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

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的总体部署,2018年8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中的VOCs排放重点源自2019年起应将VOCs项目纳入自动监控。

为规范指导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进一步提高VOCs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作用,我部委托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牵头承担《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起草编制工作,参与单位有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

2工作过程

任务下达后,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相关协作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技术指南编制组。按照任务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技术指南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编制组在查询和整理国内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炼了现有标准规范中的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收集了国内主要厂商仪器的技术指标、运行和维护方式,并对应用相对成熟的山东、上海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

考虑到VOCs 种类和分析方法繁多,结合调研发现,目前全国已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主要针对非甲烷总烃,且已出台《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为保持一致,将本技术指南范围确定为《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经多次专家研讨、内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3编制的必要性

3.1完善污染源监测指标,建立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监测网络的要求

作为大气中VOCs的重要来源,对工业排放源VOCs排放浓度、总量的监测势在必行,自动监测作为对有组织排放的一种有效监测方式,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实现对工业排放源VOCs的综合污染物指标非甲烷总烃的连续监测。为此有必要拓展污染源在线监测指标,完善污染源监测技术体系,推进VOCs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运行。

3.2规范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需要

对于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目前VOCs在线监测的配套技术规范尚不完善,为规范指导全国非甲烷总烃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解决目前存在的设备选型混乱、安装不规范、运行不稳定等问题,需要制定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技术指南。

3.3提高数据质量,增强在线监测效能,服务环境管理的需要

很多省市已经开展了非甲烷总烃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亟需通过规范指导排位单位正常运行非甲烷总烃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按规范开展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更好地发挥在线监测作用,为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4主要内容

4.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考虑到在全国废气VOCs重点污染源统一安装、统一监测非甲烷总烃项目的需要,本技术指南仅对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测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提出要求,对于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测量的系统可参照本技术指南执行。

4.2主要技术内容

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要求、系统技术性能要求、监测站房要求、安装要求、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指标验收、日常运行管理要求、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数据审核和处理。

4.2.1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相关的标准、规范等,并将其纳入到本技术指南中,与本技术指南具有同等的效力。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由于部分现场有防爆要求,加入了相应规范要求。

4.2.2术语和定义

为更好理解本技术指南,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主要有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有效数据、有效小时均值、有效日均值、分析周期、响应时间、响应因子、转换效率等,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a)对于有效数据定义,本技术指南去掉了HJ75中必须经过验收的限制,一是为了避免排污单位不验收或者拖延验收,导致数据无效,影响数据使用;二是目前已取消了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要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即可,考虑到影响数据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是监测设备的准确性,而不是验收之类的形式认定,只要在线监测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本技术指南要求,其监测的数据即为有效数据;三是

参考了原环境保护部给原北京市环保局《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考核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18〕21号)中“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即为有效数据”的回复。

b)考虑到目前各地在数据应用时,有的地方以日均值作为处罚基准,有的地方以小时均值作为处罚基准,所以本技术指南增加了有效日均值的定义,以满足各地环境管理要求。

c)考虑到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非甲烷总烃分析仪表分析周期在2分钟左右,其数据的显示没有常规污染物监测时浓度爬升的阶段,HJ75中定义的“系统响应时间”不适用于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本指南重新定义了“响应时间”。

4.2.3系统组成和功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NMHC-CEMS系统由NMHC监测单元和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参数监测单元要求含氧量参与排放浓度的折算的要安装氧分析仪。

4.2.4技术性能要求

与《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中要求一致。

4.2.5监测站房要求

参照HJ75中对NMHC-CEMS监测站房的要求,对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使用站房的面积、承重及配套设施作出明确要求,并对辅助气体和防爆着重作出要求。

4.2.6安装要求

参照HJ75中对NMHC-CEMS安装要求制定。

4.2.7技术指标调试检测

明确了各监测单元调试检测的技术指标,针对NMHC-CEMS提出了分析周期和响应时间的调试检测。

4.2.8技术验收

本章主要参照HJ75制定,根据NMHC-CEMS特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以及目前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新形势新要求做出以下改变:

a)为了避免未验收导致大量无效数据无法使用的情况,本技术指南改变了验收的程序和内容,首先技术验收要在与生态环境部门正式联网之前开展,其次为严格控制NMHC-CEMS 选型质量,要求验收时考虑到NMHC-CEMS的特殊性,准确度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测试合格后开展。

b)确定了进行技术指标验收的条件、验收指标、指标范围要求,明确参比方法参照HJ732和HJ38相关要求。

c)为与在线设备分析条件尽可能一致,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对HJ38的分析方法进行加严要求,要求全部采气袋在实验室内加热到100摄氏度进行分析。

d)考虑到现在数据传输网络覆盖范围广、运行稳定,与HJ75相比去除了联网验收的要

求,改为排污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联网,联网后进行为期3天的联网调试,调试的指标包括:通信及数据传输调试和数据比对。

4.2.9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对日常运行维护巡检和保养工作提出基本要求,提出了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方式。

4.2.10质量保证要求

为保障数据质量,对定期校准、维护、校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增加了标准物质要求。

4.2.11数据审核和处理

参照HJ75提出了数据审核的基本要求,并对数据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和数据报送格式作出规定。

4.2.12附录

本技术指南共有8个附录,其中规范性附录3个,资料性附录5个,以便使用者在安装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时参照使用。

NMHC(非甲烷总烃)在线分析系统 技术方案

北京普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产品简介 NMHC(非甲烷总烃)在线分析系统 本系统适用于NMHC(非甲烷总烃)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包括该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包装、运输、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 本系统满足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检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 2 系统设计 2.1 系统说明 分析原理:FID色谱 取样方式:直接采样式,带过滤取样组件 检测原理:系统由采样器采样,样气至气体预处理系统,对样气除水、除尘,经处理后的洁净样气进入非甲烷总烃分析仪。采用国标法FID双色谱柱分析非甲烷总烃浓度值,同时收集温压流检测器分析的固定源温度;压力、流速的数据,分析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排放速率。 2.2 NMHC连续监测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组分名称最小量程最大量程测量原理 NMHC 0~5ppm 0~5000ppm 色谱原理(FID) NMHC最低检出限:0.05ppm; NMHC 零点漂移:每一循环自动校零; NMHC 量程漂移:<3% F,S/4h ; 样气流量:>5 L/min 系统响应时间:约70s 人机界面:背光液晶显示操作界面 3 NMHC分析系统技术方案介绍 3.1 NMHC分析系统主要部件 ?1套取样及样气输送装置 ?1套样品预处理系统 ?1套彩色触摸屏综合显示控制系统 ?1台NMHC分析仪 ?1套零气发生器 ?1台氢气发生器 ?1套校准设备,提供分析系统标准气 3.2主要技术特点: 1.采用成熟的色谱原理分析方式,测量结果科学,符合检测规范。 2.成套分析系统技术成熟,业绩多,产品质量可靠 3.采用专用零气发生器产生分析仪用零气,基本消除了干扰组分,测量精度高 4.系统采用成套设计理念,人机界面友好,自动化程度高,后期维护方便 5.系统采用著名品牌智能化分析仪表,维护工作量小、数据处理快速方便 6.取样及样气预处理系统全自动运行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与HJT 75-2007标准差异

最新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与HJ/T 75-2007标准差异汇总: 1、标准号差异?HJ 75-2017规定较HJ/T 75-2007规定,正式作为行业标准,而不就是推荐性行业标准,效力更强。直接对运维工作具有约束力。 ?2、概念术语(系统响应时间与仪表响应时间) ?HJ 75-2017规定了概念术语:系统响应时间与仪表响应时间;增加了验收技术要求:示值误差与系统响应时间。 9、3、3、1条气态污染物与氧气CEMS验收,这两项就是前提条件。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3??、新增氮氧化物监测单元要求 HJ 75-2017规定:第4条氮氧化物监测单元要求,二氮可直接测量,亦可转化为一氮后一并测量,不允许只测量一氮。在现场与运维,就需要在产品选型时做好产品设计与转换要求。HJ/T 75-2007规定中无要求。? 4、新增监测站房要求?HJ 75-2017规定:第6条监测站房要求-监测站房建设规范化。对于现场人员来说,就需要注意后期签订运维合同、验收项目,涉及该项,注意核实就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如不符合,书面提醒业主单位该事项。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5、采样监控平台面积与安全防护变化?HJ 75-2017规定:第7条7、1、1、7采样监控平台面积与安全防护a项。新增加采样监控平台面积与安全防护。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6、安装要求变化 HJ 75-2017规定:第7条安装要求7、1、1、1 b项安装位置细化;采样平台

斜梯(高于2米)与升降梯设置高度(高于20米)细化。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HJ/T 75-2007规定离地高度高于5米,设置Z字梯旋梯升降梯。 ?7、新增了参比方法采样孔预留要求 HJ 75-2017规定:第7条安装要求7、1、1、1 d项参比方法采样孔预留,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HJ/T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8、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规则 HJ 75-2017规定:7、1、2、3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前四后二由之前得颗粒物增加为颗粒物与流速;新增了新建排放源采样平台与排气装置同步设计、建设,及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现场仪表在CEMS采样与分析探头安装,监测断面位置就是否合理做好判定。HJ/T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9、旁路增加烟温与流量 HJ 75-2017规定:7、1、2、6旁路增加烟温与流量,HJ/T75-2007规定中仅需增加流量。 10、新增安装施工要求 HJ75-2017规定:新增了7、2 安装施工要求,7、2、1-7、2、10实际施工要求细化。CEMS安装施工要求细化,对工程施工及验收提高要求与考核指标细化。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11、CEMS技术指标调试检测变化 HJ 75-2017规定:第8条CEMS技术指标调试检测附录A。主要变化有四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测定气相色谱法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01□ 代替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methane, total hydrocarbons and nonmethane hydrocarbons—Gas chromatography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1) 5 试剂和材料 (1) 6 仪器和设备 (2) 7 样品 (2) 8 分析步骤 (3) 9 结果计算与表示 (4) 10 精密度和准确度 (5) 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 12 注意事项 (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除烃空气的制备方法 (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废气取样系统 (9)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中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的修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目标化合物从非甲烷总烃扩展为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结果以碳计。 ——标准气体由甲烷、丙烷混合气更改为甲烷标准气。 ——分析用色谱柱增加了毛细管色谱柱。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仪征市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固定源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试题

空气和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试题考试时间: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30分) 1、总悬浮颗粒物(TSP)是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的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的颗粒物。 2、采集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样品时,小时均值采样时,U型吸收管内装10ml 吸收液,以()L/min的流量采样;24h连续采样时,多孔玻板吸收管内装50ml吸收液,以()L/min流量采样。 3、我国规定气体的标准状态是指温度为(),压力为()时的状态。 4、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平均浓度要求每日至少有()h的采样时间。 5、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日平均浓度要求每日至少有()h的采样时间。 6、测定锅炉烟尘时,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垂直管段,并不宜靠近管道弯头及断面形状急剧变化的部位。测点位臵应在距弯头、接头、阀门和其他变径管段的下游方向大于()倍直径处,特殊情况下,最小()倍直径处。 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原理是:将烟尘采样管由采样孔插入烟道中,采样嘴正对气流,使采样嘴的吸气速度与测点处气流速度相等,并抽取一定量的含尘气体,根据采样管上捕集到的颗粒物量和同时所取的气体量,计算排气中颗粒物浓度。 8、按等速采样原则测定锅炉烟尘浓度时,每个断面采样次数不得少于()次,每个测点连续采样时间不得少于()min,每台锅炉测定时所采集样品累计的总采气量应不少于()m3,取3次采样的()作为管道的烟尘浓度值。

二、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的大气采样器,使用前必须经过流量校准,流量误差应()。 A.大于5% B.不大于5% C.10% D.小于10% 2、当选用气泡吸收管或冲击式吸收管采集环境空气样品时,应选择吸收率为()%以上的吸收管。 A.85 B.90 C.95 D.99 3、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日平均浓度要求每日至少有()h采样时间。 A.10 B.12 C.14 D.18 4、在环境空气监测点采样周围()空间,环境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如果采样管的一边靠近建筑物,至少要在采样口周围要有()弧形范围的自由空间。 A.90°,180° B. 180°,90° C. 270°,180° D. 180°,270° 5、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m范围内不能有明显的污染源,不能靠近炉、窑和锅炉烟囱。 A.10 B.20 C.30 D.40 E.50 6、除分析有机物的滤膜外,一般情况下,滤膜采集样品后,如果不能立即称重,应在( )保存。 A.常温条件下 B.冷冻条件下 C.20℃ D.4℃条件下冷藏 7、在进行二氧化硫24h连续采样时,吸收瓶在加热槽内最佳温度为( ) ℃。 A 23-29 B 16-24 C 20-25 D 20-30 8、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的二类功能区是指( ) 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实验作业指导书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1 实验原理 原理:用双柱双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气相色谱仪,注射器直接进样,分别测定样品中的总烃和甲烷含量,以两者之差得非甲烷总烃含量,以扣除总烃色谱峰中的氧峰干扰。 非甲烷总烃(NMHC),指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总称。 非甲烷总烃的检出限为4×10-2ng。当色谱进样量为1.0ml时,方法的检出限浓度为4×10-2mg/m3,方法的定量测定浓度范围为0.12~32mg/m3。 2 试剂和材料 2.1 硅胶 5A分子筛活性炭 2.2 盐酸:ρ=1.19g/ml 2.3 磷酸:ρ=1.71g/ml 2.4 盐酸溶液:1+1。 2.5 磷酸溶液:c= 3.3mol/L。 用量筒量取ρ=1.71g/ml 磷酸38ml,缓慢倒入水中,再用水稀释到100ml。

2.6 氢气:经5A分子筛、活性炭和硅胶净化处理。 2.7 空气:经5A分子筛、活性炭和硅胶净化处理。 2.8 氮气:体积分数为99.5%,经5A分子筛、活性炭和硅胶净化处理。 2.9 四氧化三钴:6~10目 3.2.10 钯6201催化剂:60~80目 取一定量的氯化钯,在酸性条件下用水溶解,溶液量要能浸没10g (60~8o目)6201担体。放置24 h,在轻微搅拌下蒸干,然后装入U 型管置于加热炉中,在100℃下通入空气30 min,再升温至500℃灼烧4h,然后将温度降至400℃用氮气置换10 min,再通入氢气 9 h,再用氮气置换10min即可得钯6201催化剂,(参见GE/T15263--1994)。 2.11 甲烷标准气:浓度按需要而定。 2.12 丙烷标准气:浓度按需要而定。 2.13 除烃空气 借助于四氧化三钻或钯620的催化作用,除去空气中的烃类物质。详见本标准附录A。 2.14 高纯氮:体积分数为99.99%。 2.15 甲烷和丙烷混合标准气:浓度按需要而定。

固定污染源水质在线监测方案

排放口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程 设 计 方 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

一、总则 1.1编制依据 1.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 352-2007)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2007) 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2007) 6.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2005) 8.《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9.《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10.《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2003 11.《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2-2003 1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流量计》HJ/T

15-2007 1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监 测仪》HJ/T 377-2007 14.《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 号 1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6.《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17.《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18.《巴歇尔槽测流规范》 SL 24-91 二、排污单位及排污现状 2.1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经污水厂处理后出水排入河道,日排水量约为*****m3,计量明渠已建设,已安装标准化计量槽和明渠流量计。 三、系统建设方案设计 排污在线监测系统由采样单元,预处理单元、分析监测单元、通信单元等构成。采样单元、预处理单元完成水质自动监测的水样采集、水样预处理等采样控制过程;分析监测单元完成水质监测参数的分析过程;通信单元实现数据及控制指令的上行及下行传输过程,数据及时传至省市环保及厂区监控中心。系统依据合理、实用、经济、可靠、运行维护简单的原则,并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部门技

VOCs在线监测报警系统介绍

VOCs在线监测报警系统介绍 1、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细颗粒物(PM2.5)、臭氧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VOCs是pm2.5的关键前物体,光化学烟雾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灰霾等复合大气污染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多数VOCs有毒、能致癌,急需对其排放进行监控,研究表明:人为源中55%以上的VOCs来自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包括石油化工、电子、涂装、印刷等工业排放源。山东恒美电子科技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为实现空气质量逐年改善,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服务手段,自主研发了《VOCs在线监测报警装置》。 VOCs全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这一类有机物的化学性质比较活泼,一般都是有毒有害的。 由于VOCs的 化学性质比较活 泼,在阳光的照射 下,很容易发生光 化学反应,形成臭 氧等有害物质,夏 天烟雾的主要组 分就是臭氧,是空 气变差的元凶。

VOCs直接排放到大气中除了形成臭氧,还会对人体产生伤害。对人体的伤害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是刺激人的感官,像眼睛刺激鼻子等,会使人感到干燥,第二个是对粘膜的刺激和对人体其他系统的破坏,VOC很容易通过血液传输从而导致人的大脑中枢神经受到抑制。 因此,不论是从改善空气质量还是保护人体健康的角度,控制VOC的排放都是必行之道,VOCs监测也是对企业的监督,把责任落实,共同为VOCs治理出力。 2、执行标准 本系统的设计、制造、验收规范主要按下列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2-2011) 3、《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4、《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18883-2002) 5、《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293-2006) 6、河北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7、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 3、VOCs在线监测报警系统介绍 本方案的建设目标是利用我公司成熟的气体监测仪,对VOCs气

固定源废气检测技术规范 考试试题及答案

固定源废气检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 1.颗粒物是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物质。 2. 3. 根据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内容,准备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所需仪器设备。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后方可用于监测工作。测试前还应进行,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断面的气流速 5. 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 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 6. 对正压下输送高温或有毒气体的烟道,应采用带有采样孔。 7. 在烟尘采样中,形状呈弯成90°的双层同心圆管皮托管,也称型皮托管。 8. 、、和静等四种。 9. 烟气测试中,采样时间视待测污染物浓度而定,每个样品采样时间一般不少于。 10. 测定烟气流量和采集烟尘样品时,若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测试要求,应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 11. 空白滤筒称量前应检查外表有、或,有则应更换滤筒,如果滤筒有挂毛或碎屑,应清理干净。 12. 采样位置应尽可能选择气流平稳的管段,采样断面最大流速与最小流速之比不宜大于倍,以防仪器的响应跟不上流速的变化,影响等速采样的精度。 13. 排气压力测定时,事先须将仪器调整水平,检查微压计液柱内有无气泡,液面调至零点;对皮托管、微压计和系统进行检查。 14. 在采集硫酸雾、铬酸雾等样品时,由于雾滴极易沾附在采样嘴和弯管内壁,且很难脱离,采样前应将采样嘴和弯管内壁清洗干净,采样后用少量冲洗采样嘴和弯管内壁,合并在样品中,尽量减少样品损失,保证采样的准确性。 15. 用定电位电解法烟气分析仪对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测试,应在仪器显示浓度值变化趋于稳定后读数,读数完毕将采样探头取出,置于环境空气中,清洗传感器至仪器读数在以

DB11 1195-201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ICS13.020.40 Z10 备案号:XXXXX 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195—201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sites setting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2015-04-30发布2015-06-01实施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 5污水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6) 6监测点位标志牌设置要求 (7) 7监测点位管理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标志牌要求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编码规则 (11) 参考文献 (13)

前 言 本标准4、5、6章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云平、张大伟、郭建辉、宁占武、马召辉、冯亚君、金蕾、张健、朱小锋、全颖弘、张中平、潘迪、马全京、刘辉、王宏伟。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关于采样口的具体要求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关于采样口的具体要 求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关于采样口的具体要求 5.1 采样位置 5.1.1 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5.1.2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 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 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 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 5m/s 以上。 5.1.3 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 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 1.5 倍。 5.1.4 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 置仍按 5.1.2 选取。 5.1.5 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 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5m2,并设有 1.1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 10cm 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 小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 1.2m~1.3m。 5.2 采样孔 5.2.1 采样孔 单 位 为 毫 米a)带有盖板的采样孔 b)带有管堵的采样孔 c)带有 管帽的采样孔图 1 几种封闭形式的采样孔 5.2.1.1 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 于 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 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 管帽封闭(图 1)。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 不小于 40mm。 5.2.1.2 对正压下输送高温或有毒气体的烟道,应采用带有闸板 阀的密封采样孔(图 2) 图2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 非甲烷总烃(NMHC)定义为从总烃测定结果中扣除甲烷后剩余值,而总烃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产生响应的气态有机物总和。从含义上看,苯、甲苯和二甲苯属于烃类,是包含在NMHC里面的。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对环保的不断认知,了解到涉气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源包含大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当前空气质量产生多重环境效应。国家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多个相关文件及技术标准。近来,更是发布了几个标准,严格规范涉气企业此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治理等多方面的要求。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等。 我国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在线监测主要针对非甲烷总烃,为落实《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近日来生态环境部还出台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指南明确指出企业固定污染源以FID为检测原理,可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智易时代众多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列产品中一款采用国标法FID监测原理的监测设备为ZWIN-FVOCs06型固定汚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在线监测系统。此产品以在线气相色谱仪(GC-FID)为核心,管路全程伴热且防爆,有较强的抗干扰性,安全可靠,完全依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

db11t1367-2016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ICS 13.040.40 Z 30 DB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methane/total hydrocarbons/non-methane hydrocarbons-Portable hydrogen flame ionization detector method 2016-12-22发布2017-01-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1367—2016 目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方法原理 ... .................................................................................................................... (2) 5 干扰和消除 ... .................................................................................................................... . 2 6 标气和材料 ... .................................................................................................................... . 2 7 仪器和设备 ... .................................................................................................................... . 2 8 校准量程 ... .................................................................................................................... (3) 9 测试步骤 ... .................................................................................................................... (3) 10 计算和结果表示 ... ......................................................................................................... .. 5 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 ......................................................................................................... .. 6 1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 . 6 13 注意事项 ... ................................................................................................................... .. 7 I

第一包便携式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等

第一包:便携式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等 设备一、便携式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 1.配置要求: 1.1便携式总烃检测仪主机,包括:(金属氢化物常压储氢瓶,内置式零气气瓶,内置式标气气瓶,电源适配器,内置电池,专用充气套件,随机资料U 盘,专用设备箱)。 1.2甲烷高温催化基座,包括:(电源线,电源传输线,信号传输线,气路连接线,专用设备箱)。 1.3全加热采样系统,包括:(1000mm采样探针,内置过滤,3000mm加热采样管线,专用收集包)。 1.4 12瓶气源套装,可自定义气源种类。 1.5无线显示终端、便携式无线蓝牙打印机。 2.技术参数: 2.1检出限:0.1mg/Nm3;线性范围:±2% F.S.;重复性:±2% F.S.;零点漂移:±1% F.S./24h。 符合国家标准《HJ/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中要求的FID原理方法,检测原理和甲烷分离方式均采用符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HJ1012-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FID原理和高温催化原理,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离子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的全部要求。 *2.2氢气以固态金属氢化物形式被存储,存储压力为常压,可由汽车和飞机运输。每次充满可使用不小于25小时,可重复灌充不少于2500次。 2.3 分析用的氢气、零气、标气集成于主机中。 2.4 主机内置电池,交直流两用,能满足现场连续监测需求。 2.5 定量环进样,流量精确控制。 2.6 完全加热型FID,检测器最高温度200℃。最高至200℃一体化加热管路,气路采用聚四氟乙烯材质。所有与样品接触部分,全程加热至200℃以上,防止样品冷凝而产生的损失。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影响因素及应对措施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影响因素及应对措施 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必须确保其数据的准确性和精密性,然而因监测过程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给监测带来极大难度。为此,监测人员应对废气全程监测进行把握,以确保检测数据及监测质量的可靠和真实,为监测技术提供可靠的参考资料。 标签: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影响因素 一、影响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因素 (一)对工业生产状况及其废气排放的监测 工业生产是重大的污染源,工业生产工况的变化给其废气排放量带来极大影响,而排放量的变化给监测质量带来一定影响。工业生产的工况不同时,其废气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废气中污染物的含量也会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监测污染源废气需要对监测时间进行准确控制,并明确工业生产工况周期,把握好各个时间段内的工况内容。监测废气排放的前期,必须明确污染源是否处于正常工作情况下的负荷量。而后对不同时段的废气排放量进行测量,并掌握其排放量變化状况,以进一步明确工况同废气排放量间的关系,为数据参照系统的构建及完善提供依据,对废气排放特征进行分析和把握,为监测的准确性提供保障。 (二)滤筒质量对监测效果的影响 样品采集时,通常以滤筒为介质来计算样品浓度和确定污染因子。因此,滤筒是监测废气的必备工具,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监测效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而选择滤筒时应严格关注其材质,挑选滤筒管壁好的滤筒,并确保其型号同检测器的匹配。使用滤筒过程中,对滤筒重量进行严格测量,以避免或降低其他因素对滤筒质量的影响,进而使废气监测的质量得以提高。 (三)样品数据的计算对监测结果的影响 如果样品数据计算不够准确同样会影响对固定污染源废气的监测结果。所以,计算样品数据时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及相关操作标准来计算样品浓度,计算参数必须准确,以此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同时,计算排放筒废气排放量时,应以及其速率和浓度的合理分区来计算,并依据有关参数进行整个分析和计算。 二、提高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准确性的对策 (一)采样工作的精细化 采样工作同监测质量的关系密切,直接关系到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应做好采样工作,达到精细化的程度。比如进行现场勘查,以此明确固定污染源废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6.07.01) 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测定项目的确定 (2) 5 监测方法的选择 (2) 6 采样技术要求 (3) 7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5) 8 结果与计算 (6) 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标准监测方法表 (1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特征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表 (15) 附录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流程 (16)

环境保护自行监测方案

环境保护自行监测方案 (方案编号) 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环境保护自行监测方案 1、企业基本情况 1.1基础信息 公司名称:中山市侨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伍少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407Y 所属行业:机织服装制造 地理位置:中山市大涌镇环镇路(石井路段) 生产周期:连续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服装、家具;服装洗水、浆染;织布:实业投资、物业租赁;销售:服装辅料、服装洗水助剂、建筑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联系人:伍建中 电话: 是否委托监测机构:是 1.2产品规模、生产工艺及产排污情况 1.2.1产品规模 加工生产牛仔服装700万件、牛仔布1000万码、洗水服装4000万件、棉经纱浆染4000万码、成衣4000万件/a.

1.2.2生产工艺 牛仔服装生产流程: 牛仔布剪裁--缝制--洗水--烫整--牛仔服装成品包装 牛仔布织造生产流程: 已浆染的经纱--上织机--胚布 加工流水服装生产流程: 缝好的服装--洗水处理--(包括普洗、酵洗、各种色漂洗等)--烘干--成品 加工浆染经纱生产流程: 棉纱整理(包括棉纱结头的清理、上筒等)--整经上轴--上浆染机--染色--上浆--烘干--上轴--半成品 1.2.3产排污情况 公司设置一个废水排放口(WS-00131)。二个工业废气排放口。DA001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排放口 DA002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排放口 1.2.3.1废水 废水污染源为:①成衣水洗废水②生活污水 成衣水洗废水,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色度,苯胺类,总磷(以P计),总氮(以N 计),二氧化氯,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硫化物,挥发酚. 生活污水.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废水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关于采样口的具体要求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关于采样口的具体要求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关于采样口的具体要求 采样位置 5.1.1 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5.1.2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 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 5m/s 以上。 5.1.3 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 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倍。 5.1.4 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 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 5.1.2 选取。 5.1.5 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 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5m2,并设有 1.1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 10cm 的脚部挡 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 1.2m~1.3m。 采样孔 5.2.1 采样孔 单位 为毫 米a)带有盖板的采样孔 b)带有管堵的采样孔 c)带有管帽的采样孔图 1 几 种封闭形式的采样孔 5.2.1.1 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 80mm,采样孔管长 应不大于 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图 1)。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 40mm。 5.2.1.2 对正压下输送高温或有毒气体的烟道,应采用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图 2) 图2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2020版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 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 测器法现场测定。 本标准中非甲烷总烃的方法检出限为0.1 mg/m3(以碳计),测定下限为0.4 mg/m3(以碳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总烃 total hydrocarbon;THC 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在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结 果以碳计)。 注:改写HJ 38—2017,定义3.1。 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结果以碳计)。 注:改写HJ 38—2017,定义3.2。 3.3 校准量程 calibration span 仪器的校准上限,为校准所用标准气体的浓度值(进行多点校准时,为校准所用标准气体的最高质 量浓度值),校准量程(以下用C.S.表示)应小于或等于仪器的满量程。 [HJ 57—2017,定义3.2]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 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的总体部署,2018年8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中的VOCs排放重点源自2019年起应将VOCs项目纳入自动监控。 为规范指导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进一步提高VOCs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作用,我部委托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牵头承担《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起草编制工作,参与单位有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 2工作过程 任务下达后,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相关协作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技术指南编制组。按照任务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技术指南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编制组在查询和整理国内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炼了现有标准规范中的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收集了国内主要厂商仪器的技术指标、运行和维护方式,并对应用相对成熟的山东、上海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 考虑到VOCs 种类和分析方法繁多,结合调研发现,目前全国已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主要针对非甲烷总烃,且已出台《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为保持一致,将本技术指南范围确定为《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经多次专家研讨、内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3编制的必要性 3.1完善污染源监测指标,建立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监测网络的要求 作为大气中VOCs的重要来源,对工业排放源VOCs排放浓度、总量的监测势在必行,自动监测作为对有组织排放的一种有效监测方式,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实现对工业排放源VOCs的综合污染物指标非甲烷总烃的连续监测。为此有必要拓展污染源在线监测指标,完善污染源监测技术体系,推进VOCs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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