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1127-郭昕-证据不足的程序效果

11291127-郭昕-证据不足的程序效果
11291127-郭昕-证据不足的程序效果

证据不足的程序效果

姓名:郭昕学号:11291127 班级:112013班

证据不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程序效果,具体来说:1、侦查阶段——不得侦查终结

在侦查阶段,若证据不足,则公安局不得侦查终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二)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提起公诉阶段——补充侦查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起诉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应该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诉》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三四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审判阶段

(1)第一审程序——调查核实、无罪判决、说服撤诉、裁定驳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最高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在第一审程序,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在自诉案件中,如果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2)第二审程序——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或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第二审中,如果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会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指令再审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死刑复核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在死刑复核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的,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或应当裁定不予核准。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发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三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发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微信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

微信小程序定制合作协议乙方信息:甲方信息: 1、乙方为甲方提供微信小程序专业定制; 2、乙方为甲方提供微信小程序运营的方案支持; 第二条服务费用 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以及提供的内容由乙方进行定价,按年限收费。 微信小程序定制费用总计元,服务期限年;本次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 元的预付款(即全款的30%),剩余余款元待底稿定制合格验收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协议期满后,甲方有权不再与乙方合作,若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完整小程序定制方案,需向甲方提供元/年的平台维护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按照开发要求填写资料,提供图片素材、文字材料以及微信小程序主题,完成后与乙方进行沟通制作细节; 2、凡因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或不能妥善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甲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及本合同项下服务内容相关的各项服务费用规定,甲方应保证本合3同项下服务过程中甲方通过小程序发布传递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使用小程序开发服务从事任何违反法律及国家利益的事务;若乙方发现甲方有上述违约或违规行为,乙方有权选择立即暂停或终止微信小程序服务,并有权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单方解除? 本合同,甲方还应当给乙方适当的赔偿。、甲方应妥善保管小程序相关账号和密码,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账号和密码泄露,被他人4 盗用等所产生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微信小程序制作服务仅包括微信小程序设计服务,不包括后续所有信息上传的1 服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甲方提供的资料,乙方应对甲方的相关信息保密2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其权限调查除外)、乙方设计师制作并修改好微信小程序后,将微信小程序移交给甲方,并负责指导甲方如何3 使用微信小程序,甲方可以继续根据后续需求,自行修改与设计微 信小程序内容。违约处理第五条:1.若甲方在乙方开始制作微信小程序后,中途放弃该小程序定制,甲方需支付乙方损失费,即预付款不予退还; 2.在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泄露商业秘密或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第三方,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第六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节不成的,经双方同意由任一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月年期:日日月年期:日.

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审判监督程序尚待完善的时效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审判监督程序尚待完善的时效问题 一、当事人申请抗诉无时效限制 新民事诉讼法通过第208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提出抗诉”及第209条“如果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两条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行使专门法律监督的职权,但是并未作出相关时效限制。不仅如此,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到当事人申请抗诉法律时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屈指可数。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只有两部法律文件对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时效做了简要规定,但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极其有限。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并形成《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在《纪要》第14条规定中列举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抗诉案件情形,其中包括“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从中可以读出“当事人申请抗诉亦应在二年时效内”之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2001]高检民发第4号)在其第一部分中也列举了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第五条“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

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该条意在说明“当事人应当在二年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是司法实践并未对上述两部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实施,其根本原因有二。首先,这两部文件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其效力均比较低,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均未能很好的贯彻实施。其次,这两部文件均在2001年出台,当时适用的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较为简陋,之后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全面修订,而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又对审判监督程序进一步完善。经过2007年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两次修订过程,“再审之诉”基本建立,而申诉权利也由宪法性权利转化为一项真正的诉讼权利,尤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纠错在前,检察监督断后”的有限再审模式。即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便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不能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述两部2001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显然并不适合当前的审判监督制度模式。 二、四种特殊再审事由缺少最长时效限制且救济途径不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此四种再审事由,时效起点是“当事人发现该四种情形”,而不管原

微信小程序外包开发费用包括哪些

在咨询关于小程序开发时,客户咨询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小程序功能能不能开发,比如产品展示,支付功能,订单管理,物流管理,客户管理等。 2.小程序设计要注意哪些,比如界面布局,色彩搭配,字体设计等。 3.小程序服务器如何解决,是客户自建服务器,还是用云服务,如果用云服务器,用哪家比较划算和安全。 4.小程序如何维护,包括维护包括小程序Bug如何处理,复杂程度如何。 5.小程序开发时间,开发合作流程是怎样的,要多久可以开发完成。 6.小程序费用,开发费用要多少,有哪些费用。 在上述客户咨询问题中,用户第一时间问,最关心的问题是小程序开发费用以及费用范围,下面我们将概况分析一下。 小程序开发整体费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开发费用,服务器费,维护费。 1.开发费用。 在小程序开发整体费用中,开发费用占比较大的比例,一般会占到总开发费用的90%以以上。小程序开发设计需求文档撰写,原型设计,UI设计,代码开发,服务器部署,产品测试,产品修改等,涉及的部门广,人员多,开发周期长。小程序开发费用多少是因小程

序功能多少和复杂度而定,一般简单的小程序几千上万,中等功能小程序几万元费用,高等复杂程度的小程序开发费用需要10万以上。 2.服务器费。 小程序要正常运行就需要有服务器支持,服务器的采用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建服务器,二是用云服务器。自建服务器的优点是安全,缺点是费用高,维护成本高;云服务器基本上没有缺点,其安全方面的问题已经有很高的保障,其优点是云部署,共享资源,成本低,操作灵活,因而获得了广大用户的青睐。目前比较常用的云服务器有:阿里云,腾讯云,百度云,京东云,亚马逊云等。小程序服务器费用多少取决于服务器的存储空间,带宽等因素,简单的小程序年服务器费在千元级别都可以满足,存储空间大或访问量大的小程序服务器费用一般需要以万为单位的服务器费。 3.维护费。 小程序要正常运行,需要日常的技术维护,这就是外包公司要收取维护费的原因。小程序维护包括小程序Bug修改,服务器的常规维护,系统安全维护等。有些小程序开发外包公司把维护费计算在开发费用里面,因此可以给客户给予不收取维护费,或者首年面维护费的优惠,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维护费这一块始终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客户有技术团队,那么也可以自己维护小程序的正常运行,那么就不需要支付维护费。 很多客户对小程序不是很熟悉,对小程序开发外包公司也心存疑虑,然而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充分详细的沟通得到解决。优术科技专注小程序,微信公众号,APP开发,对客户明码标价,透明合作,期待与客户一起打造优秀的产品,让客户一步到位,少走弯路,避免客户时间和资源浪费。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定期检察和随 时检察 https://www.360docs.net/doc/7118436379.html, 2010年03月22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定期检察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活动。 □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这是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区矫正走向立法的重要实践。确立科学的、合法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是发挥检察效能、实现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监督目的的重要保证。笔者就现实背景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作一些研究探讨。 ■现行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及动因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发现违法问题的方式和纠正违法问题的方式。由于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试行阶段,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尚未有明确规定。最近,高检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定期专项检察与日常随时检察相结合,除了开展一年两次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定期专项检察活动外,对于可能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要进行随时检察,这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是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相结合。 定期检察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活动;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这一方式是区别于派驻检察等一般检察方式的特殊方式,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发现问题的主要途径和平台。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比,前者的检察活动具有检察时间的确定性、检察对象的普遍性,后者的检察活动具有检察时间的不确定性、检察对象的个别性。前者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活动的主要方式,同时又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的检察任务;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辅助方式,只有在非定期检察期间发生某种情形下才予以使用。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分别使用,适时启动。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司法执法活动所以采取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的方式,是由以下原因构成的:

小程序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正式版)范本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小程序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正式版)范 本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乙双方对小程序技术开发服务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一)产品名称: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元/年。 (二)服务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首年费用合作金额: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元)。 (四)收款方式:□现金□支票□汇款□其他。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甲乙双方共同权利和义务 1、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 2、在履行协议时不得作出有损对方形象、声誉的行为。 3、遵守并履行协议的条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生效日期之前,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如延期支付,则服务延期,如果在服务过程中产生费用延迟,则甲方需要向乙方缴纳__________%的滞纳金,如延迟时间超过__________天,则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服务。 2、有权获知乙方的服务进程,有权在服务结束或服务过程中协商要求乙方提供能提供的相应服务报表。

监督活动案件化要把握五个关键要素

监督活动案件化要把握五个关键要素 多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十分重视并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在增强监督的法治化、权威性和实效性方面仍然有待深化发展,特别是在将监督活动作为案件办理、增强其检察业务属性方面需要加大探索力度。探索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是彰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提升监督实效的有益探索,也是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由之路。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的法治路径关键在于构建监督活动的办案模式,取代以往的办事模式。而能否抓住办案模式的关键要素,则决定着重大监督活动能否真正实现案件化。从司法办案的特点、规律和检察权配置实际看,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要抓住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组织这五个关键要素。 案件要素。明确“案件”基本含义,是推进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的前提。《现代汉语词典》将“案件”解释为:“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可见,案件是包括但不限于引起诉讼的法律纠纷。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特点,可将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概括为诉讼事件和违法事件两类。可以说,所有的诉讼事件均因可能的违法事件(纠纷)而起,是否违法须经由诉讼作出判断;但每一起违法事件(纠纷)未必一定会带来一个诉讼事件,因诉讼并非解决违法事件(纠纷)的唯一途径。因此,非属诉讼但属违法的事件并不存在成为案件的法理障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公诉等职权行为都是参与“诉讼”的行为,处理的是诉讼事件,属于办理案件并无异议。但是,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是否属于案件则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这些监督活动没有诉讼构造、没有居中裁判等,不能称为办案。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表现。比如,侦查监督中的立案监督长期不具有审查逮捕所具有的办案地位。而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的治安案件,有些就是典型的属于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事件,同样不具备诉讼构造,也没有居中裁判,但是没人否定治安案件是案件。其实,“两高”2016年1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这不仅提出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概念,而且明确了案件管辖的检察院。同理,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虽然本身不属于诉讼事件,但针对的是违法事件,无论这个违法事件会不会引起一个诉讼事件,侦查监督案件、审判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也应当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唯有先解决了监督审查与纠正属于案件这一前提问题,才能谈得上重大监督活动的案件化问题。 事实要素。适用法律解决法律纠纷的第一步就是认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进行裁判活动的逻辑起点。法理上,一般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法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行为则是指人出于主观意志的行为。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活动中,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尤其是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摘要:“辛普森”案作为“世纪审判”,以其被告人名望之高、耗资之大、历时之久、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之冲突成为当代“英美法系”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此案涉及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与证据学等诸多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材料,本文将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人权建构理论为基础,比较论证为方法,针对“程序正义”原则的七个核心规则展开论证,达到集思广益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地目的。 关键词:辛普森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 1994年美国著名影星奥伦萨尔.詹姆斯.辛普森(Orentnol .G. .Sympson )因涉嫌谋杀其前妻妮可.辛普森被起诉,在检方握有优势证据,社会舆论倾向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被告罪名不成立。该判决给全球法学界以强烈震撼,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与运用引起诸多思考。反观我国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载铁窗生涯,我们不禁疑问,是什么导致了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等诸桩冤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使然还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存在重大缺陷?在强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先进理念统领之下,在同样拥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组织体系和审判监督机制的我国,冤假错案不断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同样是疑点重重的杀妻案,为什么佘祥林与辛普森的境遇如此不同?在辛案审结十五年以后,本文旧事重提,旨在以辛普森案为基础探索“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法理蕴涵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的内涵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定义和法源 美国宪法并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涵义做明确界定,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主要依靠联邦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解释,从而赋予这种宪法的弹性条款以实际应用的意义。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即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使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1〕在现代法治的话语体系中,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一种价值取向,并具有实质和形式的双重含义:即在实质意义上,是指除非依据适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不可被剥夺;在形式意义上,意味着一旦要由法律来决定的行为,就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 收稿日期:2010- 10 - 01 作者简介:曹雪辉(1973—),男,河北容城人,硕士,河北大学讲师。

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比较分

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比较分析 -------兼述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影响 摘要:自然正义起源于古老的英国,可以溯源于《大宪章》,是英国法治的核心内容,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被视为权利与自由的基石。后来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了继承与发展,使内容更为丰富与发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对其核心内涵进行汲取与学习。 关键词: 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程序立法 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行政法上最基本的程序原则,在美国被称为“正当程序”,为美国法所继承与发展,两者虽然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念,但实际上,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作为法治社会中的核心内容,此原则对英美经济社会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处于法治社会的进展中,作为最古老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要汲取自然正义的内涵,进行正确的把握与认识,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与区别 自然正义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所体现的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正义”( natural justice ) 。最初意义上的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指以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之生命发展原理而成立的实质正义。要求人类追求善, 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 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起普遍支配作用, 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要求下, 可因时因地发生变化, 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同的“善”。在立法方面, 自然正义是指导的原则和依据。在司法方面, 在追求法律稳定性与妥当性上也有相同的功能。它对法官造法、解释法律、形成法理均有指导和批评的作用。自然正义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它是法官造法、法律解释以及形成法理的依据。只有赋予法律实现自然正义的功能,我们才能在制度方面从根本上保护社会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自然正义是英国普通法中一项古老的法原则。它是自然法的产物, 是人的理性、公平、正义等观念的结晶。①在英国, 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 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 条。它规定: “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 或经国法( Law of theLand) 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 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依学者的见解, “经国法判决”一词语与“正当程序”属同一意义。②正当程序最早出现于1354年爱德华三世公布之伦敦自由律第3 条, 该条规定“任何人, 无分身份( state ) 或地位( condition) , 非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予以放逐、处死、没收其财产, 或剥夺其继承权”③虽然在成文法上出现了“正当法律程序”, 但它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一直为人们所关注。20 世纪丹宁勋爵对它作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为的各种方法: 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 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 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 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④由此我们看到, 自然正义和法律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表述如下: “自然正义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中立不偏和申诉辩解,而法律的正当程序则要求司法机构在行使权力之时, 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⑤当然, “正当法律程序”在成文法上的出现, 它并不意味着替代了自然正义的地位, 章剑生认为“自然正义”的一种人定法的言辞表达。自然正义作为一种法律理念支持正当法律程序发挥世俗法的功能, 而不是为正当法律程序所替代。⑥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英国的正当程序观念不仅融入美国法律之中而成为一

试述程序正当原则

试述程序正当原则 摘要:构建法治社会的实质要求就是依法行政,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某种意义上说,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的重要方面。不断的规范程序正当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本文从程序正当原则的含义、要素以及规范程序正当原则的意义出发,阐述了程序正当原则。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程序;程序正当 法律程序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1]它既包括解决纠纷中所适用的由“形式法”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也包括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解决的程序、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等。[2] 所谓程序正当,蕴涵了“最低限度公正”这一程序正义基本理念,就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从程序正当的适用看,法院并没有明确指出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以何种程序行使权力,但指出如果程序不能满足“某种标准”,就是不可接受的。[3]“最低限度的公正”体现着一种理念:某些程序要素对于一个法律过程来说是最基本的、不可缺少、不可放弃的。否则不论该程序的其他方面如何,人们都可以感受到程序是不公正和不可接受的. 对于行政程序具体来讲,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避免偏私原则。避免偏私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中立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程序中立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居于中立的立场,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裁决。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即是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的行政行为。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禁止在正式的听证程序中单方面的接触。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如果在正式听证程序中出现了单方面接触,这种接触的内容必须被制作为听证记录的一部分,并且行政官员可能因此受到制裁。 2. 行政参与原则。行政参与原则是指受到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行政关系人有权

类案监督目的与实现路径

类案监督目的与实现路径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高级形态,在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方面,相较于传统的个案监督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将“探索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机制”作为《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的重要一环。在此,笔者结合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法理,对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民事类案监督的实现路径,希望助推类案监督机制的完善。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目的:统一法律适用 类案监督不同于以往个案监督之处在于,个案监督是针对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个案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进行的检察监督,以实现个案裁判的妥当性,从而维护当事人在个案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而类案监督则强调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在裁判尺度、裁判规则上的一致性进行检察监督,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因此,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应当以统一法律适用为其根本目标,而个案裁判的妥当性,并非类案监督追求的直接目的。

类案监督的这一制度目标,与民事诉讼“类案”的特殊要求息息相关。法律界对“类案”并无精确的定义,理论上也有不同解释,但简单说来,“类案”无非是指类似案件、同类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3项提出了“类似案件”这一概念,指出指导性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第15条阐明了指导性案例对于办理“类似案件”的参照效力。换言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文件已经暗含了“类案”的概念,以及“类案”在法律适用上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要求。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也有相似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类似案件”概念为基础,在《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条中明确廓清了“类案”的含义,指出:“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从两高的规范性文件来看,“类案”或“类似案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在先的已决民事案件而言的。这里的在先案件,可以是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可以是其他已决的民事案件。而检察机关的民事类案监督,则是对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之检察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识别类案,比对裁判规则,来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的正确统

高校处分权及其法律监督

近年以来,许多被高等学校处分退学的学生纷纷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掀起了一阵沸沸扬扬的有关高校处分权的诉讼浪潮。在这一系列案件当中,绝大多数起诉都被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多以失败而告终。然而,本文把关注的目光集中在高等学校处分权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和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上。高校处分权问题集合了普遍性和重大性。言其普遍,是因为在现实当中,正有一些高校仍然在行使类似的高校处分权,有如同该案类似情况的大学生已经被退学或者即将被退学,并且相类似的诉讼案件已经发生[1];言其重大,是因为如果不从根本上规范高校处分权,解决高校处分权中所存在的问题,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而且还会引起连锁反应:学生与高校的矛盾如果得不到一条有效的渠道消解,将会影响到高等教育的深化改革,司法的中立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后果是不容忽视的。为此,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当中的处分权进行界定,分析其现状,对其法律救济现状予以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本文选择了“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作为个案研究的对象,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由于与其大学生男友张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其怀孕。事情发生后,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则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起诉,要求学校撤销这一行政处分。2003年元月底,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的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2] 该个案的选择主要基于两点理由:(1)开除怀孕大学生的高校处分权,具有处分合法性依据上的模糊性,并且本案由于涉及法律和道德认定标准的相关性,因而成为一个高校处分权与公民权利冲突的典范。(2)此案具有普遍、重大的社会影响,成为广受媒体、法学界关注的重大法制事件。有关法律讨论的资料更为详实,从而使本文的研究能够建立在比较全面的资料基础之上。 一、案例引出的问题:高校处分权的界定 法院在“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的审理中,认定驳回起诉的前提和基础是认为高校处分权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而,对这么一个对该案审理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即高校处分权问题,法院并没有充分阐释。为了澄清这一法律问题,需要从高校处分权的权力性质及其法律渊源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除了《教育法》上以“权利”字样概括提出了“高校处分权”的概念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除了法律

小程序开发客户服务流程

小程序开发客户服务流 程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微信小程序开发客户服务流程 一、售前 二、1、客户需求确认,签订合同 商务人员签订合同前,务必明确客户需求,形成明确的书面需求文档,作为合同的附件和具体开发的交付依据。 书面需求文档当明确如下要点: 软件开发具体功能如下,举例:商城在线交易、订单处理、营销活动、分销功能、团队分红、多商户等。 开发搭建交付要求,举例:店铺主页搭建、商品上传**款、营销活动配置、分销功能完善、海报设计等。 售后培训说明:线上培训、线下集中培训或者上门培训(500元/次/半天)。 2、设计风格案例参考 商务人员在签订合同后,需依据客户的行业类别及产品风格,推荐风格相近的案例,供客户参考,初步确定整体设计风格及要求。 3、菜单内容规划沟通 依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做好公众号、小程序菜单/导航具体的内容规划和对应的资料素材收集要求。参考如下:

三、开发制作 1、指定对接人:甲方需指定具体事项唯一对接人,我方以收到对接人提供的资料、素材之日起,正式计算开发日期。 2、账号注册认证:甲方需提交注册认证的基本资料,包括邮箱、电话、运营人员身份证照片及微信验证、对公账户资料、特殊行业特定资质等;并且,甲方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一般3-7个工作日完成微信认证。 3、微信支付申请:甲方需提供申请微信支付的基本资料:商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商品简介、商户简称、售卖商品类目、售卖资质证件;结算银行信息、结算银行卡号等。一般3-7个工作日完成支付申请。 4、搭建开发资料对接:甲方需按我司提交的公众号菜单规划表格所列资料素材需求,提交到我司指定对接人员的邮箱。 5、上线测试,提交审核:我司完成基础开发搭建后,运营部门、商务部门人员先完成功能测试,再提交甲方初审。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理念与措施

Vol.33No.7 Jul.2012 第33卷第7期2012年7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伴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社会舆论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作为宪法唯一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有居安思危的意识,以百倍的精力保障每一个案件的质量,以千倍的努力提高内部监督的实效,以万倍的谨慎呵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一、理念———以内部监督为重点,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理念是人们经过长期的理性思考及实践所形成的思想观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的抽象概括,相比于制度与技术,层次更深,一旦根深蒂固,难以改变。“完善的制度设计因没有相应法治精神和文化的支撑,其改革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甚至南辕北辙”。客观地讲,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对内部监督必要性与迫切性的认识还不够到位,而观念的更新是制度变革的前导,是确保案件质量管理体制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前提。 (一)内部监督的必要性———基于监督意义的考量 1.内部监督是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 “重视程序监督,特别是重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的程序监督,是检察改革的必有之路”,现代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就是立法者每授予一项权力,必须同时设置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障权力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制约与平衡,防止权力的滥用。不论谁是监督者,不论赋予监督者多大的权力,人世间的监督者都不是神,而是由人来担当的。因此,永远存在着谁来监督“监督者”,以纠正可能甚至必然会存在的监督者错误的问题。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必须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求得平衡。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程序设计时,既要保证检察权公正运行,又要兼顾效率。 2.内部监督是检察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的执行”,执法是一个动 态的过程,从受案到结案乃至于到归档,对执法者而言,不仅要严格按照实体法要求办案,同时要重视对程序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遵守。作为宪法确定的唯一法律监督机关的各级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前提是做好自身监督工作,“打铁先要自身硬”,理直气壮监督别人的同时,更需强化自身队伍建设。自身硬、自身正,法律监督才会更有力、更有效,检察机关才能实现宪法与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权力必有边界”,法律监督本身是检察权的集中体现,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检察机关才能正确行使检察权,检察人员才会永葆“法律人”公正之本色,检察公信力才会日益深入人心。社会转型时期,网络舆情复杂,检察机关必须主动接受内外部监督,公正文明执法,有效发挥“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职能。 3.内部监督是检察工作改革的关键 与外部监督相比,内部监督的运作模式更为灵活有效。鉴于法律工作者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刑事案件一定时间与范围保密性的需要,外部监督往往面临“摸不到头绪”的困惑,内部监督则由于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皆是同行,在专业背景、思维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源于法律、上级与工作职权,合理合法地接触案件,对其运行方式较为熟悉,也能深入持久、及时适当进行监督,在节约成本方面也更有优势。 (二)内部监督的迫切性———现有监督方式的不足 1.监督主体的刚性不足 目前多数检察内部职能部门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还不够,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之间的界限还较为模糊,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刚刚 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理念与措施 鲍莹玉1,陈树斌2 (1.福建仰恩大学 政法学院;2.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泉州362014) 摘要:内部监督是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是检察工作改革的关键。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实现公正执法的必由之路。为着力提高内部监督实效,应确立质量预警机制,开展案件抽查活动,建立质量评查体系,并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加快办案流程的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内部监督;案件质量管理;信息化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7-0049-03 49--

论述正当程序则

论述正当程序原则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开始关注法律程序的正当性问题。正当程序是司法公正、执法公正的基础。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序是对权力进行控制的最佳工具。其次,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础上,作为程序的参与人可以依据正当法律程序性条款直接享有和行使程序性权利,防止国家权力可能给人权造成的不法侵害。再者,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民主的本质就是由人民当家作主,凡属于人民自己的事,由人民做主。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都必须让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广泛地参与,这无疑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做到程序公开。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管理创造条件,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的实现。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处理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近年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公共权力的行使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与控制,公民的人权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护。在这个背景下 ,人们不仅关心公共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更关心公共权力机关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本身是否正当合理 广西某女士诉交管局测速仪处罚案:交通违章被处罚问题,一直以来是日常生活中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以测速仪测速作为交通违法依据进行处罚,是现今全国各地交警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但是实践中有不少驾驶员对这种处罚依据心存异议。2006年12月11日,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原告段女士不服交警以测速仪测速作为处罚依据,提起行政诉讼,将交警告上法庭。段女士驾驶车辆行驶到南北高速公路20km+650m处时,被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六大队使用的智能测速仪拍摄确认为超速行使。随后,该大队对段女士处以200元罚款,并扣3分。段女士接到该队做出的处罚决定后,认为该决定的作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当时她驾驶车辆经过上述路段时,并没有任何交警在该路段巡回检查,交警是故意将测速仪放在阴暗角落或树丛后面进行偷拍。段女士以交警的这一做法违反政务公开原则、处罚

小程序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最新版)

小程序技术开发服 务合同 (合同编号:) 日期:××××年××月××日

小程序技术开发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乙双方对小程序技术开发服务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一)产品名称: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元/年。 (二)服务期限: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三)首年费用合作金额: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四)收款方式:□现金□支票□汇款□其他。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甲乙双方共同权利和义务 1、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

2、在履行协议时不得作出有损对方形象、声誉的行为。 3、遵守并履行协议的条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生效日期之前,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如延期支付,则服务延期,如果在服务过程中产生费用延迟,则甲方需要向乙方缴纳__________%的滞纳金,如延迟时间超过__________天,则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服务。 2、有权获知乙方的服务进程,有权在服务结束或服务过程中协商要求乙方提供能提供的相应服务报表。 3、有义务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文字,图片等素材,并保证其合法性,如因甲方配合不到位,影响了使用,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4、妥善保管所需的用户名及密码,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负担。 5、甲方有权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收到乙方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反馈,开户产品应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收到用户名和密码,执行类服务应在合同完款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与客户明确执行方案。 6、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培训需求,乙方应就甲方合作的产品项目安排相应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法理学论述题精选

法理学论述题精选 (一)试论法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中国古代就有和谐思想,和谐观与和谐思想是古代中国人思考问题的一贯模式,凡处理矛盾、纠纷时,莫不抱持"以和为贵"的出发点。和谐,既是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又是古代法律的神韵。 2、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3、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坚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律相对于其他实现社会管理的方式,如道德、宗教等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全面性、程序性等优越性,这就决定了法律是社会管理方式的主导。由此实现社会和谐保证社会有序运转,法治是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4、我们现在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本身并不等于已经建成了和谐社会。至近代,西方各国虽然普遍建立起了以法律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但我们也不能说这种秩序就已经达到了和谐社会的要求。比如,困扰人类数千年之久的贫富差别问题,男女之间的平等问题,涉及健康人与残疾人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问题,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协调问题,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问题,等等,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仅仅依靠法治也无法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其中,道德和宗教等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整体先进的西方文明,为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发展规律:法治乃是大治之本,即,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 5、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要求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从本质上说,它与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6、分析P272页上基本观点总结:①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建设社会注意法治国家的过程。③只有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和政府的行为才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才会有和谐的基础。这是由法律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作为法治社会最主要的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法律规范的这些特征使得法律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因此,法治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④社会主义法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守法方面、监督方面。 (二)试论司法的原则与司法改革 1、司法的原则包括如下几条: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我国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面临的是对整个司法体制的重构,从性质上看应当是一种制度性改革。这一层面上的司法改革,不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被动适应,而是以厘清司法权理论问题为起点,包括了确定司法权的性质、功能、价值目标以及司法权的范围等在内的建构整个审判体制的基础性工程。就我国而言,大家能够认同的是:一个独立、公正与高效的司法权,是我们努力的理想目标。 3、司法独立一般包括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在诉讼中的独立二个方面。但是,司法权在现行的法制框架中却处于尴尬的地位。一方面,我国的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立法权和审判权之间只能是单向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立法权可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