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拦路抢劫犯罪的打防对策

论拦路抢劫犯罪的打防对策
论拦路抢劫犯罪的打防对策

辽宁警察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拦路抢劫犯罪的打防对策

论文作者:张莉

专业(方向):

年级:

Q Q: 406967558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辽宁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中文摘要

拦路抢劫一般都伴随有对受害人的恶性人身攻击,因此在往往对受害人的身心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对着社会的发展,浮躁的气息蔓延在整个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为了不工作、来钱快等原因去拦路抢劫,有的会因为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害,有的因为看见受害人是美女而产生邪念将其奸杀,很多拦路抢劫不再是单纯的抢劫案,一个又一个悲剧产生,因此对拦路抢劫犯罪的打防刻不容缓。本论文就是拦路抢劫的概念和类型出发,分析其共同特点,了解其产生的原因,阐述和分析破案手法,最终针对拦路抢劫案发生越来越多的原因提出打防的对策,为打击拦路抢劫和预防拦路抢劫提供理论的依据。

关键词:拦路抢劫犯罪侦查

论拦路抢劫犯罪的打防对策

Abstract

the robbery is generally accompanied by a vicious assault of the victim, so often can cause a lot of damage to the victim's body and mind.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blundering breath spread in the whole society, more and more people in order not to work, fast money and to robbery, some by the victim against the killing, or because he saw the victim was the beauty and evil thoughts will the rape and murder, a lot of robbery is no longer a simple robbery, one after another tragedy, so predominant urgent dealing of robbery crime. This paper is the concept and types of robbery, analyzing its common characteristics, to understand the reasons, this paper analysis and investigation methods, finally put forward for the cause of highway robbery happened more and more predominant countermeasures dealing, to combat robbery and prevention provide theory basis for robbery.

Key words: Robbery, Crime, Investigation

辽宁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引言

自古以来都有拦路抢劫的事件发生,最常听到的一句“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这句就是根据古代的拦路抢劫的现实情况编纂出来的顺口溜。纵观古今,拦路抢劫似乎也随着中华民族传统被“传承”,这一犯罪手法随着时代的变迁也日新月异,抢劫的手法也越来越新颖。随着社会浮躁气息的加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加入这一来钱快、不用工作的行当中来,拦路抢劫已成为一种社会顽疾。

古代的拦路抢劫,一般在没有反抗的情况下,抢劫者不会刻意的伤害人的身体,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内发生的抢劫案件,越来越多的伴随有杀人、致残、强奸等事件的发生,使得抢劫越来越恶性化。犯罪人员也发生着变化,抢劫犯不仅只有男性,还有女性的参与;不仅只有游手好闲的人,还有学生、进城务工的农民;犯罪手段不仅只有恐吓抢劫,还有麻醉抢劫、海上抢劫等;抢劫对象不仅只有路人,还有运钞车等,这些变化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由此可以看出整个社会拦路抢劫犯罪的形势越来越严峻。①

因此,本论文将拦路抢劫犯罪作为了研究对象,分析其特点、产生的原因、侦破的手法等,并根据其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这对于拦路抢劫犯罪的打防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简述拦路抢劫犯罪

(一)拦路抢劫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1、拦路抢劫犯罪的概念

抢劫犯罪是指在行人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的将行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这里的强行包含了使用暴力等非法的手段,甚至用杀害的方式将当事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是一种刑事犯罪。一般抢劫不仅是强行占有了当事人的财物,同时还会伤害到当事人的身体,因此对于社会来说是具有很大的危险性的,在侵犯财产罪当中来说是最严重的一种罪行。②

2、拦路抢劫犯罪的类型

①张明楷.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J].法学家.2013(05)

②金泽刚.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及其认定[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04)

论拦路抢劫犯罪的打防对策

拦路抢劫根据其抢劫的方式及地点可分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设置路障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二)拦路抢劫犯罪所带来的危害

1、对社会风气的危害

拦路抢劫犯罪是一个死循环,其产生于社会风气有关,与嫌疑人的道德标准有关,但是拦路抢劫产生后,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看见其来钱快的特点,而忽略了其存在的危害性,因此走上了这条道路,而且会利用前人留下来的“社会实践”作为参考,研制出越来越新颖的作案手法,从而让这种不好的品德污染社会风气。③

2、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

抢劫往往伴随有对受害人的身体伤害,不管是致死还是致残,对于受害人及其家人来说都是一大伤害。其家人只会在阴影及伤痛中过一辈子,这种伤害是不容小觑的。

3、对于犯罪嫌疑人家庭的危害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最直接的危害是家庭会受到亲人及社会的鄙视,父母与小孩都会生活在阴影中,终生背负着“抢劫犯的某某”的罪名,不仅是身体上的摧残,更是心灵的折磨。

(三)拦路抢劫犯罪的特点

1、受害人与抢劫犯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

2、抢劫犯多持有凶器或者麻醉药物。④

3、现场上多留有物证或搏斗痕迹。

4、抢劫案件有赃物、赃款可查。

5、抢劫的时间多集中在晚上。

6、抢劫犯罪嫌疑人多为年轻男性。

7、犯罪的手段残忍,而且更新较快。

8、抢劫犯罪的地点多为公共场合。

(四)拦路抢劫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1、社会因素的影响

社会的浮躁给很多务工人员或者是青少年带来了影响,青少年不愿意学习,务工人员不愿意付出汗水还换取少量工资,因此,他们共同走向了拦路抢劫的道路。经济的膨胀造成思想的膨胀,强烈的不平衡使得他们不想依靠自己的努力去获取财物,而是想通过抢劫这一“简单的方式”来获取不义之财。

2、犯罪人的自身原因

③张应力.抢劫犯罪及其被害问题实证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03)

④姚万勤,李云林. 事后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 2013(04)

辽宁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犯罪人本身道德与法律的认知的缺失直接导致其走向了拦路抢劫的道路。一般从事拦路抢劫的人都是一些无业游民,或者是无知的青少年,因为对金钱的欲望,但是又不愿意去工作,因此才会去用拦路抢劫这个办法来获取财物。这类人一般道德水平比较低,很少会想到别人的感受,仅在乎自己的需求,同时法律意识也很薄弱,不知道抢劫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或者说没有想过什么样的后果。

3、被害人的自身原因

拦路抢劫不能说是抢劫者一方的错,被害人自身也有一定的错误。不轻易显露自己的财物这是最基本的,同时还不能独自走阴暗的小路,如果手上带有大量现金,最好是找人多的地方走,即使一定要走小路,最好是有朋友陪同,特别是年轻女子。晚上太晚不要出门,因为大多数拦路抢劫都是发生在晚上。⑤即使是被抢,在抢匪没有想要伤害性命的同时将钱财交给他,保证自己的性命,后期再去报警对其进行抓捕,这样即使是损失一些金钱也不会伤害到自身。不管怎么样,防范意识要高,虽然不是所有人都会伤害你,但是社会中总有一群看似无害,实则危险的人物存在,因此一定要谨慎。

4、其他方面的原因

其他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拦路抢劫者的打击不够,抢劫犯在没有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下,处罚最多是坐牢,但是很多人在坐牢期间思想上也没有改变,出来后还是继续进行拦路抢劫。⑥处罚力度不够就会造成很多人思想上不仅没有觉悟,还会觉得无所谓,甚至出来后会总结经验,变本加厉。⑦除了处罚方面,我国法律普及及思想道德建设宣传方面做的不够完善。从进行拦路抢劫者的年龄、学历、阅历、思想觉悟上分析,他们大多数是对法律不太了解,道德建设也不高的人,这不仅与他们自身学习有关,更是与国家普及相关知识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

二、拦路抢劫犯罪的侦查

(一)侦查的重点内容

1、现场实地勘验的重点

对地理环境的勘察:一般拦路抢劫者会选择在利于躲藏、逃跑的地方实施抢劫,因此来到现场后要对现场的地理环境进行勘察,看是否具备这样的条件,然后再分析其躲藏的位置、实施抢劫的地点、逃跑的路线等,这样能给破案提供最

⑤高景辉,李雪梅. 浅析抢劫罪的“当场”——从时空性角度分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2(11)

⑥姚万勤. 论事后抢劫罪未遂形态[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09)

⑦张国轩著.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论拦路抢劫犯罪的打防对策

初的方向。

对人文环境的勘察:人文环境方面最主要的是勘察附近都住着什么样的人,有什么样的单位存在,以此来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是附近的居民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这样可以给案件提供一个突破点,再逐一排查就方便很多。

对犯罪现场细节的勘察:犯罪现场包括犯罪嫌疑人蹲点处的痕迹、实施抢劫地点的脚印、指纹等,特别是草丛中,看是否有犯罪嫌疑人不小心拉下的东西,比如烟头、头发、血迹、指纹、脚印等等,以此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数、性别及其他特有的特征。

2、现场访问的重点内容

对周围居民的访问:访问周围居民,了解最近是否有可疑的事件发生或者是否有可疑人物的出现。询问居民在案发时是否听见什么声音或者是看见什么人,可能获取一点的线索。有的时候,侦查人员在对居民进行访问的时候,可以无意中发现一些线索。

对目击证人的访问:有时候会有一些目击证人的存在,因此可以对其访问,做好笔录后去现场对比求证,从而看目击证人的话是否具有可行度。一般来说目击证人的证词是破案的关键,可以提供很多的线索。

对受害者的访问:受害者是整个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因此一定要对其进行访问,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这样才能获取相关的信息,给破案提供依据。

3、现场分析的重点

路况分析:案发时路上的行人、车辆多不多,平时是什么样的情况,这样就可以了解作案人员对这个环境的了解程度,看是蓄意作案还是临时起意。

环境分析:包括现场的生态环境、具居民环境等。

天气分析:案发时是什么样的天气,下雨天?还是晴天?这对证据的搜集有一定的作用。

时间分析:作案时间是重点,可以分析出作案者的思想,为什么选在这个时间?同时对于其他人防范提供依据。

作案动机及原因分析:要根据情况及受害者、目击者的口供来分析作案动机的分析,从而推断出其为什么会来拦路抢劫,这样有助于锁定目标。

(二)抢劫案的侦查途径

1、追缉、堵截

在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逃跑成功,因此相关侦查人员要对其进行追捕,争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缉拿,这就是追缉。在追捕犯人的过程中,对嫌疑犯所经过的路段进行设卡,防止犯人进一步的逃脱,这就是堵截。这两个侦查手段一般是分不开的,其主要的作用就是利用一些措施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最终缉拿犯罪嫌疑人。

追缉的方法有很多,比如说对劫匪的单向尾随,随时了解劫匪的动态,这有

辽宁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助于支援部分了解堵截的方位,增加抓获犯人的几率。两线策应,即在不同的地方设置两个不同的线路进行追缉堵截,前后夹击,从而防止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突然改变策略,换了路线。多路迂回,就是采用迂回政策进行抓捕犯罪,在多条道路上利用多种手法进行追缉,让犯罪嫌疑人无所适从,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可以逃跑。最后就是边追边访,这样在追铺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口音来了解他们是什么地方的人,或者是从他们口中了解跟多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从而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动机,降低破案的难度。

2、控制销赃

赃物或者赃款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为了减少自己被发现的危险,一定会将赃物分销出去,因此侦查人员要及时的进行控制,从而找出线索。控制销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收购方的严惩,有些收购方在没有专门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回收物品,犯罪分子也是抓到这样的漏洞,因此利用这些没有证书的收购方进行收购,从而达到销账的目的。二是对于物品出卖方,如果出卖的物品太贵重必须出示相关能证明身份的证件来保证出卖的物品具有合法性,如果发现出卖的物品是赃物,可以及时的收回,并且报警。

威海新闻网在2007年曾经发布过一个新闻,“抢劫团伙梦断无路岭,拦路抢劫作案30余起”,这则新闻就是讲述一群游手好闲的小伙子在无路岭接二连三的进行抢劫,民警通过赃物的流向发现了重大犯罪线索,从而抓捕了这个恶性犯罪团伙。

3、利用新闻媒介发动群众提供线索

狡猾的嫌疑犯往往是最难抓获的,负责案件的侦查人员在群众中所占的比例比较少,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那么想要找到他就很难。通常侦查人员在与各个省、市、县等地的侦查人员互相联系,获取信息外,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相关新闻,发动群众主动的提供线索,群众的力量是很大的,而且群众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消除自己的安全隐患,将嫌疑犯举报出来,进而进行逮捕。

4、深入调查发现嫌疑对象

对于有的拦路抢劫的,由于现场没有抓捕到犯罪嫌疑人,因此就需要进行深入调查,从而发现嫌疑对象。深入调查包含有对作案手法的调查,看手法是否熟练,在作案中是否有线索留下,调查附近的监控系统,看是否有相关的监控录像等等,通过对这些的深入调查,再结合侦查人员的经验,就可以很简单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个初步的了解,然后再进行侦查就方便很多。

如2014年9月3日在东北网发布的一则新闻“4名外地来齐人员拦路抢劫,先殴打再抢钱,作案6起被抓获”,这则新闻就是讲述齐齐哈尔市东市场派出所经过深入的调查,看录像、查作案手段,最终确定作案人员,成功的将一群拦路抢劫的犯罪团伙给抓获,为社会除了一害。

论拦路抢劫犯罪的打防对策

5、巡查守候,捕捉现行犯

巡查守候是抓捕犯罪嫌疑人非常重要的一个手段,对于惯犯非常实用。有的嫌疑犯习惯性在一片区域作案,因此侦查人员在了解到他惯用的作案手法、作案区域后,会在附近进行巡查守候,等到犯罪嫌疑人再次犯案,则一举抓获,这样的方法即可以不打草惊蛇,又可以很快的破案,给抓捕犯罪嫌疑人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如2014年9月12日在中安在线发布的一个新闻“男子自称患艾滋病持针管拦路抢劫,称不给钱就扎你”,这是一起恶意的恐吓及拦路抢劫案,与一般的使用暴力的拦路抢劫案不同,他是用恐吓的方式让行人“自愿”的掏出钱来。在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用同样的方式在同一片区域内进行了多起的拦路抢劫,在发现这一特征后,侦查人员在现场进行蹲守伏击,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的时候,一举抓获。

(三)抢劫案的取证措施

1、辨认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人、物、尸体等通过其特征等方面来进行辨别,从而分析其与案件的关系,是一种带有识别工作的侦查活动。这里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分析其特征,然后确认其与案件的联系,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为侦破案件提供依据。辨认最好是两人及以上人员进行辨认,这样可以增加证据的真实性,侦查人员不得进行干扰,同时还得做好笔录,方便后期查证及作为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辨认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程序原则,即在有需要辨认嫌疑人的情况下,必须按照程序向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辨认;提前预知原则,即辨认前需向辨认人了解被辨认者相关的信息,比如说特征等,达到预知的效果,然后才能通过辨认来进行对比;多人原则,辨认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侦查人员在场,多人辨认时需要分开逐一辨认,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纪实原则,按照辨认人所辨认的情况做好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以便当做证据使用。

2、搜查

搜查是指对嫌疑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及其他可疑的地方进行搜查,以便搜集更多的证据,同时也可以是对相关嫌疑地方进行搜查,以搜出更多相关的嫌疑人等的侦查行为。搜查是搜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抓获嫌犯的重要手段。

在侦查过程中,为了保证行动的可靠性及安全性,必须保证以下几个原则:多人原则,不管是搜集证据还是抓获嫌疑人,在搜查过程中都必须多人在一起,这样才能保证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密原则,在搜查前必须对行动进行保密,这样才能防止证据或者嫌疑人转移,从而使得行动失败;保护现场的原则,对于搜集证据的现场,除了自身要找到证据外,要最大限度的保持现场的还原度,这

辽宁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样又便于后期搜集更多前期遗漏的证据。

3、鉴定

在侦查过程中,对于尸体、相关证据等进行检验,从而鉴别真实的证据及更多的信息,或者是对人进行检查,鉴别其是否患有病等。

鉴定通常分为几个方面:对尸体及身体相关内容的鉴定称之为法医鉴定;对人是否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对于人产生的指纹、脚印、笔记等进行的鉴定活动称之为刑事技术鉴定;对于与账目相关的内容的鉴定称为会计鉴定;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业类、建筑类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定的称之为技术问题鉴定。根据不同的鉴定类别,所采取的鉴定方式也不同,要达到不同的目的,在鉴别过程中一定要保证专业性,这样才能获取最真实的信息,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帮助。

4、讯问

在侦查过程中,讯问是获取证据和证实证据最直接的方法,侦查人员只需要对嫌疑人进行审讯,就可以获取有利的口供,这就是最直接的证据,同时还可以获取更多的有利线索,这对侦破案件有非常大的作用。

讯问是侦查的关键,因此一定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a.真实性原则。讯问必须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同时现场必须有两人及以上的侦查人员在现场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样才能保证笔录的真实性。

b.合法性原则。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出示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才有权对其进行讯问,并且连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在24小时内紧急对已经拘捕的嫌疑人进行讯问,第一时间了解更多的信息的同时保证拘捕的合法性,如发现有不能拘捕的理由,应当马上释放。

C.一般讯问的第一步是让其“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嫌疑人当即坦白罪行,则让其更加深入、详细的说明,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则对其提出相关的问题,了解事实真相。⑧

d.对于聋、哑、语言不通的嫌疑人,应当请翻译到现场,而且要将现实情况登记在笔录中,以便后期查询,对未成年的嫌疑人进行讯问,可以让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监督。

e.笔录即犯人口供的如实记录,因此要将现场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口供内容等进行详细且真实的记录,同时在最后需要犯罪嫌疑人进行签字、画押,从而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行为。

f.讯问的侦查人员要遵纪守法,不能用非法的手段来诱骗嫌疑人说谎,也不能用非常的手段来逼犯罪嫌疑人说出口供。

⑧谢望原. 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04)

论拦路抢劫犯罪的打防对策

三、拦路抢劫的打防对策

(一)建立完善社会机制,净化社会风气

社会是一个大家庭,它教会大家真、善、美,社会也是一个大染缸,它让很多人误入了歧途,因此要杜绝拦路抢劫,就应该从社会着手,让社会和谐起来,这样才能杜绝拦路抢劫事件的发生。

1、建立完善社会机制,及时做好拦路抢劫案件的防控工作

社会机制包括对犯罪的“严打”机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等防控犯罪的机制,同时还应建立对拦路抢劫案件的举报机制,对于群众身边发生或者是身边有这种意向的人应该及时的举报,对于举报者,事情查明后需进行一定的奖励,并且对举报人员进行绝对的保密,以防打击报复,这样才能积极的鼓励更多的人加入举报行列中来,不仅可以预防拦路抢劫案件的发生,即使在发生后也可以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⑨

对于社会上的黑社会团伙或者是小混混应该进行“严打”,时刻保持着谨慎,让其不能有机可乘,不能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让跟多的人参与到保护社会中来,让拦路抢劫案件没有萌芽的温床,直接扼杀在摇篮里。如果社会中有矛盾,应该及时的到相关单位进行解决,不能让心里留下疙瘩,以免后期报复,出现拦路抢劫事件。

2、净化社会风气,做好青少年的犯罪教育工作

社会是一位老师,青少年会从中学到好的,也会学到不好的,社会风气是影响拦路抢劫案件发生概率最大的因素。净化社会风气,让社会中没有拦路抢劫事件的产生,或者是传递正能量,让青少年更多的去学习社会中好的一面,告诉他们什么应该做,什么是犯罪的行为,让其能辨别是非,这样即使上一代不能完全的杜绝拦路抢劫事件的发生,在青少年掌握整个社会后,也会将正能量传递到社会的每一层,从而让犯罪行为无处躲藏。⑩

经过研究发现,青少年在拦路抢劫中所占的比率还是很大的,因其不太懂拦路抢劫所带来的后果,同时也因为没有工作来获取金钱,因此这条看似“来钱快”的路就是他们的“最佳”选择,因此从青少年着手进行防御,可以有效的将社会风气净化,降低拦路抢劫犯罪率。

(二)完善社会基础设施,增设预警设备

⑨陈志鑫.准抢劫犯罪停止形态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⑩姚兵论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情境预防——以三省市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分析基础[J].青少年犯罪问

题.2014(04)

辽宁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1、完善公共地段的监控设施,为拦路抢劫案件的打防提供帮助

细观拦路抢劫的一切区域,很多地方都是具有一个共性的,多发地点一般都是在比较偏远的地方,如野外、城内偏僻小巷、多树少人的一些视野不开阔的地方、银行或取款机附近等。拦路抢劫毕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抢劫者一般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逃跑、人又也别少的地方进行作案,这样在抢劫时不会害怕被抢者因为动静太大招来更多人,即使有人发现也可以第一时间逃跑。因此,要加强对这些地方的监控,让整个城市无死角,这样就可以随时的防控抢劫案的发生,即使是发生后,也可以通过监控录像找到一定的线索,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在平时如果某些人有问题,也可以提前做好防范。

要加强城乡的联系,某些地方由于地方偏远,公路的距离很长,这也是拦路抢劫案高发的一个地方,因此要加强城乡之间的联系,积极对长线路进行监控,相互之间多交流,将线索共享化,这样才能快速的了解相关的信息。11

2、加大巡逻力度,投入人员和精力

在一些城市的小巷、偏远无人区域,虽然平时有很少人,但是有的还是有人会路过,因此常常会有图谋不轨者在这种地方抢劫,因为他们有恃无恐,即使是抢劫也不会有人发现。抢劫者的有恃无恐反应出了我国巡逻力度的薄弱,很多巡逻警察只会去闹市转一下就行了,很少走进一些常发生命案或者抢劫案的小巷,劫匪就是了解到这一点才会选择这种地方。因此要加大巡逻的力度,大量的投入人员和精力,不要“只是说说而已”,让这些成为空话。多巡逻不能说能完全的避免抢劫案件的发生,但是会放劫匪有一定的忌惮心理,减少作案次数,这也是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案情的发展。

(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源头抵制犯罪动机的形成

拦路抢劫案件的发生一是因为这些人道德准则不高,二是因为法律意识不高。一般来说人会先遵守道德,第二步才会去考虑遵守法律的问题,因此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给每一个公民灌输积极向上的观点,从小抓起,一定要对人进行道德教育,交给他们什么是好的,什么是错的,让其建立一个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净化心灵,从源头做起,让公民了解拦路抢劫的危害性及不道德性,唤醒其遵纪守法的、遵守道德的信心,从道德上预防犯罪,让公民没有动机去进行拦路抢劫,这就是从源头净化了人们的心灵,杜绝了抢劫案件的产生。

(四)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从目前对抢劫犯罪的研究来看,拦路抢劫案件发生的比例一直都在攀升,随着科技的发展,拦路抢劫案件呈现出越演越烈的态势。在平时,公民缺乏自我防范的意识,因此才会让抢劫者有机可乘,在案件发生时,公民缺乏自我防卫的能力,因此往往会在抢劫案件发生时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这不仅让最受苦,有的还

11徐猛.信息化背景下流窜抢劫案件的侦查困境及对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01)

论拦路抢劫犯罪的打防对策

妨碍执法人员抓获嫌疑犯。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是从头抓起,最起码的要了解在抢劫案件发生时怎样保护好自己的性命,不会因为自己过激的行为而丧命。

普及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预案措施的学习,普及及研究出具有可行性的防止被拦路抢劫的预案,让公民学习相关的措施,这样在发生抢劫案件时第一时间保护好自己的性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牺牲;加强军民互动,要经常向群众传递最新的抢劫犯罪的动向,将总结起来的规律告诉群众,让群众有针对性的去防范,这样比盲目防范所带来的效果要好很多;案例的解读,要定期开展普法活动,将最近的几起抢劫案进行剖析,了解其特点,给群众带来一定的启发,加深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民互帮互助的意识,在很多情况下,劫匪之所以会成功,是因为大家对这种事件持一个冷漠的态度,更有一种看热闹的心理,只要不是自己,就不会去主动的管,从而导致抢劫犯罪一次次的得逞,因此要将互帮互助的意识加强起来,遇到这类问题大家互相帮忙,这样可以第一时间制服抢劫犯,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

(五)加强打击力度,对犯罪分子严惩

拦路抢劫因为抢劫所带来的后果,所得到的处罚也有很大不同,最重的惩罚是死刑,但是前提是伤害到他人的生命,其实较轻的也就处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一定的罚金,这样的惩罚对于很多惯犯来说不算什么,对于他们来说,反而是多了个能够吃饭、休息的地方,出来后还是可以继续作案。我国没有对于惯犯有较重的惩罚,而是因其犯罪的事实的轻重进行判断,如果对犯罪分子实行严惩的计划,让犯罪分子畏惧犯罪,对犯罪后所承担的后果产生害怕心理,这样就会有所顾忌,很可能就无形中制止了拦路抢劫案件的发生。

(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整治工作

调查显示,很多抢劫犯都是外来人口,原因有一下几个:一是因为外来人口来到城市后找不到工作,在无法生存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强切来获取金钱,从而得以生存;二是外来人口没法统计及监管,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契机,让其作案时有恃无恐;三是外来人口来到新的城市,没有人认识他,因此方便其作案。综合以上三个观点,外来人口是多发抢劫案的一群人,因此要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了解外来人口的动向,这样才能杜绝这些人走向拦路抢劫的道路。

辽宁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J].法学家.2013(05)

[2] 金泽刚.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及其认定[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04)

[3] 张应力.抢劫犯罪及其被害问题实证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03)

[4] 姚万勤,李云林. 事后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 2013(04)

[5] 高景辉,李雪梅. 浅析抢劫罪的“当场”——从时空性角度分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2(11)

[6] 姚万勤. 论事后抢劫罪未遂形态[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09)

[7] 陈志鑫.准抢劫犯罪停止形态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8] 谢望原. 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04)

[9] 姚兵论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情境预防——以三省市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分析基础[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04)

[10] 徐猛.信息化背景下流窜抢劫案件的侦查困境及对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01)

[11] 张国轩著.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12] 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13] 高铭暄主编,陈兴良等撰稿.刑法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毕业论文】论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标题】论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作者】肖冬梅【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特点??原因??对策【指导老师】杨兴坤【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正文】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青少年犯罪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有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就中国而言,中国的青少年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研究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总数的70%以上,因此青少年犯罪已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同时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民族振兴的希望,能否正确引导和帮助这些青少年健康的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一个关系到我国教育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能否取得成功的大事。所谓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仅对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基于社会学形成的综合性概念,是按照犯罪者心理、生理是否完全成熟作出的分类。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主体为青少年。关于青少年主体的年龄范围,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一般认为是14周岁至25周岁,其中重点是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指:(1)违反《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条款的行为;(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体特征 1、单亲家庭的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近几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以及因出国、分居、监禁和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单亲家庭数量日渐增多,

这就弱化了家庭中的抑制作用。家庭结构的变化使本来受制约的成员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了裂痕,导致其子女不能像其他孩子那样享受家庭的温暖以及正常的家庭教育和情感上的引导,这就很容易使这些青少年在性情上养成冷漠、压抑、逆反、忧郁和焦躁等品性,在不良诱因的引发下,极易发生对家庭、社会的偏激行为,由此误入歧途,陷入犯罪的深渊。 2、流动人口的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流动在大众城市的外地青少年人口的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除了在城市中打工的青年外,还有些是因厌学、失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而被迫滞留的。这些人可能具有合法的打工资格,但所得的报酬很低。此类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人,在强烈的收入落差刺激下,面对高档的城市生活和自己生活环境的极大反差,使其产生强烈的心理挫折感,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剧增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以追求“钱财”和“淫乱”为特征。过去犯罪女性的未成年人往往与男性合作,处于从属地位,而现在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单独作案或团伙作案日益增多,目前我国女性青少年犯罪约占刑事犯罪的15%左右。一般来说,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腐蚀性往往要大于男性,有的外国学者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女性犯罪,特别是未成年女性犯罪,是衡量全社会道德水准的一个标志。(二)青少年犯罪的类型特征 1、性犯罪突出?近年来,未成年人强奸、奸淫幼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性犯罪突出,这与他们的生理发育情况有不可忽视的关系。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的最明显特征是性成熟。性的发育和基本成熟使未成年的心理形成和发展发生很大的变

过失犯罪原因论(一)

过失犯罪原因论(一) 摘要对于犯罪之过失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首要解决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分析和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基础。因此在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上,从主体自身因素和主体外在因素探究过失犯罪原因(主要为心理原因),对于认识过失犯罪以及预防过失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关键词过失犯罪原因主体因素主体外因素大凡世界,社会纷繁复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正处于转型和改良的发展阶段,犯罪现象依然客观存在,有增无减,不容乐观。在建立健全法律规制的同时,探讨犯罪原因,追溯犯罪本质,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对于“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不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而且是众多犯罪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义不容辞的研究核心。对于行为人为什么会犯罪以及其犯罪心理的探讨,古今中外各学者观点不一,尚无定论。笔者试图避免从宏观角度探讨犯罪原因,力图从微观角度探索导致过失犯罪的原因(心理原因),揭示过失犯罪之犯罪人背后鲜为人知的原因。 对于过失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为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虽有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而仍实施该行为,这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探索过失犯罪的原因不得不建立在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基础之上。对于犯罪原因界定,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认识,西方不同学者分别基于不同学科角度,对个体犯罪原因提出不同的主张。(1)生物学原因论,包括体型说,遗传说,内分泌失调说,物质代谢异说等理论。(2)精神病理学犯罪原因论,包括病态人格说,低能说等学说。(3)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论,包括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后精神分析学的观点,新精神分析学观点等。(4)学习理论的犯罪原因论,包括犯罪模仿论,不同接触论,条件作用论,社会学习论等。(5)多元犯罪原因论。 我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探讨有:(1)台湾法学家,犯罪学家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有其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造因至为复杂”。(2)犯罪心理形成原因论,包括内外因素论,动力因素论,聚合效应论,主客观辩证统一论等。(3)行为发生原因论,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机遇——犯罪行为”论,“刺激——个体——反应模式——个体综合结构论——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论等。 纵观中外学者的犯罪原因之观点,笔者发现对于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争议大而且反映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各学者站在宏观角度分别对犯罪原因进行了理论解释,作为犯罪范畴之过失犯罪其犯罪原因同样在各学者的理论解释范畴内。因此对于犯罪原因纷繁复杂的争议必然导致对过失犯罪原因的争议。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或者确定并非易事,但值得肯定的是在理解或者界定犯罪原因时,不能片面的认为一个或者几个确定的因素是导致犯罪的最终原因,犯罪原因本身是一个复杂因素的复合体或者结合体,因此探讨过失犯罪的原因时,不仅要遵循犯罪原因研究的方向而且要坚持全面、发展、联系、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观点。罗大华教授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复杂多样,但不外是主体因素和主体之外的因素两大类。因此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应从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个大方面就行探讨。基于这两大方面本文力图探究导致过失犯罪背后不为重视的心理因素。 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揭示,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原则,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犯罪主体自身的原因,而且外在复杂因素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考量对象。一、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内因素(一)心理因素 在过失犯罪的主体因素中,心理因素更具有决定性。它表明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性,在引发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2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个人日记2010-07-03 19:11:26 阅读44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2009年12月25日银杏乡发生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当事一方为五名青少年令人震惊的是这五人中有两名初中生两名高中生。其中最小的当事人不到13岁,最大的年仅17岁。这起伤害案不光要引起了家长的思考学校的思考还要引起政府的思考全社会的思考。让全社会都来了解青少年,重视青少年、关心青少年、帮助青少年让他们成长成材。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其能否健康成长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存续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青少年的成长从总体上看是健康的、良好的。但是,不容回避的是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产生了种种负面影响。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青少年犯罪是目前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对此我进行了以下 思考: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般说来,青少年犯罪是指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青少年犯罪以其犯罪主体年龄小、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周期长等因素而倍受人们关注。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在各类犯罪中的比重不断攀升,影响日益增大,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其现状和特点主要 表现为: (一)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升级。当前,在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重、特大案件比例逐年上升,居高不下。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四类重大刑事案件中,每1000件此类案件至少有30件是青少年所为。而且,从一些青少年犯罪的案例看,其作案手段往往凶恨残忍,犯罪的暴力化倾向十分明显,一些青少年在犯罪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天不怕地不怕的心态,实施犯 罪行为极少顾及后果。 (二)犯罪年龄提前,低龄化严重。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有所提前,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趋势。据调查,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较以前平均提前了2?3岁,其犯罪的年龄阶段大致为:10岁?12岁开始有劣迹,13岁?14岁开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岁?17岁进入犯罪高峰期。据统计,2002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了大约120%,14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上升了大约280%.(1)随着犯罪年龄的提前,越来越多的花季少 年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据有关资料统计,团伙犯罪在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占据大约60%以上的比例,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青少年的犯罪团伙中,其成员有的是同学,有的是同一区域的邻居,有的是不良少年,他们经常在一起消遣、玩乐,相互纠合,相互利用,逐步结成犯罪团伙。团伙犯罪的增多是青少年犯罪向组织化、集团化发展的重要表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青少年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这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命运。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较高,而且呈上升趋势。这充分说明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我国当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认真分析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征和未来发展趋势,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针对问题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又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就此作简单分析和论述。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是特指从刑法学观点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一般认为从刑法学观点出发,所谓青少年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实施了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这其中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依据刑法的规定。第二层含义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某个特定年龄阶段,在我国就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这一时期。第三层含义是所谓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是指依据刑法的规定;(二)是指行为的结果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如果没有危害或危害轻微均不是犯罪行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指从青少年刑事立法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从青少年刑事立法观点出发的这一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大大超出了刑法规定的内容,具体地说,它的内涵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人为地割

裂他们的各种行为状态,就会失去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全面理解。所以,我们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必须把青少年的所有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任何行为状态,都给予必要的关注。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在不同情况下使用的确切的含义。 2、;青少年犯罪特征及发展趋势 青少年犯罪在各国均是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表现出以下的特征: 第一、犯罪趋势居高不下。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并呈现不断低龄化的特征。据有关职能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案件近年来却不断上升。某高校在校大学生犯罪率2001年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同比上升120%;某县法院,2001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上升4.15倍,2002年同比上升1.89倍。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讨,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课题,过去的研究更多地归结于社会的、环境的因素〔2〕。据我们调研了解,家庭因素在青少年犯罪诸多因素中起着第一位的作用。 第二、纠合性、团伙性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身体力量单薄,情绪不稳定,心理承受力差,依赖性较强,他们往往会在同乡、同学、同宗族、亲戚邻居、同龄人之间形成小的团伙,他们在遭受挫折或某种利益驱动下,在同伙之间不良情绪的互相感染下,往往不计后果实施犯罪,公安部门的调查统计表明,在查获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大约有50%是团伙作案。有的甚至逐步向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演变。

从控制理论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从控制理论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作者:刘应君秦国文转贴自:湖南社会学网点击数:3378 更新时间:2007-8-23 文章录入:admin ]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的司法统计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青年人犯罪。但在我国犯罪社会学领域,大多采用了与之不同的年龄标准,将年龄界定在12—25岁之间。[1]从70年代后期开始,年轻的男女工人突然获得了一种自主的社会生活,不再受家庭和工作单位的监督。[2]所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在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也面临着一部分青少年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据有关资料表明,在新中国成立到“文革”以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并不突出。但“文革”以来,青少年的犯罪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且居高不下。据有关资料统计,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1991年为63.7%,1992年为61.1%,1993年为60.4%,1994年为58.3%,1995年为55.2%,1996年为51.1%,1997年为49.3%,1998年为47.4%。[3] 近年来,25岁以下的作案人员已经占到全部刑案人员的70%。如果以年龄为变量,以占全部犯罪的比率为自变量,做一频次分布图,就可得到一个正向偏态图形。所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转型期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还呈现出犯罪性质暴力化、犯罪成员群体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区域异地化、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职能化的特点。这已经严重危及到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而且有蔓延的趋势。因此,青少年一直是中国社会最为引人注目的社会角色和群体,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了理论工作者、政府决策部门以及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对转型期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研究汗牛充栋,但是大多缺乏广泛性、全面性和系统性,对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真正具有指导意义和操作性强的却不太多见。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ies)历来是解释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重要范式。正如帕森斯所言:“秩序问题的解决只有通过规范的控制才能实现。”[4]控制理论基本理论假设就是,驱使社会成员(包括个体、群体和组织)进行犯罪行为的动机,是每个社会成员人性的一部分,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社会潜在的犯罪人;如果社会成员恣意放纵自己的欲望,就会必然走向犯罪;人们之所以犯罪,是由于抑制或控制其不犯罪的资源力量薄弱造成。在众多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流派中,社会控制理论的发展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相伴相随,尝试对控制理论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理论的整合对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犯 罪类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控制理论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探究由来已久。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控制理论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做一个简要回顾。 一、“控制理论”的简要回顾 在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随着犯罪问题的凸显,在世界上特别是美国涌现了大量从事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学者和理论流派。那么,怎样对这些人物和流派加以归类并归入控制理论范畴就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一些中外学者对此纷纷展开研究。

浅谈青少年的犯罪及预防

浅谈青少年的犯罪及预防 ; 内容摘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问题,我国青少年犯罪趋势,总的来说呈上升态势。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捆扰各界部门的难点问题。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不仅有社会环境的因素,而且家庭教育方式和学校教育方式的不当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根源。预防措施的根本就是坚持以学校为主,家庭、社会紧密结合,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教育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犯罪成员; 犯罪原因; 预防对策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兴衰,然而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国各地区和有关人士的重视。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虽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罚和处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趋势,形势还很严峻。近几年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暴力化、团伙化、智能化方面作案越来越多,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客不容缓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规律特点、心理误区、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何谓青少年犯罪是指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实施的确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依法应按受处罚的行为。①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趋势,但是这个问题仍然很突出。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律特点:(一)犯罪类型多样化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几乎涉及整个犯罪领域,其中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但凶杀、强奸、敲诈、吸贩毒案件的比例也有所上升。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但又想不劳而获,也就从小偷小摸开始走向犯罪,再有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主人翁的种种作案手法,无所顾忌,不顾后果持刀作案,以致犯下故意杀人或故意伤人等严重罪行。(二)犯罪年龄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成员从年龄上看日益低龄化,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不断上升,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青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在这些青少年罪犯中,大多数为辍学少年,由缺乏学校的管制,他们便聚集在一起,形成团伙犯罪,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在校违法犯罪也比较普遍,经常发生中小学生以大欺小、 ;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论青少年犯罪及其惩罚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上升幅度较大,远自美国频频发生的校园枪击事件,近至国内媒体关注的杀亲案件,青少年犯罪已发展成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导致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很多,涉及的方面很广。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80%以上。我国青少年犯罪能否得到较好遏制,广大青少年能否得以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对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关注和探究,已刻不容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日益突出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青少年犯罪以其数量之多、危害之大、蔓延速度之快的势头,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二、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征(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盲目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公作案手法,逞“英雄”,往往不顾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等。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三)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学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较为严重。(四)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五)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失学少年人数居多。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根据国内外的犯罪经验以及理论来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如下方面:(一)社会环境及不良文化现象不时腐蚀着青少年纯洁的心灵。青少年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形形色色诱惑的大千世界。当今社会难免残留着旧社会的痕迹,在一些阴暗角落滋生蔓延着一些与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的丑恶现象。一是近年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导致他们不择手段地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在目前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大量引入的港澳台电视节目,渲染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情节 ,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三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青少年上学的兴趣,使他们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行为上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是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秽语连嘴,在家乱摔东西,给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二是家庭经济条件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青少年去偷、抢;三是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四是父母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严重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五是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育,娇

预防青少年犯罪论文

预防青少年犯罪论文 题目: 浅析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教师: 职称: 中学二级 学校: 电话: 邮箱: 邮政编码:

目录 引言 (3) 摘要 (4) 一、青少年犯罪概述 (4) (一)青少年犯罪概念 (4) (二)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征 (5) (三)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类型 (6)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7) (一)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意义 (7)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7)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9) (一)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含义 (10)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11) 总结 (12)

引言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事。完全或者限期取消青少年犯罪记录,不让刑事污点载入档案,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青少年犯罪法律研究专家近日建议我国应该立法加强对犯罪青少年获释后的保护,取消他们的犯罪记录,以利于他们重归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互联网、手机等通讯工具的逐步普及,我们迈进了信息化时代,各种信息快速传递,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思潮蜂拥而至,作为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受到误导的未成年人该如何增强自己的辨别力以及社会该从哪些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成为了我们应该深入探讨和研究的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课题。

摘要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预防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快,我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一是境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始终把青少年作为争夺对象。这些敌对势力一直寄希望于我国下一代,通过反动媒体对我国进行反动宣传,利用社会热点问题煽动闹事等方式直接拉拢教唆青少年违法犯罪。二是各种不良思想思潮和文化垃圾侵蚀青少年。一些领域道德失范,不正之风蔓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淫秽色情的文化垃圾屡禁不止,一些青少年思想道德观念受到冲击,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贪图享乐和不劳而获,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中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只注重经济指标,忽视青少年的教育和服务,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问题解决不力,没有把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摆上日程,致使社会上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出现增多的趋势。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呈持续上升趋势,出现了年龄低龄化、手段成人化,形式团伙化之趋势,已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成长,关心到21世纪中国光明前景。我们要以战略的远见和对民族高度负责的责任感,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一章青少年犯罪概述 第一节青少年犯罪概念 一、青少年犯罪的含义 所谓“青少年犯罪”,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触犯刑法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是我们确定狭义要领的主要依据。 二、我国刑法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四第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4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面这些规定,说明了我国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是采取了4分法,即: (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叫做“完

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第二章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社会上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有的人为什么会走上犯罪?这是犯罪科学研究的基本课题。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主要研究前者,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后者。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不断寻找社会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其目的在于制定刑事法制和刑事政策以及确定和采取犯罪对策提供理论依据。在长期的探索中,古今中外的学者,从自己的理论观点出发,提出对犯罪原因的种种见解,从而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论”。 第一节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 一、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 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1836—1909年)是该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在当监狱医生期间,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他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外貌考察,并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著地与常人有别。例如,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胯骨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atavism)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1)“遗传的犯罪性”,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大小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2)“进化的犯罪性”,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见,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分类的核心基础是生理特征。根据他的调查,先天遗传性犯罪人约占全体犯罪人的1/3,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二、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 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至今仍有些追随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罪犯的生理因素作用广泛

青少年犯罪论文

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四川省少管所失足少年家庭情况的调查分析 08心理1班20085743 宋盼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趋势一直呈居高不下态势,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较低的知识层次、犯罪手段成人化、有极强的随意性、犯罪成员团伙化的特点。青少年犯罪有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几方面的原因。本文调查并分析了一些四川省少管所失足少年的一些家庭状况,力求归纳出容易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一些家庭特点,为家长和社会提供一些参考,帮助他们为孩子营造一个适合他们健康快乐成长的家庭环境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家庭抚养者氛围 【正文】 一、研究背景: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 可见,青少年犯罪之普遍、之危险、之复杂、之麻烦、之难以治理. 近几十年来,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引进大量先进技术的同时,各种思想、文化、观念也都涌进我国,一些腐朽的东西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毒害着我国青少年。除此外,社会、学校、家庭教育的失调,人口发展失控所带来的青少年待业问题,由于学校教育体制的弊端造在流失生增多等等,使得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出现主体低龄化,手段成人化等特点,成为社会治安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在这诸多因素中,家庭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客观因素。因此了解和研究各种类型的家庭及其变化,分析其与青少年犯罪的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是配合社会和学校教育,做好青少年犯罪早期预防工作的重要一环。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在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但是,在新旧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仍然比较严重。与过去比较,出现了犯罪性质、犯罪类型、犯罪方式、危害程度的一些新变化。 (一)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嫌疑人的多数,青少年仍是犯罪主体。尤其是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小城镇以及交通枢纽地区,青少年犯罪活动更为突出,成为困扰社会治安的症结所在。 (二)青少年犯罪性质恶化,暴力犯罪严重。青少年犯罪性质不断恶化,攻击性特别强,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绑架人质等重大暴力性犯罪增多,对社会危害加剧。 (三)青少年犯罪类型增加,出现了新的犯罪类型。以往青少年犯罪是以盗窃、抢劫、强奸、流氓、伤害杀人等类型为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增加了智能化、高科技犯罪类型。 (四)青少年犯罪方式更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出现早熟,犯罪方式也逐步升级。近几年逐渐由传统方式向现代方式转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流动作案、结伙作案和利用高科技作案。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经济全球化,新的高智能、高科技犯罪正在不断出现,亟需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 本研究即是在这个背景下,以四川省少管所的失足青少年为调查对象进行研究,希望能了解解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并基于此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性对策建议,以期为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四川省少管所的失足青少年为调查对象进行研究,全部为男生,共45

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修订稿

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简论犯罪的原因何为犯罪,有刑法学和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关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3条是如是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而言之,刑法学上的犯罪应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有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其内涵大于刑法学上关于犯罪的规定,包括了不法行为(即狭义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病态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此类虽不违法,但与社会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如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违法的话(将违法理解为不仅包括侵犯实在法的行为,还包括其他与社会应然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上的犯

罪同广义上的违法在内涵上是非常接近的。 (一)犯罪原因综述 人为什么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致使人犯罪的原因这不仅仅是犯罪学上的基本问题,也是法哲学上的重要问题。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哲学家都在其着述中论及有关罪因的观点。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面黑与相貌怪异者是罪犯;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奥古斯丁认为圣经所载的“原罪说”是人类犯罪之始;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当然,这些相关的论述都谈不上系统化,理论化。关于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而诞生和发展的。也就是19世纪末期,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在自然科学成就的鼓舞与指导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犯罪浪潮冲击的现实要求下,一大批自然科学家-生物学家,人类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地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开始了规模空前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原因理论和观点,并以次为基础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 (四)、犯罪原因小结 龙勃罗梭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据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 2005年9月22日点击:1403次 青少年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青少年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长官趋势的严峻形势,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涉及面越来越广,而且手段表现为智能化、集团生命线、残忍化,暴力倾向越来越明显,给青少年本身以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责影响。因此,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人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的外部环境 1、家庭 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一个人所遇见的第一位老师。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父母的行为不检点,或者采取溺爱、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都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部分农村家庭经济贫困,使大量青少年人辍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90%以上,农民家庭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占60%。在农村,绝大多数的农民仍然从事着传统农业生产,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基本上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命运,加之农业耕地日趋减少,农民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持观望态度的较多,同是缺乏科学技术和资金来源,因而农村家庭收入普遍较低,几乎只够维系全家人温饱和少量的青少年教育的开支。在目前农村中、小学辍学者中绝大部分是由于家庭贫困原因所导致。 ——农村家长文化素质偏低,法制意识淡薄,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农村青少年父母为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70%,并且绝大多数青少年父母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对子女或是放任彼流,或是娇生惯养,或是简单粗暴,对孩子根本起不到教育和引导作用。 ——畸形家庭对青少年的影响。畸形家庭对青少年影响非常之大,父母不和、离异,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对青少年人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一方面,畸形家庭使许多青少年在性格上变得孤僻、内向,不善交往,容易做出一些偏激的事情;另一方面,该类家庭中青少年又因丧失了父母的爱抚和管理,逐汽车与其父母感淡薄,从而控制他们的力量减少了,他们像一批批脱缰的野马,无拘无束地在原野上狂奔,企图从眼前“难以捉摸”和“扑朔迷离”的景象里,找出自己的希望之光,这时只要有人稍加引诱,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更有甚者,父母本身就品质低下,问题多多,他们不可能不影响到青少年子女,有的学者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并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的父母亲自身都有犯罪行为”。“父亲没犯过罪的孩子有犯罪史的仅占8.4%,而父亲犯过罪的孩仓犯罪比例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