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0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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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0年度

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61号字体显示:大中小

石狮市人民政府: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0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的请示》(狮政综〔2010〕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石狮市境内农用地25.784公顷(其中耕地13.7917公顷)、未利用地0.86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石狮市鸿山镇洪厝村旱地3.9416公顷、园地0.0952公顷、林地7.558公顷、其他农用地

0.98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27公顷,西墩村水浇地0.2543公顷、园地1.3503公顷、其他农用地

0.048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4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8641公顷;祥芝镇莲坂村旱地9.5958公顷、林地0.8138公顷、其他农用地1.143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09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7.374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石狮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石狮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石狮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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