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版)》

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版)》
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一讲:当代中国最高政治理念 ?1、解释党管干部、党组、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 ?党管干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统一任命、调配所有的干部;具体方式分部、分级、分类管理干部; ? ?党组: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由该领导机关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组成。党组的成员不是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批准党组成立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并服从它的领导。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社会学特征: ?(1)会议(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全会、政治局会议),大会的功能是动员而不是决策。 ?(2)选举(投票) ?(3)服从、纪律 ?(4)集体领导(委员会) (5)少数服从多数 ? ?委员会制:第一,委员会的成员权力平等,一人一票,每票等值; ?第二,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按照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三,委员会负责人有权召集或主持会议以及主持日常工作,但无权单独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委员会所有成员对委员会作出的最后决定都负有共同责任。 ?2、中国共产党通过哪些方式来具体实施领导? ?1、政治决策——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共中央委员会决议;党的领导人的讲话、指示,这是目前中国的最重要的公共政策决定。 ?2、政治录用——党管干部 ?3、利益表达——党认为是人民利益的当然代表。 ?4、利益汇集——通过党才是各种利益诉求,进入公共政策制定系统,上升为公共政策的有效途径。 ?5、党主军——党指挥枪,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6、政府完全成为党的组织体系的一个部分 ?7、党通过国家或自身组织主导社会,社会完全成为党以及国家行政的附属物。 ?8、党管宣传、党管媒体——掌控思想文化资源。 ? ?3、中国共产党是通过何种方式将全部的社会生活纳入国家的政治轨道的? ?第一、组织整合 ?(1)农村通过合作化运动产生人民公社

2014年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指导手册—下册(横版)

第五部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索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 二、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 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制度是关于国家元首产生、任期、职权,以及国家元首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xx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xx的任职资格、产生、任期和继位补缺 (一)xx的任职资格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xx的产生和罢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xx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大会选举产生。 xx的选举一般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xx。 (三)xx的任期 xx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xx的继位补缺 xx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xx、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

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xx的基本职权 (一)对内职权 1、公布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后,由xx予以公布,法律正式生效。 xx没有法律否决权。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xx必须公布。 法律未经xx公布,不能生效。 2、发布命令 xx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二)对外职权 1、接受外国使节 xx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54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国家主席”一职 在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国家元首或是由特定的机关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就中国而言,国家元首的职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来行使的。但是鲜为人知的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设立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反复,其作用及职能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间几经反复。 ■存与废: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而只是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但是,由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实际上行使了国家主席的职能。 1954年,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更改国家的机构设置,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对此,毛泽东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在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后,毛泽东理所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第一任国家主席。但是,在之后的几年中,由于国事的繁忙和对外交的繁文缛节的不适等诸多原因,毛泽东决定辞去国家主席,并且为此发表了声明。因此,在1959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当选为新中国的第二任国家主席。 1966年,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在“文革”开始后不久,国家主席刘少奇

即被打倒。在此之后,中国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并严重影响了中国一系列国际事务的处理,同时也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为在制度设置上解决这一问题,1 970年3月,毛泽东向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并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但是,出于对国家政治运作的现实考虑,中共中央内部多数人仍希望保留国家主席一职,并提出由毛泽东担任国家主席。但是在当时那种个人迷信盛行的年代,毛泽东的决定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最终,中央政治局决定,不再提议设立国家主席。于是,1975年颁行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节在宪法中也被删去。 1976年9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逝世。同年10月,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此后,在华国锋的主持下,新中国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于1978年获得通过。“七八宪法”是在对“七五宪法”进行了部分否定和继承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部分篇幅有较大改动。但是,这部宪法对于国家主席的态度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仍然未设国家主席。 1978年之后,国家政治生活逐渐向正常的方向迈进。在此过程中,有关国家主席设立与否的争论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80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正式提出了宪法修改的任务。在此次宪法修改和意见征询过程中,与会代表、专家学者、各界群众各抒己见,表达了自己对宪法修改工作的看法。其中,对于国家主席设置与否的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设立国家主席;二、不设国家主席,由人大委员长或国务院总理改称主席,并行使元首职权;三、建议人大常委会改称为“常务主席团”,委员长即是该主席团主席,实行集体领导。在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一种意见居于压倒性的多数,并得到了邓小平的明确支持。但是,由于邓小平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他不会担任国家主席,因此,当时有许多人说:如果要设国家主席,只能由邓小平同志担任,但是小平同志又不愿意担任,所以只好不设国家主席。在此之后,国家主席的设置与否又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一时之间无法决断,并引起了国际、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一关键时刻,邓小平指出:“除了我,别人也可以担任。”同时,他进一步强调指出:“如果国家需要就设立,不能从对某一个人的考虑来确立我们国家的体制”。最终,在邓小平的坚持下,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决定没有再出现反复,并于1982年12月4日随着新宪法的通过而得到正式确认。此后,“八二宪法”虽四次修正,但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的建制,最终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了真正的确立 虚与实:中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 1954年宪法制订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对于国家主席的职权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当时,他们曾设想将主席的权力定得低一些,超脱一点,让主席只相当于“半个伏罗希洛夫(时任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主席可以提出建议,建议不起决定作用,人家愿理就理,不理拉倒,毫无办法。”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主席什么事情也不干。因为主席还可以“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对此,毛泽东表示:“这两条是说,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这里毛泽东所谓的“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其意思应该是说主席也有些实权,职权并不全是虚的。在这里,毛泽东所设想的这种国家主席制度,具有了“虚实结合”、“虚中有实”、甚至是“形虚实实”的特点。但是,在这一部宪法中,由于国家主席拥有“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同时又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因此,国家主席的权力在很多时候不虚反实,并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权元首。

根据主席令第十三号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修正后 (红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物料提升机应急预案标准

物料提升机应急预案标准 物料提升机应急预案 一编制说明: 1、目的 为保障项目人员生命安全,维护公司声誉和社会形象,预防或减少潜在安全事故,有效避免各类事故给公司带来损失,使项目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反应、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确保各项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并可持续发展,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防疾、自然灾害、消防保卫、场紧急情况类型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经营影响、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将其具体分为以下几部分: 1)安全卫生防疫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编制依据及指导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意见》;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工伤保险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四应急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应急小组组长,生产经理任第一副组 长、安全主任副组长,成员由项目技术部、质安部、工程部、预算合约部、材料 部、水电安装部及项目保安队成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4.1组长: 全面负责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向项目部经理、公司安 全生产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应急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应急现场的直接指挥,组织对 人员和财产的抢救;负责对扰民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4.2第一副组长: 负责组织本工程应急情况的处理,负责项目部应急情况的指挥和协调; 4.3副组长: 协助第一副组长,负责通讯联络、车辆调度,和地方消防、医疗机构联络沟通; 4.,成员: 负责应急处理的资金和物资准备及调度,协助处理应急情况; 五紧急联络电话 1)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联系电话 2)上级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3)社会相关救援机构联系方法;医疗、供电、供水、煤气、通讯等部门特服电 话。 六应急响应流程 6.1 应急响应的流程可分为:接警、判断、应急启动、控制及救援行动、应急 恢复和应急结束几个步骤(见下图)。 应急响应流程图 1)遇突发事件后,报告信息应迅速汇集,判断性质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启动应 急系统。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监测管理办法 (送审稿) 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分公司 二O一O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2) 第三章监测项目、频率与时限 (9) 第四章监测数分析、传输与预警 (13) 第五章监测方案与人员及设备配置 (19) 第六章惩则 (22) 第七章附则 (23)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平稳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有参与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名词解释 业主:指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如下(不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 版);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0、《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13、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 14、建设单位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 - 1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2019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枣庄薛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及更新记录 二○一九年 安全管理部

编制说明 1. 法规/标准编号、文件号;标准规范编号应注明日期,例:GB50011-2010、GB50016-2006。 2. 相关条款:识别到条款,条款具体内容可不全部列出。 3. 获取渠道、方式:网页、报纸等。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识别及更新记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2019.1.13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 2018/12/29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2019.1.13 安监总局网 站 安全部 生产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4/23 2019/05/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9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2019.5.10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2019.1.13 中国法院网 综合办 供销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19.1.13 环保网站 安全部 生产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 2018/12/29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2019.1.13 人社部网站综合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3/11 2018/3/1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公告第1号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 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2019.1.13 中国政府网全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11/4 2017/11/4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 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 2019.1.14 中国政府网全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2篇) 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2010年09月06日08:41:09 来源:北京日报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设立曾经历过复杂的反复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在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国家元首或是由特定的机关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就中国而言,国家元首的职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来行使的。但是鲜为人知的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设立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反复,其作用及职能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间几经反复。 1954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国家主席”一职。 ■存与废: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而只是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但是,由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实际上行使了国家主席的职能。 1954年,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更改国家的机构设置,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对此,毛泽东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在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后,毛泽东理所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第一任国家主席。但是,在之后的几年中,由于国事的繁忙和对外交的繁文缛节的不适等诸多原因,毛泽东决定辞去国家主席,并且为此发表了声明。因此,在1959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当选为新中国的第二任国家主席。 1966年,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在“文革”开始后不久,国家主席刘少奇即被打倒。在此之后,中国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并严重影响了中国一系列国际事务的处理,同时也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为在制度设置上解决这一问题,1970年3月,毛泽东向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并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但是,出于对国家政治运作的现实考虑,中共中央内部多数人仍希望保留国家主席一职,并提出由毛泽东担任国家主席。但是在当时那种个人迷信盛行的年代,毛泽东的决定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最终,中央政治局决定,不再提议设立国家主席。于是,1975年颁行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节在宪法中也被删去。 1976年9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逝世。同年10月,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此后,在华国锋的主持下,新中国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于1978年获得通过。“七八宪法”是在对“七五宪法”进行了部分否定和继

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 篇一:浅析中国与美国元首选举制度差异原因 浅析中美两国领导人的选举制度 差异的原因 摘要: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上的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而两国的国家领导人选举制度更是值得浅析的。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政治选举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体系已趋于完善,中国历经了上下五千年的封建专制王朝,一直以家族血统传承政治职务,而政治选举制度始于近代,时间相对短暂,所以还不完善,美国臻于完善的选举制度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美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的符合自己国情的制度,他们的这种先进制度需要我们选择性的学习。 关键词:领导人、选举制度、差异、原因 选举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国家选举其国家领导人或各级政权代表的,由有关程序、法律、规则等构成的一整套体系。一国的选举制度既是该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与该国的其他政治制度有密切关联,还与该国的历

史传统、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息息相关。 一、中美两国领导人选举制度的概述 (一)美国的领导人选举方式 美国总统并不是直接民选,而是(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由各州按照人口的比例委任选举人团代表选出。获得一个州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其所属政党可推选该州所有的选举人作为团代表,各州选举人团代表皆为民选。另外值得一提的还有选举团制度,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拥有投票权的人称为“选举人”,由各州分别推派,再由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团”,集中在本州的州府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各州选举人的人数等于该州派出的参议员人数和众议员人数之和。美国宪法规定,各州不论大小,每州各有两名参议员,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二)中国的领导人选举方式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程序,包括推荐候选人、讨论酝酿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决定

胡锦涛签署第五十四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决定全文 2012-0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三、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

《2021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xx年6月)(精)》 第一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xx年6月)(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实施时间适用部门识别日期 一、安全生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70号xx-11-01各部门xx-6-19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6号xx-05-01各部门xx-6-19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28号xx-01-01各部门xx-6-19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2号xx-12-31各部门xx-6-19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5号xx-01-01各部门xx-6-19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47号xx-05-01行政部生产部xx-6-19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22号xx-01-01生产部xx-6-19 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xx-12-01各部门xx-6-19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xx-01-13各部门xx-6-19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5号xx-11-01各部门xx-6-191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6号xx-01-01各部门xx-6-19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49号xx-05-01各部门xx-6-19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52号xx-05-12生产部xx-6-19序号法律法规名称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实施时间适用部门识别日期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xx-06-01生产部xx-6-19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3号xx-02-01生产部xx-6-19 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xx-08-29各部门xx-6-1917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安监总局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 xx-11-22生产部xx-6-191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xx-04-01各部门xx-6-191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xx-01-01各部门xx-6-192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守则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守则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效的消除火灾隐患,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有关于消防安全之事务,国家和地方有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编写依捌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浊》中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3.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3.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4、职责

4.1企业负责人属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领导和指导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4.2安全主任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管理文件,并适时修订;监督和检查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情况;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4.3义务消防员:在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投入应急准备与响应行动;当火灾发生时,利用现有的救援工具、灭火设施进行现场抢险,响应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完成整个救援工作。 4.4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火灾发生时负责对内外报警、对信息的传递,人员联络、参与抢险与事后处理;保安队员要积极参与公司的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现场的警戒工作。 4.5工艺设备部:负责设备设施的安全施工与改善;在火灾发生时负责控制和切断厂区电源,负责对主要设施、设备的抢险工作。 4.6其他各部门: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的消防安全事务,发生火警时组织各自区域内的员工安全疏散,并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参与抢险工作。 4.7各员工: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发生时听从上级领导及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按部门负责人的指示疏散到安全地点,有抢险能力的员工要积极参与火灾抢险与财产保护。 5主要内容

法律 法规 规章及范性文件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9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007年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2年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2009年修订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 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 1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

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局长令,2005年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 1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 1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0号) 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 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1号) 2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4号) 2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5号) 2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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