进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开展技术转移的协作。 第十三条支持军工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民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促进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 支持地方企业和科研机构为军品生产提供配套,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交流和发展。 第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增加应用性技术的研发,适应企业需求。 鼓励高等院校、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农业龙头企业向农村转移技术成果,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交换,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 支持本市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进行跨国技术转移。 第十六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依法拥有技术成果全部知识产权的,应当自该项目验收之日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转让、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转化。 逾期未实施转化的,完成该技术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并自行转化,或者由提供研发经费的政府部门实施转移。 第十七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放实验设备、设施,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 本市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实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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