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1987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

(一)公共厕所、小便池;

(二)化粪池、倒粪站;

(三)垃圾管道;

(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

(五)废物箱、痰盂。

第七条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环境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制订相关的设施设计规范和定型图纸,供建设单位使用。

第二节公共厕所

第八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以及菜场、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造公共厕所。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设置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九条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大街,500米左右设置1座;其他市区道路,800米左右设置1座。

(二)旧城区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设置1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4座。

(三)新建小区中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公里设置6座左右;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或10000人左右设置1座。

(四)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一座;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五)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一座。

第十条县属镇的公共厕所,在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地区,按常住人口4000人左右设置1座;在没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地区,按常住人口2000人左右设置1座。

第十一条独立式公共厕所可参照市市容环卫局编绘的定型公共厕所设计图纸设计建造;附建式公共厕所可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并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建造。

第十二条公共厕所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设计和建造公共厕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厕所内部必须空气流通,防臭,光线充足。

(二)须装置照明设备、冲洗设备、洗手盆、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

(三)大便蹲位和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四)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应在5米左右。

(五)公共厕所的建筑外形应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入口处及其附近应当设置昼夜易见的统一标志;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周围应当绿化;公共建筑内设置公共厕所的,应当有明显的导向牌。

(六)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和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内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米;其它场所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市区为60~100平方米;县属镇为30~50平方米。

第十三条公共厕所的粪便排放,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纳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可采用化粪池。粪便不得直接通入雨水管道或河浜、水沟。

第十四条单独建造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并随城市改造逐步改建或取消。

第三节化粪池

第十五条凡装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城市建筑中的粪便污水,在没有污水系统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并且做到粪便污水与其他生活污水分流排放。

第十六条化粪池的构造、容积除了按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标准图纸进行设计外,还应做到:

(一)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不得泛水。

(二)化粪池第三池的清理孔位置应放在挡水板中间;清理孔盖板可采用铸铁盖。

(三)化粪池的清粪孔盖板应与地面相平,与道路间距应在2米左右。

第十七条配套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化粪池和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将其设计和建造方案征求市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工业废水和其他生活污水不得纳入化粪池。

第十九条建造倒粪站应做到文明、卫生、防臭、防蝇,并随着城市改造逐步取消。

第四节垃圾管道

第二十条垃圾管道是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收集、排放生活垃圾的附属构筑物。

垃圾管道包括:倒口间、倒口、管道、卸垃圾装置(垃圾容器)、垃圾间。

第二十一条垃圾管道内壁应垂直、光滑、无死角,内径尺寸为0.8~1.0米。

管道上方的通风口需高出屋面1.0米以上,并需设置挡灰帽。

第二十二条建造垃圾管道应每层设置单独的倒口间,倒口间的门应做防火门。倒口间不得设置在生活用房内,不得与厨房相接。倒口间内应通风,并装置照明设备。

倒口间内的倒口门应封闭性能良好,开关灵活,便于清扫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垃圾管道的底层须设有垃圾间。垃圾间的宽度与进深不小于3.3米,净高不低于3.1米;管道卸口中心与两边侧墙距离不小于1.5米,与里墙距离为2.5米左右。

垃圾间大门宽度不小于3.0米,高度2.5米左右。大门应采取扯门或折门。垃圾间内应安装水嘴和照明设备,设置排水沟、通风窗。

第二十四条为防止交叉污染,垃圾中含带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原微生物的医疗、科研、生产单位的建筑,不设垃圾管道,应采用吊箱或其他设施收集垃圾。

第五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

第二十五条垃圾容器是指储存垃圾的垃圾箱(桶)、垃圾集装容器箱;垃圾容器间是指存放垃圾容器的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垃圾容器不得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及其人行道上;其他道路需要设置时,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垃圾容器的设置数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和垃圾容器的容积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照附表一。

第二十七条垃圾容器间按收集半径70米左右设置1个,每平方公里设置65个左右;新建住宅区每四幢房屋设置1个。

垃圾容器间的设计应采用市市容环卫局编制的定型图纸。

垃圾容器间应做到防雨、地坪平整、易清洗,并有通向下水道的排水沟。

第六节废物箱和痰盂

第二十八条废物箱是供行人丢弃废纸、果壳、烟蒂等废弃物的容器。

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二十九条废物箱应设置在商业文化大街、道路的两侧和路口。

第三十条废物箱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商业文化大街设置间距为30~50米;

(二)主要交通道路设置间距为80~100米;

(三)其他道路设置间距为150~200米。

第三十一条痰盂是防止随地吐痰的设施。主要设置在商业文化大街及群众集散场所。其设置距离参照本规定第三十条废物箱的设置标准。

第三章城市环卫工程设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环卫工程设施是指环境卫生工作中收集、运输、处理、消纳垃圾、粪便的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环卫工程设施主要是指:

(一)垃圾码头、粪便码头;

(二)垃圾中转站;

(三)无害化处理场(厂);

(四)垃圾堆场;

(五)临时应急垃圾堆场;

(六)供水龙头和进城车辆冲洗站。

第二节垃圾码头和粪便码头

第三十四条垃圾码头、粪便码头是连接陆上收集和水上运输的基础设施。

码头设置所需岸线应满足船舶停泊、调档以及装卸作业的需要,并有车辆进出、计量装置和装卸机构作业以及仓储、管理等所需的陆上用地。

第三十五条垃圾码头、粪便码头每个装卸泊位的装船能力,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垃圾码头每个装卸口装船能力应达到每小时50吨左右;

(二)粪便码头每只卸料管道装船能力为每小时40~60吨。

第三十六条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根据装卸量、船只吨位、河道允许停泊档数确定。具体计算可参照附表二。

设置码头所需陆上作业区面积按岸线长度配置。一般每米岸线配备15~20平方米的陆上面积。

第三十七条码头要有防尘、防臭、防散落滴漏下河的设施。

粪便码头应建造地下贮粪设施。

第三节垃圾中转站

第三十八条垃圾中转站是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装运到大车上所需的垃圾转运设施。

垃圾中转站应具有良好的封闭性能。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有防蝇措施。

第三十九条垃圾中转站可按以下标准之一设置:

(一)按居住人口数,每15~20万人设置1座;

(二)按地区生活垃圾日排出量,每150~250吨设置1座;

(三)按规划面积,每10~12平方公里设置1座。

第四十条垃圾中转站的用地面积,根据转运方式和转运量的大小确定,一般为:

(一)新建小区,每座3~4亩;

(二)旧城区,每座2亩左右。

垃圾中转站的具体用地标准可参照附表三。

第四十一条垃圾中转站的外型应与相邻建筑相协调,周围应绿化。

第四节无害化处理场(厂)

第四十二条无害化处理场(厂)是生活垃圾、粪便在利用或者最终处置前的中间处理基地。无害化处理要达到卫生标准,要充分综合利用。

第四十三条无害化处理场(厂)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并尽可能与最终处置场在同一方向的运输路线上。

第四十四条无害化处理场(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及当地条件确定,一般可参照附表四。

第五节垃圾堆场

第四十五条垃圾堆场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堆积基地,可依照生活垃圾填埋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使用和监测。

垃圾堆场一般应设置在远郊,并选用河、海滩涂等荒地、劣地。

第四十六条设置垃圾堆场应做到:

(一)防止污水渗透污染河川、海域和地下水;

(二)防止沼气燃烧;

(三)防止病虫鼠害;

(四)设置绿化防护带;

(五)规定卫生防护区。

第四十七条垃圾堆场的规模应至少能使用20年;卫生防护区为300~500米。

第四十八条垃圾在堆积过程中要按时覆土压实,喷药除害;堆积后的土地要及时整治利用,美化环境。

第六节临时应急垃圾堆场

第四十九条临时应急垃圾堆场(以下简称临时堆场)是在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完善前以及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气候变异情况下,生活垃圾的临时应急堆放场地。

第五十条临时堆场可设置在近郊,并按专业工作区域和垃圾流向合理布局。临时堆场面积按专业工作区域垃圾产生量和堆场允许堆积高度计算。

第五十一条临时堆场要有围栏、道路、污水集水井和管理用房,有防蝇灭蝇等环境保护措施,并视其规模设置防护地带和绿化带。

第七节供水龙头和进城车辆冲洗站

第五十二条洒水车和冲洗马路专用的环卫车辆由设置在道路两侧的专用供水龙头供水。在没有供水龙头的路段,由环卫部门会同自来水公司协商解决。

供水龙头的间距,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具体设置可参照附表五。

第五十三条进城车辆冲洗站是给进入市区的车辆进行清洗的专门场所。随着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与可能,逐步设置。

第四章基层环卫机构

第一节环卫分所的设施

第五十四条环卫分所一般按两个街道或一个镇设置1处,其规模可参照附表六。

第五十五条旧城区成片改造地段补设环卫分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用地指标,一般占地面积在2亩左右。

第五十六条环卫分所内应设置男、女浴室等生活设施。

第二节环卫清扫工人作息点

第五十七条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卫清扫工人,在其工作区域内应当设置存放工具和休息、更衣的作息点。

第五十八条作息点的面积和设置数量,一般以工作区域内的人口与环卫清扫工人数量计算。具体可参照附表七。

第三节环卫车队及修理、加工场所

第五十九条区环卫管理所应建立为该区环卫工作需要的汽车队、机具修造厂及必要的加工厂。

第六十条区环卫汽车队的规模一般由服务范围确定,占地面积可按每辆汽

车60~70平方米计算。

第六十一条区环卫机具修造厂规模一般为:

(一)占面积5亩左右;

(二)建筑面积900平方米左右。

第六十二条环卫用品及回收利用加工厂的用地规模根据项目需要确定。

第四节环卫水上工作点

第六十三条环卫水上工作点是环卫水上专业运输单位和水上专业管理机构从事水上作业、管理的基地。水上工作点按作业、管理需要设置,并配有相应的陆上用地。环卫水上工作点所需岸线和陆上用地参见附表八。

第六十四条环卫水上专业运输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水上运输队。水上运输队规模根据垃圾粪便运输量确定,水上运输队的基地应有船舶往返、修理时停泊所需的岸线,并应配备生产调度和管理、机修、仓库、宿舍、工人活动室等所需的陆上用地。

水上专业运输队应按装运垃圾粪便的码头设管理点。

第六十五条环卫水上管理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

(一)黄浦江港区设3~5处;

(二)苏州河河段设2~3处;

(三)支港设若干工作船停泊、管理点;

(四)港区外延和扩大,相应增加水上管理站。

第六十六条环卫水上管理站每处要有停泊工作船、囤船、浮桥等所需的岸线,并有一定的陆上用地。

第五章环卫车辆通道

第六十七条进入里弄、新村的道路,应考虑环卫车辆进出的需要。设计车速为15公里/小时,汽车载荷标准按通行载重车辆吨位确定。

第六十八条通往环卫设施的车道应做到:

(一)新建小区和旧城区的成片改造地区满足2吨以上载重车的通行,道路设计最小平面曲率为20米,最大纵坡度为5%;

(二)旧城区应满足0.6吨以上载重车的通行;

(三)垃圾中转站的通道应满足5吨以上载重车的通行。

各种卫生设施适用车辆作业范围参见附表九。

第六十九条需环卫车辆倒车进入工作点的,倒车距离不大于30米;车辆在作业点必须调头的,应有足够的回车余地。

第六章环卫设施建造维护的管理

第七十条城镇环卫设施,按城市建设需要由环卫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更新。相关的环卫基础设施应考虑综合建造,节约用地。

旧城区环卫设施设置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应结合旧区改造逐步达到。

公共建筑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并负责维修和保养。

第七十一条凡新建、改建的大型商场,展览、购物中心,文化娱乐场所,风景游览区等处,应自行建造供本单位职工和来往行人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

第七十二条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建设,并在建设施工前,将设计和建设方案报设施所在区(县)市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单独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市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环卫公共设施而影响他人使用。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七十四条凡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环卫设施,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补建,并须取得区、县以上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确属不需补建的,应经区、县以上环卫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城镇环卫设施由设施所属单位负责定期维护和维修,保证设施的完好。

第七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环卫设施的,必须照价赔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补建或改建,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拆除、搬迁、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未按规定维修、保养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市或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七十九条市或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一:垃圾容器容积及设置数量计算方法

一、设置地区垃圾日排出量Q(吨):

Q=R·C·A1·A2

式中,Q:日排出平均总量

R:设置地区居住人口数量

C:测定日平均排出量(折算为:吨/人·日)

A1:垃圾日排量不均匀系数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1.02~1.05

二、折合排出体积(立方米):

Q·A3

V平均=----VMAX=K·V

D平均

式中,V平均:垃圾排出平均总体积

A3:垃圾容重变动系数1.1~1.25

D:垃圾平均容重0.55吨/立方米

K:垃圾高峰排量变动系数1.5~1.8

VMAX:垃圾日排出最大总体积

三、垃圾容器设置数量N:

V平均VMAX

N平均=----NMAX=----

B·EB·E

式中,B:垃圾容器利用系数:0.75~0.9

E:单只垃圾容器容积

N:所需要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NMAX:需要设置的垃圾容器最大数量

附表二: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

船只吨位停泊档数装卸量停泊岸线岸线吨·米折算附加岸线长度

30吨二300吨/班110米0.37米/吨15~18米

30吨三300吨/班90米0.30米/吨15~18米

30吨四300吨/班70米0.24米/吨15~18米

50吨二300吨/班70米0.24米/吨18~20米

50吨三300吨/班50米0.17米/吨18~20米

50吨四300吨/班50米0.17米/吨18~20米

装卸量超过300吨/班,用表中吨·米折算系数计算;附加岸线系拖轮停泊点。

附表三:垃圾中转站用地标准

中转能力(吨/小时)用地面积(平方米)附属建筑面积(平方米)

<301000100

30~501000~2000100~200

50~802000~3000200~300

附表四:处理场用地面积

垃圾处理方式用地指标粪便处理方式用地指标

静态堆肥0.13~0.16亩/吨厌氧(高温)0.013~0.015亩/吨

动态堆肥0.08~0.12亩/吨厌氧+好氧0.0055~0.00625亩/吨

焚烧+堆肥0.06~0.10亩/吨生化处理0.019~0.025亩/吨

附表五:供水龙头间隔距离

道路级别道路宽度(米)供水龙头间隔(米)

快速干道40~60600~700

主干道32~40700~1000

商业文化大街24~301200~1500

支路201800~2000

附表六:基层环卫机构设置规模指标

工作区域基层机构

人口数设置数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工棚

4~6万人12.8亩左右950平方米左右700平方米左右

附表七:作息点设置面积指标

工作区域人口数作息点数量每座建筑面积环卫清扫工人均占有空地面积(座)(平方米)面积(平方米/人)(平方米)

5万人左右260~802~320

附表八:环卫水上工作点所需岸线用地指标

单位陆上用地(平方米)所需岸线(米)管理点设置建筑面积

(平方米)

水上运输队1000~1200150~18030~50

水上管理站1200左右120~150

注:水上运输队的指标系根据现有规模计算确定;水上运输队所需岸线仅为船舶停泊用。

附表九:各种环卫设施适用车辆吨位

设施名称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区旧城区

化粪池5吨2吨~5吨

垃圾容器2吨~5吨0.6吨~2吨

管理垃圾间2吨2吨

垃圾中转站5吨~15吨5吨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精品文档]CJJ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 91327-2012 目录总则1 基本规定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 3.1 一般规定物箱废3.2 垃圾收集点3.3 公共厕所3.4 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一般规定 4.2 垃圾收集站 4.3 垃圾转运站 4.4 垃圾、粪便码头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总则1总则 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 精品文档

基本规定2基本规定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1 2.0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尤其是要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2 .20.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CJJ/T 65,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 精品文档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2 1.3.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333.2、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故本本节。在原标准执行中各地管理部门反映有害垃圾相关内容作为强制性条文难以执行,次修订将其调整为非强制性条文。 箱2 废物3.箱废物3.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78号 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 总则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一般规定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垃圾收集点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21号发布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年(199721 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范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4 公共厕所public lavatory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1. 2. 3. 3.1 保洁道路范围及等级 3.2 3.3 4 4.1 4.2 4.3 5. 5.1 5.2 5.3 6. 6.1 6.2 6.3 6.4 附录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 1.0.2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 1.0.4 2.0.1 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

2.0.2 带状屏障。 2.0.3 2.0.4 2.0.5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 表: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表3.2.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其它 (处/1000m2) 一级≤4≤4≤4≤4无无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臵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臵。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臵。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臵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臵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臵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行业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 总则 基本规定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一般规定 .废物箱 .垃圾收集点 .公共厕所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一般规定 .垃圾收集站 .垃圾转运站 .垃圾、粪便码头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总则 总则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地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地必要性和目地性.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及地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地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地有关标准.b5E2R。 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地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

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地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地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地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地垃圾,是生活废物地重要组成部分.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地重要性.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能力.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地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地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地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地环境卫生设施.p1Ean。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地场所.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地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本节.在原标准执行中各地管理部门反映有害垃圾相关内容作为强制性条文难以执行,故本次修订将其调整为非强制性条文.DXDiT。 .废物箱 .废物箱 ..废物箱俗称果皮箱,是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等处一种特殊地垃圾收集点. 其设置主要为解决流动人员地废弃物,设在路旁便于丢弃,同样由于设在路旁,其造型美观、风格与周围环境协调就很重要. ..公共场所地废物箱,由于其接纳地垃圾地成分不同于居民生活垃圾,因而其分类方式也不同于居住区地分类方式,应根据所在场所地流动人员地活动特征,有针对性地设置分类收集废物箱,并有明显易懂地标志. ..原标准中废物箱地设置间距考虑主要出于方便行人随时丢弃垃圾,间距较小,影响景观,随着市民行为规范地提高,除旅游景点、步行街、交通站、体育场(馆)等人流集散场所地废物箱设置间距可较小外,其余道路应放宽间距.本次修订增加了村镇地相关规定,并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2004-9-24 (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1. 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 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 共测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i|?划。所需建设经费山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 0. 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 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公共测所 第3. 1.1条选择建造公共测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 生要求。测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悄况确定: 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 50001。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nu 二.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第3.1.2条公共厠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6,101112/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15, 25m2/千人; 三.广场、街道:2> 4m2/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 20m2/千人; 五、城镇公共厠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 3000人设置一座。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 50m2o 第3.1.3条房产及其他单位经环境卫生部门核准在街巷内建造供没有卫生设 服务的人口数量确定。 施住宅的居住使用的测所,一般按服务半径70, lOOm设置一座。厕所建筑面积按所第3. 1.4条公共测所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计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的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专用的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已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GB50337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粪池 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以上抽粪车的进入,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种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 米,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区“加力城乡一体,加速生态文明”发展主题,打好“产业培育、城乡 一体、生态文明、改革创新”四大战役,扎实推进城镇环卫基础设施和生活垃圾运 输车辆更新换代工作,不断提升环卫管理城镇一体化水平,促进全区环卫管理工 作整体跃升。 二、工作目标 加强城镇环卫基础设施配置和日常管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的 能力,力争实现各站压缩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干净整洁、箱体功能完好,密闭运输率100%;生活垃圾处置终端全年无安全事故。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城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1.规范果壳箱、垃圾桶设置管理。城区范围内要加强果壳箱、机械化收集桶等生 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更新一批破损、陈旧的果壳箱和垃圾桶,逐步淘汰主次 干道旁设置的垃圾收集房等落后的基础设施;对主次干道两侧的果壳箱、垃圾桶 实行定点设置,通过设置机械化收集桶的方式替代收集房,提高生活垃圾收集的 效率。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按照“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 卫作业”的要求,在现有环卫设施的基础上,新设一批标准化垃圾收集房、收集桶、果壳箱,设置的收集房、收集桶、果壳箱应当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 老化、防腐、阻燃,充分满足群众的生活需要(设置标准可参照《城镇环境卫生 设施设置标准》CJJ27-XX),尝试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对现有环卫 设施存在破损、缺失、功能不全的要进行全面的整治改造提升,确保满足功能需求;有条件的镇可以尝试通过设置机械化收集桶的方式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直收直运。 2.规范中转站的建设和管理。城区要修订完善《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专项规划》, 力争在年内完成城东、城南2座日处理200吨生活垃圾的转运站建设任务,逐步 关停城区范围内对居民影响大、对环境影响大、故障多、效率低的小型转运站, 有条件的更改为环卫工人休息点或公共厕所;加强对现有运营中生活垃圾转运站 的维护和保养,联合设备厂家制订全年专项维保及大小修计划,做到设施设备稳 定可靠、重大隐患及时排除,场内场外干净整洁。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环卫发展规划,通过规划来指导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要根据镇区日产生活垃圾的实际情况来扩展生活垃圾中转能力,对故障频发、使 用年限超过5年以上的压缩设备,应及时更新;对陈旧老化、密闭不良的箱体, 应全面维修;尚未做到100%压缩转运的镇(开发区、街道),要加快建设和扩建生活垃圾中转站。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1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 1.0.2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生活垃圾 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 2.0.2 道路清扫垃圾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及废物箱中清扫与清除的垃圾.

2.0.3 粪便 从人类和动物消化系统与泌尿系统排出的生理排泄物,包括人类粪便和禽畜粪便. 2.0.4 保洁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所从事的清扫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5 绿化隔离带 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6 道路人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7 机动车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8 废物箱 设置于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 2.0.9 特种垃圾 产生源特殊,成分特别,具有挥发性、腐蚀性、病毒(菌),对人类和环境有较大危害,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收集、清运、储存和处理的垃圾. 2.0.10 建筑垃圾 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2.0.11 工业垃圾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2.0.12 粗大垃圾 人类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些体积较大的耐用消费品.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913 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废物箱 3.3 垃圾收集点 3.4 公共厕所 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一般规定 4.2 垃圾收集站 4.3 垃圾转运站 4.4 垃圾、粪便码头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1总则 总则 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 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3.1.2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3.2、3.3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本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置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总则 1.0.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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