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成都医学院文件
院学生〔2014〕96号
关于印发《成都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机关各部(处):《成都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经学院(2014)第13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成都医学院
2014年6月26日
—1—
成都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通过《成都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提供有效的依据)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学院根据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数,按照各院(系)人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年级专业班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由年级专业班组织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骨干、提交申请学生所在寝室同学代表、班级学生代表等),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后,按照国家励志学金的获奖条件,提出年级专业班推荐人选并报院(系)。
第九条院(系)对年级专业班推荐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在院(系)家庭经济困难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各年级专业
—3—
班辅导员、学生会骨干及学生代表等)中认真组织开展综合评审工作,并按照分配名额,择优提出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人选。
第十条各院(系)对拟推荐学生人选在院(系)师生中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有异议,要对有异议的人选进行重新审核;对确不符合评选条件的要取消资格,另行推选。
第十一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院(系)将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及材料进行初审,在全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四川省教育厅下达批复后,由学生处在全院给予通报表彰及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部) 团委负责解释。
抄送:院领导。
成都医学院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印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