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 他

No2                  他

他总是喜欢系着

一条灰白色的格子细腰带

他就是喜欢带着

一顶牛尖尖檐宽宽的竹子帽

一次

城里的孩子

好奇地问

“公公,为什么你的打扮这么新异?是今年的新潮么?”

他只是微笑而简单地回答

“这是一个农民的装扮!”

【致我最尊敬的外公】

解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解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摘要]公共利益与社会各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结合到民法的特点,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及存在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民法;冲突;界定 一、何谓“公共利益” (一)“公共”的定义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公共”解释为:“属于社会的、公有的、公用的”。从这一解释延伸到法律上的意义,可以将“公共”一词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地域范围——社会;第二,权利范围——共同拥有和共同使用。 (二)“利益”的定义 霍尔巴赫认为,利益就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1]通俗的讲,就是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追求的客体,该客体具有一定的价值符合主体的要求,该种要求不仅仅包括经济利益以满足物质需要,也包括民俗、文化、宗教等一系列可以满足的精神需要。在实际活动中,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小区内业主保护绿化以满足自己对环境的追求、公民为了生活环境抵制光污染等。一切归根结底,都是主体追求客体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 (三)“公共利益”的理解 基于上述对于“公共”和“利益”分开的理解,已经能够给予公共利益下个框架,但是,公共利益的定义却迟迟不在学术界中现身,主要是因其独有的特点决定。 公共利益具有可变性。利益的可变性不可置否,个体对于利益的追求一直以来是不定的,是个变量。而确定这个变量的范围“公共”却也是可变的。纵观历史长河,不同的时期、不同社会发展的阶段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都是不同的。就拿我国来说,在新中国刚成立之际,大量开垦土地,现如今,退垦还林政策已进行了数十年;在改革开放初期,追求经济增长是首要要务,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现在,环境作为公共利益的一种,已经被写入法律而加以保护。 因此可以看到,要想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困难的,即使做了定义,也不利于实际操作,满足不了不断出现的实际情况。因此,给“公共利益”作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民法社会化

简论民法的社会化 摘要: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民法最初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尊重人的自由意志。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学思潮的变动,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适应民法思想的变迁,制定出一部先进的民法典。本文从民法社会化入手,以期通过对民法社会化的认识,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社会化;社会本位;法哲学;民法典 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一国法律结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民法的价值向尊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转变,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民法的价值开始向维护社会利益转变,这一转变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社会化 (一)民法社会化内涵 所谓“社会化”是指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用弗洛伊德的话讲,社会化就是人学习控制自己的冲动。可见,社会化其实就是一个由“自然”向“社会”转变的过程,让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1“民法的社会化”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原则日益受到限制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实质上是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1 https://www.360docs.net/doc/8e3739568.html,/view/79745.htm

1.民法本位的变迁 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致中世纪。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过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2 权利本位,亦称个人本位,指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3权利本位是自由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强调法律之基本任务是为保障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坚持权利本位,让个人从封建关系和神学束缚下解脱出来,成为自由的人,从而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 随着19世纪中期以后,社会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显著,使得绝对的权利本位法制产生了众多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个人负担特定制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是谓之社会本位之法制。因此,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社会开始取代个人,综合开始取代分析,形成了社会本位思想。 2.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近代民法形成于市民社会,是以权利本位为基本观念,体现个人自由和权利绝对的个人主义法律思想。近代民法立法模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抽象人格的确立,即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强调形式上的公平,从整体上予以保护。(2)构建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视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强调意思自治,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4)强调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下,行为人只在有故意或者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民法则强调社会本位,在立法模式上表现在四个方面:(1)创造具体人格,强调对弱者的保护,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2)对私的所有进行限制,禁止权利滥用。(3)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以防止和纠正绝对自由产生的种种弊端。(4)强调社会责任,以救济因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等产生的损害。 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就把个人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改变,也把权利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限制。4一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即在某些情况下不许权利人过分地、不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又强制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实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39页。 3谢怀拭:“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https://www.360docs.net/doc/8e3739568.html,/new2004/shtml/20040518-163625.htm

二氧化氮的制备及其性质实验报告

二氧化氮的制备及其性质实验报告 【实验目的】 1.探索二氧化氮气体的制备和性质。 反应制取二氧化氮适宜的实验操作。 2.掌握Cu与浓HNO 3 3.通过对Cu与浓HNO 反应环保实验装置的探究,发展创新实验装置的能 3 力和环保意识。 4.初步体验实验演示教学的基本方法和策略。 【探究内容】 1.探讨Cu与浓HNO 反应的环保实验装置。 3 2.二氧化氮的制取及性质 【实验探究二二氧化氮的制备与性质】 一、文献分析 a.植皮塞b.太试管c.无底小试管d.头发丝e.铜丝f.浓硝酸.g.蒸馏水 该装置仪器特别简单,材料随手可得,能使废物充分利用。操作方便,操作气体发生装置时,能方便地控制气体的使用和量,但是该反应装置很难将小试管中的空气排尽,影响二氧化氮性质的检验,将小试管移入大试管的溶液中是

不能保证生成的二氧化氮气体不外漏污染空气。 上图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制取及其性质实验新装置(李大塘) 二、我的方案及其实施效果 1.实验原理 二氧化氮 (NO )在℃温度时为棕红色刺鼻气体。有毒气体.密度比空气大。 2 微溶于水;在℃以下时呈暗褐色液体。 二氧化氮的制取 Cu﹢4HNO3(浓)﹦ Cu(NO3)2﹢2NO2↑+ H O 2 2.实验装置图 3.实验所需仪器及药品 (1)仪器:20mL注射器,小烧杯三个(分别盛水,氢氧化钠溶液,一个空的),大烧杯一个,大橡胶塞一个,表面皿一个,蓝色石蕊试纸

(2)药品:铜片,浓硝酸,氢氧化钠溶液,水 4.实验步骤 (1)在注射器中放入两片铜片(约克),将注射器推到底部 (2)将输液管插入浓硝酸中,吸入后,将注射器插到橡胶塞上 (3)待反应停止后,看见红棕色气体,压注射器活塞,引导学生观察气体颜色变淡还是变浓还是不变,取一张蓝色石蕊试纸湿润放在干净的表面皿上,拔出注射器,让蓝色溶液流到大烧杯中,将试纸靠近针头,试纸变红色(4)吸入6ml水在注射器中,看见红棕色气体变无色,让水流出,吸入空气,引导学生观察那一瞬间出现红棕色,(因为注射器中有水,二氧化氮溶于水所以红棕色很快消失)实验结束,将气体推到氢氧化钠溶液中。 5.注意事项 (1)NO、NO 2 有毒,制取收集时在密闭的容器中进行,注意实验室的通风 (2)反应后尾气及实验后废液要进行处理 (3)浓硝酸的用量不能过多,否则二氧化氮气体会冲出污染空气毒害健康 6.实验现象与结果分析 现象结果分析 浓硝酸与铜片反应后溶液变蓝,产生红棕色气体 发应生成硝酸铜与二氧化氮气体

【律师分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律师分析“违反公序良俗”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 “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民事法律条文中多次出现,而在不同语境之下这一概念的存在往往是基于不同的着眼点。由于概念的内涵外延不尽相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不同之处做一个整理和归纳,以此区分私法上的“公共利益”和公法上的“公共利益”。真正民法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与“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范”这两个概念紧密相联系的。对“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我们不妨做一体化的把握。 一、“公共利益”在民事法条中的出现 首先,笔者把传统民法范畴(包括总论,债权,物权,侵权责任四部分)中涉及“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法条罗列如下。需要说明的是,笔者除了对侵权责任部分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整理以外,其他司法解释不在整理范围之内。理由在于:一来司法解释是法官造法,效力低于正式立法,若放在一起进行归纳,对于立法机关视野下的“公共利益”概念不宜做统一把握;二来,除了几部关于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出台早于侵权责任法以外,其余司法解释都是配套相关民事基本法的适用而后出台的。所以除此以外的司法解释中即便有“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出现,也不过是对基本法的再解释,归纳的意义不大。 1.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

第三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民法中最重要经常地主体,其他民事主体都是以自然人为根据而存在的。 自然人的属性←概念揭示 1. 自然属性(基本属性、生理属性、第一属性) 人的生物意义,即具有生命(独立存在) ?不能新陈代谢算是自然人吗 2.社会属性(本质属性) 人区别于其他生命体的本质属性,结成社会,组成国家。 3. 法律属性 人的法律属性同等主体资格本来就存在,这里只是法律加以追认。区别于拟制的“人”,如“法人”,他的同等资格本来说是不存在的。 含义:法律上的身份、资格、地位,源于自然法主义,(启蒙思想家最早开始思考,以人为中心。)强调人在法律、社会上的基础地位。 在奴隶、封建社会中,具有生命意义的自然人也有社会属性(有差异),但法律属性不同,曾有法律将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即使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层次也有差异。 人除了上两者之外,还需具有法律属性,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 自然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要求了自然人应有法律属性。 三者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民法人)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自然人与公民 公民是宪法、公法上的概念 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然后是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民法上的自然人强调的是基于市民社会人的共性,而非政治社会国家带来的差异性。 自然人作为私法上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与生俱来、不可转让、认为剥夺、被放弃的,唯一终止或丧失的原因是死亡。 自然人的人格基础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的特征 1.平等性 2.不可剥夺性 3.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是自然人获得权利能力唯一的法律事实。 ?出生的法律定义 出生属于事件 法律意义上的出生必备条件:1须脱离母体成为独立生命体 ?出生的时间 ?出生的证明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尚生存于母体内的胎儿不享有权利能力,不具有独立人格 1.1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高中化学必修1:微专题八 氮氧化物与氧气和水反应相关计算的三种类型

一、NO 2和O 2的混合气体通入水中的计算 由3NO 2+H 2O===2HNO 3+NO 和2NO +O 2===2NO 2可得总反应式4NO 2+O 2+2H 2O===4HNO 3,由此可知: V (NO 2)∶V (O 2)????? =4∶1,恰好完全反应,无气体剩余<4∶1,O 2过量,剩余气体为O 2 >4∶1,NO 2过量,剩余气体为NO 1.在标准状况下,将O 2和NO 2按1∶4的体积比充满干燥烧瓶,把烧瓶倒置于水中,瓶内液体逐渐上升,假设烧瓶内溶液不扩散,最终烧瓶内溶液里溶质的物质的量浓度为( ) A.114 mol·L -1 B.45 mol·L -1 C.128 mol·L -1 D.142 mol·L -1 [答案] C

[解析] 设烧瓶的体积为V L ,由4NO 2+O 2+2H 2O===4HNO 3以及O 2和NO 2的体积比为1∶4, 知NO 2的体积为45 V L ,所以最终液体充满整个烧瓶,溶液的体积为V L ,NO 2的物质的量为45V L 22.4 L·mol -1=128 V mol ,所以硝酸的物质的量浓度为128V mol V L =128 mol·L -1。 2.一定条件下,将充满二氧化氮和氧气的试管倒立于水槽中,充分反应后,剩余气体体积为 原混合气体体积的18 ,则原混合气体中二氧化氮和氧气的体积之比可能是( ) A.8∶1 B.7∶3 C.7∶2 D.4∶1 [答案] B [解析] 反应为4NO 2+O 2+2H 2O===4HNO 3,设原气体体积为8 L ,则剩余气体为1 L ;若剩 余1 L 气体为氧气,V (NO 2)=????45×7L ,V (O 2)=??? ?15×7+1L ,二者体积比为7∶3。若剩余1 L 气体为一氧化氮,上述反应后应剩余3 L 二氧化氮,可得V (NO 2)=????3+45×5L ,V (O 2)=??? ?15×5L ,二者体积比为7∶1。 3.(2018·天津中学期中)将盛有12 mL NO 2和O 2混合气体的量筒倒立于水槽中,充分反应后,还剩余2 mL 无色气体,则原混合气体中O 2的体积和剩余的2 mL 气体可能分别是( ) A.1.2 mL ,NO B.2.4 mL ,O 2 C.3.5 mL ,O 2 D.4 mL ,NO [答案] A [解析] 解题依据的化学反应原理为 4NO 2+O 2+2H 2O===4HNO 3 3NO 2+H 2O===2HNO 3+NO 设混合气体中O 2的体积为x 。 剩余的气体有两种可能: (1)若剩O 2,则V 剩=x -14 (12 mL -x )=2 mL , 解得x =4 mL 。 (2)若剩NO ,则V 剩=13 [(12 mL -x )-4x ]=2 mL , 解得x =1.2 mL 。

波函数和薛定谔方程-力学量算符

波函数和薛定谔方程-力学量算符 1.一维运动的粒子处在 的状态,其中,求: (1)粒子动量的几率分布函数; (2)粒子动量的平均值。 [解]首先将归一化,求归一化系数A。 (1)动量的几率分布函数是 注意到中的时间只起参数作用,对几率分布无影响,因此可有 令 代入上式得 (2) 动量p的平均值的结果从物理上看是显然的,因为对本题说来,粒子动量是和是的几率是相同的。讨论: ①一维的傅里叶变换的系数是而不是。 ②傅里叶变换式中的t可看成参变量。因此,当原来坐标空间的波函数不含时间变量时, 即相当于的情况,变换式的形式保持不变。

③不难证明,若是归一化的,则经傅里叶变换得到也是归一化的。 2.设在时,粒子的状态为 求粒子动量的平均值和粒子动能的平均值。 [解]方法一:根据态迭加原理和波函数的统计解释。任意状态总可以分解为单色平面波的线性和,即,展开式的系数表示粒子的动量为p时的几率。知道了几率分布函数后,就可按照 求平均值。 在时,动量有一定值的函数,即单色德布罗意平面波为,与的展开式比较可知,处在状态的粒子动量可以取 ,而,粒子动量的平均值为 A可由归一化条件确定 故 粒子动能的平均值为 。 方法二:直接积分法

根据函数的性质,只有当函数的宗量等于零时,函数方不为零,故的可能值有 而 则有及。 讨论:①由于单色德布罗意平面波当时不趋于零,因此的归一化积分是发散的,故采用动量几率分布的概念来求归一化系数。 ②本题的不是平方可积的函数,因此不能作傅氏积分展开,只能作傅氏级数展开,即 这时对应于波函数的是分立谱而不是连续谱,因此计算积分,得到函数。 ③在连续谱函数还未熟练以前,建议教学时只引导学生按方法一做,在第三章函数讲 授后再用函数做一遍,对比一下,熟悉一下函数的运算。 3.一维谐振子处在 的状态,求: (1)势能的平均值; (2)动量的几率分布函数; (3)动能的平均值 [解]先检验是否归一化。 是归一化的。 (1) . 其中应用及 (2)由于是平方可积的,因此可作傅氏变换求动量几率分布函数

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刍议(1)

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刍议(1) 本文对民法上的正当防卫的性质、构成件等问题进行了初步阐述。基于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对消极的不作为侵害,不得主张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同时,民法上的正当防卫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对于名誉、互殴、受害人同意、自损行为等能否主张正当防卫,须个案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文章结尾对刚出台的民法典草案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提出了修订参考意见。 关键词:正当防卫、性质、构成件 一、引言 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公认的原则,近世民法对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分,权利保护之途径以公力救济为常,公力救济,即指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请求法院以公力排除之,盖公力救济有不逮之时,私力救济遂成为必,私力救济,即通过本人的腕力保护自己的权利,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于必之程度内所为之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各国都认可的一般抗辩事由。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学界对正当防卫之性质,特别是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颇有争议,下面拟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二、正当防卫之性质 有学者并未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为二者皆系非常之际,不容国家干涉,惟有任诸当事人自处,而听其自然而已,是为放任行为。[1]依学界通说,正当防卫系正(权利之防卫)对不正(侵害行为)之关系,被害人为排除不法侵害而向不法侵害者本人加以反击,其目的在于保护本人或他人的权利,正当防卫乃防卫人一种权利,相对人对之负有忍受之义务,故正当防卫为一种权利行为。急避险则为正(避免法益之受损害)对正(他人之法益)之关系,在权利间相互发生冲突之际,势难两全,为保全自己之利益,而牺牲他人之利益,本属一般常情,其行为虽为法律所不保护,亦为法律所不得禁止,既非合法行为,亦非适法行为,实为放任行为。[2] 三、正当防卫之构成件 (一)须有现时不法之侵害

化学知识点测试:二氧化氮与水的反应

二氧化氮与水的反应 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 一、单选题 1.如图所示,试管中盛装的是红棕色气体,当倒扣在盛有水的水槽中时,试管内水面上升,但不能充满试管,当向试管内鼓入氧气后,可以观察到试管中水柱继续上升,经过多次重复后,试管被水充满,原来试管中盛装的气体是() A.肯定是NO2气体 B.肯定是O2与NO2的混和气体 C.肯定是NO气体 D.可能是NO与NO2的混和气体 2.一定条件下,将等体积的NO2和O2的混合气体置于试管并将该试管倒置于水槽中至液面不再上升时,剩余气体的体积约为原体积的() A.1/4 B.3/4 C.1/8 D.3/8 3.标准状况下,将盛满二氧化氮的大试管倒扣在盛水的水槽中,充分吸收后,试管内溶液的物质的量浓度是() A.0.045 mol·L-1B.0.036 mol·L-1 C.0.033 mol·L-1D.0.018 mol·L-1 4.实验室设计下列装置,能达到目的的是( ) A.制取NH3B.干燥NH3

C.Cl2“喷泉”实验D.收集NO2 5.同温同压下,三个容积相同的烧瓶内分别充满了干燥的NH3、HCl、NO2气体,然后分别用水作喷泉实验,假设烧瓶内的溶质不散逸,则三种溶液的物质的量浓度之比为 ( ) A.无法比较B.2∶2∶3C.3∶3∶ 2D.1∶1∶1 6.有四个干燥的烧瓶,在标准状况下,向①瓶中装入干燥、纯净的氨气,②瓶中装入 干燥的含一半空气的氯化氢,③瓶中装入干燥、纯净的二氧化氮,④瓶中装入干燥的体积比V(NO2)∶V(O2)=4∶1的混合气体。做喷泉实验时四个烧瓶中所得溶液的物质的量 浓度之比为(不考虑烧瓶中溶液的扩张)( ) A.2∶1∶2∶2B.5∶5∶5∶4C.1∶1∶1∶1D.无法确定 7.对3NO2+H2O=2HNO3+NO反应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氧化剂与还原剂的质量比为1:2 B.氧化产物与还原产物的物质的量之比为1:2 C.NO2是氧化剂,H2O是还原剂 D.在反应中若有6 molNO2参与反应时,有3mol电子发生转移 二、填空题 8.如图是氮元素的几种价态与物质类别的对应关系。请回答下列问题: (1)写出N2的一种用途:_________________。 (2)HNO3与图中的物质C常用于检验Cl-的存在,则C的化学式为_____________。(3)实验室制取物质B的化学方程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NO2与水反应生成物质A的化学方程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浓硝酸与木炭在加热条件下反应的化学方程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探析德国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

探析德国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 摘要:《德国民法典》一方面否认人格权的权利化,另一方面通过法院造法,在判例中确立一般人格权,这是由当时的立法技术以及对人格权的重视程度决定的。我国应抓住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单列人格权编,确认各种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关键词: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人格权权利化 一、《德国民法典》:否认人格权的权利化 在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夕,德国学者曾就是否规定人格权的内容出现过分歧。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人无法就自己的精神利益享有所有权,并且也无法占有自己的身体和肢体,而权利是人支配物的关系,不是人支配人的关系,所以无法规定人格权。由于萨维尼的观点占据了19世纪欧洲大陆的主流,因此我们看到,虽然《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承认应该对人格进行保护,但《德国民法典》却没有承认人格权。虽然在《德国民法典》的自然人部分对姓名权予以直接肯定,将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等人格利益纳入了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总体看来,人格权在当时并非权利的一种。德国学术界也通常将人格权作为权利主体的必要属性,而不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待人格权。尽管“第823条第1款还列举了四种在受到侵犯时就同权利立于同等地位的‘生活权益’,即是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这样并不是说,有一种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把这种权利与法律承认的人格权并列。”也就是说,这里保护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等生活权益仅是人格利益的表现,而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权所指向的标的,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人格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具体说来,《德国民法典》不将人格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制度予以承认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 首先,立法者认为“不可能承认一项‘对自身的原始权利’”,否则会得出一项自杀权的结论。萨维尼认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单独支配其自身及其外在的和内在的诸部分。“只能通过具体的保护性条款(行为不法)而不能通过某项绝对的权利,来保护人格的‘原始权利’”,这样,深受历史法学派观点影响的《德国民法典》也就失去了对人格权的关心,并否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价值的权利属性。 其次,人格权的内容和范围难以明确的确定。立法者们认为,“一项一般的人

(完整版)氮氧化物溶于水的计算

氮氧化物溶于水的计算 氮氧化物溶于水的计算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合气体的组成, (2)反应后剩余气体的种类和量, (3)反应后溶液的浓度。 计算的依据是化学反应方程式,根据化学方程式分析各反应物的量、判断剩余气体的种类。应用守恒法进行计算。 1.有关的化学方程式 (1)单一气体:3NO2+H2O===2HNO3+NO① (2)混合气体: ①NO2与O2混合: 4NO2+O2+2H2O===4HNO3② ②NO与O2混合: 4NO+3O2+2H2O===4HNO3③ (3)2NO+O2===2NO2④ 2.不同情况的反应及剩余气体的体积 [特别提醒]因NO2与水发生反应,因此无论是NO2、NO2和O2的混合气体还是NO和O2的混合气体通入水中,最终剩余气体都不能是NO2。

[例] 用排水法收集12 mL NO 于试管中,然后向倒立于水槽中的该试管内间歇地通入O 2 共12 mL ,下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剩余NO B .剩余NO 2 C .试管中气体为红棕色 D .试管内气体先变为红棕色,后红棕色消失,反复几次,最后剩余无色气体 [解析] 向NO 中间歇通入O 2发生的反应为 2NO +O 2===2NO 2 ① 3NO 2+H 2O===2HNO 3+NO ② 由①×3+②×2得:4NO +3O 2+2H 2O===4HNO 3 等体积的NO 和O 2反应最终剩余O 2。 [答案] D NO ――→O 2 NO 2――→H 2O NO (无色)(红棕色)(无色) 1.在NO 2被水吸收的反应中,发生还原反应的物质和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的质量比为( ) A .3∶1 B .1∶3 C .1∶2 D .2∶3 解析:3N +4 O 2+H 2O===2H N +5O 3+N +2 O,3 mol NO 2中,有2 mol 氮的价态升高,1 mol 氮的价态降低,所以发生还原反应的NO 2与发生氧化反应的NO 2的质量比为1∶2。 答案:C 2.标准状况下,将NO 2和O 2按体积比4∶3混合后充入干燥烧瓶中,然后将烧瓶倒立于水中使其充分反应,则烧瓶内溶液中溶质的物质的量浓度为( ) A.122.4 mol·L -1 B.139.2 mol·L - 1 C.128 mol·L -1 D.45 mol·L - 1 解析:此类题目可用赋值法来解。设烧瓶体积为1 L ,因V (NO 2)∶V (O 2)=4∶3,故在1 L 混合气体中V (NO 2)=47 L ,V (O 2)=3 7 L 。设生成HNO 3的物质的量为x ,根据反应4NO 2+O 2+ 2H 2O===4HNO 3,则有(4×22.4 L)∶47 L =4 mol ∶x ,解得x =139.2 mol 。烧瓶中残留O 2的体积:3 7 L -17 L =27 L ,故溶液充满烧瓶体积的57。所以c (HNO 3)=(47×122.4) mol÷57 L =1 28 mol·L -1。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一)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一) 内容提要]善意和恶意作为表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民法学范畴,国内论着少有涉及。本文从分析善意和恶意的概念入手,提出自己关于善意、恶意的概念,并初步确立了善意和恶意的认定标准。在对善意与无过错、恶意和过错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善意和无过错本质是一致的,但存在细微差别:故意和重大过失可以构成恶意,轻过失和轻微过失不构成恶意,其中也试图对过失进一步区分并提出区分标准。最后,本文对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具体运用作了一些列举,诸如: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添附和恶意添附、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善意侵害名誉权和恶意侵害名誉权等。BONAFILESANDMALAFILESINCIVILLAWANDTHEIRAPPLICATIONAbstract]Asacouplecategoriesinthe scienceofcivillaw,BonafidesandMalafilesareusedtodemonsoratetheactor‘ssubjectivestateofmind.thedomesticwork sareshortofdiseussingaboutit.ThisessaybeginswithanalysingtheconceptofBonafilesandMalafiles,putsforwarditsopinionaboutitandcirterionofjudgement.OnthebasisofcomparativeanalysisonBonaf idesandNofault.Malafidesandfault,thisessayholdsthatBonafidesandNofaultareconsistentinessencewithafewfinedistinction;AolusandculpalatacanformMalafides,butculpalevisandculpalevissimacan’t.Atlast,authorlistsseveralapplicationsofBonafidesandMalafidesincivillaw.suchasBonafidesthirdpartyandM alafidesthirdparty.BonafidespossessionandMalafidespossession.***在民法上,过错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最常见的民法学范畴,但除此之外,善意和恶意也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术语。无论是民法法条还是民法学论着,善意和恶意这一相互对立的范畴经常被援用或论及,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至我国的民法通则都是如此。由此可见,对于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研究不可忽视,本文拟就这一对民法学范畴作初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一、善意和恶意的概念及判断标准(一)善意的概念善意是一个无实体意义的抽象的概念,其拉丁语为Bonafides,英语为goodfaith.善意起源于罗马法的占有时效,但罗马法并没有给善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通过善意占有和善意购买人等具体制度加以体现。就善意本身含义而言,包括“信用”、“诚实”、“真诚”、“公开”、“不含有欺骗和伪装”,它存在于人们的理念之中。〔1〕在民法上究竟什么是善意?很难给其下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它往往需要借助于具体制度加以说明。《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为:“如果一个人诚实行事,即不知道或无理由相信其主张没有根据,他就是善意行为”,“当该人得知应知表明其主张缺乏法律根据的事实,则不存在善意”。〔2〕有的学者将善意概括为“不知某种情形存在。善意为一种事实。”〔3〕其中都毫无例外地援用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运用如善意取得等加以补充解释。上述两个概念都有其合理之处,但前者未能全面地概括出善意是行为人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或有正当权利基础;后者的概括过于抽象,不易掌握。我们认为,民法上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这一概念揭示了善意的三项基本内容:(1)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和理念之中;(2)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3)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相对人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否则不为善意。(二)恶意的概念。恶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相对于善意的角度理解恶意,是狭义上的恶意,即拉丁语中的malafides.从广义上说,恶意在英语中称为badfaith,它包含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伪装、误导或欺骗他人,疏忽或拒绝履行某些责任或合同上的义务。〔4〕可见这里的badfaith是相对于英文中的goodfaith而言的,而不是和Bonafides相对的。拉丁语中的mala,它本身含有“坏”、“错误”、“恶毒”的意思。究竟如何给作为善意相对的恶意下一个定义呢?有不同的观点。恶意作为相对于善意的概念,同样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它和善意相

现代民法中的“人”:观念与实践(谢鸿飞)

现代民法中的“人”:观念与实践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上) 上传时间:2004-2-27 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1] 一、问题 尽管这是一个宣告“人”已经“死亡”的讣告不胫而走的年代,尽管这是一个谈论任何有关“人”的题目都可能被讥为“宏大叙事”的年代,我依然相信“任何法律制度总是有意无意地仰赖一种法学理论,而任何法学理论又总是仰赖关于人的理论”。[2]出于自身切肤的体验和学术兴趣,我仍将讨论在现代理性机制的典型代表之一的民法中,“人”是如何被安置,被想象的;现代“民法人”的焦虑和希望以及“民法人”的道德实践能力;“民法人”是如何呈现自身的;一个“理想”的“民法人”的面貌。因为本文与坊间冠名为“民法上的人”的作品在主题上的差别,我在“人”字上加了引号。为行文方便,我也使用“民法人”这一简称。 在开始讨论前,有如下问题需要交待: 1、什么是现代民法?在其它学科中,“现代”往往被用来指经由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引发的特定政治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心性结构,其典型表现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个人主义。在汉语语境中,“现代民法”是与近代民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这两个概念在我国民法学界的流行的主要原因,或许是近年来对日本民法学著作的移译以及梁慧星先生很有影响的论述。[3]这些作品中所称的“近代”一词实际上相当于其它学科中的“现代”一词。民法学者一般认为,在近代民法之外并不存在一个不同历史性形态的现代民法,现代民法只是在近代法的原理、原则上发展、修正的法。[4]进一步说,在一个“后…...”的年代里,“现代民法”中的“现代”也具有后现代的某些质素。[5] 需要说明的是,“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是对事实的描述,而是一种理想型(ideal type)或者说典型分析方法,它们超越了具体情形,是为了突出现象之间的关系和意义而采取的一种知识手段。因此,我对现代民法的论述,很大程度上可能夸大了事实,将某些正在生成的东西固定化了。 2、本文的题目非常宽泛,即使按照一篇评论(comment)的风格来写,也难免挂一漏万,所以我不得不限定本文的讨论范围:我将结合现代民法的话语实践和非话语实践,分析现代民法典经典文本、司法判决以及民法人的日常实践,但以话语实践为主。[6]“人”仅指自然人,涉及到民法的领域主要是合同法,做这样限定的原因既在于某种价值关联(value-relevance)引发的兴趣和注意,更在于民法本身的堂奥博杂,对民法,套用一句老话,我还是“不得其门而入。” 3、在解释学上,解释者与文本之间的历史距离(甚至包括空间距离)使偏见合法化。但是,因为我分析的时代是我正在经历的时代,所以我得出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只是我个人的体验,进一步说,我分析的“人”可能只存在于这篇文章中或存在于某些话语实践中,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一)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或民法人的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二)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依一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公民”的身份。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 联系表现在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而绝大部分自然人又都具有公民身份。 区别表现在: 第一,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公民; 第二,自然人身份是伴随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的,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 第三,公民是宪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用于私法领域。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 (一)确认自然人出生的条件 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事实。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胎儿完全脱离母体; 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二)出生的时间:我国立法尚无规定,也无相应判例及解释。 关于出生的时间有以下学说: 1、一部露出说。以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2、全部露出说。以胎儿身体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3、断脐带说。以剪断胎儿脐带之时为出生时间。 4、初啼说。以婴儿第一声啼哭之时为出生时间。 5、独立呼吸说。以胎儿能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 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如自然人无户籍,则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各国民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约有三种法例: 第一种为总括性保护,视胎儿为有权利能力; 第二种个别保护,是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对其利益加以保护;

谈有关NO2溶水的简单计算方法

谈有关NO2溶水的简单计算方法 标签:谈有关NO2溶水的简单计算方法2007-12-08 08:20 谈有关NO2溶水的简单计算方法 新疆石河子121炮台中学曾鸣邮编:832066 二氧化氮和氧气的混合气体溶于水或二氧化氮、一氧化氮的混合气体溶于水后再通入氧气、求最后剩余气体是什么?体积为多少?所得硝酸溶液里溶质的质量分数为多少?这类题型的计算在中学化学教学中经常出现,并鲜为人知。然而学生在遇见如此类型题时,往往又只是依据此类问题所涉及的一些化学概念和理论、视水过量。NO2能溶于水,NO、O2不溶于水推知NO2气体不可能剩余,只可能剩余NO和O2,再依据NO2与H2O反应生成HNO3并放出NO,NO和O2又反应生成NO2,这样由于NO 和O2气体之间量的关系还会出现多次地循环反应,学生们也就步入了多次书写反应方程式分步推理或者用上了较为繁杂的无穷递减等比数列的解题方法,很易出现错误步入误区。笔者仅据这一情况,导出简化解题方法,仅供参考。 下面是笔者对NO2、NO、O2之间相互关系的推导过程 由课本中NO与O2 的化学反应: 2NO + O2 = 2NO2 (1)式 再由课本中N2O和H2O水的化学反应: 3NO2 + H2O = 2HNO3 + NO (2)式 进行演译推理便可以得出下列三个重要的比例关系: 1:直接用NO2与H2O的化学反应中生成NO气体的体积比例关系,即根据反应(2)式得出:VNO2 : VNO = 3 : 1 (a ) 2: NO2 与O2 的混合气体与H2O反应后有无气体剩余,笔者依据将反应(1)式加上反应(2)式从而消去反应中NO的得出反应(3)式,由此便可得出NO2与O2的体积比例关系: 2NO + O2 = 2NO2 (1) + 3NO2 + H2O = 2HNO3 + NO (2) ×2 4NO2 + O2 + 2H2O = 4HNO3 (3) 即:VNO2 : VO2 = 4 : 1 (b) 这也就告诉我们若混合气体中NO2与O2的体积比符合4:1,则说明最后无气体剩余,大于或小于4:1则均有气体NO2或O2剩余。 3: NO2与NO的混合气体溶于水后,再通入一定量O2,最后有无气体剩余,笔者引导学生除了运用关系式(a) 解题外,再通过反应(1)×3加上反应(2)×2的方法消去NO2,得出反应(4)式,从而找出NO与O2的体积比例关系: 2NO + O2 = 2NO2 (1) ×3 + 3NO2 +H2O = 2HNO3 + NO (3) ×2 4NO2 + 3O2 + 2H2O = 4HNO3 (4) 即:VNO : VO2 = 4 : 3 (c) 由此告诉我们若混合气体中NO与O2的体积比符合4:3,则说明最后无气体剩余,大于或小于4:3则有气体NO或O2 剩余。 下面举例说明其运用: 例1:在通常情况下,将18mlNO2和3mlO2的混合气体的试管倒置在水中,最后剩余的气体是什么?

波动方程或称波方程

波动方程或称波方程(英语:wave equation)是一种重要的偏微分方程,主要描述自然界中的各种的波动现象,包括横波和纵波,例如声波、光波、无线电波和水波。波动方程抽象自声学、物理光学、电磁学、电动力学、流体力学等领域。 历史上许多科学家,如达朗贝尔、欧拉、丹尼尔·伯努利和拉格朗日等在研究乐器等物体中的弦振动问题时,都对波动方程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 波动方程是双曲形偏微分方程的最典型代表,其最简形式可表示为:关于位置x 和时间t的标量函数u(代表各点偏离平衡位置的距离)满足: 这里c通常是一个固定常数,代表波的传播速率。在常压、20°C的空气中c为343米/秒(参见音速)。在弦振动问题中,c依不同弦的密度大小和轴向张力不同可能相差非常大。而在半环螺旋弹簧(一种玩具,英文商标为 Slinky)上,波速可以慢到1米/秒。 在针对实际问题的波动方程中,一般都将波速表示成可随波的频率变化的量,这种处理对应真实物理世界中的色散现象。此时,c应该用波的相速度代替: 实际问题中对标准波动方程的另一修正是考虑波速随振幅的变化,修正后的方程变成下面的非线性波动方程: 另需注意的是物体中的波可能是叠加在其他运动(譬如介质的平动,以气流中传播的声波为例)上的。这种情况下,标量u的表达式将包含一个马赫因子(对沿流动方向传播的波为正,对反射波为负)。 三维波动方程描述了波在均匀各向同性弹性体中的传播。绝大多数固体都是弹性体,所以波动方程对地球内部的地震波和用于检测固体材料中缺陷的超声波的传播能给出满意的描述。在只考虑线性行为时,三维波动方程的形式比前面更为复杂,它必须同时考虑固体中的纵波和横波: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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