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江苏大学“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江苏大学“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江苏大学

“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培养一批高层次拔尖人才和优秀学术骨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遴选,遵循“坚持标准,公平竞争,择优选拔,宁缺勿滥”的原则。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主要在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学科中遴选,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培养对象主要在博士点和硕士点学科中遴选。

第三条“十一五”期间,选拔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10名左右,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培养对象20名左右。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事业心强,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强烈的开拓创新意识。

2、具有博士学位,并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独立讲授过三门及以上主干课程,其中一门为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考核优良,教学质量较高,教学业绩显著。

4、科研业绩要求:(1)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至少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理工农医等学科6篇以上(至少有2篇被SCI、EI收录);或者正式出版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农医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被SCI、EI收录。(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3)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两名),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前两名)。

5、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并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6、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7、列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第一和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以及江苏省“青蓝工程学术带头人”培养人选等优先提名。第五条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培养对象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事业心强,工作踏实,有积极进取的精神。

2、具有博士学位,并已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独立讲授过两门及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4、科研业绩要求:(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8篇以上,理工农医等学科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被SCI、EI收录);或者正式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农医等学科1篇以上。(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项。(3)获市(厅)级教学、

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两名)。

5、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本学科的前沿方向或有较大应用价值。

6、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7、列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青蓝工程”培养人选、列入省“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资助的对象等优先提名。

第三章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推荐材料需经本单位学术组织审定。第七条各单位进行初选,对申请人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具体意见,并向学校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合格者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候选人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数方能通过。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确定培养人选。

第四章培养

第十条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他们进行国情、省情教育考察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他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顽强拼博,勇攀高峰的“攻关”精神。第十一条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业务水平。按照“师从一流”的要求,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他们快速成长。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的导师应为“两院”院士或所在学科的权威专家;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培养对象的导师应为国内学术、技术界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大力提高培养对象的国际化素质,安排他们到国外做访问学者,组织他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加强培养对象所在学术团队建设。依托培养对象所在的学科或重大科学工程,加强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形成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学术团队。第十三条为培养对象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设立“拔尖人才培育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由培养对象主持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资助培养对象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或出国培训、进修,资助培养对象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等。培养期内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可获得20-50万元的专项资助,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培养对象可获得10-30万元的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提高培养对象的学术地位。积极推荐培养对象进入有关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和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青蓝工程”优秀学术骨干培养人选、国家和省青年科技奖等推荐人选,原则上从“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中选拔。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人事处负责“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5年。在管理期内,培养对象须制定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学校与培养对象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作为双向考核的依据。纳入管理后的第三年,学校对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即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相应的待遇。管理期满后,学校对培养对象进行期满考核,作出考核评价。第十七条建立信息管理和联系人制度。建立“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信息库,将培养对象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及时存入信息库。实行联系人制度,中青年拔尖人

才培养对象的联系人是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培养对象的联系人是校领导。联系人定期与培养对象沟通,了解和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八条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培养对象,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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