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3号)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二、《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外商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2年以上,且在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5%。

(二)经营管理规范,信用状况优良,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四)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条件外,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每个分支机构应当拨付不少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营运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向拟设

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省金融办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来山东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凭该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按照省金融办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要求办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设区市、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查,报省金融办批准。

未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超出监管部门批准的地域范围开展业务。

第三十条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公告,收回经营许可证,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省金融办对终止经营的省属和中央驻鲁企业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予以公告,收回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二条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应以开展服务于中小企业和涉农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其融资担保业务收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0%。

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公司注册地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不低于融资性担保业务总收入的60%。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未经省金融办审批成立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第六、有关事项说明

(五)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事项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一般应当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及设立分支机构,有关批复需抄报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鲁金办发〔2011〕2号)

第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材料

(一)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辅导报告

(二)XX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

内容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等。

(四)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五)总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同意函和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总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总公司最近2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当地中介机构审计;总公司本年度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批复文件、业务合作协议、担保业务明细等);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账单等)

(七)拟设分支机构运营资金证明及银行进账单

(八)营业场所证明

(九)拟任分支机构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I-)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外省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独立董事设置情况证明

(十二)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鲁金办发〔2012〕3号)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参加年审,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五、七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隶属担保公司本年度已年审的《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

以下为第九条第一、二、五、七款规定: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年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信息表》,一式三份。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和《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均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

(五)本年度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包括相关银行授信批复文件、担保合作协议和各相关银行的担保业务明细(需加盖银行公章)。

(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首次年审时由监管部门提供。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及流程、收费情况(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⑴贷款担保。 ⑵票据承兑担保。 ⑶贸易融资担保。 ⑷项目融资担保。 ⑸信用证担保。 ⑹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⑴诉讼保全担保。 ⑵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⑶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⑷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⑵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⑴吸收存款。 ⑵发放贷款。 ⑶受托发放贷款。 ⑷受托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1、企业申请:《委托担保申报表》、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2、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3、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处理表》 4、项目评审:资信评估部、复议项目评审 5、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正式签订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填《担保费认缴单》 6、抵押登记: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 1、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不大,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可度有限。 (1)紧缩的货币政策,造成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规模受限,进而影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审慎货币政策的陆续出台,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调节工具的综合运用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约。受此影响,部分担保公司在自身开拓市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受到较大影响。 (2)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担保合作门槛,合作更为谨慎,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已经上调了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评信等级,同时对资本金充足性和保证金比例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担保资金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被终止了业务合作,同时,现阶段担保与银行合作时还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由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 (3)担保公司自身缺乏反担保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部分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缺乏行业相关经验,反担保措施基本与商业银行相同,创新能力不足。同时,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担保业务规模有限。 (4)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部分担保公司业务重点不放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方面。 ①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取费在1%-3%之间为主,且需要提取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仅依靠单一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高收益主要依靠委托贷款、投资和咨询等业务。 ②部分担保公司开展的关联方担保,往往不收取担保费用,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受相关部门干预,收费很低或不收费。一些新成立或担保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为了尽快占领市场,也采取不收费和少收费的方式恶性竞争。 2、民间融资市场活跃,担保资金大量流失。 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中小企业为了缓解融资难问题,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与日俱增,在民间融资市场巨大的利益面前,许多担保公司将闲置资金以投资和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到高收益项目中,甚至直接以自有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担保公司担保资金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其担保代偿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3、担保机构人力资本有待提升,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亟需完善。 尽管注册资本金、担保业务规模差异较大,但是大多数担保机构却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人员数量少,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大多数公司的总人数在3-15人之间,其中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数量则更少,而一般的担保客户数量在几十户至一两百户不等,相对其担保业务规模来说,大部分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较少,致使在担保业务调查和保后监管方面因人员较紧而出现不到位的现象,隐藏一定的经营风险。 受制于人力资本,大多数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并不健全,担保业务部门和评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有效分离、相互制衡,部门及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因而组织架构和

法院民营实施方案民营担保有限公司设立实施方案

法院民营实施方案民营担保有限公司设立实施方案一、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借鉴外地成功担保公司的运作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组建一个商业性、互助性、股份制民营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严格按《公司法》设立,按《公司法》、《担保法》开展业务。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追求利润最**。 (一)坚持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一视同仁原则,按股享受相应的权利,负有相应责任及承担相应风险。国有股权利由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代为行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严格按《公司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聘任公司经理,完善内部治理机构,原则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大股东出任,聘任经理要持有公司股份。 (三)担保公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担保项目,政府不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业务。

(四)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担保公司可确定自己的协作银行,与协作银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担保公司要建立和完善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等操作规程,完善各项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担保资**全。 二、企业规模及资金经过前一时期对设立担保公司的调查论证,民营企业普遍表示,设立担保公司对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意义重大,作为**的产业愿意积极参与支持,但必须由政府出资做引导和启动资金。政府出资启动担保公司设立,一方面是企业的要求,对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和激活社会资金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政府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态度和决心。 担保公司本着稳步推进的原则,计划首期募集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三年内扩大到1亿元。首期资本金由市政府参股2000万元,做为启动和引导资金,引导民营企业入股。每个股东认购的最低股份为100万元,可以以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出资,货币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再谈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

再谈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 2011年7月份在OA“学习园地”我以《农信社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个人见解》想和大家交流下对担保公司的看法,已经一年过去了,感觉自己的思想还是没有多少进步,再和大家讨论一下,希望大家能给予指正。 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导致很多企业跑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速上升。在民间借贷危机还未平息之际,2012年2季度温州企业互保又发生危机。这些由银行和民间借贷形成的银行-企业-民间融资的资本操作模式,引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还未完全暴露相关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但“截至6月末,温州市银行业本外币不良贷款余额181.4亿元,比年初增加94.47亿元;不良贷款率2.69%,比年初上升1.33个百分点。6月末,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翻了一倍多”(温州银监分局公布数据)。 2011年末由于某行对担保公司贷款基本上只收不贷和一些企业经营不善倒闭,造成了广东的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而与其关系密切,有关联关系的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现相同问题。三家担保公司在保金额达85亿元,大多数商业银行涉及其中。 2012年春节前后广东、湖北、江苏、河南等地的担保公司倒闭潮仍在继续。中国证券报2011年5月份一篇文章指出:在芜湖市区,几乎每幢写字楼里都有“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办公室。在芜湖市顶级写字楼之一的侨鸿国际商城里,几乎每层都有一家投资担保公司,最多的一层有三家。这些名为“投资担保”、“投资咨询”的公司,实际上都在做同样的事情:高息揽储,高利放贷。 目前还未听说安徽有大的担保公司出现倒闭情况,但是风险是滞后和隐藏的,出现在我们身边的企业跑路,小额借贷公司的关门和一些民间个人的跑路不能不给我们敲响警钟。 一、担保公司的风险 我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理解分为两部分: 一是内在风险,也就是担保公司自己的经营管理风险。例如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决策,涉及哪些业务,内部控制等。经营风险不会让企业一夜之间倒闭,它的发生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会有征兆和表现。 二是外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为担保公司客户的违约风险和抵押物变现风险,还有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比如大部分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但一旦企业的银行贷款批不下来,过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也会给担保公司带来严重损失。 担保公司内外风险的控制体系建设决定了担保公司的的风险管理水平,但就目前的商业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我难以高估。 首先,谋求暴利,没有长远规划。商业性担保公司性质是企业,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中国有些企业过于急功近利,寻求短期利润,忽视长远品牌建设,特别是以钱生钱为主要盈利手段的担保公司,变身“影子银行”,更是寿命短。同样以我在《农信社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个人见解》中引用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的一段论述“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其次,担保公司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缺乏懂经济、懂金融、懂法律的专业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201003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担保公司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请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进一步拓展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从而为我市十二五规划伟大目标的胜利实现作出一份贡献,特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融资担保市场分析及成立背景 中小企业是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和持续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目前,全市民营经济仍保持稳步快速的增长势,全市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逾180.9万人。单位个数达到25.3万家,增加值完成728.2亿元,同比增长38.9%,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营业收入2777.2亿元,同比增长36.9%,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实缴税金46.6亿元,同比增长38.8%,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88.4亿元,同比增长48.7%,占全年任务目标的91.5%。 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资金链是否断裂更成为中小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85%以上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难题,资金需求缺口超过30多亿元。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加剧,已经严重影响了财政收入和社会就业,关系到我省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发展大局。 做好担保工作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渠道之一。最近,国务院颁发国发[2009]36号文件,要求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河北××担保有限公司的成立,对进一步完善我市金融体系建设,创新贷款担保模式,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有效缓解企业贷款难,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推进城镇化和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现代产业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河北××担保有限公司将在抵御风险、扩大服务范围、延长担保链条、加大功能力度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谋求新跨越,不断解放思

担保公司经营方案

担保公司经营方案 (讨论稿) 一、指导思想 在公司组织的设计上,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性道路”的指导思想,既体现商业性、盈利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又坚持“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 股东筹资建立合作银行,大力开办理财业务等。 三、治理结构 担保公司组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内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公司实行严格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内设部门:内设担保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财务部、担保业务评审会等。 四、业务运作 在服务方向上,坚持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积极拓宽市内担保客户市场。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优先安排担保计划,优先向合作银行推荐;对银行推荐的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优先予以担保。 在政策支持上,坚持扶优限劣和为市内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担保政策。不断 拓展为市内中小企业担保服务的外延与内涵,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地“合作无极限”。对市内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优先给予担保综合授信,安排其正常合理的融资担保需求,支持优质客户做大做强。 在具体措施上,建立与市属经济管理部门工作衔接机制,建立与市内企业的业务联系机制,紧紧围绕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以点带面,择优扶持。广泛联系合作银行,全力推介融资项目,积极推动银企对接。 五、经营范围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为企业、个人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投资风险担保,民间借款担保,工程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等担保服务,投资,企业托管,企业策划,委托收款,设备及厂房租赁,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资信评审,咨询中介服务,担保培训。 六、人员分工及职责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行长江路支行 乙方:XXXXXXX担保有限公司 为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甲方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乙方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担保; (四)信用证担保; (六)银行出具保函担保; (七)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四条乙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托管资本金账户余额的5倍。 第五条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六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散风险”的原则,乙方对被担保人在甲方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支行,此账户的存款余额即为担保基金。 第七条乙方不得将托管资本金再用于为其它融资借款主体提供担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托管资本金。 第八条乙方担保的被担保人的债务到期未获清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代偿通知书》15天内办妥代偿资金的拨付手续,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有权直接扣划乙方的托管资本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低于乙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10%,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九条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一)乙方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超过其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5倍的。 (二)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浅谈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缺点

浅谈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缺点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显,而面对这种难题,助力 中小企业发展瓶颈的担保公司孕育而生。据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行之有效的通行做法,在发达国家,担保机构早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且成效卓著。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信用担保挤过在政府扶持和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壮大,且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题的担保业已基本成型,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增量增速明显加快,机构规模、专业优势。增信功能等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助推国民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大部分担保机构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全部以财政拨款为资金来源的担保公司,亦称为“准政府机构”;第二种,由地方财政或者有关部门牵头注入的资金组建的地方信用担保机构,亦称为“非盈利性机构”;第三种,由企业或者个人以商业性目的为主的担保机构,亦称为“商业性担保机构”。这三种担保机构中,政府性担保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凡是都会用两面性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也会用其优缺点。接下来,将会谈谈,在商业性担保机构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并存的市场下,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缺点,以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国 的担保行业可行的道路在何方。 一、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点。 政策性担保公司,就是由地方财政或者有关部门牵头注入的资金组建的地方信用担保机构,也称为“非盈利性机构”。其主要的优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点:第一,政策性对资金流向的引导作用,其目的在于培植税源、增进就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追求是担保的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这种效益远远大于担保机构所承受的风险和获得的收益。第二,以地方财政为主要股东,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发放信用担保贷款,从而可以通过担保对资金的进一步扩大作用,进一步调整地方性宏观经济环境。 商业性担保机构基本上不做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业务,因为一是贷款银行有自己的评价系统,自主决定进行贷或不贷,独自承担风险,不太愿意担保公司来分享这块蛋糕;二是承担贷款信用担保相对风险大,利益小,难以持久。只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了扶持尚在发育阶段的本国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或是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方案范文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方案 目 录 第一章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 2 第二章投资人简介 ....................................... 2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市场分析 ......................................... 2 拟开展的业务情 况 ................................. 4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及具体措施 ........ 10 公司组织形 式 .................................... 16 效益分析 ........................................ 17 综合结 论 (18) 第一章 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λ经营范围:企业融资担保(含工程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λ法定地址:λ企业名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λ企业名称:λ发起单位:第二章λ注册资本:λ个人消费信贷担保(含房屋买卖,汽车购置等);对外投资;财务管理、投资及融资咨询等。职务:投资人简介λ出资情况:第三章第一节市场分析λ 担保行业的宏观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自1999 年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的鼓励政策以来,已有近八年的发展历史。2003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更强调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对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这一良好政策环境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经发展到目前的3000 家左右。基本形成了以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为主、民营和互助担保为辅的“一体两翼”的格局。截止到2011 年年底,全国各类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总计超过880 亿元,可实现的担保能力已超过4000 亿元,支持的中小企业超过10 万户,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对现实经济活动的影响逐渐扩大,可以预见对未来的社会经济活动也将产生重要影响,推动和规范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已经不是应对特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权宜性政策安排,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性选择。第二节2.1 概况十一五规划实施期间,随着我市经济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制约我市经济进一步信用担保业的进一步发展,腾飞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日益凸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扩大就业、培植税源、稳定社会、增强信贷安全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使我市经济建设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 ××市担保行业分析 2.2 ××市担保体系及日常运营分析中小企业是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快 速、健康和持续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目前,全市民营经济仍保持稳步快速的增长势,全市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逾180.9 万人。单位个数达到25.3 万家,增加值完成728.2 亿元,同比增长38.9%,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营业收入2777.2 亿元,同比增长36.9%,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实缴税金46.6 亿元,同比增长38.8%,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88.4 亿元,同比增长48.7%,占全年任务目标的91.5%。 2.3 ××市担保业前景预测目前,××市中小民营企业已达28 万户,占全市税收总量的25% 以上,经济总量的30%以上,民营经济已名副其实地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但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大连的担保市场发展与经济发展很不相称,这也注定其存在较大的潜

金融结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定位报告方案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定位报告方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定位 【内容摘要】一个事物或一项制度的法律定位主要包括其性质、地位、功能等诸多方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要了解其法律定位就必须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况、历程及现状、困境及成因这三个方面加以历史的、实证的分析,这样才能从经验理性的基点上加深对它的基础性认识,并更好的理解建构于法律定位之上的具体法律制度。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定位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定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①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 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0年3 月8日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

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①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征 第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需依法设立。具体来讲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② 第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形式主要是保证。也就是说,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提供担保,而不是以特定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担保。依据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提供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或者保证。具体到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和质押是对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设定的担保,如果以抵押或质押形式进行担保,首先意味着拥有大量用于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这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不现实的;其次意味着要负担抵押、质押财产在评估、保管及变现等方面等方面的高额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0年3月8日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1款。 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0年3月8日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3款。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XX市金融办: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在XX市(县)设立XX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如下。 (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发起人及其他股东情况 (一)主发起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荣誉等。 (二)主发起企业行业地位和影响力、核心竞争优势,主营业务、财务(近两年净利润、资产负债率、净资产、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占净资产比重)税收等情况。 (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介绍主发起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背景、经济实力、信用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 (三)其他企业发起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净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纳税状况等。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方案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拟用名称、注册地、公司住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 (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三)设立步骤写时间安排。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设想

(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二)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及特点。 (三)风险防范措施。 四、股东责任承诺 我们及XX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他所有股东郑重承诺:自愿出资入股XX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人股,不虚假注册,不抽逃注册资金,并愿意根据担保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自身投资能力,持续增加资金投入;依法设立XX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经营中,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自觉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等内容;承担股东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不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规、违法活动。主动接受和配合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五、设立请求 鉴于我们已确定了股东名册,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符合规定,主发起人满足相关财务及其它指标;起草了可行性报告,制定了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物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起草了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初定了营业场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等。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有关证件真实、准确、完整。经对照,我们认为已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特请市金融办出具预审同意意见,并报省政府金融办。

融资担保基金公司设立方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方案 2020年3月

目录 一、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1 - 二、新设公司基本情况 .................................................................................................... - 4 - 三、设立程序及所需时间 ................................................................................................ - 6 - (一)注册阶段(预计2个月) ............................................................................. - 6 - (二)备案阶段(预计4--8个月) ....................................................................... - 6 - (三)开业阶段 ......................................................................................................... - 7 - 四、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 - 7 - (一)主要业务种类 ................................................................................................. - 8 - (二)业务发展战略 ............................................................................................... - 10 - (三)战略的实现方式 ........................................................................................... - 12 - 五、**基金的盈利分析 .................................................................................................. - 14 - (一)运营成本 ....................................................................................................... - 14 - (二)收入分析 ....................................................................................................... - 15 - (三)盈利预测 ....................................................................................................... - 16 - 六、社会效益分析 .......................................................................................................... - 16 - (一)宏观层面--设立**基金,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集合放大作用,拉动社会资本 ....................................................................................................................... - 17 - (二)微观层面--设立**基金,可通过定价和资源配置功能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从而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的内在价值 ................................................... - 17 - 七、结论...............................................................................................................................................--19-- - 1 -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145.07%,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一些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未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作为主业,而是把主要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甚至直接发放“高利贷”,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是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附件9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1、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 2、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

最低值) 3、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 4、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 二、经营发展情况 1、注册资本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注册资本减去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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