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金融商品转让涉税业务处理及纳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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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金融商品转让涉税业务处理及纳税影响

作者:洪娟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01期

摘要:2016年3月5日召开了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本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在2016年5月1日需要全面实施“营改增”,将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

金融保险业及生活服务业全放开进行试点,特别是对于所有企业的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也纳入了可以抵扣的范围,李克强总理也明确全面“营改增”后需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关键字:营改增;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涉税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https://www.360docs.net/doc/893596812.html,ki.1672-3198.2018.01.056

金融商品又称金融工具,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证明资产交易、期限、价格的一项“书面文件”,对于债权债务双方所应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主要指的是股票、基金、债券等。营改增后,企业单位对于金融商品的转让,全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交纳增值税。目前由于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金融商品的重复征税,则在企业中对于金融商品的转让计税依据引入了差额征税的办法,以便于纳税人解决税收负担只减不增的问题。

1 企业单种金融商品转让涉税处理

对于一般纳税企业来说,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按该企业金融商品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若是正差,则需要按差额作为计税依据交纳金融商品增值税,如果出现负差,则可结转到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扣,但年末时仍然出现负差的,不能再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对于金融商品转让涉税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1 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上月无负差,本月为正差

这是指纳税企业上月出售金融商品卖出价大于或等于了买入价,则上月没有产生负差,则也没有转入本月可抵扣的销售额,而本月金融商品销售卖出价与买入价又为正差时,则本企业金融商品的增值税直接按本月的正差额除以(1+6%)x6%即可,而本月的城建税、教育费附

加也可直接按照本月计算的“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为依据计算即可。

案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按月申报纳税,2017年6月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当期取得购买材料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月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该金融商品取得成本为30万元,本月出售为36.36万元,设城建税计提率为7%,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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