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25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4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发生在2014年1月1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14年1月1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11月11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

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

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

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

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

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

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四章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征得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同意。

第五章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问责工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问责工作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釆取监管措施,督促其严肃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个别金融机构组织构架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机构法人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 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建立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

(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 (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 (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 (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 (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 (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 (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八条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 (二)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培训,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 (四)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银行的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试题及答案详解

金融银行业机构案件防控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适用于(A)的案件。 A自然人作案 B内外勾结作案 C集体作案 D单位犯罪 2、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C)以内。 A 6小时以内 B 12小时以内 C 24小时以内 D 48小时以内 3、案件防控长效机制的良性循环应当是:(A ) A排查—整改—提高—再排查 B制度—执行—检查—修订制 C制度—执行—反馈—检查—修订制度 D制度—排查方案—整改—修订制度—执行 4、以下内容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规定的是(C )。 A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督导、监管体系 B年度内发生非自查发现重大、恶性案件的,年度考评结果一票否决 C在案件防控工作考评中,没有转发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相关工作一票否决 D应当从组织、人员、制度等各方面保障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迅速、准确和全面 5、在开立账户管理方面,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B ) A开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如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 B客户提交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必须进行核查,但开户不必面对面填写签字 C对非客户开户有权人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印鉴卡,坚决不予受理 D对客户资料必须严格保管 6、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体现(B)的要求。 A制度先行于业务 B内控优先 C发展是根本,管理是保障 D合规人人有责 7、根据监管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C) A银行发生案件,不论是否自查发现,不论有何种情形,对作案嫌疑人和在案件中应负刑事责任的有关人员,都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B银行在自查发现案件的审查、审核工作中,凡歪曲事实、掩盖真相,弄虚作假,导致意见错误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 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

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五条银监局应当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 第六条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

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竞赛试题

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第1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C)、押、证三分管制度,三者分开保管与使用,人员离岗时,都应落锁入柜。【单选】 A、款 B、密 C、印 D、单 第2题 下列哪项不属于案件防控“六个环节”之一:(A )【单选】 A、枪支弹药 B、授权卡 C、空白凭证 D、查询对账 第3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得通知》规定,纪律处分不包含(A)【单选】 A、通报批评 B、警告 C、记过 D、留用察瞧 第4题 下列哪项不属于操作风险防范“十三条”所列明得监管要求范围?(A

)【单选】 A、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得配套与联动 B、建立与实施基层主管轮岗与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人事管理制度 C、严格印章、密押、凭证得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并坚决执行 D、加强未达账项与差错处理得环节控制,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 第5题 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应遵循及时、真实得原则,坚持“(A )”。【单选】 A、一情一报 B、一情多报 C、多情一报 D、有情不报 第6题 存款检查以3至6个月为一个周期,在本周期末受到检查得存款,应在下一个周期进行滚动检查,具体周期由银行自行确定,但一年不得少于(A )个周期。【单选】 A、2 B、3 C、4 D、1 第7题 内部控制就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与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与方法,对风险进行(A

)得动态过程与机制。【单选】 A、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与纠正 B、事前防范 C、事后监督与纠正 D、分散、转移 第8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C )得原则。【单选】 A、优先 B、渐进 C、独立 D、可控 第9题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得“惩戒措施”中规定:对违反本职业操守得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得,应( B)。【单选】 A、开除 B、通报同业 C、解除劳动合同 D、罚款 第10题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得其她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得,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款刑法规定得罪名就是:(C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 (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 (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 (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 (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第八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这些信息包括: (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 (三)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 (四)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 (五)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 (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 第九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当派出与会议议题相适宜的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应当获得授权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 第十条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送各参会单位,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有履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义务。变更、撤销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由联席会议通过。附件一: 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教案资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 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

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 篇地方法规 1 篇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问的协调机制。 第八条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 银监局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专案督导检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 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评原则 对年度内发生非自查发现重大、恶性案件的被考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其考评结果为不满意。案件是否为重大、恶性,由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进行认定;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认为难以判定的,向案发法人机构对口的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案件稽查部门、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认定。 对于其他被考评机构,通过对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工作质量、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内控执行力建设和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来评价其年度的案件防控工作水平。综合考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二、考评标准 (一)考评要素 1.案件防控工作组织;通过评价对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视程度、人员配置、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来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组织情况。 被考评机构是否把案件防控工作视作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全行的重点工作进行规划、安排;是否把案件防控的责任以及激励、问责纳入制度管理,制定或修订出科学、实际、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是否在年度的工作部署、指标考核、激励与惩的安排中体现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是否制定了要求明确、切实可行、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案件防控工作规划和目标,并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细化量化、分解

实施;是否建立了案件防控工作的机制和体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保障体系,且配备了与任务、职责、目标相匹配的人员,并对有关资源进行有效地协调和组织,保证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没有建立案件防控工作定人定岗定责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则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案件防控工作组织予以评价。 2.案件防控工作质量;通过评价在案件调查与处置、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案件防控主动方面的工作情况来考核年度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质量。 在案件处置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有关程序要求,做到行动迅速、部署有力、报告真实、问责严肃坚决、风险整改彻底;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督促、监督体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来主动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质量;是否能从组织、人员、制度等各方面保障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迅速、准确和全面、杜绝瞒报、迟报、错报或错误确定案件性质等情形的发生;年度内案件防控工作是否达到控制案件风险的效果,有效地堵截新案、挖掘出旧案、杜绝隐患,并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发生严重瞒报案件的情况,或出现公安部门、审计部门已经上门办案而被考评机构仍未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情况,或在案件处置工作中发生严重问题,则案件防控工作质量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案件防控工作质量予以评价。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竞赛试题

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第1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C)、押、证三分管制度,三者分开保管和使用,人员离岗时,都应落锁入柜。【单选】 A.款 B.密 C.印 D.单 第2题 下列哪项不属于案件防控“六个环节”之一:(A )【单选】 A.枪支弹药 B.授权卡 C.空白凭证 D.查询对账 第3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纪律处分不包含(A)【单选】 A.通报批评 B.警告 C.记过 D.留用察看 第4题 下列哪项不属于操作风险防范“十三条”所列明的监管要求范围?(A

)【单选】 A.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B.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人事管理制度 C.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并坚决执行 D.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 第5题 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应遵循及时、真实的原则,坚持“(A )”。【单选】 A.一情一报 B.一情多报 C.多情一报 D.有情不报 第6题 存款检查以3至6个月为一个周期,在本周期末受到检查的存款,应在下一个周期进行滚动检查,具体周期由银行自行确定,但一年不得少于(A )个周期。【单选】 A.2 B.3 C.4 D.1 第7题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A

)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单选】 A.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 B.事前防范 C.事后监督和纠正 D.分散、转移 第8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C )的原则。【单选】 A.优先 B.渐进 C.独立 D.可控 第9题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惩戒措施”中规定: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 B)。【单选】 A.开除 B.通报同业 C.解除劳动合同 D.罚款 第10题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款刑法规定的罪名是:(C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和DCMM的对比分析

摘要:近年来,数据治理得到各行各业的普遍重视,国家和行业都发布了相关的标准和政策,通过相关文件明确数据治理的概念和体系,促进数据治理行业的发展。对相关文件进行解读,总结其中的异同之处,帮助人们了解与数据治理相关的管理趋势和应用的重点,同时,提出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在银行业落地实施的建议,帮助银行更好地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提升数据管理能力的成熟度等级。 关键词:大数据 ; 数据质量 ; 数据治理 ;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 ; 数据文化 1 引言 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使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加强大数据采集、汇聚、挖掘、分析等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有效激发数据要素的资源潜力,建设多元共治的大数据治理体系,将提升产业数据管理、数据治理水平,充分挖掘数据要素资源的价值。现阶段,与大数据相关的理论,特别是与数据治理相关的理论仍有待提升。目前,国内更多的是以国际咨询公司的理论框架或者国际数据管理协会的数据管理知识体系为引导,但是这些理论几乎没有考虑国内数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和特性,且理论的普及程度也有待提高,导致国内很多公司在数据管理方面的意识薄弱,管理方式各异,发展相对落后。2018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以下简称DCMM),该标准正式提出了符合中国特色的数据管理体系和成熟度等级定义。在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实践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数据行业的特征和发展需要,该标准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用来指导和规范一个组织的数据管理行为,促进我国大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2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265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66家信托公司,127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8家金融租赁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14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消费金融公司,635家村镇银行,10家贷款公司以及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 1、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开行,全称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1年末,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25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全系统共有30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除西藏自治区外的中国大陆地区。 2、国有商业银行 指工、农、中、建、交5大行,即: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号)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方案

2013年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案件防控工作方案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和案件的发生,不断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完善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力,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省、市、县各级班子和条线管理部门忠实履职尽责,全面提升案件防控整体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银监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建立起“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案件防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案防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在案防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以查促防”,切实落实案防工作责任,做到从严治社,标本兼治,强化制度建设和内控执行力,全面构建起内部治理、风险控制、责任追究为一体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案件的发生,实现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3年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目标是严格控制新案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加大疑似案件

化解率,降低案件资金损失率,确保案件数量、案件金额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目前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隐患 从2012年信贷风险深度排查情况看,2013年案件形势不容乐观,经营管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从制度建设上看,新开办业务品种的制度和流程缺少风险评估、论证环节;部室与部室之间的制度缺少兼容性;部分老的制度的时时性、时效性已经跟不上经营管理的要求。从管理上看,管理漏洞较多,执行力不到位,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权利和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道德风险频发。从操作上看,条线之间、岗位之间缺少制衡,领导者、管理者指令代替制度,合规意识较差,操作风险隐患较大。风险隐患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发展规划条线:一是储户委托内部职工代理开办存折或鹤卡,储户鹤卡及存折保留在信用社内部人员手中,为内部人员擅自支取客户资金提供了便利;二是储户开办存折或鹤卡,密码单一或若干卡一个密码,特别是部分农民补贴的资金存折(卡)仍继续使用初始密码,密码很容易被盗用;三是柜员办理存款业务进行抹账交易,由于道德缺失,盗取信用社资金;四是非本人挂失、信用社内部人员代理挂失或无效证件挂失,盗取、冒领客户资金;五是伪造变造存单或鹤卡;六是公款私存,特别是虚增贷款、派生存款并存入信用社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6〕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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