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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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效力

【分析】保证有效成立后,其效力体现在:

1. 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则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 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三、定金

■定金的概念

【分析】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定金的特征

【分析】定金的特征在于: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定金的种类

【分析】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定金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除外。解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的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对违约方惩罚的定金。我国现行法承认上述所有种类的定金。

■定金的效力

【分析】不同种类的定金,其效力各不相同。立约定金的效力在于担保主合同的订立。成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解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违约定金的效力有三:其一,担保债务履行。定金是通过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而起到合同担保作用的。定金罚则的基本规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处的“不履行”指的是完全不履行。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其二,证明合同成立。定金的交付本身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其三,预先给付,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定金可以视为预付款。

但违约定金不同于预付款,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性质不同。违约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次,效力不同。违约定金除担保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及预先给付的作用;预付款则无担保之作用。最后,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预付款无此功能。

民法学

第t节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概述

【分析】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其特征是:(1)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一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4)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它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分析】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二者的条件不同。法定解除即单方解除,是指在解除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方式。解除事由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对前者,《合同法》第93条作了规定。对后者,《合同法》第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还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合同应否解除。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权的行使受到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约定解除即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其条件是双方达成合意。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分析】有效合同经过双方协议解除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具体表现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八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其含义是:一方面,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是当事人的辅助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应承担责任。(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4)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这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分析】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其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当事人违约,违约方也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合同法分则对有名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规定。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分析】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栝:(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不履行,包括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其中,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时仍然没有履行;后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其二是不适当履行,即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3)不存在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免责事由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加以约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两大类:(1)法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又可分为两种:①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这是指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另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②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这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如依《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处的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就属于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2)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当事人关于免责事由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对任何一种形式的违约责任而言,上述三要件均须同时具备。当然,由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同,在适用某些责任方式时,除以上三要件之外,还应具备其他一些法定或约定条件。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分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形式中的一种,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延伸和补充,其内容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我国采用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

由于债务性质不同,因此,继续履行在适用时亦有所不同,具体而言:(1)违反金钱债务的,应继续履行。因为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违反非金钱债务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约;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继续履行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如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对损失予以赔偿。

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是约定的,即只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才适用。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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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是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责任形式。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除应具备违约责任的必要条件外,还必须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

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上述几种基本的责任形式外,当事人还可采用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责任形式,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分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又互相排斥、彼此不能包容的法律现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主要有:(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非法使用保管物而致保管物毁损灭失即属于此。(2)当事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并因此导致买方财产或人身受损。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着诸多不同,故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其权益的保护有着重大的影响。

第九节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概述

【分析】合同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包括确定合同成立与否、确认合同之性质、发掘合同默示条款或暗含条款以及明确合同条款含义;狭义的合同解释只是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可见,广义的合同解释较之于狭义的合同解释有更加宽泛的对象和范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释对象主要是合同条款。

二、合同的解释规则

【分析】合同解释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合同法确立了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同时,合同法还确立了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十八章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

概念与特征

【分析】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移转标的

物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由出卖人出卖而买受人受领的对象是买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其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的效力

【分析】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此处仅从买卖合同当事人各自所负的义务角度阐述其效力内容。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只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数量、标的物的状况、包装方式等交付标的物,才能算是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之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从物应随同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担保标的物无瑕疵。瑕疵包括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是指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有:(1)支付价款。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条件而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构成受领迟延。(3)及时检验标的物。若买受人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可以行使拒收权,但同时应负通知义务、保管义务与紧急情况下的处置义务。买受人违反及时检验标的物的义务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如果发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该标的物,但其应承担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分担和利益承受

【分析】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致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运输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相关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需要指出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后所产生的孳息的归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的解除

【分析】买卖合同得基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而解除,但也具有以下特殊性:(1)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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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这两类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不尽相同。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收养关系通常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这 三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分别是:(1)被收养人。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此外,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 同收养。(3)送养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 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 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 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 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因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特殊,所以这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相对一 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 养人不满14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 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 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 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须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 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类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2.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进行行政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分析】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两个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就此消灭。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分析】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收养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 1.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1)依行政程序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 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依诉讼程序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 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学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 【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 汉代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西汉时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东汉光武帝也曾亲录囚徒。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 【分析】“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论》评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但现存汉朝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 2019年今(非^■雙;.).,;^;^翊▼?贫 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 十四

■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 【分析】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关键涉及过失犯罪能否成立自首。在刑法学界,有人以过失犯罪的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容易被发现为主要理由,主张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宽制度不适用于过失犯罪,自首对于过失犯罪没有实际意义。但是,《刑法》第67条并未对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在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之外。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为符合自首成立条件的,就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分析】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据此,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为,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犯罪人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但是,自首与坦白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分析】所谓单位犯罪的自首,是指单位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在单位自首的试定上,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情节及其处理原则 【分析】《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首犯适用该规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据此,对于自首犯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V对于:罪行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至于罪行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评判。而自首的具体情节,则应综合考虑投案时间、投案动机、投案的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等多种因素,得出判定结论。 三'立功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分析】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我国刑法设置的立功制度及其所确立的对立功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1)它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其结果具有应予肯定的价值,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2)它对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3)它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过从善,进而较好地协调、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 ■立功的秭类及其表现形式 【分析】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 坪?■.章充■^古.(.开.碑:茺)联.考..奸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 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一)法条分析题 法条分析题应熟练记忆法条及其相关内容,尽量做到使用规范语言和专业术语,力求体现“法言法语”。具体的答题步骤: 法条的内容概括--立法目的--基本概念的解释--法律特征(基本上是对概念关键词语的展开论述)--法律后果(难点)--补充完善细节 (1)该条是关于..........的规定。(指出条款所反映的原则或制度) (2).........是指……。(阐述概念,如果有法律特征要补上) (3)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这一步非必须,有的话写上) (4)...........的构成条件有……(列出构成要件或使用情况等) (5).....................表现在①②③ 或............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指出效率表现或法律后果) (二)综合课分析题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综合课分析题的考查方式是, 给出一段材料,并在材料后设置几个问题,让考生根据某个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材料进行分析。考查范围较广,一个材料分析可能包括了多个知识点,因此,考生在复习宪法学时,一定要建立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在分析题上获得高分。 对于分析题,应该把握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材料给所体现的东西,第二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第一个材料已经给我们了,应该仔细阅读材料,融会贯通。而第二个主要靠自己平时的知识积累进行阐述。 无论是宪法,还是法理,这种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基本原则的会比较多一些,比如法理的司法原则、宪法的平等原则等等,所以首先应该对这两门学科知识点应该有一个宏观的把握,遇到题时,一看便可以知道用那一块知识点来答题,不仅仅是分析题,即便是专业课的辨析题也是这样。既要注意材料中的细节,也要对材料的主旨和中心有一个把握,再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点扩展。“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抓住了点,再逐步扩张,不偏离方向应该还是可以拿到不低的分的。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七

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第八,连坐原则。秦朝延续商鞅时期的连坐制度,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人罪者,极为普遍。 ■主要刑名 【分析】第一,死刑。秦朝死刑的种类很多,常用者有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等,体现岀死刑执行的残酷性和随意性。 第二,肉刑。包括墨(黥)、劓、斩左右趾(_)、宫刑等。通常肉刑与劳役刑并用。 第三,作刑。即后世的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罪犯限制人身自由,并强制无偿劳役之刑。秦朝将大量的徒刑用于军事设施和土木工程兴造。作刑主要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等,并附加肉刑和髡、耐,分为不同的等级。一般认为,秦的作刑尚没有关于刑期的系统规定。 第四,财产刑。即对于某些犯罪强制罪犯交纳一定数量的财产,以示惩罚。秦涉及财产处罚的刑罚有赀刑和赎刑。赀刑以财罚为主,也有与财产相关的力役罚,使用范围广泛,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赀徭等。赎刑是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或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役以替代判定的刑罚。秦律规定的赎刑种类很多,从赎耐、赎黥、赎宫到赎死等分不同等级。无钱赎罪者可以劳役折抵。 第五,耻辱刑。秦朝规定有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等耻辱刑。耻辱刑乃基于古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轻弃”的观念,既亏其体,又辱其人。耻辱刑多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如秦简中的“髡钳城旦舂”“耐为鬼薪”,不附髡、耐者称为“完”(保全之意),如“完为城旦”。 第六,其他刑。如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废、谇、免及收(籍没)、迁等刑。 ■主要罪名 【分析】秦朝法律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常见的除谋反、盗贼犯罪和不敬皇帝等罪外,还有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等惩治思想言论的犯罪,反映了专制主义法律的特征。此外,还规定有盗徙封罪,即惩治偷偷移动田界标志企图侵占他人田产的犯罪。 三、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分析】秦朝继续推行商缺变法以来的重农政策,注重发展农业和畜牧业生产,注重督课各级官吏加强农田水利管理、农产品种子管理、自然灾害报告、畜牧业管理、劳动力的控制与考课,以便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管理。秦朝还十分注意协调和保护生态环境,采取周密的管理措施,通过颁布法令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如规定山林、矿山、湖泊、水流及其附着物等自然资源属于国有,受到法律保护;每年春二月,不准上山砍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得烧草积肥;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捉取幼兽、幼鸟,等等。禁令至七月才解除。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分析】秦朝制定了诸如《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规,对手工业特别是官营手工业进行严格管理。如规定产品的规格与标准;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规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培训指导、奖惩标准和劳动力调配等。 ■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分析】为了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维护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秦朝很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市场与货币管理,对诸如商品价格、货币流通、度量衡管理、外贸管制等均有细密的法律规定。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分析】皇帝掌握着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裁决。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同时也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中国法制史

2019法硕考试分析之元明清法律制度重难点

2019法硕考试分析| 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重难点 元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 ■立法指导思想 一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二是“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在法律内容上: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 ■《大札撒》 【分析】“札撒”蒙语“大法令''之意,是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部众发布的命令,是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范和生活习惯。《大札撒》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而著称,对元朝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至元新格》 【分析】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侧重行政、财政、民事等方面,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 【分析】是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它的编成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成,元代法典至此定型。 ■《元典章》 【分析】是地方官员对世祖以来约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有先例。 《元典章》虽非中央政府所颁法典,但它系统保存了元朝法律的内容,成为研究元朝社会及法律的珍贵材料。 二、刑事立法(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 ■罪名体系与量刑原则的变化 【分析】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 ①处罚比一般强奸罪要重得多。 ②元朝将“幼女”的年龄界定为10岁以下。 【分析】元朝沿袭唐宋律中“十恶”的基本内容,但改“十恶”为“诸恶”,尤以谋反罪为打击之重点。 【分析】元朝在量刑原则上也有显著变化,总的趋势是处罚减轻,形成有元一代崇尚轻刑的风习。 【分析】元朝为贯彻民族分治和民族歧视政策,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蒙汉异法、同罪异罚的原则。 【分析】元朝对于贼盗犯罪处罚明显加重。 ■刑罚制度的变化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一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⑵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 000元误认为1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岀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岀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分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但二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岀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t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岀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民法学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二

等酷刑。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元初还仿效宋朝施行“折杖法”,杖折为笞,徒折为杖,但折杖法并未维持很久,徒刑恢复后,并附加杖刑,以至“本减而变为加矣”。元朝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分析】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因为长期游牧,牲口对于征战、运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50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分析】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至元八年定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汉族禁止“有妻更娶”,但蒙古习惯法“札撒”却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此外,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但汉人除弟收亡兄妻外,上述亲属乱伦或重婚均为法律所严禁。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明、清时虽然一般也要求有婚书,但已不再是必备形式要件。元朝还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基本沿用唐宋旧法,但不似唐宋那样严格。 在继承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其本俗法。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因接受汉法影响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份额仍不相同。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分析】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由皇太子兼领。皇太子一般不到职视事,由左右丞相及其他副职实际负责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元朝中央政府另设有枢密院和宣政院。枢密院掌理军事,地位低于中书省,皇太子兼领枢密使。宣政院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以国师(帝师)总领,机构庞大,职官僧俗并用,遇重大军事,须会同枢密院商定。由于蒙古贵族崇信喇嘛教,并且以国师或帝师教旨和皇帝敕令并行于西部藏族地区,因此,宣政院的权力很大。 地方行政机构大体仿宋、金旧制。元世祖时置行中书省,以为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不久因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即以行省作为地方固定的行政区域,大体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行省和路分别以丞相和总管为长官,府、州、县则设尹为长官。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 第2 0 19年全国法律硕士(.开法学)联考大巧分析 ■科举制度的变化 【分析】元朝建立以后,科举考试制度长期停废,直至元英宗延佑元年(1314年)才恢复。元朝的科举每三年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英语试题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英语(一)试题 Section I Use of English Directions: Read the following text. Choose the best word (s) for each numbered blank and mark A, B, C or D on the ANSWER SHEET (10 points) Today we live in a world where GPS systems, digital maps, and other navigation apps are available on our smart phones. I of us just walk straight into the woods without a phone. But phones 2 on batteries, and batteries can die faster than we realize, 3 you get lost without a phone or a compass, and you 4 cant find north, a few tricks to help you navigate_5 to civilization, one of which is to follow the land. When you find yourself well 6 a trail, but not in a completely 7 area, you have to answer two questions: Which 8 is downhill, in this particular area? And where is the nearest water source? Humans overwhelmingly live in valleys, and on supplies of fresh water._9 ,if you head downhill, and follow any H20 you find, you should 10 see signs of people If you’ve explored the area before, keep an eye out for familiar sights-you may be 11 how quickly identifying a distinctive rock or tree can restore your bearings. Another 12 Climb high and look for signs of human habitation. 13 even in dense fores, you should be able to 14 gaps in the tree line due to roads, train tracks, and other paths people carve 15 the woods. Head toward these 16 to find a way out. At might can the horizon for 17 light sources such as fires and streetlights, then walk toward the glow of light pollution. 18 , assuming you're lost in an area humans tend to frequent, look for the 19 we leave on the landscape. Trail blazes tire tracks. and other features can 20 you to civilization. 1.[A]Some [B]Most [C] Few [D] All 2.[A]put [B]take [C] run [D] come 3. [A]Since [B]If [C]Though [D] until 4. [A]Formally [B]relatively [C] gradually [D] literally 5. [A] back [B]next [C] around [D] away 6. [A] onto [B]off [C]across [D] alone 7. [A] unattractive [B]uncrowded [C]unchanged [D]unfamiliar 8.[A] site [B]point [C]way [D] place 9. [A] So [B]Yet [C]Instead [D] Besides lO. [A] immediately [B] intentionally [C] unexpectedly [D]eventually 11.[A] surprised [B] annoyed [C] frightened [D]confused 12.[A] problem [B]option [C]view [D] result 13. [A] Above all [B] In contrast [C]On average [D] For example 14. [A]bridge [B] avoid [C]spot [D] separate 15. [A]form [B]through [C] beyond [D] Under 16. [A] posts [B]links [C] shades [D]breaks 17. [A] artificial [B] mysterious [C]hidden [D]limited 18. [A] Finally [B]Consequently [C]Incidentally [D] Generally 19. [A] memories [B]marks [C]notes [D]belongings 20. [A]restrict [B]adopt [C] lead [D] expose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五十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4.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尽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是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也存在制约作用,如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自然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包括拟制血亲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第一顺序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1)《收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2)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因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3)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第二顺序中应当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 【分析】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 【分析】代位继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部分 201 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额分析 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

2019年全国研究生考试数学(一)真题 排版整齐

2019年考研数学一真题 一、选择题,1~8小题,每小题4分,共32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当0→x 时,若x x tan -与k x 是同阶无穷小,则=k A.1. B. 2. C. 3. D.4. 2.设函数?? ?>≤=, 0,ln , 0,)(x x x x x x x f 则0=x 是)(x f 的 A.可导点,极值点. B.不可导点,极值点. C.可导点,非极值点. D.不可导点,非极值点. 3.设{}n u 是单调增加的有界数列,则下列级数中收敛的是 A..1∑∞ =n n n u B. n n n u 1)1(1 ∑∞ =-. C.∑∞ =+??? ? ??-111n n n u u . D. () ∑∞ =+-1 22 1n n n u u . 4.设函数2 ),(y x y x Q = ,如果对上半平面(0>y )内的任意有向光滑封闭曲线C 都有?=+C dy y x Q dx y x P 0),(),(,那么函数),(y x P 可取为 A.32 y x y -. B.321y x y -. C. y x 11-. D.y x 1- . 5.设A 是3阶实对称矩阵,E 是3阶单位矩阵.若E A A 22 =+,且4=A ,则二次型 Ax x T 的规范形为 A.232221y y y ++. B.232221y y y -+. C.232221y y y --. D.2 32221y y y ---. 6.如图所示,有3张平面两两相交,交线相互平行,它们的方程

)3,2,1(321==++i d z a y a x a i i i i 组成的线性方程组的系数矩阵和增广矩阵分别记为A A ,,则 A..3)(,2)(==A r A r B..2)(,2)(==A r A r C..2)(,1)(==A r A r D..1)(,1)(==A r A r 7.设B A ,为随机事件,则)()(B P A P =的充分必要条件是 A.).()()(B P A P B A P +=Y B.).()()(B P A P AB P = C.).()(A B P B A P = D.).()(B A P AB P = 8.设随机变量X 与Y 相互独立,且都服从正态分布),(2 σμN ,则{} 1<-Y X P A.与μ无关,而与2σ有关. B.与μ有关,而与2σ无关. C.与2 ,σμ都有关. D.与2,σμ都无关. 二、填空题:9~14小题,每小题4分,共24分. 9. 设函数)(u f 可导,,)sin (sin xy x y f z +-=则 y z cosy x z cosx ???+???11= . 10. 微分方程02'22 =--y y y 满足条件1)0(=y 的特解=y . 11. 幂级数n n n x n ∑∞ =-0 )!2()1(在)0∞+,(内的和函数=)(x S .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

的,成立数罪。对数罪通常合并处罚。 (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 (4)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犯罪构成作为研究法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理论,它把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加以归纳、抽象,使其系统化、条理化,形成了犯罪论的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体系中,犯罪论的基本问题都是围绕着犯罪构成展开的,并且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框架,分门別类论述的;在刑法分则中,也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体系分别论述具体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的。因此,理解、掌握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和体系,是学好刑法学的关键之一。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分析】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几百种犯罪,如抢劫罪、杀人罪、盗窃罪等,它们的犯罪构成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由于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概括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共性,所以称其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也就是说,在需要认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某行为事实是犯罪时,必须认定:(1)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犯罪客体)。(2)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JT桌止的厄吾仃万(谷观力囬)。(.3;仃刀人迈到j法疋刑爭页任牛龄、共有刑事贡仕昍刀(王体尺(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分析】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包括故意实行杀人行为和造成死亡结果。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立法上如《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且造成死亡结果),但没有单独规定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尚未实行)、犯罪未遂(未造成死亡结果)、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死亡结果)、杀人的帮助、教唆行为。在总则中对这些行为一并规定,适用第232条定罪处罚。由此形成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基本的犯罪构成之修正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分析】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刑法通常以此为基准设置处罚,所以也作为处罚的基准形态。 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后者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且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法益),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标准的犯罪构成。而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是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轻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派生的犯罪构成(减轻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标准的犯罪构成,而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属于减轻的犯罪构成。再如《刑法》第239条第1 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1.9 光.,弩.).联,大部1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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