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体系

中国政治体系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是党与政府相并行。一般事情由政府出面,大事由党委负责。

编辑本段二、中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8、党的机构有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下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中央委员会下又有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下属中央书记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现实最高决策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是谁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谁负责。

在中国,党领导一切,所以党是最高决策机关。

中国政治制度

中国政治制度是[1]指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大陆实行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政府制度、国家与社会关系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法律、体制、规则和惯例。

我国现代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宪法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中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实行的。

一、宪法对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规定

(一)中国政治的主要原则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

中国共产党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中国人民的领导者。

2、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也是国家的领导阶级。

3、社会主义制度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破坏,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敌人。

4、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事务。

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参加。

统一战线在国家政治、社会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5、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共产党继续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中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6、民主集中制

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

7、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8、依法治国

任何个人、政党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各民族一律平等。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二)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思想和言论自由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5、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

6、通信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批评和建议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8、要求国家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9、劳动权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6、公民有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实施制度

(一)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通过制定法律、发布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二)宪法修改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宪法修改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中国的执政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

中国共产党建立于1921年,1949年通过武装斗争的方式,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共产党目前有大约6635.5万党员,350万个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府和社会的各个层级和领域都建立有正式(即通过党内选举方式建立的)或非正式(即通过上级党组织任命)的组织。

一、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

二、党的建设的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和组织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四、党的组织机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有: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党的最高领导权力机关,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负责召集。其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每届任期5年。

(3)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4)此外,中国共产党在中央一级还设有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部门。

(一)党的中央领导机关

1、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2、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总书记、中央军委和书记处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领导机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二)党的地方领导机构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三)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大陆所有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六、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主要体现在:

第一,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

第二,加强对人民军队的领导。

第三,领导和管理干部工作。

第四,组织和动员社会。

第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基本内容】

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的实质是代表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法律规定的参政权。其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不同的。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

〖1参政议政〗

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和国家机构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就具体事物进行的协商主要采用以下一些形式:

(1)民主协商会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开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就将要提出的重大政策、方针与民主党派人士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2)高层谈心会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不定期地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举行小范围的谈心,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和想法。

(3)双月座谈会由中共中央主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但重大事件随时通报。

(4)书面建议或约谈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可以随时就国家大政方针和具体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或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

〖2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框架下,由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在政协会议上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民主党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具有民主党派成员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检查实行监督;民主党派的成员通过应聘担任政府的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来发挥监督作用等。

〖3民主党派成员在国家机关任职〗

各个民主党派一般均有少数成员被中国共产党举荐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

目前,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绝大多数政协委员都是阅历丰富的政治活动家、社会名流、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各种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政协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

会议

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全国委员会的主要会议制度有:全体会议制度、常委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以及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等。此外,还根据需要召开各种形式的协商座谈会、论证会、意见听取会等。

全体会议是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3月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期召开。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讨论的主要内容有: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计划和预算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报告,审议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常委会议是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全国政协常委会议一般每年召开4次,主要任务有: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负责人的重要报告;讨论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和调研报告;研究政协工作中的重要事务等。

主席会议是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其主要任务有:讨论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拟定常委会议的日程和议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委会议的文件;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等。

提案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的提出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二是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三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四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对政协提案,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全国政协采取多种方式督办。

视察

视察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检查工作、研究问题、议政建言的重要途径,是委员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全国政协每年都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各地开展视察活动。

专题调研

开展专题调研、建言立论,是政协发挥优势参与国是的重要途径。专题调研一般以专委会为依托,以课题为纽

带,联合、组织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反映社情民意

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人民政协要求政协委员同各方面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广泛、及时地反映社会的事实情况和群众的意见呼声,为各级领导机关把握形势、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并推动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

促进祖国统一

中国政协坚定不移地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和配合,拓展与港澳台侨各界人士的联系渠道,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努力团结港澳台侨各界人士,为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作出贡献。

开展对外交往

中国政协的对外交往是中国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立足于国家外交大局,致力于加强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截至2003年底,全国政协已经与世界上101个国家的170个机构、8个国际性组织或地区性组织开展了友好交往。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政协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中国的两项基本政治制度

记住两个字就可以记住这两个制度:“多民”

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编辑本段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

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组织和活动原则

1、概述

中国的国家机构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两种。可见,中央国家机构是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中国中央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2、组织和活动原则

有7项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党的领导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1、概念。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它体现了

民主与集中的辨证统一.其体现为:

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

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根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我国中央国家机关一项最基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2、实质。民主集中制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

3、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我国,因为国家和人民、整体和部分之间的根本利益都是一致的,因而有可能发扬民主,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有可能实行集中,统一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为了镇压国内敌对分子的反抗,组织经济、文化建设,也有必要扩大民主规模,发挥人民的政治积极性与劳动热情,也有必要实行高度的集中,以汇聚人民的集体力量,发挥人民的集体智慧。

4、主要表现。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机关等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在各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领导制度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领导制度,而国务院、中央军委则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四)责任制原则

中央国家机构体系对责任制原则的贯彻表现在:(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它们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领导机关等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责任制原则在不同的中央国家机关内部,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1、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也叫政权机关。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也在国家机关之列。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局派出所、乡镇工商所、税务所等等;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处)、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

国家军事机关:管理国家军事事务。

具体来说,就是要把就业、教育、分配、社保、稳定五大现实问题抓紧抓好。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是说“就业”是人民生存和生活的根本。就是要大力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抓好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使人人有活干,有饭吃。

“教育是民生之基”,就是说“教育”是强国富民的基础,要努力提高国民素质,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大投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解决进城务工子弟上学难等问题,让孩子们都能无忧无虑地读书,让家长们不再为学费发愁。

“分配是民生之源”,就是说“分配”是人民休养生息的源泉。就是“改革发展成果让人民共享”,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通过“扩中、提低、限高”,缩小贫富差距,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过上好日子。

“社保是民生之依”,就是说“社保”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依托。就是要把老百姓都装进“保险箱”,完善和健全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力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确保弱势群体的生活底线,使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衣食无忧。

“稳定是民生之盾”,就是说“稳定”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可靠保障和坚强后盾。“稳定压倒一切。”“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就是要重视社会稳定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排难解纷,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部门名称前冠中共的是党的工作机构,不带的是其他部门,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像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职务也是一样,没有北京市常委这一叫法,标准的叫法是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一般的书记、常委、委员是党的职务,厅长、局长等是政府方面的职务。)

关于“民生问题”

【知识点链接】

1、人生而平等。

2、社会稳定和发展需要公平。

3、社会发展需要正义。

4、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5、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党和政府大力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有什么重大意义?

(1)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有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3)有利于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4)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共同富裕;

(5)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6)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等。

(7)是党和政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张;

(8)是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需要

3、医保对象由城镇职工扩大到城镇非就业居民说明了什么?

说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等。

4、你能列举一些党和政府为解决民生问题所采取的其他惠民措施吗?

如减免农业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学杂费,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

6、谈谈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现了思想政治课中的哪些观点?

(1)是党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日益提高和综合国力日渐增强。

(3)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

(4)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5)上述政策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是加强“三农”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7)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7、我国为什么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1)它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现在达到的小康水平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

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即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是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

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是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8、今年来,党和政府为解决民生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关注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免除农业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建设覆盖城乡的新型医疗合作体系;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实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还百姓碧水蓝天的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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