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1]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1]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1]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 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 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

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对于在2006-2008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的,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服务年限按照原文件中规定执行: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三支一扶计划;

(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第七条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三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

补偿或代偿的办法。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八条本科、专科(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本办法确定的贵州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管理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1)。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供毕业生本人与所服务的乡(镇)、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设立的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办公室”)、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岗办”)签署的服务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2)。

毕业学生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交就业或服务单位人事部门,以备考核。

(二)高等学校编制《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附件2),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毕业生在毕业时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签订还款计划书,学生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书按期按时还款。

(四)高校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期满后,回原毕业高校,提交经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交由服务乡(镇)和县级“引导办”、“西部计划办公室”、“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特岗办”审核的《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高等学校对本校毕业学生代偿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申请表》(附件3-1,一式三份)。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2,一式三份)。高等学校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贷款学生要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对申请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本金及利息进行确认,并汇总填报《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4)。高等学校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十三条高校要建立与就业或服务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工作或服务情况,向银行正常还款的情况,高校要专门为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编入省级教育部门年度预算。省级财政根据此项工作实施情况安排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再拨付省属有关高

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市(州、地)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临时用地政策法规汇编

临时用地政策法规 宣 传 手 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0?8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全省一大批铁路和高速公路相继开工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将面临繁重任务。为切实加强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依法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落实,充分认识用地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1

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是省委、省政府重新审视四川省情、着眼创造和发挥区位优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基础性战略。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是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关键,关系四川当前和今后百年发展,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全省上下要抢抓机遇,把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攻坚破难,再鼓干劲,加快建设步伐。 用地保障工作是铁路和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事关沿线企事业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快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对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 2

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按“提前介入,程序不变,缩短周期,绿色通道”的要求,加快办理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手续,为用地保障工作创造条件,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依法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全力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依法按程序组织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与项目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组织征地拆迁,按计划提供建设用地,足额兑付补偿资金;负责用地报批材料组卷、上报和权限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负责本地区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3

临时用地取土场便道补偿协议书

临时用地取土场便道补偿协议书 甲方(鹤大公路施工单位):鹤大公路七鸡段A1标项目经理部 乙方(): 因修建鹤大公路需要,甲方临时使用位于K197+050 做为工程取土场便道用地,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临时用地期限:甲方使用乙方土地的期限为2010 年5 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一年),如使用期满,甲方需要继续使用乙方土地,双方可在原有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的基础上,续签临时用地协议。 二、使用面积187 平方米。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8.28 元,其中含临时用地复垦费、青苗补偿费补偿金额总计为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壹拾捌元叁角陆分,(小写)3418.36 元。 四、付款方式:甲方将临时用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后,要立即为甲方提供临时用地使用及取土的便利条件,如果造成甲方人员、机械设备等

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在使用临时用地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本协议设计确定的土地使用用途、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改做他用和超面积进行使用;如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超出原有面积进行使用,需提前与被占地村民进行联系,签订超出部分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六、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及由取土场便道引起的相关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甲方在使用临时用地的过程中,若出现有提出各种理由和权属经济纠纷阻挠使用临时用地情况,乙方应全权负责处理,并且甲方有权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即行失效。 甲方:鹤大公路七鸡段A1标项目经理部盖章: 代表人:日期:年月日 乙方:日期:年月日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贵州) 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备注 医疗费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住院天数 2011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问题意见 交通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停工留薪的工资 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月数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残疾辅助器具费 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伤残津贴(七至十级无此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总包租地临时用地补充协议书

临时用地协充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项目部 乙方:****** *****地址 为了更好地推动******的建设,甲方需使用乙方*******地址部分承包地作为施工临时用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临时用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补偿标准及费用 甲方租用乙方****(身份证:******)和***(身份证:***** )共有临时用地1宗,以甲方实际占地使用面积为准,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租地费包干价1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其中:平整场地4000.00元、土地占用补偿费及租地费6000.00元,合计10000.00元。具体分摊为***7000.00元、帐号:中国邮政******0 1169 836,联系电话:****125。***3000.00元。帐号:中国邮政*******372 126,联系电话:******573。 二、使用期限 迄交地之日起使用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完30内。 三、支付方式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完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使用期间及以后不存在中间任何费用,该地所有额外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在临时用地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土地进行重新规划使用。甲方在施工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干扰甲方正常施工。否则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协议签订后,临时用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协调甲方在土地使用期间引起的与周边群众发生的纠纷,积极为甲方创造一切便利条件,决不允许出现上门滋事,无理取闹,干扰甲方正常施工和生活秩序等现象。 此协议一式叁份。如有异议需在签订之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经双方认可,不得违约,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向甲方公司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项目部

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工伤职工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残剑飞雪依据省新标准整理提供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办法)、“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省关于推进煤矿和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守则,作为工伤赔偿标准: (条例第1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12条第一款)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办法第6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十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条例第22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具体各项职工工伤待遇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一项:工伤医疗待遇(条例第30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甲方(供地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用地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建设折达公路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使用甲方土地作为乙方路缘石预制场。双方本着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临时用地补偿进行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乙方使用的临时用地属于县乡(镇)村组。现状为: 2、乙方使用的临时用地地面附着物为: 3、经双方实地丈量,临时用地共平方米(折合:亩),其中:农用地亩(耕地亩)、建设用地亩、未利用地亩。 二、临时用地补偿 1、乙方给甲方青苗补偿款元()。 2、第一年,乙方给甲方临时用地费,共计人民币元()。 3、第二年,乙方给临时用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

()。 4、第三年,复耕后耕地不能正常施用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 5、后两年乙方不再给甲方青苗补偿费。 6、付款方式。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全部补偿费用,具体由乙方转账或现金支付给甲方。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协议期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使用,对乙方可能造成破坏性后果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 2、协议签定后,乙方不再与其他部门发生任何补偿关系,如发发生路况不畅和群众阻拦事件,由甲方负责解决或有关单位协调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协议期内,乙方可以进行推、平、垫及相关作业。 2、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 3、临时用地期内,乙方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后, 按要求恢复土地原状。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约定,若一方违约必须按临时用地补偿费的20%支付对方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其它事项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各执份。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 4、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或签定补充协议解决。如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若协商不成立,则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附:临时用地平面图

2021年贵州工伤赔偿标准

2021年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 前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享受生活护理费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是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的大头,约为总工伤赔偿的90%,好多工伤职工对工伤保险待遇不清楚,只申请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忽略了《各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赔偿。以下为本省工伤赔偿的详细标准,供大家参考。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全国各地一口价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二、伤残津贴【1-4级工伤基金支付;5-6级用人单位支付】--按月发放 (1)一到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说明:伤残津贴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按本人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福利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工伤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基金支付) (1)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 (2)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五、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工伤基金支付)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 (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六、生活护理费 (1)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2020年标准:以2019年度贵州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208元/月为例】

临时用地补偿合同-新编临时用地补偿合同示范文本

临时用地补偿合同-新编临时用地补偿合同示范文 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临时用地补偿合同-新编临时用地补偿 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经***有关负责人见 证,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乙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达成如 下协议: 1、占地位置:。 2、数量: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确认共占用土地** 亩,(大写:**),地上附着**树***株,(大写:**),无其他 地 上附着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3、补偿标准:依据***临时占地补偿标准,甲方按每年 1000元/亩的标准付给乙方临时占地费用,青苗补偿费按

每年600元/亩支付,**树木按**元/株一次性补偿。 4、依据以上清点数量及补偿标准,**树补偿**元,青苗补偿**元,临时用地补偿**元,补偿费用合计**元(大写:***)。 5、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应不破坏乙方村间被交道路,保证被交道正常使用,乙方不应限制甲方使用该被交道路。本合同所订补偿标准为甲方临时占用乙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共同补偿,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就本合同向甲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合同履行完毕,甲方应进行复耕,达到可耕种条件。 6、本合同约定补偿期限为一年,到期可以续签合同,附着树木为一次性补偿,到期不再另行补偿。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贵州) 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备注医疗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 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住院天数 2011贵州省关于贯彻 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 条例》的有关问题意见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 际发生的费用 停工留薪的 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月数 护理费(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残疾辅助器 具费 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一至四级,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 工作岗位。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伤残津贴(七至十级无此津贴)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伤残津贴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 目)五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36个月 六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26个月 七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12个月 八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9个月 九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十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3个月 平均工资为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时统 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由保险 基金支付或者用人 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 目)五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36个月,最低11个月 六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26个月,最低8个月 七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12个月,最低4个月 八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9个月,最低3个月 九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最低2个月 十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3个月,最低1个月 平均工资同上; 按照工伤职工距 法定退休年龄剩 余月数计算;由 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供养亲属抚 恤金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 在此标准上增加 10%;总和不高 于生前工资。

2018年贵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贵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贵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8年贵州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 根据《解释》第20条规定,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 《解释》第21条规定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一般按照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远近程度、复诊的次数相对应。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解释》第22条规定:(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解释》第23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北京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张营养费的,一般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营养期限,否 则法院很难支持。 七、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 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情况死亡交通事故或一级伤残是5万元,低一级别递减5000元。十级伤残赔偿5000元。 十一、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主。 十二、伤残鉴定费

临时用地方案 (2)

目录 1 工程概况......................................................... - 1 - 1.1 工程简介.................................................... - 1 - 1.2 临时用地范围................................................ - 1 - 1.3 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 - 1 - 2 编制依据及编制原则................................................ - 1 - 2.1 编制依据.................................................... - 1 - 2.2 编制原则.................................................... - 2 - 3 准备工作.......................................................... - 2 - 3.1 现场实际情况调查............................................ - 2 - 3.2 技术准备.................................................... - 2 - 4 临时用地规划...................................................... - 3 - 4.1 临时用地规划................................................ - 3 - 4.2 各工点临时用地.............................................. - 3 - 4.2.1 XX临时用地............................................ - 3 - 5 临时用地报批程序.................................................. - 3 - 6 租地补偿及资金管理................................................ - 4 - 6.1 租地补偿.................................................... - 4 - 6.2 资金管理.................................................... - 4 - 7 临时用地环保措施.................................................. - 5 - 7.1 临时用地环保制度............................................ - 5 - 7.2 临时用地环保措施............................................ - 5 - 7.2.1 植被及水土保持措施.................................... - 5 - 7.2.2 粉尘控制措施.......................................... - 6 - 7.2.3 噪音控制措施.......................................... - 6 - 7.2.4 防止大气污染措施...................................... - 6 - 7.2.5 固体废弃物及生活垃圾处理措施.......................... - 6 -

临时用地协议书(共5篇)

临时用地协议书(共5篇) 篇:临时用地协议书 临时用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鉴证方): 乙方承建娄邵铁路工程,需临时使用甲方土地作为建设,为支持乙方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甲方同意按照娄邵铁路临时用地文件补偿,与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地类别:(亩); 1、 2、 3、 4、旱地(亩)水田(亩)荒地(亩)林地、果林(亩) 以上清单附后 二、使用土地时限; 土地使用时间为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乙方工程完工退场之日止。 用地补偿及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将按照娄邵铁路下达相关临时用地补偿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 甲方要积极做好临时用地被占用前的清理工作,确保乙方工程的顺利施工,丙方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地的协调工作,乙方施工完毕退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退场。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要求必须及时足额支付临时用地费用,乙方退场前要按照文件精神与甲方、丙方协商土地复耕办法。

五、未尽事宜及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经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报上级单位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鉴证方签字: 第2篇:临时用地协议书 临时用地协议书 甲方:村(居) 乙方: 为建设服务,乙方需临时占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省实施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临时用地协议: 一、乙方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镇(街道)村(居),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经甲、乙双方核实,临时用地面积平方米(合亩)。(详见附图)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临时用地补偿费每亩元,合计元,地面物补偿费合计元,补偿费共计元,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与甲方结算完毕。 临时用地补偿费的缴纳时间和缴纳方式为: 。四、乙方应按规定上缴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土地管理费。五、不准在临时用地上搞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乙方无偿拆除,恢复土地原貌,达到种植条件,甲方不进行补偿。 六、不准私自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不准私自改变用途。 七、因国家和集体需要时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八、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如不归还或拒不交出的,除责令退还土地外,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九、乙方使用土地期满,退还土地后,应负责土地的复垦,为保证复

《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解读(1)

生态文明建设引领贵州可持续发展——《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 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解读(一) 6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批复《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简称《方案》);6月9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大会在贵阳召开,全面安排部署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这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引领性事件,将对贵州未来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我省发挥生态优势、实现后发赶超的基本途径,是增进人民福祉、造福子孙后代的客观要求,是提升贵州形象、建设多彩贵州的重要支撑。在全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有利于探索资源能源富集欠发达地区绿色发展新道路。近年来,尽管贵州经济发展速度位居全国前列,但总体滞后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2013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4.7%,贫困人口占全国的9%。发展方式粗放,经济发展主要依托煤炭、磷矿、铝土矿等资源,煤炭、电力、化工、有色、冶金等重化工业占工业增加值的60%以上,能耗强度是全国的2.15倍,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通过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大力推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贵州在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将继续保持天蓝地绿水净。 有利于筑牢两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贵州境内河流众多,处在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上游交错地带,是两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同时,生态环境脆弱,修复难度很大,石漠化面积、水土流失面积分别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7.2%、31.4%。 森林资源质量不高,亩均森林蓄积量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4左右。通过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实施水利建设、石漠化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污染防治等重

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年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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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2014年2月2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年工伤死亡赔偿费用标准计算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2014年新工资标准未公布) 暂按2012年贵州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48元计算丧葬费。其中毕节市2012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623元(在岗36730元)。 2013年按照贵州省毕节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工伤死亡伤葬费为18311.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四、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注意事项。 1、供养亲属条件:供养亲属必须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协议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协议范本正式 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协议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河南省豫南燃气*限公司新蔡燃气工程筹建处 乙方:新蔡县十里铺大梁庄村委 为加快新蔡县城区燃气重点工程的建设,尽快使广大居民用上干净、节能的天然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施工范围内青苗、树木、道路、水利设施的损坏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施工路段 1、人民路西段路南长米宽米,计亩; 2、开源路中段路东长米宽米,计亩; 合计亩。 二、损坏设施的补偿标准 1、对施工沿线实际损坏的青苗面积进行丈量,作一次性补偿,每亩补偿700元,计元。 2、一般乔木的补偿1至2年按元/株,胸径10cm以下(含10cm) 元/株,胸径10cm以上按元/株,经济林木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9】113号文件所附《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本)》,参照当地的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3、损坏的道路,河渠,水井等设施按国家现行预算标准价

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

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 摘要: 生态文明建设对于贵州的发展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十八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幸福、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要“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生态文明是建设美丽中国,也是建设美丽贵州的要义。 关键词:生态文明贵州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文明建设的提出背景 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实际上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必然结果。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够永恒地发展下去。而如今,人类频繁的活动以致大自然受到严重破坏,伴随着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建设生态文明与全球严重的环境问题密切相关。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注意选择科学合理发展模式,大多采用低水平、低效率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忽视了生态效益,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生态文明建设对于贵州发展的重要意义 贵州省较其他省区其环境资源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贵州省的发展道路必须要考虑贵州自身的特殊性。首先,贵州具有多山的的地形,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形成了独特的气候条件: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其次,贵州独特的喀斯特地貌与丰沛的降水条件造就了独特的旅游资源。再次,贵州相对封闭的地理条件和多民族聚居的人口特征形成了独特的民族文化,其复杂的地质条件也使得贵州具有丰富

的矿产资源。所以说,贵州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前提是注重生态文明建设。 贵州地处大西南地区,远离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河流处在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上游交错地带,是长江、珠江上游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近年来,随着人类生产力和生产活动的不断加强,工业发展进程越来越快,使珠江中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已遭到严重破坏,其不良后果正在显露出来。针对这些情况,为实现整个珠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全球有限的水资源和生物资源,贵州的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13年,贵州遭遇了严重的特大干旱。地处贵州西部和南部的黔西南、毕节、六盘水和安顺等几个石漠化比较严重的区域时此次大旱的重旱区。许多行业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其中农业最为严重。由此可以看到,贵州省生态环境所面临的的问题,不仅说明生态环境本身更加脆弱,而且会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贵州的生态建设已成为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贵州目前主要面临的环境问题 1、工业污染。由于贵州实行工业强省战略,省内的工厂企业越来越多,工业生产必然产生庞大的废弃物和烟尘等。目前贵州多数的工厂的生产模式均是粗放型,即只追求利益不考虑后果的工业模式,所产生的垃圾不经过处理便直接排向水里或者大气里,所以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形势特别严峻! 2、城市废弃物污染。随着贵州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提高,大量外来人员涌入贵州。随之带来的便是严峻的城市问题。首先是生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作者: 责任编辑: 来源: 【字体:大中小】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 页脚内容1

第六条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 (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 (八)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第八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予以批准的,划定用地范围;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还应当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临时用地的批准权限,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合法的临时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九条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批准手续。 页脚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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