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恶唑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恶唑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恶唑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

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7年2月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决定公布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21日收到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2日就收到国内磺胺甲噁唑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印度驻华大使馆。

2006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

内,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 2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6年9月11日,调查机关向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2家公司递交的答卷。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上述两家公司分别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立案后,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两家公司提交了《关于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立案的评论意见》,主张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资格。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调查机关于2006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企业的产量、产能以及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6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是印度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 共2家国外生产者。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7月7日,调查机关成立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6年7月1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5份,包括:本案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佛山市南海北沙制药有限公司,以及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内生产者问卷答卷共3份;印度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的国外生产者问卷答卷共2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评论和材料

2006年7月14日,应本案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陈述了本案的申请理由及意见。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并询问了相关问题。

2006年7月6日,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2家印

度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立案的评论意见》。2006年8月15日,本案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请求将江苏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范围外的申请》。

(5)实地核查

2006年10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利害关系方的相关评论进行了认真核实和调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取证。调查机关对核查中所了解的情况及其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和分析。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7年2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决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对初裁决定的书面评论,以及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两家公司对初裁披露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实地核查小组,于2007年2月25日-3月4日赴印度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两家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两家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

(3)价格承诺

初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考虑到本案被调查产品的复杂性不利于调查机关对价格承诺协议的监管,调查机关没有接受上述公司提出的商签价格承诺的申请。

(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应诉答卷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同时,调查机关也向印度驻华使馆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

本案初步裁定公告之日起的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代理人递交的《申请人对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案初裁决定的评述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未对初步裁定提出评论意见。

(2)终裁前实地核查

初裁公告发布后,调查机关继续对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因果关系以及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2007年3月中旬,调查机关对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和材料。

(3)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

被调查产品名称: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英文名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简称SMZ)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归入:29350030。

产品种类:磺胺类抗菌药

分子式:C10H11O3N3S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磺胺甲噁唑为白色或几乎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在水中几乎不溶,在稀盐酸、氢氧化钠试液或氨试液中易溶,熔点168-172℃。

主要用途: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显示:

1、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分子式、化学结构式没有区别。

2、产品用途及可替代性

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与被调查产品均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治疗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以及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中国和印度生产的磺胺甲噁唑产品在使用上可以相互替代,并存在竞争关系,用户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不同公司的产品。

3、生产工艺和技术

国内生产磺胺甲噁唑与生产被调查产品采用的工艺和技术相同,均是采用草酸二乙酯法工艺和技术。国内生产磺胺甲噁唑与生产被调查产品所采用的原料相同,主要原料均是草酸二乙酯、丙酮、甲醇和硫酸羟胺等。

4、产品的销售渠道及客户群体

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都采用直销和经销商经销的方式到达最终用户,销售方式、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相同。一些用户既使用国内产品,同时也使用被调查产品。

综上所述,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生产工艺和采用的原料相同,用途相同且相互可替代,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2006年8月15日,本案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请求将江苏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范围外的申请》。申请人认为,在调查期内江苏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口了原产于印度的被调查产品,应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经调查,2005年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口了原产于印度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当年国内进口被调查产品总量的15%以上。北京双鹤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将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全部转给控股的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下半年,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削减了同类产品的生产,以进口被调查产品维持企业该产品的正常经营。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反倾销调查未表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据此,调查机关将与被调查产品进口经营者存在关联关系的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据调查显示,在调查期内,本案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磺胺甲噁唑的主要生产企业,该公司的磺胺甲噁唑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可以代表国内磺胺甲噁唑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为申请人的数据。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自行采购乙酰氨基苯磺酰氯(以下称A.S.C.)的原材料(以下称加工材料),委托关联公司代为加工生产磺胺甲噁唑所需的A.S.C,并支付加工费用。初裁决定中由于无法对A.S.C.的成本构成及价值进行核实,调查机关在补发问卷后,采用了中国国内市场上A.S.C.的价格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磺胺甲噁唑的生产成本。

初裁决定后的评论中,该公司主张其支付给关联公司的加工费用是合理可靠的,A.S.C.的成本应由加工材料的成本加上加工费用构成。

核查中,该公司提供了从非关联公司采购加工材料的证明文件,调查机关对A.S.C.的原材料构成及A.S.C.的入帐价格进行了核实,了解了A.S.C.的成本构成,并决定在终裁决定中接受该公司向非关联公司购买加工材料的采购成本;关于支付给关联公司的加工费用,调查机关进行了调查、分析和比较认定其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决定不予采信。核查中,该公司提供了一笔其关联公司在2003年为其他非关联公司加工A.S.C.的加工费用证明材料。经核实,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采用这笔加工费用的单位加工成本,同时考虑2003年至2005年的经济发展因素(主要是通货膨胀因素)进行调整后作为该公司A.S.C.的加工费用。在上述基础上,

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磺胺甲噁唑的生产成本。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国内销售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部分占全部国内销售的比例没有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根据答卷,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国内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时的认定,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和用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中国大陆各个非关联贸易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时的认定,采用该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关于正常价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项目,公司称向贸易商和向最终用户的销售实际上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这种不同会影响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需要对国内销售中存在的贸

易商和最终用户的差异进行调整。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未接受该调整项目。初裁决定后的评论及实地核查中,公司仍未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贸易商和最终用户间在贸易环节和职能上的区别以及由此造成的定价差异,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时的认定,不接受该项调整。

关于物理特性调整,该公司主张在部分内销交易中销售的经研磨的产品价格要高于未研磨的产品,而在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中不销售经研磨的产品,因此应对研磨加价进行调整。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未接受该项调整主张。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研磨产品的加价部分是由公司与客户在销售前协商确定,在发票中单列并与货款一起收取的。研磨加价是公司在定价时考虑的因素,会影响到价格的可比性。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对研磨加价部分进行调整。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运费、信用费用、佣金等。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这些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信并可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决定在终裁决定中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

(2)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关于出口价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出口退税,公司通过出口按固定比率获得Duty Entitlement Passbook(DEPB)的凭证,该凭证类似于有价证券,

既可以用于充抵进口关税,也可以用于公开市场自由买卖。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未接受该项调整。经过进一步调查,公司提供的证据仍无法表明其通过出口被调查产品获得的DEPB凭证与其须支付的被调查产品原材料进口关税之间存在关联。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所获得的DEPB的凭证并非原材料出口退税。公司也无法证明此项目会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因此,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不接受该项调整。

对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报关代理费、货币兑换费、信用费用等相关费用,经过进一步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其主张,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予以接受。

Andhra Organics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自行采购A.S.C.的原材料(以下称加工材料),委托关联公司代为加工生产磺胺甲噁唑所需的A.S.C,并支付加工费用。初裁决定中,由于无法对A.S.C.的成本构成及价值进行核实,调查机关在补发问卷后,采用了中国国内市场上 A.S.C.的价格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磺胺甲噁唑的生产成

本。

初裁决定后的评论中,该公司主张其支付给关联公司的加工费用是合理可靠的,A.S.C.的成本应由加工材料的成本加上加工费用构成。

核查中,该公司提供了从非关联公司采购加工材料的证明文件,调查机关对A.S.C.的原材料构成及A.S.C.的入帐价格进行了核实,了解了A.S.C.的成本构成,并决定在终裁决定中接受该公司向非关联公司购买加工材料的采购成本;关于支付给关联公司的加工费用,调查机关进行了调查、比较和分析认定其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决定不予采信。核查中,该公司提供了一笔其关联公司在2003年为其他非关联公司加工A.S.C.的加工费用证明材料。经核实,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决定中,采用这笔加工费用的单位加工成本,同时考虑2003年至2005年的经济发展因素(主要是通货膨胀因素)进行调整后作为该公司A.S.C.的加工费用。在上述基础上,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磺胺甲噁唑的生产成本。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国内销售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部分占全部国内销售的比例没有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根据答卷,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

行国内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和用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中国大陆各个非关联贸易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采用该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关于正常价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项目,公司称向贸易商和向最终用户的销售实际上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这种不同会影响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需要对国内销售中存在的贸易商和最终用户的差异进行调整。初裁时,调查机关未接受该调整项目。初裁决定后的评论及实地核查中,公司仍未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贸易商和最终用户间在贸易环节和职能上的区别以及由此造成的定价差异,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不接受该项调整。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运费、信用费用、佣金等。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这些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

料可信并可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决定在终裁决定中维持初裁决定的认定。

(2)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关于出口价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出口退税,公司通过出口按固定比率获得DEPB的凭证,该凭证类似于有价证券,既可以用于充抵进口关税,也可以用于公开市场自由买卖。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未接受该项调整。经过进一步调查,公司提供的证据仍无法表明其通过出口被调查产品获得的DEPB凭证与其须支付的被调查产品原材料进口关税之间存在关联。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所获得的DEPB的凭证并非原材料出口退税。公司也无法证明此项目会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因此,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在初裁决定中的认定,不接受该项调整。

对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报关代理费、货币兑换费、信用费用等相关费用,经过进一步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其主张,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予以接受。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

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经审查,本案中印度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与Andhra Organics Limited两家公司间存在控股关系,并且两家公司董事会基本相同。鉴于两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达到了足以控制公司被调查产品生产销售及价格的程度,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将两家公司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出其共同的倾销幅度。经过进一步调查,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

对于印度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 10.1%

2、其他印度公司37.7%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 2002-2005年,印度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分别为453.95吨、536.58吨、910.51吨、1284.10吨,2003—2005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8.20%、69.69%、41.03%,年均增长41.43%。

2、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

根据调查,调查期内,2002—2005年,印度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16.85%、23.26%、37.85%和57.53%,2003—2005年,分别比上年增长6.41个百分点、14.59个百分点和19.68个百分点,年均增长13.56个百分点。

(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2002—2005年,印度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6263.64美元/吨、5397.66美元/吨、5557.96美元/吨和6813.13美元/吨。2003—2005年,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13.83%、增长2.97%和22.58%。

2、中国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2003—2005年,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7.38%、1.27%和增长12.79%。

调查期内,由于印度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数量不断增长,所占中国市场份额较大,而且市场份额逐年增长,被调查产品的低价倾销,主导和影响了国内市场价格,使国内

国外对华反倾销与倾销情况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3258032.html, 国外对华反倾销与倾销情况分析 作者:孙璐 来源:《对外经贸》2014年第04期 [摘要]近年来,面对世界经济低迷,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一些国家频繁使用贸易保护措施,其中反倾销已成为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而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国家将中国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从立案数量、产品分布、国别分布等方面分析中国反倾销现状,提出我国要加快制定与完善反倾销立法,创新应对反倾销战略体系,培养相关人才,积极应诉以提高我国企业反倾销的主动性等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倾销;中国 [中图分类号]F74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4-0025-02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情况分析 (一)立案数量 全球反倾销调查数量在 2001—2012 年整体趋于下降,但有回升迹象。主要原因在于世贸组织对各国反倾销行为约束比较软弱。反倾销规则的这种软弱性使反倾销与世界经济形势的起伏紧密相连,每当世界经济形势低迷时,反倾销往往成为世界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而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呈现出先升后降趋势,国外对华反倾销占世界反倾销总数的比重由2001 年的14%升至2007年的37%,达到峰值。随后这一比例开始下降,到2012年下降至217%,这一比重虽在下降,但近十年这一比重均保持在20%以上。从反倾销执行率来看,平均在50%以上,有些年份超过100%,主要原因在于反倾销立案调查到裁决后实施反倾销措施具有时滞性,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首要目标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的原因。 一是世界经济低迷,为刺激本国经济增长,导致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已逐渐取消,而反倾销措施是世贸组织所允许使用的反对不公平贸易、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措施之一,加之反倾销行为的软弱性,因此被许多国家广泛使用;二是中国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大都采取“消极避战”的态度,助长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二)产品分布 国外对华反倾销产品主要集中于贱金属、化工、机电、纺织等领域,而这些产品正是我国出口最多、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其中,遭遇反倾销最多的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产品和机电设备占57%。其相关产业的共同特征是:固定投入高、行业规模大,都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这些行业资本规模较大,一旦开始运行,适应市场供求变化的调整能力较差,因此需要一定的保护,这是造成贱金属、化工等行业遭受反倾销案较多的重要原因。2012年9月6日,欧盟委

欧盟对华奥康皮鞋反倾销案分析

欧盟对华奥康皮鞋反倾销案分析 摘要:2015年11月15日欧洲法院下达判决书,最终裁定欧盟普通法院在审理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例上,判决中国奥康鞋业胜诉。这标志着中国奥康皮鞋公司不仅在行政上,而且在法律上取得了抗辩欧盟皮鞋反倾销的双重胜利。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在欧洲法院获得胜诉有望彻底解决这场官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中国鞋企未来面对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问题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对中国鞋企国际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欧盟奥康反倾销 反倾销是一种被各国普遍认可的限制进口和保护本国产业的贸易措施。随着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中国已经是全世界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我国家电、鞋业、光伏等多个行业在扩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遭遇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不公正的对待。 2012年11月15日,欧盟高等法院裁定中国奥康鞋业公司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件胜诉,致使浙江奥康公司历经六年时间最终赢得了胜利,给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树立了榜样。本文详细阐述了奥康鞋业公司胜诉欧盟反倾销案例的始末,分析了奥康公司胜诉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建议。一、奥康鞋业公司胜诉案始末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皮鞋开始大量出口到欧盟各国,由于质优价廉,每年的销售额都较大幅度增加。1995年至2005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皮鞋实施长达十年的配额限制。2006年10月,欧盟决定对中国皮鞋征收为期两年的16.5%的反倾销税。面对欧盟反倾销的制裁,在国家商务部、中国皮革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奥康公司于当年10月23日正式聘请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从司法程序上对这一明显不公平的贸易决策向欧盟初级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温州泰马、广东金履、新生港元、万邦4家鞋企也跟随奥康联合上诉,理由是欧委会对中国企业出口欧盟鞋类产品的成本分析不准确,成为中国入世5年过渡期结束后的“第一辩”。然而,欧盟的反倾销制裁并没有因为中国鞋企的奋起应诉而结束。原本征收两年的反倾销税到2008年10月就应终止,尽管大多数成员国反对,但是欧盟委员会仍然决定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展开“日落复审”。2009年12月,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欧盟复审决定对中国皮鞋的反倾销制裁再延长15个月,

美国对华反倾销产品目录表

美国对华反倾销产品目录表 截止2016年1月1日 Case No. Product Chinese Name Current PRC-wide Rate Date of AD Order POR Jan. A-570-001 Potassium Permanganate 高锰酸钾128.94% 1984.01.31 01.01 - 12.31 A-570-866 Folding Gift Boxes 折叠礼品盒164.75% 2002.01.08 01.01 - 12.31 A-570-873 Ferrovanadium 铁钒合金66.71% 2003.01.28 01.01 - 12.31 A-570-895 Crepe Paper 皱纹纸266.83% 2005.01.25 01.01 - 12.31 A-570-890 Wooden Bedroom Furniture 木制卧室家具216.01% 2005.01.04 01.01 -12.31 Feb. A-570-501 Natural Bristle Paintbrushes and Brush Heads 天然猪鬃油漆 刷及刷头 351.92% 1986.02.14 02.01 - 01.31 A-570-803 Heavy Forged Hand Tools 重锻造手动工 具 斧子: 174.58%; 撬杠: 139.31%; 锤 子:45.52%; 镐 头:98.77% 1991.02.19 02.01 - 01.31 A-570-851 Preserved Mushrooms 淹渍蘑菇198.63% 1997.02.19 02.01 - 01.31 A-570-893 Frozen and Canned Warmwater Shrimp 冷冻的和罐装 的暖水虾 112.81% 2005.02.01 02.01 - 01.31 A-570-928 Uncovered Innerspring Units 非封闭内置弹 簧部件 234.51% 2009.02.19 02.01 - 01.31 A-570-929 Small Diameter Graphite Electrodes 小直径石墨电 极 159.64% 2009.02.26 02.01 - 01.31 A-570-981 Utility Scale Wind Towers 风塔70.63% 2013.02.15 02.01-01.31 March A-570-002 Chloropicrin 三氯硝基甲烷58.00% 1984.03.22 03.01 - 02.28 A-570-836 Glycine 氨基乙酸.甘氨 酸 155.89% 453.79% 1995.03.29 03.01 - 02.28 A-570-894 Tissue Paper 薄页纸112.64% 2005.03.30 03.01 - 02.28 A-570-908 Sodium Hexametaphosphate 六偏磷酸钠188.05% 2008.03.19 03.01 - 02.28 A-570-930 Circular Welded Austenitic Stainless Pressure Pipe 圆形焊接奥氏 体不锈高压套 管 55.21% 2009.03.17 03.01 - 02.28 A-570-965 Drill Pipe 钻杆429.95% 2011.03.03 03.01 - 02.28 A-570-973 Certain Steel Wheels 钢制轮毂193.54% 2012.03.23 A-570-975 Galvanized Steel Wire 镀锌钢丝235% 2012.03.26 April A-570-867 Automotive Replacement Glass 汽车挡风玻璃124.50% 2002.04.04 04.01-03.31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及我国对策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及我国对策(吕召华,广西大学商学院,13国际商务;学号:1399392011) 摘要:近年来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发展不景气,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入市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势发展,各国开始采取各种贸易壁垒,遏制我国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中国面数量临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的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和国内经济的发展。本文阐述了国外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了这种现状的原因以及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应对措施 1.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Dumping)是一种价格歧视,即出口厂商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或减轻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低于其正常价值,确有倾销的存在; 2.损害存在。即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致,而非由其他因素所致。 2.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 反倾销制定的初衷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也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但现在由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竞争力增强,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受到严重约束,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措施被一些国家滥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的贸易壁垒,日益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武器。 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投诉始于20世纪80年代,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和盐类进行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自此后,我国企业不断遭到国外企业甚至政府的反倾销调查,遭受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居世界之首,是国际反倾销中最大的受害者。 截止到2012年,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和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 案件总计412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其中欧盟99 起, 美国78起, 两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2-02-23 【实施日期】2012-04-01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

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

欧盟光伏反倾销

欧盟光伏反倾销分析 一.起因: 欧债危机的爆发让欧盟各国用于建光伏电站的补贴大幅削减,这不仅影响到了国内光伏市场的出口,更让其本土的光伏企业生存受到直接冲击。据统计,去年以来,迄今全球光伏领域的60家顶级厂商,已有12家关闭和破产。此番对华光伏“双反”的主角Solarworld 状况同样不容乐观,去年全年亏损额达39.365亿美元(约合235亿元人民币),去年以来已先后关闭了美国和德国的多条光伏组件生产线。欧美光伏企业破产潮的涌现或将倒逼针对中国产品的“双反”举措成为现实,以缓解其企业的生存压力以及破产倒闭后可能引发的就业和人员生活等一系列问题。 7月24日,德国光伏企业SolarWorld正式向欧盟递交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申请。按照欧盟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时间表,在收到反倾销申诉书后,欧盟委员会将在45天内向欧盟各成员国征询意见,在27个成员国中,有14个或以上国家投赞成票,就可以立案。 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看,历史上欧委会接受申诉的贸易案件最终都立案了,北京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军表示“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该反倾销案与美国双反的比较 1. 申诉方,均为SolarWorld公司。 2. 目前申诉内容有所差异。 2011年美国的双反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而此次提交给欧委会的申诉内容,还仅限于“反倾销”一项。但一般反倾销的调查期是15个月,而反补贴的调查期为13个月。如果9月初欧委会立案,那么两个月后,SolarWorld很有可能再向欧委会提出反补贴的申诉,到时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将遭遇与美国市场一样的“双反”调查。 3. 此次反倾销调查的范围更广。 美国案件的调查范围是“原产于中国大陆的多晶硅电池片生产的电池组件”。而中国企业的规避方法是把硅片送到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例如台湾等地,加工成电池片,再拉回大陆进行组装,这样就成为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电池片组装成的电池组件,从而规避了30%多双反税率。因此SolarWorld在向欧委会提交的申诉书中,调查范围指向所有中国大陆生产的多晶硅电池和电池组件,不管其生产过程中应用的是来自哪里的电池片。 4. 影响更大。 美国市场只占到了中国光伏产品20%甚至更低的出口份额,而欧洲则占到了60%-70%的份额。2011年中国光伏产品出口到欧盟的总金额约为204亿美元,如果该反倾销案件立案,将成为中国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争端,对中国光伏产业是个巨大打击。 三.有关反对立案的有利力量 1. 欧盟当地的上下游企业是反对立案的主要力量, 但对立案的影响有限。目前,大量中国电池组件生产企业,是从欧盟进口原材料和生产设备,同时其销售和安装也主要是依靠欧盟当地的企业,如果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欧盟当地的上下游企业的利益,都将受到牵连。 中国光伏企业推动行业上下游的相关利益方企业在欧洲成立了AFASE联盟(太阳能协会),这一联盟由70多家光伏原材料、设备制造商和项目开发商组成。但欧委会在立案之前只会向欧盟当地的电池片生产企业征询意见,因为他们是案件的“利益相关方”,因此上下游企业并不能直接影响到欧委会的决策。 2. 部份欧盟成员国反对立案。像保加利亚、荷兰和希腊等欧盟成员国均没有光伏电池生产

45-5-美国对华反倾销及中国应对策略

美国对华反倾销及中国应对策略 摘要 鉴于我国面临的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严峻形势,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美国反倾销法律法规的研究。本文通过对美国对华反倾销现状与原因、法律依据的分析,通过对美国对华反倾销实践中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认定、对我国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认定、对产品倾销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其反倾销中的执行程序等技术性问题的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我国政府和部门、企业及行业协会应采取的具体应对策略。 关键词:美国;反倾销;贸易保护;商务档案 U.S. anti-dumping against China and China's countermeasuresres Abstract In view of our country is facing tough U.S. anti-dumping situation, we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the study of the U.S. anti-dump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with U.S. anti-dumping reasons, the legal basis of the analysis, through the U.S. anti-dumping practice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our economic system, for our products constitute of dumping, dumping and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duct and its iden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of anti-dumping procedures in the study of technical problems, there is to focus on our government and departments, enterprises and industry associations should take the specific coping strategies. Hope that this paper for the Government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in practice to provide some useful lessons. Key words:The United States;anti-dumping;Trade protection;Business file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信用字[2008]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 的通知 (商信用字[2008]1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由商务部承担,由原全国整规办组织实施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相应转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负责。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要求,截至2008年3月,共有53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确定52家商会协会为第二批试点单位。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商会协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正确把握信用评价的方向,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正透明的评价程序,认真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各试点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严格界定评价范围,防止重复交叉 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要严格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工作职责

1. To formulate the strategies, guidelines and policies of develop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trad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draf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trade,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foreign assistance, overseas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conomic cooperation, devise relevant department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study and put forward proposals on harmonizing domestic legislations on trade and economic affairs as well as bringing Chinese economic and trade laws into conformity with multilateral and bilater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To study the development trends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modern distribution patterns and give proposals.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2. To advance the structural readjustment of distribution industries, guide the reform of distribution enterprises,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and trade services, as well as community commerce, put forward policies and proposals for promoting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commerce and trade areas, and promote distribu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such modern distribution modalities as chain store operation, franchising, logistics and e-commerce.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3. To formulate development plans for domestic trade, foster and develop urban and rural markets, study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ies guid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capital to flow to the development of a market system, to guide the program of bulk commodities retail markets and the planning of urban commercial networks, guid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mmercial system, advance rural market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organize and implement modern rural distribution networks. (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4. To lead the coordination work for rectifying and standardizing market economy order, formulate policies for standardizing market operation and distribution order, promote credit building in commerce sectors, give guidance to sales based on business credit, construct public service platforms based on market credibility, and supervise and administer the special distribution industries according to relevant rules.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5. To organize the adjustment of market of major consumer goods and regulation of the distribution of major means of production, institute an emergency management mechanism for the market supply of life necessities, monitor and analyze market activities and commodity supply and demand, study and analyze the commodity information to make forecasts, issue early warnings and provide guiding information. To be responsible for important consumer goods reserve management and market regulation in line with its assignments. To supervise and regulate refined oil distrib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 事件概述 2012年7月,一些欧盟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申请。根据规定,欧盟须在9月6日前决定是否立案。[1]9月6日,欧盟正式宣布对华光伏组件、关键零部件如硅片等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范畴超过此前美国“双反案”,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贸易诉讼。这对已入寒冬的中国光伏企业是致命性打击。[ 事件详情 7月24日,欧洲光伏制造商向欧盟提起对华“反倾销”调查申请。由于欧盟市场的重要性,中国光伏企业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7月26日,英利、尚德、天合及阿特斯四大中国光伏企业,代表光伏发电促进联盟和中国光伏行业正式发表联合声明,强烈呼吁欧盟慎重考虑对华光伏发起“反倾销”调查,呼吁中国政府积极维护国内企业合法权益,力求阻止欧盟立案。8月13日,商务部紧急召见英利、尚德、天合以及阿特斯等中国光伏企业入京,共商对策。四巨头提交《关于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将重创我国产业的紧急报告》。8月17日,商务部受理了对欧盟多晶硅企业的双反申请,将在一个月后宣布是否立案。8月30日,在距离欧盟是否对中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不足10天的关键时刻,默克尔4年之内第6次访华,当天,与外界“默克尔将避谈光伏”的猜测截然相反,利好消息最终传出:中国与德国同意通过协商解决光伏产业的有关问题,避免反倾销,进而加强合作。8月31日,欧盟却向中国驻欧盟使团发出照会,确认将对中国企业出口欧洲的太阳能电池及其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9月4日,商务部临时取消与四大巨头的光伏业会议,业内揣测事情可能有所转机。9月6日,中国等来了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光伏产业反倾销调查的正式立案。[3]9月10日,中国商务部援引商务部部长陈德铭的话透露,商务部近日将派出副部长级代表团赴德国、法国和欧盟,就光伏电池案与后者交涉。[4]欧盟贸易总司司长表示,此案是欧委会根据企业申请并依法律程序立案调查,不对结果有任何预判;欧方愿意在世贸组织规则和欧盟法律框架下,在立案调查的同时与中方进行磋商讨论。[5]9月14日,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崇泉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在布鲁塞尔与欧盟贸易总司司长德马迪就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电池反倾销案进行磋商。[5]9月17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在柏林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尽管欧盟委员会已经针对中国光伏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但她仍然坚持通过对话政治解决中欧光伏贸易争端。[ 事件影响 对国内 光伏产业命悬一线欧盟的反倾销“大棒”将给中国光伏业带来致命打击。中国光伏产业将遭受灭顶之灾,竞争优势不复存在,约30万从业人员将受到冲击。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表示,仅在美国对中国实施的“双反”案后,中国就有80%以上的多晶硅企

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要点

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 _hasgo122 一、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 (一)对外进口反倾销立案数量及发展趋势。自1997年颁布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至2005年底,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已达43起。每年立案数从1997年至2005年底分别为1、1、3、1、6、9、6、8、7起。2006年2月6日,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成为今年中国对外进口反倾销第一案。加入WTO前,中国每年对外反倾销调查立案极少,四年间共立案6起。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反倾销调查立案数开始增加,从加入WTO至今中国已立案36起,占对外进口反倾销案件总数的84%,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的逐步增多,表明加入WT0后受国外进口产品冲击,中国运用世贸规则维护产业安全及本企业在国贸易中合法权益能力大大增强。与同时期中国遭遇外国反倾销比较,自欧共体对中国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至今,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生了640余宗涉及中国出门产品反倾销案。截至2002年4月1日,中国遭遇外国反倾销调查已达493起,而对外反倾销调查仅18起,但2002年1月至4月,共有七个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11起,而中国对外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有6起。从493:18到11:6说明中同政府和企业正在由被动局面转向主动进攻,原本在这一领域“缺位”的政府正在迅速“补位”。据统计,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是世界上对外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平均每年立案32至35起,与其相比,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差距。 (二)对外反倾销涉及的国别及地区分析。从1997年至2005年底的43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韩国涉案最多,高达26起,约占61%;日本排名第二,共25起,占56%;第三位是美国,涉案22起,约占52%。俄罗斯、欧盟各8起台湾地区7起,德国5起,荷兰、印度、印度尼西亚各3起,法国、新加坡、英国、泰国各2起,马来西亚、比利时、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加拿大、墨西哥、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伊朗、南非、芬兰、沙特阿拉伯各1起。从中国反倾销涉及的国别看工业发达国家占首位,其中,韩国涉案次数高居榜首,这主要与中韩两国贸易相对地位和产业结构有关。一是两国地域邻近,双方贸易往来便利,且中国市场亚洲市场份额较大,为韩国产品主要销售地,因而中韩两国贸易频繁;二是,韩国对外贸易顺差很大,这除了与韩国国内市场对进口商品的抵制之外,与其依赖本国产业优势刺激海外市场需求,对外采用渗透定价以维护市场占有率等出口措施也密不可分;三是中韩两国产业结构有雷同之处,产品竞争激烈。为占领有限的中国市场份额,实现利润最大化势必导致拥有竞争优势的韩国企业在中国低价倾销的可能。 (三)涉及行业分析。中国43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的行业较集中,主要为化工、冶金、造纸、纺织电子五大行业。其中,冶金工业、造纸工业、纺织工业通信工业分别是3、4、1、2起,而仅涉及化工行业的案件就有33起,约占案件总数的2/3。加入WTO后,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件涉及行业较集中与中国现阶段的外资政策重点与进口反倾销措施冲突所致。加入WTO以来,我国外资政策调整重点发生转移,为了差别对待质量不同、技术含量不同的外投资,接受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 川商商贸〔2012〕3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1〕1241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城市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前期德阳、绵阳两市已经完成了家政体系建设的公开招标工作,请抓紧制定招标后的项目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范,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二、抓好培训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2011年度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已经确定,各地要及时向承训企业下达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培训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项目承办单位。要会同当地财政、工会部门,认真检查承办企业(机构)开展家政培训及就业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和学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要加强后续管理,对参加培训人员要及时开展电话回访、就业推荐、服务质量反馈等后续跟踪服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在采取的政策措施、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要加强对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31日前上报年度家政工作总结,德阳、绵阳两市商务局于1月15日前上报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联系人:厅商服处许剑波 电话:028-*******,邮箱:swtsfc@https://www.360docs.net/doc/73258032.html,。 特此通知。

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研究及特点分析

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研究及特点分析 摘要:金融危机后,欧盟加剧对华反倾销。通过对2007-2011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的统计分析,作者认为欧盟反倾销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和对中国产品的普遍歧视性,继而总结出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新特点,提出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规范企业会计记账体系、积极沟通达成和解等解决措施。 关键词:金融危机;欧盟;对华反倾销;新特点 引言 反倾销法规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其初衷是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对进口中符合倾销裁定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从而保护国内同类竞争厂商免受侵害。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随着各国对反倾销相继立法,大量的反倾销调查出现,但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却很少,究其原因,当时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是国际贸易关注的焦点,维护公平贸易的原则受到忽视,对倾销行为的认定和损害也不是很清晰。反倾销措施的大量出现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各国关税的不断降低,传统贸易保护手段作用甚微,各国转而寻求新的贸易保护工具,而维护公平贸易的反倾销就成为了最好的选择。反倾销因为合法好用,特别成为了发达国家变相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其中,出口贸易发展尤为迅速,出口规模由入世前的第六位,上升至2010年的第一位,达到15779亿美元,是2001年的5.9倍,占全球出口比重的9.6%。2010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29728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可见,入世十年,是中国成为贸易大国的十年,亦是中国与世界共享繁荣的十年。但是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世界经济动荡,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由于我国出口规模大,出口总额高速增长,我国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从世贸组织成立至今,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共计804起,遭遇反倾销措施更是高达590起。从2007年到2010年,我国每年遭遇的反倾销调查都在43起以上,共计258起。我国是欧盟的最大的贸易伙伴,因为对欧盟出口额多,出口增速快,来自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也最多,仅2011年1到8月,在欧盟发起的全部11起反倾销调查中,就有5起针对我国。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就曾预测,在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的反倾销会更加频繁。因此,本文基于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的统计分析,总结分析金融危机下欧盟反倾销的新特点,提出应对措施,对我国企业规避反倾销风险,防范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推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2007年至2011年欧盟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统计分析 作为欧盟最大的进口国,我国特别受到欧盟反倾销调查的青睐,从世贸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 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3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9年8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 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Smiths Heimann Gmbh)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法国)(Smiths Heimann S.A.S)向调查机关登记

从美国视角看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不合理性

从美国视角看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不合理性 摘要:我国在加入WTO后,受到了反倾销的严重冲击,在这之中,尤以美国对我国的反倾销措施最为突出。在进入21世纪以后,由于美国经济的不景气和我国商品所具有的“性价比”优势,美中贸易出现巨大的贸易逆差,于是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再次抬头,反倾销则是其使用最为频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本文从美国的角度---美国对华反倾销对美国自身的负面影响来分析指出,美国对华反倾销既对相关利益群体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由于贸易转移效应使得其反倾销措施并不能成功地保护美国国内的生产者,由此可以得出,美国对华反倾销于己不利。从而提出我国政府应加强与美国政府对话和谈判的能力,以及联合美国相关利益集团共同反对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福利;贸易逆差;不合理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迅猛发展。然而,与我国的进出口迅猛增长相伴随的,是国际市场上对华反倾销的急剧增长。其中,这一现象在美国市场上表现尤为突出,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数量最多的国家。从2000年到2008年八年多的时间里,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了67起反倾销调查案,是对中国启动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同时多数反倾销涉案产品最终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被迫退出美国市场,无疑,这造成了我国企业出口的困难,也阻碍了我国一些产业的发展,然而,频繁的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对美国自身而言是不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呢?笔者认为,我们不仅要认真研究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贸易的影响,还应从美国的角度来研究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对美国相关利益群体造成的不利影响,并联合他们来共同反对美国对华反倾销,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找到有效的应对策略。 一、美国对华反倾销对美国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影响 1.美国对华反倾销对美国海外投资者的经济影响 (1)美国在华的投资状况 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截至2003年10月底,美对华投资项目累计达40588个,合同美资企业金额842.1亿美元,美方实际投入432.5亿美元。排名世界500强的美国企业大多已在中国设立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经营范围广泛、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规模不断扩大,而且有的已从沿海地区开始转向中西部地区,美国已成为当今中国最大的外国投资国之一。美国在华直接投资已遍及机械、冶金、石油、电子、通讯、化工、纺织、轻工、食品、农业、医药、环保、金融、保险等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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